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妙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妙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妙茹前犯詐欺、侵占罪,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嗣經核准假釋,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51 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受刑人另有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469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並與前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
5 年度聲字第52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復經法務部於107 年2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37570 號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