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少思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少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少思前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 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97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