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ADE WAHIDI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10
8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DE WAHID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DE WAHIDI前犯強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ADE WAHIDI於102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7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61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保護管束為正當。至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 項以驅逐出境代之,則係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審究之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