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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5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志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志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志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436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