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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軍侵上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軍侵上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晉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7 年度侵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軍偵字第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 、3 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

3 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部分)。其他上訴駁回(附表二編號2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事 實

一、乙○○為現役職業軍人,係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某時,以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乙○○」之帳號,在臉書某買賣商品社團認識代號0000-00000號之少女(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乙○○趁甲○與其討論暑期打工機會,得知甲○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帳號後,即以暱稱「二哥」之LINE帳號與甲○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交談內容,得知甲○年僅16歲,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甲○欲賺錢購物。乙○○竟心生歹念,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106年6

月30日23時許,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 ,雙卡機,IMEI1 :000000000000000/05、IMEI2 :000000000000000/05)連結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鯨魚」之LINE帳號與甲○交談,並在網路擷取女性照片作為大頭照,而假冒女性身分,向甲○佯稱:可提供代言內衣褲模特兒之工作,惟甲○須提供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云云,致甲○誤信為真,而在高雄市小港區之住處內,自拍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猥褻數位照片29張,並將該等照片檔案以LINE傳送予乙○○觀覽。

㈡乙○○取得該等照片後,復基於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

犯意,於106 年7 月1 日13時許,在不詳地點,以該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冒用甲○之大頭貼,使用暱稱「芳芳」之LINE帳號與甲○為如附表一編號2 之交談內容,並傳送該等照片檔案數張予甲○,向甲○恫稱:若甲○不與其為性交,要將甲○裸照對外散布等語,以此脅迫方法要求甲○與其發生性行為,惟因甲○未聽從指示而強制未遂。

㈢乙○○見甲○遲未回應,再基於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

電子訊號之犯意,於106年7月1日19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該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使用暱稱「芳芳」之LINE帳號,隨機選取甲○LINE暱稱「弟弟」之友人郭○發(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而傳送部分上開猥褻照片8 張予郭○發,並要求郭○發將照片轉傳予甲○,並向郭○發揚言若不從要將甲○裸照散播至臉書等語,郭○發不得已,遂將乙○○傳送之猥褻照片轉傳予甲○,乙○○再以暱稱「芳芳」之LINE帳號,向甲○恫稱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內容,而要求甲○至廁所自慰,並以視訊拍攝供乙○○觀覽,若甲○不從,則將上開猥褻照片傳送予甲○LINE暱稱「心俞」之友人,而對甲○施以脅迫,致甲○心生畏懼,但甲○仍未同意乙○○之要求,乙○○未能得逞。嗣甲○報警處理,為警於106 年9 月11日16時40分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偵防組,經被告任意提出該行動電話予以扣押,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甲○之母0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102 年8 月13日修正施行、同年月15日生效之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1 款、第3 項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 項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故值此國家非戰爭時期,無論現役軍人或非現役軍人犯罪,均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追訴、處罰,並無再適用軍事審判法之餘地(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參照)。次按現役軍人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7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係於103 年5月15日入伍服志願兵役,迄至107 年1 月間仍在役,有個人電子兵籍資料1 份在卷可佐(原審侵訴卷第44-45 頁),被告於前開行為時、提起公訴時,雖為現役軍人,惟被告係於非戰爭時期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7 款、第2 項之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追訴、處罰。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乙○○於警偵詢、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甲○之母、證人郭○發於警詢時證述之內容相符(警卷第10-21 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指認被告之臉書及LINE帳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之臉書及LINE翻拍照片、告訴人裸露照片及LINE對話擷圖、被告之悔過書等在卷可稽(警卷第6-9 頁、第25-26 頁反面、第28、33、34-41 、46-49 頁、卷附密封資料袋、偵卷第15-16 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說明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於106 年

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7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該條項規定既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自以修正前即行為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

3 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論處。

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雖亦於106 年11月29日修

正公布,並自107 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第2 項之法條文字及刑度均未修正,僅將原第3 項規定「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為「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被告本案所涉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部分,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論罪㈠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之罪,係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為其構成要件。其中與「被拍攝」並列之「製造」,並未限定其方式,自不以他製為必要,更與是否大量製造無關;是以,祇須所製之圖畫等物品,係顯示該未滿18歲之被害人本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像等內容者,即足當之。而自行拍攝照片或影片,係屬創造照片或影片之行為,應在該條項所稱「製造」之範疇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甲○如事實㈠所示,依被告要求,自行拍攝胸部、陰部等數位圖檔,並以LINE傳送予被告,揆諸上開說明,應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範「製造」之構成要件。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所稱之「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外,凡違背善良風俗之一切色情淫慾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91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要求甲○自拍並傳送裸露胸部、陰部之圖檔照片,依目前社會一般通念,客觀上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核屬猥褻照片無訛。因上開猥褻照片係以行動電話攝影裝置所拍攝之電子訊號轉換數位圖檔而成,與實體圖片及影片有別,認應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 、

3 項所指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㈡次按成年人利用少年犯罪或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係成年人,甲○於案發當時年僅16歲,且被告對甲○年紀知之甚詳,業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屬實,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警卷第62-64 頁)可資佐證,故本件被告應屬故意對少年犯罪無訛。

㈢核被告所為,事實㈠部分,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事實㈡以散布甲○之猥褻照片為由,脅迫甲○與其為性交未果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4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未遂罪,應按其法定刑加重其刑;事實㈢部分,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 項、第3 項所定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另被告如事實㈢所示,傳送猥褻數位照片予郭○發部分,雖合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 項之散布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照片罪,惟被告係以散布猥褻照片之手段,脅迫甲○自拍猥褻影片,其散布行為應為脅迫製造猥褻影片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於103 年5 月15日以志願役士兵入伍,105 年12月2日至106 年8 月31日間於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本部連擔任下士步兵士,係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所犯事實㈠、㈢各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如事實㈡、㈢部分已著手於強制及脅迫甲○製造猥褻行為影片之實行而不遂,均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 項、第3 項之罪,俱為以被害人年齡所設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㈤公訴意旨雖認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

意,以訊息脅迫方式使甲○與其為性交而未得逞,因認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強制性交未遂罪云云。

然按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須基於對男女強制性交之犯意,著手實行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非法方法,而未發生強制性交之結果者,始能成立,是行為人尚未開始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前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可否足認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視其強制性交之犯意是否已表徵於外,並就犯罪實行之全部過程予以觀察,必以由其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足以表徵其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而為,且與性交行為之進行,在時間、地點及手段上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始可認為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意旨參考),此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只須行為之強度足以達到對於被害人之意思自由發生相當之影響,而使其依照行為人之行為意圖,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時即已該當之情形有別。查被告事實㈡所示行為,固呈現其欲以訊息恫嚇使甲○與其為性交之意,然被告係在與甲○分處兩地而有一定空間距離相隔之情境,透過網路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訊息予甲○,並非當面接觸甲○時所為,且依該等訊息內容,乃傳遞出若甲○不依從被告指示恐遭受被告所施以恫嚇內容之危害,足以影響甲○自由意志之形成,而可能選擇接受與被告進行性交此無義務之事(惟本案實際上甲○未因此依被告指示行事而未遂),此亦為被告傳送該等訊息所欲達成之目的,則被告此部分犯行所施用之手段,與強制性交之行為人係藉由對被害人現實地施以足以強行壓制、剝奪被害人性自主意志之手段,致使被害人因而處於無從本於性自主意志進行選擇、決定之情狀下,違反意願而與行為人進行性交之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從而,被告此部分犯行僅構成刑法第304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構成強制性交未遂罪,尚有未洽。

㈥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

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即法院得就有罪判決,於不妨害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庶維訴訟經濟原則,亦無損被告之權益保障。所謂事實同一,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而言,非謂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同一,亦非謂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祇須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或稍有出入,亦不失為事實同一。因之同一犯罪事實,僅行為之程度不同或實施該行為之過程先後有別,諸如犯罪之完成於通常情形下,須經過各種不同階段,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又均為法律規定應予評價處罰者,即令法律上之規範評價輕重容有不同,於訴訟法上,仍不失其為同一性之犯罪事實,其一部事實經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起訴之效力自應及於全部,悉屬應予審判之範圍(請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75 號、92年度台上字第3103號、91年度台非字第10號、84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查本判決認定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㈠,均為被告假冒女性身分,並向甲○佯稱可提供代言內衣褲模特兒工作,要求甲○拍攝並傳送猥褻照片,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 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尚有未恰,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後審理之。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然此部分被告應構成刑法第304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未遂罪,業如前述,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認定容有誤會,然因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四、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就被告附表二編號2 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2 項、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參如後述) ,量處有期徒刑8 月。復敘明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其連結聊天軟體與甲○聯絡及接收甲○製造猥褻行為數位圖檔所用之工具,而該等數位圖檔已遭被告刪除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 頁反面、原審侵訴卷第24-25 頁),是該行動電話係被告供違犯本罪所用之物,該行動電話內所儲存之猥褻照片電子圖檔雖已刪除,惟仍可能藉由其他電腦修復程式加以還原,為求保護周全,該行動電話(含SIM 卡)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卷附之猥褻照片數張,為員警翻拍LINE對話內容採證所得,供作本件證物之用,並置於密封資料袋內,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判決關於被告附表二編號1 、3 部分,認此部分罪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為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上開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加重其刑,原審漏未適用,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定執行刑部分量刑過輕,雖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另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如下所述之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

1 、3 所示之刑,以資儆懲。⒈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藉通訊聊天軟體與甲○結識,見甲○需錢孔急、年幼可欺,而違犯本案。

⒉犯罪之手段:被告先以詐術取得甲○裸照後,再以該裸照脅

迫甲○拍攝自慰影片,其犯罪手段具前後階段之計畫,惡性重大。

⒊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被告現已停止服役,於工地擔任粗工。

⒋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審侵訴卷第7 頁),素行良好。

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原審侵訴卷第88頁)。

⒍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身為職業軍人,不知愛民

助民關懷社會,而以計畫性犯罪手段為本件犯行,逐步加深對甲○之傷害,違反義務程度甚高。

⒎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甲○於LINE對話中,已多次向被告

表示感到害怕,並央求被告住手,甚或表示要跳樓當鬼抓被告等語,甲○及甲○之母並於原審審理時表示拒絕與被告商談理賠,希冀法院依法審理即可,有原審電話紀錄1 份(原審侵訴卷第78頁)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於本件犯罪過程中,已造成甲○心理嚴重受創,況被告為達威逼甲○之目的,竟將甲○之裸照傳送與甲○友人,已造成甲○名譽嚴重受損。

⒏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坦認犯罪,犯罪後態度尚屬良好。

㈡沒收部分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其連結聊天軟體與甲○聯絡及接收甲○製造猥褻行為數位圖檔所用之工具,而該等數位圖檔已遭被告刪除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頁反面、原審侵訴卷第24-25 頁),是該行動電話係被告供違犯本罪所用之物,該行動電話內所儲存之猥褻照片電子圖檔雖已刪除,惟仍可能藉由其他電腦修復程式加以還原,為求保護周全,該行動電話(含SIM 卡)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卷附之猥褻照片數張,為員警翻拍LINE對話內容採證所得,供作本件證物之用,並置於密封資料袋內,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如犯罪事實㈢所示,散布甲○裸照之電子訊號予郭○

發部分,雖未扣案,然無積極證據足證該電子訊號業已滅失,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 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於被告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六、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尚屬集中,各次犯罪手法亦屬類似,並酌量前述犯罪情狀後,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就被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 項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7 款、第2 項,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

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 項、第4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提起上訴,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至第4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告使用之│被告與被害人甲○之LINE對話內容 ││ │LINE帳號暱│ ││ │稱 │ │├──┼─────┼────────────────────────┤│ 1 │二哥 │(106年6月29日) ││ │ │二哥:貼圖 ││ │ │被害人:嗨 ││ │ │二哥:嗨,請問年齡 ││ │ │被害人:16 ││ │ │二哥:高一嗎 還是國中畢業 ││ │ │被害人:升高二 ││ │ │二哥:了解 ││ │ │被害人:請問工作內容?? ││ │ │二哥:怎麼想工作 必須先了解你的需求 ││ │ │被害人:想存錢買自己想要的東西 ││ │ │二哥:了解 等等聊等等 群 ││ │ │被害人:(貼圖)OK ││ │ │(106年6月30日) ││ │ │二哥:你在家嗎 有沒有去分析了 ││ │ │被害人:我最近有在看財運的規則 ││ │ │二哥:最近我狂輸(貼圖) ││ │ │被害人:真假 哥你不要先最近不要在賭啊 ││ │ │二哥:小賭吧 ││ │ │(106年7月1日) ││ │ │二哥:妳家人會不會給妳的生活費? 會的話是多久給││ │ │一次 晚安明天聊 ││ │ │被害人:會啊不一定啦 ││ │ │二哥:給多少???? 啊怎麼還沒睡覺,這麼認真在││ │ │看盤喔 ││ │ │被害人:不一定 我大概看規則,但如果看實際的蠻難││ │ │二哥:對 超級難 老天@@ 我又噴錢了 真的又輸││ │ │了1500 可愛的妹妹啊救我啊 ││ │ │被害人:很難不太會QQ另一個姐姐好像比較厲害 ││ │ │二哥:你們同年紀 你的直覺呢 幹嘛一直換大頭 還││ │ │是不玩了?然後妳幫我存錢 ││ │ │被害人:不玩了不好意思 ││ │ │二哥:我說我啦 ││ │ │被害人:我有找別的工作了抱歉 ││ │ │二哥:你怎麼了變得好奇怪 遇到什麼困難? │├──┼─────┼────────────────────────┤│ 2 │芳芳 │芳芳:現在是怎樣 5 4 3 2 1 好吧,不鬧你了 ││ │ │,我要去幫你??了 ││ │ │芳芳:哈囉哈囉○○護專的李妹妹 看到訊息請回覆唷││ │ │(貼圖)【芳芳來電】 ││ │ │芳芳:有事情要跟你討論啦李妹妹(傳送被害人裸露上││ │ │半身照片) ││ │ │芳芳:討論這個事情(傳送被害人穿著內衣之照片) ││ │ │芳芳:不想談看看那就不好意思了欸~~:):):)││ │ │:)【芳芳來電】【芳芳來電】 ││ │ │被害人:已報警 ││ │ │芳芳:什麼 要不聊聊?那學校會不會出現你的:)敬││ │ │酒不吃吃罰酒 ││ │ │被害人:你要幹嘛? ││ │ │芳芳:讓您紅嘍 反正妳也不鳥我 ││ │ │被害人:我是想請問你想要幹嘛 ││ │ │芳芳:應該很多人想看吧(傳送被害人LINE資料截圖)││ │ │芳芳:護專最美小芳 ││ │ │被害人:你到底想幹嘛…. ││ │ │芳芳:要談談? ││ │ │被害人:晚點談我家人在 ││ │ │芳芳:妥協的話我不會幫你跟所有同學看 ││ │ │被害人:嗯那晚點 ││ │ │芳芳:甚至補習班工作 你現在在幹嘛 ││ │ │被害人:嗯 ││ │ │芳芳:繼續敷衍 我去你們學校粉專批評好了(貼圖)││ │ │被害人:拜託不要…. ││ │ │芳芳:你不是說報警了 在那邊給掰 ││ │ │被害人:開玩笑的…. ││ │ │芳芳:喔是喔 那你要不要紅啊 幫你開副本 ││ │ │被害人:不要 ││ │ │芳芳:讓大家看看你 ││ │ │被害人:對不起 ││ │ │芳芳:(傳送被害人裸露上半身及下體照片)要不要 ││ │ │被害人:不要…. ││ │ │芳芳:用語音說不要對不起來聽聽 對了你是不是處女││ │ │? ││ │ │被害人:是 ││ │ │芳芳:我現在跟你說話,你要在10秒內回覆 ││ │ │被害人:嗯 ││ │ │芳芳:快用語音說來聽聽 ││ │ │被害人:可是我跟家人睡一間不好說話 ││ │ │芳芳:你可以繼續敷衍 ││ │ │被害人:抱歉 ││ │ │芳芳:那很抱歉我要去妳學校粉專了 ││ │ │被害人:不要拜託 ││ │ │芳芳:拜拜然後我要刪賴嘍 那你要不要說咩講不聽?││ │ │被害人:好我講 ││ │ │芳芳:不配合你就紅 ││ │ │被害人:傳送語音 ││ │ │芳芳:嘿嘿 我怎知道妳是不是真心的 對了,你有沒││ │ │有心要隱藏這個照片的事情 ││ │ │被害人:有 ││ │ │芳芳:怎麼說 為什麼 不理我好吧 拜拜 我先找一││ │ │下等等嘿 ││ │ │被害人:真的不想照片外流… ││ │ │芳芳:嘿嘿(傳送被害人學校FB專頁)開始嘍 ││ │ │被害人:不要…. ││ │ │芳芳:等著看 ││ │ │被害人:拜託 ││ │ │芳芳:不要啥 ││ │ │被害人:不要PO… ││ │ │芳芳:我跟妳說妳只要消失讓我聯絡不到人妳馬上紅 ││ │ │被害人:抱歉 ││ │ │芳芳:那妳要怎麼補償我 跟我做愛如何? ││ │ │被害人:你想要怎麼辦 ││ │ │芳芳:跟妳上床要不要 ││ │ │被害人:可是我怎麼知道你會不會備份資料 ││ │ │芳芳:要還是不要一句話5 ││ │ │被害人:等我一下我媽要去去做家事 ││ │ │芳芳:4 ││ │ │被害人:拜託等我一下 ││ │ │芳芳:321 ││ │ │被害人:好啦 ││ │ │芳芳:0 ││ │ │被害人:你住哪 ││ │ │芳芳:啥好怎樣? ││ │ │被害人:等我一下我去幫忙一下 一下就好了 ││ │ │芳芳:多久 ││ │ │被害人:10幾分鐘最近要搬家 ││ │ │ │├──┼─────┼────────────────────────┤│ 3 │芳芳 │芳芳:喔喔 人勒 懶得等了 如果你看到訊息想挽回││ │ │帶著你一張打開鮑魚的照片給我看看 繼續騙 馬的 ││ │ │(來電) OK 我要按傳送了嘿 等著大家看妳的樣子││ │ │(來電)(傳送被害人照片)我先弄這張好了(貼圖)││ │ │請問大師這樣美工可以嗎?可以的話我就上傳了 已讀││ │ │不回?已讀不回?都這樣欺負我嗎?(貼圖)現在是怎││ │ │樣已經提醒妳了喔謝謝 (貼圖)哈囉我搭上線了(傳││ │ │送與不明人士對話截圖)來嘍 很刺激 我在等你呢~││ │ │(傳送與郭○發分享記事本與相簿截圖)來來來 ?(││ │ │貼圖)我知道妳都在線 你繼續騙 壽山同學^^ 妳繼││ │ │續北爛嘿 妳真的想紅就來吧 嘿嘿 要玩硬的我陪你││ │ │ 妳換大頭貼沒用 我就跟妳說我跟妳走很近 要下一││ │ │張是吧 妳很好 真的好棒棒 (來電)我容忍度極限││ │ │了 妳的生活中即將出現妳的淫蕩照片 ││ │ │被害人:我今天跟我吵架我被他禁足還有同學密我看到││ │ │了照片不要逼我你不要再傳給任何人不然我今晚就跳樓││ │ │做鬼也要抓到你 !!!!!!!!! ││ │ │芳芳:安安(來電)不想談?抱歉嘿我吃軟不吃硬 再││ │ │不理,很抱歉嘿再來是學校,再來是你家公寓(貼圖)││ │ │好 要 逼 我 吼 (來電)那繼續嘍 剛剛很馬賽││ │ │現在換這樣(傳送被害人下體照片、裸露胸部照片及自││ │ │拍照)相信大家喜歡 對了妳繼續不配合我你會後悔你││ │ │今天這樣倔強 (來電2通)(貼圖)不想理嗎?說謊 ││ │ │的孩子 妳臉書應該等等很多人找妳吧 還有樓下應該││ │ │也會很多人等你 哈哈,再問你最後一次,要不要妥協││ │ │好好談? 如果妥協了,惡夢都結束嘍 而且我這個人││ │ │不開玩笑 給妳5分鐘 五分鐘後惡夢模式開啟你將聯 ││ │ │絡不到我求我也沒用哈囉時間到了 我要消失了(貼圖││ │ │)(傳送心俞聯絡資料)再來是這位 嘿嘿 要不要繼││ │ │續 看來是要繼續了(貼圖) ││ │ │被害人:拜託不要發了 ││ │ │芳芳:(來電)來談啊 躲避沒用 看來是要繼續 嘿││ │ │嘿 ││ │ │被害人:求求你讓我想一下我現在很害怕 ││ │ │芳芳:接電話 我不想等 (來電)現在是怎樣啦 我││ │ │容忍妳很久了喔 ││ │ │被害人:我現在很亂讓我想一下拜託 ││ │ │芳芳:要不要繼續下一位了如果好好談什麼事情都不會││ │ │發生 我說好好談 我不會危難妳 ││ │ │被害人:我跟妳好好談 但是讓我想一下 ││ │ │芳芳:想啥 ││ │ │被害人:拜託讓我想一下 等等 ││ │ │芳芳:想多久 ││ │ │被害人:我媽進我房間了 ││ │ │芳芳:你他嗎下午說10幾分鐘 現在他嗎幾小時 幹,││ │ │繼續耍我 以為我在跟妳開玩笑^^?這次是一位同學,││ │ │下次我會找多一點你學校的家群組一次PO 看看你還要││ │ │不要繼續耍我(傳送臉書對話截圖)(貼圖)OK 已讀││ │ │不回 接著下一位 ││ │ │被害人:我媽在家 ││ │ │芳芳:一開始也跟妳說過,我會幫妳紅 ││ │ │被害人:拜託我等一下回你 ││ │ │芳芳:多久啦幹 我他麻的下午等到現在我白痴? ││ │ │被害人:你約我出去就能解決嗎? ││ │ │芳芳:還是你想在學校出名 我都還沒跟妳談你現在是││ │ │怎樣 ││ │ │被害人:你到底要我怎樣 到底要我去哪里 ││ │ │芳芳:現在嗎 聽我要妳做的 我滿意就會不打擾妳 ││ │ │被害人:我聽你的不要再發了 ││ │ │芳芳:嗯嗯確定吼 ││ │ │被害人:我要先隻開父母 ││ │ │芳芳:現在到廁所 不用刻意支開謝謝 現在到廁所 ││ │ │被害人:拜託我們到時候當面談好嗎 我父母在家 ││ │ │芳芳:說好要聽話 聽不懂? 我說妳只要乖聽我說的││ │ │做 事情不會發生 你不會身敗名裂 懂? ││ │ │被害人:你爸媽一直在注意我 ││ │ │芳芳:你沒籌碼你只能照做 ││ │ │被害人:可以不要現在嗎 ││ │ │芳芳:所以我說妳去廁所 ││ │ │被害人:去廁所幹嘛? ││ │ │芳芳:到了我會在跟妳說下一步 ││ │ │被害人:我爸爸在問了 ││ │ │芳芳:妳繼續北爛沒關係^^ ││ │ │被害人:你要我幹嘛直接說 ││ │ │芳芳:去自慰我看 ││ │ │被害人:怎麼可能 你這樣不是在害我嗎 ││ │ │芳芳:殺小 ││ │ │被害人:我們當面說 ││ │ │芳芳:害你殺小 喔現在妳很會說謊沒關係 我會讓你││ │ │後悔 一句話要不要去廁所 ││ │ │被害人:你要我怎麼樣直接說妳直接說趁我有辦法隻開││ │ │我父母之前 ││ │ │芳芳:我說了自慰給我看 這麼簡單辦不到^^? ││ │ │被害人:我怕你又給我儲存 我們直接私底下說 ││ │ │芳芳:不會^^ 不喔我說過你只要聽我的話照做都沒事││ │ │ 我這個人不會食言 ││ │ │被害人:你要我怎樣都可以拜託 ││ │ │芳芳:食言就不會給妳同學看你的照片^^ 我在說一次││ │ │去廁所開視訊自慰給我看 ││ │ │被害人:上床的話一次就能解決嗎? ││ │ │芳芳:不喔你沒資格討價還價 我說什麼現在就做什麼││ │ │被害人:我不要撥我我這樣會更害怕… 我不想讓我爸││ │ │媽懷疑我 ││ │ │芳芳:我說了…只要妳乖乖配合我 什麼事情都不會發││ │ │生 我這個人遵守諾言 開視訊自慰給我看^^ 有點不││ │ │爽了欸….(傳送心俞資料截圖)讓慈惠的看看妳好了 ││ │ │被害人:不要一直逼我我到時候改變主意 ││ │ │芳芳:何時開視訊 ││ │ │被害人:當面說只要有辦法 ││ │ │芳芳:好吧 既然 你都愛耍我了 沒關係 一直出爾││ │ │反爾 那我好像也可以 (貼圖) ││ │ │被害人:說了要當面談 ││ │ │芳芳:我說 你要滿足我要妳做的 如果你堅持北爛我││ │ │也不用保護你的未來會不會一輩子失敗 ││ │ │被害人:我只是想拿回我的東西 除了你要我在拍任何││ │ │東西我都答應 ││ │ │芳芳:尊嚴嗎 我說視訊給我看 視訊怎麼拍? ││ │ │被害人:趁我還沒改變主意 其他的都可以 ││ │ │芳芳:你沒資格說大話 那我乾脆直接幫妳宣傳好了你││ │ │馬上後悔^^ 懶得等了 我要搭線幫妳發一發嘍(貼圖││ │ │) 繼續已讀裝作不知道 這次量會多一點(來電) ││ │ │被害人:拜託不要 ││ │ │芳芳:已讀殺小 幹 ││ │ │被害人:抱歉 ││ │ │芳芳:她馬的要我等多久 幹你娘勒 ││ │ │被害人:你到底要我幹嘛 ││ │ │芳芳:自慰給我看 聽不懂? ││ │ │被害人:為什麼要一直打電話給我 ││ │ │芳芳:視訊啊破麻 ││ │ │被害人:可是我害怕… ││ │ │芳芳:叫妳視訊自慰給我看又不是錄影 怕殺小 ││ │ │被害人:你保證不錄影? ││ │ │芳芳:我要怎樣錄? 可以的話教我 謝謝 ││ │ │被害人:能不能打電話先談談? ││ │ │芳芳:視訊不包含電話? 幹你娘勒當我三歲小孩??││ │ │被害人:我只是要拜託你 ││ │ │芳芳:我對你已經開始沒耐性了謝謝 ││ │ │被害人:你不是說我沒誠意 ││ │ │芳芳:我再問一次要我等多久 ││ │ │被害人:好吧 ││ │ │芳芳:加上我不會食言謝謝 ││ │ │被害人:嗯 ││ │ │芳芳:?(通話46秒、3秒)幹現在是怎樣 ││ │ │(通話18分37秒)繼續兇同學 曾經我們講過幾次話 ││ │ │打擾妳呵呵 掰掰囉 ││ │ │被害人:繼續講電話啊 ││ │ │芳芳:沒意義嘍^^ ││ │ │被害人:我們在他媽哪裡見過? ││ │ │芳芳:對了^^要不要視訊給我看了?看完滿意我就不打││ │ │擾妳嘍 不要的話我要消失嘍 ││ │ │被害人:你到底要幹嘛? ││ │ │芳芳:看你自慰而已 沒了^^ 看完滿意我就不打擾妳││ │ │嘍^^ 快喔^^ ││ │ │被害人:當面自慰可以但我要當面看你刪照片 ││ │ │芳芳:等等看完會刪喔 也會截圖給妳看相簿^^ ││ │ │被害人:我要怎麼知道你嘔沒有備份然後以後再來威脅││ │ │我? ││ │ │芳芳:不會喔^^要不要妥協呢?^^ ││ │ │被害人:誰相信當我3歲小孩? 你沒證據我怎麼知道 ││ │ │? ││ │ │芳芳:喔喔好喔^^ ││ │ │被害人:說什麼鬼自以為國文很好雙重否定? ││ │ │芳芳:?? ││ │ │被害人:不相信你不會在這跟我談 看不懂 ??? ││ │ │??? ││ │ │芳芳:? 怎樣? 請問你有沒有要開視訊自慰給我看││ │ │了? 沒有的話我要消失嘍 ││ │ │被害人:幹 你要不要傳截圖 相簿在哪? ││ │ │芳芳:要啊 ││ │ │被害人:快啊 ││ │ │芳芳:你還沒答應我啊(傳送被害人裸露照片) ││ │ │好了同學 你看看一下 如果你不回應等於沒意見 剛││ │ │剛設計第一個好的是放在學校 再來這個會洗成照片放││ │ │你公寓(傳送被害人裸露照片)看看,如果一樣沒意見││ │ │,等等18:00就會發送跟郵寄嘍 │└──┴─────┴────────────────────────┘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含沒收) │├──┼─────┼────────────────────────┤│ 1 │㈠ │乙○○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詐 ││ │ │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 │├──┼─────┼────────────────────────┤│ 2 │㈡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原審││ │ │諭知】 │├──┼─────┼────────────────────────┤│ 3 │㈢ │乙○○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脅 ││ │ │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肆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 │ │未扣案之甲○裸照電子訊號,沒收。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