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被 上訴人 楊崔麗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6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附民字第48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擔任上訴人董事長(負責人)期間,違背忠實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將附表1-1 編號②、④、附表1-2 編號②、附表2 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而該行為已造成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且被上訴人所涉業務侵占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惟被上訴人迄未賠償上訴人分文,上訴人自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70萬元,詎原審判決竟以被上訴人被訴業務侵占犯行無罪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自難干服,為此提起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當庭陳稱引用其在刑事訴訟審理中之陳述,而依其在刑事訴訟審理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業務侵占之侵權行為,為此請求:上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揭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32號判例,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蓉┌─────────────────────────────────────────────┐│附表1-1: │├─────────────────────────────────────────────┤│支票號碼BB0000000 、BB0000000 存入楊滎亭星展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相關流向 │├───────┬───┬────┬────┬───────┬───────┬───────┤│交易日期 │摘要 │支出 │存入 │對象 │資金流向 │資金流向 │├───────┼───┼────┼────┼───────┼───────┼───────┤│①95年4 月10日│轉帳 │ │1000萬元│000000000000 │此筆即為支票號│ ││ │ │ │ │優普洛公司星展│碼BB0000000 、│ ││ │ │ │ │銀行莒光分行帳│BB0000000存入 │ ││ │ │ │ │戶 │ │ │├───────┼───┼────┼────┼───────┼───────┼───────┤│②95年4 月12日│匯款 │500 萬元│ │00000000000 │95年4月14日 │均為元大證券小││ │ │ │ │楊崔麗第一銀行│支出75萬5074元│港分公司股票交││ │ │ │ │小港分行帳戶 │支出97萬5387元│割款項 ││ │ │ │ │ │支出103 萬3470│ ││ │ │ │ │ │元 │ ││ │ │ │ │ ├───────┤ ││ │ │ │ │ │95年4 月17日 │ ││ │ │ │ │ │支出96萬5373元│ ││ │ │ │ │ │支出113 萬4113│ ││ │ │ │ │ │元 │ │├───────┼───┼────┼────┼───────┼───────┼───────┤│③95年4 月17日│轉帳 │360萬元 │ │000000000000 │ │ ││ │ │ │ │優普洛公司星展│ │ ││ │ │ │ │銀行莒光分行帳│ │ ││ │ │ │ │戶 │ │ │├───────┼───┼────┼────┼───────┼───────┼───────┤│④95年4 月17日│匯款 │200 萬元│ │00000000000 │95年4月17日 │均為元大證券小││ │ │ │ │楊崔麗第一銀行│支出188 萬5182│港分公司股票交││ │ │ │ │小港分行帳戶 │元 │割款項 ││ │ │ │ │ ├───────┤ ││ │ │ │ │ │95年4月20日 │ ││ │ │ │ │ │支出12萬2374元│ ││ │ │ │ │ │支出30萬5434元│ ││ │ │ │ │ │支出48萬8695元│ ││ │ │ │ │ │支出67萬0954元│ │├───────┼───┼────┼────┼───────┼───────┼───────┤│⑤95年5 月8 日│匯款 │200 萬元│ │汪欽堂交通銀行│ │ ││ │ │ │ │楠梓分行帳戶 │ │ │└───────┴───┴────┴────┴───────┴───────┴───────┘┌───────────────────────────────────────────────┐│附表1-2: │├───────────────────────────────────────────────┤│支票號碼BB0000000 、BB0000000 存入楊崔麗星展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相關流向 │├───────┬───┬────┬──────┬───────┬───────┬───────┤│交易日期 │摘要 │支出 │存入 │對象 │ │ │├───────┼───┼────┼──────┼───────┼───────┼───────┤│①95年4 月10日│轉帳 │ │1000萬元 │000000000000 │支票號碼 │ ││ │ │ │ │優普洛公司星展│BB0000000 、 │ ││ │ │ │ │銀行莒光分行帳│BB0000000 存入│ ││ │ │ │ │戶 │ │ │├───────┼───┼────┼──────┼───────┼───────┼───────┤│②95年4 月21日│轉帳 │420萬元 │ │00000000000 │95年4月21日 │均為元大證券小││ │ │ │ │楊崔麗第一銀行│支出79萬9137元│港分公司股票交││ │ │ │ │小港分行帳戶 │支出80萬1140元│割款項 ││ │ │ │ │ │支出81萬6161元│ ││ │ │ │ │ │支出82萬1168元│ ││ │ │ │ │ │支出156 萬2223│ ││ │ │ │ │ │元 │ │├───────┼───┼────┼──────┼───────┼───────┼───────┤│③95年5 月8 日│轉帳 │500萬元 │ │000000000000 │ │ ││ │ │ │ │優普洛公司星展│ │ ││ │ │ │ │銀行楠梓分行(│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莒光分行」)帳│ │ ││ │ │ │ │戶 │ │ │└───────┴───┴────┴──────┴───────┴───────┴───────┘┌────────────────────────────────────┐│附表2: │├───────┬─────┬──────────────────────┤│編號與日期 │金額 │資金流向 │├───────┼─────┼──────────────────────┤│①95年10月16日│200萬元 │匯入楊崔麗第一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②95年10月19日│100萬元 │匯入楊崔麗第一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③95年10月23日│200萬元 │匯入楊崔麗第一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④96年1 月3 日│300萬元 │匯入楊崔麗第一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⑤96年12月31日│350萬 │匯入楊崔麗兆豐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14 號卷一│├───────┴─────┴──────────────────────┤│編號①至④所示之款項,乃存於上訴人星展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⑤所示之款項,乃存於上訴人兆豐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