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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上訴字第 12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淵智選任辯護人 戴榮聖律師

呂坤宗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48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78 號、

106 年度偵字第69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罪所諭知之附表二編號14沒收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罪之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所處如附表一「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含甲○○其他上訴部分及檢察官之上訴部分)。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吳佩珊、潘健軒、潘淩涓。嗣於民國10

6 年8 月10日,經警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執行拘提及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信用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且該審判外之陳述,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二者兼備,始足當之。故此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法院應經調查,依於審判外為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是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辯護人主張證人吳佩珊、潘健軒、潘淩涓警詢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查證人吳佩珊、潘健軒、潘淩涓於警詢中均證述有向被告購毒及交易之相關細節;惟於原審審理中就交易之金額、有無給付價金等節,或稱已忘記交易金額,或對是否交付價金未說明,應認警詢與原審中之陳述已有內容實質上之不同,惟渠等警詢中證述為證明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具有「必要性」。又參上開渠警詢時證述之時間距事發當時較近而可推知其記憶較為可信外,且就警詢之內容及過程觀之,均係就親身經歷予以描述,尚能回答所述各情,且於該警詢筆錄上簽名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足認渠等警詢所述係出於自己之真意,復審酌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製作筆錄之員警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而其陳述為親身知覺、體驗之過程,並係出於自由意識而為,顯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故亦具有「憑信性」。依前揭規定,上開證人警詢時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警詢、第一次偵查時所為之部分自白之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 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除上開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外,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或不爭執做為證據使用,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乙、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與吳佩珊、潘健軒、潘淩涓等人相識,且其於106 年8 月10日遭警方搜索時曾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的部分,當時跟吳佩珊見面是因為她要還我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的部分,我跟吳佩珊碰面是因為她要跟我借錢,但我沒有借她錢我就走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的部分,我忘記有沒有去找吳佩珊,但如果有碰面不是她要還我錢就是她要跟我借錢,或是帶她出去;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的部分,當時是我去借吳佩珊新臺幣(下同)7,000 元讓她繳房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的部分,是吳佩珊拿5,000 元還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的部分,是吳佩珊男友的小弟潘健軒的朋友要跟我買化妝品,我是拿化妝品或面膜給潘健軒;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的部分,潘淩涓跟我見面是要跟我講她先生的事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的部分,我有跟潘淩涓見面,我去買水果就順便找她聊天;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部分,應該是潘淩涓找我抱怨她老公的事情,我們見面只有聊天沒有交易毒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部分,當天我開車找潘淩涓,她希望我可以幫她解決債務問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部分,我有開車去找潘淩涓,當天潘淩涓是跟我抱怨當鋪的事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部分,我當天跟潘淩涓見面是開車找她出去吃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部分,當天也是潘淩涓找我,我開車去找她,她好像跟我說要入監服刑的事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部分,當天我開車去找潘淩涓,是跟她說可以去找里長申請清寒證明再去拖延入監服刑的時間;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部分,當天是潘淩涓要拿小孩子的衣服給我,我們才約在麟洛鄉農會那邊拿衣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部分,當天是潘淩涓的朋友要叫傳播妹,我去找她是要拿傳播妹的名片拿給她云云。辯護人則稱:本件卷內事證並未顯示被告有販賣毒品之犯行,警方至被告住處及車上搜索,亦未查獲相關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證據,所查扣的都是私人物品,且本案被告與購毒者聯繫之臉書內容,均無隻字片語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販賣毒品,縱使被告曾經於警詢、第一次偵訊時自白部分犯行,但被告目前仍否認有該等販賣行為,本案實難僅憑購毒者之供述及臉書內容認定被告之犯行,請依無罪推定原則,還給被告清白等語,為被告置辯。

二、經查:

(一)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以臉書通訊軟體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潘淩涓使用之臉書通訊軟體聯絡,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臉書通訊對話內容;又被告於106年8 月10日為警方持搜索票於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見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10673269600 號卷【下稱警卷一】第21至35頁,偵字第6914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65 至

173 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吳佩珊、潘健軒、潘淩涓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一第78至81頁、第

132 至136 頁、第194 至199 頁,偵卷一第21至23頁、第62至67頁),復有原審法院106 年聲搜字第711 號搜索票、證人吳佩珊、潘健軒、潘淩涓之臉書通訊軟體對話擷取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一第85至10

6 頁、第137 至173 頁、第203 至240 頁、第250 至252頁、第253 至254 頁、第256 頁、第274 至278 頁),及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附表一編號1部分⒈證人吳佩珊於警詢中先證稱:第一次於105 年10月26日0 時

54分,在屏東市○○路○ ○○ 號5 樓,甲○○開車到我租屋處,先拿3 錢毒品安非他命給我,以做回的方式,賣出毒品後購毒成本5,400 元(1 錢3.75公克,成本1,800 元)再由下次交易成功後的利潤慢慢扣除,臉書資料有說到「小姐」代表安非他命;「優的」代表品質好的安非他命;「開」就代表他有到我住處叫我開門讓他上去等語(見警卷一第79至80頁),於偵訊中證稱:今天警察給我看臉書的對話資料是我和甲○○的對話,105 年10月26日的譯文內容是交易毒品,「開」是開門的意思,大概凌晨0 點54分他上來到我家,我看對話之後,這次的交易大約是5,400 元共3 錢等語(見偵卷一第21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105 年10月26日凌晨0 時54分許我有跟被告聯絡,是用臉書聯絡,我們是以「小姐」當作毒品的代號,「3 個漂亮小姐」就是毒品,「我朋友里港盧阿確定要叫3 位,明天中午前就會下來找我」就是要買毒品,3 位就是3 錢,「風管明天要找我喝酒,這裡要追加一位小姐」,小姐就是安非他命,我忘了「一位」是一兩還是一錢,我沒有請甲○○帶做性交易的小姐或傳播妹來招待我們;「再出包就沒飯吃了」是叫他快點過來,「不是你們想得那麼簡單,不是有錢就有」的意思好像是因為查很嚴,毒品不好拿;「追到了」是被告那邊暫時沒貨,要補貨;「剩優的」就是剩下比較好的,比較好的價錢會比較貴,「開」就是叫我開門;我會跟被告買毒品是因為我之前去世的男朋友「冰箱」有跟他認識,那位男朋友都跟被告拿毒品,我知道被告賣安非他命;105 年10月25日、26日凌晨的對話紀錄是我要跟被告買毒品,忘了多少錢,我有印象偵訊的時候說要買5,400 元3 錢等語(見原審卷第67至70頁反面),觀諸證人吳佩珊上開歷次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1 至1 -2所示之多次臉書通訊之內容均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一致,且可明確說明其與被告之對話內容所提及之「小姐」等代號代表何意,並其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聯絡方式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與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亦屬相符;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吳佩珊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吳佩珊交情匪淺,證人吳佩珊亦於警詢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見警卷一第79頁),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吳佩珊當無甘冒偽證罪責之風險,憑空捏造被告販賣毒品之證述,而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是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至證人吳佩珊雖於原審審理中就交易之確切金額表示不復記憶,然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經過而淡忘,亦屬人之常情,仍不影響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之可信性。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吳佩珊之犯行,堪以認定。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的部

分,當時跟吳佩珊見面是因為她要還我錢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我和證人吳佩珊在105 年10月25日至26日凌晨0 時54分之臉書對話,是他朋友說要約傳播妹,我有打給我朋友,有些不是很漂亮,有些太醜,後來我就直接到吳佩珊他家說小姐有班,沒有辦法來,當天到的時候她也要跟我借錢,我那時有跑回去我家跟我奶奶拿錢,因為我奶奶說我太會花錢,所以我後來沒有借給她云云(見偵卷一第169 至170 頁),其前開兩次所辯顯然不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再者,證人吳佩珊已於原審審理中明確證稱「小姐」係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號,與傳播妹或性交易小姐無關,已如前述,且證人潘健軒於警詢中亦證稱「小姐」係指安非他命,「幾位小姐」代表安非他命數量,數字代表價錢等語(見警卷一第12

7 頁),再觀諸如附表三編號1-1 至1-2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被告與證人吳佩珊均未曾提及與金錢或債務等相關字眼,其等前開通訊內容顯然與金錢借貸無關,凡此均與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三)附表一編號2部分:⒈證人吳佩珊於警詢中先證稱:第二次於105 年10月26日18時

39分,在屏東市○○路○ ○○ 號5 樓,甲○○開車到我租屋處,以18,000元價格販賣1 台(37.5公克)安非他命給我,當場他先拿毒品給我,隔天27日凌晨0 時許,我賣出毒品後再將成本給他,臉書資料有說到「開」就代表他有到我住處叫我開門讓他上去;我說「好了」就代表毒品賣出去了,27日早上4 時5 分他說「到哦」就代表他來向我收錢等語(見警卷一第80頁),其又於偵訊中證稱:105 年10月26日下午

6 點39分譯文也是交易毒品,「一」是指一台,一台他賣我18,000元,時間是他叫我「開」之後,也是到我家等語(見偵卷一第22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提示警卷一第90頁至91頁臉書對話訊息)「小姊的歲數我有點不太清楚」,就是在問毒品的價錢,「風管的一直打給我」、「我沒接因為小姊的歲數我有點不太清楚」,這兩句話的意思是要買毒品的人一直打電話問我有沒有毒品,因為我不清楚價錢所以沒有接電話;被告叫我「接吧」的意思就是有毒品;被告說「昨天一個18歲的正到爆」,我說「那我一樣是歲數報18嗎」的意思就是1 萬8 ,1 萬8 是1 台,1 台就是1 兩;10

5 年10月26日被告有打給我,我回他說「ok」、「風管晚點會下來」是指晚點風管會來跟我拿貨;105 年10月26日18時39分說「開」,被告叫我開門的意思是他要上來,當次也是向被告買安非他命,但不記得金額,偵訊的時候我是說1 台即1 兩18,000元;警詢、偵訊我有講實話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反面至第71頁),觀諸證人吳佩珊上開歷次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均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一致,且可明確說明其與被告之對話內容所提及之「開」、「歲數」等代號代表何意,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況依被告及證人吳佩珊之臉書通訊內容(見警卷一第85至106 頁),可推認其與證人吳佩珊平時互動良好且往來頻繁,證人吳佩珊亦於警詢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已如前述,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吳佩珊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是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至證人吳佩珊雖於原審審理中就交易之確切金額表示不復記憶,然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經過而淡忘,仍不影響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之可信性。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吳佩珊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的部

分,我跟吳佩珊碰面是因為她要跟我借錢,但我沒有借她錢我就走了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我和證人吳佩珊在105年10月26日18時39分之臉書對話,是他朋友說沒有找到傳播妹,所以又來找我云云(見偵卷一第170 頁),其前開兩次所辯完全不符,是否可信,實有疑問;再者,證人吳佩珊已於原審審理中明確證稱「小姐」係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號,「歲數」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錢,「18」係指一兩甲基安非他命價格為18,000元等語,證人潘健軒亦於警詢中為相同之證述,已如前述;又觀諸上開被告與證人吳佩珊之臉書通訊內容,被告與證人吳佩珊均未曾提及與金錢或借貸關係等相關字眼,其等前開通訊內容顯然與清償債務無關,此節亦與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四)附表一編號3部分:⒈證人吳佩珊於警詢中先證稱:第三次於105 年10月31日0 時

56分,在屏東市○○路○ ○○ 號前,甲○○開車到我租屋處樓下,我下樓到他的車上副駕駛座,他開車在我住處附近繞圈,在車上交易毒品,這次我以18,000元價格向他購買1 台安非他命,他由車子駕駛座左側的扶手板內拿出1 台安非他命給我,事後我賣出後再還他18,000元,臉書資料有說到「下來我沒要上去」就代表他開車到我住處叫我下樓上他的車等語(見警卷一第80頁),其又於偵訊中證稱:105 年10月31日凌晨0 時56分譯文,這段對話是在交易毒品,好像是交易1 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次是我下樓上他的車,在車上交易,在車上有繞一圈,我記得有路過郵局總局,再從廣東路繞回我家那邊,一台18,000元等語(見偵卷一第22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105 年10月31日0 時56分的對話,被告說「下來我沒有要上去」也是在講交易毒品,也是買安非他命,不記得多少錢,我偵訊是說買1 台18,000元,下樓載他車上交易,後來他載我回去;警詢、偵訊我都有說實話;警詢、偵訊距離當時時間比較近,所以記得比較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反面至第71頁反面),觀諸證人吳佩珊上開歷次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一致,且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況依上開被告與證人吳佩珊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吳佩珊平時互動良好、往來頻繁,證人吳佩珊亦於警詢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已如前述,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吳佩珊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是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至證人吳佩珊雖於原審審理中就交易之金額等細節表示不復記憶,然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經過而淡忘,此部分仍不影響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之可信性。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吳佩珊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的部

分,我忘記有沒有去找吳佩珊,但如果有碰面不是她要還我錢就是她要跟我借錢,或是帶她出去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我和證人吳佩珊在105 年10月31日之臉書對話,是原本她朋友要找傳播妹,但傳播妹都有班,不然年紀都比較大,有些長得不好看又不敢玩,我去她家的原因是因為若我沒有去,她會一直打給我云云(見偵卷一第170 頁),其前開兩次所辯完全不符,是否可信,實有疑問;又觀諸被告與證人吳佩珊於105 年10月30日晚間聯繫之臉書通訊內容(見警卷一第97至98頁),被告與證人吳佩珊均未曾提及與金錢或傳播妹等相關字眼,其等前開通訊內容顯然與清償債務或性交易無關,甚至證人吳佩珊對被告表示「這樣的話等等你要先載我去領一下」、「我自己先貼,因為我不知道我朋友幾點下班」等語,被告更回以「==」(按:此為網路論壇常使用之表情符號,表示無言以對之意)」、「晚點再過去了」等語,證人吳佩珊則回應「好吧!我盡快叫我朋友快點過來」等語,可知被告是主動前往證人吳佩珊住處,且被告欲向證人吳佩珊收取某種款項,證人吳佩珊方要求被告載她去領錢以替其友人代墊費用,被告表示那晚點再過去,證人吳佩珊則回應會催促友人盡快抵達等情,凡此均可佐證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確實是與毒品交易相關,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五)附表一編號4部分:⒈證人吳佩珊於警詢中先證稱:第四次於105 年11月1 日18時

24分,在屏東市○○路○ ○○ 號5 樓,甲○○開車到我租屋處,以9,000 元價格販賣半台安非他命給我,當場他先拿毒品給我,這次我賣出毒品後還沒有還錢給他,臉書資料有說到「開」就代表他有到我住處叫我開門讓他上去等語(見警卷一第80頁),其又於偵訊中證稱:105 年11月1 日下午6時21分譯文,這段對話是在交易毒品,這次還沒有給他錢,但他有給我毒品,這次是我要跟他拿1 台,但我沒有那麼多錢,最後他給我半台,這次是在我家,因為他說開,我下去開門,讓他上來我家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22頁),其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5 年11月1 日17時31分的對話,我說「怎麼那麼久,我還跟雞借」,被告說「那不用了」,18時24分被告叫我開門,這也是交易毒品,也是買安非他命,有交易成功,價錢我不記得;偵訊時我是說本來跟他買1 台,但我沒那麼多錢,後來他給我半台,這次是我下去開門讓他上來我家交易,這是當天的過程;我警詢、偵訊都有說實話;警詢、偵訊距離當時時間比較近,所以記得比較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反面至第71頁反面),觀諸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一致,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吳佩珊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吳佩珊平時互動良好、往來頻繁,證人吳佩珊亦於警詢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已如前述,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吳佩珊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是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至證人吳佩珊雖於原審審理中就交易之確切金額等細節表示不復記憶,然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經過而淡忘,仍不影響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之可信性。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吳佩珊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當

時吳佩珊說房租快要到了,叫我先借她錢,她會還我,我有去借她7,000 元,我好像有上去聊天20、30分鐘就離開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我和證人吳佩珊在105 年11月1 日之臉書對話,是她那時候要跟我借錢,我那時有投資朋友類似股票的東西,有虧錢沒辦法借給她,我那天跟其他人有約,所以我才跟她說晚上,我也忘記有無去她家云云(見偵卷一第170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實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吳佩珊105 年11月1 日之臉書通訊內容,被告與證人吳佩珊均未曾提及與金錢或房租等相關字眼,當時證人吳佩珊應係在等待被告至其住處商談某事,證人吳佩珊在等待期間另向他人借取某物,被告方於同日18時24分許抵達證人吳佩珊住處,顯然與金錢借貸無關,此節亦與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六)附表一編號5部分:⒈證人吳佩珊於警詢中先證稱:第五次於105 年11月6 日4 時

37分,在屏東市○○路○ ○○ 號前,甲○○開車到我租屋處樓下,我下樓到他的車上副駕駛座,他開車在我住處附近繞圈,在車上交易毒品,這次我以9,000 元價格向他購買半台安非他命,他由車子駕駛座左側的扶手板內拿出半台安非他命給我,我賣出毒品後還沒有還錢給他,臉書資料有說到「我沒要上去哦」就代表他開車到我住處叫我下樓上他的車;「下來了嗎」就代表他在樓下等我了等語(見警卷一第80頁),其又於偵訊中證稱:105 年11月6 日4 點37分譯文,這段對話是在交易毒品,有交易,拿半台,我沒給錢,也是在我家;「風管」是我的藥腳,是因為有人要買毒品,我那天才會聯絡甲○○;譯文中的計程車過來我家,是指藥腳快到我家了等語(見偵卷一第22頁),其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105 年11月6 日凌晨4 時26分被告說「我沒要上去哦」,我說「我要下樓了喔」,被告問「下來了嗎」這段對話也是要買毒品,也是買安非他命,忘了買多少錢,偵訊時我說是拿半台;我警詢、偵訊都有說實話;警詢、偵訊距離當時時間比較近,所以記得比較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反面至第71頁反面),觀諸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況依上開被告與證人吳佩珊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吳佩珊平時互動良好,證人吳佩珊亦於警詢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已如前述,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吳佩珊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是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至證人吳佩珊雖於原審審理中就交易之金額等細節表示不復記憶,然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經過而淡忘,仍不影響證人吳佩珊上開證述之可信性。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吳佩珊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當

時吳佩珊有拿5,000 元還我,她應該是有用臉書聯絡我云云,然其於106 年8 月11日警詢及偵訊中均明確坦承有於105年11月6 日凌晨在證人吳佩珊位於屏東縣○○市○○路○ ○○ 號住處前販賣甲基非他命予證人吳佩珊之行為,此有106年8 月11日警詢筆錄及同日偵訊筆錄在卷可查(見警卷一第31頁,偵卷一第11頁),且販賣毒品為重罪,若被告確實未有販賣毒品予證人吳佩珊之事實,何以於本案偵查之初即坦承此部分犯行,是其前開所辯,是否可信,容有疑問;又綜合觀察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被告與證人吳佩珊均未曾提及與金錢或房租等相關字眼,其等2 人見面目的顯然與金錢借貸無關,再者,證人吳佩珊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風管」是買毒品的人,已如前述,則由被告與證人吳佩珊就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通訊內容多次提及「我聯絡一下風管,他馬上就到」、「還差了一點」、「我自己先貼,因為我要等星期一才有人要還我」等語,可知其等2人上開對話內容應係談論購買毒品交易相關事宜,此節亦與證人吳佩珊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七)附表一編號6部分:⒈證人潘健軒於警詢中先證稱:我提供我與甲○○臉書的對話

紀錄(105 年10月29日至11月17日),他對話裡面講的很小心,對話裡面有講到「小姐」就表安非他命、「幾位小姐」代表安非他命的數量、數字代表價錢;其中最多的一筆還有到一台車26位小姐,代表安非他命一粒(1 公斤)26台,價錢32萬元,甲○○自己沒有施用毒品,但是販毒的數量很大;(提示105 年11月3 日0 時40分你(A )與甲○○(B )臉書對話紀錄),對話內容:「B :在哪。A :你新站這條直直開找一棟白色大樓叫群峰大第,你到了嗎我先下樓等你,幫我分成兩個,分開裝。B :馬上到。A :那我下樓等你,我在路邊等,那邊幫我看一下是4,100 還4,000 ,我剛剛好像多給你一百,這次45還是5 。B :4 。A : 給你4 就好?還是差五。B :這要交給我朋友的。A :所以我明天給你五百就沒了齁。」,該臉書對話內容是我向甲○○購買毒品的對話內容,當天凌晨0 點左右,我也是先用我手機以微信通訊軟體聯絡甲○○要買2 錢(約7.6 公克)安非他命,隔約半小時過後,甲○○用臉書聯絡我,問我在哪,對話內容如上述臉書對話內容,他也是開他的那台OOOOOOOO號黑色自小客車到我家樓下,我看到他了之後直接上車,我坐在副駕駛座,他從他的褲子口袋拿出用衛生紙包好的兩包安非他命給我,每包重1 錢,我當場拿4,000 元給他後就下車上樓回家,他也馬上開車離開,完成交易;「群峰大第」是指我家的大樓名稱;「分成兩個,分開裝」是指我請甲○○幫我分成兩包毒品;「4,100 還4,000 」是指我向他詢問我在車上是拿4,100 還是4,000 給他;「這次45還是5 」是我問他這次向他買的2 錢安非他命價格是4,500 元還是5,000 元;「給你4 就好?還是差五」是指我這次給他4,000 就好還是還差他500 元等語(見警卷一第127 頁、第133 至136 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跟被告是因為吳佩珊認識,我跟他買過安非他命和咖啡包,我們都是用臉書或微信來聯絡交易;105 年11月3 日臉書對話內容「幫我分成兩個分開裝」是我要跟被告拿兩錢的安非他命,兩個就是兩錢,為何要分開裝我忘記了,「幫我看一下是4,100 還是4,000 ,我好像多給你100 ,45還是5 」的意思是我記得1 錢是2,000 元,然後我拿4,000 元給被告,因為那時候我有佰鈔跟仟元鈔票,我忘記是給他多少;我在偵查時說「45還是5 」是指4,50

0 還是5,000 ,所述實在;「給你4 就好還是差5 」,是指給你4,000 就好還是差500 ,我這次確實有拿到安非他命;那次我記得是買2 錢,價錢我忘記了,之前時間比較近記得比較清楚;當天被告是開車過來找我,我是在「群峰大第」樓下等他,當時被告叫我上車,載我都一圈之後就又回到「群峰大第」樓下,我們是在開車過程中交易毒品,然後被告又把我載回原本的地方讓我下車,他就離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98至100 頁),觀諸證人潘健軒上開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

6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況依上開被告與證人潘健軒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健軒本即相識,平日多有互動,證人潘健軒亦於警詢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已如前述,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健軒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是證人潘健軒之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至證人潘健軒雖於本院審理中就交易之金額表示不復記憶,然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經過而淡忘,仍不影響證人潘健軒上開證述之可信性。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健軒之犯行,堪以認定。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部分

,潘健軒是吳佩珊男友的小弟,那時我去找她像是拿化妝品或面膜給他,因為他說朋友要跟我買,我就將化妝品送過給他,他拿錢給我不是交易毒品云云,然其於106 年8 月11日警詢及偵訊中均明確坦承有於105 年11月3 日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健軒之行為,此有106 年8 月11日警詢筆錄及同日偵訊筆錄在卷可查(見警卷一第31頁,偵卷一第11頁),且販賣毒品為重罪,若被告確實未有販賣毒品予證人潘健軒之事實,何以於本案第一次偵查時即坦承此部分犯行,是其事後翻異前供,已無足信;其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 警察叫其配合,伊才承認云云。惟販毒係屬重罪,被告又非毫無智識之人,豈有警方叫其配合,其就配合而甘願承擔重罪之理。又證人潘健軒於偵訊中明確證稱:我沒有在做網拍,我沒有跟甲○○拿化妝品從事網拍等語(見偵字第678 號卷【下稱偵卷二】第13頁),且綜合觀察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被告與證人潘健軒均未曾提及與化妝品、面膜或網拍等相關字眼,其等2 人見面目的顯然與化妝品無關,再者,證人潘健軒已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兩個」是指兩錢甲基安非他命,已如前述,足認其等2 人上開對話內容應係談論購買毒品相關事宜,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八)附表一編號7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我有用臉書向綽號「胖子」男

子購買安非他命,我臉書帳號是潘淩涓,對方的帳號一開始他臉書用甲○○,後來改用一個女生的名字帳號叫林○貞,中間那個字我忘記了,再後來他的臉書又改名叫龍崎,臉書帳號「林美貞」是毒品上游甲○○所使用沒錯;我跟甲○○總共成功交易10次,第1 次於106 年7 月13日20時44分,在屏東市○○里○○巷00號我家巷口(○○路與○○巷口),我以8,000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8 」代表半台、「到」代表他已經到我家巷口了;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我跟甲○○是朋友關係,是透過我先生認識的,我會知道甲○○有在販賣毒品是因為我先生跟我說的,我有吸食毒品的習慣,所以才會跟他買;我跟甲○○沒有仇恨、糾紛等語(見警卷一第196 至198 頁),於偵訊中證稱:我有向甲○○購買過毒品,我是以臉書與甲○○聯繫購買毒品,我的臉書帳號叫潘淩涓,甲○○的臉書帳號一開始叫林○貞,後來又改叫龍崎,我確定臉書對話對方名字「林美貞」就是甲○○,因為事後我們都有見面,來的都是男的;(提示106 年

7 月13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小姐身材漂亮嗎?有奶奶嗎?內褲不要黑黑的喔」是指東西好的,東西就是安非他命,身材漂亮就是品質要好,不要黑黑就是玻璃球燒完後不要有黑色的,有奶奶就是東西品質不要太不好,小姐幾歲就是價錢的意思,「大奶」、「乾」都是品質不好的意思,因為比較老;這一天有跟甲○○交易,「到到到」就是他在開車,接著撥電話就是到了,這次在有說到最遠的地方,最遠的地方就是成功路與博愛路口,這次跟他買8 ,就是8,000 元的意思,8,000 可以買半台;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 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除了購買毒品我不會甲○○聯絡,我跟甲○○沒有金錢往來或債務、感情糾紛等語(見偵卷一第63頁、第66頁),其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跟被告購買毒品是用FB即時通聯絡,偵卷一第71頁以下我和被告在7 月13日的對話,就是要跟被告買安非他命,我當天是跟被告買8,000 元半台甲基安非他命;我們的行話1 台就是1兩,也就是10錢;「小姐半套要9 」就是半台是5 錢9,000元等語(見原審卷第92頁反面至第96頁),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7-1 至7-3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已如前述,證人潘淩涓亦於原審審理中到庭作證時,因其認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而感到難過,進而有當庭落淚之情形(見原審卷第92頁反面),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 ),潘淩涓是我一位兄長的太太,我跟她會見面是因為該兄長入獄服刑,她只要看該兄長就會問我有無寄或買東西給她,她會順便帶去,這次見面應該是要跟我說該兄長的事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7 月13日和潘淩涓對話的人「林美貞」是我,這段對話不是在講毒品交易,是要去潘淩涓那邊做全套,順便找她,「小姐還不錯」、「無色無味底褲也不會黑」是指有些作全套的小姐不愛乾淨,所以會有味道云云(見偵卷一第171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附表三編號7-1 至7-3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被告與證人潘淩涓多次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更論及「品質」等字眼,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見面應係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九)附表一編號8 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2 次於106 年7 月14日18時

40分許,在屏東市○○路的和生市場,我以16,000元向他講買安非他命1 台(37.5公克),和生市場這次我記得很清楚,「16」代表1 台,我們是在市場的門口交易,他傳說「馬上到」過幾分鐘就到了;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6 至198 頁),於偵訊中證稱:(提示106 年

7 月14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有跟甲○○交易,半套是半台,全套是一台,小姐幾歲就是價格,小姐幾歲的意思跟我前面講的一樣,15、16就是15,000元及16,000元,這次是全套一台,價錢16,000元,他最後一通訊息20分鐘內就會跟我交易,這次是在我家租屋處的大門口等語(見偵卷一第63頁),其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7 月14日下午

6 時的臉書通話內容,是在和生市場那邊交易,我跟被告買

1 台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金額是16,000元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8-1 至8-2 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8-

1 至8-2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原審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8 ),當天我有跟潘淩涓見面,我是去買水果就順便找她聊天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7 月14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是在講他朋友要幼齒的女生,我那時有帶去給他們看,他們看一看之後就覺得醜,他們就走了,我叫小姐的人我只知道他的臉書「水塔ㄟ」,我都會去冬山河社區或有時候在海豐找他,我都會過去云云(見偵卷一第171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當日之臉書通訊內容(見偵卷一第73至75頁),被告與證人潘淩涓多次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證人潘淩涓更曾告知被告「我要先去跟你拿後,再拿去給楊哥哥回來在(按:應為「再」之誤寫)給你錢」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見面應係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附表一編號9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3 次於106 年7 月17日20時

16分,在屏東市○○里○○巷00號我家附近路口(○○路與○○路口),我以8,000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18.7公克),「8 」代表半台、「最遠那裡嗎」代表交易的地點在我家附近的博愛路與成功路口;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再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8 頁),於偵訊中證稱:(提示

106 年7 月17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也有跟甲○○交易,這次是半套價錢是8,000 元,最遠的地方就是成功路與博愛路口,我確認這次有交易,是因為看到到到,打一通電話就是有交易成功,打電話時候已經到我家門口,像這次大約晚上8點16分左右交易;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 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3至64頁、第66頁),其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7 月17日晚間8 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是買半台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金額是8,000 元等語(見原審卷第96至同頁反面),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二編號9-1 至9-2 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9-1 至9-2 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原審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 ),應該是潘淩涓找我抱怨她老公的事情,我應該有跟潘淩涓見面,我們只有聊天沒有交易毒品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7 月17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是在講半套的價錢,因為她朋友要小姐云云(見偵卷一第171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當日之臉書通訊內容(偵卷一第78至80頁反面),被告與證人潘淩涓多次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證人潘淩涓更向被告代表半台毒品之代號「半套」、代表價格8,000 元之代號「8 」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7 是最近的不怎好」、「8 是人家留的」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價格與品質,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7 月17日20時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一)附表一編號10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4 次於106 年7 月20日23時

54分,屏東市○○里○○巷00號我家附近路口(○○路與○○路口),我以8,000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18.7公克),「8 」代表半台、「最遠那裡嗎」代表交易的地點在我家附近的博愛路與成功路口;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8 頁),其於偵訊中證稱:(提示

106 年7 月20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這天也有跟甲○○交易,8 千元半台,也是在最遠的地方就是成功路與博愛路口,下午11點54分到,我確認這次有交易,是因為也是到到到之後,我說馬上出去,「籃球一顆多少錢」是指我要26台,我們的術語就是一團,他跟我報價28萬;甲○○都是開車,黑色TO YOTA 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 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4頁、第66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警卷第203頁我和甲○○在106 年7 月20日臉書對話紀錄,是我在找被告,我說「一樣」就是跟上次買毒品的數量一樣,他看到就知道是什麼意思,「8 」就是指8,000 元,「趕嗎?」的意思就是等被告的意思,他會再次用FB帳號密我,「12點到遠的那邊」是指家裡有分前後門,比較遠的是後門,「到到到」就是被告到了,「馬上出去」是代表我們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其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7 月20日晚間11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是買半台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金額是8,000 元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反面),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原審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當天我開車找潘淩涓,她跟我說有欠當鋪一筆錢,當鋪要牽她的機車,她問我有無認識的當鋪可以換成別家當鋪,希望我幫她幾決債務問題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7 月20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好像是遊戲點數卡,不是毒品交易,詳細的我也忘了云云(見偵卷一第171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當日之臉書通訊內容(偵卷一第82至同頁反面),證人潘淩涓更向被告提及代表價格8,000 元之代號「8 」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對」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價格,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7 月20日23時54分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二)附表一編號11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5 次於106 年7 月25日19時

16分,在屏東市○○里○○巷00號我家附近路口(○○路與○○路口),我以8,000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8 張」代表半台、「最遠那裡嗎」代表交易的地點在我家附近的博愛路與成功路口;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8 頁),其於偵訊中證稱:(提示106 年7月25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有跟甲○○交易,報價9,

000 元半台,最遠的地方就是成功路與博愛路口,下午7 點16分到了馬上交易;「小姐很便宜只要七張」是指東西很便宜只要7,000 元就好,「叫小姐」是指叫貨的意思,「沒辦法上床只能做半套」是指就半台,上床就是全套的意思,「八張」是指8,000 元,因為後面他說人家要9 ,代表漲價了,這次跟他買了9,000 元;我跟他叫貨後,他再去跟別人問價格;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 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4頁、第66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警卷第209 頁以下我和甲○○在7 月25日上午9時48分38秒說「上次你說另外一批小姐很便宜只要7 張而已,這批小姐還有嗎?」是指另外一批毒品很便宜,只要7,00

0 元,「小姐」是我跟被告約定好的代號;7 月25日晚間7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是我用8,000 元跟被告買半台甲基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本院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當天潘淩涓也是跟我抱怨當鋪的事情,她說當鋪的錢她爸爸會幫忙處理,她跟我聯絡我就開車去找她,沒有交易毒品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7月25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是她朋友要找小姐,我有去找她,我留小姐的電話給她就走了云云(見偵卷一第171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當日之臉書通訊內容(見偵卷一第86至87頁),證人潘淩涓向被告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代表數量「26台」之代號「一團」、代表價格之代號「8 (即8,000 元)」、「9 (即9,000 元)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便宜的沒了」、「嫂子在漲了」、「我砍過了」、「現在攀升」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價格,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

6 年7 月25日19時16分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三)附表一編號12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6 次於106 年7 月29日20時

22分,在屏東市○○里○○巷00號我家附近路口(○○路與○○巷口),我以9,000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9 」代表半台、「我家前門」代表交易的地點在成功路與新春巷口;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

8 頁),其又於偵訊中證稱:(提示106 年7 月29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有跟甲○○交易,跟他交易也是9,000元半台,這次在和生市場交易,晚上8 點22分他已經到了跟我交易;「攀升」是指變貴,「9 」是指這次變貴變9,000元;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 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4至66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7 月29日晚間8 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是我用9,000 元跟被告買半台甲基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反面),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原審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2),我們當天有見面,我開車去找她出去吃飯,沒有交易毒品,應該是她約我出去吃飯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7 月29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是她要半套,我也沒有看過她朋友云云(見偵卷一第172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當日之臉書通訊內容,證人潘淩涓更向被告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代表數量「半台」之代號「半套」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嫂子攀升」、代表價格之代號「9 」(即9,000 元)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價格,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7 月29日20時22分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四)附表一編號13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7 次於106 年7 月31日21時

13分,在我家附近巷口(○○路與○○路口),我以9,000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半個」代表半台、「最遠的那邊」代表交易地點在博愛路與成功路口;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8 頁);於偵訊中證稱:(提示106 年7 月31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有跟甲○○交易,也是半台,最遠的地方就是成功路與博愛路口,下午9 點13分到,這次跟他買9,000 元,沒有報價就是跟上次一樣;我確認這次有交易的原因是因為到到到,雖然我說我要去法院的超商,但是他說他快到了,意思要我不要亂跑,最後還是在最遠的地方就是成功路與博愛路口交易;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5至66頁),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7 月31日晚間9 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是我用9,000 元跟被告買半台甲基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反面),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原審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3),我沒有賣潘淩涓甲基安非他命,當天是她找我,我開車去找她,她好像說要入監服刑的事情,她沒有跟我拿毒品施用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7月31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這天我把小姐載過去就走了,我忘記是在哪裡接小姐,應該是在屏東市云云(見偵卷一第172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當日之臉書通訊內容(偵卷一第90至91頁),證人潘淩涓有向被告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代表數量「半台」之代號「半套」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嫂子攀升」、代表價格之代號「9 」(即9,000 元)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價格,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7月31日21時13分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五)附表一編號14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8 次於106 年8 月3 日22時

9 分,在我家附近巷口(○○路與○○路口),我以9,000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半套」代表半台、「來最遠這」代表交易地點在博愛路與成功路口;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8 頁),於偵訊中證稱:

(提示106 年8 月3 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有跟甲○○交易,這次跟他交易一台16,000元,在最遠的地方就是成功路與博愛路口,晚上10點9 分交易,「14或15」、「16」都是指金額,「沒踩」就是台語,「現在真的很老」代表品質不好;我確認這次有交易的原因是打電話,但是叫我去等他,之後又說到,代表他真的有來,他不可能沒東西的時候就來找我,他來找我一定有東西;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 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5至66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8 月3 日晚間10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是我跟被告買甲基非他命,晚間9 時33分我們說「16」是16,000元的意思,報價而已,當天我有跟被告見面,後來他說手機沒電了,然後他說他先跑其他地方,我一直等不到他,然後他說晚一點回我電話,我就在等他的電話,然後我錯過他的電話,後來他到了我有上車,這一天我有點忘了不太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反面至第97頁),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4-1至14-2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4-1至14-2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偵訊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原審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另證人潘淩涓雖於警詢中證稱其於上開日期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金額為半台9,000 元,然其於偵訊中已明確證稱該次確定有交易成功,交易金額為1 台16,000元等語,已如前述,且由附表三編號14-1至14-2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綜合觀察,證人潘淩涓已於106 年8 月3 日晚間9 時3 分向被告詢問「小姐整套多少」,經過數次喊價後,被告最後方報價「16」,參以前開證人吳佩珊、潘健軒及證人潘淩涓關於其等與被告購買毒品相關代號之證述,可認證人潘淩涓當日欲購買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1 台,被告所報價之金額為16,000元。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時、地,以16,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誤載為9,000 元,應予更正。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4),我沒有賣潘淩涓甲基安非他命,那時她有問我如果要拖延入監服刑的時間要如何處理,我當天有開車去找她,跟她說去找里長申請清寒證明再去聲請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8 月3 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他們要叫全套的小姐,2,000 元有找,辦完事底褲會黑是身體乾淨的問題,我叫她把紀錄刪除,說我最近不安全的原因是因為我朋友最近不太敢載小姐,因為最近都有掃黃云云(見偵卷一第172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

8 月3 日之臉書通訊內容(見警卷一第221 至225 頁),證人潘淩涓有向被告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代表數量「1 台」之代號「全套」、代表價格之「14或15」、「16」、「最高了」,以及代表詢問品質之「小姐身材好嗎」、「大奶是怎樣」、「小奶又如何」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不低」、「太低」、「好的不可能那麼低」、「沒空間」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價格與品質,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8 月3 日22時9 分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六)附表一編號15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9 次於106 年8 月5 日15時

45分,在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旁的巷子內,我以9,000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石小姐半套」代表半台、「農會」代表交易地點在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旁的巷子內;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8 頁),其又於偵訊中證稱:(提示106 年8 月5 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有跟甲○○交易,這次是半台,地點是麟洛的農會,是農會旁邊的雜貨店,下午3 點45分交易,交易金額沒有說,所以跟上次一樣,半套8,000 元,「石小姐半套」是我要半台,石小姐是我打錯字;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 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5至66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8 月5 日15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我跟被告買甲基非他命金額多少錢我不記得了,這一天是有見面,金額多少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97頁),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5-1至15-4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5-1至15-2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偵訊中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原審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另證人潘淩涓雖於警詢中證稱其於上開日期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金額為半台9,000 元,然其於偵訊中已明確證稱該次確定有交易成功,交易金額沒有說,所以跟上次一樣,半台8,000 元等語,已如前述,且由附表三編號14及15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綜合觀察,證人潘淩涓已於106 年8 月3 日向被告詢問「小姐整套多少」,經過數次喊價後,被告最後方報價「16」,足認證人潘淩涓前次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價格為1 台兩16,000元,嗣後證人潘淩涓又於106 年8 月5 日15時45分向被告表示要購買毒品「半套」(即半台兩),參以證人潘淩涓於偵訊已證稱若被告沒有報價就是價格跟上次一樣等語(見偵卷一第65頁),可知若以相同價格計算,證人潘淩涓於106年8 月5 日向被告購買半台兩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金額應為8,000 元。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時、地,以8,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誤載為9,000 元,應予更正。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5),我沒有賣潘淩涓甲基安非他命,當天她是要拿小孩子的衣服給我,跟我約在麟洛鄉農會旁那邊,因為我有載妻兒回娘家,我說我在麟洛才約在那邊拿衣服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8 月5 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一樣是叫小姐,因為小姐都在麟洛那邊,我就會跟她約在麟洛,若小姐在屏東市,我們就約在屏東云云(見偵卷一第172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8 月5 日之臉書通訊內容(見警卷一第228 至231 頁),證人潘淩涓有向被告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代表數量「半台兩」之代號「半套」、「身上錢不多了」,更在被告說其遭警方查緝時緊接詢問「有監聽譯文嗎」、「那就不用怕了」、「真替你擔心」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嫂子昨日被衝」、「看對方有沒有證據」、「刑事偵查在盯我」、「你還沒開底」、「幾歲接受」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交易價格及被告欲躲避警方查緝之事宜,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8 月5 日15時45分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七)附表一編號16部分:⒈證人潘淩涓先於警詢中證稱:第10次於106 年8 月9 日11時

41分,在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旁的巷口的雜貨店旁,我以9,00

0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半台,「半套」代表半台、「一直下來有間雜貨店在右邊」代表交易地點在屏東縣麟洛鄉農會巷口內的雜貨店旁;每次到約定地點後,他都叫我上他的車(黑色TOYOTA),我都坐在副駕駛座,他一邊開車繞路,我在車上一邊拿錢給他,他就拔開駕駛座旁扶手板,從裡面拿出我買的毒品給我,他在開車載我回原處放我下車交易完成,而且他有個習慣是臉書一直打「到到到」就代表他在開車快到了,等到了之後,他還會再打一通直接掛掉等語(見警卷一第197 至198 頁),其又於偵訊中證稱:(提示106 年8月9 日臉書訊息對話內容),當天有跟甲○○交易,8 月8日就開始問了,就是跟他要半台,也是在麟洛那邊的雜貨店,那次我騎機車過去的,上午11點分到,買9,000 元,我確認這次有交易的原因也是到到到,後面沒有繼續講就是真的到了;甲○○都是開車,黑色TOYOTA阿提斯,他到時候我看車牌號碼0000,我就過去上車,他就開始逛,他都繞很大圈,繞大約5 分鐘,再把我載回家,他不可能下車,都一定在車上交易等語(見偵卷一第66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甲○○在8月9日上午11時許臉書通話內容我有被告見面,但交易金額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反面至第97頁),觀諸證人潘淩涓上開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其就與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6-1至16-3所示之臉書通訊之內容記憶清晰,證述內容亦屬相符,就購買毒品之交易地點、交易過程等細節均詳實陳述,足認其前開證述確係根據其親身經驗所指述,且其證述之交易過程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6-1至16-3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相符,更與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證稱代號「小姐」就是指毒品,以及被告均係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前來販賣毒品等節,互相吻合;況由上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之臉書通訊內容,可推認其與證人潘淩涓平時互動良好,證人潘淩涓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與被告並無仇恨糾紛等語,其更於本院審理中落淚表示說實話會對不起被告等語,已如前述,更可證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潘淩涓實無誣陷被告於重罪之必要,可知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另證人潘淩涓雖於警詢中證稱其於上開日期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金額為半台9,000 元,然其於偵訊中已明確證稱該次交易金額為8,000 元等語,已如前述,且由附表三編號14至16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綜合觀察,證人潘淩涓於106年8 月3 日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價格為1 台兩16,000元,嗣後證人潘淩涓又於106 年8 月5 日下午3 時4 分以相同價格被告購買半台兩甲基安非他命,交易金額為8,000 元,已如前述,更可據此推知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8 月9 日向被告購買毒品「半套」(即半台兩)之價格應為8,000 元。是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時、地,以8,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潘淩涓之犯行,堪以認定,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誤載為9,000 元,應予更正。另由附表三編號16-1至16-3所示之臉書通訊內容觀之,被告與證人潘淩涓自106 年8 月9 日上午11時41分許聯繫碰面,然因被告要求證人潘淩涓單獨交易,故被告與證人潘淩涓實際見面交易之時間應為當日上午11時44分許,起訴書此部分記載亦應予更正。另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交易數量單位誤載為「台斤」,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台兩」,附此敘明。⒉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6),我沒有跟潘淩涓交易毒品,當天好像是她朋友要叫傳播妹,她問我今天小姐有無出班,我想將傳播妹電話給她,所以去找她,當天我們有見面,只是拿名片給她云云,然其於偵訊中辯稱:106 年8 月8 日、8 月9日和潘淩涓之臉書對話內容,她叫我去收錢,當時她有跟我說朋友要下來,後來我沒帶小姐過去,我沒找她,她會一直打給我,我擔心有掃黃,我怕會抓到我,會被罰錢云云(見偵卷一第172 頁),其前開兩次辯詞顯不相符,是否可信,本有疑問;又綜合觀察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 年8 月8 日至8 月9 日之臉書通訊內容(見警卷第235 至240 頁),證人潘淩涓有向被告提及代表毒品之代號「小姐」、代表數量「半台兩」之代號「半套」等語,被告亦告知證人潘淩涓「應該我的身分很敏感」、「人家要帶小姐來」等語,顯然被告與證人潘淩涓上開臉書對話內容係在討論毒品交易價格及被告欲躲避警方查緝之事宜,足認被告與證人潘淩涓於106年8 月9 日上午11時44分許見面之目的應與毒品交易相關,此節亦與證人潘淩涓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十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其成立除客觀上有買賣毒品之行為外,主觀上並須具有藉買賣毒品以從中牟取利益之意圖。又販賣毒品罪,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祇須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以從中得利為必要。且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亦無公定價格,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具體得利之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之目的在於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祇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所犯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為有償行為,核與一般販賣毒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交易型態無殊,客觀上已該當於毒品販賣之實行,佐以販賣毒品屬重罪,衡情販毒者取得毒品之成本與售出之價格應存在相當之價差,是被告自甘承受重典完成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各次交易,並收受價金,其主觀上有藉此交易從中取利之意圖,要無疑義。

(十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未販毒云云,不足採信;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6罪。被告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分別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雖各該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然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16罪間,時間均有間隔,且各次行為亦非相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維持原判有罪部分: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9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為圖一己之私利,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而為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散佈,所為自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本不宜輕縱;復考量被告各次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寡、金額非低、販賣次數共16次之犯罪情節,及被告雖曾於偵查之初坦承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犯行,惟嗣後否認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有偽造有價證券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打零工、經濟來源靠家人協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之罪所示之各該宣告刑。並說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時、地,各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價格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出售予證人吳佩珊、潘健軒與潘淩涓,則各該販毒犯行所得價金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曾為被告取得實際管領力,縱未扣案,揆諸前揭規定,就上開各次之犯罪所得應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現金150,000 元,業據被告明確否認與販賣毒品有關(見警卷一第32頁),復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各次犯行有何關聯,且實際販毒所得已經宣告沒收如前,爰就此部分現金不予宣告沒收。再說明另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認定被告涉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200,000 元,並聲請宣告沒收,然被告涉犯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業經認定如前,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證其犯本案歷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200,000 元,是尚難僅憑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逕為此部分沒收之宣告。至其餘扣案物,均經被告否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復無事證顯示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然所辯各節,均經本院詳予論述、指駁如前,其上訴所指,並無足採。至於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應從重量刑,而原審宣告刑之總和為125 年1 月,但僅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顯然過輕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判決業於理由說明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為各罪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處各罪之刑度洵屬妥適,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要難指為違法。另其定執行刑部分亦無過輕之處(如下述);從而,其等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五、撤銷改判(沒收犯罪交通工具、定執行刑)部分: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之罪所使

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亦係刑法第38條第

2 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依92年7 月9 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就第19條之立法說明:「第3 項(現為第2 項)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依據實務上向來之見解,係指專供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無疑義,故本項不需再予修正。」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最高法院108 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且其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自應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駕駛附表二編號14車號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本案交易地點,然此車輛既為一般交通工具,可供生活交通往來使用,尚無從證明係專供本件販毒所用,應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原審遽為宣告沒收之,已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此沒收部分撤銷之,而不為沒收車號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宣告。

㈡另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6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其目的旨在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此由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可知定執行刑制度的功能在於授權法官權衡個案,綜合考量各罪不法程度與行為人的罪責,所定的執行刑既不應該評價不足,亦不得過度評價,經過充分評價所宣告的執行刑,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倘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僅以累加計算合併執行,造成應執行有期徒刑過長,即會成為過度評價。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的效益,使用過度的刑罰,會使邊際效用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的過度花費,故數罪合併定執行刑的制度,內部功能是依據罪責相當原則,進行充分而不過度的評價,外部功能則是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池啓明、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綜合各罪判斷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原審未說明詳盡理由,即將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高達18年,顯已過高,尚有未恰。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自行定其執行刑。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適用量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為貫徹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考量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吳佩珊5 次之時間於105 年10月26日至105 年11月6 日間,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潘健軒1 次之時間為105 年11月間,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潘淩涓10次之時間為106 年7 月13日至106 年8 月9 日間,間隔期間非遙,顯係於短時期內多次實施,其各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金額亦非龐大,復按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非專屬性,且具同質性,次數雖共16次,惟對象僅3 人,又無被害人,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為適度反應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依法酌定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 月。

貳、維持原審判決無罪部分:

一、公訴部分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微信通訊軟體與乙○○聯繫後,於106 年3 月9 日2 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屏東縣○○鄉○○路○○○ 號前,要求乙○○上車並在附近繞行,以15,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台兩予乙○○。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購毒者乙○○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錄影監視器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乙○○見面,惟堅持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那時我與乙○○相約去屏東的酒吧,我們約在超商,約好後就各自開車去,我們常相約出去喝酒等語。經查:

⒈被告有於106 年3 月9 日2 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前往屏東縣○○鄉○○路○○○ 號前與證人乙○○碰面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42頁),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一第174 至178 頁,他字第407 號卷第78至81頁,原審卷第63頁反面至第67頁),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共14張附卷可參(見警卷一第179 至181 頁、第182 至188 頁),是被告與證人乙○○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碰面之事實,固堪認定。

⒉被告雖於106 年8 月10日警詢先供稱:我有於106 年3 月9

日2 時27分開車去屏東縣○○鄉○○村○○路○○○ 號和綽號「儒仔」的乙○○交易毒品安非他命,這次有交易成功,這次我賣給他安非他命1 兩(約37.5公克),價錢我有點忘記了,大約15,000元,交易方式是他先用微信聯絡我,雙方先談妥購買的毒品重量及價錢,之後我再到指定的地點跟他碰面,碰面後我叫他先上車,我一邊開車一邊交易,在車上我會先把毒品安非他命拿給他,他再拿錢給我,我再繞回原處放他下車完成交易,這次交易毒品獲利約2,000 元等語,其於106 年8 月11日偵訊供稱:106 年3 月9 日的監視器照片是交易毒品,我記得這次他找我買1 兩,我賣15,000元,是二級毒品,三級毒品我比較少碰到,我跑龍泉、內埔都是賣二級毒品,但是我知道他有在施用K 他命,我記得賣他都是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卷一第11頁),然證人乙○○於警詢及偵訊分別證述:106 年3 月9 日2 時27分監視器錄影照片我是騎去○○縣○○鄉○○路的7-11超商找甲○○買K 他命,這次我向甲○○購買5 公克的K 他命,金額大約是3,000 至4,000 元左右,我們會先以電話或臉書私訊聯絡,約定見面交易的地點,等他到了之後我就上他的車然後在車上交易毒品;我有跟甲○○購買毒品,我用通訊軟體打給他,我說要拿煙,他就知道是K 他命,我跟他約在我們村庄的7-11超商,他開車過來,我上他的車,他會先繞幾圈,途中他就會把毒品交給我,那時買5 公克毒品,好像是3 、4 千元,接著我就下車離開等語(見警卷一第176 至177 頁,他字第407號卷第80頁),其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有跟甲○○買毒品,我們是用手機軟體聯絡,約在住家附近的7-11超商,10

6 年3 月9 日有交易成功,我是買K 他命,我是買3 、4 千元的量,不是15,000元,我只有買K 他命,我沒有買安非他命;我有施用K 他命和咖啡包,我確定是106 年3 月9 日是買K 他命的原因是我主要施用K 他命,我沒有跟被告買過其他毒品等語(見原審卷第64至67頁),觀諸證人乙○○上開證述,其雖證稱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毒品,然就其所購買之毒品種類、金額之證述,始終證稱為「K 他命」、「3 、4 千元」,與被告前開警詢、偵訊中就其販賣之毒品種類、金額之供述顯不相符,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證人乙○○確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慣習,未能佐證證人乙○○有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供己施用之可能性,是實無從證明被告確實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綜合判斷,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於公訴意旨所指之時間、地點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之證明程度,公訴人亦別無舉證。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揆諸前開說明,即應就被告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查原審判決已說明,就起訴書所指被告涉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乙○○之部分,依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認事未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檢察官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罪證據,以上詞指摘原判決認事不當,並非有據。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原審檢察官就起訴之此部分犯罪事實,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與上開刑事妥速審判決規定有違,不得作為原判決不當之依據。是檢察官以上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提起上訴,檢察官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吳佳頴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

被告無罪部分,檢察官如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過程 │原審判決主文(本院││ │ │(民國)│ │ │予以維持,扣除附表││ │ │ │ │ │二編號14之沒收) │├───┼────┼────┼────┼──────────┼─────────┤│1 (起│吳佩珊 │105 年10│○○縣○│甲○○與吳佩珊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26日0 │○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54分許│路O 之O │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陸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 )│ │ │號O 樓前│OOOO號自小客車,於左│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 │ │ │ │列時間、地點,以新臺│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幣(下同)5,400 元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3 錢(11.25 公克)予│額。 ││ │ │ │ │吳佩珊。 │ │├───┼────┼────┼────┼──────────┼─────────┤│2 (起│吳佩珊 │105 年10│○○縣○│甲○○與吳佩珊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26日18│○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表一編│ │時39分許│路O 之O │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貳月。未扣案之犯罪││號2) │ │ │號O 樓前│OOOO號自小客車,於左│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 │ │ │ │列時間、地點,以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非他命1 台兩(37.5公│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克)予吳佩珊。 │額。 │├───┼────┼────┼────┼──────────┼─────────┤│3 (起│吳佩珊 │105 年10│○○縣○│甲○○與吳佩珊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31日0 │○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表一編│ │時56分許│路O 之O │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貳月。未扣案之犯罪││號3) │ │ │號O 樓前│OOOO號自小客車,於左│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 │ │ │ │列時間、地點,以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非他命1 台兩(37.5公│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克)予吳佩珊。 │額。 │├───┼────┼────┼────┼──────────┼─────────┤│4 (起│吳佩珊 │105 年11│○○縣○│甲○○與吳佩珊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1 日18│○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24分許│路O 之O │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拾月。未扣案之犯罪││號4) │ │ │號O 樓前│OOOO號自小客車,於左│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 │ │ │ │列時間、地點,以9,00│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非他命半台兩予吳佩珊│收時,追徵其價額。│├───┼────┼────┼────┼──────────┼─────────┤│5 (起│吳佩珊 │105 年11│○○縣○│甲○○與吳佩珊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6 日4 │○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37分許│路O 之O │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拾月。未扣案之犯罪││號5) │ │ │號O 樓前│OOOO號自小客車,於左│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 │ │ │ │列時間、地點,以9,00│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非他命半台兩予吳佩珊│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6 (起│潘健軒 │105 年11│○○縣○│甲○○與潘健軒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3 日0 │○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40分許│路OO號「│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伍月。未扣案之犯罪││號6) │ │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 │ │ │大樓」前│地點要求潘健軒上車並│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時間,在車上以4,500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額。 ││ │ │ │ │他命2 錢(7.6 公克)│ ││ │ │ │ │予潘健軒。 │ │├───┼────┼────┼────┼──────────┼─────────┤│7 (起│潘淩涓 │106 年7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13日20│○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44分許│巷與○○│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玖月。未扣案之犯罪││號8) │ │ │巷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8,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8 (起│潘淩涓 │106 年7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14日18│○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表一編│ │時40分許│路○○○│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號9) │ │ │○門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16,000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9 (起│潘淩涓 │106 年7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17日20│○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16分許│路與○○│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玖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0)│ │ │路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8,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10(起│潘淩涓 │106 年7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20日23│○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54分許│路與○○│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玖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1)│ │ │路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8,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11(起│潘淩涓 │106 年7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25日19│○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16分許│路與○○│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玖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2)│ │ │路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8,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12(起│潘淩涓 │106 年7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29日20│○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22分許│路與○○│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拾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3)│ │ │路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9,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13(起│潘淩涓 │106 年7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31日21│○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13分許│路與○○│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拾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4)│ │ │路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9,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14(起│潘淩涓 │106 年8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3 日22│○市○○│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表一編│ │時9分許 │路與○○│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號15)│ │ │路口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16,000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15(起│潘淩涓 │106 年8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5 日15│○鄉農會│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45分許│旁的巷子│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玖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6)│ │ │內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8,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16(起│潘淩涓 │106 年8 │○○縣○│甲○○與潘淩涓以臉書│甲○○販賣第二級毒││訴書附│ │月9 日11│○鄉農會│通訊軟體聯繫後,由侯│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表一編│ │時44分許│巷口內雜│淵智駕駛車牌號碼000-│玖月。未扣案之犯罪││號17)│ │ │貨店旁 │OOOO號自小客車在左列│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 │ │ │ │地點要求潘淩涓上車並│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在附近繞行,再於左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時間,以8,000 元之價│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半│ ││ │ │ │ │台兩予潘淩涓。 │ ││ │ │ │ │ │ │└───┴────┴────┴────┴──────────┴─────────┘附表二:(扣案物)┌──┬──────────┬──┬───────────┐│編號│物 品 名 稱│數量│備註 │├──┼──────────┼──┼───────────┤│ 1 │現金 │15萬│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2 │黃金項鍊 │3條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3 │黃金戒指 │5個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4 │K金戒指 │2只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5 │黃金(水晶)手鍊 │2條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6 │黃金(彩色繩)手鍊 │1條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7 │黃金手鍊 │5條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8 │黃金小墜飾 │7件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9 │郵局存簿 │1本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10 │郵局提款卡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11 │蘋果牌行動電話(含 │1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序號 │ │ ││ │000000000000000 ) │ │ │├──┼──────────┼──┼───────────┤│ 12 │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1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 ) │ │ │├──┼──────────┼──┼───────────┤│ 13 │夾鏈袋 │1袋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14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1部 │不宣告沒收。 ││ │小客車 │ │ │└──┴──────────┴──┴───────────┘附表三:(摘錄臉書對話主要內容)┌──┬────┬────┬───┬─────────────┬────┐│編號│監察對象│通話對象│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 │├──┼────┼────┼───┼─────────────┼────┤│ 1-1│ 甲○○ │吳佩珊(│105 年│甲○○打了電話給吳筱佩。(│106 年度││ │ │吳筱佩)│10 月 │0:33) │偵字6914││ │ │ │25 日 │吳佩珊:追到了嗎(16:48 )│號卷第31││ │ │ │ │吳佩珊:我這裡沒有小姐了(│頁至第31││ │ │ │ │16:48) │頁反面 ││ │ │ │ │吳佩珊:怎麼辦?我兩天沒收│ ││ │ │ │ │入了!月底又要到了,要繳房│ ││ │ │ │ │租!我真的一個頭兩個大!唉│ ││ │ │ │ │~(16:53) │ ││ │ │ │ │甲○○:有歲數很高( 18:09│ ││ │ │ │ │) │ ││ │ │ │ │吳佩珊:那這樣我快餓死了(│ ││ │ │ │ │18:11) │ ││ │ │ │ │甲○○:那別人可以接受為何│ ││ │ │ │ │你不行(18:12) │ ││ │ │ │ │甲○○:等等有小姐會下來(│ ││ │ │ │ │21:46) │ ││ │ │ │ │吳佩珊:嗯(21:47) │ ││ │ │ │ │吳佩珊:等你過來快餓死了!│ ││ │ │ │ │(22:48) │ ││ │ │ │ │吳佩珊:啥時才要過來( 23:│ ││ │ │ │ │58) │ ││ │ │ │ │甲○○:剩優的(23:58 ) │ ││ │ │ │ │吳佩珊:?(23:59 ) │ │├──┼────┼────┼───┼─────────────┼────┤│1-2 │甲○○ │吳佩珊(│105 年│吳佩珊:先過來在說讓我能應│106 年度││ │ │吳筱佩)│10 月 │付要不然會餓死(0:00) │偵字6914││ │ │ │26 日 │甲○○:嗯嗯(0:47) │號卷第32││ │ │ │ │甲○○:開(0:54) │頁 │├──┼────┼────┼───┼─────────────┼────┤│2 │甲○○ │吳佩珊(│105 年│吳佩珊:嗯... 剛剛風管的一│106 年度││ │ │吳筱佩)│10 月 │直打給我(13:55) │偵字6914││ │ │ │26 日 │吳佩珊:我沒接因為小姐的歲│號卷第32││ │ │ │ │數我有點不太清楚(13:57) │頁反面至││ │ │ │ │甲○○:接吧(14:45) │第33頁 ││ │ │ │ │甲○○:昨天一個 18 歲的正│ ││ │ │ │ │到爆(15:20) │ ││ │ │ │ │吳佩珊:那我一樣也是歲數報│ ││ │ │ │ │18嗎?(14:45) │ ││ │ │ │ │甲○○打了電話給吳筱佩。(│ ││ │ │ │ │15:22) │ ││ │ │ │ │吳佩珊:OK(17:37) │ ││ │ │ │ │吳佩珊:風管晚點會下來!(│ ││ │ │ │ │17:39) │ ││ │ │ │ │甲○○:幾點(17:39) │ ││ │ │ │ │甲○○:幾位(17:39) │ ││ │ │ │ │甲○○:你那邊要打嗎(17:3│ ││ │ │ │ │9) │ ││ │ │ │ │吳佩珊:1(17:39) │ ││ │ │ │ │甲○○:現在我身上超空(17│ ││ │ │ │ │:40) │ ││ │ │ │ │甲○○:沒錢(17:40) │ ││ │ │ │ │吳佩珊:還沒開市(17:41) │ ││ │ │ │ │甲○○:無言耶(17:41) │ ││ │ │ │ │吳佩珊:但先打1(17:41) │ ││ │ │ │ │吳佩珊:張(17:42) │ ││ │ │ │ │甲○○:開(18:39) │ │├──┼────┼────┼───┼─────────────┼────┤│3 │甲○○ │吳佩珊(│105 年│甲○○:在嗎(0:55) │106 年度││ │ │吳筱佩)│10 月 │吳佩珊:嗯(0:56) │偵字6914││ │ │ │31 日 │甲○○:下來我沒要上去(0:│號卷第39││ │ │ │ │56) │頁 ││ │ │ │ │吳佩珊:嗯(0:57) │ │├──┼────┼────┼───┼─────────────┼────┤│4 │甲○○ │吳佩珊(│105 年│甲○○:在那(17:17) │106 年度││ │ │吳筱佩)│11 月 │吳佩珊:家(17:26) │偵字6914││ │ │ │1 日 │吳佩珊:怎麼那麼久. 我還跟│號卷第40││ │ │ │ │雞借(17:31) │頁至第40││ │ │ │ │甲○○:。。(17:36) │頁反面 ││ │ │ │ │甲○○:那不用了(17:37) │ ││ │ │ │ │吳佩珊:啥(17:37) │ ││ │ │ │ │吳佩珊:借一點點(17:37) │ ││ │ │ │ │甲○○打了電話給吳佩珊(18│ ││ │ │ │ │:20) │ ││ │ │ │ │甲○○:開(18:24) │ │├──┼────┼────┼───┼─────────────┼────┤│5 │甲○○ │吳佩珊(│105 年│甲○○:你在哪?我現在已經│106 年度││ │ │吳筱佩)│11 月 │快到家了!(0:20) │偵字6914││ │ │ │6 日 │吳佩珊:人勒(0:24) │號卷第44││ │ │ │ │吳佩珊:睡著了嗎?(1:57)│頁至第45││ │ │ │ │吳佩珊:我會昏(1:57) │頁反面 ││ │ │ │ │甲○○:睡死(2:57) │ ││ │ │ │ │吳佩珊:哇勒(2:57) │ ││ │ │ │ │甲○○:說(2:57) │ ││ │ │ │ │吳佩珊:我連絡一下風管的(│ ││ │ │ │ │2:57) │ ││ │ │ │ │吳佩珊:他馬上就到了(3:03│ ││ │ │ │ │) │ ││ │ │ │ │甲○○:你齊了嗎(3:03) │ ││ │ │ │ │吳佩珊:還差了一點(3:04)│ ││ │ │ │ │甲○○:為何(3:04) │ ││ │ │ │ │吳佩珊:我自己先貼(3:06)│ ││ │ │ │ │吳佩珊:因為我要等到星期一│ ││ │ │ │ │才有人要還我(3:07) │ ││ │ │ │ │甲○○:哪你湊齊後馬上跟我│ ││ │ │ │ │說(3:07) │ ││ │ │ │ │吳佩珊:等等你能帶我去領嗎│ ││ │ │ │ │?(3:08) │ ││ │ │ │ │吳佩珊:你要先過來風管的快│ ││ │ │ │ │到了(3:08) │ ││ │ │ │ │吳佩珊:??(3:09) │ ││ │ │ │ │吳佩珊:多久會到阿?(3:14│ ││ │ │ │ │) │ ││ │ │ │ │甲○○:等等(3:23) │ ││ │ │ │ │甲○○:他到了哦(3:23) │ ││ │ │ │ │吳佩珊:好像已經到車站要坐│ ││ │ │ │ │車過來了(3:24) │ ││ │ │ │ │吳佩珊:他剛剛打有打來說快│ ││ │ │ │ │到了!我聽聲音應該是要坐計│ ││ │ │ │ │程車過來我家了!(3:26) │ ││ │ │ │ │甲○○:好了嗎(4:11) │ ││ │ │ │ │吳佩珊:嗯(4:13) │ ││ │ │ │ │吳佩珊:他們到了(4:13) │ ││ │ │ │ │吳佩珊:?(4:14) │ ││ │ │ │ │吳佩珊:你到哪了阿(4:15)│ ││ │ │ │ │吳佩珊:到了嗎(4:19) │ ││ │ │ │ │吳佩珊:在哪(4:25) │ ││ │ │ │ │甲○○:附近(4:25) │ ││ │ │ │ │甲○○:你好了嗎(4:26) │ ││ │ │ │ │甲○○:我沒要上去哦(4:26│ ││ │ │ │ │) │ ││ │ │ │ │吳佩珊:嗯(4:26) │ ││ │ │ │ │吳佩珊:我要下樓了喔! (4:│ ││ │ │ │ │27 ) │ ││ │ │ │ │甲○○:下來了嗎(4:37) │ │├──┼────┼────┼───┼─────────────┼────┤│6 │潘健軒(│甲○○ │105 年│你呼叫了甲○○(0:00) │106 年度││ │即毛仔)│ │11 月 │重播 │偵字6914││ │ │ │3 日 │潘健軒:你新站這條直直開找│號卷第13││ │ │ │ │一棟白色大樓叫群峰大第 │頁 ││ │ │ │ │你到了嗎我先下樓等你 │ ││ │ │ │ │幫我分成兩個 │ ││ │ │ │ │分開裝 │ ││ │ │ │ │甲○○錯過了你的來電(0:40)│ ││ │ │ │ │重播 │ ││ │ │ │ │甲○○:馬上到 │ ││ │ │ │ │潘健軒:那我下樓等你 │ ││ │ │ │ │我在路邊等 │ ││ │ │ │ │那邊幫我看一下是4100還是 │ ││ │ │ │ │4000 │ ││ │ │ │ │我剛剛好像多給你一百 │ ││ │ │ │ │這次45還是5 │ ││ │ │ │ │甲○○:4 │ ││ │ │ │ │潘健軒:給你4 就好? 還是差│ ││ │ │ │ │五 │ ││ │ │ │ │甲○○:這要交給我朋友的 │ ││ │ │ │ │潘健軒:所以我明天給你五百│ ││ │ │ │ │就沒了齁(6:00) │ │├──┼────┼────┼───┼─────────────┼────┤│7-1 │甲○○(│潘淩涓 │106 年│甲○○:降了(下午05:13:39│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 │) │偵字6914││ │) │ │13 日 │潘淩涓:好(下午05:16:40)│號卷第51││ │ │ │ │潘淩涓:我等等密你(下午05│頁至第51││ │ │ │ │:16:52) │頁反面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5:3│ ││ │ │ │ │8:00) │ ││ │ │ │ │潘淩涓:在嗎?(下午05:38:│ ││ │ │ │ │07) │ ││ │ │ │ │潘淩涓:現在的小姐身材漂亮│ ││ │ │ │ │嗎?有奶奶嗎?內褲不要黑黑│ ││ │ │ │ │的喔,這樣的小姐你有嗎(下│ ││ │ │ │ │午05:39:41) │ ││ │ │ │ │潘淩涓:太多頭在說現在降降│ ││ │ │ │ │降了。(下午05:41:39) │ ││ │ │ │ │甲○○:降品質不一定ok(下│ ││ │ │ │ │午07:00:07) │ ││ │ │ │ │潘淩涓:在嗎(下午07:13:00│ ││ │ │ │ │) │ ││ │ │ │ │潘淩涓:你覺得呢?(下午07│ ││ │ │ │ │:14:07)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1│ ││ │ │ │ │7:0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1│ ││ │ │ │ │7:0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1│ ││ │ │ │ │7:04)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1│ ││ │ │ │ │7:0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1│ ││ │ │ │ │7:06)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1│ ││ │ │ │ │7:06)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1│ ││ │ │ │ │7:07) │ ││ │ │ │ │甲○○:吖知(下午07:31:44│ ││ │ │ │ │) │ ││ │ │ │ │甲○○:你要叫嗎(下午07:3│ ││ │ │ │ │1:48) │ ││ │ │ │ │甲○○:現在有低些(下午07│ ││ │ │ │ │:31:56) │ ││ │ │ │ │甲○○:但我沒問幾歲(下午│ ││ │ │ │ │07:32:04)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3│ ││ │ │ │ │2:15) │ ││ │ │ │ │潘淩涓:嗯(下午07:32:16)│ ││ │ │ │ │潘淩涓:身材好嗎?(下午07│ ││ │ │ │ │:33:54) │ ││ │ │ │ │潘淩涓:現在多少(下午07:3│ ││ │ │ │ │4:09) │ ││ │ │ │ │潘淩涓:品質因該可以吧!(│ ││ │ │ │ │下午07:34:52) │ ││ │ │ │ │潘淩涓:你因該懂我要的小姐│ ││ │ │ │ │是如何的吧!(下午07:35:35│ ││ │ │ │ │) │ ││ │ │ │ │甲○○:很多地方的小姐(下│ ││ │ │ │ │午07:35:51) │ ││ │ │ │ │甲○○:都不同(下午07:35:│ ││ │ │ │ │53) │ ││ │ │ │ │甲○○:品質不明(下午07:3│ ││ │ │ │ │6:01) │ ││ │ │ │ │潘淩涓:是喔!(下午07:36:│ ││ │ │ │ │08) │ ││ │ │ │ │潘淩涓:哪現在如何呢?(下│ ││ │ │ │ │午07:36:23) │ ││ │ │ │ │甲○○:不是很理想掉成這樣│ ││ │ │ │ │(下午07:36:39) │ │├──┼────┼────┼───┼─────────────┼────┤│7-2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現在呢?你覺得哪邊│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 │小姐可帶出場的(下午07:50:│偵字6914││ │) │ │13 日 │40) │號卷第51││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5│頁反面至││ │ │ │ │2:50) │第52頁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5│ ││ │ │ │ │2:51)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7:5│ ││ │ │ │ │2:52) │ ││ │ │ │ │甲○○:要問(下午07:53:20│ ││ │ │ │ │) │ ││ │ │ │ │甲○○:一問怎樣(下午07:5│ ││ │ │ │ │3:23) │ ││ │ │ │ │潘淩涓:哪麻煩你了(下午07│ ││ │ │ │ │:53:31) │ ││ │ │ │ │潘淩涓:剛朋友來他們小姐還│ ││ │ │ │ │不錯價錢八,無色無味底褲也│ ││ │ │ │ │不會黑(下午07:54:58) │ ││ │ │ │ │潘淩涓:你有這樣的小姐嗎(│ ││ │ │ │ │下午07:55:20) │ ││ │ │ │ │甲○○:吖知(下午07:56:08│ ││ │ │ │ │) │ ││ │ │ │ │甲○○:8 也是有(下午07:5│ ││ │ │ │ │6:16) │ ││ │ │ │ │潘淩涓:問問看(下午07:56:│ ││ │ │ │ │18) │ ││ │ │ │ │甲○○:只是大奶(下午07:5│ ││ │ │ │ │6:21 ) │ ││ │ │ │ │甲○○:然後乾(下午 07:56│ ││ │ │ │ │:25) │ ││ │ │ │ │甲○○:看你(下午07:56:28│ ││ │ │ │ │) │ ││ │ │ │ │潘淩涓:有味嗎?(下午07:5│ ││ │ │ │ │6:46) │ ││ │ │ │ │潘淩涓:不會辦完事就想睡了│ ││ │ │ │ │吧!(下午 07:57:35) │ ││ │ │ │ │甲○○:無(下午07:58:35)│ ││ │ │ │ │潘淩涓:意思是 ok 的嗎?(│ ││ │ │ │ │下午 07:59:05) │ ││ │ │ │ │甲○○:人家 ok 但我不知道│ ││ │ │ │ │你o 不ok(下午07:59:59 ) │ ││ │ │ │ │潘淩涓:我比較喜歡跟你叫小│ ││ │ │ │ │姐(下午08:00:09) │ ││ │ │ │ │甲○○:這很奇妙的(下午08│ ││ │ │ │ │ :00:10) │ ││ │ │ │ │潘淩涓:哪就ok(下午08:00:│ ││ │ │ │ │28 ) │ ││ │ │ │ │甲○○:嫂子你如果要叫我要│ ││ │ │ │ │跟人家說(下午08:01:38) │ ││ │ │ │ │潘淩涓:當然叫阿(下午08:0│ ││ │ │ │ │1:52) │ ││ │ │ │ │潘淩涓:因為你們都ok,我也│ ││ │ │ │ │就ok(下午08:02:24) │ ││ │ │ │ │甲○○:好(下午08:03:16)│ │├──┼────┼────┼───┼─────────────┼────┤│7-3 │甲○○(│潘淩涓 │106 年│甲○○:嫂子(下午08:12:46│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13│)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嗯(下午08:12:50)│號卷第52││ │ │ │ │甲○○:最遠那裡嗎? (下午│頁反面至││ │ │ │ │08:12:51) │第53頁 ││ │ │ │ │潘淩涓:嗯(下午08:12:57)│ ││ │ │ │ │甲○○:到跟你說(下午08:1│ ││ │ │ │ │3:22) │ ││ │ │ │ │潘淩涓:嗯(下午08:13:48)│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2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 │ ││ │ │ │ │40:40)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44)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45)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46)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47)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48)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49)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50)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0:│ ││ │ │ │ │52) │ ││ │ │ │ │甲○○:(空白)(下午08:4│ ││ │ │ │ │1:31) │ ││ │ │ │ │甲○○:你打給淩娟潘。(下│ ││ │ │ │ │午08:42:51) │ ││ │ │ │ │潘淩涓:到(下午08:43:43)│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44:│ ││ │ │ │ │03 ) │ │├──┼────┼────┼───┼─────────────┼────┤│8-1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小姐做整套的多少(│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14│上午03:16:27)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空白)(下午12:4│號卷第54││ │ │ │ │8:10) │頁反頁至││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1:0│第55頁 ││ │ │ │ │7:3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1:0│ ││ │ │ │ │7:37) │ ││ │ │ │ │潘淩涓:在嗎?(下午01:07:│ ││ │ │ │ │49) │ ││ │ │ │ │潘淩涓:訴回(下午01:07:57│ ││ │ │ │ │) │ ││ │ │ │ │甲○○:嫂子打槍嗎?(下午│ ││ │ │ │ │01:44:50) │ ││ │ │ │ │潘淩涓:沒(下午01:44:59)│ ││ │ │ │ │潘淩涓:可以(下午01:45:04│ ││ │ │ │ │) │ ││ │ │ │ │甲○○:那不同我剛有問(下│ ││ │ │ │ │午01:45:19) │ ││ │ │ │ │潘淩涓:做全套多少(下午01│ ││ │ │ │ │:45:24) │ ││ │ │ │ │甲○○:什麼意思(下午01:4│ ││ │ │ │ │5:34) │ ││ │ │ │ │潘淩涓:小姐(下午01:45:53│ ││ │ │ │ │) │ ││ │ │ │ │甲○○:要問(下午01:46:03│ ││ │ │ │ │) │ ││ │ │ │ │潘淩涓:我是不是都半套(下│ ││ │ │ │ │午01:46:10) │ ││ │ │ │ │潘淩涓:我要全套(下午01:4│ ││ │ │ │ │6:18) │ ││ │ │ │ │潘淩涓:六甲要的(下午01:4│ ││ │ │ │ │6:29) │ ││ │ │ │ │甲○○:趕嗎(下午01:46:55│ ││ │ │ │ │) │ ││ │ │ │ │潘淩涓:下午四五點(下午01│ ││ │ │ │ │:47:07) │ ││ │ │ │ │甲○○:那麼趕(下午01:48:│ ││ │ │ │ │27) │ ││ │ │ │ │潘淩涓:四五點會很趕嗎?(│ ││ │ │ │ │下午01:49:09) │ ││ │ │ │ │潘淩涓:他前幾天就問我(下│ ││ │ │ │ │午01:49:32) │ ││ │ │ │ │甲○○:我問一下(下午01:4│ ││ │ │ │ │9:41) │ ││ │ │ │ │潘淩涓:我給他忘記了(下午│ ││ │ │ │ │01:49:42) │ ││ │ │ │ │甲○○:好(下午01:49:47)│ ││ │ │ │ │潘淩涓:好謝謝你(下午01:4│ ││ │ │ │ │9:51)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1:5│ ││ │ │ │ │3:24)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1:5│ ││ │ │ │ │3:24) │ ││ │ │ │ │甲○○:。。。。。(下午01│ ││ │ │ │ │:54:59) │ ││ │ │ │ │潘淩涓:拍謝我嫂子不小心發│ ││ │ │ │ │錯(下午01:58:11) │ ││ │ │ │ │潘淩涓:我刪掉了(下午01:5│ ││ │ │ │ │8:23) │ ││ │ │ │ │甲○○:什麼意思(下午02:0│ ││ │ │ │ │1:21) │ ││ │ │ │ │潘淩涓:我嫂子要傳我的照片│ ││ │ │ │ │到他的手機裡面(下午02:01:│ ││ │ │ │ │49) │ ││ │ │ │ │潘淩涓:結果他按錯傳給你了│ ││ │ │ │ │不好意思呢(下午02:02:06)│ ││ │ │ │ │甲○○:嫂子你4-5 點人家下│ ││ │ │ │ │來還是你上去(下午02:10:38│ ││ │ │ │ │) │ ││ │ │ │ │潘淩涓:我上去(下午02:11:│ ││ │ │ │ │11) │ ││ │ │ │ │潘淩涓:跟之前一樣回來給你│ ││ │ │ │ │(下午02:11:26) │ ││ │ │ │ │甲○○:嫂子(下午02:29:23│ ││ │ │ │ │) │ ││ │ │ │ │甲○○:你希望幾歲(下2:29│ ││ │ │ │ │:35) │ ││ │ │ │ │潘淩涓:15.16 (下午02:32:│ ││ │ │ │ │10) │ ││ │ │ │ │甲○○:好(下午02:39:44)│ ││ │ │ │ │潘淩涓:15嗎(下午02:40:07│ ││ │ │ │ │) │ ││ │ │ │ │甲○○:人家說16(下午02:4│ ││ │ │ │ │6:14)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2:46:25)│ │├──┼────┼────┼───┼─────────────┼────┤│8-2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還是你在哪裡我過去│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14│找你(下午06:05:33) │偵字6914││ │) │ │日 │甲○○:我在和聲市場這(下│號卷第55││ │ │ │ │午06:12:32)潘淩涓:我去跟│頁反面至││ │ │ │ │你帶小姐嗎(下午06:13:01)│第56頁 ││ │ │ │ │甲○○:對(下午06:17:33)│ ││ │ │ │ │潘淩涓:好我到和生市場的時│ ││ │ │ │ │後密你(下午06:18:00) │ ││ │ │ │ │甲○○:現在嗎(下午06:21:│ ││ │ │ │ │ 07) │ ││ │ │ │ │甲○○:嫂子(下午06:34:47│ ││ │ │ │ │ )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6:3│ ││ │ │ │ │9:32 ) │ ││ │ │ │ │潘淩涓:到(下午06:39:36)│ ││ │ │ │ │甲○○:門口嗎(下午06:39:│ ││ │ │ │ │ 50 ) │ ││ │ │ │ │潘淩涓:嗯(下午06:39:54)│ ││ │ │ │ │甲○○:馬上到(下午06:39:│ ││ │ │ │ │ 56 ) │ │├──┼────┼────┼───┼─────────────┼────┤│9-1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現在方便嗎?(上午│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17│01:24:45) │偵字6914││ │) │ │日 │甲○○:要問(上午01:26:03│號卷第59││ │ │ │ │) │頁至第59││ │ │ │ │甲○○:問怎樣(上午01:26:│頁反面 ││ │ │ │ │07) │ ││ │ │ │ │潘淩涓:幫我問(上午01:26:│ ││ │ │ │ │15) │ ││ │ │ │ │潘淩涓:我等你(上午01:26:│ ││ │ │ │ │21) │ ││ │ │ │ │潘淩涓:我要一樣的(上午01│ ││ │ │ │ │:26:28)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01:2│ ││ │ │ │ │9:12) │ ││ │ │ │ │甲○○:16?(上午01:29:32│ ││ │ │ │ │) │ ││ │ │ │ │潘淩涓:半套(上午01:29:44│ ││ │ │ │ │) │ ││ │ │ │ │甲○○:8 還7(上午01:30: │ ││ │ │ │ │04) │ ││ │ │ │ │甲○○:7 是最近的不怎好(│ ││ │ │ │ │上午01:30:16) │ ││ │ │ │ │潘淩涓:八(上午01:30:18)│ ││ │ │ │ │甲○○:8 是人家留的(上午│ ││ │ │ │ │01:30:23) │ ││ │ │ │ │潘淩涓:嗯(上午01:30:32)│ ││ │ │ │ │潘淩涓:八的(上午01:30:37│ ││ │ │ │ │) │ ││ │ │ │ │甲○○:嫂子(上午01:42:59│ ││ │ │ │ │) │ ││ │ │ │ │甲○○:你在哪(上午01:43:│ ││ │ │ │ │02) │ ││ │ │ │ │潘淩涓:家(上午01:43:11)│ ││ │ │ │ │甲○○:前面後面(上午01:4│ ││ │ │ │ │3:40) │ ││ │ │ │ │潘淩涓:前面好了(上午01:4│ ││ │ │ │ │3:52) │ ││ │ │ │ │潘淩涓:幾分到(上午01:44:│ ││ │ │ │ │30) │ ││ │ │ │ │甲○○:等人家來(上午01:4│ ││ │ │ │ │5:40) │ ││ │ │ │ │潘淩涓:好(上午01:45:48)│ ││ │ │ │ │潘淩涓:要出門密我(上午01│ ││ │ │ │ │:45:56) │ ││ │ │ │ │甲○○:不會太久(上午01:5│ ││ │ │ │ │7:07) │ │├──┼────┼────┼───┼─────────────┼────┤│9-2 │甲○○(│潘淩涓 │106 年│甲○○:嫂子(下午08:01:10│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17│) │偵字6914││ │) │ │日 │甲○○:你在嗎(下午08:01:│號卷第61││ │ │ │ │14) │頁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0│ ││ │ │ │ │1:27) │ ││ │ │ │ │甲○○:到那(下午08:01:54│ ││ │ │ │ │) │ ││ │ │ │ │潘淩涓:家(下午08:01:59)│ ││ │ │ │ │甲○○:最遠哪裡嗎(下午08│ ││ │ │ │ │:02:00) │ ││ │ │ │ │潘淩涓:嗯(下午08:02:04)│ ││ │ │ │ │甲○○:到跟你說(下午08: │ ││ │ │ │ │02:12)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8:02:30)│ ││ │ │ │ │甲○○:(空白)(下午08:1│ ││ │ │ │ │5:10)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15)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19)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21)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22)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24)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38)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39)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40)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15:│ ││ │ │ │ │42) │ ││ │ │ │ │甲○○:你打給了淩涓潘(下│ ││ │ │ │ │午08:16:23) │ │├──┼────┼────┼───┼─────────────┼────┤│10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請問超人在嗎(下午│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20│10:56:22)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請問超人在嗎超人超│號卷第63││ │ │ │ │人請回答我(下午10:56:39)│頁至第63││ │ │ │ │潘淩涓:人民呼叫超人(下午│頁反面 ││ │ │ │ │10:57:19) │ ││ │ │ │ │潘淩涓:超人請回答我(下午│ ││ │ │ │ │10:57:27) │ ││ │ │ │ │甲○○:(空白)(下午11:0│ ││ │ │ │ │3:39)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11:0│ ││ │ │ │ │4:56) │ ││ │ │ │ │潘淩涓:一樣(下午11:06:13│ ││ │ │ │ │)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11:0│ ││ │ │ │ │9:01) │ ││ │ │ │ │潘淩涓:我找你(下午11:09:│ ││ │ │ │ │14) │ ││ │ │ │ │甲○○:8 ?(下午11:14:30│ ││ │ │ │ │) │ ││ │ │ │ │潘淩涓:對(下午11:14:48)│ ││ │ │ │ │甲○○:趕嗎(下午11:17:50│ ││ │ │ │ │) │ ││ │ │ │ │潘淩涓:不趕(下午11:18:05│ ││ │ │ │ │) │ ││ │ │ │ │潘淩涓:我等你(下午11:18:│ ││ │ │ │ │23) │ ││ │ │ │ │甲○○:好(下午11:20:16)│ ││ │ │ │ │潘淩涓:好等你喔(下午11:2│ ││ │ │ │ │0:35) │ ││ │ │ │ │甲○○:嫂子(下午11:37:40│ ││ │ │ │ │)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11:3│ ││ │ │ │ │8:08) │ ││ │ │ │ │甲○○:到哪裡(下午11:39:│ ││ │ │ │ │38) │ ││ │ │ │ │潘淩涓:家(下午11:40:01)│ ││ │ │ │ │潘淩涓:十二點到遠的哪邊(│ ││ │ │ │ │下午11:40:42) │ ││ │ │ │ │潘淩涓:可以嗎(下午11:40:│ ││ │ │ │ │49) │ ││ │ │ │ │甲○○:嫂子(下午11:46:16│ ││ │ │ │ │)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11:4│ ││ │ │ │ │6:37) │ ││ │ │ │ │潘淩涓:怎(下午11:46:46)│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11:4│ ││ │ │ │ │6:48) │ ││ │ │ │ │甲○○:我快到時跟你說(下│ ││ │ │ │ │午11:47:25) │ ││ │ │ │ │甲○○:路上了(下午11:47:│ ││ │ │ │ │29) │ ││ │ │ │ │潘淩涓:好(下午11:47:36)│ ││ │ │ │ │甲○○:到到到(下午11:54:│ ││ │ │ │ │08) │ ││ │ │ │ │甲○○:(空白)(下午11:5│ ││ │ │ │ │4:11) │ ││ │ │ │ │甲○○:到到到(下午11:54:│ ││ │ │ │ │15) │ ││ │ │ │ │甲○○:到到到(下午11:54:│ ││ │ │ │ │26)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11:5│ ││ │ │ │ │4:32) │ ││ │ │ │ │潘淩涓:好我馬上出去(下午│ ││ │ │ │ │11:54:40) │ │├──┼────┼────┼───┼─────────────┼────┤│11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在嗎?(上午09:44:│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25│51)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上次你說有另外一批│號卷第67││ │ │ │ │小姐很便宜指要七張而已,這│頁至第68││ │ │ │ │批小姐還有嗎?(上午09:48:│頁 ││ │ │ │ │38)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0:0│ ││ │ │ │ │3:07)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0:0│ ││ │ │ │ │3:10)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0:0│ ││ │ │ │ │3:11)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0:0│ ││ │ │ │ │3:12)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0:0│ ││ │ │ │ │3:12)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5:2│ ││ │ │ │ │1:47) │ ││ │ │ │ │甲○○:便宜的(下午05:22:│ ││ │ │ │ │00) │ ││ │ │ │ │甲○○:沒了(下午05:22:02│ ││ │ │ │ │) │ ││ │ │ │ │甲○○:嫂子在漲了(下午05│ ││ │ │ │ │:22:11) │ ││ │ │ │ │甲○○:一團28了(下午05:4│ ││ │ │ │ │2:01) │ ││ │ │ │ │潘淩涓:哪現在小姐做半套要│ ││ │ │ │ │多少(下午05:43:29) │ ││ │ │ │ │甲○○:9 左右(下午05:54:│ ││ │ │ │ │47) │ ││ │ │ │ │潘淩涓:現在有空嗎(下午05│ ││ │ │ │ │:57:37) │ ││ │ │ │ │潘淩涓:我要半套小姐(下午│ ││ │ │ │ │05:58:36) │ ││ │ │ │ │甲○○:......(下午05:59:│ ││ │ │ │ │27) │ ││ │ │ │ │甲○○:我暈了(下午05:59:│ ││ │ │ │ │33) │ ││ │ │ │ │潘淩涓:拜託幫我叫小姐(下│ ││ │ │ │ │午06:00:29) │ ││ │ │ │ │潘淩涓:但今日沒辦法上床只│ ││ │ │ │ │能做半套(下午06:00:55) │ ││ │ │ │ │潘淩涓:八張(下午06:01:14│ ││ │ │ │ │) │ ││ │ │ │ │甲○○:8...(下午06:01:39│ ││ │ │ │ │) │ ││ │ │ │ │潘淩涓:嗯(下午06:01:46)│ ││ │ │ │ │甲○○:嫂子人家9 (下午06│ ││ │ │ │ │:02:01) │ ││ │ │ │ │潘淩涓:慘慘慘慘慘慘(下午│ ││ │ │ │ │06:02:26) │ ││ │ │ │ │潘淩涓:八沒辦法嗎?(下午│ ││ │ │ │ │06:02:46) │ ││ │ │ │ │甲○○:我砍過了(下午06:0│ ││ │ │ │ │3:06) │ ││ │ │ │ │甲○○:說現在攀升(下午06│ ││ │ │ │ │:03:17) │ ││ │ │ │ │潘淩涓:先等等我問一下我孫│ ││ │ │ │ │子(下午06:05:47) │ ││ │ │ │ │甲○○:我幫你另一邊(下午│ ││ │ │ │ │06:11:36) │ ││ │ │ │ │甲○○:問(下午06:11:38)│ ││ │ │ │ │甲○○:看能不能砍(下午06│ ││ │ │ │ │:11:46) │ ││ │ │ │ │潘淩涓:拜託了(下午06:15:│ ││ │ │ │ │44) │ ││ │ │ │ │潘淩涓:我等你的消息(下午│ ││ │ │ │ │06:15:54) │ ││ │ │ │ │甲○○:很趕嗎(下午06:18:│ ││ │ │ │ │36) │ ││ │ │ │ │潘淩涓:有點趕(下午06:19:│ ││ │ │ │ │37) │ ││ │ │ │ │潘淩涓:要去高雄(下午06:1│ ││ │ │ │ │9:50) │ ││ │ │ │ │甲○○:好(下午06:20:54)│ ││ │ │ │ │潘淩涓:謝謝你(下午06:21:│ ││ │ │ │ │17) │ ││ │ │ │ │甲○○:嫂子(下午06:55:30│ ││ │ │ │ │) │ ││ │ │ │ │甲○○:最遠哪裡嗎(下午06│ ││ │ │ │ │:55:34) │ ││ │ │ │ │潘淩涓:對(下午06:55:43)│ ││ │ │ │ │甲○○:到跟你說(下午06:5│ ││ │ │ │ │6:54) │ ││ │ │ │ │潘淩涓:差不多都久(下午06│ ││ │ │ │ │:57:19) │ ││ │ │ │ │甲○○:很快(下午06:57:28│ ││ │ │ │ │) │ ││ │ │ │ │潘淩涓:好我等你喔(下午06│ ││ │ │ │ │:57:39) │ ││ │ │ │ │甲○○:(空白)(下午07:1│ ││ │ │ │ │4:44)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4:│ ││ │ │ │ │48)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18)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22 )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24)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25)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28)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30)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32)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34)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48)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51)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55)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7:15:│ ││ │ │ │ │58) │ ││ │ │ │ │甲○○:你打給了淩涓潘。(│ ││ │ │ │ │下午07:16:31) │ │├──┼────┼────┼───┼─────────────┼────┤│12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在嗎?(下午01:12:│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29│51)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在嗎?(下午01:12:│號卷第69││ │ │ │ │56) │頁至第70││ │ │ │ │潘淩涓:在嗎?(下午01:13:│頁 ││ │ │ │ │00) │ ││ │ │ │ │潘淩涓:我要小姐半套(下午│ ││ │ │ │ │01:13:18) │ ││ │ │ │ │甲○○:嫂子攀升(下午05:0│ ││ │ │ │ │8:40) │ ││ │ │ │ │甲○○:9(下午05:08:41)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5:3│ ││ │ │ │ │6:02)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5:3│ ││ │ │ │ │6:09)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5:3│ ││ │ │ │ │6:11) │ ││ │ │ │ │潘淩涓:好等等我一下我問問│ ││ │ │ │ │(下午05:36:36) │ ││ │ │ │ │甲○○:好(下午05:53:20)│ ││ │ │ │ │潘淩涓:你幾點有空(下午05│ ││ │ │ │ │:53:49) │ ││ │ │ │ │潘淩涓:你錯過了一通淩涓潘│ ││ │ │ │ │的來電。(下午05:54:39) │ ││ │ │ │ │甲○○:嫂子幾點要載(下午│ ││ │ │ │ │05:54:51) │ ││ │ │ │ │潘淩涓:七點(下午05:55:15│ ││ │ │ │ │) │ ││ │ │ │ │潘淩涓:可以嗎!(下午05:5│ ││ │ │ │ │5:26) │ ││ │ │ │ │甲○○:你在密我(下午05:5│ ││ │ │ │ │8:22)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5:58:40)│ ││ │ │ │ │甲○○:嫂子(下午07:10:17│ ││ │ │ │ │) │ ││ │ │ │ │潘淩涓:有要載嗎(下午07:1│ ││ │ │ │ │0:25) │ ││ │ │ │ │甲○○:好(下午07:10:58)│ ││ │ │ │ │潘淩涓:把點(下午07:11:15│ ││ │ │ │ │) │ ││ │ │ │ │甲○○:我要先休息(下午07│ ││ │ │ │ │:17:17) │ ││ │ │ │ │潘淩涓:我八點就好(下午07│ ││ │ │ │ │:18:24) │ ││ │ │ │ │潘淩涓:拜託啦!(下午07:1│ ││ │ │ │ │8:31) │ ││ │ │ │ │甲○○:嫂子你現在沒控嗎(│ ││ │ │ │ │下午07:29:44) │ ││ │ │ │ │潘淩涓:快好了(下午07:30:│ ││ │ │ │ │12) │ ││ │ │ │ │潘淩涓:ㄨㄛ怕讓你ㄉㄥ(下│ ││ │ │ │ │午07:30:41) │ ││ │ │ │ │甲○○:我是很想睡(下午07│ ││ │ │ │ │:34:41) │ ││ │ │ │ │潘淩涓:你來到這邊多久現在│ ││ │ │ │ │(下午07:35:00) │ ││ │ │ │ │潘淩涓:最近的地方(下午07│ ││ │ │ │ │:35:08) │ ││ │ │ │ │甲○○:我在和聲市場(下午│ ││ │ │ │ │07:35:37) │ ││ │ │ │ │甲○○:這裡(下午07:35:42│ ││ │ │ │ │) │ ││ │ │ │ │甲○○:你在哪裡(下午07: │ ││ │ │ │ │35:49) │ ││ │ │ │ │潘淩涓:你會到我家前門的時│ ││ │ │ │ │候我就出去了(下午07:35:51│ ││ │ │ │ │) │ ││ │ │ │ │潘淩涓:快到前門密我(下午│ ││ │ │ │ │07:36:03) │ ││ │ │ │ │甲○○:想說嫂子你要出門(│ ││ │ │ │ │下午07:36:08) │ ││ │ │ │ │潘淩涓:沒有 我在忙(下午│ ││ │ │ │ │07:36:19) │ ││ │ │ │ │甲○○:因為我怕撞車 昨天│ ││ │ │ │ │都沒睡(下午07:36:28) │ ││ │ │ │ │潘淩涓:你真是的(下午07:3│ ││ │ │ │ │6:40) │ ││ │ │ │ │潘淩涓:有沒在做什麼睡覺睡│ ││ │ │ │ │覺睡覺(下午07:36:52) │ ││ │ │ │ │甲○○:要去了(下午07:52:│ ││ │ │ │ │36)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7:52:59)│ ││ │ │ │ │潘淩涓:快到了時後密我(下│ ││ │ │ │ │午07:53:04)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20:│ ││ │ │ │ │51) │ ││ │ │ │ │甲○○:(空白)(下午08:2│ ││ │ │ │ │0:53) │ ││ │ │ │ │甲○○:(空白)(下午08:2│ ││ │ │ │ │0:55)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21:│ ││ │ │ │ │00)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21:│ ││ │ │ │ │01) │ ││ │ │ │ │潘淩涓:到(下午08:22:10)│ │├──┼────┼────┼───┼─────────────┼────┤│13 │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小姐半套(下午08:0│106 年度││ │即林美貞│ │7 月31│6:33)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現在很趕(下午08:0│號卷第71││ │ │ │ │6:46) │頁至第72││ │ │ │ │潘淩涓:給個時間(下午08:0│頁 ││ │ │ │ │6:59) │ ││ │ │ │ │甲○○:馬上問(下午08:07:│ ││ │ │ │ │05) │ ││ │ │ │ │潘淩涓:快快快(下午08:07:│ ││ │ │ │ │23) │ ││ │ │ │ │甲○○:多趕(下午08:08:33│ ││ │ │ │ │) │ ││ │ │ │ │潘淩涓:等很久了(下午08:0│ ││ │ │ │ │8:53) │ ││ │ │ │ │潘淩涓:你給個時間可以嗎(│ ││ │ │ │ │下午08:09:00) │ ││ │ │ │ │潘淩涓:幾點到我家(下午08│ ││ │ │ │ │:09:09)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1:4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3:25) │ ││ │ │ │ │潘淩涓:多久多久(下午08:1│ ││ │ │ │ │4:39)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2)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4)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6)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7)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8)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8:1│ ││ │ │ │ │7:18) │ ││ │ │ │ │甲○○:好了(下午08:20:02│ ││ │ │ │ │) │ ││ │ │ │ │甲○○:嫂子哪裡(下午08:2│ ││ │ │ │ │0:05) │ ││ │ │ │ │甲○○:人家剛到(下午08:2│ ││ │ │ │ │0:17) │ ││ │ │ │ │潘淩涓:家(下午08:20:18)│ ││ │ │ │ │甲○○:最遠那嗎(下午08:2│ ││ │ │ │ │0:23)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8:20:29)│ ││ │ │ │ │甲○○:現在顛峰時段(下午│ ││ │ │ │ │08:20:31) │ ││ │ │ │ │甲○○:到密你哦(下午08:2│ ││ │ │ │ │0:37) │ ││ │ │ │ │潘淩涓:多久(下午08:20:40│ ││ │ │ │ │) │ ││ │ │ │ │潘淩涓:30(下午08:20:48)│ ││ │ │ │ │潘淩涓:分(下午08:20:52)│ ││ │ │ │ │潘淩涓:會到嗎(下午08:21:│ ││ │ │ │ │04) │ ││ │ │ │ │甲○○:35(下午08:27:36)│ ││ │ │ │ │潘淩涓:好最遠的那邊(下午│ ││ │ │ │ │08:28:25)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35:│ ││ │ │ │ │58) │ ││ │ │ │ │甲○○:到到到(下午08:36:│ ││ │ │ │ │11) │ ││ │ │ │ │潘淩涓:到(下午08:36:27)│ ││ │ │ │ │潘淩涓:我要去法院的超商(│ ││ │ │ │ │下午09:08:13) │ ││ │ │ │ │潘淩涓:五分鐘就到(下午09│ ││ │ │ │ │:08:21) │ ││ │ │ │ │潘淩涓:3 分鐘到(下午09:0│ ││ │ │ │ │8:30)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0│ ││ │ │ │ │8:5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0│ ││ │ │ │ │8:54) │ ││ │ │ │ │潘淩涓:你錯過了一通淩涓潘│ ││ │ │ │ │的來電。(下午09:11:26) │ ││ │ │ │ │潘淩涓:你錯過了一通淩涓潘│ ││ │ │ │ │的來電。(下午09:13:20) │ │├──┼────┼────┼───┼─────────────┼────┤│14-1│甲○○(│潘淩涓 │106 年│甲○○:嫂子(下午09:02:33│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3 │)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我好可憐喔等你等一│號卷第75││ │ │ │ │天了(下午09:02:58) │頁反面至││ │ │ │ │甲○○:嫂子(下午09:03:06│第76頁反││ │ │ │ │) │面 ││ │ │ │ │潘淩涓:小姐整套多少(下午│ ││ │ │ │ │09:03:19) │ ││ │ │ │ │甲○○:等等跟你說重要的事│ ││ │ │ │ │(下午09:03:21)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9:03:27)│ ││ │ │ │ │潘淩涓:先幫我問(下午09:0│ ││ │ │ │ │3:39) │ ││ │ │ │ │潘淩涓:整套(下午09:03:46│ ││ │ │ │ │) │ ││ │ │ │ │甲○○:不低(下午09:06:28│ ││ │ │ │ │) │ ││ │ │ │ │甲○○:嫂子你自己開我在問│ ││ │ │ │ │(下午09:10:36) │ ││ │ │ │ │潘淩涓:14或15(下午09:15:│ ││ │ │ │ │20) │ ││ │ │ │ │甲○○:問不到(下午09:18:│ ││ │ │ │ │34) │ ││ │ │ │ │潘淩涓:怎說(下午09:19:01│ ││ │ │ │ │) │ ││ │ │ │ │甲○○:太低(下午09:19:01│ ││ │ │ │ │) │ ││ │ │ │ │潘淩涓:16(下午09:19:12)│ ││ │ │ │ │甲○○:可以但是最近出來的│ ││ │ │ │ │(下午09:19:26) │ ││ │ │ │ │潘淩涓:最高了(下午09:19:│ ││ │ │ │ │30) │ ││ │ │ │ │甲○○:人家之前帶的都不可│ ││ │ │ │ │能(下午09:19:43) │ ││ │ │ │ │潘淩涓:16可以嗎(下午09:2│ ││ │ │ │ │0:00) │ ││ │ │ │ │潘淩涓:平直如何(下午09:2│ ││ │ │ │ │0:25) │ ││ │ │ │ │甲○○:爛(下午09:20:31)│ ││ │ │ │ │潘淩涓:小姐身材好嗎(下午│ ││ │ │ │ │09:20:36) │ ││ │ │ │ │甲○○:好的不可能那麼(下│ ││ │ │ │ │午09:20:38) │ ││ │ │ │ │甲○○:低(下午09:20:40)│ ││ │ │ │ │潘淩涓:哪多少(下午09:20:│ ││ │ │ │ │47) │ ││ │ │ │ │甲○○:大奶的還是小奶(下│ ││ │ │ │ │午09:21:08) │ ││ │ │ │ │潘淩涓:大奶是是怎樣(下午│ ││ │ │ │ │09:22:32) │ ││ │ │ │ │潘淩涓:小奶又如何(下午09│ ││ │ │ │ │:22:47) │ ││ │ │ │ │潘淩涓:我不懂耶!(下午09│ ││ │ │ │ │:23:07) │ ││ │ │ │ │潘淩涓:拜託幫我問最底線多│ ││ │ │ │ │少(下午09:24:02) │ ││ │ │ │ │甲○○:我問(下午09:28:51│ ││ │ │ │ │) │ ││ │ │ │ │甲○○:17我沒踩(下午09:2│ ││ │ │ │ │9:13) │ ││ │ │ │ │甲○○:沒空間(下午09:29:│ ││ │ │ │ │21) │ ││ │ │ │ │甲○○:叫我開18.5(下午09│ ││ │ │ │ │:29:31) │ ││ │ │ │ │甲○○:17到我這(下午09:2│ ││ │ │ │ │9:42) │ ││ │ │ │ │潘淩涓:慘慘慘(下午09:29:│ ││ │ │ │ │50) │ ││ │ │ │ │潘淩涓:慘慘慘(下午09:29:│ ││ │ │ │ │54) │ ││ │ │ │ │甲○○:沒踩沒差現在的真得│ ││ │ │ │ │很老(下午09:30:01) │ ││ │ │ │ │潘淩涓:人家開165 (下午09│ ││ │ │ │ │:30:15) │ ││ │ │ │ │潘淩涓:很老是不好嗎(下午│ ││ │ │ │ │09:30:29) │ ││ │ │ │ │潘淩涓:哪辦完事底褲會黑嗎│ ││ │ │ │ │? (下午09:31:06) │ ││ │ │ │ │潘淩涓:身上會有味道嗎?(│ ││ │ │ │ │下午09:31:27) │ ││ │ │ │ │潘淩涓:慘慘慘(下午09:31:│ ││ │ │ │ │45) │ ││ │ │ │ │甲○○:16... (下午09:33:│ ││ │ │ │ │10) │ ││ │ │ │ │甲○○:我去發明(下午09:3│ ││ │ │ │ │3:15) │ ││ │ │ │ │潘淩涓:嗯(下午09:33:16)│ ││ │ │ │ │甲○○:等我一下(下午09:3│ ││ │ │ │ │3:22) │ │├──┼────┼────┼───┼─────────────┼────┤│14-2│甲○○(│潘淩涓 │106 年│甲○○:嫂子(下午09:55:04│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3 │)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空白)(下午09:5│號卷第76││ │ │ │ │5:11) │頁反面至││ │ │ │ │甲○○:來最遠這(下午09:5│第77頁反││ │ │ │ │5:14) │面 ││ │ │ │ │潘淩涓:多久到(下午09:55:│ ││ │ │ │ │44) │ ││ │ │ │ │甲○○:(空白)(下午09:5│ ││ │ │ │ │5:58) │ ││ │ │ │ │甲○○:馬上到(下午09:55:│ ││ │ │ │ │59) │ ││ │ │ │ │甲○○:我每手機(下午09:5│ ││ │ │ │ │6:04) │ ││ │ │ │ │潘淩涓:等等(下午09:56:08│ ││ │ │ │ │) │ ││ │ │ │ │甲○○:那我要先跑其他地方│ ││ │ │ │ │了(下午09:56:26) │ ││ │ │ │ │甲○○:不然跑不完(下午09│ ││ │ │ │ │:56:41) │ ││ │ │ │ │甲○○:那晚點我再回你(下│ ││ │ │ │ │午09:56:59) │ ││ │ │ │ │甲○○:不然就明日了(下 │ ││ │ │ │ │午09:57:0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5│ ││ │ │ │ │7:54) │ ││ │ │ │ │潘淩涓:現在(下午09:57:58│ ││ │ │ │ │) │ ││ │ │ │ │潘淩涓:你錯過了一通淩涓潘│ ││ │ │ │ │的來電。(下午09:58:03) │ ││ │ │ │ │甲○○:。。。。。(下午09│ ││ │ │ │ │:58:09) │ ││ │ │ │ │潘淩涓:我過去(下午09:58:│ ││ │ │ │ │11) │ ││ │ │ │ │甲○○:好(下午09:58:15)│ ││ │ │ │ │甲○○:我馬上到(下午09:5│ ││ │ │ │ │8:19) │ ││ │ │ │ │甲○○:最遠那(下午09:58:│ ││ │ │ │ │29) │ ││ │ │ │ │潘淩涓:對(下午09:59:01)│ ││ │ │ │ │潘淩涓:到到到(下午10:09:│ ││ │ │ │ │40) │ │├──┼────┼────┼───┼─────────────┼────┤│15-1│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在嗎?現在還要做整│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4 │套的小姐(上午08:18:02)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很急又很趕(上午08│號卷第78││ │ │ │ │:19:01) │頁至第78││ │ │ │ │潘淩涓:拜託麻煩你了(上午│頁反面 ││ │ │ │ │08:19:13) │ ││ │ │ │ │潘淩涓:你錯過一通淩涓潘的│ ││ │ │ │ │來電。(上午08:35:23) │ ││ │ │ │ │潘淩涓:在嗎?(上午10:23:│ ││ │ │ │ │58) │ ││ │ │ │ │潘淩涓:在嗎?(上午10:24:│ ││ │ │ │ │04) │ ││ │ │ │ │潘淩涓:在嗎?(上午10:24:│ ││ │ │ │ │09)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0:3│ ││ │ │ │ │8:35)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0│ ││ │ │ │ │4:43)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0│ ││ │ │ │ │4:47)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0│ ││ │ │ │ │4:48)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0│ ││ │ │ │ │4:49) │ ││ │ │ │ │潘淩涓:我要小姐坐半套的(│ ││ │ │ │ │上午11:05:08)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12:2│ ││ │ │ │ │2:37)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0│ ││ │ │ │ │9:5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0│ ││ │ │ │ │9:54)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0│ ││ │ │ │ │9:5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0│ ││ │ │ │ │9:57)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3)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4)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5)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6)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7)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1│ ││ │ │ │ │0:08) │ ││ │ │ │ │潘淩涓:我要小姐(下午09:1│ ││ │ │ │ │0:27) │ ││ │ │ │ │潘淩涓:我要小姐(下午09:1│ ││ │ │ │ │0:34)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9:5│ ││ │ │ │ │7:51) │ │├──┼────┼────┼───┼─────────────┼────┤│15-2│甲○○(│潘淩涓 │106 年│甲○○:嫂子昨日被衝(下午│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5 │02:06:12)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你(下午02:07:28)│號卷第79││ │ │ │ │甲○○:我被害(下午02:07:│頁至第79││ │ │ │ │41) │頁反面 ││ │ │ │ │潘淩涓:你也有事(下午02:0│ ││ │ │ │ │7:55) │ ││ │ │ │ │甲○○:對(下午02:08:01)│ ││ │ │ │ │潘淩涓:有沒有怎樣(下午02│ ││ │ │ │ │:08:09) │ ││ │ │ │ │甲○○:嫂子你呢(下午02:0│ ││ │ │ │ │8:09) │ ││ │ │ │ │潘淩涓:沒有捏我沒有(下午│ ││ │ │ │ │02:08:21) │ ││ │ │ │ │甲○○:看對方有沒有證據(│ ││ │ │ │ │下午02:08:23) │ ││ │ │ │ │潘淩涓:是喔(下午02:08:33│ ││ │ │ │ │) │ ││ │ │ │ │甲○○:嫂子現在呢(下午02│ ││ │ │ │ │:08:39) │ ││ │ │ │ │潘淩涓:有監聽譯文嗎(下午│ ││ │ │ │ │02:08:41) │ ││ │ │ │ │甲○○:沒有(下午02:08:46│ ││ │ │ │ │) │ ││ │ │ │ │潘淩涓:有監聽譯文嗎 那就│ ││ │ │ │ │不用怕了(下午02:08:55) │ ││ │ │ │ │潘淩涓:3 點半方便嗎(下午│ ││ │ │ │ │02:09:03) │ ││ │ │ │ │甲○○:我不能去(下午02:0│ ││ │ │ │ │9:12) │ ││ │ │ │ │甲○○:要麻煩你跑了(下午│ ││ │ │ │ │02:09:17) │ ││ │ │ │ │潘淩涓:沒關係我過去(下午│ ││ │ │ │ │02:09:22) │ ││ │ │ │ │甲○○:刑事偵查在盯我(下│ ││ │ │ │ │午02:09:30) │ ││ │ │ │ │潘淩涓:沒關係我過去(下午│ ││ │ │ │ │02:09:36) │ ││ │ │ │ │甲○○:幾點嫂子(下午02:0│ ││ │ │ │ │9:46) │ ││ │ │ │ │潘淩涓:那個時間ok吧(下午│ ││ │ │ │ │02:09:46) │ ││ │ │ │ │潘淩涓:我有跟你說三個半(│ ││ │ │ │ │下午02:09:54) │ ││ │ │ │ │甲○○:好(下午02:10:00)│ ││ │ │ │ │甲○○:我們在聯絡(下午02│ ││ │ │ │ │:10:05) │ ││ │ │ │ │潘淩涓:那我要出門的時候呢│ ││ │ │ │ │(下午02:10:09) │ ││ │ │ │ │甲○○:你告知我(下午02:1│ ││ │ │ │ │0:20) │ ││ │ │ │ │潘淩涓:密你(下午02:10:25│ ││ │ │ │ │) │ ││ │ │ │ │甲○○:我從高雄下去(下午│ ││ │ │ │ │02:10:29)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2:10:34)│ ││ │ │ │ │甲○○:麟洛交流道的永和豆│ ││ │ │ │ │漿知道嗎(下午02:10:45) │ ││ │ │ │ │潘淩涓:你要小心喔(下午02│ ││ │ │ │ │:10:47) │ ││ │ │ │ │甲○○:我知道(下午02:10:│ ││ │ │ │ │52) │ ││ │ │ │ │潘淩涓:知道(下午02:10:54│ ││ │ │ │ │) │ ││ │ │ │ │甲○○:那我們在哪裡聊(下│ ││ │ │ │ │午02:11:16) │ ││ │ │ │ │甲○○:三點半(下午02:11:│ ││ │ │ │ │23) │ ││ │ │ │ │潘淩涓:好(下午02:11:29)│ │├──┼────┼────┼───┼─────────────┼────┤│15-3│甲○○(│潘淩涓 │106 年│甲○○:嫂子(下午03:02:34│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5 │)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我洗好了差不多要出│號卷第79││ │ │ │ │門了(下午03:03:06) │頁反面 ││ │ │ │ │甲○○:你出發了嗎(下午03│ ││ │ │ │ │:03:12) │ ││ │ │ │ │潘淩涓:還沒(下午03:03:19│ ││ │ │ │ │) │ ││ │ │ │ │甲○○:叫怎樣(下午03:03:│ ││ │ │ │ │25) │ ││ │ │ │ │潘淩涓:石小姐半套(下午03│ ││ │ │ │ │:04:31) │ ││ │ │ │ │甲○○:5 萬(下午03:04:58│ ││ │ │ │ │) │ │├──┼────┼────┼───┼─────────────┼────┤│15-4│甲○○(│潘淩涓 │106 年│甲○○:嫂子你3 半(下午03│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5 │:07:34) │偵字6914││ │) │ │日 │甲○○:會到嗎(下午03:07:│號卷第79││ │ │ │ │38) │頁反面至││ │ │ │ │潘淩涓:會我會到的(下午03│第80頁反││ │ │ │ │:08:29) │面 ││ │ │ │ │潘淩涓:我騎摩托車(下午03│ ││ │ │ │ │:08:36) │ ││ │ │ │ │甲○○:。。。。(下午03:0│ ││ │ │ │ │8:41) │ ││ │ │ │ │甲○○:摩托車(下午03:08:│ ││ │ │ │ │47) │ ││ │ │ │ │潘淩涓:車子怪怪的(下午03│ ││ │ │ │ │:08:53) │ ││ │ │ │ │甲○○:這樣好嗎(下午03:0│ ││ │ │ │ │8:55) │ ││ │ │ │ │潘淩涓:OK啦(下午03:09:14│ ││ │ │ │ │) │ ││ │ │ │ │甲○○:可以安全到家嗎(下│ ││ │ │ │ │午03:09:14) │ ││ │ │ │ │甲○○:好(下午03:09:18)│ ││ │ │ │ │潘淩涓:沒問題(下午03:09:│ ││ │ │ │ │27) │ ││ │ │ │ │潘淩涓:我出門了(下午03:2│ ││ │ │ │ │6:17) │ ││ │ │ │ │潘淩涓:不好意思(下午03:2│ ││ │ │ │ │6:22) │ ││ │ │ │ │甲○○:好(下午03:27:07)│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3:3│ ││ │ │ │ │1:26) │ ││ │ │ │ │甲○○:。。。。。。(下午│ ││ │ │ │ │03:32:04) │ ││ │ │ │ │甲○○:到了喔..(下午03:3│ ││ │ │ │ │2:11) │ ││ │ │ │ │甲○○:嫂子(下午03:34:05│ ││ │ │ │ │) │ ││ │ │ │ │甲○○:你還沒開底(下午03│ ││ │ │ │ │:34:30) │ ││ │ │ │ │潘淩涓:到(下午03:39:47)│ ││ │ │ │ │甲○○:嫂子(下午03:40:29│ ││ │ │ │ │) │ ││ │ │ │ │甲○○:幾歲接受(下午03:4│ ││ │ │ │ │0:34) │ ││ │ │ │ │甲○○:嫂子(下午03:41:36│ ││ │ │ │ │) │ ││ │ │ │ │甲○○:你在豆漿嗎(下午03│ ││ │ │ │ │:41:43) │ ││ │ │ │ │潘淩涓:對面全家(下午03:4│ ││ │ │ │ │1:55) │ ││ │ │ │ │甲○○:嫂子你一直往裡面你│ ││ │ │ │ │會看到農會(下午03:42:23)│ ││ │ │ │ │甲○○:有嗎(下午03:42:39│ ││ │ │ │ │) │ ││ │ │ │ │潘淩涓:吃豆漿那一條嗎(下│ ││ │ │ │ │午03:42:40) │ ││ │ │ │ │甲○○:不是(下午03:42:45│ ││ │ │ │ │) │ ││ │ │ │ │甲○○:全家那條(下午03:4│ ││ │ │ │ │2:50) │ ││ │ │ │ │潘淩涓:全家這一條進來嗎(│ ││ │ │ │ │下午03:42:54) │ ││ │ │ │ │甲○○:左邊(下午03:42:58│ ││ │ │ │ │) │ ││ │ │ │ │潘淩涓:(空白)(下午03:4│ ││ │ │ │ │3:02) │ ││ │ │ │ │甲○○:你會看到農會(下午│ ││ │ │ │ │03:43:06) │ ││ │ │ │ │潘淩涓:等一下我看一下(下│ ││ │ │ │ │午03:43:11) │ ││ │ │ │ │潘淩涓:等一下我看一下(下│ ││ │ │ │ │午03:43:28) │ ││ │ │ │ │甲○○:有嗎(下午03:43:54│ ││ │ │ │ │) │ ││ │ │ │ │甲○○:我在3 公里下橋(下│ ││ │ │ │ │午03:44:07) │ ││ │ │ │ │潘淩涓:有看到了(下午03:4│ ││ │ │ │ │5:11) │ ││ │ │ │ │潘淩涓:農會(下午03:45:15│ ││ │ │ │ │) │ ││ │ │ │ │潘淩涓:在這等你嗎(下午03│ ││ │ │ │ │:45:37) │ ││ │ │ │ │甲○○:嗯好我馬上過去(下│ ││ │ │ │ │午03:45:39) │ │├──┼────┼────┼───┼─────────────┼────┤│16-1│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我找你(下午06:44:│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8 │42)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我要半套小姐(下午│號卷第83││ │ │ │ │06:45:31) │頁至83頁││ │ │ │ │甲○○:嫂子(下午08:42:53│反面 ││ │ │ │ │) │ ││ │ │ │ │甲○○:今天很辣(下午08:4│ ││ │ │ │ │2:59) │ ││ │ │ │ │潘淩涓:會嗎(下午08:43:10│ ││ │ │ │ │) │ ││ │ │ │ │甲○○:明天好不(下午08:4│ ││ │ │ │ │3:17) │ ││ │ │ │ │潘淩涓:我5 找你耶(下午08│ ││ │ │ │ │:43:22) │ ││ │ │ │ │甲○○:因為我剛又被追(下│ ││ │ │ │ │午08:43:28) │ ││ │ │ │ │潘淩涓:是喔(下午08:43:35│ ││ │ │ │ │) │ ││ │ │ │ │甲○○:兩台(下午08:43:40│ ││ │ │ │ │) │ ││ │ │ │ │甲○○:搜不到(下午08:43:│ ││ │ │ │ │49) │ ││ │ │ │ │潘淩涓:我身上沒小姐陪睡了│ ││ │ │ │ │(下午08:43:53) │ ││ │ │ │ │潘淩涓:好險(下午08:44:05│ ││ │ │ │ │) │ ││ │ │ │ │甲○○:。。。。(下午08:4│ ││ │ │ │ │4:38) │ ││ │ │ │ │潘淩涓:半套(下午08:44:45│ ││ │ │ │ │) │ ││ │ │ │ │甲○○:我暈(下午08:44:45│ ││ │ │ │ │) │ ││ │ │ │ │甲○○:現在不敢去(下午 │ ││ │ │ │ │08:44:56) │ ││ │ │ │ │甲○○:怕被跟(下午08:45:│ ││ │ │ │ │01) │ ││ │ │ │ │潘淩涓:小姐沒抓龍睡不早(│ ││ │ │ │ │下午08:45:02) │ ││ │ │ │ │甲○○:如果明早(下午08:4│ ││ │ │ │ │5:06) │ ││ │ │ │ │甲○○:我就可以(下午08:4│ ││ │ │ │ │5:10) │ ││ │ │ │ │甲○○:現在我擔心出門被跟│ ││ │ │ │ │(下午08:45:26) │ ││ │ │ │ │潘淩涓:但真的沒小姐陪睡(│ ││ │ │ │ │下午08:45:42) │ ││ │ │ │ │潘淩涓:怪怪的(下午08:45:│ ││ │ │ │ │58) │ ││ │ │ │ │甲○○:我問一下(下午08:4│ ││ │ │ │ │6:06) │ ││ │ │ │ │潘淩涓:謝謝你(下午08:46:│ ││ │ │ │ │16) │ ││ │ │ │ │甲○○:人家那也沒有(下午│ ││ │ │ │ │08:47:13) │ ││ │ │ │ │甲○○:嫂子你等我明天(下│ ││ │ │ │ │午08:47:21) │ ││ │ │ │ │甲○○:我找大奶(下午08:4│ ││ │ │ │ │7:30) │ ││ │ │ │ │潘淩涓:明天差不多什麼時段│ ││ │ │ │ │(下午08:48:37) │ ││ │ │ │ │潘淩涓:好讓我跟客戶說明天│ ││ │ │ │ │了(下午08:49:03) │ ││ │ │ │ │甲○○:對不起(下午08:49:│ ││ │ │ │ │56) │ ││ │ │ │ │甲○○:早上(下午08:49:58│ ││ │ │ │ │) │ ││ │ │ │ │潘淩涓:喔幾點(下午08:50:│ ││ │ │ │ │32) │ ││ │ │ │ │潘淩涓:一大早可以嗎?(下│ ││ │ │ │ │午08:50:57) │ ││ │ │ │ │甲○○:對(下午08:54:05)│ ││ │ │ │ │潘淩涓:五六點(下午08:54:│ ││ │ │ │ │35) │ ││ │ │ │ │甲○○:8 點左右(下午08:5│ ││ │ │ │ │5:25) │ ││ │ │ │ │潘淩涓:ㄏㄠ(下午08:56:28│ ││ │ │ │ │) │ ││ │ │ │ │潘淩涓:到時候密我(下午08│ ││ │ │ │ │:57:00) │ ││ │ │ │ │甲○○:好拍謝(下午09:05:│ ││ │ │ │ │48) │ ││ │ │ │ │潘淩涓:哪我就先跟他們說明│ ││ │ │ │ │天早上(下午09:06:59) │ │├──┼────┼────┼───┼─────────────┼────┤│16-2│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找你(上午10:18:24│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9 │) │偵字6914││ │) │ │日 │甲○○:在嗎?(上午10:18:│號卷第84││ │ │ │ │28) │頁 ││ │ │ │ │潘淩涓:在嗎(上午10:18:32│ ││ │ │ │ │) │ ││ │ │ │ │甲○○:嫂子(上午10:18:36│ ││ │ │ │ │) │ ││ │ │ │ │潘淩涓:嗯(上午10:18:39)│ ││ │ │ │ │甲○○:一樣我下(上午10:1│ ││ │ │ │ │8:41) │ ││ │ │ │ │甲○○:跟你說(上午10:18:│ ││ │ │ │ │44) │ ││ │ │ │ │甲○○:好嗎(上午10:18:46│ ││ │ │ │ │) │ ││ │ │ │ │潘淩涓:好(上午10:18:48)│ ││ │ │ │ │潘淩涓:現在嗎(上午10:18:│ ││ │ │ │ │55) │ ││ │ │ │ │潘淩涓:你有空嗎(上午10:1│ ││ │ │ │ │9:08) │ ││ │ │ │ │潘淩涓:能載我去長治一趟嗎│ ││ │ │ │ │(上午10:19:45) │ ││ │ │ │ │潘淩涓:收錢(上午10:19:57│ ││ │ │ │ │) │ ││ │ │ │ │潘淩涓:你多久到(上午10:2│ ││ │ │ │ │1:05) │ ││ │ │ │ │甲○○:會很辣喔(上午10:2│ ││ │ │ │ │1:30) │ ││ │ │ │ │甲○○:應該我的身分現在很│ ││ │ │ │ │敏感(上午10:21:42) │ ││ │ │ │ │潘淩涓:你要過來嗎(上午10│ ││ │ │ │ │:22:14) │ ││ │ │ │ │甲○○:我到交流道一樣(上│ ││ │ │ │ │午10:25:02) │ │├──┼────┼────┼───┼─────────────┼────┤│16-3│甲○○(│潘淩涓 │106 年│潘淩涓:在哪(上午10:42:57│106 年度││ │即林美貞│ │8 月9 │) │偵字6914││ │) │ │日 │潘淩涓:我過去(上午10:43:│號卷第84││ │ │ │ │03) │頁反面至││ │ │ │ │潘淩涓:朋友剛毫還(上午10│第85頁反││ │ │ │ │:43:17) │面 ││ │ │ │ │甲○○:等我我在催人家(上│ ││ │ │ │ │午10:44:13) │ ││ │ │ │ │潘淩涓:好(上午10:44:22)│ ││ │ │ │ │甲○○:人家要帶小姐來(上│ ││ │ │ │ │午10:44:23) │ ││ │ │ │ │甲○○:馬上好(上午10:44:│ ││ │ │ │ │34) │ ││ │ │ │ │潘淩涓:好的(上午10:44:34│ ││ │ │ │ │) │ ││ │ │ │ │潘淩涓:我要去哪裡找你(上│ ││ │ │ │ │午10:44:54) │ ││ │ │ │ │潘淩涓:我等ㄋㄧ(上午10:4│ ││ │ │ │ │6:39) │ ││ │ │ │ │潘淩涓:好了嗎(上午10:55:│ ││ │ │ │ │16) │ ││ │ │ │ │潘淩涓:好了嗎(上午11:09:│ ││ │ │ │ │29) │ ││ │ │ │ │潘淩涓:好了嗎?(上午11:0│ ││ │ │ │ │9:39) │ ││ │ │ │ │潘淩涓:要去哪裡找你(上午│ ││ │ │ │ │11:09:49) │ ││ │ │ │ │潘淩涓:快拉(上午11:10:11│ ││ │ │ │ │) │ ││ │ │ │ │潘淩涓:哈囉!(上午11:10:│ ││ │ │ │ │37) │ ││ │ │ │ │潘淩涓:哈囉!(上午11:10:│ ││ │ │ │ │42) │ ││ │ │ │ │甲○○:要了(上午11:15:58│ ││ │ │ │ │) │ ││ │ │ │ │甲○○:嫂子(上午11:16:03│ ││ │ │ │ │) │ ││ │ │ │ │甲○○:你上次農會(上午11│ ││ │ │ │ │:16:08) │ ││ │ │ │ │甲○○:一直下來有間雜貨店│ ││ │ │ │ │在右邊(上午11:16:29) │ ││ │ │ │ │潘淩涓:好(上午11:23:30)│ ││ │ │ │ │潘淩涓:現在嗎(上午11:23:│ ││ │ │ │ │38)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3│ ││ │ │ │ │0:54) │ ││ │ │ │ │潘淩涓:到(上午11:40:35)│ ││ │ │ │ │潘淩涓:你錯過了一通淩涓潘│ ││ │ │ │ │的來電。(上午11:41:02) │ ││ │ │ │ │潘淩涓:你錯過了一通淩涓潘│ ││ │ │ │ │的來電。(上午11:41:31) │ ││ │ │ │ │潘淩涓:到到到(上午11:41:│ ││ │ │ │ │45)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46)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1)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1)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2)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3)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4)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5)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5)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6) │ ││ │ │ │ │潘淩涓:(空白)(上午11:4│ ││ │ │ │ │1:57) │ ││ │ │ │ │甲○○:(空白)(上午11:4│ ││ │ │ │ │2:45) │ ││ │ │ │ │潘淩涓:到(上午11:42:51)│ ││ │ │ │ │甲○○:哪裡(上午11:43:00│ ││ │ │ │ │) │ ││ │ │ │ │潘淩涓:我們開車(上午11:4│ ││ │ │ │ │3:03) │ ││ │ │ │ │潘淩涓:我跟一位女生朋友(│ ││ │ │ │ │上午11:43:20) │ ││ │ │ │ │潘淩涓:雜貨店(上午11:43:│ ││ │ │ │ │27) │ ││ │ │ │ │甲○○:看能不能單獨(上午│ ││ │ │ │ │11:43:28) │ ││ │ │ │ │潘淩涓:好(上午11:43:33)│ ││ │ │ │ │潘淩涓:我會下車(上午11:4│ ││ │ │ │ │3:41) │ ││ │ │ │ │甲○○:叫他繞一下好嗎(上│ ││ │ │ │ │午11:43:47) │ ││ │ │ │ │潘淩涓:好(上午11:44:00)│ ││ │ │ │ │潘淩涓:我在雜貨店門口等你│ ││ │ │ │ │(上午11:44:12) │ ││ │ │ │ │甲○○:馬上到(上午11:44:│ ││ │ │ │ │21) │ ││ │ │ │ │甲○○:嫂子叫他先離開(上│ ││ │ │ │ │午11:44:27) │ ││ │ │ │ │潘淩涓:ㄏㄠ(上午11:44:4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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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