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玉蓮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玉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玉蓮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玉蓮於87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14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法 官 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