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洛基帕南 LOGESPARAN JEYATHEVAN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洛基帕南LOGESPARAN JEYATHEVAN 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洛基帕南LOGESPARAN JEYATHEVAN 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洛基帕南LOGESPARAN JEYATHEVA
N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上重訴字第3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