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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8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德威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德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威前犯搶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德威於102 年9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431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法 官 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