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酒井潔(SASAI SUMIYOSHI)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酒井潔( SASAI SUMIYOSH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酒井潔(SASAI SUMIYOSHI )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酒井潔(SASAI SUMIYOSHI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上訴字第781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保護管束為正當。
至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以驅逐出境代之,則係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審究之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法 官 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