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俊傑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黃俊嘉律師陳秉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
759 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2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萬俊傑具巴西、阿根廷等地之國籍或合法居留身分,並於民國104 至105 年1 月1 日間,三度就巴西鳳爪(即雞爪,以下逕稱鳳爪)與陳宇昇簽訂契約,嗣2 人因借款之需,透過楊建家於105 年1 月6 日結識林長田,林長田因而獲悉萬俊傑、陳宇昇間存有鳳爪之生意往來,乃在○○○區○○○○○道之情況下,萌生與萬俊傑締約、由萬俊傑將巴西鳳爪出口至其指定地點、俾其於大陸地區銷售之興趣,並主動向萬俊傑提及此事。詎萬俊傑竟在實乏頻繁交易往來之相熟巴西鳳爪工廠可資確保供貨無虞,復無意赴巴西購買林長田指定品質、數量之鳳爪,並藉此逐漸與巴西鳳爪工廠相熟,而根本無從提供林長田指定品質、數量之巴西鳳爪並出口至指定地點情況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長田訛稱自己與巴西工廠互動良好,有充足貨源可供應品質良好之大鳳爪(鳳爪長度需達9-11公分、重量需有30-40 公克,以下逕稱大鳳爪)云云,林長田因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8 日與萬俊傑簽訂買賣大鳳爪之契約(下稱系爭大鳳爪契約),並即依約先下訂2 只27噸貨櫃之大鳳爪(價格以每公噸2200美元計,而萬俊傑則需出口至大陸地區廈門),旋又依約委託其大陸地區之合夥人何韻斌於同年月13日,匯款人民幣23萬4500元之定金(總價金三成)至萬俊傑指定之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廈門自貿實驗區航空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二、因人在臺灣之萬俊傑於同年2 月27日、3 月1 日,陸續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 、4 之訊息予林長田,而分別謊稱即將搭機前往巴西處理大鳳爪事宜、已在巴西擬動身赴鳳爪工廠並預計中午抵達云云,致令林長田誤信萬俊傑乃親赴巴西積極履行系爭大鳳爪契約,且確與巴西鳳爪工廠保持聯繫並獲准入廠,遂於105 年3 月11日前某日,主動詢問萬俊傑是否有中鳳爪(鳳爪長度需達9-11公分、重量需有25-30 公克,以下逕稱中鳳爪)可資購買並出口至香港,詎猶在臺灣、根本無從提供林長田指定品質、數量之巴西鳳爪並出口至香港之萬俊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同年3 月11、12日(週五、六)傳送附表一編號5 之不實訊息予林長田,而於意指擬出口之大鳳爪預計下午抵達港口,其並早已驗貨完畢且拍照取證之餘,另向林長田訛稱中鳳爪於下週一就能安排好一切云云,林長田因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3日與萬俊傑簽訂買賣中鳳爪之契約(下稱系爭中鳳爪契約),而下訂2 只27噸貨櫃之中鳳爪(價格以每公噸1300美元計,而萬俊傑則需出口至香港),旋又依約委託其大陸地區之合夥人何韻如於同年月16日,匯款人民幣13萬之定金(總價金三成)至系爭帳戶。萬俊傑進而於同年4 月13日,在身處大陸地區廈門而非巴西之狀況下,傳送附表一編號10之不實訊息予林長田,而在意指擬出口之大鳳爪已確定於同年月18日開船駛離巴西港口,且開船一週左右即可取得大鳳爪提單之餘,另向林長田訛稱其猶在巴西並已動身赴工廠擬就中鳳爪部分驗貨云云,復遲於同年5 月4 日,始以重量僅有17公克而明顯不足25-30 公克之鳳爪(下稱劣質鳳爪)湊足2 貨櫃(提單編號尾數為3772、3773,下稱甲、乙貨櫃),權充林長田購買之中鳳爪而自巴西出口,且將該批劣質鳳爪之提單影本交予林長田,林長田因而陷於錯誤,依約委託何韻斌於同年月16日,匯款人民幣30萬2619元之尾款(即扣除前已付訖三成定金後之尾款)至系爭帳戶。
三、因前揭附表一編號4 、5 、10等訊息使林長田誤信萬俊傑確已身處巴西並掌控前揭大鳳爪、中鳳爪之出口進度,乃於10
5 年4 月29日前某日,另行詢問萬俊傑是否有巴西帶魚可供購買並出口至越南,萬俊傑竟在斯時身處大陸地區廈門,且未曾親赴巴西帶魚工廠接洽,致根本無法提供林長田指定數量之巴西帶魚情況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4 月29日傳送附表一編號11之不實訊息予林長田,訛稱其已親赴巴西帶魚工廠接洽得知該工廠要求初次購買者付訖定金方可訂船期及艙位,然擔保20天可出貨,且後續直接與該工廠之中國代理商接洽即可云云,林長田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與萬俊傑簽訂買賣帶魚之契約(下稱系爭帶魚契約),而下訂2 只25至27噸貨櫃之帶魚(價格以每公噸3000美元計,而萬俊傑則需出口至越南),再依約委託何韻如於同年5 月5 日,匯款人民幣25萬元之定金(總價金三成)至系爭帳戶。
四、萬俊傑於收受大鳳爪、帶魚定金後,始終未以所收受之定金向巴西工廠訂購大鳳爪、帶魚並安排出口,且面對林長田之追問,乃迭以附表一編號19、20之不實訊息,訛稱自己為履行雙方間之系爭大鳳爪、帶魚契約,已再度親赴巴西並前往工廠處理相關事宜。嗣以劣質鳳爪權充中鳳爪履約之甲、乙貨櫃於同年6 月10日左右抵達香港,再於同年7 月24日晚間轉運進汕頭,惟林長田方面人員於翌日上午開櫃後即發覺鳳爪品質低劣,林長田因而旋聯繫萬俊傑擬商討後續處理方式,不料斯時人在臺灣(僅於同年8 月5 至9 日在大陸地區深圳)之萬俊傑,竟與家人聯手謊稱萬俊傑刻在巴西,並持續神隱至同年8 月9 日,方另以附表一編號24至27之不實訊息,訛稱就中鳳爪部分自己亦係遭受巴西人矇騙,為此會延遲返臺計畫,持續待在巴西逐步妥處大鳳爪、帶魚出口相關事宜,迄同年9 月18日始返抵臺灣。末萬俊傑於105 年9 月25日親向林長田承諾將在同年11月15日前償還大鳳爪、帶魚之定金,然屆期猶分文未償。林長田始知受騙而報警查悉全情。
五、案經林長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之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萬俊傑(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嗣於審判程序業經依法調查,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先後與告訴人林長田(下
稱林長田)訂立系爭大鳳爪、中鳳爪及帶魚契約,並進而收取大鳳爪、中鳳爪、帶魚之定金,及中鳳爪之尾款各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在我與林長田訂定系爭大鳳爪契約前,陳宇昇有向我訂購3 只貨櫃之鳳爪出口至深圳鹽田(即提單編號尾數431 、432 、433 之貨櫃,下稱A、B 、C 貨櫃),卻只繳交2 只貨櫃之定金,我要求陳宇昇在105 年3 月30日出貨後一週內補齊第三只貨櫃之定金,陳宇昇未依限補足,適巴西鳳爪工廠突然告知大鳳爪不能出貨,經我轉達予林長田知悉並表示欲退還大鳳爪定金,不料林長田竟拒絕接受退款而執意要我設法出貨,我乃在林長田、陳宇昇知悉且同意之情形下,將原屬於陳宇昇之C 貨櫃挪以出售給林長田,以取代系爭大鳳爪契約中應送達廈門之2 只大鳳爪貨櫃,不料林長田嗣竟遲未依約支付C 貨櫃尾款,我於告知林長田後,始以系爭帶魚契約之定金,充作C 貨櫃尾款以取得C 貨櫃之提單原本,詎大陸地區之清關政策改變,造成C 貨櫃最終無法領取,然而我實乏騙取大鳳爪、帶魚定金之意。至就中鳳爪部分,我則已依約履行,更無詐欺可言,縱認林長田提出之中鳳爪照片係由我所出貨,惟依系爭中鳳爪契約,我的契約責任既僅止於將甲、乙貨櫃送至香港,且甲、乙貨櫃早於105 年6 月10日左右即已抵達香港,果有任何規格不符狀況,依約林長田應該在到港5 日內反應退貨,林長田方面之人員卻遲於同年7 月25日方發現中鳳爪品質低劣,則該品質低劣之緣由,顯在於將甲、乙貨櫃自香港運送到汕頭之耗時過長,不應由我負責。質言之,本案純係民事契約糾紛,無涉詐欺云云。
㈡本案不爭執事項之說明:
被告具巴西、阿根廷等地之國籍或合法居留身分,並於104至105 年1 月1 日間,三度就巴西鳳爪與陳宇昇簽訂契約,嗣2 人因借款之需,透過楊建家結識林長田,林長田因而獲悉被告、陳宇昇間之鳳爪交易,並萌與被告締約、由被告將巴西鳳爪出口至其指定地點、俾其於大陸地區銷售之興趣,乃先於105 年1 月8 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大鳳爪契約,並即依約下訂2 只27噸貨櫃之大鳳爪(價格以每公噸2200美元計,被告需出口至大陸地區廈門),及依約委託其大陸地區之合夥人何韻斌於同年月13日,匯款人民幣23萬4500元之定金(總價金三成)至系爭帳戶;再於同年3 月13日與被告簽訂系爭中鳳爪契約,而下訂2 只27噸貨櫃之中鳳爪(價格以每公噸1300美元計,被告需出口至香港),及依約委託其大陸地區之合夥人何韻如於同年月16日,匯款人民幣13萬之定金(總價金三成)至系爭帳戶,而被告則於同年5 月4 日自巴西出口甲、乙貨櫃,並以該2 只貨櫃之提單影本向林長田請領中鳳爪之尾款,林長田因而委託何韻斌於同年月16日,匯款人民幣30萬2619元之尾款(即扣除前已付訖三成定金後之尾款)至系爭帳戶,甲、乙貨櫃最終於同年6 月10日左右抵達香港,再經轉運至大陸地區汕頭。期間,林長田另曾詢問被告是否有巴西帶魚可供購買並出口至越南,嗣於同年4 月29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帶魚契約,而下訂2 只25至27噸貨櫃之帶魚(價格以每公噸3000美元計,被告需出口至越南),及依約委託何韻如於同年5 月5 日,匯款人民幣25萬之定金(總價金三成)至系爭帳戶;又被告、林長田間之締約、付(收)款等期程暨雙方間之訊息往來,詳如附表一所示,且被告於收受大鳳爪、帶魚定金後,未曾將該2 次所收受之定金,用於向巴西工廠訂購林長田所指定之大鳳爪、帶魚,嗣復於
105 年9 月25日,親向林長田承諾將在同年11月15日前償還大鳳爪、帶魚之定金,然屆期分文未償各情,俱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陳宇昇、林長田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一所列之合約書、匯款紀錄、委託匯款書、訊息截圖、被告出入境紀錄等件在卷足稽(書證出處詳附表一之記載),首堪認定。
㈢關於林長田與被告締約進而支付款項緣由之認定:
由證人林長田證稱:我透過楊建家認識被告並聊到巴西鳳爪出口至大陸地區之事,被告表示他具有巴西國籍,先前長住該國從事貿易工作因而與該國廠商相熟,得在當地買入便宜鳳爪,且可以順利拿到知名鳳爪工廠所生產之35公克大鳳爪,而出口量則有4 、50個甚至上百個貨櫃之鉅,並出示巴西等國之護照及身分證為憑,所以我才與被告於104 年1 月9日締結系爭大鳳爪契約,然因想收到貨物確認品質後再繼續下訂,是故初次僅先下訂2 只貨櫃並委由合夥人償付定金,被告還向我表示如果後續幫他介紹巴西鳳爪生意有成,願意償付傭金。被告在雙方簽約之後,先於同年2 月27日傳送附表一編號3 訊息表示要去巴西準備出口事宜,同年3 月11、12日又傳送附表一編號5 訊息表示已親赴港口就大鳳爪驗貨無誤等語,我才會再與被告締結系爭中鳳爪契約,並陸續由合夥人支付定金、尾款。至於帶魚部分是因為當時被告表示其在巴西,而我知道巴西應有出產帶魚,所以主動詢問他有無帶魚貨源,他回應稱有後雙方才簽約,定金也付了等語(警卷第7 至9 頁、原審院一卷第129-144 頁),及證人陳宇昇於原審證稱:104 年間朋友向我介紹被告係巴西、阿根廷之歸國華僑,而我要做巴西冷凍食品生意,才透過該友人認識被告等語(原審院一卷第146 頁)。佐諸林長田確實持有被告用以取信他人之巴西、阿根廷等國證件影本(警卷第20頁),且被告所傳送予林長田如附表一編號3 、4 等訊息,內容分別為被告自陳即將搭機前往巴西是以最快兩天後方得再度相互聯繫、被告自陳已順利抵達巴西並擬動身赴鳳爪工廠,若非被告有意藉由該等訊息,營造其確已親赴巴西積極履行系爭大鳳爪契約,且確與巴西鳳爪工廠關係密切,因而得於抵達巴西未幾即赴工廠進行貨品接洽事宜,孰能置信?而被告嗣傳送予林長田如附表一編號5 、10、11等訊息,內容則分別為被告自陳經其驗貨完畢且拍照取證之大鳳爪,預計下午抵達港口,且中鳳爪於次週一就能安排好一切、被告自陳已動身前往工廠就中鳳爪驗貨,且大鳳爪確定於4 月18日起運、被告自陳已親赴巴西帶魚工廠接洽得知該工廠要求初次購買者付訖定金方可訂船期及艙位,然擔保20天可出貨,再參以林長田與被告締結系爭中鳳爪、帶魚契約之時間點,恰在附表一編號5 、11之次日或同日,則林長田乃係信賴被告所稱自己因有地緣關係而與巴西工廠互動良好,有充足貨源可供應品質良好之大鳳爪,始與被告締結系爭大鳳爪契約並償付所下訂2 只貨櫃之定金;嗣又因被告表明就中鳳爪部分即將聯繫完成亟待簽約,方與被告締結系爭中鳳爪契約,並陸續償付定金及尾款;最後則係因被告陳稱自己已親赴巴西帶魚工廠接洽得知該工廠關於需先收足定金等要求,遂與被告締結系爭帶魚契約並償付定金,首應指明。
㈣關於被告履約能力、意願之認定:
1.被告於收受大鳳爪、帶魚定金後,未曾將該2 次所收受之定金,用於向巴西工廠訂購林長田所指定之大鳳爪、帶魚,已如前述。被告雖以首揭情辭抗辯其係徵得陳宇昇、林長田之同意後,始將原屬於陳宇昇之C 貨櫃挪以出售給林長田,以取代系爭大鳳爪契約中應送達廈門之2 只大鳳爪貨櫃,復因林長田未依約付清C 貨櫃尾款,才在告知林長田後挪用帶魚定金支應云云。惟不僅證人陳宇昇、林長田一致證稱並無將原屬於陳宇昇之C 貨櫃挪以出售給林長田之事(原審院一卷第159 、139 頁),且由附表二之訊息紀錄可知,陳宇昇迄於106 年間猶以不惜訴諸法律途徑(即提告被告惡意詐欺)催促被告出面解決債務,然被告於106 年2 月4 日乃以附表二編號2 訊息,表示當月會出貨還款,等當月過後一切都會改變;於同月6 日以附表二編號5 訊息,表示其斯時雖無法解決債務問題,但已獲巴西方面承諾當月歸還其款項,盼陳宇昇三思;於同年4 月28日以附表二編號11訊息,表示自己乃持續安排出貨事宜,係因楊總、巴西方面出狀況方未如預期;於同月29日更以附表二編號12訊息,表示確有3 只貨櫃(應係指A 、B 、C 貨櫃)出口至中國…已向陳宇昇收取之款項則須俟事件解決其才能親赴巴西取回款項等語,亦即被告面對陳宇昇之責難及催討欠款,固有設詞拖延或卸責他人等反應,但從不曾指責陳宇昇短付定金甚或反控陳宇昇欠款未償,復以「確有『3 只』貨櫃到中國」作為自己並未惡意詐騙陳宇昇之論據,苟非被告明知自己遭受陳宇昇責難、催討者,始終均為「3 只貨櫃」,而未曾因為陳宇昇未依約支付定金致減為「2 只貨櫃」,焉可能如此?遑論被告傳送予林長田之訊息,不僅未有隻字片語提及巴西工廠無法出貨大鳳爪致需退還定金等事,反到先以附表一編號5 之訊息,表示大鳳爪之品質乃如其傳送之照片所示,並即將運抵巴西港口,再以附表一編號10之訊息,指明「2 只貨櫃」之大鳳爪均已確定起運日。被告過往傳遞予林長田之訊息,既係林長田購買之2 只貨櫃大鳳爪,經其確認品質無訛且即將順利抵達巴西港口等待出口,並已有明確之起運日,益徵被告從未提議將原屬於陳宇昇之C 貨櫃挪以出售給林長田,以取代系爭大鳳爪契約中應送達廈門之2 只大鳳爪貨櫃,更不曾取得林長田之同意。又C 貨櫃顯猶屬陳宇昇而與林長田無關,自亦無林長田遲未依約償付C 貨櫃尾款,致被告得以挪用帶魚定金支應之事。被告自原審起所為之此部分辯解,顯屬子虛,不可採信。
2.至就系爭中鳳爪契約部分,被告雖以甲、乙貨櫃之鳳爪交貨。惟證人林長田證稱:甲、乙貨櫃轉運到汕頭開櫃時並未失溫,而外盒包裝雖然完整但有浮貼SIF18 廠號標籤之情形(原始廠號標誌為SIF1449 ),進一步開拆後發現內裝之鳳爪品質低劣,不僅重量不足,且夾雜黑色腐敗者,我連忙聯繫被告反應該情,然用盡一切手段被告仍音訊全無,我為此還親赴被告住處拜訪,但被告家人表示被告當時在巴西,結果16天後被告才傳送附表一編號24訊息予以回應等語(原審院一卷第134-137 頁),且有與該證述內容相符之附表一編號22至24訊息在卷可稽。參諸被告以附表一編號24訊息,就林長田反應到貨鳳爪重量明顯不足(平均僅有17克,而遠輕於約定之25-30 公克)、夾雜黑色腐敗而品質低劣等情,最初之回應既係陳稱自己亦遭巴西人矇騙,並會為此延遲返臺計畫留在巴西以找出行騙之巴西人,且巴西工廠亦已知悉其遭矇騙之事而願對其提供協助,期盼林長田耐心等候其處理,並同時為其前一段時間乃身在阿根廷,故無從主動聯繫林長田致歉。簡言之,被告早於105 年8 月間即已坦言出貨予林長田之甲、乙貨櫃確為劣質鳳爪無訛,其嗣後翻異前詞,改以劣質鳳爪乃在自香港轉運汕頭之過程中,遭到故意掉包或不慎錯送所致,其出口之甲、乙貨櫃內,乃係裝載符合契約規格、品質之鳳爪等語置辯,乃係飾卸之詞,並非事實,同不可採。
3.被告前於105 年8 月間坦認所出口甲、乙貨櫃乃為劣質鳳爪之同時,復向林長田表明自己對竟係出口劣質鳳爪一事原不知情,且於收到林長田反應鳳爪品質低劣之初適身處阿根廷而無從聯繫林長田,然自阿根廷返回巴西後,業已查證得知該次乃係巴西人惡意以劣質鳳爪權充中鳳爪出貨,且巴西鳳爪工廠亦願助其度過遭詐騙之難關,為此其會持續留在巴西相當時間以妥處後續事務,俾給予林長田一個交代。惟依卷附之被告出入境紀錄(偵卷第74頁背面)顯示,被告自105年7 月25日起至同年8 月9 日止之16日期間,除於同年8 月
5 至9 日該4 日在大陸地區深圳外,其餘時間均身在臺灣,被告竟與其家人聯手向登門拜訪之林長田,謊稱被告刻在巴西並持續神隱達16日之久,若非被告本已預期林長田於開啟
甲、乙貨櫃後,必會立即反應鳳爪品質欠佳之事並積極追問後續處理方式,卻在未想好因應之說詞前,以神隱方式規避之,焉可能如此?足徵將劣質鳳爪裝載入甲、乙貨櫃權充中鳳爪出貨之舉,乃出於被告所為甚灼。至林長田是否未依約即為檢查,而影響其日後對被告求償或請求另行發貨之權利,原核屬另事,被告辯稱林長田未依約於甲、乙貨櫃抵達香港5 日內反應退貨云云,尚無從動搖被告刻意以劣質鳳爪權充中鳳爪出貨、並未提出符合債務本旨給付之事實。
4.綜上,被告就系爭大鳳爪、帶魚契約於收取定金後,未曾將該2 次所收受之定金,用於向巴西工廠訂購林長田所指定之大鳳爪、帶魚致迄未出貨,且無何正當事由;另就系爭中鳳爪契約,則以劣質鳳爪權充出貨,而此等情形,在確有相熟巴西工廠可資確保供貨品質、數量無虞貨品之情況下,均不可能發生;另縱締約前尚無相熟之巴西工廠,苟被告確有履約意願,其既曾久居巴西而對該國具相當之瞭解,且於收受定金後已不乏財力,大可親赴巴西鳳爪、帶魚工廠購買林長田指定品質、數量之鳳爪、帶魚,並藉此逐漸與該等工廠相熟而累積自身履約之能力,被告卻自承於105 年1 至9 月間未曾前往巴西(本院卷第81頁),並核與卷內之被告出入境紀錄相符(偵卷第74-76 頁),是被告不僅無從提供林長田指定品質、數量之巴西鳳爪、帶魚並出口至指定地點而乏履約能力,亦無履約意願,可堪認定。被告另空言辯稱在巴西有當地人與其配合,其本無庸親赴巴西接洽履約事宜云云,不足採信。
㈤關於被告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
被告根本無從提供林長田指定品質、數量之巴西鳳爪、帶魚並出口至指定地點而乏履約能力,亦無履約意願,卻屢屢使用話術訛騙林長田,使林長田誤信被告與巴西工廠互動良好,有充足貨源可供應品質良好之大鳳爪,始與被告締結系爭大鳳爪契約並償付所下訂2 只貨櫃之定金;嗣又誤信被告就中鳳爪部分已即將聯繫完成亟待簽約,方與被告締結系爭中鳳爪契約,並陸續償付定金及尾款;最後又係誤信被告已親赴巴西帶魚工廠接洽完成,遂與被告締結系爭帶魚契約並償付定金,則被告對於各次所收款項均具不法所有意圖而為詐欺取財無訛。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本案純屬民事糾葛,無涉詐欺犯行云云,要非事實,並不可採。
㈥關於被告其他辯解不足採,及卷內事證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說明:
1.被告固另辯稱其傳送附表一所列訊息予林長田之際,對於實際所在地點等陳述固有口誤或稍予應付,但那是因為林長田於締結契約後就一直緊盯履約進度,其不堪其擾所致,其並非惡意詐騙林長田,更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惟檢視附表一被告傳送予林長田之訊息,非僅有被告被動報告(回報)履約進度者,附表一編號3 、5 、11、13、20實際上均為被告主動傳送訊息,甚且在其中附表一編號5 、11、13之部分,被告乃積極催促林長田儘速締約、繳納定金,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2.被告復辯稱其於105 年9 月間與林長田進行協商時,曾提出有意願與林長田進行合作、某巴西友人所有之單只已運抵越南帶魚貨櫃提單原本,可供林長田先行領取再支付七成尾款,但遭林長田拒絕云云。惟林長田既甫經歷被告以劣質鳳爪權充中鳳爪裝櫃出貨後神隱許久之事,且跨國交易之提單驗真(即確認真偽)不易,則常人處於林長田類似之情境,本無由盡信被告之說詞。遑論系爭帶魚契約本載明被告需於收受定金20日將貨品裝櫃、30日裝船,林長田既早於105 年5月5 日即付訖2 只貨櫃之定金,則林長田就被告遲於同年9月間始提出之「單只」貨櫃提單,本得予以拒收而要無受領義務,併指明之。
3.基於前述相同理由,被告所持有之A 、B 、C 貨櫃提單既為跨國交易提單而真偽不明,原無足為該3 只貨櫃實已出口至中國之證明;況縱令提單為真、該3 只貨櫃確已出口至中國,係因清關政策之改變致迄今無從提取,被告既有以劣質品權充出貨之實例,自不能徒以被告曾自巴西出口3 只貨櫃至中國,且貨櫃提單上所記載商品名稱為鳳爪,即謂被告確有供應合於契約所定規格之整櫃鳳爪之履約能力。
4.林長田最初固認系爭中鳳爪部分應屬民事履約糾紛,而無併就系爭中鳳爪契約追究被告詐欺犯嫌之意,惟被告乃在欠缺履約能力、復無履約意願之情況下,向林長田訛稱中鳳爪部分已即將聯繫完成亟待簽約,林長田方誤信而與被告締結系爭中鳳爪契約,並陸續償付定金及尾款,是被告此部分訛詐林長田定金、尾款之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犯意、犯行,乃至為明確,林長田於本案偵查中之初所供稱:中鳳爪我沒提告是因為被告有出貨,但是是劣質品,我認為是民事糾紛等語,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以事實一、二、三之手法,詐
得系爭大鳳爪定金、系爭中鳳爪定金及尾款、系爭帶魚定金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事實一、二、三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 罪)。被告所犯前述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規定;並審酌被告在根本無從提供林長田指定品質、數量之巴西鳳爪、帶魚情況下,詐騙林長田簽訂本案之各該契約,其中就大鳳爪、帶魚部分始終未出貨,就中鳳爪部分則提供與契約內容不符之劣品權充於先,事後又拒絕出面處理,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林長田各次受騙金額之多寡,兼衡被告並無刑事前科,及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院二卷第58頁參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之詐欺取財3 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原審主文欄」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復敘明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3 次詐欺犯行中,分別騙取人民幣23萬4500元、43萬2619元、25萬元得手,各為被告3 次犯罪之所得無訛,爰依前述法律規定宣告沒收;又金錢之犯罪所得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無「價額」之可言,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追徵之。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與沒收之決定,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依事件發生之時間先後排列順序 │├──┬─────┬───────────────┬─────────────┤│編號│時間 │內容 │備註 │├──┼─────┼───────────────┼─────────────┤│1 │105.1.8 │被告與林長田簽訂系爭大鳳爪契約│警卷第12-15 頁 ││ │ │ │契約名稱:代購鳳爪合約書 ││ │ │ │契約期間:105.1.8-105.3.10││ │ │ │交貨地點:廈門 │├──┼─────┼───────────────┼─────────────┤│2 │105.1.13 │林長田委由何韻斌匯款系爭大鳳爪│警卷第23、26頁匯款紀錄、警││ │ │契約定金共人民幣23萬4500元給被│卷第24頁委託匯款書 ││ │ │告 │ │├──┼─────┼───────────────┼─────────────┤│3 │105.2.27 │【訊息】 │他字卷第54頁 ││ │ │被告:我要上飛機了,兩天後再連│ ││ │ │絡。 │ ││ │ │林長田:一路順風。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4 │105.3.1 │【訊息】 │他字卷第54頁 ││ │ │林長田:回巴西後一切順利嗎? │ ││ │ │被告:我現在去工廠,大約中午吃│ ││ │ │飯時間到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5 │105.3.11-1│【訊息】 │原審院一卷第181 頁、他字卷││ │2 │被告: │第55頁 ││ │ │①香港的(指「中鳳爪」)星期一│ ││ │ │ 就能定好一切,所以下週二三就│ ││ │ │ 要收30% 定金,合約書你看要如│ ││ │ │ 何? │ ││ │ │②到中國的貨(指「大鳳爪」)下│ ││ │ │ 午3 :00左右到港口(附上貨物│ ││ │ │ 照片)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6 │105.3.13 │被告與林長田簽訂系爭中鳳爪契約│警卷第31-34 頁 ││ │ │ │契約名稱:代購鳳爪合約書 ││ │ │ │契約期間:105.3.13-105.6. ││ │ │ │12 ││ │ │ │交貨地點:香港 │├──┼─────┼───────────────┼─────────────┤│7 │105.3.14 │【訊息】 │警卷第30頁 ││ │ │被告:這是出貨香港那裡的合約書│ ││ │ │(指「系爭中鳳爪契約」),我因│ ││ │ │在巴西所以電簽(附上合約書照片│ ││ │ │)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於105.3.13出境至香港)│ │├──┼─────┼───────────────┼─────────────┤│8 │105.3.16 │林長田委由何韻如匯款系爭中鳳爪│警卷第35頁匯款紀錄 ││ │ │契約定金共人民幣13萬元給被告 │ │├──┼─────┼───────────────┼─────────────┤│9 │105.3.30 │A 、B 、C 貨櫃之date of │偵卷第178-192 頁 ││ │ │shipment │ │├──┼─────┼───────────────┼─────────────┤│10 │105.4.13 │【訊息】 │原審院一卷第183頁 ││ │ │林長田:你提單複印件趕快給我(│ ││ │ │指「大鳳爪」),因我無法交代了│ ││ │ │。 │ ││ │ │被告:提單要等到開船後一週左右│ ││ │ │才拿得到。 │ ││ │ │我現在出發去工廠驗香港的貨(指│ ││ │ │「中鳳爪」)。 │ ││ │ │林長田:到中國的兩櫃(指「大鳳│ ││ │ │爪」)確定4 月18日開船嗎? │ ││ │ │被告:對。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 ││ │ │被告於105.4.12出境至廈門) │ │├──┼─────┼───────────────┼─────────────┤│11 │105.4.29 │【訊息】 │他字卷第56頁 ││ │ │被告:對了,帶魚工廠說剛開始合│ ││ │ │作,他們要收到定金後才訂船期跟│ ││ │ │艙位,但是跟我保證15至20天出貨│ ││ │ │,要的話他們叫中國代理跟我簽電│ ││ │ │子合約,一切問題中國這裡跟我負│ ││ │ │責。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 ││ │ │被告於105.4.12出境至廈門) │ │├──┼─────┼───────────────┼─────────────┤│12 │105.4.29 │被告與林長田簽訂系爭帶魚契約 │警卷第21-22 頁 ││ │ │ │契約名稱:帶魚合約 ││ │ │ │契約時間:105.4.29 │├──┼─────┼───────────────┼─────────────┤│13 │105.5.4 │【訊息】 │他字卷第58頁 ││ │ │被告:何家班何時會打款? │ ││ │ │林長田:我今天非常忙,晚上我會│ ││ │ │安排。 │ ││ │ │被告:知道了。香港的貨(指「中│ ││ │ │鳳爪」)已經走了,提單拿到再給│ ││ │ │你。我下週把所有事辦完我就回去│ ││ │ │了。中國(指「大鳳爪」)、香港│ ││ │ │(指「中鳳爪」)提單都會解決清│ ││ │ │楚。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 ││ │ │被告於105.4.12出境至廈門) │ │├──┼─────┼───────────────┼─────────────┤│14 │105.5.4 │甲、乙貨櫃之date of shipment │警卷第36、44頁 │├──┼─────┼───────────────┼─────────────┤│15 │105.5.5 │林長田委由何韻如匯款系爭帶魚契│警卷第23、27頁匯款紀錄、警││ │ │約定金共人民幣25萬元給被告 │卷第25頁委託匯款書 │├──┼─────┼───────────────┼─────────────┤│16 │105.5.16 │林長田委由何韻斌匯款系爭中鳳爪│警卷第35頁匯款紀錄 ││ │ │契約尾款共人民幣30萬2619元給被│ ││ │ │告 │ │├──┼─────┼───────────────┼─────────────┤│17 │105.6.10左│甲、乙貨櫃抵達香港 │原審審易卷第57-60頁 ││ │右 │ │ │├──┼─────┼───────────────┼─────────────┤│18 │105.7.6 │【訊息】 │他字卷第59頁 ││ │ │林長田:萬總你事情到今天為止應│ ││ │ │該有段落了吧。 │ │├──┼─────┼───────────────┼─────────────┤│19 │105.7.7 │【訊息】 │他字卷第59頁 ││ │ │被告:我今天飛機,到了後一有消│ ││ │ │息我會馬上跟你聯絡(附上機票訂│ ││ │ │位資訊照片)。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 ││ │ │被告於105.7.7 出境至深圳) │ │├──┼─────┼───────────────┼─────────────┤│20 │105.7.11 │【訊息】 │他字卷第61頁 ││ │ │被告:我等一下要坐飛機去工廠,│ ││ │ │晚上才會到。 │ ││ │ │林長田:麻煩你等一下坐飛機的登│ ││ │ │機證拍照發給我,給我個立場跟何│ ││ │ │家班解釋。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 ││ │ │被告於105.7.7 出境至深圳) │ │├──┼─────┼───────────────┼─────────────┤│21 │105.7.15 │【訊息】 │他字卷第61頁 ││ │ │林長田:萬總今天是星期五了,沒│ ││ │ │訊息嗎? │ ││ │ │ │ ││ │ │(與上欄訊息中間無其他對話) │ │├──┼─────┼───────────────┼─────────────┤│22 │105.7.25 │甲、乙貨櫃抵達汕頭 │原審院一卷第168 頁 ││ │ │ │ ││ │ │【訊息】 │ ││ │ │林長田:香港那兩櫃昨晚送到汕頭│ ││ │ │,今早開櫃卸貨,結果裡面是貼 │ ││ │ │sadie18 的廠號(指「SIF18 」)│ ││ │ │,平均是約17克,裡面還有許多黑│ ││ │ │爪,我告訴你太太了,現在你要如│ ││ │ │何解決,我發照片給你看(附上中│ ││ │ │鳳爪照片)。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23 │105.7.28 │【訊息】 │原審院一卷第169-170 頁 ││ │ │林長田:萬總今天已是7 月28日了│ ││ │ │,大陸的冷藏車只能等到今天,所│ ││ │ │以你若沒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兩櫃│ ││ │ │鳳爪,那就是將這兩櫃鳳爪交由冷│ ││ │ │藏車司機處理抵車資及工資了(附│ ││ │ │上中鳳爪之外包裝及開箱照片)。│ ││ │ │ │ ││ │ │(與上欄訊息中間無其他對話) │ ││ │ │(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24 │105.8.9 │【訊息】 │原審院一卷第167 頁 ││ │ │被告:第一,我先說抱歉這段時間│ ││ │ │沒跟你聯絡,我這裡有些事也不需│ ││ │ │要跟你說了。 │ ││ │ │第二,所有的事我也是被我巴西工│ ││ │ │人給騙了,你們的錢我會盡快有個│ ││ │ │處理辦法,我必須先找到巴西工人│ ││ │ │,到時給你個答案。 │ ││ │ │第三,我在巴西本來要跟陳先生見│ ││ │ │面,結果他搬到新住的酒店,那是│ ││ │ │華人是非之地,所以我就無法去,│ ││ │ │之後我第二天就離開聖保羅。 │ ││ │ │第四,我要是要騙錢就不會有貨到│ ││ │ │香港交給你,也不會有貨櫃卡在深│ ││ │ │圳到現在無法處理,我回國是做生│ ││ │ │意,不是來被人找麻煩的。 │ ││ │ │第五,我要是騙人為何我不搬家,│ ││ │ │為何我還是住在桃園,你們夫妻也│ ││ │ │是見過世面的人,用腦想一下吧。│ ││ │ │第六,我不喜歡生意事情打擾到家│ ││ │ │人,我也不喜歡人家威脅我家人,│ ││ │ │只要有人威脅到我家人,我是不計│ ││ │ │後果去保護的。 │ ││ │ │現在我回到聖保羅了【經比對偵卷│ ││ │ │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 ││ │ │5.8.5 出境至深圳】,我需要靜下│ ││ │ │來處理事情,然後我在七月中聯絡│ ││ │ │了鳳爪工廠,現在直接開信用證給│ ││ │ │工廠,全是35-40 克大鳳爪(工廠│ ││ │ │知道我被騙所以幫我,但是需要信│ ││ │ │用證所以沒再跟你談,我跟楊聯絡│ ││ │ │了他開證沒有問題,到時一切談妥│ ││ │ │,簽了合約,再跟你談我要如何還│ ││ │ │你錢的事)。 │ ││ │ │原本預算月初回去現在沒處理好走│ ││ │ │不了,還希望你再忍耐一些時間我│ ││ │ │會給你一個交代。 │ ││ │ │另外香港到中國的貨【指「中鳳爪│ ││ │ │」】,我看了你的留言,你知道我│ ││ │ │當時在阿根廷【經比對偵卷第74背│ ││ │ │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 │】,為何會那樣我也是蒙在鼓裡,│ ││ │ │中國的價碼大家都很清楚,就這樣│ ││ │ │的品質(只要在運輸上保持冷度,│ ││ │ │東西沒壞,價錢可以賣到00000-00│ ││ │ │000 一噸的價位),你們若是不能│ ││ │ │處理,我這兩天幫你找人處理,錢│ ││ │ │你們跟他收了再出貨。 │ │├──┼─────┼───────────────┼─────────────┤│25 │105.8.14 │【訊息】 │原審院一卷第184 頁 ││ │ │被告:所有的事月底前給你消息,│ ││ │ │錢一毛都不會少的,我這次遇到的│ ││ │ │事我很抱歉,我會跟你們解決清楚│ ││ │ │的,帶魚的事要等我先解決鳳爪後│ ││ │ │馬上解決帶魚,或者一併解決。 │ ││ │ │今天初步估計月底跟你解決帳目問│ ││ │ │題,請再忍耐些時候。 │ │├──┼─────┼───────────────┼─────────────┤│26 │105.9.4 │【訊息】 │他字卷第62頁 ││ │ │林長田:那你現在在哪個國家? │ ││ │ │被告:巴西巴拉納市,我先睡了,│ ││ │ │不好意思。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27 │105.9.18 │【訊息】 │他字卷第63頁 ││ │ │被告:我今天下午回來了,明天給│ ││ │ │你電話,我先睡了。 │ ││ │ │ │ ││ │ │(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 ││ │ │錄,被告當時在臺灣) │ │├──┼─────┼───────────────┼─────────────┤│28 │105.9.25 │被告親寫還款承諾:於105 年11月│警卷第52頁 ││ │ │15日前還清以上款數共合人民幣48│ ││ │ │4500元(即系爭大鳳爪、帶魚契約│ ││ │ │定金之總和) │ │└──┴─────┴───────────────┴─────────────┘┌──────────────────────────────────────┐│附表二:被告(下稱萬)與陳宇昇(下稱陳)之訊息紀錄(原審院一卷第185-189 頁,││ 依訊息之時間先後排列順序) │├──┬─────┬─────────────────────────────┤│編號│時間 │內容 │├──┼─────┼─────────────────────────────┤│1 │不明 │陳:. . . 限3 日內出面解決所有債務,否則保你三日後準備接法││ │ │院傳票,到時不只我一人告你惡意詐欺,最少有三人以上,我治不││ │ │了你,就由法律來制裁你。 │├──┼─────┼─────────────────────────────┤│2 │106.2.4 │萬:我已經在作了,你若不等我,我也是沒辦法,這個月就要出貨││ │ │來還你們的錢,這段時間裡我一直在跟楊員外聯絡,巴西事你也清││ │ │楚。 ││ │ │我只希望能再等這個月過後一切都會改變,大家以後還可以作生意││ │ │的。 ││ │ │你也知道我不是在騙你,只是中國政... │├──┼─────┼─────────────────────────────┤│3 │不明 │陳:你的人品及所作所為,要人相信實在很難,一碼歸一碼,該還││ │ │的就要還,後續你跟楊員外怎麼作,那是你的事,我不聽你說,我││ │ │看你怎麼作! ││ │ │你也不用解釋任何理由,限定期內不處理,咱們法院見! ││ │ │ ││ │ │萬:現在說甚麼都沒用,我只想解決我們的事,這樣以後還可以作││ │ │生意。 ││ │ │是否再考慮一下,今天星期六,我只有下週再催巴西了。 │├──┼─────┼─────────────────────────────┤│4 │106.2.4 │萬:我知道你也需要對人交代,上次只要信用證就可以出貨,就差││ │ │最後一步員外開不出資金證明(也就是信... │├──┼─────┼─────────────────────────────┤│5 │106.2.6 │萬:我昨天聯絡巴西了,我這裡目前無法跟你解決問題,巴西跟我││ │ │說這個月一定還我錢,至於你要決定如何做我無法決定,還望三思││ │ │。 │├──┼─────┼─────────────────────────────┤│6 │106.2.9 │萬:這是巴西最後告訴我的消息,這個月22號要出貨,我還再作最││ │ │後確認。 │├──┼─────┼─────────────────────────────┤│7 │106.4.11 │陳:你欠的、騙的現在是不打算要還、要處理就對了,三日內沒對││ │ │我這些投資人有個交代,咱們就像林長田一樣,一罪一罰,你是聰││ │ │明人,你該知道後果! │├──┼─────┼─────────────────────────────┤│8 │106.4.13 │萬:我說多了沒用。 │├──┼─────┼─────────────────────────────┤│9 │106.4.14 │陳:欠錢就還錢,誰要聽你說,你說的有哪句話是真的! ││ │ │ ││ │ │萬:作生意我從未說過假話。 │├──┼─────┼─────────────────────────────┤│10 │不明 │陳:再給你一星期時間,如果你沒辦法提出完整的還款計畫,我也││ │ │絕不會對你手軟,不要把天下好人當傻瓜! │├──┼─────┼─────────────────────────────┤│11 │106.4.28 │陳:一星期已過,你依然裝皮皮,好樣的。 ││ │ │ ││ │ │萬:我一直在安排出貨的事,只是楊總那裡跟巴西那裡一直出狀況││ │ │,我也不想解釋那麼多,明天我請我大哥來跟你談吧! ││ │ │明天下午三點會打電話給你。 ││ │ │ ││ │ │陳:我等你,不要再忽悠我! │├──┼─────┼─────────────────────────────┤│12 │106.4.29 │萬:我再次聲明我一輩子沒騙過任何人,三個貨櫃有到中國,只是││ │ │清關政策改了,所以沒拿出來(這裡有海關、船公司證明,我已經││ │ │給檢察官),正式進口大家都沒有經驗,這次的事是一個作業疏忽││ │ │,加上清關公司到最後貨櫃到港才告訴我還要電子訊息才能清關,││ │ │所以我沒有欺騙任何人。 ││ │ │我收的兩櫃定金及中國你轉給我的錢,我現在動不了,我也說過了││ │ │,我要等這事解決了才能去巴西要回我的錢。 ││ │ │ ││ │ │陳:你找誰來談都沒用,錢是你收走的,一人做事一人當,我只對││ │ │你,不關他人! ││ │ │在星期一、五月一日前,你不提出完整且誠意的還錢計畫,我將於││ │ │星期二,聯合嘉興、我、文才及黃金,這些匯款被害人,像林長田││ │ │一樣,對你提出惡意詐騙告訴,絕不留情,已經給你太多的機會,││ │ │你卻一而再再而三欺騙大家,我們沒法治你,就由法律來治你,一││ │ │切證據充分、屬實,我就不信治不了你,望你好自為之! │├──┼─────┼─────────────────────────────┤│13 │107.7.30 │陳:你不用再找任何藉口,我是不會再相信你的,八月七日高雄開││ │ │庭,書記官有和我聯繫,要我以證人身分出庭指證你的罪行,到時││ │ │我也會找文才、嘉興,還有黃仔,包括我,這些受害人,一起指控││ │ │你惡意詐欺,因你的所作所為,已不得人家的原諒,人在做天在看││ │ │,我們制不了你,就由台灣司法來制你,一罪一判,看你欺騙了多││ │ │少人,你自己看著辦! ││ │ │ ││ │ │萬:我沒有騙人,我只是太相信人。 ││ │ │ ││ │ │陳:不要來這一套,一切上法庭說,由司法去判定,我們要的是公││ │ │道! ││ │ │從你騙我們的錢之後,我們就沒有生意上的往來,我也沒叫你幫我││ │ │找貨,因為我知道你一直在騙人,開庭前夕,你自己說有貨要賣給││ │ │我,三歲孩童也看出來,你在耍甚麼心機,惡有惡報,只是時機未││ │ │到! │└──┴─────┴─────────────────────────────┘┌────────────────────────────────┐│附表三: │├──┬────┬────────────────────────┤│編號│犯罪事實│原審主文 │├──┼────┼────────────────────────┤│ 1 │一(即系│萬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爭大鳳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參萬肆仟伍佰元沒收,如││ │契約部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 │├──┼────┼────────────────────────┤│ 2 │二(即系│萬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爭中鳳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拾參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沒││ │契約部分│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 │├──┼────┼────────────────────────┤│ 3 │三(即系│萬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爭帶魚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約部分)│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