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志章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志章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蔡志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移審羈押訊問後,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條項規定,自107 年1 月2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考量本案業經原審調查相關人證、物證完畢,且前已經原審於106年11月6 日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復無其他新生之必須對被告再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強制處分之事由,自無再為前揭強制處分之必要,爰自裁定日即107 年2 月6 日起解除其接見、通信禁止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