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阮誠忠(NGUYEN THANH TRUNG)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阮誠忠(NGUYEN THANH TRUNG)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誠忠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民國99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上訴字第125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