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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4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欣廷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欣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欣廷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1 年10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並均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486、14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