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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聲字第 7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03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葉國龍上列聲請人因執行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受刑人甲○○前因本院8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4號強劫強姦未遂案件,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於88年4 月21日入監服刑,執行逾十五年後,因有悛悔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許於97年10月21日假釋出獄。後被告甲○○於假釋期間之102 年11月11日22時15分起至22時30分止,在屏東縣里港鄉某處工地,與一起工作之工人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保力達B藥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回家路上,嗣於同日23時25分許之深夜,行經屏東縣○○鄉○○村○○路○○號前之偏僻鄉間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25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而被警查獲,經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交簡字第208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後經上訴於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訴駁回確定,而被撤銷假釋,被告甲○○須執行殘刑(25年)及新宣告刑(2月)共25年2月,產生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問題,本院依合理的確信,認本件所適用撤銷假釋的刑法第78條規定有不周延,不符合比例原則,有違憲之情形,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