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加富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加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吳加富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加富業於民國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