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明輝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李明輝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明輝業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2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