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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0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金龍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金龍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金龍於107 年2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