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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重上更(三)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訓宗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吳建勛律師梁宗憲律師被 告 劉榮謄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被 告 李顯章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被 告 董志槱被 告 王國華被 告 阮文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583 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67號、100 年度偵字第1209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㈠被告陳訓宗於民國95年3 月1 日就任屏東縣枋寮鄉鄉長,對

外代表枋寮鄉,綜理枋寮鄉鄉政,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枋寮鄉公所)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訓宗就任後,枋寮鄉公所殯葬管理所所長葉泉力於95年

5 月間簽請陳訓宗決定是否將枋寮鄉公所設立之殯儀館委外經營,陳訓宗於95年6 月1 日正式核定委外經營。

㈡被告董志槱(外號阿宏)為殯葬業者,在95年5 月間得知枋

寮鄉公所計劃將殯儀館委外經營後,與五洲禮儀社之負責人即被告王國華計劃共同合作取得經營權,因此推由董志槱透過與陳訓宗熟識的枋寮鄉地方人士即被告劉榮謄及李顯章(外號阿財),與陳訓宗見面並向陳訓宗表達有意經營之意思,同時希望陳訓宗能降低租金金額,陳訓宗、劉榮謄及李顯章因此認有機可趁,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共同犯意,推由劉榮謄、李顯章2 人與董志槱期約,允諾由董志槱取得經營權,董志槱則必須支付賄款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給陳訓宗、劉榮謄及李顯章,將來由李顯章出面收取,但300 萬元賄款可扣掉董志槱日後標得殯儀館經營權5 年應付之租金總額,董志槱並告知王國華期約賄賂之事,王國華同意而與董志槱有共同犯意。此後董志槱與王國華即共同準備以五洲禮儀社名義投標,並由王國華負責投標文件的填寫及投標。㈢上述殯儀館委外經營案並經枋寮鄉代表會於95年7 月10日、

11日之會議中決議同意鄉公所所提委外經營案。陳訓宗於95年7 月13日核定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即由評審委員先審查廠商提出之企劃書後評分,再與合格廠商(60分以上)進行協商議價,如投標廠商未達3 家則當場逕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詳見「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財物、勞務採購評選辦法」,又本件是將殯儀館委外經營,不是採購案,故是比照政府採購法上相關規定辦理)。該標案在95年7月13日公告後(同時上網公告),為能順利如約由五洲禮儀社得標,由李顯章及其手下在枋寮鄉公所外「顧標」,以便勸退有意投標之廠商或圍標由董志槱得標(但未發現有其他廠商投標)。陳訓宗明知身為枋寮鄉鄉長,理應謀求鄉公所最高利益,竟為取得高額賄款,於95年7 月20日核定底價時,違背職務而故意壓低5 年租金金額底價為55萬元(按期約之賄款300 萬元要扣掉5 年租金金額,所以租金愈低,支付給陳訓宗等人的賄款金額愈高),陳訓宗亦明知底價事關廠商投標價格及決標價格高低,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仍違背職務而先告知李顯章底價金額,再由李顯章於7 月20日上午9 時48分以電話告知董志槱租金只要填寫60萬元即可(按廠商投標價格必須高於底價以上才可決標),董志槱再告知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之王國華於標單上寫60萬元,王國華即照此填寫60萬元。上述標案於95年7 月21日上午10時截標,僅五洲禮儀社一家於7 月21日上午9 時37分投標。同日上午10時30分開標進行審查,評審委員評分結果為77.8分,又因五洲禮儀社之投標價為60萬元,已經高於底價55萬元,故即以60萬元決標給五洲禮儀社(按此委外經營案於95年9 月28日簽約,經營5 年至100 年9 月27日止,5 年之租金於簽約時支付一半30萬元,餘款30萬元則應於96年12月31日前付清)。

㈣被告董志槱在得標後,因殯儀館尚需添購設備才能營運,因

此即邀被告阮文得出資為股東,阮文得經由董志槱告知亦知上述期約賄賂之事。因上述標案5 年應支付之總租金金額為60萬元,故董志槱尚須交付240 萬元賄款給陳訓宗、劉榮謄及李顯章。董志槱在五洲禮儀社得標後,於得標當日即與王國華先○○○鄉○○路○○號枋寮鄉民主促進會(由劉榮謄發起設立,為劉榮謄、李顯章及渠等手下聚集之場所)辦公室,交付18萬元給李顯章,此後又陸續交付賄款30萬元給李顯章。迄至95年8 月16日前,尚餘192 萬元賄款未付(即240萬元減48萬元等於192 萬元),因董志槱資金不足,乃又與劉榮謄、李顯章約定192 萬元賄款分3 期支付,每一期支付64萬元,每期期限3 個月。第一期賄款於95年8 月21日交付20萬元給李顯章收受,餘款44萬則因董志槱資金不足而拖延未付,惟劉榮謄及李顯章則一再催討,董志槱因此於96年1月8 日請知悉行賄內情而與董志槱有共同行賄犯意之阮文得準備9 萬元賄款交付李顯章,另又交待其經營殯儀館之會計葉姿萱準備2 萬元,再通知李顯章向葉姿萱拿取2 萬元及到林邊鄉阮文得家中拿取9 萬元(惟其中1 萬元是贊助某廟宇廟會活動經費,屬於賄款之金額實為8 萬元)。之後董志槱又在劉榮謄及李顯章催討之下,於96年2 月1 日要求阮文得先籌集10萬元賄款要給「公所」,並於96年2 月2 日通知李顯章向葉姿萱拿取10萬元。嗣董志槱又於96年3 月2 日交待阮文得,發完薪水後尚餘之5 萬元要作為賄款交付給李顯章,並通知李顯章向葉姿萱拿取5 萬元。至此,陳訓宗、劉榮謄、李顯章等人共計收受董志槱交付之賄款93萬元(48加20加10加10加5 )。

㈤因認被告陳訓宗、李顯章、劉榮謄3 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及刑法第132 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另被告董志槱、阮文得、王國華3 人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至於涉及僅須自由證明,或彈劾證人信用性之事項,即不限定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被告等6 人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如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第1 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等6 人分別涉有前揭罪嫌,係以:㈠枋寮鄉公所委外經營管理殯儀館租賃招商案卷。㈡枋寮鄉公所鄉立殯儀館委外經營租賃契約書。㈢屏東縣枋寮鄉代表會第17屆第16次臨時大會議事錄。㈣被告董志槱之陳述。㈤95年7 月17日17時18分54秒李顯章與陳訓宗之通話內容。㈥95年7 月20日9 時48分57秒李顯章與董志槱通話內容、同日9 時51分57秒董志槱與王國華通話內容。㈦95年7 月21日7 時38分55秒至同日11時41分12秒之間,李顯章、董志槱、劉榮謄、林國慶、李竣宜、林璟蒼、李家豪等人彼此之通話內容。㈧成本開銷紀錄。㈨董志槱於95年7 月21日得標後陸續交付之賄款金額及證據。㈩枋寮殯儀館95年及96年帳冊(收入支出明細表)。被告王國華之陳述。被告阮文得之陳述。證人葉姿萱之陳述。被告陳訓宗之陳述。被告劉榮謄之陳述。被告李顯章之陳述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斷之依據。

五、訊據被告陳訓宗、劉榮謄、李顯章、董志槱、王國華、阮文得等6 人均分別堅詞否認有上述公訴意旨所指之行賄或收賄之犯行,被告陳訓宗辯稱:本件殯儀館委外經營與其餘被告有何關係,伊並不清楚,但伊並沒有向董志槱等人期約及收受賄賂云云。被告劉榮謄辯稱:李顯章帶董志槱來找伊幫忙,伊只帶董志槱去過鄉公所1 次,後來李顯章與董志槱發生什麼事伊並不知情,並沒有與陳訓宗等人共同向董志槱收受賄賂云云。被告李顯章辯稱:董志槱因前揭標案找伊幫忙,因伊當時家裡有狀況,伊才以陳訓宗的名義向董志槱詐騙,並非真有陳訓宗要收受賄賂之情事云云。被告董志槱辯稱:一開始伊本以為是要向陳訓宗行賄,後來才知道係李顯章騙伊,根本沒有行賄這件事;帳冊上300 萬元是寫給股東看,並非事實云云。被告王國華辯稱:本件殯儀館委外經營案件,我們都是按照招標流程來做,並沒有行賄之事云云。被告阮文得辯稱:當初董志槱拿錢去做什麼事,伊都不知情;且伊亦不知道董志槱有向鄉公所行賄之事云云。查:

㈠被告陳訓宗自95年3 月1 日起擔任屏東縣枋寮鄉鄉長,其於

95年3 月1 日就任屏東縣枋寮鄉長後,該鄉殯葬管理所所長葉泉力即於95年5 月間,簽請被告陳訓宗決定是否將枋寮鄉公所設立之殯儀館委外經營,經被告陳訓宗於95年6 月1 日簽准;嗣該殯儀館委外經營案經枋寮鄉公所送請枋寮鄉鄉民代表大會第17屆第16次臨時大會於95年7 月10日、11日舉行之第1 、2 次會議討論,嗣決議同意鄉公所所提之委外經營案後,被告陳訓宗即於95年7 月13日核定採最有利標方式,即由評審委員先行審查廠商所提出之企劃書後予以評分,再與分數達60分以上之合格廠商進行協商議價之方式決標,如投標廠商未達3 家,則當場逕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並責由枋寮鄉公所行政室主任藍世雄負責承辦此招標案;又被告陳訓宗於95年7 月13日核定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該標案於95年7 月13日公告,並於95年7 月21日開標,至當日10時截標,僅五洲禮儀社1 家於當日9 時37分投標,同日10時30分開標進行審查,經6 位評審委員評分結果,五洲禮儀社平均得分為77.8分;又因五洲禮儀社之投標價為60萬元,高於底價之55萬元,故即以60萬元決標予五洲禮儀社。再此委外經營案於95年9 月28日簽約,約定經營5 年,期間至100 年9 月27日止,5 年之租金於簽約時支付一半即30萬元,餘款30萬元則應於96年12月31日前付清等事實,為被告陳訓宗、劉榮謄、李顯章、董志槱、王國華、阮文得等6 人所不爭執(見上訴卷第121 至122 頁),並有屏東縣枋寮鄉公所96年11月26日枋鄉行政字第0960012568號函檢附枋寮鄉公所95年7 月28日收款正式收據、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辦理鄉立殯儀館委外經營管理租賃招商標案綜合評分暨開標決標紀錄表、95年7月21日枋寮鄉立殯儀館委外經營管理租賃招商標案評分表、枋寮鄉立殯儀館委外經營管理租賃招商標案之殯儀管理所簽呈、行政室簽呈、枋寮鄉立殯儀館委託經營投標須知、投標補充規定、行政室95年7 月14日、95年7 月20日簽呈、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財物、勞務採購評選辦法、95年7 月21日簽到簿、密封底價核定表之公文封暨95年7 月20日預估底價核定表、屏東縣枋寮鄉民代表會第17屆第16次臨時大會議事錄(第1 至3 次會議)等件在卷可資佐證(分別見他字卷一第48頁;他字卷二第22至28頁;1167號偵卷第

152 至178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被告董志槱及王國華決定以五洲禮儀社名義參加前開殯儀館

委外經營案投標後,被告李顯章即於95年7 月20日9 時48分57秒,以電話告知被告董志槱,投標時該標案底價須填載60萬元,被告董志槱旋於同日9 時51分57秒以電話告知被告王國華此事等情,業據被告李顯章、董志槱、王國華3 人供陳在卷(見警卷第23頁、第89頁反面至第90頁;他字卷二第6頁反面),互核彼等所述內容大致相符,此外,並有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屏東縣枋寮鄉殯儀館建物工程於94年11月22日開工,於95年

3 月30日竣工,95年4 月10日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時任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約雇人員之葉姿萱簽請所長葉泉力轉呈鄉長即被告陳訓宗核定是否採委外經營(並附委外經營評估表,表示由鄉公所自己經營每年約虧損136 萬8 千元,委外經營可淨收租金每年6 萬元),鄉公所行政室主任藍世雄亦於95年

5 月14日簽請委外經營管理殯儀館招標案,被告陳訓宗於95年6 月1 日核定委外經營,並於95年7 月13日核定底價為55萬元;再枋寮鄉鄉民代表會第17屆第16次臨時大會第1 次、第2 次會議,於95年7 月10日、11日審議枋寮鄉殯儀館委外經營管理案,第3 次會議於95年7 月12日舉行臨時動議議程等情,有使用執照、簽呈、評估表及枋寮鄉民代表會第17屆第16次臨時大會議事錄、議事日程等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35 至242 頁、第155-1 至155-3 頁)。足見前揭枋寮鄉殯儀館委外經營案,並經枋寮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無訛。㈣惟應進一步審究者,厥為被告等6 人是否有公訴意旨分別所

指之違背職務收賄、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違背職務行賄等犯行。經查:

⒈公訴意旨認定被告董志槱行賄之金額為300 萬元,且已陸續

支付93萬元,依卷內所有證據資料顯示,主要係以被告董志槱於96年11月7 日在市調處所供:「(問:你與李顯章、劉榮謄如何議定該「枋寮鄉公所鄉立殯儀館委託經營管理」案公關活動費?經過詳情如何?)在該「枋寮鄉公所鄉立殯儀館委託經營管理」案於95年7 月21日開標前,劉榮謄與李顯章便曾帶我拜訪枋寮鄉長陳訓宗及枋寮鄉民代表會主席鄭永章以爭取承攬該「枋寮鄉公所鄉立殯儀館委託經營管理」案,開標前,劉榮謄與李顯章便以枋寮鄉鄉長陳訓宗及鄉代會代表需要打點為由,與我談妥需要支付公關活動費300 萬元,但需扣除得標應付鄉公所之租金,後來我等股東以五洲禮儀社、標價60萬元得標,亦即應支付240 萬元之公關活動費給劉榮謄及李顯章轉交枋寮鄉公所及鄉代會人員,之後,我先陸續支付約48萬元賄款給李顯章(包括95年7 月21日開標當日我與王國華前往枋寮鄉民主促進會辦公室交付18萬元),到95年12月底約剩須再付賄款192 萬元,我便與劉榮謄、李顯章約定192 萬元再分3 期、每期64萬元方式支付賄款;95年12月27日左右,我向劉榮謄要求延期支付本期賄款44萬元,但劉榮謄認為是48萬元,我稱:1 期64萬、3 期才19 2萬元,先前拿20萬元,現在剩44萬元,劉榮謄說電話中講這個會死人,要他下來枋寮見面再講,我隔日即南下枋寮與劉榮謄確認賄款尾款為192 萬元。我後來於96年1 月8 日交待葉姿萱交付10萬元賄款給李顯章,我再於96年2 月2 日交待阮文得、葉姿萱交付賄款11萬元給李顯章(包括1 萬元贊助李顯章廟宇活動)」、「(問:除前述48萬元及10萬元、10萬元賄款外,你等股東有無再支付劉榮謄、李顯章轉交鄉公所人員之賄款?)有的,我於96年3 月間又交待葉姿萱交付李顯章賄款10萬元,另於96年8 月間交待葉姿萱交付李顯章賄款5 萬元」等語(見警卷第70頁反面至71頁)為其主要之依據;雖證人即被告董志槱另於偵查中證述:「(問:96年11月7 日你在高雄市調查處陳述,你答應付給李顯章、劉榮騰的條件是300 萬元,但要扣掉將來租金60萬元,所以要付給對方的錢是240 萬元,得標之後你有陸續付了48萬元,剩下192 萬元分成3 期給付,每1 期要付64萬元,有何意見?)對」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209號偵查卷第163 頁);惟其於96年10月18日市調處又稱:「我即向劉榮謄表示,願意花250 萬元取得經營權,但需要扣除租金後,全數交給劉榮謄去處理,我以5 年總租金60萬元取得經營權後,本應給付190 萬元,我已忘記為什麼會再加2 萬元,我得標後,劉榮謄即與我約定,192 萬元分成3 期、每期64萬元,每3 個月給付1 次。我應該是只付了32萬元」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765號偵查卷《以下簡稱他字卷》卷二第7 頁反面);復於同日偵查中供稱:『因為我本來跟「阿財」說,如果我有得標,我要給他250 萬元去打點,但是這250 萬元要扣掉60萬元的租金,所以要打點只有190 萬元。我只有拿32萬元給「阿財」』等語(見他字卷二第31頁);再於96年10月19日原審法院聲押庭訊問時稱:「(問:本件行賄是否有與藍世雄或陳訓宗接觸?)都沒有,都是找阿財,總共分3 次,1次12萬是我給的,兩次10萬是葉姿萱給的,葉姿萱是枋寮火葬場的雇員,總共給阿財現金32萬元」、「(問:你250 萬元都沒有付,怎麼可能得標?)當時我有答應他,得標後25

0 萬扣除60萬的租金,60萬是實際上要付給鄉公所的租金,剩餘的190 萬元就是要交付給阿財,這190 萬元是包括阿財所稱鄉公所由他處理的賄款」等語(見原審96年度聲羈字第

404 號卷第7 頁反面至8 頁),準此以觀,顯然證人即被告董志槱就其係與劉榮謄、李顯章2 人,或係與劉榮謄1 人,或李顯章1 人約定支付賄款、約定賄款之數額若干、已支付多少賄款等事實,前後所供明顯不一,已難信為真實;再觀之其於原審及本院前審以證人身分經交互詰問結果,其又明確、肯定證稱:「阿財答應我說,公所他會處理,費用是當初我們2 個人說的,我答應190 至200 萬元要給他」、「本件我都是找李顯章」、「本件我總共拿32萬元給阿財,這32萬元是我們碰面拿給阿財的,鄉長沒有在場」、「當初我答應要給李顯章100 多萬或200 萬元,是我主動提出」、「我後來才曉得李顯章在騙我,他才叫劉榮謄打電話叫我拿錢給他」、「我沒找鄉長質問,因為我知道跟鄉長陳訓宗沒關係」(見原審訴卷一第207 至224 頁)、「(問:陳訓宗有無要求你拿到標案要給他回扣?)沒有」、「從頭到尾都是我跟阿財的關係,與陳訓宗無關」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卷第14

9 、231 頁),職是以觀,證人即被告董志槱前揭經公訴意旨執為指稱被告陳訓宗等人涉有前揭犯行之證述,是否真實,自非無疑。

⒉其次,證人即被告董志槱於市調處及偵查中曾分別證稱:『

(問:據本處依法監聽你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李顯章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及葉姿萱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的通聯及譯文顯示,李顯章曾多次告訴你前述賄款是要給鄉長的,而你也多次轉告阮文得及葉姿萱,前述賄款是拿給「長仔」或鄉長的,請問你是否知道前述賄款是要轉交給鄉長陳訓宗的?)李顯章是這樣告訴我的』、『(問:既然你等股東係將前述賄款交付李顯章,為何以「公所」名義登載該等賄款支出?)劉榮謄與李顯章向我表示係要將前述賄款轉交鄉長陳訓宗,所以我們就交待葉姿萱以「公所」名義登載前述賄款支出帳目』、「(問:給阿財的錢是要給鄉長陳訓宗?)是阿財這樣跟我說的」(見他字卷二第

7 頁反面至8 頁、他字卷二之一第108 頁反面、100 年度偵字第1209號偵查卷第164 頁),可見依證人即被告董志槱前揭所證,其主觀上之所以會認為賄款是要用以行賄被告陳訓宗,應均係聽聞被告劉榮謄與李顯章所述,並非係以其親身所見聞或係被告陳訓宗本人所告知,則是否能以證人即被告董志槱聽聞被告劉榮謄與李顯章2 人轉述之內容,逕以認定被告陳訓宗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收取賄款之行為,亦非無疑。況且,證人即被告董志槱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又證稱:「(問:有無覺得李顯章在騙你?)後來我才曉得。他才叫劉榮謄打電話叫我拿錢給他」、「(問:原因為何?)因為我知道跟鄉長陳訓宗沒有關係」、「(問:劉榮謄為何對你那麼凶,還跟你要錢?)剛開始是阿財跟我要錢,後來我覺得阿財好像拿鄉長陳訓宗的名義在騙我,所以我就沒有付錢給他,阿財才找劉榮謄打電話跟我要錢」、「(問:後來如何知道李顯章騙你?)我從周遭聽到消息說李顯章在外面利用這個標案,用鄉長的名義拿錢」、「(問:你剛才跟檢察官說,你覺得你被李顯章騙,而你既然答應要給錢,你為何不給錢?)後來我知道李顯章拿別人的帽子在騙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0 頁、219 頁反面至221 頁),則依證人董志槱上開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所為證述,被告陳訓宗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收取賄款之行為,更非無疑。

⒊再者,證人即被告李顯章於警詢時即供稱:「我是以鄉長名

義向他(指董志槱)表示可以協助爭取枋寮鄉公所殯儀館委外經營案,再以行賄鄉長為由,向董志槱騙取活動費」等語(見警卷第21頁反面至22頁);而其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亦分別證稱:「(問:你的意思是你用鄉長的名義在外面招搖撞騙?)對」、「(問:但鄉長說他有聽到外面傳言你用他的名義在騙錢,而且他還警告過你?)有。我有用鄉長的名義在外面跟人家借錢」、「(問:你曾經約董志槱與陳訓宗在枋寮民主促進會辦公室見面?)是的」、「(問:

為了何事?)就是為了騙董志槱我跟鄉長很熟」、「(問:你假藉鄉長的名義?)是」、「(問:你跟董志槱拿這錢是你騙他?)我不是騙,他自己要給我的,我們一起賺」、「(問:你的意思就是你用鄉長的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是」等語(見他字卷二之一第79頁、155 至156 頁;原審卷一第

143 頁反面、145 頁反面),是依證人即被告李顯章前揭所證,被告陳訓宗有無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亦令人疑竇。

⒋公訴意旨雖引用多通通聯譯文(見起訴書第8 至13頁;通聯

內容請見96年度他字第1765號通訊監察譯文卷宗第34頁、38頁反面至41頁、43頁反面至46頁、57頁反面、75頁反面至76頁、148 頁)用以證明被告陳訓宗確實有因上開標案透過被告劉榮謄、李顯章向被告董志槱等人收取賄款之情。然查,卷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765號偵查卷宗(即通訊監察譯文卷宗)末頁之「偵查錄音(影)帶、光碟片存放袋」中,固存放有「監聽檔案光碟乙片」,然經本院更二審當庭勘驗該光碟結果,內容係有關「砂石載運」、「職棒及六合彩簽賭」等通訊監察錄音,並非本判決附表所示關於枋寮鄉殯儀館委外經營貪瀆案之通訊監察錄音等情,有本院前審105 年4 月19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上更㈡卷二第199 至211 頁);且本案判決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錄音光碟,因已時隔9 年,相關處所迭經3 次搬遷及人事更替致搜尋無著乙節,亦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

104 年6 月30日以高市肅字第10468560220 號函1 紙說明在卷(見上更㈡卷二第2 頁),故本案已無當初監聽檔案光碟一節,堪以認定。惟即單純詳審上開通聯之通話,其通話之對象或為被告董志槱與被告李顯章,或為被告李顯章與案外人林國慶,或為被告劉榮謄與被告董志槱,或為被告董志槱與被告阮文得,或為被告董志槱與案外人葉姿萱,或為被告李顯章與被告阮文得,或為被告李顯章與案外人即被告李顯章之前妻吳月華,此分別有上開通聯譯文附卷可查,但均未有被告陳訓宗和其他被告或案外人與本案相關之通聯,則倘若被告陳訓宗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收取賄款之行為,何以在檢調機關長期監聽被告等人通聯之情況下,尚能監聽到其他被告相互間或與其他案外人間有關上開標案相關之內容,惟卻未能監聽到被告陳訓宗與其他被告或案外人間任何1 通與上開標案行賄或收賄相關之通聯內容,故依檢調機關於長期監聽被告等人通聯之情況下,均未能監聽到被告陳訓宗與上開標案行賄及收賄之相關內容以觀,被告陳訓宗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收賄之情事,確難令人無疑。而依上開通聯之通話內容記載,其他被告或案外人雖於對話中曾提及「長仔」、「鄉長」等語,有上開通聯譯文可查(見96年度他字第1765號通訊監察譯文卷宗第39頁、41頁反面至42頁、45頁反面、14

8 頁反面),惟依證人即被告李顯章前揭於警、偵訊及法院審理時所為證述,若被告李顯章係要假藉鄉長之名義向他人索取賄款,則被告李顯章為能取信他人,當然要對他人告以鄉長之名義,此乃自然之理,故即便其他被告及案外人於上開通聯中曾有提及「長仔」或「鄉長」等情,亦難基此認定被告陳訓宗確有如通聯內容所談論收取賄款之情,自不待言。

⒌至成本開銷紀錄表固有記載「鄉公所殯儀館租金〈五年300

萬〉已付0000000 元,另95年及96年帳冊(收入支出明細表)中,95年12月份收入表有記載「公所100000元」,96年元月份收入表有記載「公所110000+員工借支20000 」,96年

3 月份收入表有記載「公所100000元」,96年8 月份收入表有記載「公所50000 元」,此分別有成本開銷紀錄表、收入表等件附卷足稽(見98年度偵字第1167號偵查卷第130 頁、他字卷二第91至96頁),惟前揭開銷紀錄表及收入表所記載之內容,係被告董志槱、阮文得以口頭或以紙條告知證人葉姿萱後,即由證人葉姿萱加以記載之情,業據證人葉姿萱陳明在卷(見警卷第78頁反面至79頁),故該等成本開銷紀錄表、收入表所記載之內容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同有疑義。參以證人即被告董志槱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如果沒有的話,成本開銷紀錄被扣案,上面為何有記載殯儀館租金5 年300 萬?)那時候我拜託會計幫我做帳,會計是初步的記載,這不是正確的數目」、「(問:檢察官扣案的成本開銷紀錄簿上面記載殯儀館租金5 年300 萬元,是否成本開銷紀錄簿都是隨便寫的?)是。這是我跟會計說的,是要給股東看的」、「(問:後面所記載已付108 萬也是隨便寫的?)是」、「(問:成本開銷紀錄你跟葉姿萱說時,是實際的開銷,還是你自己編數目叫她寫的?)有的是事實,有的是編給股東看的」、「(問:所以成本開銷紀錄簿不是完全正確的?)是」、「(問:公關費用只有寫76萬而已,為何只記載這樣?)葉姿萱可能一部分一部分記載,那時候帳目還沒有完全做好」、「(問: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在95年8月21日你這邊支付20萬元給李顯章,有無此事?)應該沒有。我知道有拿給他,但確定的時間忘記了。有的帳目是我叫葉姿萱做假帳,支出剩下的錢就算是我的股份」、「(問:你們合夥時,有無告訴共同經營的人說有公關費76、300 萬元這回事嗎?)這是沒有確定數目,只是紙上作業,實際我是依300 萬元我來做公關費,實際上300 萬元、76萬元我沒有支出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1 頁、214 頁反面至215頁),由此觀之,亦難認成本開銷紀錄表及95年及96年帳冊(收入支出明細表)所記載之內容係完全與事實相符。從而,成本開銷紀錄表及95年及96年帳冊(收入支出明細表)等證據資料是否足堪做為認定被告等6 人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證據,當非無疑。

⒍另五洲禮儀社係以5 年租金60萬元標得枋寮鄉公所鄉立殯儀

館委託經營案之情,業如上述,而該標案應填寫標金60萬元用以投標係被告李顯章以電話告知被告董志槱一節,除為被告李顯章、董志槱2 人所是認外(見他字卷二之一第52、80、106 頁;他字卷二第5 頁反面、第6 、32頁、100 年度偵字第1209號偵查卷第162 頁;原審卷一第144 頁反面至145頁、210 頁、216 頁反面),並有2 人電話之通聯譯文附卷足稽(見他字卷二之一第62頁),固堪以認定。惟何以被告李顯章會告知被告董志槱應填寫60萬元之標金,證人即被告董志槱於調詢時雖供稱:「李顯章確實也有轉達陳訓宗指導該標案要寫底價60萬元等訊息給我」,但旋又供稱:「(問。……李顯章究係如何知道底價並洩漏給你?……)李顯章當時僅以電話告知我底價要60萬元,至於他是如何得知的,我並不清楚……」等語(見他字卷二第5 頁反面至6 頁);嗣於偵查時復稱:「(問:〈枋寮〉鄉公所是否有人先拿底稿給你看過?)『阿財』〈指李顯章〉有告訴過我,要出60萬的總價」、「(問:他怎麼會知道有60萬的總價?)這我就不曉得了」、「(問:你有沒有跟鄉公所的人直接談到,你要給他們多少好處?)沒有,我都是透過『阿財』」(見同上卷宗第32至33頁);而證人即被告李顯章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分別證稱:「(問:你為何叫董志槱標金寫60萬元?)我們當地的田地一分地的價格約60萬元,就是這樣來計算的」、「(問:你打電話給董志槱要他在殯儀館委外經營案寫60萬元,這60萬元是多久的租金?)我不知道。我只是叫他以枋寮當地一分地60萬元的價格去寫」、「(問:你怎麼會知道這個價錢?)我是依我們那邊的土地1 分4 、5萬元的租金」、「(問:60萬元也是你推算一分地出租的價錢再告訴他?)是」等語(見他字卷二之一第80、106 頁;原審卷一第144 至145 頁),故依證人即被告李顯章前揭所證,已難認定公訴意旨所指係被告陳訓宗將底價告知被告李顯章,再由被告李顯章告知被告董志槱要填寫60萬元乙事,係屬真實非虛。再者,當時被告陳訓宗所核定之底價為55萬元(已如前述),則倘若被告陳訓宗真係有將該底價告知被告李顯章,被告李顯章為求其等能收取更多之賄款,自應告知董志槱填寫之標價僅要高於底價一點即可,如56萬或57萬等金額,何以要告知被告董志槱填寫高於底價5 萬之60萬元,故被告李顯章是否確實經被告陳訓宗告知而得知該標案之底價,當有疑義;且依卷附95年5 月14日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行政室之簽呈所示(見98年度偵字第1167號偵查卷第153 頁),當時被告陳訓宗曾於95年7 月13日在該簽呈上批註:「租金年收入10萬元以上」之內容,衡以該簽呈並未加註為密件,則上開被告陳訓宗所批註之內容,除被告陳訓宗自己知悉外,亦無法排除他人得知之可能,則該他人自可從上開批註「10萬元以上」之金額去推算可以得標之標價,故即便被告李顯章係經由他人所告知標價,亦無法直接認定即係被告陳訓宗所告知,而非無由他人告知之可能。

⒎此外,被告董志槱曾於95年7 月18日以電話詢問證人葉姿萱

該標案共有幾家廠商投標,而證人葉姿萱因此打電話詢問證人即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行政室主任藍世雄等情,業據證人葉姿萱、藍世雄分別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字卷二第98、120 頁、他字卷二之一第156 頁、100 年度偵字第1209號第174 頁;原審卷一第22頁),復有被告董志槱與證人葉姿萱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證(見96年度他字

765 號通訊監察譯文卷宗第25頁反面),倘若被告陳訓宗與被告劉榮謄、李顯章已共同決意要以此標案向被告董志槱等人索賄,則被告陳訓宗身為鄉長,對於上開標案相關之內容自可輕易了解,何以被告董志槱不直接向被告李顯章詢問共有幾家廠商投標,再由被告李顯章詢問被告陳訓宗即可,而其卻透過證人葉姿萱去詢問證人藍世雄,在在顯示與常情有悖,由此亦足見被告陳訓宗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收受賄賂之行為,確非無疑。

⒏又證人藍世雄於本院前審時更證稱:「(問:95年枋寮鄉公

所委外經營殯儀館租賃招標案,是否為你所承辦?)是」、「(問:底價的批示是否由你呈給鄉長?)是」、「(問:你是否記得給鄉長批示的正確日期?)日期不知道,但因為鄉長固定下午3 、4 點會去3 樓禮堂打球,因此下午2 、3點會進去。因為公文內容的底價是機密的,所以我都是自己呈。我大概是那個時間自己去呈的」、「(問:公文內會有你的建議底價?)對」、「(問:你的建議底價在鄉長批示○○○鄉○○○道嗎?)應該不知道」等語(見本院上更㈡卷二第95頁),其前開證述亦即陳明:伊係於「枋寮殯儀館委外經營案」開標前某日下午3 、4 時許,將該標案之建議底價呈請鄉長陳訓宗批示,在此之前,陳訓宗並不知該底價為何。雖藍世雄另表示已忘記其究於何日呈請陳訓宗為上開批示,但由卷附「預估底價核定表」影本所示,陳訓宗係於95年7 月20日核定前揭標案之得標底價為「55萬元」(見偵字第1167號卷第1 宗第163 頁),互核觀之,藍世雄應係於當日下午3 、4 時許,呈請陳訓宗批示前開標案之得標底價無訛,則被告李顯章如何能在同日上午9 時48分57秒前,即自陳訓宗處得知該得標底價,並於該時間撥打如附表一編號

4 所示之電話,告知董志槱前開標案之總價(底價),須填寫「60萬元」?亦值得懷疑。

⒐另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告陳訓宗於95年07月17日17時18分

54秒與被告李顯章聯繫之通話譯文,固記載:「B (指陳訓宗):要叫你上班」、「A :(指李顯章)明天、21上班我知道啊」等情。查本案已無當初監聽檔案光碟一節(已如前述),本院自無從再次播放,已瞭解整個對話之情境及前因後果(前話後語),以明其意;縱若單純就上述通話譯文記載之內容觀之,被告李顯章於前開電話中所稱「上班」,自非單指「21」即前開標案開標日期之同月21日而已,尚包括撥打該通電話日之「明天」(即同月18日)在內,參酌被告李顯章於調詢及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已供稱:前揭通聯係陳訓宗要伊幫其堂弟陳瑞昌整理蓮霧園之對話等語(見警卷第21頁反面;更㈠卷第153 頁),則被告陳訓宗前揭與被告李顯章聯繫之通話,是否與本案標案有關?亦有疑義。

⒑附表一編號8 、9 、10、12、15所示之門號,分別係證人林

國慶、李竣宜、李家豪、林璟蒼所持用者(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乙節,業經證人林國慶、李竣宜、李家豪、林璟蒼分別證陳在卷(分別見他字卷三第11、23、43、64頁);又證人林璟蒼曾於95年7 月間應林國慶之要求,前往枋寮鄉公所參與顧標之情,亦經證人林璟蒼證述在卷(見他字卷三第57頁)。再依附表一編號8 至16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證人林國慶於95年7 月21日8 時9 分7 秒接獲被告李顯章來電後,即表示「要過去幫忙」,同日8 時10分29秒被告李顯章再致電予證人林國慶,要林國慶「叫豪仔(即李家豪)過去,你和竣宜(即李竣宜)在那邊」,之後於同日8 時15分11秒證人林璟蒼撥打電話予林國慶確認雙方所在位置,林國慶並向林璟蒼表示其在「鄉公所前面」,而被告李顯章則於同日8時35分14秒與被告董志槱通聯時,詢問董志槱於9 點時可否「到這裡」,同日8 時41分26秒林國慶又與李竣宜通聯,同日9 時39分26秒被告董志槱再度以電話詢問被告李顯章人在何處,同日9 時51分4 秒,被告李顯章在電話向被告董志槱表示不方便在該處陪伴董志槱,雙方約在「公司」互等,同日10時56分32秒,被告李顯章於電話中詢問李家豪,董志槱是否「過去了」,同日11時41分12秒被告李顯章與董志槱再度於電話中確認董志槱事情已辦畢,「要過去了」。而由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連貫以觀,並參酌證人林璟蒼前揭所述,雖足認95年7 月21日上午,於被告董志槱欲前往枋寮鄉公所投標時,被告李顯章即致電林國慶聯絡林璟蒼、李竣宜、李家豪等人前往枋寮鄉公所「顧標」;然查,本案標案非採一般最低標競價決標方式,而是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已如前述;又證人即被告李顯章於本院更一審時證稱:「(問:所謂採最有利標,就是機關找評審委員,然後就各個投標廠商作評比,分數最高的就給與優先的與機關議價,如果是採最有利標,你如果有跟陳訓宗講好,應該他會找評審委員把分數打高一點,為何你還要去現場「顧標」?)我沒有與他講好,我是為了取信董志槱,才叫人去「顧標」,董志槱才會相信」、「(問:所以你有與陳訓宗講好要幫董志槱處理這標案的事情?)不曾」、「(問:你有與陳訓宗講過董志槱要給陳訓宗回扣?)不曾」云云(見上更㈠卷第152 頁),則被告李顯章致電林國慶聯絡林璟蒼、李竣宜、李家豪等人前往枋寮鄉公所「顧標」之所為,無非係其欲取信董志槱之手法而已。而由此益足見被告董志槱前開所述「李顯章拿別人的帽子在騙伊」一節,尚非無據。

⒒再被告李顯章自95年7 月21日起至96年3 月2 日止,前後多

次向董志槱、王國華、阮文得等人收取款項,被告李顯章收取之款項若意在轉交賄款給被告陳訓宗,換言之,被告陳訓宗涉犯本案之目的,即在收取賄賂。然被告李顯章始終堅稱伊並未將收自董志槱等人之款項交予陳訓宗,另依卷證資料亦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顯章有將其取自董志槱等人之款項交予被告陳訓宗,則類此,亦與一般共同長期分次收賄之情形迥然有異。

⒓被告董志槱於95年5 月間得知枋寮鄉公所計劃將殯儀館業務

委外經營後,即於95年7 月21日開標前某日,由被告李顯章帶同前往拜訪枋寮鄉長即被告陳訓宗乙情,業經被告李顯章供陳在卷(見警卷第21頁);而被告陳訓宗亦供稱:我認識董志槱,是透過李顯章認識的。董志槱想要認識我,請李顯章代為介紹。我不知道董志槱如何知道透過李顯章可以認識我,李顯章有跟我講過說董志槱想要標枋寮殯儀館委外經營案,但事情經過很久,我已經忘了他怎麼講等語(見他字卷二第150 至151 頁);又另於95年6 月初,被告陳訓宗曾告訴時任枋寮鄉公所行政室主任之藍世雄,有一名叫「阿宏」(指董志槱)的要來標殯儀館委外經營案,並要藍世雄教導「阿宏」如何投標,後來「阿宏」除有打電話給藍世雄,也有去找藍世雄乙情,業經證人藍世雄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見他字卷二第120 頁)。再被告陳訓宗亦自承被告董志槱有因承攬殯儀館業務之事,透過被告李顯章前去伊家中找伊(見96年度聲羈字第404 號卷第14頁反面;原審卷二第56頁)。

而被告李顯章復供稱:95年5 月間董志槱有意取得「枋寮殯儀館委外經營案」,要我幫忙介紹關係,因為枋寮鄉長陳訓宗是我多年好友,所以我就帶董志槱去陳訓宗位於枋寮鄉水底寮家裡與陳訓宗見面,95年7 月4 日20時45分的通聯(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到陳訓宗家之後就打給董志槱,再由陳訓宗與董志槱直接通話,陳訓宗邀約董志槱於隔日(5 日)到「公司」(即枋寮鄉民主促進會辦公室)見面等語(見警卷第21頁)。綜觀前揭相關陳述,固可得知被告董志槱因前開殯儀館委外經營事宜,確曾透過被告李顯章介紹認識被告陳訓宗,而被告陳訓宗亦曾邀約被告董志槱於95年7 月5 日前往見面;再被告陳訓宗曾囑咐時任枋寮鄉公所行政室主任之藍世雄,要藍世雄教導「阿宏」之被告董志槱如何投標等情無訛。惟查,被告陳訓宗係枋寮鄉公所鄉長,因鄉公所自行經管之殯儀館年虧損136 萬餘元,殯葬管理所之職員、所長乃簽請被告陳訓宗核定委外經營(可淨收租金每年6 萬元),則能否順利委外經營?因攸關枋寮鄉公所之財政盈虧,身為鄉長之被告陳訓宗自期盼能招標成功,則其與有意願之投標廠商見面,並囑咐所屬同仁教導有意願之投標廠商如何投標,其用意不難理解,自要難執此遽認被告陳訓宗因而即有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行。

⒔至於公訴意旨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及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亦僅能佐證:被告董志槱於95年5 、6 月間,曾因欲標取「枋寮殯儀館委外經營案」,而透過被告李顯章介紹,找上被告陳訓宗幫忙,被告陳訓宗與被告董志槱並曾在其住家及民促會辦公室等處見面,被告陳訓宗且要藍世雄教導被告董志槱如何投標,及被告李顯章曾於95年7 月21日上午,打電話與被告董志槱、劉榮謄聯絡,復致電林國慶,要林國慶叫林璟蒼、李竣宜、李家豪等人前往枋寮鄉公所「顧標」,暨被告董志槱於前揭標案開標並確認其已得標後,即與王國華同往民促會辦公室,交付18萬元予被告李顯章,林國慶亦因此給付3 、4 千元之「顧標」酬勞予林璟蒼;暨被告李顯章與被告董志槱、被告王國華與被告董志槱、被告劉榮謄與被告董志槱、被告阮文得與被告董志槱討論被告董志槱如何投標、準備台灣銀行支票、如何分期付款、取款及延期付款之相關事宜等情,然尚無法證明被告陳訓宗就李顯章、劉榮謄向董志槱等人期約及收受款項之事,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⒕綜上所述,被告等6 人前開所辯,尚非全然不可採信。而被

告陳訓宗究是否確有違背職務收賄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尚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本院認為均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陳訓宗確有被訴之犯行;又既無法證明被告陳訓宗確有上揭犯行,則縱然被告劉榮謄、李顯章確有以向被告陳訓宗行賄名義,向被告董志槱等人索取及收受賄賂,其餘被告5 人亦不構成公訴意旨所指之違背職務收賄、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違背職務行賄等犯行。是被告等6 人涉犯本案其等犯罪均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原審對於證據證據能力之認定顯然有誤。首先,就本件枋寮殯儀館之帳冊及成本開銷記錄等文書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而言,雖然原審引用最高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的解釋,認為無證據能力。但事實上最高法院對於該條的解釋根本是錯誤百出,因為該條的解釋,根本不應排除「個案」,至於有無連續性,亦非必然條件,而僅是真實性與否的證明條件而已;對於最高法院的錯誤見解,本檢察官僅簡單的提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認為醫療院所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乙種診斷證明書時有證據能力來說明:醫療院所所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乃針對某人於某一時間所出現的病症的診斷證明,顯然是個案,且毫無連續性可言。是無論甲種(比較貴且嚴謹的診斷證明書)或乙種(比較便宜且隨便)診斷證明書,怎麼看都符合最高法院的個案標準,亦不符合最高法院所謂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之例行性記載的標準,怎會有證據能力;事實上,診斷證明書本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的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也是應該的,但最高法院在不想自打嘴巴,又必須符合一些社會實況及不忍下級審法官開庭的困擾及醫師出庭的困擾(從這一點來看,最高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官還算有點同理心)才會奇怪的認為乙種診斷證明書有證據能力。綜上所述,原審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標準認定本件之前述文書證據無證據能力,顯然有誤。其次,原審認定董志槱調查筆錄就其自身以外之人而言無證據能力,亦屬錯誤之看法。蓋董志槱在審判時之陳述顯然與該筆錄之內容不符;又其陳述時並無與其餘被告接觸,自然無受其他被告影響,思考之利害關係亦較為單純;再者,其陳述之內容中除行賄之金額外,亦包括其與陳訓宗接觸之過程,雖然就行賄之金額董志槱確實說出了多種版本;但對於枋寮殯儀館經營的成本係300 萬元這點並無出入,佐以前述之帳冊、開銷記錄及本案監聽之通話內容來看,亦可確認王國華、阮文德均有透過董志槱、葉姿萱向枋寮鄉公所方面行賄之事實。又董志槱與陳訓宗接觸之過程,亦與李顯章、劉榮騰及陳訓宗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故董志槱之調查筆錄所為之陳述乃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於本案亦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的規定,自應有證據能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之採證顯然有誤,其判決自難認適法。㈡本件行賄金額之計算,雖然被告董志槱前後提出些許不同版本,被告李顯章亦僅坦承有收取32萬元。但對於行賄之金額,原起訴已詳細說明其認定之相關依據,且除部分必須推論之外,但整個推論以本件工程的前因後果來看,並無明顯瑕疵,反而應認為係目前唯一合理的版本。對此原審並無敘述不採之理由,自難認判決適法。㈢本件工程之關鍵人物董志槱、李顯章、劉榮騰及陳訓宗4 人,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過程中,以渠等之供述觀之,雖然未直接觸及陳訓宗與董志槱間就賄款的金額及如何處理等有所接觸等情。然由董志槱表示有意承標枋寮殯儀館之工程,並一再透過李顯章、劉榮騰與陳訓宗接觸,若陳訓宗係清廉正直之清官而非貪官,其自應知道要有所避嫌,豈會非但不知避嫌,反而指示相關科室處理,更無妨任其手下李顯章及友人劉榮騰一再與董志槱接觸,甚至是收取賄款。台灣的基層公務機關貪污之風氣向來嚴重,除了相關人員的素質在各方面原即不佳之外,更重要者乃司法實務亦一再包容渠等的離譜非行。又枋寮地方不大,每年之相關工程亦不多,李顯章及劉榮騰的所作所為,陳訓宗乃甚為容易瞭解,再由李顯章及劉榮騰2 人於本案遭查辦之初,即有刻意擔下責任,使陳訓宗脫離,顯見其2 人與陳訓宗間利害關係之密切,情誼之深厚,怎麼看都是非常忠心的下屬,且經驗豐富,實為白手套的不二人選。故本件綜合董志槱、李顯章、劉榮騰及陳訓宗4 人之供述,佐以通訊監察之內容、前述帳冊、成本開銷記錄及陳訓宗毫不避嫌,甚至讓毫無殯葬專業且與董志槱有利害關係的葉姿萱參與評選,均足以合理認定陳訓宗確為本件收受賄賂貪污之主嫌,李顯章、劉榮騰為共犯,王國華、阮文得及董志槱為行賄者。故原審所為之無罪判決,非但與經驗法則不符,更無助於肅清吏治,反而使貪官更無所忌憚,在國家日益脆弱的今日及挑戰日益嚴峻的未來,將嚴重危害國家之根基。㈣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前述違誤,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被告6 人有罪之判決等語。

七、本院再查:㈠按無罪判決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本案被告等6 人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即無再論述有無證據能力之必要等情,均已具論在前。是檢察官上訴爭執前揭證據之證據能力,自難謂為適法之上訴理由。㈡又依卷附之95年7 月21日屏東縣枋寮鄉立殯儀館委外經營管理租賃招商標案評分表記載,該標案之評審委員有6位,為藍世雄、「葉姿萱」、阮進明、林賜德、洪志成、葉泉力;而該次評審分數依次為80分、「80分」、73分、81分、68分、85分等情(按平均分數為77.8分),有該標案評分表足按(見他字卷二第23至28頁),而證人葉姿萱於前揭標案2 年6 個月前,即自民國93年1 月起,即任職於枋寮鄉火葬場,有卷附資料可佐(見警卷第77頁反面),則其經指定為該標案之評審委員,尚難認與常情有違;且觀之其所評審之分數為80分,在6 位當中僅併列第3 而已,既非第1 ,亦非第2 高分,且與總平均分數為77.8分相距不多,要難謂其有偏袒之虞。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陳訓宗毫不避嫌,甚至讓毫無殯葬專業且與董志槱有利害關係的葉姿萱參與評選,足以合理認定陳訓宗確為本件收受賄賂貪污之主嫌」,尚乏客觀事證佐證。㈢又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自由判斷,茍不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遽指違法(最高法院105 年台上字第18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卷內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陳訓宗、李顯章、劉榮謄3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另被告董志槱、阮文得、王國華3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犯行等情,已如上述。檢察官其餘上訴意旨,係就原審調查、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及就判決內已明白論斷或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事項,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誤,核無足採。本案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6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犯罪事實,仍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被告等6 人有罪之認定。

八、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等6 人犯罪,而為被告等6 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至於被告劉榮謄、李顯章、董志槱上開所為,有無另涉犯其他犯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翁慶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 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 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 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 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附表一:

┌──┬────────┬─────────────┬────┬────────────┐│編號│證據名稱 │內容要旨 │ 出處 │提示筆錄出處 │├──┼────────┼─────────────┼────┼────────────┤│1 │95年07月04日20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42分31秒李顯章09│陳訓宗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陳│ │72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8││ │訓宗0000000000號│A:大哥你在那裹? │(他1765 │ 頁反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我在厝! │卷)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好我過去。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通訊監察書文號│ │ │ 181 頁反面) ││ │:95年06月09日高│ │ │二、李顯章 ││ │分檢聰正監字第12│ │ │㈠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 │2號) │ │ │ (警卷第21頁) ││ │ │ │ │㈡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8││ │ │ │ │ 頁反面) ││ │ │ │ │㈢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181││ │ │ │ │ 頁反面) │├──┼────────┼─────────────┼────┼────────────┤│2 │95年07月04日20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45分11秒李顯章09│董志槱(阿宏仔)0000000000│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19日偵訊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董│號(B) │72頁反面│ (他1765卷二第151頁)││ │志槱(阿宏仔)09│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00000000門號之通│A:阿宏仔!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訊監察譯文 │B:嘿,阿財仔哦! │ │ 169 至170 頁、第182 ││ │ │A:你稍等一下。 │ │ 頁) ││ │(95年06月09日高│B:我阿宏。 │ │二、李顯章 ││ │分檢聰正監字第12│A【陳訓宗】:我「訓宗仔」!│ │㈠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 │2 號) │B:哦「長仔」按怎! │ │ (警卷第21頁) ││ │ │A:啊有時間就下來走一走,明│ │㈡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天撥個時間下來。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8││ │ │B:明天哦好! │ │ 頁反面) ││ │ │A:你到公司那邊就好了。 │ │㈢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一卷第 ││ │ │ │ │ 169 、181 、182 頁) ││ │ │ │ │三、董志槱 ││ │ │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8││ │ │ │ │ 頁反面)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54 頁反面、第169 、 ││ │ │ │ │ 、181 、182 頁) │├──┼────────┼─────────────┼────┼────────────┤│3 │95年07月17日17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18分54秒李顯章09│陳訓宗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陳│ │72頁反面│ (警卷第12頁) ││ │訓宗0000000000號│B:要叫你上班! │ │㈡ 96年10月19日偵訊筆錄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明天、21上班我知道啊。 │ │ (他1765卷二第151 頁)││ │ │ │ │㈢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95年07月07日高│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17││ │分檢聰正監字第14│ │ │ 頁) ││ │5 號) │ │ │㈣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68 頁反面、第169 、 ││ │ │ │ │ 181 頁) ││ │ │ │ │二、李顯章 ││ │ │ │ │㈠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 │ │ │ │ (警卷第21頁反面) ││ │ │ │ │㈡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17││ │ │ │ │ 頁) ││ │ │ │ │㈢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53 、169 、181 頁) │├──┼────────┼─────────────┼────┼────────────┤│4 │95年07月20日09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48分57秒李顯章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董│ │29頁 │ (警卷第23頁) ││ │志槱0000000000號│B:阿財仔哦!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喂!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B:阿財仔。 │ │ 153 、169 、181 頁) ││ │(95年07月07日高│A:你寫總標價,寫60萬元! │ │二、董志槱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B:怎麼寫60萬呢!是按怎! │ │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5 號) │A:啊5年啦! │ │ (他1765卷二第6頁) ││ │ │B:哦5年。那我知道。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不能寫12呢!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B:現在寫總標價對啦! │ │ 156 、169 、181 頁) ││ │ │A:寫60,我跟你講,電話中我│ │ ││ │ │ 們二個通知,剩下的裹面你│ │ ││ │ │ 不用打過去。他們怎麼敢回│ │ ││ │ │ 答你! │ │ ││ │ │B:啊是不是明天早上10點以前│ │ ││ │ │ 。【李顯章問旁人是不是早│ │ ││ │ │ 上10點以前,第三者回稱對│ │ ││ │ │ 啊】 │ │ ││ │ │A:好。寫60呢! │ │ ││ │ │B:好。 │ │ │├──┼────────┼─────────────┼────┼────────────┤│5 │95年07月20日09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王國華 ││ │51分57秒董志槱09│王國華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王│ │29頁 │ (警卷第89頁) ││ │國華0000000000號│A:喂老板。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嘿怎樣。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A:那個總標價寫60。 │ │ 158 頁反面、第169 、 ││ │(95年07月07日高│B:寫60我知道啊。那是5年期 │ │ 181 頁)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 的,還有那個要票據,你要│ │二、陳訓宗 ││ │6 號) │ 到銀行去換台支。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A:好。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 │ │ │ │三、董志槱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頁、││ │ │ │ │181 頁) │├──┼────────┼─────────────┼────┼────────────┤│6 │95年07月21日07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38分55秒李顯章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董│ │73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9││ │志槱0000000000號│A:阿宏仔起床了。 │ │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有啊我要起來了。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好。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 │ │ 181 、182 頁)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 │ │二、董志槱 ││ │5號) │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9││ │ │ │ │ 頁)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81 、182 頁)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7 │95年07月21日08時│劉榮謄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00分47秒劉榮謄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李│ │73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9││ │顯章0000000000號│A:先叫阿宏仔下來。 │ │ 頁反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我有叫他了,7點半就叫他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了。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A:好。 │ │ 181 頁、第182 頁反面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 │ │ ) ││ │5 號) │ │ │二、劉榮謄 ││ │ │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9││ │ │ │ │ 頁反面)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81 頁、第182 頁反面 ││ │ │ │ │ )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8 │95年07月21日08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9分7秒李顯章0927│林國慶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398647門號與林國│ │73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0││ │慶0000000000號之│A:那你在那裏? │ │ 頁) ││ │通訊監察譯文 │B:我在這邊呢!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這邊不用人啦!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6月09日高│B:要我過去幫他們忙嘛! │ │ 168 頁反面) ││ │分檢聰正監字第12│A:嘿。 │ │二、李顯章 ││ │2 號) │B:那裏那有人?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A:啊就有「2」在外面。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0││ │ │B:要我過去幫忙。 │ │ 頁) ││ │ │A:對,你過去注意一下。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B:這邊不用理。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A:嘿。 │ │ 152 頁反面、第181 、 ││ │ │ │ │ 182 、183 頁) │├──┼────────┼─────────────┼────┼────────────┤│9 │95年07月21日08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10分29秒李顯章09│林國慶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林│ │73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0││ │國慶0000000000號│A:乾脆你叫「豪仔」過去,你│ │ 頁反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 和「俊宜仔」【0000000000│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在那邊!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B:按ㄟ哦! │ │ 168 頁反面)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A:那邊讓豪仔過去!啊10點?│ │二、李顯章 ││ │5 號) │ 掛掉電話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0││ │ │ │ │ 頁反面)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52 頁反面、第181 、 ││ │ │ │ │ 184 頁) │├──┼────────┼─────────────┼────┼────────────┤│10 │95年07月21日08時│林璟蒼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15分11秒林璟蒼09│林國慶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林│ │73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1││ │國慶0000000000號│A:你在郵局嗎? │ │ 頁反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我在鄉公所前面!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我走去枋寮郵局。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B:好啦! │ │ 168 頁反面、第184 反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 │ │ 面) ││ │5號) │ │ │二、李顯章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52 頁反││ │ │ │ │面) │├──┼────────┼─────────────┼────┼────────────┤│11 │95年07月21日08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35分14秒李顯章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董│ │73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1││ │志槱0000000000號│B:喂財仔! │ │ 頁反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嘿,你9點可以到這裹嗎?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B:9點?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A:9點多啦! │ │ 152 頁反面、第181 、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B:快一點,我要拿「那個」進│ │ 184 頁) ││ │5 號) │ 去給人呢! │ │二、董志槱 ││ │ │A:好啊!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1││ │ │ │ │ 頁反面)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81 、184 頁)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12 │95年07月21日08時│林國慶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41分26秒林國慶09│李竣宜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李│ │73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1││ │竣宜0000000000號│A:你打給他,過去載他。 │ │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好。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叫他在那邊等就好了。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B:哈! │ │ 168 頁反面、第184 頁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A:叫他在那邊等。 │ │ 反面) ││ │5 號) │B:好。 │ │二、李顯章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52 頁反││ │ │ │ │面、第181 頁、第184頁反 ││ │ │ │ │面) │├──┼────────┼─────────────┼────┼────────────┤│13 │95年07月21日09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39分26秒董志槱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李│ │73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2││ │顯章0000000000號│A:喂你跑去那裹! │ │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我在路口,按那!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你在外面,買100塊檳榔進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 來。 │ │ 152 頁反面、第181 、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B:好。 │ │ 185 頁) ││ │5號) │ │ │二、董志槱 ││ │ │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2││ │ │ │ │ 頁)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69 、181、185 頁)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14 │95年07月21日09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51分04秒李顯章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董│ │74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2││ │志槱0000000000號│A:等一下就在公司相等? │ │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啊你不在這裏陪我!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沒啦我在這裏陪你那方便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B:哦好啦! │ │ 152 頁反面、第181 頁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A:我在公司等你。 │ │ 、第185 頁反面) ││ │5號) │B:好啦! │ │二、董志槱 ││ │ │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2││ │ │ │ │ 頁)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69 、181 頁、第185 ││ │ │ │ │ 頁反面)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15 │95年07月21日10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56分32秒李顯章09│李家豪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李│ │74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2││ │家豪0000000000號│A:啊阿宏仔過去了嗎? │ │ 頁反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豪仔,阿宏仔還沒有。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還在裏面。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B:嘿。 │ │ 168 頁反面)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 │ │二、李顯章 ││ │5號) │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2││ │ │ │ │ 頁反面)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52 頁反面、第181 、 ││ │ │ │ │ 186 頁) │├──┼────────┼─────────────┼────┼────────────┤│16 │95年07月21日11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41分12秒李顯章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董│ │74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3││ │志槱0000000000號│B:喂 │ │ 頁) ││ │之 │A:好了嗎?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B:好了,我們要過去了。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7月07日高│A:好。 │ │ 152 頁反面、第181 頁 ││ │分檢聰正監字第14│ │ │ 、第186 頁反面) ││ │5號) │ │ │二、董志槱 ││ │ │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3││ │ │ │ │ 頁)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69 、181 頁、第186 ││ │ │ │ │ 頁反面)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17 │95年08月16日17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51分52秒李顯章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董│ │34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3││ │志槱0000000000號│A:阿宏仔 │ │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嘿,阿財仔哦。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你「那個」不是這個月要拿│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95年08月04日高│ 。 │ │ 169 、181 頁) ││ │分檢聰正監字第17│B:哈! │ │二、董志槱 ││ │3號) │A:你那個不是這個月要拿。 │ │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 │B:你講什麼這個月要拿? │ │ (他1765卷二第7頁) ││ │ │A:你那裹的? │ │㈡ 100 年04月27日偵訊筆 ││ │ │B:我那裹的。3個月啦! │ │ 錄(偵1167卷第136 頁 ││ │ │A:沒啦你說第一個月?再來一│ │ ) ││ │ │ 個月。 │ │㈢ 101 年5 月31日一審審 ││ │ │B:現在契約都沒簽下去,3個 │ │ 判筆錄(訴卷一第218 ││ │ │ 月、3個月要分3次,你聽有│ │ 頁反面) ││ │ │ 無? │ │㈣ 101 年11月07日上訴審 ││ │ │A:攏總不是5次的嗎?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3││ │ │B:3次啦!那天在那里講的, │ │ 頁) ││ │ │ 你是在? │ │㈤ 103年06月09日更一審審││ │ │A:對啊你講頭個月,你那個攏│ │ 判筆錄(上更㈠卷第155││ │ │ 總5年對嗎? │ │ 、169 、181 頁) ││ │ │B:沒啦,3個月頭一次,3個月│ │三、陳訓宗 ││ │ │ 後再第2次'3個月之後在最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後一次。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A:那你這樣講不清楚,你向我│ │面) ││ │ │ 頭家講4次嘛! │ │ ││ │ │B:3次啦! │ │ ││ │ │A:對阿你不是攏總要拿5次。 │ │ ││ │ │B:沒啦3個月、3個月標到之後│ │ ││ │ │ 開始3個月、3個月,你聽懂│ │ ││ │ │ 嗎? │ │ ││ │ │A:你這1、2天,看明天下來怎│ │ ││ │ │ 樣? │ │ ││ │ │B:不然你叫你們「榮謄仔」打│ │ ││ │ │ 給我,那天在你們那裏講的│ │ ││ │ │ ,你們都沒在聽。 │ │ ││ │ │A:他交待我這樣。 │ │ ││ │ │B:沒啦,標到之後3個月、3個│ │ ││ │ │ 月、3個月,你聽懂嗎? │ │ ││ │ │A:這樣才4年而已。 │ │ ││ │ │B:什麼?你聽不懂我的意思,│ │ ││ │ │ 現在第1年拿去了,後手剩4│ │ ││ │ │ 年對嗎? │ │ ││ │ │A:哈? │ │ ││ │ │B:後手是不是剩4年。 │ │ ││ │ │A:不是啦!你這樣後手剩5年 │ │ ││ │ │ 。 │ │ ││ │ │B:你頭1年就已經拿去了,你 │ │ ││ │ │ 是頭殼傻了。 │ │ ││ │ │A:對啊後手剩4年。 │ │ ││ │ │B:4年做3次啦!3個月拿1次、│ │ ││ │ │ 3個月拿l次、3個月拿1次啦│ │ ││ │ │ ! │ │ ││ │ │A:1年做3次。 │ │ ││ │ │B:沒啦4年做3次,你聽懂我的│ │ ││ │ │ 意思嗎? │ │ ││ │ │A:哦這樣。 │ │ ││ │ │B:4年做3次,是標到之後開始│ │ ││ │ │ 3個月、3個月。 │ │ ││ │ │A:那這樣跟謄仔交待的不一樣│ │ ││ │ │ ,我問他一下,你們2個再 │ │ ││ │ │ 講。 │ │ ││ │ │B:不然你叫他打給我啦! │ │ ││ │ │A:好啊。 │ │ ││ │ │B:你叫他打給我。 │ │ │├──┼────────┼─────────────┼────┼────────────┤│18 │95年8 月21日10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32分55秒董志槱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李│ │75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3││ │顯章0000000000號│(10:31:30李顯章打給董志 │至第76頁│ 頁反面) ││ │ │槱未接)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95年08月04日高│A:我阿宏仔這裏。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分檢聰正監字第17│B:嘿。 │ │ 181 、187 頁) ││ │1號) │A:剛才你有打電話過來嗎? │ │二、董志槱 ││ │ │B:嘿。 │ │㈠ 101 年5 月31日一審審 ││ │ │A:他叫你過去找「姿萱仔」【│ │ 判筆錄(訴卷一第218 ││ │ │ 葉姿萱】拿20萬。 │ │ 頁) ││ │ │B:現在嗎? │ │㈡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A:嘿。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3││ │ │B:好。 │ │ 頁反面) ││ │ │ │ │㈢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69 、181、187頁)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19 │95年12月27日16時│劉榮謄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55分4 秒劉榮謄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00000000門號與董│ │57頁反面│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7││ │志槱0000000000號│B:喂你好。 │至第58頁│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按那什麼代誌。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B:我有一個代誌麻煩你一下。│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上述時間,於他 │A:嘿。 │ │ 168 頁反面) ││ │1765卷二第132 頁│B:明天不是到期的那個44。看│ │二、劉榮謄 ││ │中,有被更正為16│ 可不可以延10天。 │ │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時56分16秒) │A:48啦! │ │ (警卷第3頁) ││ │ │B:44啦,我們一期64嘛!頂天│ │㈡ 96年12月21日偵訊筆錄 ││ │(95年12月22日高│ 拿20,剩44。 │ │ (他1765卷二之1 第15 ││ │分檢聰正監字第30│A:68。 │ │ 3 頁) ││ │9號) │B:64啦!3期加起來才會192。│ │㈢ 101 年6 月7 日一審審 ││ │ │A:我不知道啦!你電話中講個│ │ 判筆錄(訴卷二第8 頁 ││ │ │ 會死人。 │ │ ) ││ │ │B:我講給你聽,我1個股東昨 │ │㈣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天死掉,他某現在不要,講│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27││ │ │ 她尪死掉,她不要拿錢出來│ │ 頁) ││ │ │ 。我這個金主這樣,變成我│ │㈤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要自己去找錢。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A:阿宏仔我講你這個人花樣很│ │ 180 頁) ││ │ │ 多,我電話中不方便跟你講│ │三、董志槱 ││ │ │ 太多。 │ │㈠ 101 年5 月31日一審審 ││ │ │B:對啦我知道,我跟你參詳一│ │ 判筆錄(訴卷一第218 ││ │ │ 下延10天而已。阿我生意做│ │ 頁反面) ││ │ │ 下去了,頭洗了,我不會說│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話不算話。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A:剛開始而已你就這樣。像這│ │ 169 、180 頁) ││ │ │ 樣? │ │四、李顯章 ││ │ │B:就是因為剛開始困難,被公│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警││ │ │ 所,代表弄這樣,對我影響│ │卷第22頁反面) ││ │ │ 很大,你們都沒想到這點,│ │ ││ │ │ 有的股東像你們枋寮那邊的│ │ ││ │ │ 股東本來要進來,現在不敢│ │ ││ │ │ 進來,說我違法,就是起步│ │ ││ │ │ 困難,大家都安排好了,不│ │ ││ │ │ 然都安排好了,現在報紙一│ │ ││ │ │ 報,你看差多少。 │ │ ││ │ │A:你就奇怪了,人家東西設計│ │ ││ │ │ 好的東西,你原底要弄出來│ │ ││ │ │ 一點,計畫做進去,你要做│ │ ││ │ │ 在計畫裏面。 │ │ ││ │ │B:我講你你聽,你不想想你們│ │ ││ │ │ 藍仔他怎麼跟我講,當初他│ │ ││ │ │ 叫我弄這樣說沒關係,其實│ │ ││ │ │ 代表他們也不懂設計部分,│ │ ││ │ │ 啊做都做下去了。 │ │ ││ │ │A:我不知道啦!你講太長了,│ │ ││ │ │ 你電話中以後都不要跟我講│ │ ││ │ │ 事情,有代誌見面再講。乾│ │ ││ │ │ 脆你晚一點下來再講。 │ │ ││ │ │B:那我明天要下再打給你。 │ │ ││ │ │A:好。 │ │ │├──┼────────┼─────────────┼────┼────────────┤│20 │96年01月05日13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阮文得 ││ │33分49秒董志槱09│阮文得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阮│ │38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60頁反 ││ │文得0000000000號│A:喂文得兄。 │ │面 、第171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嘿。 │ │二、陳訓宗 ││ │ │A:我跟你講初八要給「頭家」│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 那個44萬元。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分檢聰正監字第30│B:嘿。 │ │面) ││ │9號) │A:看可不可以跟你那個借一下│ │三、董志槱 ││ │ │ 2分的利息讓他扣。看他要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不要?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 │B:還有辦法借嗎? │ │1 頁) ││ │ │A:跟那個借100的那個,利息 │ │四、劉榮謄 ││ │ │ 讓他扣。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B:有辦法借嗎? │ │筆錄(上更㈠卷第180 頁反││ │ │A:我們已經延到初八了,若還│ │面) ││ │ │ 沒有,就很難看。 │ │ ││ │ │B:你那邊沒辦法借嗎? │ │ ││ │ │A:現在有一個高雄的要下來,│ │ ││ │ │ 做告別式場的。在講。 │ │ ││ │ │B:他做告式場,其它我們可以│ │ ││ │ │ 處理。 │ │ ││ │ │A:他是要入股的,還有我叫國│ │ ││ │ │ 華仔及姿萱仔把帳目做出來│ │ ││ │ │ 。你向你舅仔問一下,初八│ │ ││ │ │ 要到了,2分利給他賺,我 │ │ ││ │ │ 昨天已經跟「白肉仔」講了│ │ ││ │ │ 。 │ │ ││ │ │B:大家都不去跑借款? │ │ ││ │ │A:意見的有啦!要借到錢的沒│ │ ││ │ │ 有。你問一下? │ │ │├──┼────────┼─────────────┼────┼────────────┤│21 │96年01月08日11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37分27秒董志槱09│阮文得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阮│ │39頁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文得0000000000號│A:文得兄。我們裏面。 │ │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嘿 │ │二、董志槱 ││ │ │A:你問「姿萱仔」看這幾天收│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 多少,還有你那里還有多少│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分檢聰正監字第30│ 錢? │ │1 頁) ││ │9號) │B:這里還有5萬、4萬剩9萬, │ │三、阮文得 ││ │ │ 國華仔拿1萬,啊「其平仔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拿1萬元。 │ │筆錄(上更㈠卷第171 頁)││ │ │A:啊其平仔還沒進來嗎? │ │ ││ │ │B:還沒啦! │ │ ││ │ │A:啊這幾天收的呢! │ │ ││ │ │B:還沒過去那有。 │ │ ││ │ │A:那我問姿萱仔。 │ │ ││ │ │B:你說先拿一些給他。 │ │ ││ │ │A:我看先拿14,剩下的30再看│ │ ││ │ │ 什麼時候。 │ │ ││ │ │B:你跟他講還沒進來。 │ │ ││ │ │A:好。 │ │ │├──┼────────┼─────────────┼────┼────────────┤│22 │96年01月08日11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39分49秒董志槱09│葉姿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葉│ │39頁 │ (警卷第12頁反面) ││ │姿萱0000000000號│A:姿萱仔你這幾天收多少?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那里的?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A:殯儀館拜飯這些? │ │ 168 頁反面) ││ │(95年12月22日高│B:現在哦!木仔的萬多元還沒│ │二、董志槱 ││ │分檢聰正監字第30│ 收到。只有l萬多元。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號) │A:文德仔那裏9萬元。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 │B:文德仔那裡啊,我拿10萬元│ │1 頁) ││ │ │ 給他。按那? │ │ ││ │ │A:今天要給「長仔」的44萬元│ │ ││ │ │ 。 │ │ ││ │ │B:鄉長哦。 │ │ ││ │ │A:嘿。那28日拖到現在。 │ │ ││ │ │B:你講什麼我聽無! │ │ ││ │ │A:他那個是不是租金3個月1次│ │ ││ │ │ 。 │ │ ││ │ │B:嘿。 │ │ ││ │ │A:7月那個,9個月要全部拿完│ │ ││ │ │ 。 │ │ ││ │ │B:啊這個月初9要給他嗎? │ │ ││ │ │A:嗯!木仔那里還沒收哦! │ │ ││ │ │B:我待會去收。 │ │ ││ │ │A:我看你先拿2萬元給文得兄 │ │ ││ │ │ ,他不是在殯儀館嗎? │ │ ││ │ │B:他先走了。 │ │ ││ │ │A:那你準備好,我下午過去。│ │ ││ │ │B:好啊! │ │ │├──┼────────┼─────────────┼────┼────────────┤│23 │96年01月08日12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阮文得 ││ │30分55秒董志槱09│阮文得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阮│ │39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60 、17││ │文得0000000000號│A:文德兄! │ │2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嘿。 │ │二、陳訓宗 ││ │ │A:我講給你聽,你那裏9萬元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 ,我叫姿萱仔再拿1萬元給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分檢聰正監字第30│ 你,湊10萬就好了。 │ │面) ││ │9號) │B:嘿。 │ │三、董志槱 ││ │ │A:我叫「長仔」那個人過去竹│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仔腳跟你收。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 │B:你要叫他過來拿哦! │ │2 頁) ││ │ │A 這樣我比較好推! │ │ ││ │ │B:啊幾點過來? │ │ ││ │ │A:我叫他要過去時再打給你。│ │ ││ │ │B:啊是誰我怎麼要認識? │ │ ││ │ │A:他叫「阿財仔」啊不是有過│ │ ││ │ │ 去館裏坐的那個? │ │ ││ │ │B:那天去的那二個嗎?矮矮的│ │ ││ │ │ 、肥軟肥軟。 │ │ ││ │ │A:嘿。 │ │ ││ │ │B:你叫他過來拿。 │ │ ││ │ │A:我叫他下午3、4點過去拿。│ │ ││ │ │B:那我先拿領出來,領完就沒│ │ ││ │ │ 了。 │ │ ││ │ │A:該給人家的就要給,你要哀│ │ ││ │ │ 一下生意很差,我現在要順│ │ ││ │ │ 這個勢再跟他頭家喬一遍。│ │ ││ │ │B:嘿啦!那個太傷了,那有法│ │ ││ │ │ 度,賺的給他們都還不夠。│ │ ││ │ │A:生意不好做! │ │ ││ │ │B:嘿啦! │ │ ││ │ │A:我叫他要過去之前打給你。│ │ ││ │ │B:好啦! │ │ │├──┼────────┼─────────────┼────┼────────────┤│24 │96年01月08日13時│李顯章【阿財仔】0000000000│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00分10秒李顯章09│號(A)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董│董志槱0000000000號(B) │39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志槱0000000000號│ │至第40頁│面、第172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哦喝到天亮哦! │ │二、董志槱 ││ │ │B:心心情壞,你等一下先去姿│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 萱仔那里拿2萬元,之後到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分檢聰正監字第30│ 竹仔腳,我等一下留個電話│ │2 頁) ││ │9號) │ ,你差不多3、4點過去拿。│ │ ││ │ │A:拿多少? │ │ ││ │ │B:拿9萬元。啊1萬元給國仔,│ │ ││ │ │ 10萬元先給他們。 │ │ ││ │ │B:沒啦!這樣我會倒! │ │ ││ │ │A:你向我董仔講一下。 │ │ ││ │ │B:你跟他講就好了!不要我講│ │ ││ │ │ 了,要講也不意思講,有誠│ │ ││ │ │ 意追錢給他,大家通融一下│ │ ││ │ │ 。 │ │ ││ │ │A:剩下的還要多久? │ │ ││ │ │B:我這2天再追。 │ │ ││ │ │A:好啦!啊電話! │ │ ││ │ │B:你先向姿萱仔拿2萬元,3、│ │ ││ │ │ 4點再過去竹仔腳找文得仔 │ │ ││ │ │ 拿9萬元,你先掛,我找出 │ │ ││ │ │ 他的電話再打給你。 │ │ ││ │ │A:好。 │ │ │├──┼────────┼─────────────┼────┼────────────┤│25 │96年01月08日13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02分1 秒董志槱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李│ │40頁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顯章0000000000號│B:喂! │ │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0000000000。 │ │二、董志槱 ││ │ │B: 0000000000。文德仔嗎?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A:他住林邊的竹仔腳。他厝在│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分檢聰正監字第30│ 大廟邊仔(合興或和興禮儀 │ │2 頁) ││ │9號) │ 社)。 │ │三、李顯章 ││ │ │B:好。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A:那邊替我講一下。不然會倒│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 │ 。 │ │2 頁) ││ │ │B:你打給姿萱仔。 │ │ ││ │ │A:我已經跟姿萱仔講了。你打│ │ ││ │ │ 給他?你沒她的電話嗎? │ │ ││ │ │B:沒。我在公司這里。 │ │ ││ │ │A:我打給她叫她拿到公司去。│ │ ││ │ │B:好。 │ │ │├──┼────────┼─────────────┼────┼────────────┤│26 │96年01月08日13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04分15秒董志槱09│葉姿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葉│ │40頁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姿萱0000000000號│A:我叫財仔過去拿2萬元。 │ │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啊你在那里? │ │二、董志槱 ││ │ │A:我在屏東,我叫財仔過去就│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 好。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頁、││ │分檢聰正監字第30│B:好。 │ │第173 頁反面) ││ │9號) │A:你要走了嗎? │ │ ││ │ │B:你叫他過去厝拿就好了,他│ │ ││ │ │ 有很趕嗎? │ │ ││ │ │A:我叫他下午過去拿。 │ │ │├──┼────────┼─────────────┼────┼────────────┤│27 │96年01月08日13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05分34秒董志槱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李│ │40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顯章0000000000號│A:姿萱仔人在火葬場,還是下│ │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 午她回家你再過去拿,她的│ │二、董志槱 ││ │ │ 手機我報給你。0000000000│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分檢聰正監字第30│B :0000000000。 │ │4 頁) ││ │9號) │A:你這次幫忙一下,跟他講一│ │三、李顯章 ││ │ │ 下。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B:我講是會通,但他會問那時│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 │ 候【給30萬元】。 │ │4 頁) ││ │ │A:我這二天會追錢,後天就打│ │ ││ │ │ 給你,後天最晚啦,再跟你│ │ ││ │ │ 講什麼時候! │ │ ││ │ │B:好啦! │ │ │├──┼────────┼─────────────┼────┼────────────┤│28 │96年01月08日14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57分李顯章095563│阮文得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 │7286門號與阮文得│ │148頁 │ (警卷第22頁) ││ │0000000000號之通│A:文得兄嗎?我「阿宏」的朋│ │㈡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訊監察譯文 │ 友,「財仔」。你那裡如何│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4││ │ │ 走? │ │ 頁反面) ││ │(95年12月22日高│B:「阿財」哦,你在哪? │ │㈢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分檢聰正監字第30│A:在枋寮。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8號) │B:新埤加油站對面進來,往林│ │ 188 頁) ││ │ │ 邊「德隆宮」隔壁,「禾興│ │二、阮文得 ││ │ │ 」禮儀社。 │ │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A:我約20分鐘到。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4││ │ │ │ │ 頁反面) ││ │ │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 │ 161 、188 頁) ││ │ │ │ │三、陳訓宗 ││ │ │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 │ │面) │├──┼────────┼─────────────┼────┼────────────┤│29 │96年01月08日15時│阮文得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阮文得 ││ │00分45秒阮文得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董│ │40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61 、16││ │志槱0000000000號│A:那個阿財仔有打電話來講 │ │9 、174、175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 要過來。 │ │二、陳訓宗 ││ │ │B:好啊。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5年12月22日高│A:你講幾萬?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分檢聰正監字第30│B:你那裏9萬元。 │ │面) ││ │9號) │A:領完這邊就沒有了,其平 │ │三、董志槱 ││ │ │ 仔與國華仔你要向他們拿。│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B:其平仔明天講,國華仔我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 │ 等一下到那邊會帳。 │ │4、175 頁) ││ │ │A:你要叫他們拿過來,不然 │ │ ││ │ │ 裏面沒有了,啊那個拿給他│ │ ││ │ │ 了嗎? │ │ ││ │ │B:嘿。 │ │ ││ │ │(以下談殯葬的事情) │ │ │├──┼────────┼─────────────┼────┼────────────┤│30 │96年01月08日15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04分李顯章095563│吳月華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7286門號與吳月華│ │148 頁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5││ │00-0000000號電話│(A向B談向「阿鴻」拿錢事。)│ │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有叫你幫忙嗎?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有,叫我幫他等籌5萬,我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要去那裡拿。 │ │ 168 頁反面) ││ │(95年12月22日高│B:「阿鴻」那條有跟他講嗎?│ │二、李顯章 ││ │分檢聰正監字第30│A:有。 │ │㈠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 │8號) │B:有沒有在叫? │ │ (警卷第22頁反面) ││ │ │A:他說沒有關係。給他延2天 │ │㈡ 101 年11月7 日上訴審 ││ │ │ 。 │ │ 審判筆錄(上訴卷第235││ │ │B:怎麼可能說沒有關係。 │ │ 頁) ││ │ │A:總是會叫。 │ │㈢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B:「阿鴻」有沒有打給你?說│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何時? │ │ 152 頁反面、第188 頁 ││ │ │A:這二天要籌給我。 │ │ 反面) ││ │ │B:這二天是何時? │ │ ││ │ │A:我說至少要籌一半。 │ │ ││ │ │B:一半是多少 │ │ ││ │ │A:22。 │ │ ││ │ │B:全部多少? │ │ ││ │ │A:44。 │ │ ││ │ │B:44對他來說很簡單。 │ │ ││ │ │A:全部192。 │ │ ││ │ │B:呼!192,啊娘喂。 │ │ ││ │ │A:192我們的部份30至40。 │ │ ││ │ │B:他怎麼有辦法拿這麼多錢出│ │ ││ │ │ 來。 │ │ ││ │ │A:分好幾期拿。 │ │ ││ │ │B:第一期就這樣。其他20年拿│ │ ││ │ │ 得完? │ │ ││ │ │A:三個月一期。 │ │ ││ │ │B:三個月一期,192要拿幾年 │ │ ││ │ │ ? │ │ ││ │ │A:一年,我們的部份30至40。│ │ ││ │ │B:一年拿得完?第一期就這樣│ │ ││ │ │ 。 │ │ ││ │ │A:他投資4、5百在那裡。說機│ │ ││ │ │ 會給他。 │ │ ││ │ │B:有投資這麼多? │ │ ││ │ │A:有。他個人約300。 │ │ ││ │ │B:為什麼他一個人拿。 │ │ ││ │ │A:我針對他。我預定這條我們│ │ ││ │ │ 要用的,三個月10萬,三個│ │ ││ │ │ 月10萬。 │ │ ││ │ │B:他的東西有辦法按算哦? │ │ ││ │ │A:對上面他不敢啦。 │ │ ││ │ │B:縣議員他都敢了,鄉長算什│ │ ││ │ │ 麼?好啦。 │ │ │├──┼────────┼─────────────┼────┼────────────┤│31 │96年01月10日17時│李顯章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49分57秒李顯章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董│ │41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53 頁反││ │志槱0000000000號│A:你還在忙嗎? │ │面、第169 頁、第174 頁反││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沒啦在跟他們講一些事情,│ │面) ││ │ │ 現在有個股東下星期要進來│ │二、董志槱 ││ │(95年12月22日高│ ,但錢還沒看到都不算數。│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分檢聰正監字第30│A:沒要緊,我跟我老闆講了。│ │筆錄(上更㈠卷第156 、16││ │8號) │B:嘿啦給他寬限一下。 │ │9 頁、第174 頁反面) ││ │ │A:我替你寬限好了。 │ │三、陳訓宗 ││ │ │B:謝謝!我股金進來,我整條│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都給你。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 │A:好啦,啊就可以運用了。 │ │面) ││ │ │B:我這陣子很煩呢! │ │ ││ │ │A:老板與「長仔」這方面我有│ │ ││ │ │ 替你講了。 │ │ ││ │ │B:阿財仔謝謝呢! │ │ ││ │ │A:不會啦! │ │ │├──┼────────┼─────────────┼────┼────────────┤│32 │96年01月15日14時│96年01月15日16時58分50秒(│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42分16秒至1月30 │第42頁)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日21時14分59秒李│李顯章0000000000號(A) │42頁至第│筆錄(上更㈠卷第168 頁反││ │顯章0000000000號│董志槱0000000000號(B) │43頁反面│面) ││ │與董志槱00000000│ │ │二、李顯章 ││ │19號之通訊監察譯│B:喂!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文 │A:嘿。 │ │筆錄(上更㈠卷第174 頁反││ │ │B:阿財仔。 │ │面) ││ │(95年12月22日高│A:嘿。 │ │三、董志槱 ││ │分檢聰正監字第30│B:我還在談。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 號、96年01月18│A:啊2個都在我這裹,我「長 │ │筆錄(上更㈠卷第174頁反 ││ │日高分檢聰正監字│ 仔」和我「董仔」都在我這│ │面) ││ │第019 號) │ 裏。 │ │ ││ │ │B:我知道啦。我談一下。 │ │ ││ │ │A:在等你的消息。 │ │ ││ │ │B:好。 │ │ ││ │ ├─────────────┤ │ ││ │ │96年01月15日17時50分04秒(│ │ ││ │ │第42頁) │ │ ││ │ │李顯章、劉榮謄0000000000號│ │ ││ │ │(A) │ │ ││ │ │董志槱0000000000號(B) │ │ ││ │ │ │ │ ││ │ │B:阿財仔我跟你講。 │ │ ││ │ │A:嘿。 │ │ ││ │ │B:現在他約我25號簽約。 │ │ ││ │ │(之後李顯章說我叫我老板聽)│ │ ││ │ │A【劉榮謄】:喂! │ │ ││ │ │B:榮謄仔我講給你聽。 │ │ ││ │ │A:哼。 │ │ ││ │ │B:他25號要跟我簽約。他那個│ │ ││ │ │ 錢最晚月底拿給我。反正我│ │ ││ │ │ 6個月做夥處理給你。 │ │ ││ │ │A:你電話不要講這個,你下來│ │ ││ │ │ 再講,反正你跟阿財仔講就│ │ ││ │ │ 好了。 │ │ ││ │ │劉榮謄即掛斷電話 │ │ ││ │ │B:歹係。 │ │ ││ │ ├─────────────┤ │ ││ │ │96年01月15日19時20分48秒(│ │ ││ │ │第42頁反面) │ │ ││ │ │李顯章0000000000號(A) │ │ ││ │ │董志槱0000000000號(B) │ │ ││ │ │ │ │ ││ │ │A:阿宏仔哦。 │ │ ││ │ │B:阿財仔我跟你講最晚25日到│ │ ││ │ │ 月底。 │ │ ││ │ │A:好啦!他們是說這2天可以 │ │ ││ │ │ 先拿10萬元嗎。 │ │ ││ │ │B:這幾天公司生意很差?裏面 │ │ ││ │ │ 只有2條。 │ │ ││ │ │A:他們在這裏說可以先拿一些│ │ ││ │ │ 嗎? │ │ ││ │ │B:你電話中聽我講,今天講這│ │ ││ │ │ 個是我要讓出一半。 │ │ ││ │ │A:哈! │ │ ││ │ │B:他說25號到月底簽約。 │ │ ││ │ │A:是我老板在講可以先拿10萬│ │ ││ │ │ 元給他嘛!他要先拿給「長│ │ ││ │ │ 仔」(指鄉長陳訓宗)。 │ │ ││ │ │B:我明天去彷寮,看姿萱仔那│ │ ││ │ │ 裏收多少,我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 │ ││ │ │96年01月16日17時14分41秒(│ │ ││ │ │第42頁反面) │ │ ││ │ │李顯章0000000000號(A) │ │ ││ │ │董志槱0000000000號(B) │ │ ││ │ │B:喂阿財仔里面很可憐,只有│ │ ││ │ │ 2萬多元。 │ │ ││ │ │A:哦這樣!我是說19、20日那│ │ ││ │ │ 時,先10萬元給我老板。 │ │ ││ │ │B:20日,那我先借借看。人家│ │ ││ │ │ 25號要進來。 │ │ ││ │ │A:也不用太勉強。是昨天「長│ │ ││ │ │ 仔」在講要用到錢。 │ │ ││ │ │B:我看看。我不敢按算! │ │ ││ │ │A:沒要緊,我是轉達而己,人│ │ ││ │ │ 家要我講什麼就講什麼!該│ │ ││ │ │ 當沒辦法,我也會跟他講人│ │ ││ │ │ 家沒有。 │ │ ││ │ │B:財仔我這關如果過了,很快│ │ ││ │ │ 就。 │ │ ││ │ │A:我不會煩擾,還替你講話。│ │ ││ │ │B:你替我講一下抱歉。 │ │ ││ │ │A:好啦! │ │ ││ │ │B:看月底拿多少簽約金,大家│ │ ││ │ │ 見面再談。 │ │ ││ │ │A:好。 │ │ ││ │ ├─────────────┤ │ ││ │ │96年01月30日21時14分59秒(│ │ ││ │ │第43頁反面) │ │ ││ │ │李顯章0000000000號(A) │ │ ││ │ │董志槱0000000000號(B) │ │ ││ │ │A:我跟你講初10,不知道怎麼│ │ ││ │ │ 講。 │ │ ││ │ │B:是怎樣? │ │ ││ │ │A:現在草約打了,但要過年後│ │ ││ │ │ 才有3股進來。 │ │ ││ │ │B:那你跟我講有的就好! │ │ ││ │ │A:我知道要跟你老板講那些很│ │ ││ │ │ 不好意思 │ │ ││ │ │B:喂阿宏仔。 │ │ ││ │ │A:阿財仔!我講給你聽,後手│ │ ││ │ │ 過年後22幾號他們會進來,│ │ ││ │ │ 我另外包1個5萬元的紅包給│ │ ││ │ │ 你。 │ │ ││ │ │B:我跟你講! │ │ ││ │ │A:你替我講,我很不意思,一│ │ ││ │ │ 次拖過一次。 │ │ ││ │ │B:你有沒有辦法追10萬元,剩│ │ ││ │ │ 下的我幫你先扛。 │ │ ││ │ │A:10萬元,12號。 │ │ ││ │ │B:好。 │ │ │├──┼────────┼─────────────┼────┼────────────┤│33 │96年02月01日14時│劉榮謄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劉榮謄 ││ │09分47秒劉榮謄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董│ │43頁反面│ (警卷第3 頁反面) ││ │志槱0000000000號│A:阿宏仔。我榮謄仔。 │至第44頁│㈡ 101 年6 月7 日一審審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嘿。 │ │ 判筆錄(訴卷二第8 頁) ││ │ │A:現在是進度到那裏? │ │㈢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96年01月18日高│B:要等過年過,我有跟「阿財│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分檢聰正監字第01│ 仔」講。 │ │ 169 頁、第175 頁反面)││ │9號) │A:你現在是在說什麼瘋話!一│ │二、董志槱 ││ │ │ 下子月初、一下子月中又月│ │㈠ 101 年5 月31日一審審 ││ │ │ 底、現在又過年過。 │ │ 判筆錄(訴卷一第219 ││ │ │B:我有講,財仔講12號先拿10│ │ 頁) ││ │ │ 萬。 │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A:你不要跟我講那個,我沒那│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 個啦!你現在在哪裡? │ │ 169 頁、第175 頁反面 ││ │ │B:我在高雄跟人家講這個事情│ │ ) ││ │ │ 。 │ │ ││ │ │A:你什麼時候可以下來跟我見│ │ ││ │ │ 面! │ │ ││ │ │B:按ㄟ明天好嗎? │ │ ││ │ │A:明天什麼時候? │ │ ││ │ │B:你講新曆何時,明天初2啊 │ │ ││ │ │ ! │ │ ││ │ │A:我講明天什麼時候可以下?│ │ ││ │ │B:看你的時間,我明早會下去│ │ ││ │ │ 。 │ │ ││ │ │A:那你明天下來打這個電話給│ │ ││ │ │ 我。 │ │ ││ │ │B:好啊。 │ │ ││ │ │A:你下來時準備一些。 │ │ ││ │ │B:好啦! │ │ ││ │ │A:不然你就不用下來。你把我│ │ ││ │ │ 當做瘋人!都自己的你來這│ │ ││ │ │ 套。 │ │ ││ │ │B:好啦明天再講。 │ │ ││ │ │A:好,明天見面再講。 │ │ │├──┼────────┼─────────────┼────┼────────────┤│34 │96年02月01日14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董志槱 ││ │11分40秒董志槱09│阮文得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阮│ │44頁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文得0000000000號│A:現在公司剩多少? │ │6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我現在這邊剩7萬。 │ │二、阮文得 ││ │ │A:啊姿萱仔那邊呢!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6年01月18日高│B:姿萱仔那邊要初5 │ │筆錄(上更㈠卷第176 頁)││ │分檢聰正監字第01│A:啊她那邊發薪水夠嗎? │ │ ││ │9號) │B:有啊!可能還剩一下。 │ │ ││ │ │A:那這樣湊得到10萬嗎? │ │ ││ │ │B:現在白肉仔那裡要請呢! │ │ ││ │ │A:慢一點,那個明天人家要。│ │ ││ │ │B:你打給姿萱仔講。 │ │ ││ │ │A:好我打給他。 │ │ ││ │ │B:嘿啊。 │ │ ││ │ │A:啊明天可以湊10萬嗎? │ │ ││ │ │B:那邊7萬、國華1萬元你從小│ │ ││ │ │ 鳳那邊扣起來、你再跟姿萱│ │ ││ │ │ 仔拿2萬。要給公所嘛! │ │ ││ │ │A:嘿啊對啊。 │ │ ││ │ │B:沒要緊。你先打給姿萱仔。│ │ ││ │ │ 叫白肉仔慢一點。說裏面不│ │ ││ │ │ 夠。 │ │ ││ │ │A:好啦! │ │ ││ │ │B:早上他打給我,幾萬元他先│ │ ││ │ │ 墊一下。 │ │ ││ │ │A:那我跟白肉仔講。 │ │ ││ │ │B:你打給姿萱仔再跟白肉仔講│ │ ││ │ │ 人家「公所」馬上要拿了,│ │ ││ │ │ 要先給人家。 │ │ ││ │ │A:好啊! │ │ ││ │ │B:啊王總仔他們走了嗎? │ │ ││ │ │A:還在這裏。 │ │ ││ │ │B:啊你明天要來拿嘛! │ │ ││ │ │A:嘿 │ │ ││ │ │B:啊你去再跟他講一下。 │ │ │├──┼────────┼─────────────┼────┼────────────┤│35 │96年02月02日10時│阮文得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阮文得 ││ │00分45秒阮文得09│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董│ │44頁反面│ (警卷第98頁) ││ │志槱0000000000號│B:喂文得兄! │ │㈡ 101年6月7日一審審判筆││ │之通訊監察譯文 │A:嘿!我現在拿下來! │ │ 錄(訴卷二第18頁反面 ││ │ │B:好啊! │ │ ) ││ │(96年01月18日高│A:我要拿7萬呢! │ │㈢ 103年06月09日更一審審││ │分檢聰正監字第01│B:啊看姿萱仔那襄可以湊多少│ │ 判筆錄(上更㈠卷第161││ │9號) │ ? │ │ 、169 頁、第176 頁反 ││ │ │A:她講3萬湊10萬! │ │ 面) ││ │ │B:好。 │ │二、董志槱 ││ │ │A:啊小鳳仔那1萬元不是說要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 給姿萱仔的嗎!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頁、││ │ │B:啊現在國華沒有補進來,帳│ │第176 頁反面) ││ │ │ 不這麼做怎麼辦! │ │ ││ │ │A:好我去再跟她講! │ │ ││ │ │B:我今天會過去! │ │ ││ │ │A:呵!那你叫姿萱仔先補1萬 │ │ ││ │ │ 、你再拿給他。 │ │ ││ │ │B:好。 │ │ ││ │ │A:你要打電話叫「公所」過來│ │ ││ │ │ 拿,還是? │ │ ││ │ │B:我叫他過來找姿萱仔拿。 │ │ ││ │ │A:向姿萱仔拿。我快到了! │ │ ││ │ │B:好。 │ │ │├──┼────────┼─────────────┼────┼────────────┤│36 │96年02月02日11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董志槱 ││ │48分27秒董志槱09│葉姿萱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葉│ │44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姿萱00-0000000號│B:喂宏哥仔! │至第45頁│7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姿萱仔! │ │ ││ │ │B:嘿。 │ │ ││ │(96年01月18日高│A:你等一下先10萬元給那個、│ │ ││ │分檢聰正監字第01│ ,我叫「阿財仔」過去拿。│ │ ││ │9號) │B:好啊你叫他打給我,我現在│ │ ││ │ │ 在鄉公所了! │ │ ││ │ │A:你有要馬上走嗎? │ │ ││ │ │B:文德仔有拿來給我! │ │ ││ │ │A:沒啦你有要馬上走嗎?我叫│ │ ││ │ │ 他到公所找你! │ │ ││ │ │B:我沒有要馬上走! │ │ ││ │ │A:好。 │ │ │├──┼────────┼─────────────┼────┼────────────┤│37 │96年02月02日11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48分27秒董志槱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李│ │45頁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顯章0000000000號│A:財仔!她現在在公所! │ │7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在公所嘛! │ │二、董志槱 ││ │ │A:她暫時不會走!你過去公所│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6年01月18日高│ 找她拿。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分檢聰正監字第01│B:好,我叫人過去拿。 │ │7 頁) ││ │9號) │ │ │ │├──┼────────┼─────────────┼────┼────────────┤│38 │96年02月12日12時│葉姿萱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陳訓宗 ││ │41分56秒葉姿萱08│董志槱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96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警││ │-0000000號電話與│ │45頁 │卷第13頁) ││ │董志槱0000000000│B:喂姿萱仔。 │ │二、董志槱 ││ │門號之通訊監察譯│A:宏哥你有我上次給你的上個│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文 │ 月的收入表。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頁、││ │ │B:沒呢! │ │第177 頁反面) ││ │(96年01月18日高│A:沒留哦。 │ │ ││ │分檢聰正監字第01│B:嘿。 │ │ ││ │9號) │A:阿我的帳怎麼變成這樣。 │ │ ││ │ │B:怎樣。 │ │ ││ │ │A:你記得上個月多少嗎? │ │ ││ │ │B:頂個月帳單你有嗎? │ │ ││ │ │A:哈! │ │ ││ │ │B:我在問白肉仔。 │ │ ││ │ │A:上個月有嗎? │ │ ││ │ │B:沒有,文德仔可能有留。 │ │ ││ │ │A:那我打給他。 │ │ ││ │ │B:文德仔下午做事,你叫他明│ │ ││ │ │ 天拿過來。 │ │ ││ │ │A:因為我現在看上個月的帳,│ │ ││ │ │ 這個應該是之前白肉仔叫我│ │ ││ │ │ 做這樣,後面有的,上個月│ │ ││ │ │ 你是不是1個月都給他們10 │ │ ││ │ │ 萬。 │ │ ││ │ │B:嘿。 │ │ ││ │ │A:對嗎? │ │ ││ │ │B:嘿。沒哦!我現在給『鄉長│ │ ││ │ │ 』已經、給那個的已經21了│ │ ││ │ │ 。 │ │ ││ │ │A:21嘛!上個月10萬。 │ │ ││ │ │B:1個11、1個10萬。 │ │ ││ │ │A:嘿啊! │ │ ││ │ │B:你現在現場剩多少 │ │ ││ │ │A:不是啦我在看上個月的帳怎│ │ ││ │ │ 麼做這樣!我是要查上個月│ │ ││ │ │ 剩多少再加上去,那我問文│ │ ││ │ │ 德仔看看。 │ │ ││ │ │B:好你問文德仔。 │ │ │├──┼────────┼─────────────┼────┼────────────┤│39 │96年03月02日10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阮文得 ││ │47分30秒董志槱09│葉姿萱、文德仔00-0000000號│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葉│(B) │45頁反面│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頁、││ │姿萱、阮文得08-8│ │ │第178 頁) ││ │791757號電話之通│B:宏哥仔按那? │ │二、董志槱 ││ │訊監察譯文 │A:姿萱仔!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 │B:嘿。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96年02月15日高│A:這次有問題嗎? │ │8 頁) ││ │分檢三正監字第72│B:沒有! │ │ ││ │號) │A:你看月底收一收,月初薪水│ │ ││ │ │ 有嗎? │ │ ││ │ │B:有,我剛才還拿5萬元給文 │ │ ││ │ │ 德仔! │ │ ││ │ │A:那你叫文德仔聽一下! │ │ ││ │ │B:好。【阮文得電話】喂! │ │ ││ │ │A:文德仔兄! │ │ ││ │ │B:嘿! │ │ ││ │ │A:我跟你講你問姿萱仔看薪水│ │ ││ │ │ 發下去還剩多少,如果多5 │ │ ││ │ │ 萬元,我等一下叫『老板』│ │ ││ │ │ 那邊過去找你拿。 │ │ ││ │ │B:那你叫他找姿萱仔拿就好了│ │ ││ │ │ !我不用拿回去了! │ │ ││ │ │A:那初5的薪水夠嗎? │ │ ││ │ │B:有啦! │ │ ││ │ │A:那我叫他過去找姿萱仔! │ │ ││ │ │B:他們說要的嗎? │ │ ││ │ │A:嘿。 │ │ ││ │ │B:就那些而已還不夠! │ │ ││ │ │A:他們講要更多!我講沒法度│ │ ││ │ │ !剛好姿萱仔有5萬元! │ │ ││ │ │B:隴總多少你要記好呢! │ │ ││ │ │A:有啊!你幫我記一下!隴總│ │ ││ │ │ 26、包括這5萬元,拿了26 │ │ ││ │ │B:拿了26,一共190多嗎? │ │ ││ │ │A:192,扣26起來! │ │ ││ │ │B:好。 │ │ │├──┼────────┼─────────────┼────┼────────────┤│40 │96年03月02日10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李顯章 ││ │53分41秒董志槱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李│ │46頁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頁、││ │顯章0000000000號│A:阿財仔! │ │第178 頁反面) ││ │之通訊監察譯文 │B:嘿。 │ │二、董志槱 ││ │ │A:你等一下找姿萱仔拿5萬! │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96年02月15日高│B:好啊! │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頁、││ │分檢三正監字第72│A:拜一最晚拜二,我再下去處│ │第178 頁反面) ││ │號) │ 理那些! │ │ ││ │ │B:好啊。 │ │ ││ │ │A:你先下去,她現在在火葬場│ │ ││ │ │ ! │ │ ││ │ │B:好。 │ │ │├──┼────────┼─────────────┼────┼────────────┤│41 │96年03月02日10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董志槱 ││ │54分59秒董志槱09│葉姿萱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判││ │00000000門號與葉│A:姿萱仔! │46頁 │筆錄(上更㈠卷第169 、17││ │姿萱00-0000000號│B:宏哥仔! │ │9 頁)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等一下阿財仔會過去向你拿│ │ ││ │ │ 5萬! │ │ ││ │(96年02月15日高│B:好。 │ │ ││ │分檢三正監字第72│ │ │ ││ │號) │ │ │ │├──┼────────┼─────────────┼────┼────────────┤│42 │95年08月21日13時│董志槱0000000000號(A) │通訊監察│一、董志槱 ││ │05分54秒董志槱09│李顯章0000000000號(B) │譯文卷第│㈠ 96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 ││ │00000000門號與李│A:你過去拿了嗎?【20萬元】│76頁 │ (警卷第72頁反面) ││ │顯章0000000000號│B:拿了。 │ │㈡ 101 年5 月31日一審審 ││ │之通訊監察譯文 │A:啊你董仔講「保芳仔」的。│ │ 判筆錄 ││ │ │B:嘿。 │ │ (訴卷一第222頁) ││ │(95年08月04日高│A:你向你董仔講,那天我們在│ │㈢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審││ │分檢聰正監字第17│ 「小鳳仔」那邊喝了1 萬多│ │ 判筆錄 ││ │1 號) │ 。 │ │ (上更㈠卷第155頁反面 ││ │ │B:嘿。 │ │ 、第169 、189 頁) ││ │ │A:你先拿那3 萬元,我再和「│ │二、李顯章 ││ │ │ 保芳仔」處理,我遇到他再│ │㈠ 9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 │ │ 拿給他。啊你向董仔拿3 萬│ │ (警卷第23頁反面) ││ │ │ 元,1 萬還給國仔,2 萬元│ │㈡ 103 年6 月9 日更一審 ││ │ │ 拿去給小鳳仔。 │ │ 審判筆錄(上更㈠卷第 ││ │ │B:我等一下問我們董仔,看他│ │ 169 、189 頁) ││ │ │ 怎麼請。 │ │ ││ │ │A:嘿啊,「保芳仔」我再拿去│ │ ││ │ │ 給他。 │ │ ││ │ │B:等一下我再跟我們董仔講。│ │ ││ │ │A:好。 │ │ │└──┴────────┴─────────────┴────┴────────────┘附表二(扣押物品附表):

㈠查扣地點:屏東縣○○市○○○街○○○號┌──┬────────────────┬──────┬────────┐│編號│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持有人 │出 處 │├──┼────────────────┼──────┼────────┤│ 1 │枋寮鄉公所租賃合約書(辦理殯儀館│王國華 │96年度警聲搜字第││ │委外經營管理租賃招商案)1 本 │ │739 號卷第47頁 │└──┴────────────────┴──────┴────────┘㈡查扣地點:屏東縣○○鄉○○路○○○ 號(枋寮鄉立火化場辦公

室)┌──┬────────────────┬──────┬────────┐│編號│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持有人 │出 處 │├──┼────────────────┼──────┼────────┤│ 1 │磁片帳冊1 片 │葉姿萱 │96年度警聲搜字第│├──┼────────────────┤ │739 號卷第66頁 ││ 2 │96年帳冊紀錄1 冊 │ │ │├──┼────────────────┤ │ ││ 3 │95年帳冊紀錄1 冊 │ │ │├──┼────────────────┤ │ ││ 4 │成本開銷紀錄1 冊 │ │ │└──┴────────────────┴──────┴────────┘㈢查扣地點:屏東縣○○鄉○○村○○路○ ○○○號┌──┬────────────────┬──────┬────────┐│編號│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持有人 │出 處 │├──┼────────────────┼──────┼────────┤│ 1 │枋寮鄉公所租賃合約書(辦理殯儀館│阮文得 │96年度警聲搜字第││ │委外經營管理租賃招商案)1 本 │ │739 號卷第71頁 │└──┴────────────────┴──────┴────────┘㈣查扣地點:屏東縣枋寮鄉公所┌──┬────────────────┬──────┬────────┐│編號│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持有人 │出 處 │├──┼────────────────┼──────┼────────┤│ 1 │屏東縣枋寮鄉立殯儀館委外經營管理│屏東縣枋寮鄉│98年度偵字第1167││ │租賃招商標案1 件 │公所 │號卷第179 頁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