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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金鉿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金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金鉿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9 月23日確定,另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楊金鉿於88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01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8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