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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7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冠宇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冠宇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