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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佳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佳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莊佳昌前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改判,各判處有期徒刑,並各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各該罪刑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1 年2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