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天錫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另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於101 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01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