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文昌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昌前犯藏匿人犯等罪,經本院106 年聲字57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文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9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