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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聲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風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5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第一行所載「林鳳文」,均應更正為「林風文」。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