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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3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祥麟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6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祥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祥麟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33號裁定確定,扣除前已執行刑期尚應執殘刑有期徒刑10年3 月8 日;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2 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祥麟於88年10月7 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