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簡薇玲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法官迴避內容如附件影本所示。
二、按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者,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除釋明其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外,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 項、第20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聲請人簡薇玲已就誣告案件有所陳述,有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59 號誣告案卷宗可稽,乃又以本院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復未能釋明其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其陳述之後,其前聲請該案審判長黃壽燕法官,受命法官曾逸誠法官、陪席法官周賢銳法官迴避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誣告案卷核閱,並駁回其聲請在案(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079號裁定內容),且其本次所提出之署名「黃聖發」之字條(見本院卷第11頁),並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其內容為真,其內容與一般常情有違,純屬臆測、瞎猜,依上開規定,其所為法官迴避聲請,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