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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聲字第 2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秀芳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秀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秀芳前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秀芳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8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璧君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