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姚庭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姚庭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姚庭芝前犯強盜、搶奪等罪,經本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姚庭芝業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2 年6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法 官 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