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3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茂傳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46號竊盜案件,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茂傳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茂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以其罹有甲狀腺腫瘤,依醫囑建議手術治療,聲請保外就醫,並提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06 年6 月8 日、12日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又監所並無可供手術治療被告此種疾病之適當場所與設備,亦為本院審判職務上所知之事項,是被告確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規定,爰准其於提出新臺幣6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