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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0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振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振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順前犯竊盜、詐欺、恐嚇得利等罪,經本院106 年聲字第14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8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910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

15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