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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鐘大鈞上列聲請人對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岳字第4967號指揮書認有障礙難執行,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575 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大鈞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起,開始又感受到來自中華民國政府國安會的監控,腦袋內的思考和來自周遭環境同學的聲音,可以形成有意義的對話。如附件。會感受到來自周遭受刑人的敵意,如拿塑膠水果刀、縫鞋針插自己的恐懼。連續看精神科月餘,調藥皆無法改善,認為有接受凱旋(精神專科)醫院進一步治療、鑑定之必要。因此認為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岳字第4967號指揮書繼續執行為不當,聲明異議。請鈞院撤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聲字第575 號裁定,讓受刑人鐘大鈞重回凱旋醫院繼續未完成之監護處分。

二、經查受處分人鐘大鈞前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決有期徒刑18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 年,並經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393 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4 年1 月6 日發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執行監護治療,茲該院持續治療評估後,認受處分人精神狀態已經穩定,建議函請聲請終止執行監護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監護處分。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經核閱卷附資料無訛,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22日高市凱醫兒字第10670343500 號函及所附監護處分結案評估報告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裁定鐘大鈞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受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等情,有本院

106 年5 月19日106 年度聲字第575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受處分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並未提起抗告,而於106 年

6 月1 日確定在案,並於同日入高雄監獄執行迄今。聲請人所陳各情,難認有障礙難行之處,聲請人聲請重回凱旋醫院繼續監護處分,實屬無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 蘭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