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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聲字第 5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金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金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莊金星前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莊金星業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