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盈志(原名郭烈成)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盈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盈志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等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 年6 月5 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9 月
4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108 年8 月23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 年11月4 日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為確保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1月5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葉文博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