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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上訴字第 8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88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建文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6號、105年度訴字第861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514 號、第14955 號、第17887 號、第20171 號;追加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6187 號;移送併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447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建文明知並無陳奕迅、林宥嘉之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間起,在不詳地點,利用其所有之ASUS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號)雙卡手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在CITYTALK城市通(下稱城市通)網站使用賣家名稱「Nicol 」、「小文」、「丞丞發」,及在PTT 網站上使用「QWEZXC」、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帳號,刊登販售陳奕迅、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黃建文於PTT 網站上刊登之訊息如附表二所示),並以LINE名稱「alian77917」、「小馬」、「Chen .fa(丞發)」、「smal

l 」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電子信箱「huang .nicol@yahoo .com .tw 」、「smallwen70@hotmail .com 」、「wonder9911@yahoo .com .tw 」為聯絡方式,適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上網瀏覽上揭訊息後,乃以網路留言或以前揭門號、電子信箱、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建文,向黃建文表示欲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黃建文仍向該等被害人佯稱其有上開演唱會特定座位門票待出售,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黃建文指示,將附表一所示約定款項匯至黃建文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澄清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內,嗣黃建文收取款項後,遲未依約交付約定門票,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嗣經警於105 年5 月12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建文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判決所引用之各項傳聞證據,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黃建文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9頁),復俱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在城市通及PTT 網站上販售陳奕迅、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訊息,附表一所示買家均於瀏覽被告刊登之訊息後,與被告聯繫,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被告所使用之郵局帳戶、富邦帳戶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幫LINE名稱「王子」的人代售演唱會門票,由我負責與買家聯繫,並告知上游賣家「王子」關於買家訂購情形,「王子」則負責寄送票券,我藉此收取1成佣金。我在本案發生前4 、5 個月,就已經開始幫「王子」賣票,期間只有零星漏寄的情形,我都有跟「王子」反映並處理,因此我相信「王子」確實有門票可以出售。但「王子」於105 年3 月20日後失聯,致無法順利寄送票券,我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於105 年2 月至3 月間,在城市通以賣家名稱「Nicol

」、「小文」,及在PTT 網站上使用「QWEZXC」、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帳號,刊登販售陳奕迅、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在PTT 網站上刊登之訊息如附表二所示),並提供LINE名稱「alian77917」、「小馬」、「Chen .fa(丞發)」,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電子信箱「huang .nicol@yahoo .com .tw 」、「smallwen70@hotma

il .com 」、「wonder9911@yahoo .com .tw 」作為與買家聯繫之方式,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見到上開訊息後,乃分別以網路留言或以前揭門號、電子信箱、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向被告表示欲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被告郵局或富邦帳戶,惟該等被害人均遲未收得票券,乃報警處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屬實(見警一卷第3 至4 頁、10

5 年度他字第4258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6頁、105 年度偵字第12514 號卷一【下稱偵二卷】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12514 號卷三【下稱偵四卷】第78頁正面、105 年度偵字第14955 號卷【下稱偵五卷】第5 頁反面至第9 頁反面、原審666 號卷一第156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原審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被害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站翻拍照片、對話紀錄及報案紀錄等件(卷頁詳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富邦銀行106 年5 月2 日北富銀鳳山字第1060000022號函檢附被告富邦帳戶歷史對帳單、中華郵政

106 年5 月2 日高營字第1061800964號函檢附被告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原審666 號卷二第146 至151 頁、第

152 至158 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而:

⒈被告既自稱其於本案前約4 、5 個月開始,即幫「王子」代

售演唱會門票,加之本案附表一被害人近90名,足見被告與「王子」應有相當時間之密切合作關係;且依被告所辯,其不僅須定時與「王子」結算佣金與門票金額,提供買家之聯絡資料供「王子」寄送門票,尚須適時為買家反映未收到票券之情形,則被告為「王子」代售演唱會門票期間,雙方必有相當頻繁之聯絡往來,且應有一定之金流輸出,始屬合理。然被告自警詢、偵查、原審迄本院審理中,始終未能具體指明「王子」之真實姓名年籍或聯絡方式以供檢調或法院調查,辯稱其主要均係以LINE與「王子」聯繫,卻又未能提出任何其與「王子」使用LINE通訊之對話內容以為佐證。再者,參以被告所使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手機經警查扣、鑑識後,該手機內已無任何LINE通訊軟體,然被告使用之電子郵件紀錄卻有LINE帳號認證郵件通知,及被告所使用前揭電子信箱有互寄電子郵件之情,此有被告扣案手機擷取資料說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105 年12月9 日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0572874900 號函(見105 年度偵字第17887 號卷二【下稱偵七卷】第176 頁至第181 頁、原審666 號卷一第197頁)在卷可憑。倘若確有上游賣家「王子」之存在,被告與「王子」間之LINE對話紀錄應為最直接之證明,何以被告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竟無端遭刪除;且佐以本件附表一被害人最早匯款之時間為105 年2 月6 日,被告偵訊中亦稱買家於2 月底、3 月初即向其反應未取得門票之事(見偵四卷第

114 頁背面),倘若被告所辯其遭「王子」詐騙等節屬實,則其於2 月底既已察覺「王子」未能如約交貨之異狀,理應向「王子」詳實求證,確保買家均能如約收受票券,並保全其與「王子」聯繫之相關證據,惟被告捨此不為,卻仍於網路上多次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至105 年3 月22日,並持續向眾多被害人收取款項,且其於105 年3 月下旬發現「王子」無故失聯後,亦未見其有報警請求協助或追查「王子」身分之舉,其辯稱本案其亦係遭「王子」所騙云云,顯難採信。

⒉再就被告是否曾轉交票券金額予「王子」之部分言之,本件

被害人多達近90人,每人遭詐騙金額為數千元至2 萬餘元不等,是被告本件向被害人收取之門票款項應至少數十萬元,但其於偵審中,始終未能提出其有將該等款項扣除佣金後匯款予「王子」之明確佐證,辯稱其主要係以現金臨櫃匯款予「王子」,然又無法提出任何臨櫃匯款之單據、或指明其曾於何時至何金融機構臨櫃匯款予「王子」。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稱其曾於2 月3 日,依照「王子」之指示,以「黃眉鳳」名義匯款10,600元至「王子」所提供之江庭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江庭萱玉山帳戶),及於105 年3 月10日、3 月16日、3 月21日,匯款180元、530 元、530 元至「王子」所提供之王至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至剛台新帳戶)云云(見原審666 號卷二第179 至180頁、本院885 號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然而本件單一被害人向被告購買門票之金額均為數千元以上,被告竟會以數百元之小額款項與「王子」結算,其所辯已難認屬實。且就被告所指上述匯款予「王子」之交易:

⑴證人江庭萱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玉山帳戶係我自己所使用

,該帳戶於105 年2 月3 日曾有一筆現金存款10,600元,係因為當初我與友人呂雨臻在網路上與人合購Super Junior的演唱會門票,對方稱因人在國外,要我們代為向賣家聯繫取票,並匯給我們10,600元,後來與賣家未達成交易,故將該10,600元匯回對方,因為我跟呂雨臻重複匯款,造成匯了2筆10,600元給對方,所以對方匯回1 筆10,600元至玉山帳戶。依據我與對方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對方可能叫「huang yap

ing 」,只有留電子信箱「yaping @usa-11.com」,對方未使用過「王子」名稱等語(見原審666 號卷三第202 頁至第

208 頁),核與證人江庭萱與「yaping」間電子郵件往來內容(見原審666 號卷三第260 至288 頁)大致相符,足認江庭萱既不認識「王子」,其所使用之玉山帳戶亦與「王子」無關。被告此部分辯稱,自非可採。

⑵證人王至剛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的LINE名稱為「王子」。

被告郵局、富邦帳戶於105 年1 月至3 月間,分別匯款13次至我名下台新帳戶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日盛帳戶)內。匯款原因係因為對方向我購買14個PTT 帳號,分別為「laeloim 」、「chichu」、「zuela 」、「piacu 」及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帳號,帳號依照發文權限而有價格高低,金額約為165元至980 元之間。對方係以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與我聯繫,上開對話內容均有留存,對方只有跟我買PTT 帳號,我沒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也不認識江庭萱,亦未使用電子信箱「yaping@usa-11.com 」,我的帳戶因此事變為衍生管制帳戶,我也是受害者等語(見原審666 號卷三第45頁至第51頁),且有證人王至剛所提出其與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交易明細表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666 號卷三第76頁反面至第110 頁)。由上述證人王志剛與「蜂」、「small 」、「丞發」之對話內容觀之,雙方確實曾討論關於購買PTT 帳號、價格乙事,且購買帳號之金額匯入證人王至剛銀行帳戶後,對方即傳送交易明細表照片,以示已完成付款;卷附台新銀行107 年10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54571號函(本院885號卷第177 頁)亦載明證人王至剛台新帳戶於105 年3 月24日至29日期間,曾列為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俱徵證人王至剛所為上開證述應非子虛,堪予採信。

⑶復次,被告郵局帳戶分別於105 年1 月7 日匯款165 元、1

月11日匯款610 元及1 月12日匯款610 元、980 元至王至剛日盛帳戶,及被告富邦帳戶分別於105 年3 月1 日匯款165元、3 月4 日匯款465 元、3 月9 日匯款165 元、3 月10日匯款165 元、3 月11日匯款330 元、3 月14日匯款515 元、

3 月16日匯款515 元、3 月18日匯款165 元至王至剛台新帳戶,又被告郵局帳戶於105 年3 月21日匯款515 元至王至剛台新帳戶等情,有台新銀行107 年3 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

10714872號函檢附王至剛台新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日盛銀行107 年3 月28日日銀字第1072E00000000 號函檢附王至剛日盛帳戶歷史交易表(見原審666 號卷三第121 至124 頁)在卷可稽。而上開匯款金額除與證人王至剛與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間之對話內容所提購買帳號金額相符外,亦核與前揭購買帳號者完成轉帳後所傳送之交易明細表照片所載內容相符(見原審666 號卷三第76頁反面至第87頁),顯見使用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之人向證人王至剛購買上開PTT 帳號時,係以被告郵局或富邦帳戶作為轉帳交易帳號給付價金。再斟之被告曾使用LINE名稱「Chen .fa(丞發)」、PTT 帳號「Tadeo 」、「Ocampos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被告郵局、富邦帳戶,亦均為被告平日所使用等節,業據被告自承無誤(見偵一卷第36至37頁、第40頁、偵二卷第15頁背面、偵五卷第5頁背面至第9 頁正面、本院885 號卷第99頁),而LINE名稱「蜂」與證人王至剛於105 年1 月7 日間之對話中曾提及自己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且證人即被害人羅君豪、張珮甄、楊洪梅向被告(即PTT 帳號「Tadeo 」、「Ocam

pos 」)購買演唱會門票時,即係與LINE名稱「small 」聯繫購票事宜等情,業據證人羅君豪、張珮甄於警詢中證述甚明(見警一卷第155 至157 頁、第295 至297 頁),並有證人王至剛與LINE名稱「蜂」間之LINE對話紀錄、證人即被害人羅君豪、楊洪梅與LINE名稱「small 」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666 號卷三第89頁、警一卷第141 頁、第176 至18

9 頁)存卷為憑。足認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係由被告親自使用,並以其郵局、富邦帳戶轉帳給付價金,是向證人王至剛購買如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之人即為被告,至臻明確。再者,被告以郵局或富邦帳戶匯款予證人王至剛,取得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及密碼後,PTT 網站於同日即有刊登販售陳奕迅或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詳如附表二所示),並佐以被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手機內,亦有使用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紀錄乙節,有上開手機擷取資料(見偵七卷第176 頁至第178 頁、原審666 號卷一第107至109 頁)可資佐證,是被告向證人王至剛購買附表二所示10個PTT 帳號後,旋即使用附表三編號1 所示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輸入上開帳號登入PTT 網站刊登售票訊息,堪以認定。被告辯稱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乃「王子」提供予其使用云云,殊無可採。

⒊綜前所述,被告對於所指「王子」其人,始終無法提出具體

證據證明其存在,其所辯匯款至江庭萱帳戶、王至剛台新及日盛帳戶之緣由,亦難認與為「王子」代售票券乙事有關,王至剛之證詞更證明係被告欲向其購買附表二所示之PTT 帳號,始多次零星匯款予王至剛,與「王子」毫無關聯。再觀諸被告郵局、富邦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購票款項後,幾旋遭被告領出,卻無任何被告所稱多次臨櫃匯款予「王子」之相關證據,顯見本件被告自始即虛構多名賣家與被害人交易,實無上游賣家「王子」之存在,被告辯稱其僅係為「王子」代售票券云云,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證人即被害人林詩晴、尤湘怡、洪偉凱、梁志仲、陳冠廷於

原審審理時均證稱:因為官網的票賣完了,才會透過PTT 網站向被告購票,賣的人很少等語(見原審666 號卷一第274頁反面至第275 頁正面、原審666 號卷二第12頁正面、第15頁反面、第17頁反面、第21頁反面)可知,被告所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官網早已銷售一空,且甚為搶手,不易取得。而觀諸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售票訊息,及在城市通網站上刊登之售票訊息內容:「10

5 年2 月28日(賣家Nicol ):因一直有人詢問,4/1 多的票及朋友多搶到4/4 票,剩餘票券整理如下:陳奕迅4/1 黃2A$3000票。第8 排連號四張票價3000,自取售3300/ 張。

陳奕迅4/ 1黃3D$2200/ 票。第5 排連號四張票價2200自取售2500/ 張。陳奕迅4/4 黃2C$3800票。第3 排連號四張票價3800,自取售4200/ 張」(見警一卷第73至74頁);「10

5 年3 月1 日(賣家小文):難得這次票比較好搶一點,早上上班很開心跟同事分享,但…他們也搶到特區票,還是第二排,完全被比下去> _<所以只好把我搶的兩組低價票讓出。日期:2016/04/04。地點:陳奕迅ANOTHER EASON ˊS LIF

E 演唱會- 臺北站。位置黃3F2200區6 排×連號4 張、黃2C3800區3 排×連號4 張。原價2200元、3800元。售價:2500/ 張、4200/ 張。未免太多人問造成上班困擾,請先Emai

l :smallwen70@ho tmail .com 聯絡」(見警一卷第108 頁);暨「105 年3 月14日(賣家丞丞發):感謝大家上週讓出多餘特區票給我們,目前我們同事全部一群人都衝末場4/4 特一區位,既已取得足夠票券就把之前要換的4/2~ 4/4後排的位置讓出,節目:2016 ANOTHER EASONˊS LIFE,地點:台北小巨蛋,時間:4/2~ 4/419:30,位置:4/ 2紫1D區*4(第11排連號)、4 /3黃3F區*4(第5 排連號)、4/4黃2D區*4(第15排連號)、4/4 黃2C區*4(第12排連號)/紅1C區*4(第11排連號),售價:原價+200/ 張(需另加取票或寄票處理費約15 /兩張)」(見警三卷第996 頁)。由此可知,被告於城市通及PTT 網站上均係佯稱:其與家人或同事間因共同搶票而有多餘票券可供出售云云,使該等被害人誤信被告有多餘票券可供出售。且由被告向王至剛購買多個PTT 帳號及以不同LINE名稱與被害人交易之舉,可見被告自始即意圖虛構多名賣家與交易人交易,並無上游賣家「王子」存在乙節,已如前述;參以訊息內所刊登出售票券之張數僅個位數,然與之交易對象竟達上百人。益徵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對公眾發送上開售票訊息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堪認定。

三、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不予調查之理由㈠證人江庭萱於105 年1 月22日匯款10600 元(另有手續費15

元)至黃眉鳳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因證人江庭萱要將款項匯還予Super Junior演唱會門票之賣家,又因證人江庭萱與友人呂雨臻重複匯款,該賣家因而於

105 年2 月3 日,再以黃眉鳳名義將10600 元以現金存入方式退還至江庭萱玉山帳戶等節,業經證人江庭萱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業如前述,且有江庭萱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板信銀行107 年9 月21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15412號函所檢附之黃眉鳳帳戶基本資料(見本院885 號卷第109 頁、第

128 頁)可資佐證,堪認屬實。被告雖提出寄件人為「huan

g yaping」之電子郵件1 封(見本院885 號卷第115 頁),供稱105 年2 月3 日存入江庭萱玉山帳戶之10600 元,係其依照「王子」指示,以「黃眉鳳」名義存入,請求傳訊證人黃眉鳳(現已改名為黃筱甯)到庭作證,以證明確有「王子」之存在等語。然證人黃眉鳳業經本院2 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885 號卷第139 頁、第200 頁);且參酌被告自稱「王子」平日均係以LINE與其聯繫,以「huang yaping」之電子信箱請其匯款之情形,僅有上述請其匯款至江庭萱玉山帳戶該次(見本院885 號卷第198 頁背面),「王子」何以突然選擇與平日聯絡管道不同之方式請被告為單一次之匯款,已啟人疑竇,且細觀上開電子郵件內容,寄件人「huang yaping」於信件中全未提及自己即為「王子」,被告復自稱其當時配合之黃牛集團很多(見本院885 號卷第198 頁背面),則被告如何得悉該封郵件係「王子」寄送,尤屬有疑。況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時間均係於105 年2 月3 日之後,則證人江庭萱於105年1 月23日匯款至黃眉鳳帳戶,暨被告何以「黃眉鳳」名義將款項存入江庭萱玉山帳戶,均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再次傳訊證人黃眉鳳(見本院885 號卷第211頁),自無必要。

㈡辯護人於107 年10月18日,雖具狀表明:①「王子」曾於10

5 年3 月24日,將被告溢存之45元匯入被告富邦帳戶內,請求函詢該款項係何人匯入,即可查明「王子」其人。②被告於賣票期間,因郵局存摺不在身邊,為方便核對每一筆交易金額是否入易金額是否入帳,遂將前一筆購票者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先予領走,方能以餘額核實下一張消費者購票之款項,若被告提領金額大於3 萬元,因被告無法以ATM 進行轉帳,僅能以現金臨櫃方式將款項匯予「王子」,被告僅能查出於105 年1 月25日、105 年2 月8 日、105 年3 月4 日有

3 筆金額小於3 萬元之紀錄,自其郵局帳戶轉出款項至「王子」指定之帳戶,請求函詢該等帳戶之所有人為何人,以證明「王子」之存在云云(見本院885 號卷第151 頁)。惟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迄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提出前述調查證據之聲請,迄本院第一次審理期日前,始由辯護人具狀聲請調查上開事項;而被告於原審主張匯款予「王子」之情節(即前述匯款至江庭萱玉山帳戶與王至剛台新帳戶部分),經調查後皆無法證明「王子」之存在,業如前述,且被告自承「王子」每次指示其匯款之帳戶都不同,則其聲請調查前述4 筆交易之對方帳戶所有人,顯難由此找出「王子」之人。再者,被告既須定期與「王子」進行演唱會門票金額之結算,且個別被害人購買門票之金額至少均千元以上,縱被告有不慎溢匯票款之情事,僅需於下次結算時將溢匯金額扣除即可,衡情「王子」應無特地將45元之區區小數匯回被告富邦帳戶之必要。另由被告前述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觀之,被害人將購票款項匯入被告郵局帳戶後,被告並非逐筆均同額領出,且被告郵局帳戶於涉案期間金額小於3 萬元之轉出交易,亦非僅有上述3 筆,辯護人所陳上述情節,難認屬實,前述調查證據之聲請,應係被告意圖延滯訴訟之舉,應無調查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至堪認定。

參、論罪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89罪。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徐孝瑩見被告以PTT 帳號「Ocampos」刊登訊息,陸續於105 年3 月4 日、3 月8 日匯款附表一編號1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被害人黃雪屏於10 5年3 月11日見被告以PTT 帳號「xiaja 」、「kalico」刊登訊息,於同日分次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被害人楊詠荃於105 年3 月16日、同年3 月18日見被告以PTT 帳號「udalbo」、「houduw」刊登訊息,分別於105 年3 月16日、同年3 月18日匯款附表一編號43所示金額;徐孝瑩、黃雪屏、楊詠荃前後匯款至被告金融帳戶,應認被告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均係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等部分均應論以接續犯。

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89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時間有別,行為互殊,且被害人亦不相同,堪認各次犯行係分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105 年度偵字第24479 號移送併辦部分,係被告詐騙被害人李采穎、梁志仲,與本案起訴被告詐騙被害人李采穎(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梁志仲(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之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被告曾有下述前科:㈠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0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3 月,共3 罪確定。

㈡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1 月又15日確定。

㈢於97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

度上易字第157 號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4罪;竊盜部分3 月,共8 罪確定。

㈣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09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㈤於99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㈥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53

號至第457 號、100 年訴字第268 號判決,就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1 罪);詐欺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共40罪、有期徒刑1 月15日,共4 罪、有期徒刑4 月,1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至第1088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62

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4 號、第

699 號、第725 號、第930 號、第1146號、第1254號、100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85罪;就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5 罪;及就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83 號至38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㈧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78 號判處有期

徒刑5 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㈨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 年

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上開㈤至㈧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被告於100 年6 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

2 年2 月,並於101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後另接續前述執行有期徒刑6 年,於103 年12月30日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裁定、執行指揮書(見原審666 號卷四第7 至25頁)在卷可憑,則被告前揭有期徒刑

2 年2 月業於101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縱因合併計算前後執行刑之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有期徒刑6 年執行刑執行中假釋,仍不影響前述有期徒刑2 年2 月部分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3 年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參照)。從而,被告於前揭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89罪,俱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9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致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所為實不可採。復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迄今尚未賠償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犯罪所生損害未能減輕;並衡酌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詐得金額,分別為3,000 餘元至2 萬餘元不等;兼衡被告前有多次詐欺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多次違犯同一刑律,並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89罪,犯罪手法類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應執行刑6 年。並就強制工作及沒收部分分敘如下:

㈠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 年,刑法第90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與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查被告僅於本案短短將近2 月期間內即有多達89次之詐欺犯行,詐騙被害人高達89人,不法所得逾數十萬餘元,顯見被告不事生產,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依賴詐欺犯罪坐享不法收入,犯罪手段具有同質性,顯係有犯詐欺罪之習慣及因懶惰成習而有再犯之可能性,僅藉刑罰之執行尚不足以根絕其惡性,為矯正被告繼續循此不勞而獲之不法行徑,獲致自身所需之財物,茲據被告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情,依比例原則衡量結果,為矯正其不良習性,令其入勞動埸所強制工作,以達教化與矯治目的,認屬適當且有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併為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之諭知。又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其宣告固需有其相對應之事實基礎,然並非附隨於罪刑而為必然之結果,無庸於宣告刑中之一罪或數罪項下諭知強制工作,僅於併合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後諭知即為已足,附此說明。

㈡沒收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且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已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各犯罪所得,已如前述,雖未扣案,仍依上開規定,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ASUS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手機1 支及郵局、富邦帳戶提款卡各1 張,分係供被告為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一卷第40頁、偵五卷第9 頁正面),應於被告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且上開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至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附表一所示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強制工作及沒收之諭知亦俱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另指摘:㈠、倘若被告本件確有意進行詐騙,應不會提供自己使用之金融帳戶、手機與被害人交易,但本件被告卻以可輕易查知其身分之行動電話門號、帳戶與被害人交易,足知被告並無詐騙之犯行。㈡、證人王至剛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在

PTT 上申請之帳號均為其亂填,事實上無該等帳號申請人,然依北投分局回函可知,確實有「田崴弘」此人,足見證人王至剛所言悖於事實;又由證人王至剛之手機截圖翻拍檔案目錄可知,證人王至剛於收受原審法院107 年3 月15日之證人開庭通知後,於107 年2 月7 日聲請法院遠距訊問,並於同日(2 月7 日)將其與「丞發」、「small 」、「蜂」之前開LINE對話紀錄製作備份存檔,且預先將開庭作證內容繕打存在於手機之「我的說辭」檔案內,益證證人王至剛並非據實回答,否則無須預先擬好說辭,並預先整理相關證物。

㈢、第三人施靜純於本案期間,亦遭詐騙集團詐騙,致施靜純之郵局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但施靜純之案件並非被告所為,可見本案確實另有一犯罪集團利用他人帳戶行騙云云。

三、惟查:㈠現今網路詐騙案件眾多,手法多元,各個犯罪人所採擇之犯

罪方式未必相同,是否使用自己名義之金融帳戶或行動電話作為犯罪之工具,懸諸各犯罪人之考量,本件被告之犯行至為明確,其辯解如何不足採信,均經本院詳論如前,無從僅以被告以其平日使用之行動電話、金融帳戶作為本案犯罪工具,遽認被告並無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之犯行。

㈡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聲請依PTT 帳號申請資料,傳喚、拘提

本案相關PTT 帳號之8 位申請名義人,經原審傳喚、拘提,均無人到庭或拘提無著,可徵證人王至剛於原審證稱其出售之該等PTT 帳號,帳號申請人之資料均係其胡亂填寫等語,非屬無據。況被告亦坦認附表二所示之10個PTT 帳號均為其使用,供其刊登本案不實演唱會門票訊息,其亦不認識該等帳號所有人,且其即為向證人王至剛購買該等帳號之人,亦於前敘,被告對於該等帳號為他人販售之不實帳號乙節,自屬明知。又證人於待證事實較為繁瑣或證據較繁多之情形,於庭期前就作證內容預作準備及整理,實與常情無違,證人王至剛於原審作證內容,係其與LINE帳號「丞發」、「smal

l 」、「蜂」交易14組PTT 帳號之相關事項,關於對方金融帳戶之帳號、購買帳號之次數、各次購買之時間、對話情形、匯款金額,因較為細瑣,顯無法單憑證人記憶為完整陳述,證人王至剛於開庭前將相關資料蒐集完備,並於庭後提出多張LINE對話紀錄、帳戶存摺明細以為其證詞之佐證,經核相符,查無故意為虛偽不實證述之情形,無從僅以其曾於開庭前預先整理相關資料乙節,遽謂其所述不實。被告一再以與本案案情無重要關係之細微枝節,指摘證人王至剛證詞不足採信,並無可採。

㈢施靜純並非本案檢察官起訴之被害人,其是否遭被告以外之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與本案無關,又被告涉案期間是否另有其他類似之詐騙集團存在,更與本案被告犯行之成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經核均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祐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宛凌移送併辦,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犯罪情節 │證據出處 │原審主文 ││ │ │ │(新臺幣/ │ │ │ ││ │ │ │元) │ │ │ │├──┼───┼─────┼─────┼──────────┼─────────┼────────┤│ 1 │薛郁達│105/02/06 │8,632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薛郁達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市通網站刊登演唱會門│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票,並以 LINE 名稱「│22至24頁)、受理詐│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alian77917」及電子信│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箱「Wonder9911@yahoo│格式表、內政部警政│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6│ │ │ │.com .tw」為聯絡方式│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通報單、帳戶個資檢│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 │視資料、報案三聯單│仟陸佰參拾貳元沒││ │ │ │ │000000000)左列金額 │、案件紀錄表、(見│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嗣│警一卷第25至29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被害人遲未收得門票,│第31至32頁)。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始知受騙。 │ │價額。 │├──┼───┼─────┼─────┼──────────┼─────────┼────────┤│ 2 │張瑋凌│105/02/06 │8,632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張瑋凌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33至35頁)、受理詐│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NE 帳號「 alian7791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7 」為聯絡方式,致被│格式表、案件紀錄表│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6│ │ │ │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報案三聯單、金融│編號1 、2 所示之││) │ │ │ │時間匯款(被害人匯款│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帳戶000-000000000000│、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10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面及內頁影本(見警│仟陸佰參拾貳元沒││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一卷第36至38頁、第│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門票。 │40至41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3 │盧幸君│105/02/17 │10,032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盧幸君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42 至 43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NE 名稱「alian77917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7│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交易明細表(見警一│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戶 000-000000000000 │卷第44至48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8)左列金額至黃建文 │ │萬零參拾貳元沒收││ │ │ │ │郵局帳戶,匯款後遲未│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收得門票。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4 │陳昱均│105/02/28 │4,47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陳昱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QWEZXC 」於 PTT 網站│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51至53頁)、受理詐│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格式表、案件紀錄表│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報案三聯單、交易│編號1 、3 所示之││)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明細、對話紀錄(見│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4-22│警一卷第54至56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第58至63頁)。 │仟肆佰柒拾伍元沒││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5 │許真瑋│105/02/29 │8,43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Ni│證人許真瑋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l 」於 CITYTALK城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85至87頁)、受理詐│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 0000000000號 │格式表、案件紀錄表│月。扣案如附表三││號9 │ │ │ │及電子信箱「Huang.ni│、帳戶查詢、報案三│編號1 、3 所示之││) │ │ │ │col@yahoo .com .tw」│聯單、許真瑋郵局帳│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本(見警一卷第88至│仟肆佰參拾元沒收││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92頁、第94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0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額。 ││ │ │ │ │門票。 │ │ │├──┼───┼─────┼─────┼──────────┼─────────┼────────┤│ 6 │廖苑伶│105/02/29 │8,430 │黃建文以帳號「 Nico │證人廖苑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l 」於 CITYTALK 城市│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67至68頁)、受理詐│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 0000000000 號及│格式表、案件紀錄表│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9│ │ │ │電子信箱「 Huang.nic│、報案三聯單、往來│編號1 、3 所示之││) │ │ │ │ol@yahoo .com .tw 」│電子郵件、網站翻拍│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照片、對話紀錄、交│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仟肆佰參拾元沒收││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影本(見警一卷第69│,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000000)左 │至84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額。 ││ │ │ │ │票。 │ │ │├──┼───┼─────┼─────┼──────────┼─────────┼────────┤│ 7 │廖信吉│105/03/02 │15,2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廖信吉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起訴書誤│ │adeo 」於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載為105/03│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147 至148 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23 ,應予│ │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號│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更正) │ │0000000000 號為聯絡 │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6│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錄表、對話紀錄、交│編號1 、3 所示之││)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易明細(見警一卷第│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8-00│149 至150 頁、第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152 頁)。 │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8 │楊洪梅│105/03/02 │7,6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楊洪梅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IP:223.14│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2.0.172)於PTT 網站 │125 至 12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5│ │ │ │號 0000000000 號、09│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00 號為聯絡方 │、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面及內頁影本、交易│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明細表、網頁翻拍照│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害人匯款帳戶 006-01 │片、對話紀錄(見警│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一卷第128 至146 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價額。 │├──┼───┼─────┼─────┼──────────┼─────────┼────────┤│ 9 │林惠貞│105/03/02 │5,025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小│證人林惠貞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文」於 CITYTALK 城市│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8至101 頁)、受理│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0000000000號及電│便格式表、案件紀錄│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4│ │ │ │子信箱「smallwen70@ │表、報案三聯單、被│編號1 、3 所示之││) │ │ │ │hotmail.com」為聯絡 │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內頁影本、網頁翻拍│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照片、對話紀錄(見│仟零貳拾伍元沒收││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7- │警一卷第102 至124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額。 │├──┼───┼─────┼─────┼──────────┼─────────┼────────┤│ 10 │羅君豪│105/03/03 │19,28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羅君豪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暱稱:small、IP │155 至 15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118.163.87.99)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PTT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0│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NE帳號「small」及行 │、交易明細查詢、交│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易通知、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號、0000000000號為聯│片、對話紀錄(見警│萬玖仟貳佰捌拾元││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一卷第 158 至 161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頁、第 163 至 189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8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0000000000000)左列│ │其價額。 ││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11 │廖淑媛│105/03/04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廖淑媛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起訴書誤│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載為105/03│ │( IP:223.142.242.2│245 至 24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23 ,應予│ │49 )在PTT 網站刊登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更正) │ │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 │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0000 號、09751│、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27223 號為聯絡方式,│面及內頁影本、網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翻拍照片、對話紀錄│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見警一卷第247 至│,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匯款帳戶 000-0000000│249 頁、第251 至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9428 )左列金額至黃 │261 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額。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12 │蔡昊廷│105/03/04 │9,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蔡昊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9,665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191 至 19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82│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0│ │ │ │7272 號、0000000000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交易明細表影本、│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網頁翻拍照片、對話│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紀錄(見警一卷第19│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戶000-0000000000000 │5 至 197 頁、第199│,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至 203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得門票。 │ │額。 │├──┼───┼─────┼─────┼──────────┼─────────┼────────┤│ 13 │劉智薏│105/03/04 │4,4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劉智薏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暱稱:small、IP │234 至 23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118.163.87.99)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PTT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7│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NE暱稱「小馬」行動電│、對話紀錄、網頁翻│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拍照片、交易明細表│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被害人金融卡影本│仟肆佰伍拾伍元沒││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見警一卷第237至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244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 │價額。 ││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 │ ││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14 │楊育宗│105/03/04 │12,055 │黃建文在PTT 網站刊登│證人楊育宗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並以LINE暱稱「小馬│214 至 21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行動電話門號096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827272號為聯絡方式,│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8│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交易明細、對話紀│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錄(見警一卷第216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1485)左列金額至黃建│至219 頁、第221 至│萬貳仟零伍拾伍元││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224 頁)。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未收得門票。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15 │劉映伶│105/03/04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劉映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204 至 20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82│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8│ │ │ │7272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被害人帳戶│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存摺內頁影本、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紀錄(見警一卷第2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7 至 208 頁、第 21│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0734)左列金額至黃建│0 至 213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16 │李翊豪│105/03/05 │21,282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李翊豪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PTT 網站刊登販售│276 至 27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表編│ │ │ │以LINE暱稱「小馬」、│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23號為聯絡方式,致被│、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面影本、交易明細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時間匯款(被害人匯款│、網頁翻拍照片、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 │ │ │ │帳戶000-000000000000│話紀錄(見警一卷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00)左列金額至黃建文│280 至 291 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郵局帳戶,匯款後遲未│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收得門票。 │ │徵其價額。 │├──┼───┼─────┼─────┼──────────┼─────────┼────────┤│ 17 │林弘文│105/03/05 │12,0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林弘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PTT 網站刊登販售│262 至 26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以LINE暱稱「小馬」、│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7│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72號、0000000000號為│、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紀錄(見警一卷第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264 至 275 頁)。 │萬貳仟零伍拾伍元││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0-00000000000000)│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其價額。 ││ │ │ │ │門票。 │ │ │├──┼───┼─────┼─────┼──────────┼─────────┼────────┤│ 18 │呂玉雯│105/03/07 │15,2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呂玉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330 至 332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82│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0│ │ │ │7272 號、0000000000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交易明細表影本、│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帳戶查詢(見警一卷│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第 333 至 338 頁)│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 │ │ │戶000-000000000000)│。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門票。 │ │徵其價額。 │├──┼───┼─────┼─────┼──────────┼─────────┼────────┤│ 19 │徐孝瑩│105/03/04 │3,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徐孝瑩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105/03/08 │4,400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225 至 22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起訴書誤│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載為105/03├─────┤以 LINE 名稱「小馬」│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3│ │/24 ,應予│合計: │及行動電話門號096582│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更正) │8,025 │ 7272 號、0000000000│、對話紀錄、網路交│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易通知翻拍照片(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左│警一卷第 227 至233│仟零貳拾伍元沒收││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款帳戶000-00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8170)左列金額至黃建│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額。 ││ │ │ │ │未收得門票。 │ │ │├──┼───┼─────┼─────┼──────────┼─────────┼────────┤│ 20 │張珮甄│105/03/07 │8,8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張珮甄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292 至 29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 LINE 名稱「 small│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6│ │ │ │」及行動電話門號0965│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 號、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3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紀錄、網頁翻拍照片│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見警一卷第 295至│仟捌佰伍拾伍元沒││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297 頁、第 299 至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329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4)左列金額至黃建文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富邦帳戶,匯款後遲未│ │價額。 ││ │ │ │ │收得門票。 │ │ │├──┼───┼─────┼─────┼──────────┼─────────┼────────┤│ 21 │侯朝元│105/03/10 │8,89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侯朝元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uyodo」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347 至 34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小馬」為聯絡方式,致│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1│ │ │ │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網頁翻拍照片、對│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話紀錄(見警二卷第│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311116)左列金額至 │349 至 357 頁)。 │仟捌佰玖拾元沒收││ │ │ │ │黃建文郵局帳戶,匯款│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22 │石尹欣│105/03/10 │7,6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石尹欣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youneaf (英雄氣短)│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358 至 35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75│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4│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存款明細查詢、網│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分別於左列時間匯款(│頁翻拍照片、對話紀│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22-35│錄(見警二卷第 360│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至 362 頁、第 365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至367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23 │栁湘姮│105/03/11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栁湘姮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418至420頁)、受理│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75│便格式表、案件紀錄│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1│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表、報案三聯單、被│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害人帳戶存摺內頁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分別於左列時間匯款(│本(見警二卷第421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700-03│至425頁)。 │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24 │何宜馨│105/03/11 │8,862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何宜馨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xiaja」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444 至 44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號│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0000000000 號、09751│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1│ │ │ │27223 號為聯絡方式,│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分│、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別於左列時間匯款(被│面及內頁影本(見警│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二卷第 447 至 452 │仟捌佰陸拾貳元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25 │黃雪屏│105/03/11 │22,512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黃雪屏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xiaja (醒悟)」、「│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22,527│kalico (奶油餅乾) │453 至 45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在 PTT 網站刊登販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表編│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5│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3 所││) │ │ │ │000000 號、000000000│、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3 號為聯絡方式,被害│面及內頁影本、存款│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人見上開售票訊息後,│交易明細查詢、網頁│幣貳萬貳仟伍佰壹││ │ │ │ │於105 年3 月11日以上│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拾貳元沒收,於全││ │ │ │ │開方式與黃建文聯繫,│(見警二卷第456至4│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因而陷於錯誤,於左列│90 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時間匯款(被害人匯款│ │,追徵其價額。 ││ │ │ │ │帳戶000-00000000000 │ │ ││ │ │ │ │)7,250元至黃建文郵 │ │ ││ │ │ │ │局帳戶,同日又匯款(│ │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8-11│ │ ││ │ │ │ │00000000000 )15,262│ │ ││ │ │ │ │元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共計22,512元,匯款後│ │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26 │陳虹樺│105/03/11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陳虹樺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391 至 39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75│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3│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交易明細查│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詢、網頁翻拍照片、│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對話紀錄(見警二卷│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第 394 至 401 頁)│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黃建文郵局帳戶,匯款│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27 │羅珮瑜│105/03/11 │8,8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羅珮瑜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368 至 37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7512│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9│ │ │ │7223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面及內頁影本、存款│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 │ │ │63140 )左列金額至黃│明細表、網頁翻拍照│,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片、對話紀錄(見警│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二卷第 372 至 990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頁)。 │額。 │├──┼───┼─────┼─────┼──────────┼─────────┼────────┤│ 28 │洪偉凱│105/03/11 │7,2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洪偉凱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見警二卷第402 至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404 頁、原審666 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7512│卷二第13頁反面至第│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0│ │ │ │7223 號為聯絡方式, │16頁正面)、受理詐│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格式表、案件紀錄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報案三聯單、被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 │ │ │ │035431)左列金額至黃│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頁影本、網頁翻拍照│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片、對話紀錄(見警│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二卷第405 至408 頁│額。 ││ │ │ │ │ │、第410 至413 頁)│ ││ │ │ │ │ │。 │ │├──┼───┼─────┼─────┼──────────┼─────────┼────────┤│ 29 │張筠昀│105/03/11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張筠昀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426 至 42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7512│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2│ │ │ │7223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交易查詢、│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及內頁影本、網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682509)左列金額至黃│見警二卷第430 至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431 頁、第433 至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443 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0 │林雅婷│105/03/12 │3,650 │黃建文在 PTT 網站刊 │證人林雅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3,665 │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號│491 至 49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4│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對話紀錄、被害人│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影本(見警二卷第49│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4 至 497 頁、第499│,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至501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1 │周彥谷│105/03/14 │1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周彥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545 至 54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chen.fa 」為聯絡方式│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紀錄表、被害人帳戶│編號1 、3 所示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見警二卷第548 至│萬柒仟陸佰貳拾伍││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550 頁、第 552 至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554 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32 │廖君宜│105/03/14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廖君宜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502 至 50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82│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3│ │ │ │7272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對話紀錄、│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見警二卷第 505 至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507 頁、第 509 至 │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8791)左列金額至黃建│511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3 │尤偉哲│105/03/14 │8,850 │黃建文在PTT 網站刊登│證人尤偉哲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577 至 57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2│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被害人帳戶存摺內│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17580 )左列金額至黃│頁影本、對話紀錄翻│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拍照片(見警二卷第│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 │ │ │遲未收得門票。 │579 至584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4 │林怡伶│105/03/14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林怡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522 至 52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及行動電話│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4│ │ │ │門號 0000000000 號為│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交易明細查詢、網│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頁翻拍照片及對話紀│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錄(見警二卷第 525│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000000)左│至 527 頁、第 529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至 535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票。 │ │價額。 │├──┼───┼─────┼─────┼──────────┼─────────┼────────┤│ 35 │曹湘薇│105/03/14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曹湘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歲月催人老)│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585 至 58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 LINE 名稱「chen│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9│ │ │ │.fa (丞發)」及行動│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面及內頁影本、網頁│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翻拍照片、對話紀錄│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見警二卷第588至5│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000000000│99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 │價額。 ││ │ │ │ │得門票。 │ │ │├──┼───┼─────┼─────┼──────────┼─────────┼────────┤│36 │黃耀萱│105/03/14 │15,2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黃耀萱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偵四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48頁)、被告富邦帳│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chen.fa 」為聯絡方式│單(見666 號卷二第│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4│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150 頁)。 │編號1 、3 所示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85441)左列金額至黃 │ │萬伍仟貳佰貳拾伍││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遲未收得門票。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37 │朱姵華│105/03/14 │4,4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朱姵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514 至 51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網頁及對話紀錄翻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及│照片、受理詐騙帳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5│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編號1 、3 所示之││) │ │ │ │72 號為聯絡方式,致 │、報案三聯單、交易│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明細查詢、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見警二卷第512 至│仟肆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帳戶(000-00000000│513 頁、第516 至52│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41581)左列金額至黃│1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遲未收得門票。 │ │價額。 ││ │ │ │ │ │ │ │├──┼───┼─────┼─────┼──────────┼─────────┼────────┤│ 38 │王稜鈞│105/03/14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王稜鈞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 IP:223.1│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43.82.131)在PTT 網 │555 至 55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站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會門票,並以LINE 名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3│ │ │ │稱「 chen.fa (丞發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及行動電話門號09│、交易明細表、網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000 號、0000000│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223 號為聯絡方式,致│(見警二卷第 558 │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至 576 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帳戶( 000-000000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 │價額。 ││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 │ ││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39 │黃建豪│105/03/15 │9,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黃建豪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歲月催人老)│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609 至610 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 LINE 名稱「chen│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8│ │ │ │.fa (丞發)」及行動│錄表、報案三聯單、│號1 、3 所示之物││) │ │ │ │電話門號 0000000000 │交易明細查詢、網頁│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罪所得新臺幣玖仟││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見警二卷第611 至│陸佰貳拾伍元沒收││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625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戶( 000-000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 │額。 ││ │ │ │ │得門票。 │ │ │├──┼───┼─────┼─────┼──────────┼─────────┼────────┤│ 40 │邱怡雯│105/03/15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邱怡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歲月催人老)│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600 至 60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 LINE 名稱「chen│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2│ │ │ │.fa 」及行動電話門號│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 0000000000 號為聯絡│、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紀錄(見警二卷第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602 至608頁)。 │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1092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0)左列金額│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價額。 │├──┼───┼─────┼─────┼──────────┼─────────┼────────┤│ 41 │夏漢權│105/03/15 │4,4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夏漢權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26 至 62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及│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4│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23 號為聯絡方式,致 │、交易明細表、網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見警二卷第 628至│仟肆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帳戶000-0000000000│634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031)左列金額至黃建│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未收得門票。 │ │價額。 │├──┼───┼─────┼─────┼──────────┼─────────┼────────┤│ 42 │王福載│105/03/15 │4,4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王福載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35 至 63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及│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8│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23 號為聯絡方式,致 │、對話紀錄、網頁翻│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拍照片、存款帳戶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詢(見警二卷第 638│仟肆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帳戶 000-000000000│至 643 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2)左列金額至黃建文│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富邦帳戶,匯款後遲未│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收得門票。 │ │價額。 │├──┼───┼─────┼─────┼──────────┼─────────┼────────┤│ 43 │楊詠筌│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楊詠筌警詢中之│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udalbo (矯情)」在P│證述(見警二卷第67│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4 至 676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名稱「小馬」為聯絡│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編號1 、2 、3 所││)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機制通報單、金融卡│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8-01│影本、網頁翻拍照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00000000000 )左列金│、對話紀錄(見警二│幣壹萬陸仟貳佰貳││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卷第677 至681 頁、│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第683 至687 頁)。│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105/03/18 │8,910 │黃建文另以PTT 帳號「│ │追徵其價額。 ││ │ │ │ │houduw(小沈)」在P │ │ ││ │ │ ├─────┤TT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 │ ││ │ │ │合計: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 │ ││ │ │ │16,220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00號為聯絡│ │ ││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 │ ││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8-01│ │ ││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 │ ││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44 │榮若睎│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榮若睎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udalbo (矯情)」在P│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788 至 78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 名稱「小馬」及行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網頁紀錄、交易明細│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戶000-00000000000-0 │表、被害人帳戶存摺│,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局帳戶,匯款後遲未收│警三卷第790 至793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得門票。 │頁、第800 至807 頁│額。 ││ │ │ │ │ │)。 │ │├──┼───┼─────┼─────┼──────────┼─────────┼────────┤│ 45 │蔡凱彥│105/03/16 │7,8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蔡凱彥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在 PTT 網站│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717 至 71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號0000000000 號、097│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4│ │ │ │0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交易明細表、被害│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網頁及對話紀錄(│仟捌佰貳拾伍元沒││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見警二卷第 720 至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723 頁、第 725 至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726 頁、第 728 至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751 頁)。 │價額。 │├──┼───┼─────┼─────┼──────────┼─────────┼────────┤│ 46 │何東翰│105/03/16 │15,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何東翰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765 至 76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3│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 0000000000 號為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明細表、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網頁翻拍照片(見警│萬伍仟參佰壹拾元││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700-│三卷第767 至773 頁│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0000000000000)左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其價額。 ││ │ │ │ │票。 │ │ │├──┼───┼─────┼─────┼──────────┼─────────┼────────┤│ 47 │林岱杰│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林岱杰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776 至 77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9│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片、對話紀錄、交易│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通知、被害人帳戶存│,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摺內頁影本(見警三│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卷第778至785頁)。│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 │額。 │├──┼───┼─────┼─────┼──────────┼─────────┼────────┤│ 48 │林姿吟│105/03/16 │7,0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林姿吟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在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44 至 64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LINE 名稱「c│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hen.fa (丞發)」及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7│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3 所示之││) │ │ │ │23 號為聯絡方式,致 │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網頁翻拍照片、對話│仟零貳拾伍元沒收││ │ │ │ │款帳戶000-0000000000│紀錄被害人帳戶存摺│,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89)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富邦帳戶,匯款後遲未│警二卷第640 至649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收得門票。 │頁、第651 至652 頁│額。 ││ │ │ │ │ │、第655 至657 頁)│ ││ │ │ │ │ │。 │ │├──┼───┼─────┼─────┼──────────┼─────────┼────────┤│ 49 │劉瑩姿│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劉瑩姿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706 至 70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0│ │ │ │話門號0000000000、09│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三聯單、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片、交易明細查詢、│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對話紀錄(見警二卷│,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第 709 至 714 頁、│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327500)左列金額至黃│第 716 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 │額。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 50 │林詩晴│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林詩晴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二卷第689 至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690 頁、原審666 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 名稱「小馬」及行動 │卷一第273 頁反面至│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1│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第279 頁正面)、受│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簡便格式表、案件紀│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錄表、金融機構聯防│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機制通報單、報案三│,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聯單、對話紀錄、網│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頁翻拍照片、被害人│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額。 ││ │ │ │ │ │影本(見警二卷第 │ ││ │ │ │ │ │692 至698 頁、第 │ ││ │ │ │ │ │702 至703 頁)。 │ │├──┼───┼─────┼─────┼──────────┼─────────┼────────┤│ 51 │劉人赫│105/03/16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劉人赫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58 至 66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為聯│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2│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帳戶存款對│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11-│帳單、對話紀錄、網│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00000000000000)左列│頁翻拍照片(見警二│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卷第 662 至 664 頁│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第 666 至 671 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52 │王勇翔│105/03/17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王勇翔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89 至 89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3│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交易通知(見警三卷│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左│第 892 至 896 頁、│,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第 898 至 899 頁)│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票。 │ │額。 │├──┼───┼─────┼─────┼──────────┼─────────┼────────┤│ 53 │詹婷羽│105/03/17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詹婷羽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50 至 85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1│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網頁翻拍照片、被害│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見警三卷第 852至│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861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 │額。 │├──┼───┼─────┼─────┼──────────┼─────────┼────────┤│ 54 │蔡明芳│105/03/17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蔡明芳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7,725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64 至 86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2│ │ │ │話門號0000000000 號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網頁翻拍照片、被害│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見警三卷第867至8│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70 頁、第 872至886│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頁)。 │額。 │├──┼───┼─────┼─────┼──────────┼─────────┼────────┤│ 55 │謝馨儀│105/03/17 │15,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謝馨儀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11 至 81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8│ │ │ │話門號0000000000 號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片、對話紀錄、被害│萬伍仟參佰壹拾元││ │ │ │ │000-000000000000)左│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見警三卷第814至8│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32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票。 │ │其價額。 │├──┼───┼─────┼─────┼──────────┼─────────┼────────┤│ 56 │洪嗣祺│105/03/17 │8,8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洪嗣祺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835 至 83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 LINE 名稱「chen.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5│ │ │ │fa (丞發)」為聯絡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3 所示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三聯單、被害人帳戶│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22-25│臺幣活存明細、網頁│仟捌佰貳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見警三卷第837至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839 頁、第 841 至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847 頁)。 │價額。 │├──┼───┼─────┼─────┼──────────┼─────────┼────────┤│ 57 │李采穎│105/03/17 │4,5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李采穎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五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1 頁)及陳報單、金│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單、案件紀錄表、受│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5│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編號1 、2 所示之││、併│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簡便格式表、網頁翻│物沒收;未扣案之││案意│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旨書│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仟伍佰壹拾元沒收││附表│ │ │ │000-000000000000)左│及內頁影本(見警五│,於全部或一部不││編號│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卷第8 至15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1)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票。 │ │額。 │├──┼───┼─────┼─────┼──────────┼─────────┼────────┤│ 58 │陳品良│105/03/18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陳品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57 至 959 頁)及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8 │ │ │ │、 0000000000 號為聯│紀錄表、網頁翻拍照│編號1 、3 所示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片、對話紀錄、被害│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13-│(見警三卷第 960至│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 968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59 │楊佩樺│105/03/18 │8,87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楊佩樺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8,885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32 至 93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7│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網頁翻拍照片、被│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害人帳戶交易明細、│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00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見警三卷│仟捌佰柒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第935 至940 頁)。│,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60 │勾惠慈│105/03/18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勾惠慈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00 至 90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9│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轉帳明細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被害人帳戶存摺內│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頁影本、網頁翻拍照│,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片、對話紀錄(見警│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三卷第902 至920 頁│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 │額。 │├──┼───┼─────┼─────┼──────────┼─────────┼────────┤│ 61 │尤湘怡│105/03/18 │4,49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尤湘怡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三卷第921 至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923 頁、666 號卷二│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第10頁正面至第13頁│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7│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正面)、受理詐騙帳│編號1 、3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表、案件紀錄表、金│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000-00000000000000)│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仟肆佰玖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單、報案三聯單、交│,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易明細表、網頁翻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門票。 │照片、對話紀錄(見│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警三卷第924 至926 │額。 ││ │ │ │ │ │頁、第928 至930 頁│ ││ │ │ │ │ │)。 │ │├──┼───┼─────┼─────┼──────────┼─────────┼────────┤│ 62 │王啓修│105/03/18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王啓修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43 至 94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9│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3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三聯單、被害人帳戶│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000-0000000000000)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網頁翻拍照片(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門票。 │警三卷第 946 至950│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頁、第 952 至956 │額。 ││ │ │ │ │ │頁)。 │ │├──┼───┼─────┼─────┼──────────┼─────────┼────────┤│ 63 │傅筠婷│105/03/19 │8,00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丞│證人傅筠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丞發」在 Citytalk 城│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983 至 98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 名稱「 chen.fa( │示簡便格式表、專線│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8│ │ │ │丞發)」及行動電話門│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號 0000000000 號為聯│、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紀錄、網頁翻拍照片│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見警三卷第986至9│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7-│98頁)。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00000000000000)左列│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追徵其價額。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64 │陳冠輔│105/03/19 │11,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陳冠輔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99 至1000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 名稱「小馬」及行動 │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2│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編號1 、2 所示之││) │ │ │ │、0000000000 號為聯 │機制通報單、被害人│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交易明細表、對話紀│萬壹仟柒佰壹拾元││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3-│錄、網頁翻拍照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見警三卷第1001至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100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其價額。 │├──┼───┼─────┼─────┼──────────┼─────────┼────────┤│ 65 │吳璿名│105/03/19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吳璿名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972 至 97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5│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被害人帳戶存摺被│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戶000-00000000000000│內頁影本(見警三卷│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第975 至978 頁、第│,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980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66 │孫亭婷│105/03/20 │7,67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孫亭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起訴│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書附表│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1011至1013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編號12│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與77重│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75│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2│複記載│ │ │127223、0000000000號│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77│同一被│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網頁翻拍照片、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害人孫│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紀錄、交易明細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亭婷)│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仟陸佰柒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 00000)左│及內頁影本(見警三│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卷第1014至1022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票。 │ │價額。 │├──┼───┼─────┼─────┼──────────┼─────────┼────────┤│ 67 │郭佳儀│105/03/20 │8,04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丞│證人郭佳儀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丞發」在 Citytalk 城│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41至1044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 名稱「 chen.fa( │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5│ │ │ │丞發)及行動電話門號│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0000 號為聯絡 │交易明細表、網頁翻│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見警三卷第1046至 │仟零肆拾元沒收,││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13-11│1048頁、第1050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第1052至1054頁)。│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68 │吳懷軒│105/03/20 │4,49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吳懷軒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66 至 106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6│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案三聯單、被害人帳│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戶000-00000000000000│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仟肆佰玖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本、交易明細表、網│,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局帳戶,匯款後遲未收│頁翻拍照片、對話紀│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門票。 │錄(見警三卷第1069│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至1073頁、第1075至│額。 ││ │ │ │ │ │1079頁)。 │ │├──┼───┼─────┼─────┼──────────┼─────────┼────────┤│ 69 │林宜璿│105/03/20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林宜璿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55 至 105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1│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案三聯單、交易明細│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戶 000-000000000000 │對帳單、被害人帳戶│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存摺封面影本(見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局帳戶,匯款後遲未收│三卷第1057至1060頁│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門票。 │、第1062至1063頁)│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70 │劉雅文│105/03/21 │6,0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劉雅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1122至1123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0│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編號1 、2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機制通報單、報案三│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聯單、網頁翻拍照片│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000-000000000000)左│、被害人帳戶存摺封│仟零伍拾元沒收,││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面及內頁影本、對話│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紀錄(見警三卷第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票。 │1124至1137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1 │余宛臻│105/03/21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余宛臻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在 PTT 網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站刊登販售林宥嘉演唱│1108至1110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會門票,並以行動電話│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門號 0000000000 號為│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0│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錄表、被害人帳戶存│編號1 、2 所示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以│摺封面影本、無摺存│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無摺存款方式將左列金│款單、對話紀錄、網│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額存入黃建文郵局帳戶│頁翻拍照片(見警三│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存款後遲未收得門票│卷第1111至1119頁)│,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72 │李祉錡│105/03/21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李祉錡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85至1086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6│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機制通報單、報案三│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左│聯單、被害人帳戶存│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金額匯入黃建文郵局│摺內頁影本、國泰世│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門票。 │憑證、網頁翻拍照片│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見警三卷第1087至│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1091頁、第1093至 │額。 ││ │ │ │ │ │1094頁)。 │ │├──┼───┼─────┼─────┼──────────┼─────────┼────────┤│ 73 │洪瑞陽│105/03/20 │7,67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洪瑞陽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1025 至 102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警示簡便格式表、金│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6│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單、報案三聯單、被│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內頁影本、交易明細│仟陸佰柒拾伍元沒││ │ │ │ │145809)左列金額至黃│表、網頁翻拍照片(│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見警三卷第1028至10│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遲未收得門票。 │40頁)、被告郵局帳│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價額。 ││ │ │ │ │ │(見666 號卷二第15│ ││ │ │ │ │ │7 頁)。 │ │├──┼───┼─────┼─────┼──────────┼─────────┼────────┤│ 74 │梁志仲│105/03/21 │6,0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梁志仲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五卷第2 至3 頁│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原審666 號卷二第│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6頁反面至第19頁正│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8│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面)、受理各類案件│編號1 、2 所示之││、併│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紀錄表、陳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案意│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案三聯單、案件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旨書│ │ │ │000-00000000000)左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仟零伍拾元沒收,││附表│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於全部或一部不能││編號│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沒收或不宜執行沒││2) │ │ │ │票。 │報單、網頁翻拍照片│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電話紀錄表、反詐│。 ││ │ │ │ │ │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 ││ │ │ │ │ │、交易明細表、被害│ ││ │ │ │ │ │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 │ │ │ │ │頁影本(見警五卷第│ ││ │ │ │ │ │16至28頁)。 │ │├──┼───┼─────┼─────┼──────────┼─────────┼────────┤│ 75 │陳冠廷│105/03/21 │6,0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陳冠廷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三卷第1097至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1099頁、原審666 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卷二第19頁反面至第│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9│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22頁正面)、受理詐│編號1 、2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格式表、案件紀錄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000-000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仟零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通報單、報案三聯單│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被害人帳戶金融卡│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門票。 │影本、對話紀錄翻拍│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照片(見警三卷第 │。 ││ │ │ │ │ │1100至1104頁、第 │ ││ │ │ │ │ │1106至1107頁)。 │ │├──┼───┼─────┼─────┼──────────┼─────────┼────────┤│ 76 │許聖宏│105/03/22 │15,288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許聖宏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寂寞)」在│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155至1157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 │ │ │ │號、0000000000 號為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編號1 、2 所示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機制通報單、報案三│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聯單、對話紀錄、被│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00│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萬伍仟貳佰捌拾捌││ │ │ │ │0-000000000000)左列│內頁影本、交易明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查詢、網頁翻拍照片│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見警三卷第1158至│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1162頁、第1164至 │徵其價額。 ││ │ │ │ │ │1171頁)。 │ │├──┼───┼─────┼─────┼──────────┼─────────┼────────┤│ 77 │柯亞菁│105/03/22 │7,688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柯亞菁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寂寞)」在│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138 至 1140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3│ │ │ │號、0000000000 號為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案三聯單、被害人帳│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82│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仟陸佰捌拾捌元沒││ │ │ │ │0-000000000000)左列│本、網頁翻拍照片、│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對話紀錄(見警三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第1141至1144頁、第│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1146至1152頁)。 │價額。 ││ │ │ │ │ │ │ │├──┼───┼─────┼─────┼──────────┼─────────┼────────┤│ 78 │曾沛瑜│105/03/24 │7,688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曾沛瑜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寂寞)」在│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174至1175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簡便格式表、專線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1│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機制通報單、報案三│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聯單、交易明細、網│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戶000-00000000000000│頁翻拍照片(見警三│仟陸佰捌拾捌元沒││ │ │ │ │08)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卷第1176至1180頁、│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郵局帳戶,匯款後遲未│第1182至1183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收得門票。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79 │邱鈺雯│105/02/15 │8,625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邱鈺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卷第34頁)、被害人│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NE 名稱「小馬」為聯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對話紀錄(見追加偵│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卷第35至38頁)。 │編號1 、2 所示之││號1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2086│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 │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80 │陳易宗│105/02/29 │12,630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陳易宗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載為12,645│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第9 至10頁)、被告│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應予更正│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富邦帳戶各類存款歷│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書附│ │ │) │號、0000000000 號為 │史對帳單(見666 號│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卷二第148 頁)。 │編號1 、3 所示之││號2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15│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0000)左列 │ │萬貳仟陸佰參拾元││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81 │彭乙軒│105/03/01 │8,43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 N│證人彭乙軒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icol 」於 CITYTALK城│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第24至25頁)、被害│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人帳戶郵局帳戶存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號、0000000000 號為 │追加偵卷第26頁)。│編號1 、3 所示之││號3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01│ │仟肆佰參拾元沒收││ │ │ │ │0- 000000000000)左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 │額。 │├──┼───┼─────┼─────┼──────────┼─────────┼────────┤│ 82 │郭晉延│105/03/04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郭晉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第17至18頁)、被害│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82│頁影本(見追加偵卷│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7272 號為聯絡方式, │第20至21頁)。 │編號1 、3 所示之││號4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 │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566011)左列金額至黃│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83 │馬鼎鈞│105/03/05 │7,6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馬鼎鈞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在PTT 網站刊登販售│第 4 至 5 頁)、被│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致│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內頁影本(見追加偵│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80│卷第6 至7 頁)。 │編號1 、3 所示之││號5 │ │ │ │0-0000000000000 匯款│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帳戶)左列金額至黃建│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未收得門票。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84 │林宛臻│105/03/06 │9,655 │黃建文在 PTT 網站刊 │證人林宛臻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第4 至5 頁)、被告│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富邦帳戶各類存款歷│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史對帳單(見666 號│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卷二第149頁)。 │編號1 、3 所示之││號6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 │ │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85 │黃彥娟│105/03/16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黃彥娟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在 PT T 網站│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第28至30頁)、被害│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頁影本(見追加偵卷│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第31頁)。 │編號1 、2 所示之││號7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22-42│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 │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86 │林政文│105/03/18 │8,910 │黃建文在PTT 網站刊登│證人林政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第32頁)、玉山銀行│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交易明細查詢(見追│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人匯款帳戶:玉山銀行│加偵卷第33頁)。 │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帳號0000000000000 )│ │編號1 、3 所示之││號8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門票。 │ │仟玖佰壹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87 │陳威元│105/03/19 │9,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陳威元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在 PT T 網站│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第 12 至 13 頁)、│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號 0000000000 號為聯│及內頁影本(見追加│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偵卷第14至15頁)。│編號1 、2 所示之││號9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8-│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 │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88 │鄭皓元│105/03/21 │14,46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鄭皓元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追加起訴│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書誤載為14│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第22至23頁)、被告│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600 ,應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書附│ │ │予更正)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易清單(見666 號卷│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二第157頁)。 │編號1 、2 所示之││號10│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000000000)│ │萬肆仟肆佰陸拾元││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門票。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89 │吳俊賢│105/03/19 │9,70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吳俊賢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追加起訴│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書誤載為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第 39 至 40 頁)、│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105/03/21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被害人帳戶明細交易│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應予更正│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65│查詢、對話紀錄(見│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追加偵卷第 41 至 │編號1 、2 所示之││號11│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46 頁)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人匯款帳戶 000-00000│。 │仟柒佰元沒收,於││ │ │ │ │0000000)左列金額至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黃建文郵局帳戶,匯款│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 帳號 │聯繫/ 匯款│匯款金額 │刊登訊息或回│刊登訊息內容 ││ │ │日期 │(新臺幣/ │覆留言時間 │ ││ │ │(民國) │元) │ │ │├──┼─────┼─────┼─────┼──────┼──────────────┤│ 1 │Tadeo │105/03/01 │165 │105/03/02 │節目:2016陳奕迅臺北演唱會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4 ││ │ │ │ │ │位置:4/4 紅1B區*4、黃2B區*4││ │ │ │ │ │ (均連號) ││ │ │ │ │ │原價:4800/3800 ││ │ │ │ │ │欲換4/33800 以上座位連號2-8 ││ │ │ │ │ │均可 ││ │ │ │ │ │售價:原價+KKtix寄票手續費50││ │ │ │ │ │(見警一卷第134 頁、第166 頁││ │ │ │ │ │) │├──┼─────┼─────┼─────┼──────┼──────────────┤│ 2 │Ocampos │105/03/04 │465 │105/03/04 │7 個同事搶到5 筆訂單,多數集││ │ │ │ │ │中在特一區,考慮後想把後排的││ │ │ │ │ │訂單位置讓出,並收購有特一區││ │ │ │ │ │前10排要讓出的票券 ││ │ │ │ │ │節目:2016 ANOTHER EASONˊS ││ │ │ │ │ │ LIFE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4 19:30 ││ │ │ │ │ │位置:黃3F*4 (第21排連號)/││ │ │ │ │ │特二區*4(第9 排連號)〔兩組││ │ │ │ │ │黃3F已有人來信,請不要在來信││ │ │ │ │ │問3F的〕 ││ │ │ │ │ │原價:1800/4800 ││ │ │ │ │ │售價:原價(需另加KKtix 寄票││ │ │ │ │ │處理費50)。 ││ │ │ │ │ │(見警一卷第200 頁) │├──┼─────┼─────┼─────┼──────┼──────────────┤│ 3 │youneaf │105/03/09 │165 │105/03/09 │之前朋友一起搶很久的成果,但││ │ │ │ │ │因提前掃墓活動決定讓出部分票││ │ │ │ │ │券 ││ │ │ │ │ │節目:陳奕迅演唱會 ││ │ │ │ │ │地點:小巨蛋 ││ │ │ │ │ │時間:4 月2 日and4月3日 ││ │ │ │ │ │位置:4/2 紫1C第5 排(連號*4││ │ │ │ │ │ )+ 紫2C第8 排(連號*4││ │ │ │ │ │ ) ││ │ │ │ │ │ 4/3 黃2A第7 排(連號*2││ │ │ │ │ │ )+ 黃3C第2 排(連號*4││ │ │ │ │ │ ) ││ │ │ │ │ │原價:0000 -0000 ││ │ │ │ │ │售價:原價+ 全家手續費$30 ││ │ │ │ │ │張數:如位置說明 ││ │ │ │ │ │(見警二卷第366 頁) │├──┼─────┼─────┼─────┼──────┼──────────────┤│ 4 │uyodo │105/03/10 │165 │105/03/10 │hello ││ │ │ │ │ │趁午休先傳信,現在是都沒出售││ │ │ │ │ │,如果有需要請在回信確認1.要││ │ │ │ │ │的票區票數2.可以面交的時間店││ │ │ │ │ │到店。因為我會同時發3個人, ││ │ │ │ │ │所以不保證你一定可以交易到你││ │ │ │ │ │要的票區張數,以我等等收到信││ │ │ │ │ │後電話或Line通知你為準。 ││ │ │ │ │ │(見警二卷第353 頁) │├──┼─────┼─────┼─────┼──────┼──────────────┤│ 5 │kalico │105/03/11 │330 │105/03/11 │因為我們一群人有買到跟換到2 ││ │ │ │ │ │樓同區不錯的位置,所以讓出之││ │ │ │ │ │前搶到的1、3F散區票券 ││ │ │ │ │ │PS:黃3H已預定售出!上班中,││ │ │ │ │ │其他晚點處理 ││ │ │ │ │ │節目:ANOTHER EASON ˊS LIFE││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時間: ││ │ │ │ │ │0000000000:30位置:黃3G區×││ │ │ │ │ │4 (第22排連號)/ 黃3D區×4 ││ │ │ │ │ │(同21排但不連號)黃3H區×4 ││ │ │ │ │ │(第3 排連號)/ 紅1D區×4 (││ │ │ │ │ │第2排連號)原價:黃3G及3D~$││ │ │ │ │ │1800/黃3H~$2200/紅1D~$3800││ │ │ │ │ │售價:原價(需分攤當初國內取││ │ │ │ │ │票處理費50)。 ││ │ │ │ │ │(見警一卷第323 頁) │├──┼─────┤ │ ├──────┼──────────────┤│ 6 │xiaja │ │ │105/03/11 │換到2F同區8 張票了,原價把備││ │ │ │ │ │用的讓出去 ││ │ │ │ │ │節目:陳奕迅2016臺北演唱會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2 ││ │ │ │ │ │位置:紅1E區-8排4連號+ 黃3C ││ │ │ │ │ │ -2排4連號 ││ │ │ │ │ │原價:0000 0000 ││ │ │ │ │ │售價:原價+手續費30/組。 ││ │ │ │ │ │(見警二卷第465頁) │├──┼─────┼─────┼─────┼──────┼──────────────┤│7 │wehipe │105/03/14 │515 │105/03/14 │感謝大家上週讓出多餘特區票給││ │ │ │ │ │我們,目前我們同事全部一群人││ │ │ │ │ │主要都衝末場4/4 特一區位,既││ │ │ │ │ │已取得足夠票券就把之要換的4/││ │ │ │ │ │2~4/4 後排的位置讓出因同步在││ │ │ │ │ │其他售票網站或交易版面刊登販││ │ │ │ │ │售,實際尚存票券,請直接Line││ │ │ │ │ │詢問 ││ │ │ │ │ │節目:2016ANOTHER EASON ˊS ││ │ │ │ │ │ LIFE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2~4/419:30 ││ │ │ │ │ │位置:4/2 紫1D區*4(第11排連││ │ │ │ │ │號) ││ │ │ │ │ │4/2 黃3D區*4(第9 排連號) ││ │ │ │ │ │4/3黃3F區*4(第5 排連號) ││ │ │ │ │ │4/4 黃2D區*4(第15排連號) ││ │ │ │ │ │4/4黃2C區*4(第12排連號) ││ │ │ │ │ │4/4紅1C區*4(第11排連號) ││ │ │ │ │ │原價:2200~4800 ││ │ │ │ │ │售價:原價 ││ │ │ │ │ │(見警二卷第532至533 頁) │├──┼─────┼─────┼─────┼──────┼──────────────┤│ 8 │udalbo │105/03/16 │515 │105/03/16 │節目:2016 ANOTHER EASONˊS ││ │ │ │ │ │ LIFE 陳奕迅臺北演唱會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1and4/2 19:30 ││ │ │ │ │ │位置:黃3C25排*4(4/1 連號)││ │ │ │ │ │/ 特一13排*2(4/1 連號) ││ │ │ │ │ │紅1D12排*4(4/2連號) ││ │ │ │ │ │原價:1800/ 張,5800/ 張,38││ │ │ │ │ │ 00/ 張 ││ │ │ │ │ │售價:依原價(+50 元手續費)││ │ │ │ │ │(見警一卷第325 頁) │├──┼─────┼─────┼─────┼──────┼──────────────┤│ 9 │houduw │105/03/18 │165 │105/03/18 │原本的三場,同事間被公司要求││ │ │ │ │ │認購票券,但是因為距離實在有││ │ │ │ │ │點遠,加上退票的話會有紀錄,││ │ │ │ │ │贊助單位不好看,原本想說託同││ │ │ │ │ │事現場門口賣,但是大家覺得麻││ │ │ │ │ │煩就先上網問看看節目:陳奕迅││ │ │ │ │ │演唱會地點:台北小巨蛋時間:││ │ │ │ │ │4月1-3日(無加場4/4的票)位 ││ │ │ │ │ │置: ││ │ │ │ │ │4/1 有特一/ 特二/ 紅1C/ 黃 ││ │ │ │ │ │3E/黃3F ││ │ │ │ │ │4/2 有特二/ 紫1C/黃2C/黃3D ││ │ │ │ │ │4/3 有特一/ 紫1D/ 黃3G ││ │ │ │ │ │原價:5800~2200 ││ │ │ │ │ │售價:照原價(每張+10 元補貼││ │ │ │ │ │聯繫接洽費用) ││ │ │ │ │ │(見警三卷第930頁) │├──┼─────┼─────┼─────┼──────┼──────────────┤│ 10 │coto360 │105/03/21 │515 │105/03/21 │因為家人整群希望坐一起,所以││ │ │ │ │ │只能留另一組票,忍痛把不錯的││ │ │ │ │ │位置讓出節目:林宥嘉「The ││ │ │ │ │ │Great Yoga」高雄場 ││ │ │ │ │ │地點:K-ARENA高雄巨蛋 ││ │ │ │ │ │時間:2016/06/11(六)19:30││ │ │ │ │ │位置:特一區3 排11.12 號5排1││ │ │ │ │ │ .2 號 ││ │ │ │ │ │原價:3800元/張 ││ │ │ │ │ │售價:3800/ 張(整組有50取票││ │ │ │ │ │手續費) ││ │ │ │ │ │張數:4(2組連號/不售單張) ││ │ │ │ │ │交易方式:臺中沙鹿/ 梧棲或機││ │ │ │ │ │場附近面交/郵寄30 ││ │ │ │ │ │(見警三卷第1116頁) ││ │ │ │ ├──────┼──────────────┤│ │ │ │ │105/03/22 │標題:RE:陳奕迅4/4 的票黃2C││ │ │ │ │ │區11排連號4張 ││ │ │ │ │ │HI ││ │ │ │ │ │抱歉今天上班比較忙,現在才處││ │ │ │ │ │理信。目前未售出還有票優,但││ │ │ │ │ │方便的話請填以下資料比較好聯││ │ │ │ │ │繫確認。 ││ │ │ │ │ │1.確認購票的票區/ 張數 ││ │ │ │ │ │2.面交人或收件人姓名 ││ │ │ │ │ │3.面交人方便沙鹿的時間(六or││ │ │ │ │ │ 日)/或郵寄收件人地址 ││ │ │ │ │ │4.面交人或收件人聯繫手機 ││ │ │ │ │ │收妥確認尚有該區票才回信給你││ │ │ │ │ │相關資料進行確認,如久未回覆││ │ │ │ │ │,可能該區已售出,請見諒。 ││ │ │ │ │ │(見警三卷第1168頁) │└──┴─────┴─────┴─────┴──────┴──────────────┘附表三:

┌──┬─────────────────┬────┬─────┐│編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註 ││號 │ │ │ │├──┼─────────────────┼────┼─────┤│1 │ASUS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975│1 支 │應予沒收 ││ │127223號SIM 卡各1 張,序號:357114│ │ ││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號)雙│ │ ││ │卡手機 │ │ │├──┼─────────────────┼────┼─────┤│2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應予沒收 ││ │號) │ │ │├──┼─────────────────┼────┼─────┤│3 │富邦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應予沒收 ││ │號) │ │ │├──┼─────────────────┼────┼─────┤│4 │長袖深色外套 │1件 │不予沒收 │├──┼─────────────────┼────┼─────┤│5 │長袖藍色襯衫 │1件 │不予沒收 │├──┼─────────────────┼────┼─────┤│6 │長袖白色襯衫 │1件 │不予沒收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