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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上訴字第 4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書豪選任辯護人 陳依伶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書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書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196條、第339條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年4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7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張書豪所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在案,可預期被告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因被告尚有前開羈押事由,並非具保得以代替,其具保聲請並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