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明志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7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志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貴院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123 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