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振忠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強制性交、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強制性交、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7年9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48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