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文宏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害尊親屬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家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殺害尊親屬)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依執行機關考評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之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2年高判字第8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申請使用入住同意書報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諭知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事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2年高判字第85號判決欄所載之被害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