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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9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明僅 PHAN MINH CAN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明僅PHAN MINH CAN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僅PHAN MINH CAN 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6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

1 項以驅逐出境代之,則係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審究之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