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廸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7 年度侵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0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犯強制罪部分撤銷。
乙○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無罪部分)。
事 實
一、乙○與代號0000甲000000 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前係男女朋友,雙方分手後因於民國107 年5月間曾簽訂內容包括甲女每月願配合發生2 次性行為條款之契約(此部分所涉犯罪另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詳後述)而仍有見面互動。其後乙○因於107 年9 月6 日得悉甲女似有另名交往對象(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男),復察覺甲女開始有意疏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強制犯意,自107 年
9 月8 日晚間11時49分起至同年月11日上午11時9 分止,在其位於屏東縣住處(地址詳卷)內,持其所有之附表六編號
1 行動電話使用LINE通訊軟體,接續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字訊息(暨照片)及附表三所示內容之自拍影片至甲女所持用09xxxxxxxx門號(號碼詳卷,下稱門號)行動電話,及使用上開通訊軟體之通話功能與甲女進行附表二內容之通話,而前述訊息、照片、影片及通話內容,係要求甲女須順從己意回答問題、即時接聽來電或在一定時限內回撥電話、回覆文章留言、拍攝自慰影片並上傳、不得於二人相處時接聽丙男之電話,及週五(即107 年9 月14日)須繼續履行性愛合約等事項,否則將會把二人先前所拍攝之性愛照片、影片傳送至臉書社群網站供親人朋友、丙男閱覽觀看,甚至親自找丙男說明二人關係,以此現實之脅迫手段,要求甲女行上開無義務之事,為此甲女因意思自由遭妨害而有接聽乙男之部分來電(附表一編號2 、6 、8 標示「※」記號處)、於LINE通訊軟體訊息對話中順應乙○語意回答問題(同表編號6 、7 )、於通話中應允乙○可對自己做任何事(附表二編號2 ),及依照乙○要求使用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功能留言(內容詳如附表四之一編號2 、3 所示)而既遂,至於乙○其餘要求則因甲女已決意報案而止於未遂。嗣員警於107年9 月11日上午11時20分許持原審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上址住處實施搜索,扣得附表六所示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蒞庭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理 由
壹、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審酌告訴人甲女(下稱告訴人)為本件被害人,而被告及丙男先後與告訴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另證人丁男則為告訴人先前之雇主,故本判決書若記載上開人等之姓名年籍資訊,將有足以識別被害人真實身分之虞,爰依上開規定均以代號稱之;另針對附表一至四訊息、記事本或對話原文敘及相關人等姓名、綽號或暱稱部分,則分別以○(告訴人,符號個數依原文字數而定,下同)、□(丙男)及╳(被告)代稱,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㈠管轄權之說明: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項、第7 條第1 款及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查被告戶籍地址設於新竹市之戶政事務所,而渠實施本案強制犯行之犯罪行為地則均在被告位於屏東縣之居所,均不在原審法院轄區;另針對告訴人見聞本案脅迫訊息及與被告進行通話之處所(即犯罪結果地),依卷附事證觀之尚未臻明確(告訴人於案發時住所在屏東縣,居所則位於高雄市左營區)。然原審蒞庭檢察官既以被告所涉強制罪嫌與原起訴之強制性交罪嫌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而原起訴犯罪事實之其中一次強制性交行為地即在高雄市左營區(即附表五編號10犯行),加以本案前經提起公訴而於107 年10月31日繫屬原審法院時,被告係因本案遭羈押於原審法院轄區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見原審一卷第17頁),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審法院就追加起訴強制犯行部分即取得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證據能力之意見: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53 至157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⒈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坦承案發時有持附表六
編號1 之行動電話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附表一、三內容之簡訊及自拍影片,及以上開通訊軟體通話功能與告訴人進行附表二所示通話之事實,惟辯稱:我覺得我的行為只構成恐嚇罪,不構成強制罪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對於上開舉措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一節願意認罪;又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 號刑事判決意旨「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構成要件不符。」;本件被告只是對甲女發了簡訊及自拍影片,並用軟體通話功能與告訴人進行通話,過程中被告在屏東,被害人則在高雄,這明白表示甲女並不在場,那被告自無從對甲女施強暴脅迫,自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對於上開舉措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一節願意認罪,本件行為僅是單純訊息意思之傳達,並沒有任何類似於強暴、脅迫之客觀強制行為存在,亦未使其行無義務之事,只是請告訴人回個電話,而回個電話本身並不具備違法,若讓告訴人產生恐懼,僅是涉及恐嚇罪,況告訴人也沒有依照被告之請求去做相對行為,所以並無既遂云云。
⒉經查:
①被告與告訴人前係男女朋友,雙方分手後因於107 年5 月間
曾簽訂內容包括甲女每月願配合發生二次性行為條款之契約而仍有見面互動;其後被告因於107 年9 月6 日得悉告訴人似與丙男交往中,復察覺告訴人有意疏遠而心生不滿,遂於附表一、三所示時間在其上開屏東縣住處內,持其所有之附表六編號1 行動電話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字訊息(暨照片)及附表三所示內容之自拍影片至告訴人持用之門號行動電話,及以前開通訊軟體之通話功能與告訴人進行附表二內容之通話;而上述訊息、照片、影片及通話內容均係要求告訴人須順從己意回答問題、即時接聽來電或在一定時限內回撥電話、回覆文章留言、拍攝自慰影片並上傳、不得於二人相處時接聽丙男之電話,及107 年9月14日須繼續履行性愛合約等事項,否則將會把二人先前所拍攝之性愛照片、影片傳送至臉書社群網站供親人朋友、丙男閱覽觀看,甚至親自找丙男說明二人關係;告訴人遂有接聽被告之部分來電(附表一編號2 、6 、8 標示「※」記號處)、於LINE通訊軟體訊息對話中順應被告語意回答問題(同表編號6 、7 )、於通話中應允被告可對自己做任何事(附表二編號2 ),及依照被告要求在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留言(內容詳如附表四之一編號2 、3 所示),至於被告其餘要求則因告訴人決意報案而未照做;嗣員警於事實欄所載時間持原審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上址住處實施搜索,扣得附表六所示物品等情,業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原審二卷第159 頁、第182 頁、第190 頁),並經原審當庭勘驗附表二之通話錄音檔與附表三自拍影片內容屬實(見原審二卷第234 至255 頁勘驗筆錄參照),復有附表一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同卷彌封袋內,因警卷內之擷圖資料並非完整,以告訴代理人於原審108 年1 月15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對話紀錄擷圖光碟列印者為準)、附表三影片檔所在對話位置擷圖(出處詳如該表所示)、附表四之一留言翻拍照片(見警卷第40頁《置於偵字卷彌封袋內》)、107 年度聲搜字第427 號搜索票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警卷第21頁、第24至28頁),與附表六所載物品扣案可證,復經被告坦認屬實,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②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4 條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及依其意思決定而作為或不作為之行動自由,係指被害人由於行為人所施加之威嚇,因而處於心理或生理被強制之狀態。而所謂「強暴」,係指逞強施暴,兼括對人或對物之直接或間接之有形力量;「脅迫」,則係指以言語或舉動,顯示加害之意思,使相對人產生畏懼,而得加以威脅逼迫。刑法雖有諸多犯罪,係以強暴、脅迫為要件,然就強制罪而言,強暴、脅迫之威嚇程度,祇為低強度之要求,故不論是否直接對被害人所為之行為,若以電訊或通訊軟體之內容,而造成被害人心理或生理被強制之狀態即足構成。
⒊經查:
①被告本件行為除向告訴人恫稱「將會散布性愛影、照片予他
人閱覽觀看」,甚至親自找丙男說明告訴人現與自己有性愛關係外,尚據此進一步要求告訴人須順從己意回答問題、即時接聽來電或在一定時限內回撥電話、回覆文章留言、拍攝自慰影片並上傳、不得於二人相處時接聽丙男之電話,及繼續履行性愛合約等事項,而告訴人實無遵照此些要求行事之義務;然因被告於訊息或言語對話過程中透露會將告訴人之性愛影、照片外流,以此方式促使告訴人遵照其意思辦理,揆諸前開說明,客觀上顯非單純加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而屬使用現實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行為。
②再者,因被告實施上開舉措,告訴人亦萌生害怕畏懼之情緒
,此觀告訴人於雙方傳送訊息過程中確有一再強調對被告很害怕、恐懼乙節自明(詳附表一編號6 對話內容),加以一般人立於案發時見(聽)聞被告表達此等言語之告訴人之地位,確實足使人心生畏怖擔心名譽損害而影響意思自由;更有甚者,告訴人嗣於107 年9 月14日前往郭育祥診所就診,經該診所開立自律神經相關藥物,有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存卷為憑(置於偵字卷彌封袋內),亦可佐證告訴人因被告之行為蒙受相當程度之心理壓力。
③又告訴人因被告上開舉措,已有接聽被告之部分來電、於LI
NE通訊軟體訊息對話中順應被告語意回答問題、於通話中應允被告可對自己做任何事,及依照被告要求在通訊軟體記事本內留言等情,業經本院審認如前,故就此部分事實告訴人確有在被告實施脅迫之強制手段後,具體行無義務之事而達於既遂程度。至於被告所要求其餘行為(如繼續見面履行性愛合約、接聽大量來電、上傳自慰影片等)則因告訴人嗣後已報警處理而未照做,故此部分應僅止於未遂程度。是以被告本案行為應與刑法第304 條第1 、2 項強制既、未遂罪構成要件相符,而非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涵攝範圍乙節,已堪審認。
⒋綜上所述,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前開辯解,應屬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辯護人前開辯解,亦無可採;被告前揭強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核被告所為,關於告訴人有接聽來電、於LINE通訊軟體訊息對話中順應被告語意回答問題、於通話中應允被告可對自己做任何事,及依照被告要求在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留言部分,均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既遂罪;其餘被告有施加脅迫然告訴人未予照辦部分,則犯同條第2 項之強制未遂罪;追加起訴意旨認本件僅成立強制未遂罪乙節容有未恰(見原審二卷第154 頁、第283 頁),然原審及本院既已當庭告知強制既遂罪之罪名予被告充分攻擊防禦(見原審二卷第284至285 頁,本院卷第121 頁、第230 頁),自得予以審究,且因屬行為態樣既未遂之區分而未變更罪名,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於事實欄所載期間多次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脅迫訊息(暨照片)、自拍影片予告訴人,及與告訴人進行口頭通話,係集中於3 、4 天內為之,就時間而言尚屬密切接近,且訊息、影片之傳送及通話時序亦係穿插為之而難以明確切割,加以被告之犯罪手法均是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功能所為,脅迫事項始終均為散布性愛影、照片或將2 人關係令丙男知悉,所侵害者亦均為告訴人意思自由之同一法益;又告訴人雖係於107 年9 月9 日前往報案,亦即被告本案一連串之行為有橫跨告訴人報案前、後之情事,然告訴人既於偵查中證稱:我在9 月7 、8 日先與丙男討論要處理這件事,9 日去報警,被告還是一直用LINE丟我訊息及通話,他並不知道我去報案,警察有跟我說可以接電話但不要激怒被告等語(見偵字卷第52頁);此外,復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於過程中得悉告訴人已報警究辦而有犯意中斷之情,認應依接續犯合而論處一強制既遂罪。
㈢、上訴論斷的理由:⒈原審據以論處被告此部分強制罪刑,固非無見;惟查,刑事
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查被告於108 年12月11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同時給付告訴人新台幣(下同)5 萬元,此有和解書及告訴代理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 至277 頁),被告上開犯後態度之情狀為原審所未及審酌,依法自有未當,本件被告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關於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⒉本院審酌被告為有配偶之人,不思於婚姻關係中妥適解決與
告訴人之感情糾葛,於得悉告訴人疑似另有交往對象之際未以理性態度處理二人關係及排解情緒,卻以激烈近乎控制慾之方式實施本件強制犯行,所為實非一般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所應為,誠屬可議;而就其據以要脅告訴人之事項觀之,乃屬身為女性之告訴人極為私密重要之身體隱私,一旦此等資訊外流,將造成告訴人之名譽受有嚴重損害,更有甚者,被告有刻意將告訴人性愛照片上傳至丙男臉書留言板後擷圖傳送予告訴人之舉,復自陳有前往丙男工作處所,此節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前者雖尚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詳後述),而後者則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果有向丙男透露何事,然仍可徵被告並非單純揚言將會外流照片或找丙男將事情講開,更以此等行動證明如告訴人不順從己意,將有極高可能性會將脅迫之事項實現,則其犯罪手段相較單純揚言之情狀而言更為激烈;加以依附表一至三所示訊息、對話及自拍影片內容可知,被告雖非以面對面方式向告訴人施加脅迫,行為持續時間亦未逾4 天,然就其傳送訊息與撥出電話之密集度、講話語句之急促感及言語中所流露控制傾向等情綜合以觀,堪信告訴人於案發之際經此反覆情緒轟炸結果,心理確實承受莫大之壓力,此觀渠案發後亦有前往診所求診自律神經症狀乙節自明,故本件犯罪所生危害實非輕微;惟念被告於本件案發前並無論罪科刑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且被告已於108 年12月11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同時給付告訴人5 萬元,告訴人亦具狀陳述請求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之機會,和解書及告訴代理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詳如前述);兼衡被告自稱高職畢業、遭羈押前擔任冷氣行負責人、月平均收入約
8 萬元、已婚、有1 名出生未久之未成年子女、身體無重大疾病之智識程度及身體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以資懲儆。
⒊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係供渠實施本件傳送LINE通訊軟體訊息、撥打電話及錄製自拍影片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原審供承在卷(見原審二卷第274 至275 頁),另編號2 之記憶卡則因其內有存取被告與告訴人之性愛影、照片檔(見警卷第2 頁),堪認屬被告所有、預備供渠自內挑選適合檔案作為脅迫告訴人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⒋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且刑罰之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而非應報,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況刑罰制裁之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之再犯,對於初犯且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觸法即置諸刑獄,實非刑罰之目的;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5 萬元(已如前述),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除努力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再審酌被告所犯情節,認緩刑有附加條件之必要,併宣告其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以期導正其正確法律觀念。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用啟自新。又若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前於106 年12月底提出分手要求,竟基於
強制性交犯意,於107 年5 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恫稱如不與其發生性行為,將傳送2 人之性愛影、照片予告訴人之親友,以此方式脅迫告訴人簽立每月需配合發生2 次性行為之契約,其後即違反告訴人之意願,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地點以其生殖器插入告訴人生殖器為強制性交共10次既遂(起訴書原起訴9 次,且並未具體特定犯罪日期,嗣經公訴蒞庭檢察官於原審審判程序時予以特定並當庭以言詞追加1 次,見原審二卷第267 頁審判筆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既遂罪嫌云云。
㈡又被告於107 年9 月9 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渠與告訴人
於前開強制性交期間所拍攝之性愛照片傳送至丙男之臉書頁面。因認被告涉犯同法第235 條第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嫌(此部分為公訴蒞庭檢察官於107 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時當庭以言詞追加)。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分別著有判例在案。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足資供參。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在。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用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令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論述以下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強制性交既遂、散布猥褻物品罪嫌,無非係依憑被告警偵供述及告訴人之指述,且有雙方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照片、告訴人受傷照片、旅館消費帳單在卷,為其論據。然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強制性交及散布猥褻物品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先前多次要求我與太太離婚,我表示已經有跟太太提,但要再給我一點時間,告訴人就說她不要這段感情了,我跟她說這樣對我傷害很大,因為害我夫妻感情破裂,我們討論後,告訴人說和我在一起這麼久都沒有得到名分,她希望得到自由,但她也基於要補償我的心態,所以同意跟我簽本案合約,我並未以散布先前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她簽約,其後發生的各次性行為也都是你情我願,也有繼續拍性愛影片,有些影片還是告訴人掌鏡的,我們互動就像男女朋友一樣,除了性行為外也有一起出遊,我們還在身上刺相同圖案的刺青;我確實有把告訴人性愛照片貼在丙男臉書留言板上,但我的目的只是想要擷圖給告訴人看,表示我真的會這樣做,擷圖完之後我就馬上把留言板上的照片刪掉了,我沒有要散布的意思;況且,我於107 年8 月有去甲女屏東家裝過冷氣,甲女父親還帶到菜園拿絲瓜讓我帶回去,如果我真的脅迫甲女、真的討厭我,甲女就不用請她父親先離開;我當時幫甲女安裝冷氣的價錢只有收機器的成本,如果我真的只是單一的想要對甲女圖謀不軌的話,我沒有必要去甲女家裝冷氣等語。
五、經查:㈠告訴人前於107 年5 月間某日與被告簽立本案合約,內容有
記載雙方每月須進行2 次性交行為之條款,自締約後合約內容曾歷經數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改之版本內容詳如附表四所示,而雙方繼而有於附表五編號1 、2 、4 至10所示時間地點實施性交行為(共9 次)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屬實(見原審二卷第159 至163 頁、第169 至171 頁、第185 頁、第191 至192 頁),並經原審勘驗附表五編號
1 、2 、4 至8 所示日期被告與告訴人拍攝之性愛影片確認雙方確有實施性行為一節屬實(見原審一卷第326 至327 頁、第331 至332 頁勘驗筆錄參照,其中附表五編號8 之性愛影片擷圖置於訴二卷彌封袋內);此外,尚有附表四所示本案合約最新版本之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擷圖、告訴人所提出行動電話內行事曆翻拍照片及博愛春風時尚旅館(即附表五編號10所示性交地點)之帳單明細表附卷可佐(見警卷第39頁、第53至54頁,原審一卷第279 至281 頁);另被告於10
7 年9 月9 日某時許,以其本名之顯示名稱在丙男臉書網站留言版上張貼「色色○○!超緊」文字,並上傳告訴人全身赤裸躺在床上以左手觸摸自己右乳房,左乳房直接裸露,右手則置於自己生殖器附近之照片1 張(下稱照片),隨即將之擷圖而在同日上午6 時44分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告訴人(參附表一編號6 對話內容)之事實,則據告訴人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偵卷第53頁,原審二卷第167 頁、第184 至185 頁),並有此部分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存卷為憑(見警卷第35頁右上角《置於偵字卷彌封袋內》,原審二卷第101 頁擷圖編號22《置於同卷彌封袋內》),上開各節復經被告承認無訛,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關於附表五編號3 所示日期(即107 年6 月14日)被告與告
訴人有無履約實施性交行為乙節,茲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依據我手機上的紀錄,我看LINE上面的對話有提到『6 月14日』,但我不確定有沒有履約」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62 頁、第191 頁);而告訴人所指LINE對話紀錄,即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被告以訊息稱「我原本想跟你的男人說,
6 月13日吃完綠豆碰,隔天14號,他的女人正在被我幹他應該會把你的綠豆碰全部吐出來吧!」(證據出處詳如該編號所示),然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我在訊息中會這樣寫是因為我先看到6 月14日丙男臉書有和告訴人的甜蜜對話,我當時誤以為我們在墾丁見面過夜之時間是6 月14日,所以才在訊息中向告訴人表達假如不跟我見面的話,我會跟丙男說我和告訴人6 月14日有見面,但經證人丁男到法院作證後,我確定去墾丁的正確日期應為6 月11日」等語在案(見原審二卷第268 至269 頁);而如前所述,原審法院經勘驗卷附性愛影片檔確認被告、告訴人有於107 年6 月11日實施性交行為一節無訛,然另檢視員警自扣案行動電話內複製之影、照片檔,並未見有以「00000000」為檔名開頭之檔案可資佐證雙方於107 年6 月14日確有性交行為(見原審一卷第41至51頁、第77至95頁光碟目錄擷圖參照);加以被告及告訴人於歷次應訊時亦未敘及「107 年6 月間有何特殊事由致共履約3 次」之事實,則公訴意旨認定107 年6 月14日雙方有實施性交行為之事實即屬有疑,自無從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茲據告訴人之警偵證述內容,認定本案合約係被告
於107 年5 月間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以若不從將散布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告訴人簽訂,並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補充:本件起訴之「強制」手段為締約前被告有脅迫將傳送性愛影、照片予告訴人親友之舉,其後各次性交行為告訴人均因此受到性自主意思之壓迫等語(見原審一卷第
105 頁)。本件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我長達半年期間陸續遭被告利用拍攝我性愛影、照片威脅我持續和他發生性關係,如不配合他就要將我的性愛影、照片散布到親友臉書,直到107 年9 月8 日丙男發現我有自殘行為,所以前來報案」、「本案合約一開始就是被告以將散布性愛影、照片為由逼我簽訂,有文字及錄音為證,我因為害怕被告會散布出去,我只好同意該合約」、「之前的對話紀錄我都刪掉了,因為我怕被現任男友發現」等語(見警卷第11至15頁)。告訴人於偵訊中證稱:「我和被告先前在106 年12月正式分手後,當月中旬被告還有好好跟我講,但12月底就開始恐嚇我」、「他在107 年5 月以要散布性愛照片為由恐嚇我簽訂本案合約,他覺得我讓他失去一切,並說他不會放過我,我是害怕恐懼下才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我在LINE中也有提到我是害怕才跟他簽約,被告沒有說到如果不履行合約就要散布性愛照片」、「我曾跟被告說如果要繼續發展他就要跟他太太離婚,當初被告用LINE的語音與我通話我都有錄音,已交給警方」等語(見偵卷第52至53頁)。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被告在106 年12月分手,但中間一直有瓜葛糾纏,所以才有本案合約的產生,契約內容是被告擬定的」、「我會同意是因為被告手上有很多我們性愛的影片,他當時有說不簽約的話會將這些東西散布到我的朋友圈,我會怕他所以才簽」、「我在履約期間有跟被告說過我不想再履約,但被告說不能反悔,如果反悔他手上有很多其他東西,簽約後我和被告的各次性行為都是經過我基於履約同意而為,我是答應,但不是自願,有時候被告要求履約我會迴避,但被告就會用一些侮辱言語來攻擊我」、「(當庭檢視行動電話)例如被告就會限時間叫我傳影片給他,逼我講一些他想聽的話,否則他在倒數後就會把照片傳出去,在107 年9 月8日前就有這樣的狀況」、「107 年9 月6 日在春風旅館的時候我有自殘,先前我提供的傷勢照片是在警察局拍的,傷口有新的也有舊的,有些在9 月6 日就已經有了」、「我目前手機裡107 年9 月8 日前的通訊軟體對話都已經沒有留存,因為我覺得這件事是不好的事,很丟臉,所以先前的我都陸續刪掉了」、「但在簽訂本案合約後被告確實有明確跟我說如果沒有履約就要散布性愛照片,我也有感受到他這樣暗示」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59 至166 頁、第180 至184 頁、第
189 頁、第196 頁)。觀諸告訴人上開歷次指述情節可知,其對於本案合約係遭被告以散布雙方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簽訂,其後履約進行性行為亦非處於全然自願狀態乙節,先後所述大抵一致,然揆諸前開說明,須其指述無瑕疵可擊,且有其他證據方法足資補強,方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茲查:
⒈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被告實施強制性交之手段係使
用LINE通訊軟體脅迫告訴人簽訂本案合約,然遍觀全卷事證可知,現時僅存本判決前述強制罪有罪部分(即107 年9 月
8 日至同年月11日)之相關訊息擷圖與通話錄音檔,至於10
7 年9 月7 日前乃至於簽訂本案合約之107 年5 月間之通訊內容則付之闕如;而如前所述,告訴人於警偵階段指證「簽約時」即遭被告以性愛影音脅迫之情節時,固均明確陳稱已將文字、錄音提出作為證據,然渠實際提出者自始均為107年9 月8 日「後」之證據資料,則姑不論告訴人刪除107 年
9 月8 日前與被告間所有通訊資料、僅留存該日以後資料之原因,究係如渠警詢所稱係恐遭現任男友發現,抑或如其到庭改稱覺得丟臉等語,於107 年5 月間簽訂本案合約前被告是否果有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散布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告訴人,現時已乏此部分客觀通訊資料可佐。至於警卷第31頁左下角對話擷圖(置於偵卷彌封袋內)固為警註記:「6 月14日被告脅迫告訴人發生性關係」云云,然此部分經核對告訴代理人所提出告訴人與被告在107 年9 月8 日至同年月11日之LINE通訊軟體完整附日期對話,已可確認該對話擷圖所示實際對話時間應為「107 年9 月9 日凌晨0 時51分」無訛(見原審二卷第96頁擷圖編號4 《置於同卷彌封袋內》),則員警上開記載內容即有違誤,自無從作為被告在107 年5至8 月間確曾以性愛影、照片脅迫告訴人之補強證據。
⒉就告訴人曾出現情緒不穩自殘舉措、卷內附有自殘照片及告訴人事後有就診紀錄,是否足資補強前開指述部分;查:
⑴告訴人於107 年9 月9 日報案警詢時陳稱:「丙男於昨(8
)日發現我有自殘行為,才要我說出原因並帶我一起來報案」等語(見警卷第12頁),而被告於同年月11日警詢時則供稱:「9 月6 日當天在春風汽車旅館告訴人在喝酒後有自殘行為,她叫我拿刀捅她,我有阻止安撫她的情緒,情緒穩定後她又開始挑逗我,我們又再發生性行為」等語(見警卷第
9 頁);其後告訴人經檢察官問及此節時,證稱:「我有自殘,我受不了,被告有阻止我」等語(見偵卷第53頁);其後被告則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陳稱:「當天早上我們進去汽車旅館,告訴人有先買一瓶紅酒,後來因為她說要喝所以我又去買,在微醺酒醉的情況下,告訴人跟我說那個男生要娶她,她就開始數落我,歇斯底里地說她愛兩個男生,我不斷安撫她,我沒有讓她自殘,一直到送她回家為止」等語(見原審一卷第25頁);綜上各情,堪認告訴人於附表五編號10所示時、地確曾出現情緒不穩欲自殘之情事。然審諸人之情緒表現本即具有多元複雜性,客觀上呈現之舉措未必能明確推導歸因於單一事件所致,則依107 年9 月6 日當時告訴人之處境觀之,渠同時面臨與丙男交往及與被告存在本案合約之關係當中,並於該日向被告揭露丙男存在之事實,且告訴人亦明白知悉被告對於此資訊將難以接受,則告訴人亦有高度可能為此感受痛苦、不知所措或欲尋求較單純關係致情緒發生較大起伏,甚至有自殘念頭,是否能逕予推認其情緒反應即係先前遭被告以性愛影、照片脅迫簽訂本案合約進而遭強制性交所致,實屬有疑。
⑵再者,依卷附告訴人手部、胸前及鎖骨附近之傷勢照片以觀
(見警卷第51至52頁),因現時已無留存該照片之原始電子檔(見原審二卷第179 頁告訴人筆錄),致無從確認該照片之正確拍攝日期為何。而告訴人對此節,於原審陳稱:「該等照片係報警時在警局所拍攝,部分傷勢於107 年9 月6 日在春風旅館履約時即已存在」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80 至181頁、第193 頁),然參諸告訴人於報警當日即107 年9 月
9 日上午,即有經警陪同前往高雄榮民總醫院驗傷,而依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之記載(見偵卷彌封袋),「被害人主訴」欄內關於事件發生時間係記載「2018年9月6 日10時0 分」,「被害人身體傷害描述」欄則記載「無明顯外傷及身體傷害」,另下方「檢查結果」欄中包括「頸肩部」、「胸腹部」、「四肢部」等部位均記載「無明顯外傷」,似與告訴人上開所陳有所扞挌。針對此節,告訴人雖解釋稱:「我去驗傷時只是驗生殖器,我上半身還是有穿衣服,好像沒有特別拉開衣服檢視」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94頁),然上述照片既無從具體判認拍攝時間,復未能與驗傷診斷書之記載交互參照佐證,即無從作為告訴人指述之補強證據。況如前所陳,告訴人於報案前數日亦有高度可能因處在丙男與被告之情感關係而有情緒起伏甚或自殘反應,則徒憑有自殘成傷之事實,亦無從遽予推認係因遭脅迫簽訂本案合約及違反意願為性交行為所致。
⑶告訴人於107 年9 月14日固有前往郭育祥診所就診之事實,
然此首次因精神狀況就醫之時間距離被告被訴脅迫簽訂本案合約之107 年5 月間業有相當時日,縱依常情而言精神病徵非如體傷般會立時呈現而會經相當時間累積方併發,然如前所述,在此次就醫前數天即107 年9 月8 日至同年月11日期間,被告有對告訴人實施犯罪情節非輕之強制犯行,並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怖,則告訴人就醫原因即無從全然排除與被告之強制犯罪行為有關,甚或此可能方為造成告訴人心理病徵之主因,自無從單憑渠事後就醫之事實,率認確係因遭脅迫簽訂本案合約所致。
⒊再就本案合約簽訂後迄至被告於107 年9 月8 日實施強制犯行前為止,與告訴人間之互動情形以觀:
⑴經原審法院勘驗員警自扣案行動電話內存取燒錄為光碟之影
音檔,內有告訴人於107 年7 月間自行拍攝之品嚐蛋糕生活影片,該影片並有製作音樂及圖案之後製(檔名為「00000000000000_IMG _8242」,下稱影片①),亦有被告與告訴人於107 年6 月11日(即附表五編號2 履約日)一同前往墾丁出遊時,在戶外由被告錄製與告訴人輕鬆對話之影片(檔名為「00000000000000_IMG_717 6」,下稱影片②),有原審勘驗筆錄存卷為憑(影片①見原審一卷第333 頁,擷圖置於原審二卷彌封袋內擷圖15、16,影片②見原審一卷第333 至
334 頁,擷圖則在原審二卷彌封袋內擷圖17至20),堪可認定。
⑵被告與告訴人於107 年6 月11、12日(即附表五編號2 履約
日)前往屏東墾丁過夜旅行時,告訴人有經被告陪同前往潘陳彥佑所開設之刺青店,由潘陳彥佑在渠身上刺與被告相同圖案之刺青之事實,業據證人潘陳彥佑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二卷第214 至218 頁),並經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屬實(見原審二卷第172 至176 頁、第186 至187 頁);此外,亦有證人潘陳彥佑在其個人LINE通訊軟體主頁發表之刺青完工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一卷第153 至157 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⑶又被告與告訴人於107 年8 月間某日見面時,被告有購買一
條手鍊贈送予告訴人,其後告訴人於同年月31日在其甜點工作室之Instagram 社群公開平台上,有上傳張貼戴著該手鍊之照片之事實,業經告訴人到庭證述屬實(見原審二卷第17
5 頁),並有該Instagram 照片擷圖存卷為憑(見原審一卷第163 頁),亦堪認定。
⑷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針對上情固解釋稱:「會傳影片①給被
告是因為我想要用一個較和平的方式解決我和被告的關係,所以傳很日常的東西,有一些日常生活影片是我主動傳的,我是想要把這份關係好好結束、慢慢淡掉,而影片②中我當時是處於很無感的情緒」、「至於刺青部分,圖案是我和被告交往期間由我設計的,因為這件事我們交往期間就講很久了,講到分手後還沒刺,被告已經先去刺了,他一直問我什麼時候要刺,後來這次來墾丁前他就問我要不要這時候去刺,錢都幫我繳了,所以我就基於履約而答應去刺,因為不履約的話就是說話不算話,被告會用偏激的言語,那樣非常難熬」、「另關於手鍊照片部分,我並不是刻意要拍手鍊,只是剛好自拍的時候手鍊戴著」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71 至17
2 頁、第175 至176 頁、第187 頁、第197 至198 頁、第20
1 頁)。然參諸附表四所示本案合約內容可知,性愛、滿足慾望為該合約之重要主軸,而關於刺青一事告訴人固以「履約」一語解釋何以仍願意在身上刺下與被告相同圖案之刺青,然此是否確屬該合約之條款涵攝範圍,已非全然無疑;此外,告訴人既自承影片①係自發性錄製傳送予被告乙節屬實,加以上開Instagram 社群平台所上傳配戴被告贈送手鍊之照片,亦係告訴人於自然狀態下拍攝上傳供他人觀覽,並非基於被告之要求而來,顯見告訴人此等舉措要非本案合約所課予之義務內容,此觀告訴人經詢何以對被告無情感之狀況下仍於平時配戴該手鍊時,亦未能具體回答乙節自明(見原審二卷第201 頁);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亦陳稱:「被告在107 年6 至9 月期間有向我購買手做甜點,我沒有要求被告購買,是被告主動向我買」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73 至17
4 頁),亦可憑佐證被告與告訴人在本案合約規範項目以外,確實有其他之日常互動。再就原審法院勘驗影片②過程以觀(勘驗筆錄出處同上),被告與告訴人於影片中之對話語氣、語句內容並無任何異常之處,在與被告一問一答後,告訴人更在不經意之狀態下指著地面說「唉唷!蠍子唷!」之話語,似與其到庭所稱當時處於無感情緒一節有所扞挌。
⑸再者,關於本案合約簽訂後之履約期間他人所見聞被告與告
訴人互動狀態一節,證人潘陳彥佑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與告訴人來刺青時有一起討論刺青部位,我不知道他們是情侶,還是朋友,刺青過程女生會痛的時候,有牽著男生的手」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14 至215 頁、第217 頁)。證人曾裕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7 年6 月11日晚上我在恆春有遇到被告,他和一個女生手牽手走在一起逛街,他們表情有說有笑,後來被告有傳訊息給我要我不要說出去,我也沒再多問,畢竟被告已經有婚姻了」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06至208 頁)。則綜觀前述告訴人在本案合約履約期間自主性實施非契約規範內之友善、自然舉措,及不知此合約存在之他人觀察被告與告訴人外在互動行為表現,已足動搖告訴人指稱遭以性愛影像脅迫締約與後續履約之可信性。
⒋至於卷附被告107 年9 月11日警詢筆錄及翌(12)日偵訊筆
錄中,固分別記載被告疑似於受詢(訊)問時針對以散布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告訴人簽訂本案合約乙事為自白,然查:
⑴細繹被告在警詢經問及:據告訴人報案筆錄供稱,在107 年
5 月許你逼她簽訂本案合約,合約內容就是要她一個月陪你從事性行為兩次,過程中你可以不戴保險套,但告訴人與其他人(男友)發生性行為要戴保險套,如果違反性愛合約內容,你就要將告訴人性愛影、照片透過網路散布予其親友臉書乙節時,雖回稱:我有說過,但我沒做過等語(見警卷第
3 頁),然隨即在員警次一個設題「同上,你如何威脅告訴人同意簽訂此性愛合約」時回稱:因當時我與告訴人屬於半分手狀態,而我為了她要和太太談離婚,所以我是用商談的方式跟告訴人簽訂本案合約,告訴人因為覺得內疚,自己也同意要簽訂等語(見警卷第3 頁),並進一步稱:我們是依據合約才會發生性行為,至於告訴人報案是因為她107 年9月6 日以後對我很冷淡,時常消失找不到人,我才拿影像照片脅迫她不要離開我及請她出來見面,跟我們發生性行為無關等語明確(見警卷第4 至5 頁),已針對簽訂本案合約係雙方經商談之結果一事為說明,此核與本案起訴後渠到庭辯稱以性愛影像恐嚇、要脅告訴人之事係發生在107 年9 月8日以後乙節無悖,自無從逕依首揭警詢筆錄記載率認被告果有針對脅迫簽約之情事為自白之意思表示。
⑵又關於被告107 年9 月12日偵訊筆錄記載內容(見偵卷第20
至22頁),茲據被告暨辯護人主張與實際應訊內容不符或有漏列之處,且針對部分問題被告未有完整陳述機會等語(見原審一卷第314 至315 頁),嗣經原審法院勘驗該期日偵訊錄影光碟內容,則實際問答內容即應以原審勘驗筆錄為準(見原審一卷第315 至323 頁)。而綜參該次訊問過程可知,檢察官問及有無以散布與告訴人性愛影、照片為由恐嚇其簽訂本案合約之事時,第一時間雖答稱「有」,然接下來渠針對「告訴人害怕你散布性愛影片或照片,她只好同意你簽性愛合約」之類似問題時,則回稱「這部分的話是因為她這陣子她完全對我不理不睬」等語,依其覆稱「這陣子」一語似是在回答107 年9 月8 日後所發生之事,此外被告亦有接續解釋本案合約一開始係告訴人提議要補償,此辯解內容確與原審審理中所述一致;又該次偵訊期日經檢察官當庭提示警卷第31頁LINE通訊軟體擷圖予被告辨識時,被告即明確答稱「該訊息為近期傳給告訴人」等語,並解釋稱「只是希望能夠獲得告訴人之回應」,檢察官再問及9 次性行為是否係告訴人害怕照片被傳出去才出去性愛時,被告亦回稱「當然不是」,檢察官方會詢問以要傳性愛照片恐嚇與告訴人願意為
9 次性行為是否為兩件事;而因偵訊時卷附通訊軟體資料均為107 年9 月8 日後之對話紀錄,然訊問內容同時包括本案合約、雙方實施性行為,及揚言散布性愛影、照片等事項,則就被告受訊問時之認知而言,確實有混淆誤會檢察官所詢以性愛影、照片脅迫時間點之可能,加以被告針對該合約係由告訴人提議簽訂一節亦於同次訊問時供述明確,憑此可認渠於上記訊問期日所回答「有」一語尚難遽認係對於107 年
5 月間脅迫簽約一事為自白。⑶準此,被告前於警偵之供述內容均無從逕予解讀為被告有自
白以性愛影、照片脅迫告訴人簽訂本案合約,即無從作為告訴人上開指述之補強證據。
⒌綜上可知,告訴人固始終指稱本案合約之簽訂係遭被告以散
布雙方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簽訂,其後履約進行性行為亦非處於全然自願狀態之情節,然首先關於締約後被告是否尚有持續脅迫履約一節,其於偵訊與審判中所述即有出入,而所指107 年5 月間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脅迫簽約甚且其後繼續脅迫履約之事,亦無留存任何客觀之通訊紀錄可資佐證;而於107 年9 月間告訴人需同時處理與丙男及被告關係之情況已益加白熱化,則其因而情緒起伏有自殘情事,亦非全無可能,加以被告復自同年月8 日開始對告訴人實施激烈之強制犯行,造成告訴人心理蒙受相當壓力,則渠於同年月14日前往就醫之舉,亦無法完全排除係近期之被告強制行為所致,則卷附就醫紀錄及自殘相關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補強告訴人指述自始即遭脅迫締約一節為真;再就告訴人於履約期間非僅配合見面、實施性行為,更有自主性實施非契約規範內之友善、自然舉措,而不知此合約存在之他人觀察被告與告訴人外在互動行為表現,亦認渠2 人互動類似情侶,則倘本案合約自始即是被告以散布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告訴人簽訂,且其後告訴人一直處於性自主權遭妨害壓抑之狀態,何以會有上述情況併存,即非全然無疑;復佐以被告警偵供述內容,亦無從遽認渠果有自白脅迫告訴人訂約之情事,縱本案合約條款內容存在不對等之用語條款,然於交往感情關係中,本即有可能存在其中一方特別強勢,甚或是對於關係具控制支配欲而使對方感受壓迫之情形,然此與是否成立犯罪乃屬二事,仍須審視有無足夠證據形成有罪確信為斷;至於被告自107 年9 月8 日起固確實有對告訴人實施前述有罪部分之強制行為,然由告訴人決意報案之時間點並非在107 年
5 至8 月間,而係在被告於107 年9 月6 日得悉告訴人疑似與丙男交往、復察覺告訴人有意疏遠而開始實施一連串強制舉措之後,益徵107 年9 月6 日確為被告與告訴人關係之重要轉捩點,則是否可由被告在107 年9 月8 日後之犯罪舉措回溯反推先前即有此種行為傾向與模式,乃屬有疑。則遍觀全卷事證既無其他證據方法可資補強告訴人上開指述情節為真;且本案合約是否果係被告以散布性愛影、照片為由脅迫告訴人簽訂,進而告訴人其後各次與被告實施性行為時性自主權均遭壓抑一事,尚存有合理懷疑,即難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㈣就被告被訴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茲依卷內資料認定如下:
⒈就被告在丙男臉書上傳之照片內容以觀,係告訴人全身赤
裸躺在床上,以左手觸摸自己右乳房,左乳房則直接裸露,右手則置於自己生殖器附近,且並未做任何遮隱之影像處理,客觀上顯屬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及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堪認確屬猥褻照片無訛。
⒉惟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
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可資參照。基此,本案被告行為情節是否符合前揭條項所指「散布」之客觀構成要件,應由本罪所欲保護之社會法益即社會善良風俗有無受侵害以為斷。
⒊如前所述,被告於案發時係將照片張貼在丙男臉書留言板
,而依被告與丙男在案發前並未互加臉書好友、然被告卻得以在該留言板張貼留言暨照片一節觀之,該留言板在案發時應是設定為公開狀態無訛。茲據被告辯稱張貼照片之用意僅供自己擷圖傳送予告訴人,案發時有隨即刪除該留言等語,則被告此舉在客觀上是否符合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茲認定如下:
⑴告訴人係如何得悉被告有將照片張貼在丙男臉書留言板一
事,告訴人於警詢時並未特別說明,僅稱:「被告有在今天(9 月9 日)將我的性愛照片傳到丙男的臉書」等語(見警卷第15頁);其後於偵訊時則稱:「被告把性愛照片貼到丙男臉書,並在同日下午1 點1 分將該臉書擷圖以LINE傳給我,沒有傳到丙男的LINE,我就擷圖在9 月9 日報警,警卷第35頁之擷圖是丙男擷圖的,該頁右上角之照片就是被告傳給我、跟我說他已經將照片傳給丙男」等語(見偵卷第53頁);嗣至原審審理時則證稱:「被告將照片傳到丙男臉書,我有看到,丙男也有看到,是直接在臉書上看到,因為當時我還沒睡覺,我很緊張幾乎沒有睡,丙男有擷圖,他有交給警方了,我們沒有去刪照片,後來該照片就沒有出現在丙男的臉書了」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67 頁、第184 至185 頁)。
⑵查被告有將照片上傳至丙男臉書之證據資料,除告訴人於
警詢所提供與被告之107 年9 月9 日上午6 時44分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中被告自行擷取之版本(即上述警卷第35頁右上角,另參原審二卷第101 頁擷圖編號22,下稱版本A)外,另據告訴人主張丙男亦有擷圖提供調查如前述,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固有提出所稱擷圖(見原審一卷第239 頁告證
2 ,遮隱前之原本附於訴二卷彌封袋內,下稱版本B),然經詳予比對版本A、B之擷取文字範圍,上邊界均擷取在「
6 週、讚、回覆」之上緣,且擷取之面板內容格式亦全然一致,加以被告此貼文之上一則丙男貼文「哥~別鬧了啦哈哈」下方「回覆」欄,版本A、B前方顯示之大頭貼圖片均為被告之照片,倘版本B確係丙男自行擷圖,該「回覆」欄前方之顯示圖片應為丙男自己而非被告之照片,基此堪認版本B實非丙男所擷取,而係自告訴人與被告原始LINE對話中存取下載之版本A。此外,遍查全卷亦未見有何告訴人到庭所稱丙男自行從其臉書擷圖後進而提供之相關資料,公訴意旨復未就此部分為舉證,則告訴人暨丙男究係案發之際直接在丙男臉書上見聞照片,抑或是事後由被告所傳送之上開LINE通訊軟體訊息得知被告有上傳性愛照片,即非無疑,此外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在丙男臉書張貼照片後隨即為告訴人及丙男看見,此部分即無從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加以告訴人既於原審亦到庭證稱:「我沒有聽其他朋友說過他們有在丙男臉書看過我的性愛照片」等語無訛(見原審二卷第185 頁),則客觀上而言,已無從認定該照片張貼在丙男臉書後確實有遭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觀覽而影響善良風俗。
⒋再者,觀諸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中張貼之該臉
書擷圖可知,被告所張貼照片下方之發佈時間顯示為「剛剛」,堪信被告所稱張貼照片後隨即擷圖一節尚非子虛;而依告訴人上開所稱並未主動去刪除該照片、其後就未再看到照片乙節,亦可佐證被告確實有自行刪文之舉,蓋以丙男案發時與告訴人之互動關係以觀,若其確有在自己臉書上親身見聞該照片,除隨即擷圖蒐證外,應會立即刪除之,以免告訴人之隱私及名譽遭致更嚴重之侵害,然由告訴人所稱其與丙男並未實施刪文一節,益徵該貼文在丙男臉書上停留之時間甚短,甚且可以反證渠與丙男均未親自見聞照片貼在丙男臉書上即遭被告自行刪除之事實。況如本判決前開有罪部分所述,被告張貼該照片之動機本係欲將之擷圖用以脅迫告訴人依自己之意思回覆留言或行其他無義務之事,意在恫嚇告訴人自己真會這樣做,則若被告果真將該照片散布予他人觀覽,告訴人當會直接採取法律途徑而無吞忍之必要,被告即無法達到以該照片控制告訴人意思自由之目的,故綜此觀之,亦無從認定被告於案發時主觀上確有散布照片之故意。⒌綜合上情,依現存卷證既無從審認被告張貼照片後,告訴
人、丙男或他人有在丙男臉書頁面見聞而使刑法第235 條第
1 項規範保護之社會法益受侵害,亦無足判認被告主觀上果有該罪之犯罪故意,參酌上開判例之說明,即與本條項罪名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以該罪名相繩。
㈤綜前所述,公訴意旨所憑證據俱難證明被告涉有前揭強制性
交及散布猥褻物品犯行,當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刑法強制性交及散布猥褻物品罪,而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確係有將前揭告訴人赤裸之猥褻照片上傳至丙男臉書公開頁面,而非私下傳遞給丙男,可佐其係為讓不特定人均可看到,具有散佈猥褻物品之犯意;倘如被告與告訴人間相處融洽,且告訴人仍自願維持雙方間親密關係,實無須再以契約條列式要求告訴人要做情侶間行為來約束之,是本件契約存在可佐雙方當時已非你情我願之情侶關係;當被告認為告訴人不欲再屢行契約時,即開始以要將性愛照片發送到丙男臉書供人觀看之方式要脅告訴人必須履行契約,而契約的存在就是為了要提醒告訴人時時刻刻都要按被告的意思行動;告訴人係受被告強迫始維持性愛關係,性自主意思遭壓迫之狀況嚴重,縱告訴人在107 年5 月至同年9 月6 日間有與被告出遊或刺青之情況,也是因其遭受契約的拘束而認必須如此做才不會遭到被告以傳送性愛照片給親友之方式報復之,原判決未察雙方間扭曲的不對等關係,而認此期間之性交行為均未違反告訴人意思,實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云云,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被訴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惟查,本件原判決已就檢察官所舉被告涉犯刑法強制性交及散布猥褻物品犯嫌之證據,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因而認定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不足使法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故就被告被訴此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殊難酌採;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新事證供本院調查,則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4 條、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倪茂益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婷潔提起上訴,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李炫德法 官 蕭權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強制、散佈猥褻物品部分:不得上訴。
強制性交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如認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之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傳送訊息時間 │ 訊息內容原文(未更正錯別字) │ 擷圖或勘驗出處 │├──┼───────┼────────────────┼────────┤│ 1 │107 年9 月8 日│妳要記得我們相處時 │訴二卷第95頁擷圖││ │晚間11時49分 │把手機關靜音 │編號20(以下本附││ │ │不準接 │表所示擷圖均置於││ │ │不準回 │訴二卷彌封袋內)││ │ │不準傳 │ ││ │ │要公平! │ ││ │ │不然我親自打給他! │ ││ │ │跟他聊 │ ││ │ │告訴他!他女人很棒 │ ││ │ │剛幹她時超爽的 │ ││ │ │她叫的超淫蕩! │ ││ │ │還有圖為證! │ │├──┼───────┼────────────────┼────────┤│ 2 │107 年9 月9 日│(00:51) │訴二卷第96至97頁││ │凌晨0 時51分至│我原本想跟你的男人說,6 月13日吃│擷圖編號4 至5 ││ │凌晨1 時 │完綠豆碰,隔天14號,他的女人正在│ ││ │ │被我幹 │ ││ │ │他應該會把你的綠豆碰全部吐出來吧│ ││ │ │! │ ││ │ │妳不甩我就對了(00:53) │ ││ │ │【未接來電】(00:53) │ ││ │ │【未接來電】(00:54) │ ││ │ │我在打一次(00:54) │ ││ │ │你沒接我就直接打給他(00:54) │ ││ │ ※│【通話6 分1 秒】(01:00) │ │├──┼───────┼────────────────┼────────┤│ 3 │107 年9 月9 日│有誰可以忍受要在一起的女人!還被│訴二卷第97頁擷圖││ │凌晨1 時56分許│前男友幹的亂七八糟! │編號8 ││ │ │中午還很關心男友,說要吃飽喔! │ ││ │ │結果妳正在吃肉棒 │ │├──┼───────┼────────────────┼────────┤│ 4 │107 年9 月9 日│(04:18) │訴二卷第98頁擷圖││ │凌晨4 時18分至│哇!哇! │編號9 至11 ││ │4 時32分 │真淫蕩~~! │ ││ │ │就算他原諒妳 │ ││ │ │也只會幹爛妳 │ ││ │ │再甩掉! │ ││ │ │再說我有陰影!抱歉 │ ││ │ │哈哈! │ ││ │ │還想結婚 │ ││ │ │明天看妳先找到我 │ ││ │ │還是我先找到□□.表兄弟 │ ││ │ │(04:21) │ ││ │ │從妳認識他!就開始設計疏遠我! │ ││ │ │什麼不要在高雄! │ ││ │ │相聚六小時 │ ││ │ │(04:22) │ ││ │ │妳要為妳晚上不鳥我付出代價! │ ││ │ │別說我不給妳機會(04:23) │ ││ │ │我起床!沒看見妳該做的(04:24)│ ││ │ │(04:27) │ ││ │ │好好回文章留言! │ ││ │ │好好道晚安 │ ││ │ │哄我開心 │ ││ │ │說一個補償昨晚不鳥我的代價! │ ││ │ │(04:29) │ ││ │ │□□□,我決對會給他戴個綠帽子認│ ││ │ │他做表弟 │ ││ │ │(04:32) │ ││ │ │嗯~~~~~~? │ ││ │ │先來個後插式翹臀照 │ ││ │ │送到他的臉書首頁 │ ││ │ │他那麼喜歡按妳讚 │ ││ │ │就讓他用力按 │ │├──┼───────┼────────────────┼────────┤│ 5 │107 年9 月9 日│(05:33) │訴二卷第99至100 ││ │凌晨5 時33分至│妳們愉快的吃完早餐 │頁擷圖編號13至20││ │6 時16分 │兩小時後他就會衝來質問妳,照片的│ ││ │ │事!真想看見他綠綠的臉 │ ││ │ │哈哈 │ ││ │ │(05:36) │ ││ │ │如果是我是妳 │ ││ │ │先跟他分手好了! │ ││ │ │這樣他會覺得他不夠好! │ ││ │ │要是他看到照片 │ ││ │ │只會給妳巴掌 │ ││ │ │罵妳賤貨 │ ││ │ │不要再見 │ ││ │ │全車友都知道 │ ││ │ │哈哈(05:37) │ ││ │ │【未接來電】(05:37) │ ││ │ │還沒起床呀!(05:38) │ ││ │ │我真迫不急待(05:38) │ ││ │ │(05:39) │ ││ │ │車友,車友,車友 │ ││ │ │操他媽車友! │ ││ │ │不就是互換女人的團體嗎? │ ││ │ │幹! │ ││ │ │【未接來電】(05:41) │ ││ │ │【未接來電】(05:41) │ ││ │ │【未接來電】(05:41) │ ││ │ │【未接來電】(05:41) │ ││ │ │呵(05:41) │ ││ │ │我打越多次(05:42) │ ││ │ │我會要得更多(05:42) │ ││ │ │起床妳第一件事就是打來(05:46)│ ││ │ │妳今天會要早起(05:46) │ ││ │ │我不是傻子(05:46) │ ││ │ │我等妳道晚安到現在(05:47) │ ││ │ │6:30妳沒打來(05:48) │ ││ │ │就跟妳男人吃最後一次早餐吧!(05│ ││ │ │:48) │ ││ │ │我向妳保證!我一定會做到!(05:│ ││ │ │50) │ ││ │ │妳就繼續不讀吧(05:51) │ ││ │ │想想給他那張呢!(05:54) │ ││ │ │【甲女正面仰躺性愛照片】(05:55│ ││ │ │) │ ││ │ │【甲女性愛影片】(05:55) │ ││ │ │(05:56) │ ││ │ │這兩張好了! │ ││ │ │一張就是你們現在正躺著的床 │ ││ │ │被我幹的樣子 │ ││ │ │一張就是9月6 號 │ ││ │ │你邊被我幹,還關心他要吃飽喔! │ ││ │ │結果你正在吃肉棒 │ ││ │ │【未接來電】(05:57) │ ││ │ │7:00好了!(06:01) │ ││ │ │時間一到我表弟的臉書就會有這兩張│ ││ │ │照片(06:02) │ ││ │ │哎哎哎!肯理我啦!(06:03) │ ││ │ │喔!還是不鳥我,好吧(06:06) │ ││ │ │(06:08) │ ││ │ │6:30我就傳上去 │ ││ │ │不然我跟妳姓 │ ││ │ │(06:11) │ ││ │ │跟妳說過起來第一件事就是打給我!│ ││ │ │那麼不聽話喔!(06:13) │ ││ │ │嗯嗯(06:13) │ ││ │ │我不說了啦!(06:13) │ ││ │ │【未接來電】(06:14) │ ││ │ │做就好(06:16) │ ││ │ │ │ │├──┼───────┼────────────────┼────────┤│ 6 │107 年9 月9 日│ 【無回應】(06:26)│訴二卷第100 至10││ │凌晨6 時27分至│ (06:27) │3 頁擷圖編號20至││ │7 時21分 │ 甲女:可以別傳不堪的照片到 │26、28至29 ││ │ │ 他到FB專業嗎?我求你 │ ││ │ ├────────────────┤ ││ │ │現在求我什麼(06:27) │ ││ │ ├────────────────┤ ││ │ │ (06:28) │ ││ │ │ 甲女:我求你別傳不堪的照片 │ ││ │ │ 到他到FB專業嗎?我求 │ ││ │ │ 你好嗎 │ ││ │ ├────────────────┤ ││ │ │為什麼不(06:28) │ ││ │ ├────────────────┤ ││ │ │ 甲女:我會怕(06:29) │ ││ │ ├────────────────┤ ││ │ │你應該不怕(06:29) │ ││ │ │昨天都睡得很安穩(06:29) │ ││ │ ├────────────────┤ ││ │ │ (06:29) │ ││ │ │ 甲女:你真的讓我很恐懼 │ ││ │ ├────────────────┤ ││ │ │現在29分呢(06:29) │ ││ │ ├────────────────┤ ││ │ │ (06:29) │ ││ │ │ 甲女:可以別這樣嗎我求你 │ ││ │ ├────────────────┤ ││ │ │打過來(06:30) │ ││ │ │不打是嗎(06:30) │ ││ │ ※ │【通話8 分24秒】(06:39) │ ││ │ │(06:40) │ ││ │ │不要再考驗我的耐性 │ ││ │ │我不想這樣對你 │ ││ │ │換來的都是兩敗俱傷! │ ││ │ │我希望我們好好的(06:40) │ ││ │ │不要再晃點我!(06:40) │ ││ │ │到家前給我把留言留好(06:44) │ ││ │ │不要讓我等太久(06:44) │ ││ │ │【□□□臉書上含照片之擷圖】(│ ││ │ │06:44) │ ││ │ │我刪了(06:44) │ ││ │ │不要以為我不會傳(06:45) │ ││ │ ├────────────────┤ ││ │ │ (06:45) │ ││ │ │ 甲女:知道了,請你別這樣。│ ││ │ │ 我會好好回留言的。我│ ││ │ │ 很害怕 │ ││ │ ├────────────────┤ ││ │ │你放心剛剛你打給我(06:46) │ ││ │ │我掛掉的原因(06:46) │ ││ │ │就是立刻刪掉(06:46) │ ││ │ │上傳不到2秒鐘(06:46) │ ││ │ │回到家立刻打給我想好怎麼樣彌補(│ ││ │ │06:47) │ ││ │ │讓我一整晚的等待(06:47) │ ││ │ │你最好是跟他去吃早餐(06:49) │ ││ │ │7:20的來(06:49) │ ││ │ │那個時候就到家了(06:49) │ ││ │ │叫他吃屎吧(06:49) │ ││ │ │7:20一定可以到家(06:51) │ ││ │ │因為他技術好(06:51) │ ││ │ │妳他媽的快點留言!哄我開心(06:│ ││ │ │52) │ ││ │ │還有呢!(06:58) │ ││ │ │不要犯賤!要我提(06:59) │ ││ │ ├────────────────┤ ││ │ │ (07:00) │ ││ │ │ 甲女:我真的很害怕 │ ││ │ ├────────────────┤ ││ │ │妳還怕?(07:01) │ ││ │ │昨晚不鳥我(07:01) │ ││ │ ├────────────────┤ ││ │ │ (07:01) │ ││ │ │ 甲女:我真的很害怕你 │ ││ │ ├────────────────┤ ││ │ │妳說妳怕(07:01) │ ││ │ │妳很勇敢(07:02) │ ││ │ │早上起來要跟老公說什麼(07:02)│ ││ │ ├────────────────┤ ││ │ │ (07:02) │ ││ │ │ 甲女:老公早安 │ ││ │ ├────────────────┤ ││ │ │那麼簡單嗎?(07:02) │ ││ │ ├────────────────┤ ││ │ │ (07:02) │ ││ │ │ 甲女:老公早安我很想你 │ ││ │ ├────────────────┤ ││ │ │呵(07:03) │ ││ │ │我跟你說(07:03) │ ││ │ │你乖乖聽話(07:03) │ ││ │ │我不會太過份(07:03) │ ││ │ ├────────────────┤ ││ │ │〈中間省略〉 │ ││ │ │又開始不回我(07:18) │ ││ │ ├────────────────┤ ││ │ │ 甲女:吃早餐(07:18) │ ││ │ ├────────────────┤ ││ │ │我說不準吃(07:18) │ ││ │ │妳偏要吃(07:19) │ ││ │ │幹(07:19) │ ││ │ │好好吃最後一次(07:19) │ ││ │ │幹(07:19) │ ││ │ │我說720打給我!(07:20) │ ││ │ │還耍我(07:20) │ ││ │ │25分妳沒打給我去他臉書看吧!(07│ ││ │ │:21) │ ││ │ │幹(07:21) │ │├──┼───────┼────────────────┼────────┤│7 │107 年9 月9 日│媽的氣到都硬了(09:14) │訴二卷第106 至10││ │上午9 時14分至│【男性生殖器勃起特寫照片2 張】(│8 頁擷圖編號44至││ │9 時47分 │09:15) │50 ││ │ │(09:16) │ ││ │ │看到老公的大屌! │ ││ │ │要說什麼? │ ││ │ │連去屏東幹鬆妳屁眼! │ ││ │ │一起回 │ ││ │ ├────────────────┤ ││ │ │ 甲女:好(09:16) │ ││ │ │ 我忙完再說(09:│ ││ │ │ 17) │ ││ │ ├────────────────┤ ││ │ │幾點(09:17) │ ││ │ │給我時間(09:17) │ ││ │ │我不想漫無目的的等(09:17) │ ││ │ ├────────────────┤ ││ │ │ 甲女:中午好嗎(09:22│ ││ │ │ ) │ ││ │ ├────────────────┤ ││ │ │(09:26) │ ││ │ │我跟妳說! │ ││ │ │現在不打擾妳 │ ││ │ │下午一點 │ ││ │ │拍自慰的影片給我5分鐘 │ ││ │ │不能打折 │ ││ │ │要很清楚說 │ ││ │ │我墾丁的老公 │ ││ │ │我好想你用大屌幹我喔 │ ││ │ │把我的小穴都塞滿 │ ││ │ │因為我昨晚不乖 │ ││ │ │去陪我男朋友 │ ││ │ │不理你 │ ││ │ │所以請處罰我,把我的 │ ││ │ │菊花幹到鬆掉! │ ││ │ │想怎麼幹我都可以! │ ││ │ │想怎麼射我都可以 │ ││ │ │想把你的精液射屁眼 │ ││ │ │我就把它吸光 │ ││ │ │射在我的小嘴我就吞下去! │ ││ │ │就算有男朋友 │ ││ │ │我也只愛墾丁的老公幹我 │ ││ │ │再加上你的淫叫聲 │ ││ │ │清楚一點(09:27) │ ││ │ │回答(09:29) │ ││ │ │我叫妳回答(09:32) │ ││ │ │最後一次叫妳回答(09:33) │ ││ │ ├────────────────┤ ││ │ │ 甲女: 好(09:33) │ ││ │ ├────────────────┤ ││ │ │賤(09:33) │ ││ │ │媽的(09:33) │ ││ │ │(09:35) │ ││ │ │以後問你話 │ ││ │ │我只會問你兩次 │ ││ │ │我不會問第三次 │ ││ │ │第三次就是直接去找你 │ ││ │ │妳不要給我不回(09:35) │ ││ │ │聽到沒有(09:35) │ ││ │ │不要一定要人罵(09:36) │ ││ │ ├────────────────┤ ││ │ │ 甲女:好(09:37) │ ││ │ ├────────────────┤ ││ │ │(09:38) │ ││ │ │要做到! │ ││ │ │1點等妳! │ ││ │ │影片 │ ││ │ │我沒等到 │ ││ │ │我就去你高雄男人那要 │ ││ │ ├────────────────┤ ││ │ │ 甲女:嗯(09:39) │ ││ │ ├────────────────┤ ││ │ │(09:39) │ ││ │ │準時不侯! │ ││ │ │我沒有等妳的耐心了 │ ││ │ │妳忙!(09:39) │ ││ │ │回我要說什麼(09:40) │ ││ │ │請注意(09:40) │ ││ │ │前面都要加老公(09:40) │ ││ │ │別在忘了(09:40) │ ││ │ │別讓我不爽(09:41) │ ││ │ │我的賤貨老婆!(09:41) │ ││ │ ├────────────────┤ ││ │ │ 甲女:好(09:47) │ ││ │ │ 老公(09:47) │ │├──┼───────┼────────────────┼────────┤│8 │107 年9 月9 日│快12點囉(11:48) │訴二卷第110 至11││ │上午11時48分至│你應該要準備回去了(11:48) │2 頁擷圖編號57至││ │下午1 時43分 │不然你會來不及打電話給我(11:48│68 ││ │ │) │ ││ │ │如果我一點沒有等到你的電話(11:│ ││ │ │49) │ ││ │ │妳看著辦吧!(12:12) │ ││ │ │其實心裡面一直覺得你不會準時(12│ ││ │ │:24) │ ││ │ │你不會就這樣不回應我一直到你出現│ ││ │ │為止吧(12:26) │ ││ │ │還有33分鐘(12:27) │ ││ │ │我就靜靜的等你(12:27) │ ││ │ │我又已經等了你一個早上(12:27)│ ││ │ │還有29分(12:31) │ ││ │ │(12:31) │ ││ │ │如果你現在沒有在回家的路上的話你│ ││ │ │絕對又對我失約 │ ││ │ │【未接來電】(12:32) │ ││ │ │(12:43) │ ││ │ │我有算準你絕對不可能到家! │ ││ │ │我可以給你時間 │ ││ │ │但你下午一點 │ ││ │ │一定要打電話給我跟我說 │ ││ │ │如果你沒有說的話 │ ││ │ │你就真的太過分了! │ ││ │ │對人基本的尊重跟禮貌都沒有 │ ││ │ │就不要怪我也過分一點 │ ││ │ │還有17分鐘(12:43) │ ││ │ │【未接來電】(12:44) │ ││ │ │如果一點你沒有打來我就會傳訊息給│ ││ │ │他(12:47) │ ││ │ │你再好好跟他解釋這不是你(12:47│ ││ │ │) │ ││ │ │如果你沒有得到教訓的話(12:47)│ ││ │ │那我就開始傳照片(12:47) │ ││ │ │看你還要怎麼解釋(12:47) │ ││ │ │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12:47)│ ││ │ │【未接來電】(12:53) │ ││ │ │還有6分鐘(12:54) │ ││ │ │【未接來電】(12:56) │ ││ │ │還有4分鐘還有四(12:56) │ ││ │ │我希望你不要這麼過分(12:56) │ ││ │ │【未接來電】(12:57) │ ││ │ │【與□□□之Messenger 對話擷圖,│ ││ │ │內容為:你好!請問○○在你那邊嗎│ ││ │ │?他早上跟我說去你那邊吃早餐聊天│ ││ │ │,說你是個不錯的朋友,因為找不到│ ││ │ │他,可不可以幫我聯絡一下他】(13│ ││ │ │:01) │ ││ │ │你好好跟他解釋(13:01) │ ││ │ │30分鐘以後(13:01) │ ││ │ │【與甲女之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擷圖│ ││ │ │,內容為被告張貼「早安老婆,一早│ ││ │ │起來,心裡想著就是妳,大屌想著○│ ││ │ │○老婆的小穴,都變的超硬,9/14快│ ││ │ │點到,我要抱著妳的身體,大屌插著│ ││ │ │妳的小穴」貼文,另甲女在下方留言│ ││ │ │「老公9/14號就能盡情滿足你!好好│ ││ │ │享受!」】(13:02) │ ││ │ │我傳這一張(13:02) │ ││ │ │兩點整(13:02) │ ││ │ │我就多傳幾張(13:03) │ ││ │ │【未接來電】(13:03) │ ││ │ │就不是在私人訊息(13:03) │ ││ │ │是在他的臉書粉絲首頁(13:03) │ ││ │ │他現在還沒有讀(13:04) │ ││ │ │趁他還沒讀之前你趕快(13:04) │ ││ │ │你趕快回我吧(13:04) │ ││ │ │【未接來電】(13:05) │ ││ │ │不要覺得我不會傳(13:06) │ ││ │ │【未接來電】(13:07) │ ││ │ │1:30(13:07) │ ││ │ ※│我就傳下一張(13:07) │ ││ │ │【未接來電】(13:09) │ ││ │ │【通話0 分21秒】(13:10) │ ││ │ │你如果覺得對不起(13:11) │ ││ │ │就打過來(13:11) │ ││ │ │不打算打是嗎(13:12) │ ││ │ │那就不用打(13:12) │ ││ │ ※│1:30我傳下一張(13:12) │ ││ │ ※│不打算打嗎(13:14) │ ││ │ │【通話0 分57秒】(13:15) │ ││ │ │【通話18分34秒】(13:34) │ ││ │ │1:50分(13:35) │ ││ │ │謝謝妳(13:36) │ ││ │ │別在考驗我(13:36) │ ││ │ │還妳叫白聽非常不遵重(13:36) │ ││ │ │妳要注意(13:38) │ ││ │ │還有十分鐘(13:40) │ ││ │ │你說你很忙(13:43) │ ││ │ │可是你早上卻花時間出去逛街(13:│ ││ │ │43) │ │├──┼───────┼────────────────┼────────┤│9 │107 年9 月9 日│○○:我不說了 │訴二卷第116 頁擷││ │下午4 時11分 │求妳給我最後一次陪伴妳的機會! │圖編號82至83 ││ │ │我一定會照昨天的約定 │ ││ │ │也請妳要做到! │ ││ │ │我們的約定 │ ││ │ │我不會再發脾氣! │ ││ │ │我不會再干預! │ ││ │ │只有 │ ││ │ │關心 │ ││ │ │祝福 │ ││ │ │正面 │ ││ │ │請妳跟我說(好) │ ││ │ │就不再爭吵了 │ ││ │ │我會祝你幸福保護妳 │ ││ │ │請妳答應 │ ││ │ │如果真的不要 │ ││ │ │我星期五會去找他 │ ││ │ │我們三人就完全結束 │ ││ │ │給:妳我他一個機會 │ │├──┼───────┼────────────────┼────────┤│10 │107 年9 月10日│(05:55) │訴二卷第124 至12││ │凌晨5 時55分至│○○ │6 頁擷圖編號1 至││ │上午6 時53分 │我知道妳是故意不看我的訊息的 │9 ││ │ │沒關係!我也就不傳了 │ ││ │ │但妳聽我說! │ ││ │ │我知道我錯了! │ ││ │ │請妳給我最後一次機會! │ ││ │ │我一定會做到!如果我沒做到! │ ││ │ │妳就把我封鎖從此不再理我! │ ││ │ │但不可以這樣不回應我 │ ││ │ │這不是妳! │ ││ │ │我給妳冷靜 │ ││ │ │我給妳時間 │ ││ │ │星期五! │ ││ │ │早上九點我一樣會再全家等妳 │ ││ │ │我們繼續我們的約定 │ ││ │ │我一定會改的 │ ││ │ │請給我機會 │ ││ │ │如果妳真的一直都不理我! │ ││ │ │我就會直接去找妳男朋友 │ ││ │ │要個結束! │ ││ │ │我的要求很簡單! │ ││ │ │答應我 │ ││ │ │就是妳跟他繼續 │ ││ │ │不答應我 │ ││ │ │就是我們三人都結束 │ ││ │ │請妳想想 │ ││ │ │答應我是最好的選擇 │ ││ │ │相信我 │ ││ │ │我不相傷害任何人! │ ││ │ │【未接來電】(05:55) │ ││ │ │今天一定要給我答應(05:56) │ ││ │ │【未接來電】(06:01) │ ││ │ │妳都不回我(06:04) │ ││ │ │我就當做妳心情不好(06:04) │ ││ │ │給妳時間撫平情緒(06:05) │ ││ │ │我們的約定一樣(06:05) │ ││ │ │(06:07) │ ││ │ │星期五 │ ││ │ │早上九點.全家見 │ ││ │ │讓我們好好的 │ ││ │ │妳如果不出現 │ ││ │ │那妳我他 │ ││ │ │一切都結束 │ ││ │ │(06:10) │ ││ │ │妳想想 │ ││ │ │一直不回答 │ ││ │ │是妳嗎? │ ││ │ │【未接來電】(06:15) │ ││ │ │(06:16) │ ││ │ │起床打給我 │ ││ │ │約定我們可以修改 │ ││ │ │不然就繼續 │ ││ │ │【語音訊息3分6秒】(06:30) │ ││ │ │請你一定要聽完留言很重要(06:30│ ││ │ │) │ ││ │ │(06:34) │ ││ │ │請一定要聽! │ ││ │ │你面的內容很重要 │ ││ │ │【表情貼圖】(06:38) │ ││ │ │我們可以談談(06:42) │ ││ │ │約定的內容或條件我們都可以談談(│ ││ │ │06:42) │ ││ │ │【未接來電】(06:44) │ ││ │ │(06:47) │ ││ │ │如果一個約定 │ ││ │ │單方說不要就不要 │ ││ │ │還算約定嗎? │ ││ │ │打給我!(06:47) │ ││ │ │現在一切很簡單(06:48) │ ││ │ │(06:52) │ ││ │ │起來打給我! │ ││ │ │我們談談 │ ││ │ │不打 │ ││ │ │就繼續約定 │ ││ │ │星期五不見 │ ││ │ │去男朋友那找妳 │ ││ │ │妳們會先結束! │ ││ │ │但我們還沒 │ ││ │ │妳知道的 │ ││ │ │我不想威脅妳 │ ││ │ │是可一把事情簡單化 │ ││ │ │我們不要弄複雜! │ ││ │ │照自己想法做 │ ││ │ │別聽取別人的意見! │ ││ │ │【表情貼圖】(06:53) │ ││ │ │拜托(06:53) │ │├──┼───────┼────────────────┼────────┤│11 │107 年9 月10日│【未接來電】(07:40) │訴二卷第126 至12││ │上午7 時40分至│【同編號8 之與□□□之Messenger │7 頁擷圖編號10至││ │上午8 時36分 │對話擷圖】(07:42) │14 ││ │ │如果你男朋友有問起你這件事情的話│ ││ │ │(07:43) │ ││ │ │你應該跟他解釋完了吧(07:43 │ ││ │ │如果我星期五有拿照片去跟他說明一│ ││ │ │切(07:44) │ ││ │ │我想他應該不可能相信你(07:44)│ ││ │ │因為事實擺在眼前(07:44) │ ││ │ │給你我機會!(07:44) │ ││ │ │拜託(07:44) │ ││ │ │起床打給我!(07:45) │ ││ │ │如果沒打(07:45) │ ││ │ │我們約定繼續(07:46) │ ││ │ │(07:46) │ ││ │ │星期五 │ ││ │ │早上九點 │ ││ │ │全家見 │ ││ │ │【表情貼圖】(07:47) │ ││ │ │【未接來電】(08:15) │ ││ │ │打給我好嗎拜託(08:17) │ ││ │ │(08:36) │ ││ │ │好吧! │ ││ │ │妳不接電話,不談談 │ ││ │ │也不讀訊息,放棄機會 │ ││ │ │我就不打擾妳 │ ││ │ │這幾天妳好好平靜一下 │ ││ │ │就照前天的約定 │ ││ │ │我們繼續 │ ││ │ │我一定會給妳百分之百的自由 │ ││ │ │不干預你的感情生活和私生活 │ ││ │ │不給你壓力 │ ││ │ │不給你惡言 │ ││ │ │一定讓你開心 │ ││ │ │請相信我最後一次 │ ││ │ │星期五早上 │ ││ │ │九點 │ ││ │ │全家見 │ │├──┼───────┼────────────────┼────────┤│12 │107 年9 月10日│(10:53) │訴二卷第129 至13││ │上午10時53分至│我要 │1 頁擷圖編號21至││ │下午3 時4分 │當壞人 │32 ││ │ │當好人 │ ││ │ │妳選 │ ││ │ │【未接來電】(10:54) │ ││ │ │【未接來電】(11:13) │ ││ │ │【表情貼圖】(11:26) │ ││ │ │拜託妳(11:26) │ ││ │ │打給我(11:28) │ ││ │ │【未接來電】(11:59) │ ││ │ │好吧(11:59) │ ││ │ │給妳時間(11:59) │ ││ │ │星期五(11:59) │ ││ │ │【未接來電】(12:02) │ ││ │ │星期五早上全家見(12:02) │ ││ │ │沒有見我就去你家找你(12:02) │ ││ │ │找不到你我就去你男朋友那找妳(12│ ││ │ │:02) │ ││ │ │都找不到的話(12:03) │ ││ │ │(12:04) │ ││ │ │那就 │ ││ │ │妳 │ ││ │ │我 │ ││ │ │男朋友 │ ││ │ │家人 │ ││ │ │全部一起受傷 │ ││ │ │妳懂我(12:04) │ ││ │ │我給你時間平靜(12:04) │ ││ │ │打給我!(12:11) │ ││ │ │我們談談(12:11) │ ││ │ │【未接來電】(12:12) │ ││ │ │不要不讀(12:12) │ ││ │ │妳可以不回(12:12) │ ││ │ │但要讓我知道妳看到了(12:13) │ ││ │ │【未接來電】(12:15) │ ││ │ │【未接來電】(12:44) │ ││ │ │【未接來電】(12:53) │ ││ │ │【未接來電】(13:04) │ ││ │ │【未接來電】(13:08) │ ││ │ │快回我(13:11) │ ││ │ │【未接來電】(13:23) │ ││ │ │【未接來電】(13:36) │ ││ │ │【□□□之名片照片】(14:03) │ ││ │ │【未接來電】(14:09) │ ││ │ │【未接來電】(14:09) │ ││ │ │【未接來電】(14:10) │ ││ │ │【未接來電】(14:11) │ ││ │ │【未接來電】(14:12) │ ││ │ │【未接來電】(14:12) │ ││ │ │【未接來電】(14:12) │ ││ │ │打給我(14:13) │ ││ │ │別逼我(14:13) │ ││ │ │要顯示(14:13) │ ││ │ │【未接來電】(14:16) │ ││ │ │【未接來電】(14:17) │ ││ │ │【未接來電】(14:26) │ ││ │ │【未接來電】(14:28) │ ││ │ │【未接來電】(14:30) │ ││ │ │【未接來電】(14:38) │ ││ │ │【□□□Line通訊軟體首頁擷圖】 │ ││ │ │把妳分一些給我就好(14:49) │ ││ │ │我不打擾妳(14:50) │ ││ │ │今天打給我(14:50) │ ││ │ │好好談(14:51) │ ││ │ │別怪我兩敗俱傷(14:51) │ ││ │ │別以為他會諒解(14:51) │ ││ │ │我希望我們好好的(14:54) │ ││ │ │【未接來電】(14:59) │ ││ │ │【未接來電】(15:02) │ ││ │ │等妳(15:03) │ ││ │ │打給我(15:03) │ ││ │ │【表情貼圖】(15:04) │ │├──┼───────┼────────────────┼────────┤│13 │107 年9 月10日│親愛的○○ │訴二卷第135 頁擷││ │晚間7 時49分 │我知道我重複說了很多很多 │圖編號45至48 ││ │ │知道妳非常的怕我 │ ││ │ │思緒很亂! │ ││ │ │而我也很虛弱! │ ││ │ │又累 │ ││ │ │又心痛 │ ││ │ │又自責 │ ││ │ │但妳一直逃避我們之間的問題 │ ││ │ │只會讓現況越來越糟 │ ││ │ │妳心裏怕失去□□ │ ││ │ │就像我怕失去妳一樣 │ ││ │ │妳怕我拿,照片文字, │ ││ │ │給□□看,絕對恨妳 │ ││ │ │並且宣揚 │ ││ │ │妳也怕我拿照片放在 │ ││ │ │家人 │ ││ │ │朋友 │ ││ │ │妳的粉絲頁 │ ││ │ │偉士牌群組 │ ││ │ │各大網站 │ ││ │ │給大家遊覽 │ ││ │ │如果那麼怕 │ ││ │ │就再給妳我一次機會 │ ││ │ │答應我最後一次 │ ││ │ │遵守約定 │ ││ │ │我若在干涉妳任何事! │ ││ │ │對妳口氣不好 │ ││ │ │我用我的人格保證 │ ││ │ │我╳╳沒資格陪伴妳 │ ││ │ │我自動離開妳的世界 │ ││ │ │照片全部還給妳 │ ││ │ │妳我乾乾淨淨 │ ││ │ │讓我給妳自由 │ ││ │ │給妳幸福 │ ││ │ │給妳保護 │ ││ │ │我會當無聲人 │ ││ │ │默默守著妳 │ ││ │ │打給我 │ ││ │ │不要這樣不讀不回 │ ││ │ │讓我們重新開始 │ ││ │ │妳想跟□□在一起 │ ││ │ │我會好好祝福妳 │ ││ │ │好好的去試試看 │ ││ │ │請妳答應 │ ││ │ │我不會讓妳後悔這個選擇 │ │├──┼───────┼────────────────┼────────┤│14 │107 年9 月11日│(07:30) │訴二卷第142 至14││ │上午7 時30分至│既然已讀 │3 頁擷圖編號8 至││ │8時17分 │就好好想想 │12 ││ │ │星期五早上九點見 │ ││ │ │我們會好好的 │ ││ │ │別著樣不理我! │ ││ │ │打給我好好說(07:33) │ ││ │ │我要的很簡單(07:34) │ ││ │ │妳要幸福 │ ││ │ │就答應我(07:35) │ ││ │ │今天打給我!(07:35) │ ││ │ │(07:36) │ ││ │ │我們好好談 │ ││ │ │約定內容可以修改 │ ││ │ │沒打給我!就照原本 │ ││ │ │不打給我!就沒得商量(07:37) │ ││ │ │【未接來電】(07:59) │ ││ │ │(08:04) │ ││ │ │越不理我 │ ││ │ │拖的越久! │ ││ │ │我越痛苦 │ ││ │ │我要的越多 │ ││ │ │拖的越久 │ ││ │ │妳們情感越深! │ ││ │ │□□知道後 │ ││ │ │會更加恨妳 │ ││ │ │中午前打給我!(08:05) │ ││ │ │不然沒得談(08:05) │ ││ │ │我說的非常清楚了(08:06) │ ││ │ │【未接來電】(08:07) │ ││ │ │妳一定要快決定(08:09) │ ││ │ │越慢(08:09) │ ││ │ │妳傷害越大!(08:10) │ ││ │ │別讓妳我那麼痛苦(08:10) │ ││ │ │【未接來電】(08:11) │ ││ │ │我只要(08:12) │ ││ │ │三個字(08:12) │ ││ │ │答應你(08:13) │ ││ │ │中午前打來(08:13) │ ││ │ │我們可以修改約定(08:14) │ ││ │ │過12點(08:14) │ ││ │ │就沒得說(08:14) │ ││ │ │別當背信的人(08:15) │ ││ │ │【同於編號8 之記事本擷圖,上方有│ ││ │ │甲女性愛照片】(08:17) │ │├──┼───────┼────────────────┼────────┤│15 │107 年9 月11日│我知道妳在趕工作(11:01) │訴二卷第146 頁擷││ │上午11時01分至│好!(11:01) │圖編號21至24 ││ │11時9 分 │星期四晚上妳一定要回應我(11:01│ ││ │ │) │ ││ │ │我星期五早上準時到(11:03) │ ││ │ │妳沒來(11:03) │ ││ │ │我就會 │ ││ │ │深深的傷妳(11:04) │ ││ │ │工作(11:04) │ ││ │ │家人(11:04) │ ││ │ │情人(11:04) │ ││ │ │車友(11:04) │ ││ │ │朋友(11:04) │ ││ │ │讓她們看妳赤裸裸樣子!是如何這樣│ ││ │ │對我(11:06) │ ││ │ │真的別試探我(11:06) │ ││ │ │12(11:06) │ ││ │ │妳沒打給我(11:07) │ ││ │ │就沒得改(11:07) │ ││ │ │【未接來電】(11:08) │ ││ │ │不要讓我恨妳(11:09) │ ││ │ │不要讓我傷害妳(11:09) │ │└──┴───────┴────────────────┴────────┘附表二┌──┬─────────────────────────────────┐│編號│ 通話內容 │├──┴─────────────────────────────────┤│以下被告均簡稱「被」、告訴人均簡稱「甲」 │├──┬─────────────────────────────────┤│ 1 │被:好OK,好非常好,有聽到了齁,我跟妳說,妳不要再把我的話打折,我││ │ 昨天晚上跟妳說過了,以後我的電話妳都要給我接,不要給我弄靜音,││ │ 妳再試試看,妳再試試看的話,我跟妳說…我跟妳說…我現在不是在恐││ │ 嚇,我不想這樣,反正我命一條我跟妳說,反正我命一條,什麼都沒有││ │ 了,我就跟妳說,照片在妳那,先傳給他,讓他罵妳賤貨,就把妳甩了││ │ ,之後他會給群組看,之後他會給車友看,全車友都知道妳○○是個蕩││ │ 貨,我的…我的…我不知道妳有沒有看我的臉…我不知道妳有沒有看我││ │ 的那個…那個什麼,有高雄的…高雄的那個偉士牌的群組,2 、3 個我││ │ 都有,我也會放上去,妳不要逼我這樣做。我一樣都放上去,妳不要逼││ │ 我,我不想這樣,○○○我不想要這樣,感覺我們彼此都不要了,我跟││ │ 妳說,我們昨天想好好,我們昨天也說過我們要好好的,可是○○○妳││ │ 又再次他媽的關機,他媽的關一整晚不鳥我,妳已經讀了,妳讀了不鳥││ │ 我,妳壓到我最後一根稻草,妳聽到了齁,妳要我說幾次? ││ │甲:我聽到了。 ││ │被:非常好,在車上把訊息給我打一打,回家的時候,回家,到家,想一下││ │ 怎麼補償我,我給妳好好講,可以嗎? ││ │甲:可以。 │├──┼─────────────────────────────────┤│ 2 │被:聽到了齁? 聽到了齁? 該做的妳就好好…該做的妳就好好做,該做好好││ │ 做,然後我跟妳說,我跟妳說,妳有在文章裡面留言,我很謝謝妳做到││ │ 了,妳有跟我說早安,ok,還有一件事還沒做到,就是我說的,就是我││ │ 說的,昨天晚上妳消失這件事情,妳要給我個補償,妳要給我個交代,││ │ 妳不要跟我說答應我的事情做到了,那是題外,我現在要的是另外,另││ │ 外,懂我意思嗎? ││ │甲:嗯。 ││ │被:聽的懂齁? 妳有沒有聽到啊? ││ │甲:有。 ││ │被:有啊,好,那妳要怎麼樣給我另外,嗯? 講一下,妳要另外怎麼補償我││ │ ,妳說,我們說好了嘛,一個月…一個月,我們說好了一個月兩天嘛,││ │ 對不對,兩天如果說我們去高雄,如果沒時間…沒時間的話就是六小時││ │ 嘛,對不對,因為我要來回,那就六小時沒關係,因為我也要路程嘛,││ │ 對不對?那就六小時,那如果有時間的話,就像我們去小琉球玩,就是 ││ │ 隔天嘛,就二十四小時,齁,這是我,我看我的時間,妳就配合妳的…││ │ 妳就是要配合我的時間,齁,這個是這個。妳懂我的意思嗎? 這是這樣││ │ 子喔。 ││ │甲:對。 ││ │被:然後妳額外的妳要怎麼補償我? 妳想一下,我剛剛說過啊,妳要嘛讓我││ │ 捅屁眼嘛,妳要嘛一個多…妳要嘛妳就多…變三天嘛,對不對? 要嘛就││ │ 時間多久一點嘛,這要多要多嘛,妳懂我意思嗎? 要多一點補償我啊,││ │ 妳不要每一次都跟我搞這套,不要動不動我錯了,原諒我,拜託妳。沒││ │ 這回事,妳竟然,妳竟然不鳥我不甩我,沒關係,我可以原諒妳,但是││ │ 妳就要付出代價。妳給我想好妳要什麼代價,妳有想要怎麼補償我,代││ │ 價?妳想,這個講完我們就掛掉了。 ││ │甲:我會讓你…我會讓你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 │被:讓我想做什麼,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啦,妳做什麼的意思是什麼意思? ││ │甲:你想對我幹嘛都可以。 ││ │被:我本來就是對你幹嘛都可以啊,蛤? ││ │甲:對。 ││ │被:好啊,插你屁眼也可以嗎? ││ │甲:好。 ││ │被:好是不是? ││ │甲:好。 ││ │被:這你說的喔。 ││ │甲:我說的。 ││ │被:好,我想怎麼幹妳就怎麼幹妳對不對? ││ │甲:對。 ││ │被:嘴巴,妳的菊花,還有妳的小穴,我都可以幹對不對? ││ │甲:對。 ││ │被:好,就這麼結束了。就像昨天一樣說好的,就這樣子。 ││ │甲:好。 ││ │被:妳好好去忙,請妳好好做到。 ││ │甲:好。 ││ │被:好嘛,妳不要怕我,妳只要做到,妳只要做的到,妳只要做到,妳就不││ │ 用怕我,還有,我就…我剛剛說了,我剛剛說了,我們就…我們就來一││ │ 個協議,如果說…如果說,妳現在這次補償我,是因為妳做錯事情,那││ │ 以後如果說,妳真的要陪妳男朋友的話,麻煩妳請跟我說,老公,我真││ │ 的要陪他,那請你給我陪他的時間,結束之後我會好好補償你,好嗎? ││ │甲:好。 ││ │被:ok,那我就知道了,我會讓妳有跟他充分的時間,但是妳要告訴我妳大││ │ 概什麼時候,告訴我什麼時候結束,好嗎? ││ │甲:好。 ││ │被:好,謝謝你,○○謝謝妳,我們不要再惡意,就這樣子,我要的只是要││ │ 懲罰妳而已,要懲罰妳昨天不鳥我,然後後來妳又一直一直不理我,我││ │ 直接跟妳說,我醜話說在前面,○○○,我醜話說在前面,醜話說在前││ │ 面。我,跟妳這樣子,拿照片來威脅妳,是走到危險的邊緣,我自己知││ │ 道,但是我要跟妳說,我現在就是命一條,我也沒婚姻了,我什麼都沒││ │ 有了,如果妳要我們彼此好好過,就這樣子,那如果說妳要跟妳男朋友││ │ 說我們的關係這些照片,妳可以去說沒關係,但是我要跟妳說,這個絕││ │ 對,這份感情絕對不會沒,絕對沒有…他不相信…不可能有一個男生,││ │ 他媽在一起的時候,我女朋友給人家幹完,之後再跟我訴說,我還會原││ │ 諒她,妳覺得有可能嗎? 妳覺得有可能嗎? ││ │甲:不可能。 ││ │被:嗯哼,是啊,然後我再把妳所有的照片po到所有的車友裡面,妳偉士牌││ │ 車友也別想去了,我直接把妳的照片po到爸爸媽媽哥哥,所有的朋友裡││ │ 面,我…妳這輩子就完了。妳知道對不對? ││ │甲:我知道。 ││ │被:知道齁,我跟妳說,我希望好好,我不想兩敗俱傷,我也想好好的生活││ │ ,能夠一輩子陪著妳,妳也想好好生活,所以我跟妳說,不要已讀不回││ │ ,妳不要再這樣耍我,不要再這樣不鳥我了,懂嗎? ││ │甲:懂。 │├──┼─────────────────────────────────┤│ 3 │被:妳…我跟妳說,我跟妳說,這些全部的,妳都要給我繼續做到,昨天晚││ │ 上,昨天晚上妳做錯的不理我,不理我這件事情,我們也已經說好了,││ │ 你他媽的屁眼就讓我捅,這是妳要補償我的,今天一點了,妳一樣沒有││ │ 打給我,妳打算怎麼處罰? ││ │甲:我不知道。 ││ │被:不知道是不是? 我給妳一個機會,這次就算了,那妳之後妳要怎麼樣對││ │ 我?請妳,說的要做到。要怎麼對我? 妳說。 ││ │甲:我真的不想要這樣子。 ││ │被:沒有這回事,可以啊,不要都不要,我立刻把妳所有,我放心,我跟妳││ │ 說我會有兩個階段,妳如果不要這樣做的話,沒關係,妳跟□□□不會││ │ 有結果。我只是會告訴…放心,我只是會直接去找他,我直接跟他說妳││ │ 是她男朋友嗎? 我也是她男朋友耶,我會直接去車廠找他。我不會把照││ │ 片傳出去,我絕對會直接去找他,他如果要看照片要看證據,我就會給││ │ 他看證據,我跟他說我們重複在打炮。如果,妳覺得不ok的話,我跟妳││ │ 說過命一條,妳哥妳爸妳姊…,妳哥妳爸…所有人,包括了群組,所有││ │ 的,我都把他po上去,反正我就命一條而已啦。 ││ │甲:你不可以…。 ││ │被:妳不要這樣子。 ││ │甲:不可以傷害我的家人。 ││ │被:對啊,是啊,但你就這樣傷害我,我們可以好好的,我們可以好好的。│├──┼─────────────────────────────────┤│ 4 │甲:我不想再繼續下去了。 ││ │被:妳對我本來就沒有愛啊,我知道啊,沒有要繼續這段感情啊,妳現在只││ │ 是要贖罪而已啊。○○我跟妳說,○○我跟妳說,我跟妳說,這是我們││ │ 倆之間的事情,妳給我好好考慮清楚,妳給我想清楚,妳沒有…妳沒有││ │ 資格說不要,我跟妳說,妳○○…妳…沒有資格說不要,妳要記住這個││ │ ,妳一錯再錯這樣錯下去,是妳把事情所有弄得這麼糟的,其實我們可││ │ 以好好下去,甚至我說過,我找到女朋友之後,也許我就把妳忘記,可││ │ 是妳偏偏就這樣子,這樣子一直一直的齁,一直一直不在乎我,一直一││ │ 直這樣刺痛我,一直傷我,這是妳…這是妳他媽的,自作賤。○○我跟││ │ 妳說,妳…傳的那些,妳傳的那些文章,我們說好的約定,妳就給我做││ │ 好,妳就給我做好,一樣的意思,昨天晚上妳對我這個人的處罰,除了││ │ 妳的嘴巴,妳的小穴,還有妳的菊花,我都會用以外,今天下午的事情││ │ ,今天下午的事情,我跟妳說,齁,我就算了,妳給我照做,給我這樣││ │ 去做,我跟妳說,齁,照三餐關心我,妳不要…妳如果說真的要這樣的││ │ 話,就照三餐,我就直接跟妳說照三餐,直接照三餐,我跟妳說,我…││ │ 絕對會先從□□□開始,妳如果要這段感情的話,麻煩照做,麻煩妳裝││ │ 也要裝好一點,麻煩妳裝也要裝好一點,妳聽到沒有? ││ │甲:聽到了。 ││ │被:妳聽到,我跟妳說,妳不要每次說聽到,背地裡做的又是不一樣的東西││ │ ,齁,背地裡那不重要,我跟妳說,我跟妳說,現在是一點半,一點半││ │ ,掛掉電話之後,15分鐘之內,妳該傳給我的影片,妳傳給我,妳該傳││ │ 給我的影片就傳給我,齁,我管妳什麼跟什麼,妳早上那麼爽,表示妳││ │ 下午也可以那麼爽的拍影片給我看,這是妳答應我的,人要誠信啊,懂││ │ 嗎○○,人要誠信,知不知道啊? 就給我拍給我,懂嗎,好好的拍給我││ │ ,一樣這樣子,一樣這樣子的做,齁,我跟妳說,今天下午妳沒有打給││ │ 我的這件事情,的處罰,每個月變三天,每個月變三天,至於多的那一││ │ 天,可以不用算進去,就是當我想要妳陪我出去玩的時候在那邊過夜,││ │ 就是多的那一天,就是多的那一天,多的那一天,我跟妳說,我會打炮││ │ ,這是對妳小小的處罰,妳要陪我三天,兩天打炮,一天不打炮,聽懂││ │ 了齁? 妳有聽到嗎? ││ │甲:有。 ││ │被:有,我跟妳說,我希望我們就照著我們的合約好好走,妳關心我,該怎││ │ 麼做,該怎麼叫,時間到了,該怎麼給我什麼東西,我們好好去這樣做││ │ ,我跟妳說過我不會去打擾妳,我一直都跟妳說過,我不會想要去干預││ │ 妳的生活,還有妳的感情跟所有一切,我都跟妳說,我不會不會不會,││ │ 可是為什麼還是變成這樣子,就是因為…就是因為妳完全不鳥我,聽懂││ │ 意思嗎?是因為這樣子,其實問題很小,問題很小,妳知道了嗎?妳聽││ │ …有聽到嗎? ││ │甲:有。 │├──┼─────────────────────────────────┤│ 5 │被:最後最後一次,妳不要嘴巴說好喔,我跟妳說喔,妳對我越好,越尊重││ │ 我,我就越尊重妳,妳越不尊重我,我就越不尊重妳,妳不要說什麼…││ │ 我真的不想要再繼續下去了,沒有這回事,是妳一開始就做錯,妳做錯││ │ 的是不應該重複這段感情。 ││ │被:妳聽到沒有? ││ │甲:聽到。 ││ │被:妳聽到沒有? ││ │甲:聽到。 ││ │被:好。15分鐘,妳要傳妳的訊…妳的影片給我,妳晚上可以幾點…妳晚上││ │ 幾點打給我? ││ │甲:10點過後。 ││ │被:妳吃屎,妳不用聊…妳不用講一整晚。 ││ │甲:不是講一整晚,是我真的要做餅乾。 ││ │被:每兩個小時,每兩個小時傳簡訊給我。 ││ │甲:知道了。 ││ │被:好,待會…15分鐘內,把影片傳給我,妳沒有把影片傳給我,我就把妳││ │ 的照片傳給妳男朋友,妳忙吧。 │└──┴─────────────────────────────────┘附表三┌──┬─────────────────────────────────┐│編號│ 被告於自拍影片中口述內容 │├──┼─────────────────────────────────┤│ 1 │被告於107年9月11日凌晨0時29分以LINE通訊軟體將此影片傳送予告訴人, ││ │詳訴二卷第141頁擷圖1 (置於該卷彌封袋內) ││ ├─────────────────────────────────┤│ │親愛的,我不是壞人,妳如果這樣不理我,我希望…我先說,我一定會做到││ │我們上面的契約…的約定,就像我傳給妳的,我絕對會做好,妳上面有註明││ │,不干預妳的生活空間,不干預妳的生感情空間跟領域,我絕對不干涉了(││ │做搖手動作) ,只要妳在我身邊,只要妳做好這樣就好了,我絕對不干涉,││ │我絕對不干涉,妳都不回應什麼,我…就當作這個承諾這個約定繼續,就當││ │作繼續,這幾天我都不打擾妳(雙手做出打叉動作) ,讓妳好好的休息,讓││ │妳好好的休息,我們禮拜五早上一樣9 點見,希望妳禮拜四晚上傳個簡訊給││ │我,也不用跟我說什麼,跟我說…明天見,這樣就好了,這樣就好了,禮拜││ │五早上9 點,我們一樣在全家見。我希望你能夠陪我,照著我們的契約走,││ │照著我們的約定來,妳不可以這樣子對我不理不睬,任何事情都不說就這樣││ │結束,不行。真的不行,這不是妳,妳…妳一定要來,如果妳沒來,我會直││ │接去找妳,如果妳...【影片錄製中斷】 │├──┼─────────────────────────────────┤│ 2 │被告於107 年9 月11日凌晨1 時29分以LINE通訊軟體將此影片傳送予告訴人││ │詳訴二卷第141 頁擷圖2 (置於該卷彌封袋內) ││ ├─────────────────────────────────┤│ │親愛的,我就會上去找妳,如果妳不下來,我就會自己去找□□□,把我們││ │所有的文字、照片都跟他說,這樣妳們之間,絕對沒有結果,不可能有一個││ │男人,看到自己的女人的照片,還能夠忍受,絕對不可能,就算他真的現況││ │接受妳,以後妳們吵架,這個也會被當作是一種汙點,妳在他心中就不夠完││ │美了,甚至他會…跟其他的車友說,妳就完完全全的…沒有容身之地,我希││ │望不要這樣子,我希望不要當壞人,如果我做了這些事情,妳還不回到我身││ │邊,我就把所有的照片,不管是爸爸、媽媽、哥哥、車友、群組、粉絲,我││ │都全部放上去。 ││ │因為妳已經不尊重我了,妳已經不想理我了,妳就那麼過分的,完完全全的││ │不理會我半個字,妳如果那麼的…妳那麼的過分,妳那麼的這樣,那我還需││ │要保護妳嗎? 我不想這樣做,我跟妳說過,妳是我這輩子最愛的人,我怎麼││ │可能把妳的照片…給別人看,但是如果說,妳就這樣失去…不要我,那我也││ │就認了,我也就算了,我知道這是犯法的,但是我已經失去很多了,我只剩││ │下的是妳,我只要妳遵守我們的約定,遵守我的三點,妳答應我的三點,我││ │也絕對會遵守妳的三點,不去干涉妳的感情生活、私人生活,我從今以後都││ │不再過問,真的不再過問,妳我…妳在高雄,我在恆春,彼此努力自己的事││ │業,我會好好的準備,有一天,準備妳所有想要的,迎接妳,到我的身邊來││ │。 ││ │如果…有人很愛妳很愛妳的照顧妳一輩子,我也一定會祝福妳,我說過了,││ │這個約定就到妳結婚,如果妳…很不幸離婚了,這個約定要繼續遵守,我不││ │想再多說甚麼了,我不想每天這樣子一直傳簡訊給妳,讓妳覺得很恐怖很害││ │怕,所以我希望妳禮拜五早上9 點,一定要來陪我,我們好好說,我們好好││ │說,我從今以後,不會再打擾妳,一定讓妳百分之百的自由,讓妳開開心心││ │,再給我一次機會,再給我一次機會,求求妳,不要再這樣做了,不要再不││ │理我了,當妳看完影片之後,請妳…回傳,請妳回傳,不要再不理我,請妳││ │回傳說我看完了,禮拜四的時候,晚上…妳不想跟我說話沒關係,妳傳一個││ │明天見,這樣我就知道明天該過去等妳,如果妳都對我不理不睬,早上,9 ││ │點一到,我就會去妳家找妳,妳不下來,我就在□□□他家…門口等他。 ││ │我不希望這樣子,我不希望害妳,我一定會讓妳出來陪我,如果說…□□□││ │…妳都不願意下來,我跟妳說過了,妳真的就沒辦法在高雄生活,在台灣也││ │沒有辦法生活了。真的不要怪我,請妳再給我一次機會愛妳,也許…等到我││ │真的有找到女朋友,我就對妳越來越淡了,也說不定。妳結了婚,我也…我││ │也契約不就…算終止了嗎? 請妳再給我一些時間,請妳遵守好我們的契約跟││ │約定,求求妳再給我一次機會,我絕對不會再讓妳擔心害怕,求求妳,我不││ │再傳文字簡訊給妳了,我不想再讓妳害怕,我真的也好累,求求妳,再給我││ │一次機會,禮拜五早上9 點全家見,請你務必到,請你務必到,這關係到我││ │們兩個人…的幸福,一切,生活,請你一定要到,拜託妳了,我真的好愛妳││ │,請妳給我一次機會,讓我疼妳。 │├──┼─────────────────────────────────┤│ 3 │被告於107 年9 月11日凌晨1 時11分以LINE通訊軟體將此影片傳送予告訴人││ │詳訴二卷第141 頁擷圖3 (置於該卷彌封袋內) ││ ├─────────────────────────────────┤│ │我等妳,我等妳打給我,等妳傳簡訊給我,等禮拜五早上9 點見,請妳千萬││ │一定要到,不到的話,我們兩個真的一輩子都完了,我們一輩子都完了,請││ │妳不要這樣躲著,躲著逃避是沒有用的,這幾天請妳好好的想一想,恢復自││ │己的情緒,好好的想一想,躲著沒有用,不是妳,躲著沒有用,不是妳,不││ │要到了最後,兩敗俱傷,我後悔,妳也後悔,求求妳,我希望我們能夠一輩││ │子的祝福,拜託妳,拜託妳。 │└──┴─────────────────────────────────┘附表四┌───────────────────────┐│我:○○,○○ ││這些日子!我們不斷的在糾葛! ││累了也倦了 ││你上面的要求! ││我自願的答應你 ││ ││除了在我有婚姻的日子 ││我不能給你我的身體! ││其他我一定會遵守如因家庭因素無法每次做到 ││請你要諒解我 ││ ││這輩子只要是感情或婚姻的結束!都一定向你告知 ││都會履行和你的約定 ││ ││1:每一個月 ││陪伴你兩天滿足你一切的慾望 ││ ││2:把你當做第二個男人 ││一樣的每天 ││給你溫暖 ││疼你 ││想你 ││關心你 ││支持你 ││安慰你 ││和你分享我的一切 ││常叫你老公、說幹我 ││只要我方便有空時 ││常說色色的話挑逗你 ││會傳你最愛的身體照 ││滿足你 ││有時間也陪你去走走! ││但要在外地!(請保護我) ││未來如果可以 ││我會重新給妳機會追求我!請你懂得如何愛我! ││ ││3:安全性行為!除了有婚約的先生和你我不戴套 ││我有男友!做愛一定會戴套,保護彼此!不會因為男││方要求而遷就 ││ ││但現在請原諒我! ││我的愛只能給一位 ││就是現任的男友或先生 ││ ││以上我一定會做到! ││ ││而你: ││我墾丁的男人 ││也必須做到! ││ ││1:不干預我感情世界和私人領域且不多問。 ││要保護我,可以給我意見!但不可控制我對伴侶的付││出!不可限制我的生活。 ││ ││2:我們好好相處 ││我做到我的承諾! ││你要給我 ││關心 ││體貼 ││尊重 ││支持 ││讓我覺得有你是美好的 ││ ││3:你也樣 ││除非我們沒有了性行為 ││你不管跟誰,也必須要戴套 ││ ││這些話我是發自內心 ││想你我好好相處 ││不再改變 ││不管發生任何事 ││我一定會做到! ││ ││不讓我墾丁的男人 ││你:╳╳ ││傷心 ││ ││2018/09/08下午2:26 ││○○簽 │└───────────────────────┘附表四之一(附表四記事本文章下方留言)┌─┬─────────────────────┐│1 │謝謝妳! ││ │別再騙我嘍! ││被│我是妳墾丁的老公 ││告│叫妳趴下就趴下 ││留│叫妳翹起來就翹起來 ││言│叫妳吸老二就認真吸 ││ │叫妳腿打開就說老公幹我 ││ │幹妳時! ││ │要淫蕩! ││ │把舌頭伸出來讓老公吸 ││ │老公要噴了不可以浪費 ││ │用小嘴吸乾精液! ││ │或射滿滿在小穴! ││ │要乖喔! ││ │好不好呀? ││ │好好回! ││ │回的讓老公很爽! ││ │【昨天下午9:47】 │├─┼─────────────────────┤│2 │你是我在墾丁的老公 ││ │叫我趴下就趴下、翹起來就翹起來、吸你老二就││告│認真吸、要我腿打開就說老公幹我 ││訴│我很淫蕩!舌頭會伸出來 ││人│讓你吸 ││留│你要噴了不可以浪費 ││言│我會用小嘴吸乾精液! ││ │射滿滿在我的小穴 ││ │我會很乖 ││ │讓你很爽。 ││ │【1小時前】 │├─┼─────────────────────┤│3 │我對不起你,我會做好淫蕩的女人滿足你。 ││告│【1小時前】 ││訴│ ││人│ ││留│ ││言│ │├─┼─────────────────────┤│4 │那就好好做! ││ │老公老二掏出來! ││被│小嘴就過來吸 ││告│【1小時前】 ││留│ ││言│ │└─┴─────────────────────┘附表五┌──┬───────┬────────┬───────┐│編號│ 時間 │ 地點 │ 備註 │├──┼───────┼────────┼───────┤│ 1 │107年5月25日 │不詳 │起訴書針對性交│├──┼───────┼────────┤行為地點原均記││ 2 │107年6月11日 │屏東縣墾丁某處 │載為編號10之「│├──┼───────┼────────┤博愛春風時尚旅││ 3 │107年6月14日 │不詳 │館」,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特定││ 4 │107年6月22日 │不詳 │更正。 │├──┼───────┼────────┤ ││ 5 │107年7月11日 │不詳 │ │├──┼───────┼────────┤ ││ 6 │107年7月13日 │臺南市某處 │ │├──┼───────┼────────┤ ││ 7 │107年7月27日 │不詳 │ │├──┼───────┼────────┤ ││ 8 │107年8月3日 │甲女位於屏東住處│ │├──┼───────┼────────┤ ││ 9 │107年8月17日 │高雄市某處 │ │├──┼───────┼────────┤ ││10 │107年9月6日 │高雄市左營區重上│ ││ │ │街117 號「博愛春│ ││ │ │風時尚旅館」 │ │└──┴───────┴────────┴───────┘附表六┌──┬─────┬──┬──────────┐│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1 │行動電話 │壹支│廠牌:IPhone,序號為││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含09xxxxxxxx門號(號││ │ │ │碼詳卷)SIM 卡壹張 │├──┼─────┼──┼──────────┤│ 2 │SD記憶卡 │壹張│容量為64GB,型號為E4││ │ │ │00000000 0000AA HG ││ │ │ │07DD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