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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4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春寶上列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軍原上訴字第1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6 年度軍原上訴字第1 號貪污等案件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搜索高雄市○○區○○路○ 號及其旁停車場(張春寶車廠)等處所扣押之如附表編號17至23、24-1至29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張春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故買贓物罪,業經鈞院以106 年度軍原上訴字第1 號判決確定,前遭扣押如附表編號17至23、24-1至29所示之物,均未認定與本案有關,亦均未宣告沒收,為此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因故買贓物罪,前經警方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編號17至23、24-1至29所示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見警一卷78至81頁、117 至120 頁)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故買贓物等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原訴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參月、肆月、參月,及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軍原上訴字第1 號駁回其上訴在案;上開扣押如附表編號17至23、24-1至29所示物,均非違禁物,亦非本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而未經本院宣告沒收,有本院上開判決足稽(詳上開本院判決第24頁),則附表編號17至23、24-1至29所示之物應無留存之必要,且係扣自聲請人,經核卷屬實而除聲請人外,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附表:扣案物明細┌──┬──────────┬────┬────────────┬────┐│編號│品名 │查扣時間│查扣地點 │所有人 │├──┼──────────┼────┼────────────┼────┤│ 1 │儲油桶8 桶(內儲油約│104.2.10│屏東縣○○鄉○○路○○號旁│郭騰鴻 ││ │1 萬4326公升) │ │之鐵皮儲油庫 │ │├──┼──────────┼────┼────────────┼────┤│ 2 │公司大小章8 顆 │104.2.10│高雄市○○區○○○路576 │郭騰鴻/ │├──┼──────────┤ │巷26之1 號4 樓(郭騰鴻、│王媗立 ││ 3 │公司發票1批 │ │王媗立住處) │ │├──┼──────────┤ │ │ ││ 4 │圓山尾牙聯絡人資料1 │ │ │ ││ │張 │ │ │ │├──┼──────────┤ │ │ ││ 5 │筆記本1本 │ │ │ │├──┼──────────┤ │ │ ││ 6 │工程保險單1批 │ │ │ │├──┼──────────┤ │ │ ││ 7 │白色HTC 手機1 支(門│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8 │銀灰色iPHONE手機1 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9 │國防部公文1批 │ │ │ │├──┼──────────┤ │ │ ││ 10 │公司發票章3顆 │ │ │ │├──┼──────────┤ │ │ ││ 11 │油櫃清潔供應契約1 批│ │ │ │├──┼──────────┤ │ │ ││ 12 │訂購單1批 │ │ │ │├──┼──────────┤ │ │ ││ 13 │油櫃清點紀錄1本 │ │ │ │├──┼──────────┤ │ │ ││ 14 │中邦艦油櫃清理資料1 │ │ │ ││ │批 │ │ │ │├──┼──────────┤ │ │ ││ 15 │電腦主機1臺 │ │ │ │├──┼──────────┤ │ │ ││ 16 │白色NOKIA 手機1 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16-1│白色中興手機1 支(門│ │ │ ││ │號:0000000000) │ │ │ │├──┼──────────┤ │ │ ││16-2│白色OPPO手機1 支(門│ │ │ ││ │號:0000000000) │ │ │ │├──┼──────────┼────┼────────────┼────┤│ 17 │記帳簿1本 │104.2.10│高雄市○○區○○路○○○號 │張春寶 │├──┼──────────┤ │(張春寶居所) │ ││ 18 │雜記本1本 │ │ │ │├──┼──────────┤ │ │ ││ 19 │新光銀行存摺6本 │ │ │ │├──┼──────────┤ │ │ ││ 20 │岡山農會存摺3本 │ │ │ │├──┼──────────┤ │ │ ││ 21 │橋頭農會存摺4本 │ │ │ │├──┼──────────┤ │ │ ││ 22 │萬泰銀行存摺2本 │ │ │ │├──┼──────────┤ │ │ ││ 23 │新光銀行支票存根1 本│ │ │ │├──┼──────────┤ │ │ ││ 24 │黑色ASUS手機1 支(門│ │ │ ││ │號:0000000000) │ │ │ │├──┼──────────┤ │ │ ││24-1│藍色HTC 手機1 支(門│ │ │ ││ │號:0000000000) │ │ │ │├──┼──────────┼────┼────────────┼────┤│ 25 │103 年8 月至104 年1 │104.2.10│高雄市○○區○○路○ 號旁│張春寶 ││ │月油單統計表20張 │ │邊停車場(張春寶車廠) │ │├──┼──────────┤ │ │ ││ 26 │月曆(雜記)2本 │ │ │ │├──┼──────────┤ │ │ ││ 27 │貨車(TL-758)油罐車│ │ │ ││ │1 輛 │ │ │ │├──┼──────────┤ │ │ ││ 28 │油罐槽1 桶(含疑似柴│ │ │ ││ │油1099公升) │ │ │ │├──┼──────────┤ │ │ ││ 29 │輸油管2條 │ │ │ │├──┼──────────┼────┼────────────┼────┤│ 30 │油庫進門左手邊500 加│104.3.4.│屏東縣○○鄉○○路○○號旁│郭騰鴻 ││ │侖油桶(內含200 加侖│104.3.24│之鐵皮儲油庫 │ ││ │柴油) │ │ │ │├──┼──────────┤ │ │ ││ 31 │油庫進門右手邊編號5 │ │ │ ││ │號大鐵桶(內含有3000│ │ │ ││ │加侖柴油) │ │ │ │├──┼──────────┼────┼────────────┼────┤│ 32 │新光銀行存摺1本 │104.4.22│旗津軍港海光樓(吳健豪寢│吳健豪 │├──┼──────────┤ │室);高雄市○○區○○街│ ││ 33 │渣打銀行存摺1本 │ │393巷5號(吳健豪住所) │ │├──┼──────────┤ │ │ ││ 34 │大眾銀行存摺1本 │ │ │ │├──┼──────────┤ │ │ ││ 35 │遠東商業銀行存摺1 本│ │ │ │├──┼──────────┤ │ │ ││ 36 │白色SK networks 手機│ │ │ ││ │1 支(門號:00000000│ │ │ ││ │97) │ │ │ │├──┼──────────┤ │ │ ││36-1│銀灰色HTC 手機1 支 │ │ │ │├──┼──────────┤ │ │ ││36-2│黑色Sony Ericsson 手│ │ │ ││ │機1 支 │ │ │ │├──┼──────────┤ │ │ ││ 37 │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 │ │ │ │├──┼──────────┼────┼────────────┼────┤│ 38 │黑色三星手機1 支(門│104.4.22│屏東縣○○鄉○○村里○路│邱法霖 ││ │號:0000000000) │ │73號(邱法霖住處) │ │├──┼──────────┼────┼────────────┼────┤│ 39 │軍艦油水櫃存量紀錄簿│104.2.10│海軍192艦隊達觀軍艦 │賴經國 ││ │13本 │ │ │ │├──┼──────────┤ │ │ ││ 40 │船舶日記26本 │ │ │ │├──┼──────────┤ │ │ ││ 41 │1601艦油水日報表13本│ │ │ │├──┼──────────┤ │ │ ││ 42 │達觀軍艦輪機日誌13本│ │ │ │├──┼──────────┤ │ │ ││ 43 │達觀軍艦油料補給證6 │ │ │ ││ │張 │ │ │ │├──┼──────────┤ │ │ ││ 44 │紅色G-PLUS手機1 支(│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