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昌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昌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75年度上更㈣字第690 號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及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79
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世昌於民國87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0
49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法 官 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