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03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葉國龍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執行聲明異議案件,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4 年執更助康字第88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更助康字第88號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83年間,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被判處無期徒刑,經服刑10餘年後,於97年10月21日獲准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7 年來從事建築工程,為了家計常加班至深夜,假釋期間從未有不法行為,因體力耗勞而飲用保力達藥酒1 瓶,酒駕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卻遭撤銷假釋要執行殘刑25年;然懲治盜匪條例早經立法已廢除,已無刑罰之條文做為裁判及執行之準則,聲請人即應免刑釋放。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執更助康字第88號執行指揮書撤銷聲請人假釋,執行殘餘之刑,自有不當,為此請求撤銷檢察官上開對聲請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指揮,回復聲請人之假釋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本院87年度重上更( 五)字第44號強劫強姦未遂案件,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於88年4 月21日入監服刑,執行逾十五年後,因有悛悔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許於97年10月21日假釋出獄,後被告甲○○於假釋期間之102 年11月11日22時15分起至22時30分止,在屏東縣里港鄉某處工地,與一起工作之工人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保力達B 藥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回家路上,嗣於同日23時25分許之深夜,行經屏東縣○○鄉○○村○○路○○號前之偏僻鄉間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25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而被警查獲,經屏東地方法院以102 年交簡字第208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後經上訴於屏東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訴駁回確定,而被撤銷假釋,被告甲○○須執行殘刑( 25年) 及新宣告刑( 2 月) 共25年2 月,產生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問題,本院依合理的確信,認本件所適用撤銷假釋的刑法第78條規定有不周延,不符合比例原則,有違憲之情形,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
三、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於109 年11月6 日,作出109 年度釋字第796 號解釋,其解釋文曰:「刑法第78條第1 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經審酌聲請人甲○○於假釋期間之102 年11月11日22時15分起至22時30分止,在屏東縣里港鄉某處工地,與一起工作之泥水工人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保力達B 藥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回家路上,嗣於同日23時25分許之深夜,行經屏東縣○○鄉○○村○○路○○號前之偏僻鄉間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25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而被警查獲,經屏東地方法院以102 年交簡字第208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後經上訴於屏東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訴駁回確定,而被撤銷假釋,使被告甲○○須執行殘刑( 25年) 及新宣告刑( 2 月) 共25年2 月,確有不合理、不公平、不符比例原則的情形,從而,受刑人甲○○對該執行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諭知撤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更助康字第88號執行指揮書,另由檢察官為適當之審酌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