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治洧(原名鄭志弘、鄭志宏)選任辯護人 劉怡孜律師
張賜龍律師柳聰賢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耀南選任辯護人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政嶽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741 、968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00000、30760 、32275 號、101 年度偵字第19112 號;追加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442、1443、1516、1517、1522、1523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鄭治淆有罪部分暨黃耀南、李政嶽部分,均撤銷。
鄭治淆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黃耀南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李政嶽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 實
一、鄭治洧(原名鄭志弘、鄭志宏)於民國98年3 月2 日取代許志強擔任股票公開發行已上櫃交易之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嘉生電公司,代碼:4415,統一編號:00000000,前身為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豐生物科技公司》,於97年2 月更名為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並於98年5月20日兼任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於99年5 月21日卸任總經理職務,由黃耀南接任,鄭治洧雖於100 年6 月20日卸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職務後,仍為美嘉生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鄭治洧曾為美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嘉網路公司,任職期間自96年1 月4 日至同年4 月30日止、98年5月22日起至同年7 月14日止)、美嘉生電公司轉投資之三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十數位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自99年9 月9 日至101 年2 月23日止),再鄭治洧復為沃爾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沃爾富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後遷至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之實際負責人,總攬、決策並運作美嘉生電公司包括與中國大陸地區三角貿易業務及財務;黃耀南於95年間起,即在成豐生物科技公司任職問,於成豐生物科技公司更名為美嘉生電公司後某時間,接任美嘉生電公司之副總經理職務,於98年2 月9 日兼任美嘉生電公司發言人,並於鄭治洧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後之98年5 月27日,擔任美嘉生電公司會計主管職務,復因鄭治洧於99年5 月21日免兼而卸任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職務時,接任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嗣於100 年
7 月間離職(其在美嘉生電公司之勞健保,於100 年7 月5日退保),其任職美嘉生電公司期間,負責包括美嘉生電公司與中國大陸地區三角貿易業務之財務,並請會計陳婉愔製作美嘉生電公司之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業務;李政嶽(原名李厚慶)於許志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長事期間,即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嗣鄭治洧於98年3 月2日接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時,仍繼續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美嘉生電公司包括與中國大陸地區之公司三角貿易交易之業務,並自98年5 月27日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會,與鄭治洧及其他董事共同執行美嘉生電公司議決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財務報告之業務,又李政嶽自100 年6 月20日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並兼任總經理職務。又美嘉生電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而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掛牌買賣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之發行人,依99年6 月2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應編製年報,且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而美嘉生電公司依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其內容均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鄭治洧於97年2 月初,接手經營不善之成豐生物科技公司並更名為美嘉生電公司(遲至98年3 月2 日始接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職務)後,由其外甥黃勝堂(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請擔任毅捷有限公司(下稱毅捷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許丁文(黃勝堂之外甥,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於97年3 月3 日前往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開設許丁文個人名義之新臺幣活儲帳戶;鄭治洧又請黃勝堂設立香港商MAXFORTUNEENTERPRISED COMPANY LIMITED 《下稱香港ME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由李政嶽請黃勝堂於98年6月23日開設大眾銀行新臺幣活儲帳戶,另由黃耀南協助黃勝堂以「香港ME公司」名義,在大眾銀行設立OBU(Off shoreBanking Unit,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政府採取租稅減免或優惠措施,並減少外匯管制,以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財務操作之金融單位,服務對象包括我國境外之個人或公司、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金融機關)帳戶;鄭治洧、李政嶽則協助⑴「張宏彬」(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為石家庄新華麥克龍遊藝廳《下稱石家庄麥克龍,登記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路00號》之負責人)、⑵「上海首威體育推廣發展有限公司松江九亭分公司」(下稱上海首威公司,負責人鮑慧明,登記地址:上海市○○區○○鎮○○○路0 號4 樓A 區)、⑶「上海艾野富電子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艾野富公司》,負責人吳忠亮,登記地址:上海市○○區○○路000 號)共3 人,於98年4 月16日前某日,同時在大陸地區上海市某處,由大眾銀行經理黃政旺見簽,帶回3 人資料返回大眾銀行完成審查,而在大眾銀行設立
OBU 帳戶後,上開6 個帳戶則交給美嘉生電公司之許丁文、林春凰(英文名為Susan,中文叫蘇珊,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陳美玲(英文名字為Mickey,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李秀容(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等人保管、使用。鄭治洧、李政嶽、黃耀南便以上開6 個活儲或OBU 帳戶,做為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業務往來,進行資金調度及作帳之用。
三、鄭治洧於任職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黃耀南於任職美嘉生電公司會計主管、總經理期間,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6條規定,編製(製作)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並依法定程序申報或公告,而為有編製、申報及公告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業務之人。鄭治洧代表美嘉生電公司委任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其於將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務報表請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前,與黃耀南將由美嘉生電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部門、業務部門員工依鄭治洧、黃耀南指示所為不實之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鄭治洧、黃耀南據之進而編製美嘉生電公司之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並在其上蓋章(98年度財務報告,由鄭治洧在董事長、經理人欄蓋章,黃耀南在會計主管欄蓋章;99年度財務報告,則由鄭治洧在董事長欄,黃耀南在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欄蓋章),並由鄭治洧代表美嘉生電公司出具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並依法定程序完成申報、公告;李政嶽雖不具有編製、申報及公告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報告之身分,但因其於98年、99年任職美嘉生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期間,負責美嘉生電公司包括與中國大陸地區之公司三角貿易交易業務,並自98年5 月27日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之董事,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會運作美嘉生電公司,及參與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之議決,而與鄭治洧、黃耀南均知美嘉生電公司依法製作、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均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然竟為下列犯罪事實:
㈠美嘉生電公司若以寄檯方式經營電玩遊戲機檯業務,係先將
機檯列為營業用固定資產,並將機檯調撥至各客戶之營業處所寄檯,故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係與客戶依一定比率「寄檯拆帳」所得之營業款項,相關遊戲機檯應屬美嘉生電公司所有,不能認列銷貨收入,然為虛增美嘉生電公司收入以美化財務報告,竟共同基於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編製、申報及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規定之不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李政嶽代表美嘉生電公司接受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之訂單,而由時任美嘉生電公司電子事業處經理陳文通(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負責出口報關之方式,於附表二編號1至8 (美嘉生電公司98年間對上海首公司銷貨明細)所示、附表二編號9 至12(美嘉生電公司99年間對上海首公司銷貨明細)所示、附表三編號1 至6 (美嘉生電公司98年間對石家庄麥克龍銷貨明細)所示、附表三編號7 (美嘉生電公司99年間對石家庄麥克龍銷貨明細)所示、附表四編號1 至6(美嘉生電公司98年間對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貨明細)所示、附表四編號7 至16(美嘉生電公司99年間對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貨明細)所示之「交易日期」,與各該公司為交易,復由陳文通派遣至大陸不知情任職美嘉生電公司之維修技師葉聖文(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前審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葉聖昱兄弟在美嘉生電公司向上海艾野富公司借用之廠房,負責組裝後,再運送至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其下游電玩遊藝場採寄檯、拆帳方式營業,並負責寄檯後機檯之維修業務,並由黃健彰(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負責管理大陸地區機檯寄台拆帳之財務、人事等事宜。惟美嘉生電公司實際上並未與上海艾野富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有進、銷貨買賣機檯之事實,鄭治洧、李政嶽、黃耀南卻對外佯稱美嘉生電公司係以三角貿易方式,進行機檯買賣交易,由鄭治洧統籌美嘉生電公司之業務及財務,李政嶽負責美嘉生電公司之業務,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轉帳之方式,製造美嘉生電有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公司及上海艾野公富公司間交易之事實,並交由美嘉生電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陳婉愔等人、業務等部門員工配合製作不實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完成前開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虛偽不實之進、銷貨交易行為(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附表三編號1 至7 所示、附表四編號
1 至16所示)。㈡鄭治洧、李政嶽及黃耀南均明知沃爾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
鄭治洧,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於98年、99年間之交易,係屬關係人交易,應將兩家公司之交易內容,於美嘉生電公司如附表五編號1 至16所示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98年度交易、附表五編號17至33所示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99年度交易財務報告揭露,竟共同基於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編製、申報及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得有隱匿情事規定之不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附表五編號1 至33所載日期,向沃爾富公司進貨,並由不知情之美嘉生電公司員工製作進貨憑證、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劉治洧、黃耀南進而編製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並在其上蓋章(98年度財務報告,由鄭治洧在董事長、經理人欄蓋章,黃耀南在會計主管欄蓋章;99年度財務報告,則由鄭治洧在董事長欄,黃耀南在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欄蓋章),依法定程序完成申報、公告;李政嶽雖不具有編製、申報及公告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財報告之身分,但因其自98年5 月27日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之董事,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會運作美嘉生電公司,及參與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之議決,而與鄭治洧、黃耀南共同隱匿美嘉生電公司依法編製、申報及公告之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中,與沃爾富公司間之交易,係關係人之重大交易資訊。
四、鄭治洧、黃耀南與李政嶽為解決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附表三編1 至7 所示、附表四編號1 至16所示之不實進、銷貨交易之資金進出,以製造進、銷貨款已支付之假象,遂推由林春凰(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係美嘉網路公司財務主管、美嘉生電公司董事,為美嘉生電公司香港美金帳戶匯款之有權簽章人,曾協助美嘉生電公司、銥衛公司、美嘉網路及沃爾富公司等與銀行貸款之洽談,受鄭治洧指示負責財務資金調度及大陸地區員工薪資管理等業務)、陳美玲(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美嘉網路公司內辦公,負責為美嘉生電公司及鄭治洧處理存款、提款、匯款等業務)、許丁文(受鄭治洧指揮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資金循環進出、至銀行匯款等事務之人)及基於幫助犯意之李秀容(係美嘉網路公司員工,擔任出納)、黃勝堂等人,陸續持張宏彬、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香港ME公司名義之4 個大眾銀行OBU 帳戶及黃勝堂、許丁文名義之2 個大眾銀行新臺幣活儲帳戶,至大眾商業銀行櫃檯填寫「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等交易憑條,並以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示,按編號82至86所示部分,係與沃爾富公司有關,見附表五所示),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前開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起訴書誤載為香港ME公司)彼此間之採購、進銷貨金額,其中98年度⑴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7910萬3000元(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千位數以下四捨五入《下同》),⑵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金額為8978萬1000元(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合計98年度虛增銷貨金額達1 億6888萬4000元;⑶另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6391萬5744元(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年報上誤載為60,951仟元),⑷並隱匿沃爾富公司為關係人交易之事實,而於98年度與沃爾富公司進貨金額為6328萬1000元(詳如附表五編號1 至16所示);99年度則⑴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6800萬3334元(詳如附表二編號9 至12所示),⑵虛增與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金額為3015萬8418元(詳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合計99年度虛增銷貨金額達9816萬1752元,⑶另虛增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7928萬2000元(詳如附表四編號7 至16所示),⑷並隱匿沃爾富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關係人交易之事實,99年度與沃爾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
1 億105 萬元(附表五編號17至33所示),並分別將上開虛增之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年報(前經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更正,見原審甲卷三第135 頁)之財務報告,且該2 年度財務報告均未記載沃爾富公司為美嘉生電公司之關係人,而隱匿此關係人之重大交易資訊,鄭治洧、黃耀南並分別於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年報以董事長(鄭治洧)、經理人(鄭治洧、黃耀南擔任總經理期間)、會計主管(黃耀南)之身分蓋章,並經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鄭治洧召開,李政嶽出席之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分別於99年3 月4 日、100 年4 月26日公告及申報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使投資大眾誤信美嘉生電公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因而購買該公司股票,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
五、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8 月31日、9 月1日、11月24日及101 年6 月4 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檢察事務官搜索美嘉生電公司及相關處所後,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追加起訴之適法性認定: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查被告李政嶽等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繫屬於原審(即原審101 年度訴字第741 號)期間,嗣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鄭治洧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認與前開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而追加起訴至原審(即原審101 年度訴字第968 號),依上開說明,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本院依法應併予審理,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治洧、李政嶽、黃耀南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115 至149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復與本件具有關聯性,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治洧、李政嶽、黃耀南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鄭治洧及其辯護人辯稱:㈠本件與100年財報部分,除年度不同外,其餘相同,該案既已判決無罪確定,本件自亦應為無罪判決;㈡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為身分犯,必須在報告的編制、申報及公告,在其上簽名或蓋章之人始成立犯罪,中華民國證券櫃台買賣中心於107 年8 月10日函載在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簽章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分別為李政嶽、周信堂、謝協理,財報相關之會計憑證的製作人跟核准人為何人,該函說明要調傳票根相關的表單及交易憑證,沒有針對財務報告相關的憑證查明何人為製作人、覆核人或核准人,所有財務報告並無鄭治洧簽名或蓋章,故鄭治洧並未參與財務報告的編製或申報、公告,故鄭治洧應不成立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㈢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哪一個廠商有寄檯契約、如何寄檯、寄檯拆帳的比例多少,黃健彰既係負責管理寄檯拆帳的財務、人事之事宜,其卻從未承認美嘉生電公司有與大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莊麥克龍寄檯,且從出口報單等相關資料,可知美嘉生電公司有將一些機台之材料、元件,以海運寄到大陸,然後請葉聖文在上海那邊借用場地組裝,但仍不足以證明鄭治洧是寄機台,至於為何會出口材料零件而不是整個機台出口,是為節省關稅、貨物稅,且會計師向相關的買受機台的廠商查證,確實證明是買賣機台而非寄檯,至於上海首威公司張宏彬、石家莊麥可龍公司到大眾銀行開設OBU帳戶的經過,大眾銀行經理亦證明是其到大陸,在2 人面前見證他們簽名,足以證明上海首威公司、石家莊麥克龍這兩家公司的OBU 之帳戶,並非虛偽的帳戶,另案有經過海協會向大陸之法院調到上海首威公司、石家莊麥克龍之營業登記資料,那兩家公司確實是登記有案之公司,均足以證明鄭治洧是真正的買賣,而不是寄檯假裝買賣,又本院向土地銀行調閱美嘉網路公司跟毅捷公司、上海首威公司間97年買賣機台的合約書,從合約書裡面另一個判決認定這買賣契約是真的不是假的,足以證明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那邊都是外銷買賣機台,而不是單純的寄檯;㈣鄭治洧雖為美嘉生電公司的董事長,但他有攝護腺癌,有醫院診斷書可證,李政嶽、黃耀南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都說因為鄭治洧罹患攝護腺癌,所以都不看財務報表,都是由李政嶽、黃耀南看報表,鄭治洧既然沒有看財務報表,兩人也證稱美嘉生電公司之年報、半年報、季報都沒有給鄭治洧看,如何有財報不實的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檢察官於101 年間之不起訴處分書,亦認沒有證據證明鄭治洧有拉抬股票的意圖,鄭治洧為何要做財報不實?事實上鄭治洧只是掛名負責人,其下有副董事長李政嶽、財務長黃耀南,且鄭治洧未參與也沒有賣美嘉生電公司的股份,亦未得到好處,故沒有必要參與製作不實財務報告,更何況李政嶽是專業經理人,鄭治洧請李政嶽擔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不是以李政嶽當人頭,而黃耀南之經歷是一個很好的會計經理,是政大財稅畢業還有到美國留學,以前是永安會計事務所的查帳員,有擔任太陽上市公司的財務長,具有相當專業的會計或是財務長的經歷,又美嘉生電公司下面有關係企業叫做華聯電信,是高雄地區最早有無線電執照的專業廠商,因為鄭治洧知道自己學經歷不佳又係鄉下人,才請成樹芬當華聯電信之總經理,成樹芬離開後,鄭治洧找陳光復當總經理,但其無財務報告之專業跟能力,所以才會請李政嶽、黃耀南,凡此均足以證明被告鄭治洧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行為;㈤銘傳大學教授撰文主張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且該條款之行為人為發起人,美嘉生電公司的發起人是公司而非鄭治洧,即使鄭治洧違反證券交易法,亦應構成第174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又若認為行為人不是公司,鄭治洧亦應有刑法31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㈥鄭治洧有一個精神異常的哥哥須照顧,如認鄭治洧有罪,亦請准許鄭治洧可以易科罰金之機會,以照顧他的哥哥等語。被告李政嶽及其辯護人辯稱:㈠李政嶽於98、99年間,只是美嘉生電公司副總經理,不是副董事長,也不是專業經理人,專業經理人是黃耀南,98、99年是鄭治洧擔任董事長,因為其本身不懂財務,所以聘請黃耀南當總經理兼財務會計主管,李政嶽不知98年、99年有大陸客戶開設OBU 帳號之事,因為陳美玲、林春凰於本院前審證述OBU 帳戶轉帳都是依鄭治洧指示去轉的,而鄭治洧於100 年間,告訴李政嶽說他身體不好,請李政嶽當董事長,因為董事長薪水較多,所以李政嶽很樂意接董事長,然李政嶽於100 年6 月接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該公司於同年8 月30日即遭到檢調搜索,李政嶽遭收押禁見,這期間有人指示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李政嶽,而李政嶽於羈押期間,檢察官問李政嶽OBU 帳戶是什麼,李政嶽回答說是第一次聽到,那是之前延伸下來的,在其還沒有當副總經理時就已存在,當時黃耀南跟李政嶽說OBU 帳戶是合法的,叫李政嶽要堅持下去,加上鄭治洧當時對李政嶽也不錯,所以李政嶽在原審審理時,把罪扛起來,說了不實的供詞,原審所有的被告都被地院重判,到了本院前審審理時,所有的被告都說實話,指向鄭治洧與黃耀南,沒有人指證李政嶽,李政嶽於前審審理時說真的不知情OBU 帳戶,而且也沒有參與製作及在98年、99年的財報簽名,其只是領美嘉生電公司薪水,亦未持有美嘉生電公司任何股票,也沒有買賣過該公司1 張股票,根本沒有經手OBU 帳戶,直到本件更審,李政嶽覺得必須據實已告,也希望其他兩位被告能把實情講出來等語;㈡美嘉生電公司是一家公司,不是犯罪集團,如果美嘉生電公司是犯罪集團,即可以推論李政嶽參加犯罪集團而有犯罪之認識或不確定故意,可是美嘉生電公司是一家公司,理論上是合法經營,並不是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目的之公司,就算李政嶽是某一個部門的主管,並無何證據足以認定李政嶽知道公司有內部不合法的情形,一家公司不管職務再高,畢竟做違法的事情不是常態,既然不是常態,就要考量有何證據可以證明李政嶽知道美嘉生電公司之犯罪情形,起訴書與原審、本院前審審理時,均忽略此證據法則跟經驗法則;㈢不只李政嶽於偵查、原審、前審之陳述不同,本案其他被告及包含已經判決確定之其他同案被告,在偵訊中及審理時之陳述也不同,而其共通點為已確定之其他共同被告原則上都不知道公司有違法的情形,所以在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期間,都把所有的公司重要事項包含財務調度事項都推給李政嶽,直到本院前審才翻供,證人如蔡炳成、陳婉愔等人之證詞,即使有指涉到李政嶽的部分,但他們根本不知道李政嶽有沒有在作違法的事情,他們認為以李政嶽當時之職務,不管是涉及財務、三角貿易等等,都是合法的,所以他們的證詞不能推論被告李政嶽有管財務或是其他跟本案相關的其他犯罪事實;㈣又證人馬琳在原審時指證李政嶽有跟她說去設定一個OBU 帳戶,被原審採用作為李政嶽有罪證據,但馬琳說的是李政嶽叫她去設立OBU 帳戶,但馬琳做的不是寄檯而是合法的買賣,她設立OBU 帳戶是在做合法事情;㈤再因偵查不公開,所以李政嶽不知道檢察官要查什麼,不能說李政嶽把美嘉生電公司帳冊藏起來就表示其知道本案犯罪事實,李政嶽去詢問證人陳婉愔有關檢察官詢問的內容,到底是在查美嘉生電公司的什麼地方,但不能因此認為李政嶽一定是為了本案事實;㈥從實務上即使是公司董事,財務報表整年度、整季的帳務這麼多不可能看完,而是資料齊備送到財務部門或是送到公司的會計師都整理過了,經過他們核過章了再送到總部,不能說有參與董事會並蓋章,就表示同意並知道財務報表有不實;㈦就關係人交易這部分,只能夠從證人證述美嘉生電公司跟起訴事實所指的那家公司之間有交易而已,可是沒有辦法證明李政嶽知道鄭治洧是沃爾富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請為李政嶽無罪的判決等語。被告黃耀南及辯護人辯稱:㈠美嘉生電公司是何時何地交付廠商的機台怎麼拆帳,檢察官看到一份資料是陳恭彬海洋世界的寄檯契約,即誤認非買賣而是寄檯;㈡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表不實如何認定,會計師說要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32號,到底可不可以列為銷售,就要看這個機台的風險是不是算進去了,假設是真寄枱假買賣的交易的話不可能買通海關,其實從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2號可以看到,當時黃耀南認列為銷貨的時候,是符合公報規定的,證人陳裕勳在做審計的時候也確認每一筆交易都有相關的契約、單據、出口單,當時被告黃耀南在做財務報表時,還有交代證人陳婉愔一定要看到單據才可以認列,沒有任何所謂的單據跟帳對不起來的情形,究竟是怎樣的真寄檯假買賣,從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上分配,應該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證明哪一筆交易是假的;㈢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證人林建邦於會計師證稱三角貿易之模式已經行之有年了,而林建邦是95年開始當美嘉生電公司的會計查核,黃耀南是在(98年)3 月2 日被指派當經理人,黃耀南不清楚三角貿易如何出現,其他被告於前審審理時,將責任推給黃耀南,認黃耀南是中興財稅且在澳洲留學過是學歷最高的,所以這種金融犯罪的金融模式別人可能想不出來,然本案有扣到MSN 、SKYPE 的對話紀錄,所有有關業務、金流、員工聊天也好,都沒有提到黃耀南,黃耀南就是個外部人,錢也不是被告黃耀南管的,其實上櫃公司都有印章,黃耀南並無保管印章,錢匯出去都不是黃耀南經手的,而是當時的董事林春凰,就客觀證據來看,會計和出納是分開的,黃耀南只是一個經理人無法指示董事做事情,之前其他共同被告為求緩刑指摘黃耀南,可是其等所指摘之事情,都沒有客觀證據可以印證,㈣又黃耀南受聘將美嘉生電公司之財務報表可以符合上櫃公司的規定,鄭治洧因為不懂財務報表所以才會希望有專業經理人的黃耀南做這些事情,黃耀南也確實符合財務準則公報及審計準則,這些會計師都可以證明,而會計師是按照公報來做,可是金管會他有自己的想法,兩邊意見是不一的,但是林建邦沒有被懲戒,金管會102 年函指示跟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這個疏失,但沒有任何裁罰,陳裕勳後來因為沒有裁罰或是刑案記錄也順利考上會計師,而投保中心提起本案的民事訴訟,也有將林建邦列為被告,當時地院認為會計師沒有疏失,黃耀南的工作其實就是內部的會計師,外部有林建邦會計師事務所,二者看到的東西是一樣的,就是公司的業務端把接來的單給會計部門去做帳,只要在乎有沒有契約、有沒有出口報關單等等,這些東西如果都有就可以認定,並沒有出現沒有這些單據的情形,如何指證黃耀南有主導、參與財報不實的情形;㈤關於OBU 的帳戶,原審及前審認為帳戶由黃耀南主導,但是OBU 帳戶只有一些緊急聯絡人寫被告黃耀南,黃耀南並沒有去開戶,當時銀行承辦人宋淑媛證稱不知道黃耀南是哪一位,之後銀行端也沒有跟緊急連絡人被告黃耀南連絡之情事;㈥證人方瑞鴻在偵查中證稱業務是黃耀南在負責,原審交互詰問則說「感覺」好像是黃耀南負責的,沒有人告訴他大陸的業務是黃耀南負責的,自不可以用證人臆測、感覺之詞,而認定黃耀南有罪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鄭治洧(原名鄭志弘、鄭志宏)於98年3 月2 日取代許
志強擔任股票公開發行已上櫃交易之美嘉生電公司(前身為成豐生物科技公司,於97年2 月更名為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並自98年5 月20日起,兼任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於99年5 月21日卸任總經理職務,而由黃耀南接任總經理職務,被告鄭治洧復於100 年6 月20日卸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職務後,仍為美嘉生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鄭治洧亦為美嘉生電公司轉投資美麗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起)、三十數位科技股份公司(99年度起)之負責人(美嘉生電公司代表人)、曾任美嘉網路公司負責人(96年1 月4 日至同年
4 月30日止,由黃健彰自96年5 月1 日接任,至98年5 月22日起,又由鄭治洧接任,98年7 月15日起,則再由陳文通接任)。鄭治洧於任職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期間,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 、3 項:「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第1 項)。第1 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規定,在美嘉生電公司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董事長(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告)、經理人(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財務報告)欄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聲明之人;黃耀南於95年間起,即在成豐生物科技公司任職顧問,於成豐生物科技公司更名為美嘉生電公司後某時間,接任美嘉生電公司之副總經理職務,於98年2 月9 日兼任美嘉生電公司發言人,並於同年5 月27日接任美嘉生電公司會計主管職務,復於99年5 月21日升任總經理(因鄭治洧免兼而卸任),於100 年7 月間離職(其在美嘉生電公司之勞健保,於100 年7 月5 日退保),黃耀南於擔任美嘉生電公司擔任會計主管(自98年5 月27日接任;有關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財務報告部分)及總經理(99年5 月21日接任)兼會計主管(有關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財務報告部分)期間,與被告鄭治洧請會計陳婉愔製作進、銷貨憑證及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進而製作並審核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亦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在美嘉生電公司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經理人(99年度)、會計主管(98、99年度)欄簽名或蓋章之人;李政嶽(原名李厚慶)於許志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長事期間即擔任副總經理,嗣鄭志洧於98年3 月2 日接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時,仍繼續擔任副總經理職務,並自98年5 月27日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而其於任職美嘉生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負責美嘉生電公司包括與中國大陸地區之公司三角貿易之業務,且其自100 年6 月20日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並兼任總經理職務;又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係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財務報表上所載之銷貨、進貨廠商,而美嘉生電公司確實有將該公司生產製造之電玩遊戲機檯、零件等報關出口予上海艾野富公司,且上海艾野富公司及上海首威遊戲城現場有擺放美嘉生電公司之機檯,並由美嘉生電公司維修技師葉聖文(並自99年
6 月5 日起至99年12月6 日止,擔任沃爾富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前往上海艾野富公司借用場地,負責組裝及後續維修機台;而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99年財務報告載明其與「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沃爾富公司」、「美嘉網路公司」間之進、銷貨金額,其中98年度部分,⑴與石家庄麥克龍遊藝廳之銷貨金額為8978萬1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營收22% ,⑵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7910萬3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營收19%,合計98年度銷貨金額達1億6888萬4000元,⑶另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6095萬1000元(實際正確金額為6391萬5744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進貨比率28.87%,⑷與沃爾富公司之進貨金額6328萬1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進貨比率29.97%,⑸與美嘉網路公司之進貨金額647 萬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進貨比率3.06% ,合計98年度進貨金額達1 億3070萬2000元;99年度部分,⑴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1 億9063萬9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營收47.55%,⑵與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金額為1 億3448萬7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營收33.55%,合計99年度銷貨金額達3 億2512萬6000元,⑶另與沃爾富公司之進貨金額1 億105 萬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進貨比率32% ,⑷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7928萬2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進貨比率
25.1% ,合計99年度進貨金額為1 億8033萬2000元等情為,被告李政嶽、黃耀南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見原審院甲二卷第54至56、65、66頁;本院金上訴3 號卷二第15頁反面至16頁反面、20頁正、反面、21頁正、反面),坦承不諱;及被告鄭治洧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復供稱:我對自己及李政嶽在前開公司所擔任之職務不爭執等語(見本院金上訴3 號卷二第5 至6 頁),核與證人蔡炳成、葉聖文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院甲二卷第54至56、65頁)、證人陳文通(為林春凰之配偶,97年4 月至99年3 月間,擔任美嘉生電公司電子事業處經理,自98年7 月15日至101 年3 月13日止,擔任美嘉網路公司董事長,自101 年3 月14日起,擔任監察人,負責美嘉生電公司機台出口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之出口報關,並指派員工至大陸及指揮在大陸召募員工組裝、維修電玩機檯、出貨等事宜)、莊銘仁(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附條件緩刑確定;係美嘉生電公司之監察人,並自99年
9 月13日起,擔任華聯電信公司登記負責人,該公司於95年
2 月9 日至98年11月17日期間,由鄭治洧擔任董事長,其係受鄭治洧指揮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資金循環進出事務之人)、黃健彰、黃勝堂(受鄭治洧指揮幫助美嘉生電公司進行資金循環進出事務之人)、李秀容(係美嘉網路公司出納,基於幫助之犯意,與陳美玲同係受鄭治洧及林春凰之指示,替鄭治洧及美嘉生電公司處理大筆資金之調度及銀行往來事務,幫助美嘉生電公司進行資金循環進出事務,另協助華聯電信公司辦理銀行事務)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陳文通、莊銘仁部分,見原審院甲二卷第54至56、65、66頁;本院金上訴3 號卷二第20頁正、反面;黃健彰、黃勝堂、李秀容部分,見原審院甲二卷第54至56、65頁;本院金上訴3 號卷二第31至32頁反面)、林春凰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見本院金上訴
3 號卷二第31至32頁反面)、證人黃勝堂於羈押庭及偵查中(原審丙卷一第24頁、卷三第20頁;偵10卷第175 頁、偵11卷第90、91頁)、證人許丁文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甲卷十六第442 至444 頁),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大眾銀行101 年1 月20日眾營融密發字第1010000607號函及所附張宏彬(石家庄麥克龍)、香港ME公司、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於97年1 月1 日至100 年11月21日之交易明細、匯款或轉帳憑證傳票影本(見調四之1 至之4 全卷、偵15卷第1 至182 頁)、大眾銀行許丁文在大眾銀行活期儲蓄存款、黃勝堂在大眾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定期性存款、美金存款開戶資料(見偵27卷140 至142 頁)、大眾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ME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大眾銀行許丁文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等資料(見偵28卷第
339 至444 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8 月26日元銀字第1080008305號函及所附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張宏彬(即石家庄麥克龍負責人)、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開戶資料、黃勝堂新臺幣、美金活期儲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九第5 至221 頁)、大眾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張宏彬、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印鑑卡(見偵27卷第301 至313 頁)、美嘉生電公司98年2 月9 日變更發言人由被告黃耀南擔任(99年6月22日卸任)、98年3 月2 日變更董事長為被告鄭治洧、98年5 月20日被告鄭治洧擔任總經理、被告李政嶽98年5 月27日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及被告黃耀擔任會計主管、99年5月21日總經理變更為黃耀南等重大訊息資料(見本院卷八第
127 至131 、137 至139 、313 至315 頁)、美嘉生電公司即時重大訊息(見偵4 卷第54至55、60頁)、被告李政嶽自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後,以董事身分參加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會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見本院卷八第103 至125 、265至307 頁)、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年報(見本院卷三第5 至
233 頁)、99年度年報(見本院卷三第237 至345 頁)、德昌會計師事務所108 年9 月3 日108 德(發)七字第27號函及所附資料(即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十大銷貨客戶排行《98年度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分居第1 、2 名;99年度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分居第1 、2 名》;98、99年度十大進貨排行《98年度上海艾野富公司、沃爾富公司分居第
1 、2 名;99年度沃爾富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分居第1 、
2 名》)(見本院卷四第247 至265 頁)、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出具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見本院卷三第62、295 頁)、高雄市政府102 年9 月6 日函及所附美嘉生電公司、沃爾富公司、美嘉網路公司之公司登記變更資料(見資料卷15至資料卷17全卷)、三十數位科技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見偵3 卷第171 至172 頁)、高雄市政府108 年11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4435000 號函及所附美嘉網路公司96至99年變更登記事項表(見本院卷六第5 至95頁)、高雄市政府109 年
8 月6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995700 號函及所附沃爾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見本院卷九第251 至299 頁)、華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見偵4 卷第68至
69、137 至138 頁)、毅捷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現場照片等(見偵4 卷第158 至161 頁)、證人葉聖文出入境資料(見偵22卷第4 頁)可證,故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
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第1 項)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4 章、第6 章及第7 章之規定。(第2 項)第1 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第3 項)」。查:美嘉生電公司委任德昌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公司98年度、99年度財務報告,而美嘉生電公司編製完成並申報之98年及99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其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主要報表已經該公司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蓋章,財務報告業經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並於各該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等情,有德昌會計事務所
108 年9 月10日108 德(發)七字第函及所附美嘉生電公司委任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授權指定會計師辦理該公司98、99年財務報告之委任書(見本院卷四第309 至326 頁)、德昌會計師事務所109 年9 月30日109 德(發)七字第1039號函示因時隔已久而未尋獲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授權該事務所用印之用印授權書(見本院卷九第363 頁)、德昌會計師事務所108 年8 月1 日108 德(發)七字第24號函載美嘉生電公司之財務報告係該事務所代為套印並附所附印文及光碟(見本院卷四第213 至217 頁)、德昌會計師事務所109 年9 月30日109 年德(發)七字1039號函及所附美嘉生電公司客戶聲明書(98、99年度)等資料(見本院卷九第363 至400 頁)、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出具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告「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見本院卷三第62、29
5 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8 年12月6日證櫃監字第1080201698號函及所附德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會計師:林建邦、詹誠一年度)、經被告鄭治洧蓋章(董事長、經理人)、鄭耀南(會計主管)之98年度財務報告、監察人莊銘仁、黃步青簽名蓋章之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德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會計師:林建邦、詹誠一)、經被告鄭治洧蓋章(董事長)、鄭耀南(經理人、會計主管)之99年度財務報告、監察人莊銘仁、黃步青簽名蓋章之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37 至238 、
241 至267 頁)。則德昌會計師事務所依據美嘉生電公司出具之委任書,在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之財務報告套印被告鄭治洧、黃耀南之印文,即該套印印文係經被告鄭治洧、黃耀南之授權而為之已明。故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於本案發生時,係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 項所規定在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之人,而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之財務報告,亦已依證券易法之規定,完成申報及公告程序,均堪認定。被告鄭治洧於本院審理時,聲請調閱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無虛偽隱匿聲明書云云,即無必要,併予敘明。
㈢證人許丁文及黃勝堂在大眾銀行開設之活儲帳戶,香港ME公
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在大眾銀行之大眾銀行開設之OBU 帳戶,係供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匯款轉帳,及部分透過香港ME公司轉帳之用:
1.許丁文名義之大眾銀行活儲帳戶部分:證人許丁文在大眾銀行97年3 月3 日設立之活儲帳戶係證人黃勝堂協助其設立乙節,業據證人許丁文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院甲卷九第10頁)。
2.黃勝堂名義之大眾銀行活儲帳戶部分:證人黃勝堂在大眾銀行98年6 月23日之活儲帳戶係李政嶽請其設立,並於設立後將存摺及印鑑章交予李政嶽保管等情,亦據證人黃勝堂於調詢時證述綦詳(見偵9 卷第15、16頁反面)。
3.香港ME公司名義在大眾銀行OBU 帳戶部分:⑴證人黃勝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鄭治洧指示我擔任香港ME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本院上訴2 號卷四第84至85頁)。
⑵證人黃勝堂於100 年9 月1 日原審法院聲押訊問時陳述:那
時候我在外面工作,接到美嘉生電公司的電話,當時的總經理黃耀南就(叫)我去美嘉生電公司民壯路那裡辦理大眾銀行資料,他叫我簽名後我就走了,印章也不是我刻的,我只負責簽名(見原審丙卷一第24頁);其於100 年9 月16日調詢時亦陳述:我在高雄地方法院聲押庭接受訊問時,有補充說明:我曾在美嘉生電公司2 樓簽署1 份英文文件時,黃耀南有在場。我記得2 年多前,美嘉生電公司的會計小姐(名字我忘記了)通知我到公司,我到達公司高雄市民壯路上的營業地址後,在2 樓等候,黃耀南就拿1 份全英文的文件給我,要求我在特定地方簽署我的中文姓名,我當時應該沒有蓋章,黃耀南並拿我的身分證去影印,我看不懂該份英文文件的內容,我也沒過問內容是什麼,不過事後我聽說變成一家香港公司(我不清楚是否就是Maxfortune EnterprisedCompany Limited 公司)的負責人等語(見偵10卷第175 頁);其於100 年10月27日原審法院訊問時仍陳稱:我於調查局訊問時,我沒有頭緒,我想到什麼就回答什麼,當晚在檢察署,我有看到以前長官黃耀南,才回想起以前的事,所以檢察官會認為我的供詞前後矛盾是這個原因,黃耀南也有收押,可以比對我與黃耀南的供詞,而且我的學歷不高,黃耀南叫我簽什麼文件,因為是英文的文件,所以我就照簽(見原審丙卷三第20頁);而其於100 年11月14日偵訊中復陳稱:「(問:當時何人約你去開OBU 帳戶?)是銀行人員來美嘉生電公司2 樓和我簽約」、「(問:你簽約時在場人員有何人?)黃耀南和我」、「(問:開戶後你將該OBU 帳戶的存摺、印章交給何人保管?)我沒有處理,我都交給會計,會計陳美玲只是在需要的時候通知我到大眾銀行等候,我就去簽名」、「(問:你設立OBU 帳戶時的簽名是黃耀南叫你簽並開立帳戶或你自己要簽的或者有其他人叫你簽名?)因為時間久遠,我很難回想,但我很肯定當天只有黃耀南在場」等語(見偵11卷第90、91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仍陳稱:(開設OBU 帳戶)那是在覺民路二樓,因為我不懂,是黃耀南在場,怎麼簽他比較清楚,黃耀南拿給我的,我只是負責簽名而已等語(見本院金上訴2 號卷九第228 頁),衡酌證人黃勝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與被告黃耀南間並無恩怨或債務糾紛等語(見原審甲卷四第76頁),則其自無虛構內容誣陷被告黃耀南之理及動機,又其上開陳述均一致直指被告黃耀南在場,並請黃勝堂於美嘉生電公司內簽署英文文件,且觀香港ME公司於大眾銀行OBU 帳戶之開戶資料中確有諸多英文內容之文件(見偵28卷第341 至360 頁),再佐以大眾銀行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開戶資料內所附文件(電子郵件),主旨為「急件-OBU開戶MAXFORTUNE地址資料」,文件內容中所載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5 樓之1 」(見同上卷第375 頁),與美嘉生電公司地址為同一大樓內,自堪認證人黃勝堂上開證述確非虛妄,足認被告黃耀南主導及從旁協助黃勝堂開立香港ME公司之OBU 帳戶等事宜。
4.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名義在大眾銀行OBU 帳戶部分:
證人馬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上海首威公司之負責人,上海首公司主要是經營電玩遊戲機台,上海首威公司向美嘉生電公司下訂單時,是和李政嶽連絡後,再由我的員工填製訂單資料,但上海首威公司向美嘉生電公司購買之機台,都是從上海艾野富公司拿到的;因為在大陸向大眾銀行申請OBU帳戶前,我先向李政嶽諮詢銀行的作業流程,李政嶽說可以開戶,我就申請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共3 家OBU 帳戶,並委託李政嶽代刻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OBU 帳戶之印章,大眾銀行人員來見簽時,我請各該公司的人在OBU 帳戶之申請人欄內簽名,因為張宏彬、上海艾野富公司的老闆趙云都是我的朋友,和石家庄麥克龍有合作關係,上海首威是鮑慧明簽名,並將該3 公司OBU 帳戶印章交予許丁文申請,印章迄今未還等語(見原審院甲卷十四第110 至111 、115 至119 、124 、
129 、133 、136 、139 至141 、178 頁),而被告李政嶽對證人馬琳上開證述表示:「就證人證述內容沒有意見表示」等語(見院甲卷十四第180 頁)。又證人即親自前往中國大陸「見簽」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開設大眾銀行OBU 帳戶之大眾銀行經理黃政旺於偵查中亦證稱:我去中國大陸見簽之前,只知道美嘉生電公司有有3位往來客戶要開OBU 帳戶,機票及住宿費用是美嘉生電公司支付,是一位自稱是鄭治洧的朋友的台灣人在上海機場接機,我帶空白的資料過去,那位自稱是鄭治洧的朋友介紹該3人是公司的負責人,所以我請開戶申請人在見簽人欄簽名及蓋章,其他的資料是回來再補填,我有核對他們的身分證件是否與簽名相符,至於他們是否真的為美嘉生電公司之往來客戶,我並不管等語(見偵27號卷第297 至300 、314 至31
8 頁),足見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名義在大眾銀行OBU 帳戶之開設,係由被告鄭治洧及李政嶽協助辦理。
5.至於證人黃勝堂嗣於原審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稱:活儲帳戶都交給許丁文,是許丁文叫我去開戶的,之前說李政嶽是為了保護許丁文,就一直講美嘉生電公司的人;香港ME公司之OBU 帳戶也是許丁文叫我去開戶的,也是許丁文叫我申請設立香港ME公司,之前說黃耀南是我記錯了,去民壯路2 樓是許丁文聯絡我去的,那是申請匯豐銀行帳戶,黃耀南都沒有叫我做過那些事,都是我亂掰的,我OBU 帳戶印章是交給許丁文,之前說交給會計是要保護許丁文云云(見原審甲卷四第47至62頁)。惟查,證人黃勝堂上開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與其之前歷次於調詢、偵訊中所述明顯歧異,且未能提出合理之理由,而以記錯、亂掰及保護許丁文為由,翻異前述,已難採信為真實。又黃勝堂於匯豐銀行開戶之日期為98年7 月20日,有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 月20日函可憑(見資料卷七第50至93頁),與其就香港ME公司OBU開戶之日期97年11月20日(見偵28卷第364 、367 、375 頁)相隔8 個月之久,且其於文件上簽名申請帳戶之地點為美嘉生電公司2 樓,更係填寫英文內容之文件,益徵證人黃勝堂上開證述,係為脫免自身刑事責任及迴護許丁文之不實證述,自不足採。又證人許丁文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黃勝堂之大眾銀行帳戶係我帶黃勝堂去大眾銀行開戶,且存摺及印章都由我保管云云(見原審院甲卷十第110 頁),亦係迴護被告鄭治洧詞(許丁文此部分證述,係被告鄭治洧辯護人詰問),而無可採。
㈣被告鄭治洧係美嘉生電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黃耀南係美嘉
生電公司之會計主管或經理人,被告李政嶽係美嘉公司負責該公司包括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之三角貿易業務:
1.被告鄭治洧部分:⑴被告鄭治洧於偵查時供稱: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
、石家庄麥克龍於98年、99年間是美嘉生電公司之主要營業客戶,業務是由李政嶽接洽的,我當董事長,也要去注意(美嘉生電)公司的貨款有沒有收回來,這3 家都有收回來,美嘉生電公司如果有資金調度需求時,李政嶽會和我討論,會向我調錢等語(見偵27卷第323 、328 頁),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李政嶽有口頭向我報告出口報單的事等語(見原審丁卷一第48至49頁),又被告鄭治洧因美嘉生電公司購置土地,於98年8 月11日代表美嘉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借款4830萬元,並以自己名義擔任保證人有借據、授信核貸書可參、美嘉生電公司預計於99年10月28日向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借款2700萬元、99年10月26日向華南銀行左營分行借款1000萬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借款7800萬元、大眾銀行營業部供款5000萬元、合庫銀行七賢分行借款4830萬元之內部申請書均經被告鄭治洧批核,再被告鄭治洧亦有主持美嘉生電公司98年、98年之董事會會議(含98年度、99年度財務報告之議決),並做成決議之情,有申請書等資料、會議紀錄可參(見本院卷八所示),及酌以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耀南於100 年12月23日偵訊時陳稱:「美嘉生電公司負責人是鄭志宏(即鄭治洧),公司所有業務都是鄭志宏主導…很多時候鄭志宏(鄭治洧)會叫李政嶽傳達一些訊息給我,同樣我有一些事情也是透過李政嶽向鄭志宏(鄭治洧)報告」等語(見偵13卷第17頁),又被告鄭治洧有於98年11月間,以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身分與被告李政嶽以董事身分,於98年10月14日至16日一起前往中國大陸出差,被告鄭治洧以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身分,於98年11月27日至29日前往韓國首爾、釜山、金浦出差,又於同年12月9 日至10日前往澳門出差,同年12月18日至19日再前往澳門、中國大陸廣州出差之事實(見本院卷五第221 頁),此外,被告鄭治洧亦有以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身分,宴請客戶申請餐費之情(見本院卷五第241 至245 頁),足見被告鄭治洧於任職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期間,係直接參與並負責美嘉生電公司業務、財務及董事會之運作,而為美嘉生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堪認定。
⑵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張宏彬(即石家庄麥克龍
)等申設OBU 帳戶期間,大眾銀行指派經理黃政旺前往大陸處理「見簽」事宜之飛機票及住宿等費用,均由美嘉生電公司支付,且係由被告鄭治洧之朋友到機場接機等事實,復據證人即前往見簽之大眾銀行經理黃政旺於101 年10月15日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27卷第314 至318 頁),並酌以被告鄭治洧前開所述其會注意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之交易之情形,則被告鄭治洧知悉並了解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等主要營業客戶間之業務往來及貨款支付情形,暨張宏彬(即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張宏彬(即石家庄麥克龍)等申設OBU 帳戶及運作該帳戶之情況,亦足認定。
⑶證人即大眾銀行高雄業務二區經理方瑞鴻於101 年6 月29日
、同年9 月27日之偵查中證稱:「DBU(即Do-Mestic Banki
ng Unit ,係指境內獲得指定辦理外匯業務資格的銀行,服務對象主要針對國內自然人與法人)放貸額度是屬於出貨後的貸款融資,所以必須由買方來擔任付款人,因為我們檢視了幾次都不是由買方來擔任付款人,違反授信條件,所以我打算收回,我發現的那幾次都是由美嘉生電公司自己匯款進來還款的,所以我們看匯款資料就知道不是買方匯款進來的,出貨後融資應由買方付款為常態,我在99年就是有發覺他們由美嘉生電公司自己付款來還款,這不是常態,所以才收回…大眾證券有懷疑美嘉生電公司在大陸地區有從事虛偽不實的假交易,而且我本來就懷疑,於99年11、12月時,我曾向鄭志弘(即鄭治洧)表示我懷疑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地區公司交易出貨融資的真實性,因為來還出貨融資款並沒有由買方匯入大眾銀行備償帳戶,因為鄭志弘還款時沒有依規定來作,都是美嘉生電公司對大陸地區的公司銷售款項,大部份都是由美嘉生電公司自己來償還,匯款人就是美嘉生電公司,鄭志弘在美嘉生電公司對我說的,大陸地區的業務都是由黃耀南負責的(按依方瑞鴻上開證述有關美嘉生電公司支付價金之證述內容,可見其所稱:大陸地區的業務,都是被告黃耀南負責的等語,應係指黃耀南負責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公司三角貿易中之匯款轉帳部分),鄭志弘有說他授權給黃耀南,我於101年9月27日所述都是實在的等語(見偵14卷第227 至229 、238 至242 頁)、「(問:你要回收貸款額度,是否有找美嘉生電公司高層說明?)我要回收前,我有去問黃耀南及鄭志宏」(見偵15卷第128頁)等語,則被告鄭治洧及黃耀南均有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三角貿易匯款轉帳之業務,亦堪認定。
⑷證人即美嘉生電公司會計陳婉愔於100 年9 月1 日偵訊時證
稱:「(問:美嘉生電公司歷年帳冊及傳票在何處?)我整理好後…就會交給董事長(即鄭治洧)或總經理(即黃耀南)」、「(問:美嘉生電公司何時開始做三角貿易?)98年開始做,我有問過黃耀南總經理何謂三角貿易的模式,他說很簡單就是直接向大陸買貨,再賣給大陸,沒有經過台灣這一塊…但隨著三角貿易越做越大,金額越來越多,我開始懷疑這一塊的交易是真還是假,我知道99年的時候公司快7 成的營業額都是三角貿易…總經理(即黃耀南)也有交待這是營收,所以我就有入帳,後續的收款和匯款部分,收款部分我沒有參與,我會知道的是總經理(即黃耀南)說國外收了多少錢進來,我去刷存摺…匯款部分,各個主管簽核完後,董事長(即鄭治洧)亦簽核後,我就做付款動作。」等語(見偵9 卷第119 、126 頁),及於同年月3 日偵訊時陳稱:
「(問:100 年9 月1 日上午,檢察官將你諭知請回後,美嘉生電集團相關人等有沒有向你聯繫?)我當天上午9 點多離開地檢署後,在大門就遇到華哥(即陳建華)…我不確定他的本名。」、「(問:華哥負責什麼?)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他是老闆(即鄭治洧)身邊的人,跟老闆有一段時間了…他問我地檢署問我的問題,我回答是大陸那一塊的區塊,他問我說是不是黃耀南(黃總)當時負責的區塊,我說是,就這樣我就看他打電話給鄭董(即鄭治洧,下同),他跟鄭董報告我出來了…」、「(問:之後有沒有其他人跟你聯繫?)有,會計部分的主管李德彥,他在(100 年)9 月2 日17時許,用他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打給我問我「大陸沖帳」那一塊,後來他問我能不能回公司一趟,他說鄭董在閣樓等我。」、「(問:閣樓的位置在那裡?)我所知道的是民壯路2 樓的地方,那是鄭董會客的地方。」、「(問:是否知悉現在鄭志宏所在位置?)我知道鄭志宏昨天還在公司,因為李德彥打給我的時候,鄭志宏在那邊…他最常去的地點就是民壯路閣樓。」、「(問:據你所知,鄭董是否平常都會在閣樓?)我不確定是每天,但是我見到他都是在閣樓。」、「(問:李德彥有無告訴你,要你回去上班?)(李德彥)打電話那天,因為台北的林建邦會計師有下來,所以鄭董要我回去,瞭解你們(指地檢署)大概問的內容。」等語(見偵11卷第122 至125 頁),於偵訊時復證稱:「(問:提示100 年9 月3 日檢事官詢問筆錄,你剛剛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沒有遭刑求。所述都是出於自己意思,沒有人逼我,恐嚇我。」、「(問:華哥問你的時候,你怎麼回答?)他問我你們詢問的內容是什麼,我回答說是三角貿易那一塊,然後他問我說是不是黃耀南負責的區塊,我說是。」、「(問:那一天到底是誰找你,在閣樓?)是李德彥打電話給我,說鄭董找我,要我回去閣樓」等語(見偵11卷第127 至130 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妳曾在筆錄中提過:『鄭董在閣樓等我』,妳所稱『鄭董』係指何人?)鄭志宏(鄭治洧)。」、「(問:妳所謂的『閣樓』是否係指民壯路42號2 樓?)是。」、「(問:妳所謂的『老闆』係指何人?)鄭志宏(即鄭治洧)。」、「(問:『美嘉生電公司』的老闆係何人?)我們都把鄭志宏當成是老闆。」等語(見原審甲卷五第26到95頁),則被告鄭治洧如僅係美嘉生電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而未參與美嘉生電公司之運作,則其於證人陳婉愔接受檢察官偵訊後,何須要其身邊之「華哥」請證人陳婉愔向其報告檢察官之偵訊內容,且當時會計師林建邦亦從台北南下了解檢察官之偵查方向,由此更可證明被告鄭治洧參與美嘉生電公司之三角貿易匯款轉帳業務,而為美嘉生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由證人陳婉愔上開證述被告鄭治洧要了解檢察官訊問其被告黃耀南負責「大陸沖帳」那一塊之內容,亦可證明被告黃耀南係負責美嘉生電公司三角貿易中匯款轉帳之業務,至於寄檯交易業務之接洽,則屬被告李政嶽之負責範圍。
⑸證人即美嘉生電公司管理部經理蔡炳成於100 年10月25日調
詢時陳稱:「鄭志宏負責處理財務區塊及業務等事務,98、99年間的大陸進、銷貨業務比較頻繁,當時都是黃耀南處理的…財務會議都是黃耀南與鄭志宏等人在商討…美嘉生電公司每個星期的資金狀況,會計人員都會拿給鄭志宏看,美嘉生電公司有財務困難時都是向鄭志宏調借…所以鄭志宏對美嘉生電公司有實質的經營權」等語(偵11卷第201 到203 頁);於100 年10月21日偵訊中供稱:「(問:黃耀南當總經理的時候他和李政嶽如何分工?)銀行的部分及公司對外事務,李政嶽都會介入,但公司的財務部分,主要是鄭志宏和黃耀南商量。」(見偵11卷第44至46頁);證人黃勝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鄭治洧指示我擔任香港ME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本院上訴3 號卷四第84至85頁);證人林春凰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稱:OBU 帳戶是黃耀南跟鄭治洧叫我去跑的,那
4 個OBU 帳戶是黃耀南跟鄭治洧給的,是因為黃耀南拿給我們的,叫我們用的,我們是受雇鄭治洧,是聽從他的指示等語;證人陳美玲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稱:我的立場跟林春凰一樣,我們都是聽從黃耀南跟鄭治洧指示等語(見本院上訴
3 號卷九第226 至227 頁);證人陳裕勳於100 年10月27日調詢時陳稱:「我們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是美嘉生電公司的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所以我會跟李政嶽、黃耀南、鄭志宏見面,談論會計查核上需要了解的事項(包括公司營運狀況、會計帳務等)」等語(見偵11卷第204 到205 頁),亦均指稱被告鄭治洧係美嘉生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⑹證人葉聖文於100 年9 月25日調詢時證稱:我於92年間透過
友人介紹進入「美嘉育樂世界」任職,擔任副理,負責遊戲機檯維護等事務,負責人是鄭治洧,98年9 月調到大陸地區擔任遊戲機檯技師,並借用「艾野富電子有限公司」(指上海艾野富公司)工廠組裝機台,99年底升任廠長…鄭治洧是我老闆,陳文通、黃健彰、陳恭彬都是鄭志弘的幹部,葉聖昱是我哥哥,他也是受僱於鄭治洧在大陸地區工作,99年間鄭治洧曾表示要以我的名義擔任沃爾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我信任鄭治洧就同意了,但我實際上都是在向大陸上海艾野富公司借用的工廠內工作,對於沃爾富公司的經營並沒有參與,約半年後因我有卡債問題,就向鄭治洧表示請他更換負責人,後來鄭治洧向我表示沃爾富企業有限公司已經更換負責人等語(見偵22卷第1 至3 頁);於同日檢察官偵訊中時復陳稱:我哥哥葉聖昱之前也是在鄭治洧公司(即美嘉生電公司)服務,100 年初才離職,他是96(西元2007年)或97年去上海,是鄭治洧叫他去管理電玩機台,我知道那是一間遊戲場等語(見偵22卷第32至35頁),及證人葉聖文與證人林春凰於附表八編號3 《99年1 月12日》、4 《99年1 月12日》、8 至11《99年10月25日》、12《99年12月8 日》、13《99年12月8 日》所示時間之skype 對話內容:「林春凰於99年10月25日告知葉聖文,剛才匯豐銀行有打電話過來,10幾年前的卡債,詢問要不要跟他們和解,葉聖文表示不要理他,改天有能力再還他們…林春凰則表示『但他查到你在沃爾富公司掛負責人《按葉聖文自99年6 月5 日至同年12月
6 日擔任沃爾富公司董事長》,我和公司的法務商量一下』,葉聖文隨即表示『再說我目前也沒多餘的錢繳,如果會影響公司的話,那還是換人』,林春凰接下來就問葉聖文欠多少錢,並表示『如果老板(闆)之誤繕,即鄭治洧(下同)要你繼續掛負責人,我們在(再之誤繕)來溝通看看』,並表示其先跟老闆溝通看看,看老闆願不願意幫葉聖文處理,如果老闆不願意,林春凰會跟他(即鄭治洧)提『更換負責人之事』,葉聖文則表示『是很感謝老板對我兄弟的厚愛…;於同年12月8 日林春凰向葉聖文提及『對了,(沃爾富公司)負責人我這裡已換掉了』,葉聖文則表示『好的』」等語(見資料卷三第118 至123 頁),則被告鄭治洧既可請證人葉聖文擔任沃爾富公司之董事長,亦可令其卸任沃爾富公司之董事長職務,其復如上所述其又從被告李政嶽處,了解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之交易情形,益徵被告鄭治洧係美嘉生電公司及美嘉網路公司之實際負責公司運作人。
⑺在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之1 林春凰辦公室所查扣之
電腦(扣案物編號1-6-3),其中000000-00-00-0/石家庄檔案內有「鄭董(即鄭治洧)對帳單」,於000000-00-00-0/葉聖文檔案內亦有「石家莊營收資金流向」,且「鄭董(即鄭治洧)對帳單」內容明顯記載:「鄭董」、「寄台拆帳」、「拆帳」、「東明津貼」、「2010.1月拆帳」、「寄台拆帳款」、「匯給葉聖文」、「2010年11月拆帳」等內容;而「石家莊營收資金流向(人民幣)」內容亦記載97年10月至99年9 月各月收入、支出及有「葉聖文」、「6 、7 、8 月寄台獎金12,440等」、「9 月寄台獎金」等內容,有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金鑑識實驗室鑑定報告、鄭董對帳單、石家莊營收資金流向可證(見資料卷一第27至50頁、卷三第23至26頁)。依上開帳冊資料有「2010.1月拆帳」內容併觀前後月份之記載,可確定上開鄭董對帳單所載日期係指97年(即2008年)10月至99(即2010年)年11月間之寄台拆帳。
則上開在林春凰電腦中所查扣之「鄭董對帳單」、「石家莊營收資金流向」等有關美嘉生電公司在大陸經營電玩寄檯拆帳之營業等帳冊資料,自亦係被告鄭治洧所交辦而由林春凰所處理甚明;又99年12月7 日14時57分之Skype 對話,黃健彰就寄台部分表示:懇請「陳總」考量分析,可行再告知「鄭董」,請「通哥」列印告知「陳總」(見資料卷一第100頁),上開「陳總」、「鄭董」、「通哥」分別係指陳恭彬、鄭志弘、陳文通,已經證人黃健彰於原審審理時陳述明確(見原審甲卷七第120 頁)。此外,復有如前所述被告鄭治洧主持美嘉生電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亦可證明被告鄭治洧是美嘉生電公司業務及財務之實際負責人。
⑻綜合上情,被告鄭治洧辯稱:我因罹癌,未參與美嘉生電公
司業務之運作,也不知美嘉生電公司在大陸地區有假交易之情形不看財報,亦未在財報上簽名云云,均非可採。至於被告李政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鄭治洧疑似罹患攝護腺癌,無法經營公司,就授權給我,包括經營、業務及資金調度都由我負責,鄭治洧完全不管事,我不需事前請示鄭治洧云云,及被告黃耀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鄭治洧說他把公司交給李政嶽,李政嶽負責對外,我負責對內,希望我們兩人把公司經營好,我職務上的工作,只要跟李政嶽討論、報告即可,不需要詢問鄭治洧,美嘉生電的季報、年報、半年報,不用拿給鄭治洧簽名,由會計師事務所套印其印章,鄭治洧不看報表云云,證人陳文通於原審證稱:我在skype 裡面有很多對話、很多事情,並未跟鄭治洧報告云云,及本院108 年度上重字第1 號被告鄭治洧被訴偽造文書罪嫌,獲判無罪乙節(見本院卷六第431 至436 頁)等之證據資料,均與如上所述被告鄭治洧係實際管理、運作美嘉生電公司之業務、財務之證據資料不符,而不足為被告鄭治洧有利認定之證據。
2.被告黃耀南部分:⑴被告黃耀南於100 年8 月31日調詢時供稱:我在95年8 月間
至98年2 月間,擔任成豐生物科技公司(97年2 月間更名為美嘉生電公司)顧問,於98年3 月間擔任美嘉生電公司副總經理,99年6 月間升任總經理,並於100 年2 月間離職,美嘉生電公司計有台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線上遊戲處、電子遊戲處、生物科技處、財務會計處及管理處,主要營業項目與營收是線上遊戲與電子遊戲,財務會計處主管就是我。
」(見偵9 卷第1 至2 頁),於同年9 月16日調詢時亦稱:
我的實際工作是擔任會計處長,我們會計部門員工有陳婉愔等人等語(見偵10卷第176 頁),且其自98年5 月27日接任美嘉生電公司「會計主管」職務已如上述,其復不爭執係依據公司內部流程指示會計陳婉愔做進、銷貨憑證及會計憑證,且其亦在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財務報告會計主管簽名之事實,及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於查核財務報表期間之聯絡窗口為財務會計主管或財務會計人員,該事務所於查核時,受查客戶之資料通常由財務會計人員所提供,如有進一步說明的地方,通常會與財務會計人員先行討論,由其向相關承辦人詢問後回覆,或由其介紹相關人員直接與本所同仁進行討論,除上開情形外,本所於查核期間,如有需要,通常會與財務會計主管討論相關事項等情,有德昌會計師事務所108年11月13日108德(發)七字第31號函可佐(見本院卷六第97頁),而被告黃耀南係美嘉生電公司之會計主管,而在美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告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欄簽名之人,則其係實際參與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美嘉生電公司之財務及會計業務,並負責該2 年度財務報告之編製,應堪認定。
⑵再被告黃耀南於100 年8 月31日調詢時亦供稱:美嘉生電公
司98年、99年主要銷售對象為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主要進貨對象為上海艾野富公司、沃爾富公司,其交易流程是先由大陸客戶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下訂單給美嘉生電公司,美嘉生電公司再將電子遊戲機套件申報出口,交給上海艾野公司代工,組裝成整台電子遊戲機後,由上海艾野富公司交貨給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最後由本公司提供銀行外幣帳戶(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大眾銀行),這兩家客戶再支付貨款給美嘉生電公司,美嘉生電公司再支付代工費用給上海艾野富公司等語(見偵9 卷第3 頁),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我有依公司內部流程,指示會計部門陳婉愔等人製作憑證等語(見原審院甲二卷第66頁),及酌以證人陳婉愔於前開所證其將美嘉生電公司歷年帳冊及傳票整理好後,就會交給被告鄭治洧或即黃耀南,隨著美嘉生電公司三角貿易越做越大,金額越來越多,而開始懷疑這一塊的交易是真還是假,美嘉生電公司99年約7 成之營業額都是三角貿易,美嘉生電公司三角貿易後續收款其未參與,是被告黃耀南告知,至於匯款部分,由各個主管及被告鄭治洧簽核後,其即付款;而其於100 年9 月1 日偵訊後,被告鄭治洧急欲向其了解被告黃耀南所負責美嘉生電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三角貿易之「大陸沖帳」問題,已如上述,足見被告黃耀南負責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經由前開6個帳戶,所為三角貿易匯款轉帳之財務事項。
⑶再證人即美嘉生電公司管理部經理蔡炳成於100 年10月25日
調詢時稱:「98、99年間的大陸進、銷貨業務比較頻繁,當時都是黃耀南處理的…財務會議都是黃耀南與鄭志宏等人在商討」等語(見偵11卷第201 到203 頁);於100 年10月21日偵訊中供稱:「(問:黃耀南當總經理的時候他和李政嶽如何分工?)銀行的部分及公司對外事務,李政嶽都會介入,但公司的財務部分,主要是鄭志宏和黃耀南商量。」等語(見偵11卷第44至46頁);證人陳裕勳於100 年10月27日調詢時陳稱:「我們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是美嘉生電公司的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所以我會跟李政嶽、黃耀南、鄭志宏見面,談論會計查核上需要了解的事項(包括公司營運狀況、會計帳務等)」等語(見偵11卷第204 到205 頁)。益徵被告黃耀南除掌理美嘉生電公司財務事宜,而與鄭治洧、李政嶽(詳下述)均係美嘉生電公司營運、財務、管理等決策及執行之核心人物。
⑷證人方瑞鴻於101 年6 月29日、同年9 月27日偵查中證稱:
DBU 放貸額度是屬於出貨後的貸款融資,所以必須由買方來擔任付款人,因為我等檢視了幾次都不是由買方來擔任付款人,違反(規定)授信條件,所以我打算收回,我發現的那幾次都是由美嘉生電公司自己匯款進來還款的,所以看匯款資料就知道不是買方匯款進來的,出貨後融資應由買方付款為常態,我在99年就是有發覺他們由美嘉生電公司自己付款來還款,這不是常態,所以才收回;在98年9 月幫鄭治洧申請1 個出貨後融資,額度是5000萬元,99年9 月又再展延一次,99年第3 、4 季左右,也就是(98年)7 至12月的時候,發現有些交易不是由買方來還款,而是由美嘉生電公司還款,就去找黃耀南了解狀況,他就告訴我不會再發生,我們就相信了」(見偵14卷第227 至229 、238 至242 頁)、「(問:你要回收貸款額度,是否有找美嘉生電公司高層說明?)我要回收前,我有去問黃耀南及鄭治洧」(見偵15卷第
128 頁),則被告黃耀南既已向證人方瑞鴻回稱以後不會再發生賣方來付款即美嘉生電公司出售貨物給大陸之公司,不會再由賣方即美嘉生電公司付款,顯見被告黃耀南就美嘉生電公司境外(即大陸)三角貿易即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交易,確實有由出賣方之美嘉生電公司付款之匯款轉帳情形,堪認被告黃耀南知悉偽作資金循環進出匯款,為虛偽不實之進、銷貨交易甚明,其進而依被告李政嶽之指示,再指示陳婉愔製作不實之進、銷貨憑證及會計憑證。足見美嘉生電公司就境外交易部分,向大眾銀行申請出貨後的貸款融資,且依常態原應由買方還款,惟美嘉生電公司就上開交易卻有多次由自己(即賣方)匯款來還款,違反交易常態,復有幾個帳戶彼此出入頻繁,已足以讓人懷疑涉及非法之情,且就上開不符常態之情,被告黃耀南身為公司會計主管或總經理,負責審核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並實際負責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交易之匯款轉帳,對美嘉生電公司真正之交易狀況、金錢支出及流向自知之甚詳,於大眾銀行對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交易真實性及何以由美嘉生電公司還款等明顯可疑之處,要求改善時,被告黃耀南更進一步表示:不會再發生等語,顯見其知情,且仍參與並主其事,則其對於上開虛偽之交易、偽作資金循環進出匯款,依會計作業程序最後將會虛增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美嘉生電98年度、99年度年報內,顯已有預見,並參與製作美嘉生電公司上開內容有虛偽之98、99年報,均堪認定。
⑸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在大眾銀行申設的OBU 帳戶
,開戶通訊地址皆登記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0樓之
3 (見偵28卷第384 、415 頁),與黃勝堂為登記名義負責人名義之香港ME公司於大眾銀行開立OBU 帳戶上所載通訊地址及黃勝堂於大眾銀行開立個人活儲帳戶時所載地址相同(見偵28卷第362 、458 頁),且上海首威公司、張宏彬、上海艾野富公司在大眾銀行外匯客戶資料表上聯絡人都記載是同一人即被告「黃耀南」,聯絡電話都是「00-0000000」(偵28卷第382 、400 、420 頁),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之台灣母公司地址均記載為「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見偵28卷第382 、420 頁),與美嘉生電公司地址相同等情,有上開3 個OBU 帳戶在大眾銀行之存款開戶申請書、大眾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外匯客戶資料等資料在卷可憑(見偵28卷第376 至431 頁)。雖證人即大眾銀行負責外匯專員宋淑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上海艾野富公司在大眾銀行外匯客戶資料表上聯絡電話、聯絡人及臺灣母公司地址是我寫的,但已沒有印象為何聯絡人寫黃耀南,不記得有無與黃耀南聯絡過等語(見原審甲卷六第123 至124頁),但就其何以為上開記載,其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兩種可能,一種是業務方面提供,另外一種是直接問客人請他給我等聯絡的資料,但至於是那一個我不記得了。我們會問業務說如果開戶需要聯絡要與那位先生、小姐聯絡(見原審甲卷六卷第125 頁)及證稱:「(問:當初是依據何根據會在張宏彬的外匯客戶資料上寫上黃耀南及美嘉生電公司的聯絡電話、傳真號碼?)業務或客戶提供」等語(見原審甲卷六第129 頁)。況證人林春凰、陳美玲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一致指稱:上開4 個OBU 帳戶係被告黃耀南所交付渠等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26 、227 頁),且黃勝堂於調詢及偵訊時亦證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係由被告黃耀南在旁協助而開設等語,已如前述,是上海首威公司、張宏彬、上海艾野富公司在大眾銀行的外匯客戶資料表上之聯絡人黃耀南,雖非被告黃耀南親自所寫,但亦可認被告黃耀南並非不知情之人。此益徵被告黃耀南知悉且有參與美嘉生電公司以上揭
4 個OBU 帳戶及許丁文及黃勝堂2 個個人名義活儲帳戶,合計6 個帳戶,進行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匯款甚明。
⑹綜合上情,被告黃耀南辯稱:我於98年3 月任職美嘉生電公
司前,美嘉生電公司早已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有交易往來,我並非出納,並不經手金流,且並未保管公司大小章,亦未指示任何人至大眾銀行開戶,亦從無負責過上開OBU 帳戶相關匯款事宜,上開帳戶緊急聯絡人一欄雖填我名字,係證人宋淑媛所寫,不能僅以OBU 帳戶之開戶聯絡人登記黃耀南為由,即認我與上開OBU 帳戶及本案有關,我身為專業經理人,讓美嘉生電帳冊、內控都上軌道,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甚至到了大陸去業務檢查,確認真有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等存在,盡到完全的注意義務,沒有犯罪故意,我對於美嘉生電公司是否有循環匯款,並不知情,且美嘉生電公司與上開大陸公司間銷售交易有訂購單、轉帳傳票、發票、PACKING LIST、出貨通知單、出口報單、產品交運單等業務文件可證,公司均依憑證製作財報,應收帳有收、零件有出去、成品有驗收,應付有匯入,哪裡不是正常交易云云,要非可採。證人蔡炳成於100 年10月21日偵訊中,雖供稱:我不清楚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三角貿易的關係,業務方面是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負責)等語,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我沒有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公司的三角貿易),所以不清楚,我只知道財務是黃耀南在負責等語,雖有差異,但不影響被告黃耀南確實有負責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公司進行三角貿易匯款轉帳之業務。再證人即大眾銀行法金業務主管方瑞鴻於偵訊時,供稱:美嘉生電公司在大陸地區的業務,都是由黃耀南負責的,鄭治洧有說他授權黃耀南等語,而依方瑞鴻於101 年6 月29日、同年9 月27日之偵查中所證前後內容合併觀察,其所為供述係有關美嘉生電公司支付價金之問題,故其於偵訊時所稱:大陸地區的業務,都是由黃耀南負責,鄭治洧有說授權黃耀南等語,係指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地區三角貿易中有關匯款轉帳部分,至為顯明,故其後於原審改證稱:我「感覺」大陸地區的業務,是黃耀南帶進來的,鄭治洧或美嘉公司的人,都沒有跟我提過如何招攬大陸客戶等語,亦不足為被告黃耀南未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地區客戶進行三角貿易中匯款轉帳之有利認定。
3.李政嶽部分:⑴被告李政嶽於100 年10月21日偵訊時及原審102 年6 月3 日
審理時供證:我在96年時擔任(成豐生物科技公司)許志強董事長的特助;成豐生物科技公司更名為美嘉生電公司後,是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大陸地區的客戶包括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是我帶進公司的,上海首威公司和石家庄麥克龍向美嘉生電公司訂貨,他們會利用OBU 帳戶付款,轉到一般帳戶或美嘉公生電司在臺灣銀行香港分行的OBU 帳戶,我們只是要收到客戶的錢,如果沒有收到錢,我們會向客戶催討,三角貿易是我接任董事長之前就有的等語(見偵11卷第
111 頁、原審甲卷四第218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鄭治洧於前開於偵查時所證: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於98年、99年間是美嘉生電公司之主要營業客戶,業務是由李政嶽接洽的,我當董事長,也要去注意(美嘉生電)公司的貨款有沒有收回來,這3 家都有收回來,美嘉生電公司如果有資金調度需求時,李政嶽會和我討論,會向我調錢等語(見偵27卷第323 、328 頁),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李政嶽有口頭向我報告出口報單的事等語(見原審丁卷一第48至49頁)及證人陳文通於原審審理時稱:
我擔任美嘉生電公司電子事業處經理期期間,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之報關資料是我處理的等語(見原審院甲二卷第66頁)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被告李政嶽於98年及99年間,係負責美嘉生電公司對大陸地區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三角貿易之業務務。
⑵證人即被告黃耀南於偵訊中陳稱:在美嘉生電公司執行三角
貿易的部分,主要是李政嶽董事的交待等語(見偵10卷第39
7 頁),及證人即美嘉生電公司管理部經理蔡炳成於100 年10月21日偵訊中供稱:「(問:黃耀南當總經理的時候他和李政嶽如何分工?)銀行的部分及『公司對外事務』,李政嶽都會介入,但公司的財務部分,主要是鄭志宏和黃耀南商量。」等語(見偵11卷第44至46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耀南於100 年12月23日偵訊時陳稱:「美嘉生電公司負責人是鄭志宏,公司所有業務都是鄭志宏主導…很多時候鄭志宏會叫李政嶽傳達一些訊息給我,同樣我有一些事情也是透過李政嶽向鄭志宏報告」等語(見偵13卷第17頁),亦均足以證明被告李政嶽擔任美嘉生電公司副總經理(按被告李政嶽在美嘉生電公司擔任副總經理期間,先由被告鄭治洧兼任總經理,嗣由被告黃耀南接任總經理,故其於本案發生期間,被告李政嶽並未擔任美嘉生電公司之總經理職務,故其非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 項所規定,應在財務報告上簽名之經理人),負責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公司(按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係被告李政嶽引進公司,已如上述)三角貿易業務,而與實際管理及運作美嘉生電公司之被告鄭治洧、負責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公司間三角貿易匯款轉帳財務之黃耀南,同為美嘉生電公司之核心人物甚明。
⑶證人馬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上海首威公司之負責人,上
海首威公司主要是經營電玩遊戲機台,上海首威公司向美嘉生電公司下訂單時,是和李政嶽連絡後,再由我的員工填製訂單資料,但上海首威公司向美嘉生電公司購買之機台,都是從上海艾野富公司拿到的;因為在大陸向大眾銀行申請OB
U 帳戶前,我先向李政嶽諮詢銀行的作業流程,李政嶽說可以開戶,我就申請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共3 家OBU 帳戶,並委託李政嶽代刻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OBU 帳戶之印章,大眾銀行人員來見簽時,我請各該公司的人在OBU 帳戶之申請人欄內簽名,因為張宏彬、上海艾野富公司的老闆趙云都是我的朋友,和石家庄麥克龍有合作關係,上海首威是鮑慧明簽名,並將該3 公司OBU 帳戶印章交予許丁文申請,印章迄今未還等語,而被告李政嶽對證人馬琳上開證詞又表示沒有意見,均已如上述,亦證明被告李政嶽所稱美嘉生電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業務係其引進之情,大致相符。再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張宏彬(石家庄麥克龍)向大眾銀行申請OBU 帳戶之開戶作業流程,雖係由被告李政嶽向馬琳介紹,並代刻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張宏彬申請OBU 帳戶之印章,但馬琳於該3 人申請OBU 帳戶後,係將該3 人之OBU 帳戶印章交予許丁文,而供美嘉生電公司使用(至於馬琳證稱OBU 帳戶部分供線上簽賭賭金及支付與美嘉生電公司機台買賣之用,為不可採,詳下述),復遭檢調於搜索時在美嘉生電公司查扣,亦足見被告李政嶽並未負責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張宏彬(石家庄麥克龍)間以OBU 帳戶匯款轉帳之業務,至為明確。
⑷證人孫玉龍於偵查中證稱:實際上我沒有出錢買沃爾富公司
,我只做了幾個月而已,離開時由葉聖文接手,葉聖文沒有出資買沃爾富公司,我就只是將公司交給他,當時我接手時的客戶只有美嘉生電公司,美嘉生電公司是李政嶽跟我接洽(即指美嘉生電公司與關係人沃爾富公司交易部分),沃爾富公司只有我一個人在跑業務,我在沃爾富公司沒有抽佣金,只有領薪水3 萬8000元,我對整個公司業務不是非常清楚,我不知道實際是何人去處理等語(見偵14卷第255 至263頁),亦可證明被告李政嶽有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與關係人沃爾富公司之業務至明。
⑸被告李政嶽在檢調搜索美嘉生電公司前,即主導將公司會計
財務部門之帳冊搬遷至他處隱匿,且於陳婉愔遭檢察官偵訊後,即要求陳婉愔說出檢察官詢問之內容,並要求陳婉愔配合美嘉生電公司而為有利公司之陳述,否則將一併把陳婉愔拖下水等情,已據證人陳婉愔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9 卷第127 至129 頁、偵13卷第195 、196 頁),堪認被告李政嶽知悉美嘉生電公司以上開6 個帳戶偽作資金循環進出匯款,作為該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虛偽不實進、銷貨交易之付款憑證亦明。
⑹綜合上情,被告李政嶽辯稱:我不知98年、99年有大陸客戶
開設OBU 帳號之事,鄭治洧於100 年間,告訴我說他身體不好,請我當董事長,因為董事長薪水較多,所以很樂意接董事長,然我於100 年6 月接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該公司於同年8 月30日即遭到檢調搜索,我遭收押禁見,這期間有人指示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我;而且當時黃耀南跟我說OBU帳戶是合法的,又鄭治洧當時也對我不錯,所以我在原審審理時,就把罪扛起來,其實我也沒有參與製作財務報告,也未在98年、99年的財報簽名,我只是領美嘉生電公司薪水,並未持有美嘉生電公司任何股票,也沒有買賣過該公司股票,更沒有經手OBU 帳戶,故於本件更審時,覺得必須據實已告云云,核非可採。
㈣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財務報告所載該公司與上海艾
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之交易,係寄檯營業非機檯買賣:
1.上海艾野富公司非美嘉生電公司之進貨廠商,美嘉生電公司係借用上海艾野富公司供美嘉生電公司組裝電玩:
⑴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葉聖文於100 年9 月25日調詢時供稱:
我認識鄭志宏(鄭治洧)、陳文通、黃健彰、陳建華(按:即證人陳婉愔所稱之「華哥」)陳恭彬及葉聖昱,鄭志宏是我的老闆,陳文通、黃健彰、陳恭彬都是鄭志宏的幹部,我於92年間透過友人介紹進入「美嘉育樂世界」任職,擔任副理,負責遊戲機檯維護等事務,負責人是鄭治洧,幹部有總經理林恭彬、董事長黃健彰,我在98年9 月調到大陸地區擔任遊戲機檯技師,並借用「艾野富電子有限公司」(指上海艾野富公司)工廠組裝機台,99年底升任廠長,100 年8 月離職,是陳文通叫我去大陸地區組裝機臺,並表示美嘉生電公司是借用上海艾野富公司工廠組裝機臺,我不是在上海艾野富公司任職,我每3 個月回臺灣l 次,回臺灣後都是去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民壯路交叉口(美嘉生電公司),找陳文通報告公司事務,我不清楚上海艾野富公司負責人是何人,我在上海艾野富公司都是依陳文通指示辦理組裝機臺、出貨,我只有負責機臺組裝並配送給客戶等工作,我都是依照陳文通的指示做事,並將結果回報給陳文通,我月薪是(新臺幣)3 萬5000元(見資料卷一第62頁),津貼每個月人民幣3000元(葉聖文於98年8 月12日寫2000元人民幣,陳文通於98年10月6 日告訴葉聖文津貼是3000元人民幣,見資料卷一第62、70頁;又按100 年8 月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平均牌價為1:4.7495 《見本院卷九第415 頁》,故3000元人民幣約可兌換新臺幣1 萬42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者合計約4 萬9249元),每3 個月提供1 次來回機票各1 張;鄭治洧是我老闆,陳文通、黃健彰、陳恭彬都是鄭志弘的幹部,葉聖昱是我哥哥,他也是受僱於鄭治洧在大陸地區工作,因為美嘉生電公司指派在上海借用上海艾野富公司工廠的臺灣幹部只有我一個人,所以美嘉生電公司有貨物要寄收或轉寄,都是由我負責,這些貨物我記得是美嘉生電公司汪小姐電話通知我該公司將寄送到上海艾野富公司給我的零組件數量、種類,要求我收件後組裝、測試再寄送到指定地區給客戶,我才是收件人,電話號碼00000000000 號是我在使用的等語(見偵22卷第1 至3 頁);於100 年9 月25日偵訊中復陳稱:我哥哥葉聖昱之前也是在鄭治洧公司服務,100年 初才離職,他是96(西元2007年)或97年去上海,是鄭治洧叫他去管理電玩機台,我知道那是一間遊戲場,我到上海艾野富公司工作,是陳文通叫我過去,陳文通說他都聯絡好了,我就去找一位姓金的女生,我去那邊本來有看到2 個員工,去年初就離職了,之後也沒有招人進來,那邊會有新的員工是因為陳文通授權我招募新員工,不過我從前年到去年初就只有看到上海艾野富公司2 位員工等語(見偵22卷第32至35頁),復於同日偵訊時證稱:100 年9 月25日調詢、偵訊所述實在,皆係出於自由意識為陳述,我從97年(西元2008年)到上海就任到100 年6 月30日(應係100 年8 月離職之誤述,詳下述)回臺灣為止等語(見偵22卷第28至2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skype 所使用的帳號為swy1617 ,曾經用過帳號swy1617 ,暱稱「業務單位」、「上海生產單位」,而「幕後單位」是指陳文通,「上兵老爹」是指陳志榮,鄭治洧曾叫葉聖昱去上海管理機台一段時間等語(見原審甲卷十二第153 、180 、184 、197 頁),再將如前所述證人葉聖文確實曾擔任沃爾富公司之董事長事實合併觀察,復依附表二、三備註欄所示,亦有從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予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之情,足認證人葉聖文所證其在上海艾野富公司為美嘉生電公司組裝機台,核可採信。而證人葉聖文既受僱於被告鄭治洧在美嘉生電公司向上海艾野富公司借用之廠房維護、組裝機台,並曾擔任廠長職務,且依美嘉生電公司之指示,出貨給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後,美嘉生電公司銷貨予上海首威公司(如附表二所示)、石家庄麥克龍(如附表三所示),及自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貨(如附表四所示)之資金流向(詳下述),及上開美嘉生電公司上開三家公司進銷貨之匯款轉帳過程,尚透過與美嘉生電公司、大陸公司三角貿易無關之香港ME公司為之,均足證明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間所進行如附表二、三、四所為之進、銷貨行為,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轉帳行為,並非機檯買賣交易之進、銷貨之結果,且由此亦可證明美嘉生電公司係使用上海艾野富公司組裝電玩,並無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交易之情事。
⑵美嘉網路公司於96年1 月4 日之董事長為被告鄭治洧(持有
2 萬4000股,監察人為陳恭彬),證人黃健彰並非股東,該公司於96年5 月1 日因被告鄭治洧將其持有之2 萬4000股(每股1000元)轉帳予證人黃健彰,而改由黃健彰擔任董事長(監察人仍為陳恭彬),同年7 月20日公司減資由6 萬股(資本總額6000萬元)減為1 萬5000股(資本總額1500萬元),證人黃健彰持有4397股(439 萬7000元),該公司同年8月31日再增資為3 萬股(每股1000元),於96年10月4 日又增資為8 萬股(每股1000元),黃健彰持股均不變,於97年
5 月12日股份總數變更為800 萬股(每股10元),黃健彰持股43萬9700股(439 萬7000元),仍擔任董事長,被告鄭治洧持股659 萬4800股(6594萬8000元),擔任監察人(於此日之前,陳恭彬均擔任監察人),迨98年1 月7 日黃健彰持股減為7 萬6513股,被告鄭治洧亦減股為482 萬4350股,其後於98年5 月22日改由被告鄭治洧擔任董事長,黃健彰出脫持股予被告鄭治洧之子鄭傑中,由後者擔任監察人,末於97年7 月15日改由未持任何股份之陳文通擔任董事長,被告鄭治洧未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等情,有美嘉網路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參(見本院卷六第7 至71頁),足見證人黃健彰係於98年5 月22日始卸任美嘉網路公司之董事長職務已明,而陳文通無任何持股,卻接替持股400 多萬股之被告鄭治洧擔任美嘉網路公司董事長,足認證人葉聖文前開所證鄭志宏是我的老闆,陳文通、黃健彰、陳恭彬都是鄭志宏的幹部等情,核與事實相符。則被告鄭治洧是美嘉網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證人黃健彰、陳文通雖均曾擔任美嘉網路公司董事長,證人林恭彬亦曾擔任美嘉網路公司監察人,但3 人均係屬被告鄭治洧之幹部,亦足認定。
⑶證人即美嘉生電公司會計陳婉愔於100 年9 月1 日偵訊時證
稱:我整理好美嘉生電公司歷年帳冊及傳票後,就會交給董事長(即鄭治洧)或總經理(即黃耀南);美嘉生電公司98年間開始做三角貿易,我有問過黃耀南總經理何謂三角貿易的模式,他說很簡單就是直接向大陸買貨(即向上海艾野富進貨),再賣給大陸(向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銷貨),沒有經過台灣這一塊,但隨著三角貿易越做越大,金額越來越多,我開始懷疑這一塊的交易是真還是假,我知道99年的時候公司快7 成的營業額都是三角貿易,總經理(即黃耀南)也有交待這是營收,所以我就有入帳,我知道的是總經理(即黃耀南)說國外收了多少錢進來,我去刷存摺,匯款部分,各個主管簽核完後,董事長(即鄭治洧)亦簽核後,我就做付款動作;100 年9 月1 日上午9 時餘,檢察官訊問結束,我離開地檢署後,在大門就遇到華哥,他是老闆(按:即鄭治洧)身邊的人,他問我地檢署問我的問題,我回答是大陸那一塊的區塊,他問我說是不是黃耀南(黃總)當時負責的區塊,我說是,他打電話給鄭董,他跟鄭董報告我出來了;會計部分的主管李德彥在100 年9 月2 日17時許,打電話給我問我「大陸沖帳」那一塊,後來他問我能不能回公司一趟,他說鄭董在民壯路的閣樓等我,那是鄭董會客的地方,因為李德彥打電話那天,台北的林建邦會計師有下來,所以鄭董要我回去,瞭解我們在地檢署大概問的內容等語,更足見被告鄭治洧與黃耀南均涉入並實際參與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三角貿易「沖帳」之事宜,再與如下所述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間如附表一所之進、銷貨匯款資金流向,亦可證明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表形式上雖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但實際上非為機檯買賣已明。再酌以證人馬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上海艾野富公司是美嘉生電公司在大陸之代工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向美嘉生電公司進口之機台,都是從艾野富公司那邊組裝的等語(見原審院甲卷十四第124 至125 頁),則美嘉生電公司係借用上海艾野富公司組裝機檯,堪予認定。
⑷又大眾銀行經理黃政旺雖親往中國大陸「見簽」上海首威公
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開設OBU 帳戶,但其於偵查中亦證稱:我去中國大陸見簽之前,只知道美嘉生電公司有有3 位往來客戶要開OBU 帳戶,機票及住宿費用是美嘉生電公司支付,是一位自稱是鄭治洧的朋友的台灣人在上海機場接機,我帶空白的資料過去,那位自稱是鄭治洧的朋友介紹該3 人是公司的負責人,所以我請開戶申請人在見簽人欄簽名及蓋章,其他的資料是回來再補填,我有核對他們的身分證件是否與簽名相符,至於他們是否真的為美嘉生電公司之往來客戶,我並不管等語(見偵27號卷第297 至300 、
314 至318 頁),以之與證人馬琳前開所證:因為在大陸向大眾銀行申請OBU 帳戶前,我先向李政嶽諮詢銀行的作業流程,李政嶽說可以開戶,我就申請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共3 家OBU 帳戶,大眾銀行人員來見簽時,我請各該公司的人在OBU 帳戶之申請人欄內簽名等語,及附表一所示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間匯款資金流程比較觀察,足認證人黃政旺所證內容,無從做為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張宏彬在大眾銀行之OBU 帳戶,確係供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支付其向美嘉生電公司購買機台支付買賣價金及美嘉生電公司向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貨支付貨款之用。
⑸證人陳文通於原審審理時稱:我擔任美嘉生電公司電子事業
處經理期期間,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之報關資料是我處理的等語(見原審院甲二卷第66頁),而依警方於證人陳文通桌上型電腦取得之檔案(見資料卷一第56頁39頁反面),自美嘉生電公司(陳文通、黃健彰及其他員工)和上海艾野富公司(葉聖文和其他員工)有關機台維修等問題之通聯連繫紀錄,其中證人葉聖文之skype 所使用的帳號為swy1617 ,暱稱「業務單位」、「上海生產單位」,「幕後單位」是指陳文通,「上兵老爹」是指陳志榮。又在上海艾野富公司工作帳號為「海外工讀生」之人與陳文通於98年4 月18日14時41分至58分,係陳文通到美嘉生電公司解碼,而由上海艾野富公司「海外工讀生」裝機試賽馬之通聯紀錄(見資料卷一第56頁);證人陳文通於98年11月
1 日4 時54分之通聯:大陸「寄台」工作分配上海產品陸續出貨,目前大多數都已「寄台」為主,必要一套程序方面來進行,個人對這點做以下規定,如有不符合再修正,大陸寄台比較(照)越南模式進行:所(首)先由大陸勇哥或公司相關人員告知地點,再由工廠負責人派遣發貨,到達店家在(再)派遣外修人員,訓練外修組裝人員(台幹教導大陸技師)或當地店家駐店技師以口頭指導組裝,組裝、報帳、收款程序:1.第1 次一定向台灣公司索取序號(許志偉、陳志榮、陳文通),爾後主機電腦故障須換修。也必須向公司相關人員索取序號。2.固定15天解碼1 次,在(再)請店家相關人員統一跟上海工廠索取解碼程式(目前先由文哥《葉聖文》、台幹處理),每月月初在(再)統計算出拆帳金額,本人計畫申請1 員可靠人事負責財務及解碼。3.故障回報盡可能電話告知維修問題?無法處理再派遣人員前往(比照大陸寄台維修方式進行,食衣住行負責方式)。4.拆帳方式每月月初盡量不超過10號,不管機台何時出貨,統一月初拆帳(第1 次不硬性規定,可2 次再拆帳),跟店家比對出入帳後,暫時統一匯款至陳志榮上海的帳戶,由台灣公司會計保管,只入帳不出款,先做到自給自足為首要,在(再)創造利潤給公司等語,葉聖文於同日5 時23分回答:收到等語(見資料卷一第73頁反面),足認美嘉生電公司與大陸公司間之三角貿易為寄檯交易,98年11月1 日4 時54分之通聯雖未明言寄檯拆帳比例,但該該次通聯亦已載明「大陸寄台比較(照)越南模式進行」,故本件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間寄檯,有拆帳比率之約定已明,且其等間之寄檯拆帳比率,係依其等所約定之一定比率為,亦足認定。被告鄭治洧辯稱:證人陳裕勳是實地查核美嘉生電公司財報之人,其亦清楚美嘉生電公司並無寄台拆帳情事,且其證稱:美嘉生電公司在98年機台寄放收入很低,可能不到5%,主要是銷售機是賣機台,足認本件美嘉生電公司並無寄檯拆帳情事等語(見本院卷十第421 頁),並不足為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有利認定之證據。
⑹美嘉生電公司99年4 月28日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說明該公司申報私募股票補辦公開發行普通股及所附會計師意見之內容,記載公司仍以開拓新產品商機及客戶之方式分散客源,包括由大陸當地廠商提供場地,美嘉提供遊戲機台及專業人員之經營模式,雙方合作開店與分配拆帳收入等情,而德昌會計師事務所當時之員工陳裕勳與被告黃耀南(頭銜為總經理)、李政嶽(頭銜為董事長特助)及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王偉矗於99年4 月17日至18日前往上海艾野富公司及上海首威公司了解該2 公司情況所製作之出差報告,艾野富公司存放美嘉生電公司之機台倉庫進行觀察,由現場觀之,發現機台均有美嘉生電公司之圖樣,現場作業人員係正進行組裝作業,與黃總經理先前所述:部分屬三角貿易之交易,係由美嘉生電公司運至艾野富公司進行組裝…等情,並有相片可參(見偵12號卷第107 、112 、
116 至126 頁),而酌以如附表一所示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匯款交易情形,益見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交易係寄檯交易。
⑺又陳文通於99年6 月12日3 時32分之通聯紀錄記載:今天偉
哥到工廠報到,上面安排有可以協助上海工廠機器(按證人黃彰健證稱「上海工廠」係指「上海艾野富公司」)維修或組裝,請陳志榮趕緊加強技術面指導等語(見資料卷一第58頁);陳文通於98年8 月24日1 時49分之通聯紀錄記載:接下來還有80套,執行長(即被告鄭治洧)是希望在月底之前,全部出貨至上海工廠,當然我們盡力完成等語,與之對話之人「LIN FRN 」立即回答:是否100 組都在大陸組裝嗎??」,陳文通回答:「恩」等語(見資料卷一第64頁);另外還有簡體字寫成之通聯單位「組裝生產單位」(即葉聖文之帳號)於99年4 月5 日凌晨3 時27分所傳送檔案「上海周報MICROSOFT WORD文件」(見資料卷一第77頁)及證人陳文通於99年12月20日凌晨2 時3 分至7 分發出之通聯內容:「工廠維修津貼12月份照給,1 月份看情形」、「維修人員替補請酌量安排,可替補2 員,但此派遣2 員回台後,事(視)情況替補人員退出,或維修人員公司以4 員津貼5 人領取」、「公司尊重廠長跟副廠長決定」(見資料卷一第115 頁),再美嘉生電公司透過汪玉香所寄撲克牌、中國象棋機台等貨物到大陸上海艾野富公司,均係由葉聖文收貨,業據葉聖文證述在卷(見原審甲卷十二第280頁),亦均足以證明證人馬琳所證:上海首威公司向美嘉生電公司購買之機台,都是從上海艾野富公司拿到的等語,即上海艾野富公司係美嘉生電公司之組裝工廠,係屬真實。
⑻自證人葉聖文於98年(西元2009年)11月1 日4 時54分至55
分、99年1 月12日9 時2 分、8 分、2 月9 日5 時2 分、2月24日5 時11分、3 月8 日6 時21分、99年12月15日0 時55分、100 年1 月6 日8 時43分、45分、12時18分skype 對話之內容(內容詳附表八,出處見資料卷一第73頁反面、138頁正反面、資料卷三第107 、109 、110 、123 頁)及其於原審審理時就上開Skype 對話內容之證述(見原審甲卷十二第167 、170 、177 頁),足見證人葉聖文於原審審理時所證其係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9 月調到大陸地區擔任遊戲機台技師,並借用上開艾野富公司工廠組裝機台,99年底升任廠長,100 年8 月離職屬實。且依下列通聯或搜索扣得資料,亦可證明葉聖文於上海艾野富工作期間,代收美嘉生電公司寄往大陸之電玩機檯、招募當地員工、進行機台組裝、維修等工作,並經由美嘉生電公司之董事林春凰、李秀容等人作帳、處理、發放包括在大陸為美嘉生電公司工作的葉聖文、葉聖昱及葉聖文為美嘉生電公司在大陸招募的員工之薪資,自堪認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艾野富公司間,僅係借用場地供組裝電玩遊戲機檯之用,現場物料及人員均係由美嘉生電公司提供、指揮,上海艾野富公司實際上應非美嘉生電公司之進貨廠商,附表四所示之交易並非美嘉生電公司向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交易:
①葉聖文提供其兒子葉文明之帳戶給林春凰,且林春凰更詢問
葉聖文「昨天的薪資有收到了嗎」,甚至林春凰並請葉聖文提供「一月份的薪資明細」,葉聖文即傳送了上海艾野富廠區內大陸員工1 月份工資表給林春凰,且林春凰更向葉聖文表示葉聖文之大哥葉聖昱上次有預借2 萬元。
②葉聖文另提供了板信銀行帳號後向林春凰表示「我是阿文,
台灣的帳號,薪資麻煩你了」,更曾在skype 對話中問林春凰「我大哥的薪資匯了嗎」,林春凰亦表示「小姐忘了,今天會幫你匯」,另外陳文通亦曾在上開skype 對話中對葉聖文表示「薪資上你稍微有調降」、「3000」、「這次百家樂寄台有成效等語會補給你們」。
③葉聖文因上海艾野富之廠長即員工孫強(見原審甲卷十二第
188 頁,至於葉聖文之後雖改詞證稱係同名同姓,且觀其證述之前後過程,故其此部分之證詞,並非可信)之老婆生了個女兒,向陳文通詢問以公司名義包個紅包500 元(按指人民幣)給孫強行嗎?而陳文通亦回覆答稱「員工老婆生小孩包個紅包500-OK」、「你可以把工廠人員名單給我一下,我不曉得我們工廠有多少員工」,葉聖文並傳送99年11月工資表給陳文通,並表示「這是薪資的名冊」。
④有關匯給葉聖文2 萬元的石家庄營收資金流向(見資料卷三
第26頁),是從00000-0000-0林春凰電腦中找到該份資料,自李秀容所持有扣案物編號伍之15隨身碟2 枚內檔案之資料並有葉聖文99年12月、100 年1 月薪資總表資料(見原審甲卷十一第58頁反面、63頁反面)。至於葉聖文於100 年2 月至8 月薪資部分,經審閱上開隨身碟檔案資料及與葉聖文上開99年12月、100 年1 月薪資總表(包括底薪、工作津貼、專業加給、責任津貼、小計等)予以分析比對,上開檔案資料就葉聖文上開期間薪資則以「TON 」代替,而不再直接記載「葉聖文」名字,亦有100 年2 至8 月薪資總表在卷可稽(見原審甲卷十一第68頁反面、71頁反面、76頁反面、81、
85、90、95頁),且100 年9 月之後即未再有葉聖文(TON)之薪資,有100 年9 月薪資總表在卷可證(見原審甲卷十一第99至101 頁);葉聖文97、9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留通訊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或42號2 樓(見原審甲卷七第145 至147 頁),與美嘉生電公司是在同一棟大樓;董事長為鄭治洧之上海大榮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上海總公司係設於上海閔行區劍漕路321 號(扣案物編號1-7-19大榮食品《上海》董事長鄭志宏之名片,偵5 卷第196 頁),與上海艾野富公司在上海閔行區劍漕路321 號廠房的地址(扣押物編號貳-5出口報單等交易資料影本,見偵5 卷第189、190頁)相同。
⑼在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之1 林春凰辦公室所查扣之
電腦(扣案物編號1-6-3 ),其中000000-00-00-0/ 石家庄檔案內有「鄭董(即鄭治洧)對帳單」,另於000000-00-00-0/ 葉聖文檔案內亦有「石家莊營收資金流向」,且「鄭董(即鄭治洧)對帳單」內容明顯記載:「鄭董」、「寄台拆帳」、「拆帳」、「東明津貼」、「洪應付給鄭董」、「20
10.1月拆帳」、「寄台拆帳款」、「勇哥出差費」、「匯給葉聖文」、「勇哥石家庄出差費」、「2010年11月拆帳」等內容;而「石家莊營收資金流向(人民幣)」內容亦記載97年10月至99年9 月各月收入、支出及有「葉聖文」、「6 、
7 、8 月寄台獎金12,440等」、「9 月寄台獎金」等內容,有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金鑑識實驗室鑑定報告、鄭董對帳單、石家莊營收資金流向可證(見資料卷一第27至50頁、資料卷三第23至26頁),及匯給葉聖文2 萬元的石家庄營收資金流向(見資料卷三第26頁),是從00000-0000-0林春凰電腦中找到該份資料,已明載美嘉公司在石家庄麥克龍係寄檯業務,且係按月依一定比率拆帳,洵堪認定。
⑽至於證人葉聖文嗣於原審審理時雖改詞證稱:我是自己接工
作,沒有固定薪資,沒有人付我薪資,我與美嘉生電公司沒有關係,美嘉生電公司海運之大陸收貨人是我,是因為我在上海艾野富公司,陳文通請我幫忙收貨。調查局當時我怕自己牽涉到此案,沒有照實講,我才會推託我是被鄭治洧僱用的,鄭治洧不是我老闆云云。惟查,證人葉聖文此部分於原審審判中翻異之證述,不僅與其之前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明顯歧異,且佐以其於原審審判中表示不想回答其之前偵訊時何以陳述「鄭志弘在高雄影響力很大,我很擔心我的人身安全,我希望出國工作,我現在沒錢交保,我也不想靠鄭志弘幫我交保」乙節,因有被告鄭治洧等人在庭直接面對,而出現擔憂、顧慮、不敢面對而迴避問題之心理衡突,及證人葉聖文於原審審判中翻異之證述,亦與其與林春凰、陳文通上開skype 對話內容大相逕庭,益證其於原審審理中翻異之證述,並非真實,自非可採。
2.證人黃健彰係美嘉生電公司在上海艾野富公司之財務及人事負責人(證人葉聖文係於99年底雖係擔任廠長職務,但其只領薪水):
⑴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黃健彰供稱:我是美嘉網路公司之董事
長,於96年將其股份以50多萬元之價格,賣給鄭治洧之子鄭傑中,我有向鄭治洧承租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1,做為自己成立大榮食品公司籌備處之辦公室,而鄭治洧在中國大陸上海也有一家大榮食品公司,其地址亦為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1 ,其目的是有物品要進入中國大陸,要有貨物通行證,鄭治洧告訴我大榮食品公司是在大陸開的,我則告訴他我籌備做食品類,他在中國大陸有貨物通行證,貨物才能進去,所以才在高雄成立大榮食品公司,這樣生意比較好做,如果名稱不同,會產生可不可以進貨(至中國大陸)之問題等語(見原審院甲七卷第107 、114 至115頁),而依大榮食品(上海)董事長鄭治洧名片(見偵5 卷第196 頁)記載「上海總公司」及台灣辦事處(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與證人黃健彰所籌設大榮公司地址相同,亦見證人黃健彰與被告鄭治洧兩人關係之密切。⑵美嘉生電公司經營之實體店表亦記載美嘉生電公司經營「嘉
美歡樂世界-小港店」「嘉美歡樂世界-澄清店」、「嘉美歡樂世界-崛江店 」、「龍門」、「旗津城」、「環亞歡樂世界」(屏東縣東港鎮)、「兔寶寶歡樂世界」、「85歡樂世界」、「加啡貓歡樂世界」,其上亦有陳文通及證人黃健彰之行動電話及內部分機號碼(見偵5 卷第68頁),亦可證明證人黃健彰參與美嘉生電公司有關機台之實際業務亦明。
⑶被告鄭治洧是美嘉網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證人黃健彰、陳
文通雖均曾擔任美嘉網路公司董事長,證人林恭彬亦曾擔任美嘉網路公司監察人,但3 人均係屬被告鄭治洧之幹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證人黃健彰、陳文通及陳恭彬因在美嘉網路公司與被告鄭治洧之關係,為美嘉生電公司在上海艾野富公司之主要幹部,業據證人葉聖文(美嘉生電公司派駐上海艾野富公司從事機台組裝及維修之主要負責「台幹」)如前所證述:鄭志宏是我的老闆,陳文通、黃健彰、陳恭彬都是鄭志宏的幹部等語,而依在美嘉生電公司查扣包含美嘉生電公司、美嘉網路公司之部門、職稱及姓名表之「分機表」(該表另有嘉億達統編之記載,按:被告鄭治洧原係以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代表身分,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於98年5 月27日始改以自然人身分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美嘉網路公司創辦人》,見本院卷八第137 頁)上記載被告鄭治洧是「董事長」、證人黃健彰是「大陸事業部總監,Mega88董事長」、陳恭彬是「大陸事業部首席代表」、陳文通是「行政兼生產部經理」、葉聖昱是「大陸事業部上海區首席代表」,其上附註:「此分機表僅供內部連絡使用,勿將同事手機提供給公司以外的人士」(見資料卷三第28頁反面),已明載證人黃健彰在美嘉生電公司之職位是「大陸事業部總監」,且由下列通聯,亦足認上開分機表所載證人黃健彰係美嘉生電公司「大陸事業部總監」為真實:
①證人黃健彰之Skype 帳號hcc0000000暱稱「GOOB黃董」(見
原審院甲七卷第105 頁)於99年12月2 日與上海艾野富公司Skype 帳號「chieh1223」 暱稱「海外工讀工」之員工有通聯(見資料卷一第97頁反面)。
②證人陳文通於98年11月19日23時2 分至20分與陳志榮(暱稱
「上兵老爹」,見葉聖文前開證詞)之通聯討論有關大陸工作人員之津貼問題,要陳志榮及葉聖文向「黃董」即證人黃健彰報告後,也要告訴陳文通等語(見資料卷一第74頁反面至75頁)。
③證人陳文通於99年11月12日9 時42分與葉聖文之通聯有關上
海淨利之分配問題,陳文通亦稱:在上海淨利你所接洽寄台,黃董原則上同意給你1 成的營業淨利。」(見資料卷一第93頁反面),足見陳文通告訴葉聖文在上海接洽寄台可獲得
1 成之淨利之前,已事先獲得證人黃健彰之同意。④證人陳文通於99年12月7 日14時54分向證人黃健彰報告美嘉
生電公司談寄台之事宜,並連續傳送百家樂之統計表予黃健彰(見資料卷第99頁反面至100 頁)。
⑤證人陳文通在99年12月27日3 時18分SKYPE 說:我把機台影
片傳給你去裝百家樂的台灣計師,已經出發到了上海工廠,內地搭機黃董說請洪總處理比較便宜,再從拆帳扣除天津的地點,請你告知上海工廠這次裝百家樂,會把技術轉移給阿水,先從廣西裝設等語(見資料卷一第139 頁),證人黃健彰於原審審理時稱:上海工廠可能是指上海艾野富工廠,所謂百家樂是指機械手百家樂等語(見原審甲卷七第122 頁)。
⑥證人陳文通於99年12月15日0 時45分傳上海材料支出明細予證人黃健彰(見資料卷一第121頁反面)。
3.美嘉生電公司透過許丁文、林春凰、陳美玲、李秀容(基於按:其係幫助之意思犯本件之罪)等人,而持有、使用在大眾銀行之「張宏彬」、「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香港ME公司等4 個OBU 帳戶、印鑑章,及持有、使用黃勝堂、許丁文2 個活儲帳戶、印鑑章,進行上開6 帳戶間互轉匯款,資金循環,虛為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交易價金之付支之事實:
⑴香港ME公司名義之大眾銀行OBU 帳戶係被告黃耀南指示證人
黃勝堂設立,而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名義之大眾銀行OBU 帳戶,則係李政嶽請馬琳申請設立,及該4 個OBU 帳戶於設立後,與黃勝堂、許丁文名義之大眾銀行活儲帳共6 個帳戶,均由美嘉生電公司持有,供作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間匯款轉帳之用,均如前述,而該6 個帳戶之轉帳明細,亦詳如附表一所示(其匯款轉帳詳細情形詳下述)。
⑵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許丁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上
海首威公司及香港ME公司《的OBU 帳戶》、黃勝堂的《帳戶》印《鑑》章都是你在使用?)都是我在保管使用沒錯」、「(問:過程中有無交給其他人,例如陳美玲、李秀容或其他人?)我有交給陳美玲及林春凰過,他們是跑腿,李秀容應該是陳美玲或林春凰交待她的,我沒有直接指示過李秀容」、「(問:你是否也持有上海艾野富《OBU 帳戶》的印章?)是。是上海首威的馬琳寄過來台灣給我的」、「(問:所以上海艾野富匯款給張宏彬都不是艾野富公司或張宏彬所為?)是」、「(問:你手上有上海首威、艾野富、張宏彬、香港ME《以上係OBU 帳戶》、黃勝堂《帳戶》的印章?)曾經保管持有」等語(見原審甲卷十六第442 至444 頁),及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李秀容於原審審理時亦供承:「(問:為何美嘉生電公司匯款給上海艾野富,為何可以蓋用上海艾野富的印鑑章?)這筆是我去匯的,他們把印章交給我,包括上海艾野富的印章叫我去匯款的」、「(問:提示調四之二卷第62頁,美嘉生電公司匯款給香港ME公司,是何人去處理的?)這張也是我去處理的,香港ME公司的印章是陳美玲或林春凰交給我的」、「(問:提示調四之三卷第43頁,有無交給你上海首威公司的印章)這份也是我的筆跡,上海首威公司松江九亭分公司的印章都是陳美玲或林春凰交給我,我依他們的指示去做匯款」、「(問:提示調四之三卷第29頁,黃勝堂匯款香港ME公司是何人去匯款的?)是我匯款的,是陳美玲或林春凰請我幫忙匯的」等語(見原審甲卷十六第445 反面至446 頁),而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林春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就剛才李秀容所述,這些印章都是你們交待給她去做匯款,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是我請李秀容幫忙的」、「(問:這些上海艾野富、上海首威公司的印章何來?)是許丁文請我幫忙的」等語(見原審甲卷十六第446 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美玲於原審審理時所證稱:「(問:你或林春凰將上海首威、上海艾野富、香港ME公司的印章給李秀容,是否正確?)正確,我自己有交付這些印章給李秀容過」、「(問:這些印章何來?)印象中上海首威、上海艾野富、香港ME公司都是許丁文叫我幫他匯款時交給我的,並告訴我匯款的帳號及金額」、「(問:黃勝堂及香港ME公司的印章何來?)許丁交給我的」(見原審甲卷十六第446 頁反面至447 頁)等語,均已證明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張宏彬、香港ME公司的上開4 個
OBU 帳戶之印鑑章,及許丁文、黃勝堂的上揭帳戶之印鑑章,均有交由證人許丁文、林春凰、陳美玲、李秀容等人持有,並持往銀行辦理與美嘉生電公司間如附表一所示循環匯款之事實。
⑶證人即大眾銀行負責外匯專員宋淑媛於101 年9 月20日偵訊
時證稱:「(問:陳美玲、許丁文、李小姐《即李秀容,下同》是屬於何公司的人員?)都稱呼他們為美嘉生電公司的人」、「(問:為何你會稱呼陳美玲、許丁文、李小姐為美嘉生電公司的人?)因為如果我們有交易方面的問題,例如
OBU 帳戶或者是DBU 外幣帳戶內的資金不夠的話或者是匯款資料不清楚的話,我就需要作電話聯絡,電話只要打過去就是美嘉生電公司的總機,我再請總機轉給陳美玲、許丁文、李小姐」、「(問:為何上開4 個OBU 帳戶行內互轉申請書還要去蓋用受款的人印鑑章?)申請書上我們會請申請人填寫受款人的名稱及帳號,因為受款人的名字都很長,陳美玲、許丁文、李小姐若有帶受款人的印章來,我會請他們蓋上去」、「(問:在你的理解,陳美玲、許丁文、李小姐及上述4 個OBU 帳戶,申請客戶及美嘉生電公司彼此間,是同一個交易主體?)對,我認為這4 個OBU 帳戶與美嘉生電公司彼此之間是有關係,這樣的情形我們認為是同一家公司開了
4 個不同的OBU 帳戶,作資金的調度,因為都是美嘉生電公司的那些人來辦理的」等語(見偵28卷第186 至192 頁);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李秀容、許丁文、陳美玲有從事上海首威公司、張宏彬、上海艾野富公司這些OBU 帳戶之匯出、匯入事宜,這些帳戶通常都是我剛才指認的3 位被告(指李秀容、許丁文、陳美玲)來找找我辦理的;偵15卷第39頁反面,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15萬美元給上海首威公司這份文件上受款人印章是客人蓋的,有時候客戶會拿印鑑章給我蓋,我之前在調詢、檢察官、檢事官訊問時沒有說謊,所言屬實;我所指OBU 帳戶有包括張宏彬、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香港ME公司在大眾銀行OBU 帳戶,當初開戶交易之後,業務給我等的訊息是她們算是美嘉的人,所以我等習慣說她們是美嘉的人,意思是美嘉生電的小姐,因為我等都認為他們是美嘉生電的人,印象中許丁文也是美嘉生電公司的人;我會認為這4 個OBU 帳戶與美嘉生電公司彼此間有關係,是因為上開4 個OBU 帳戶交易的時候,或與業務間聊天的時候也會說,同事之間也會說,例如要來辦交易,他們會說美嘉的人來了,可能打電話去的時候可以找到其中兩個人,或他過來的時候,印鑑有問題的話,可能會由另外一個送過來這些,如果打電話要確認什麼東西時,假設我要找李小姐,可能是陳美玲接聽的,她會說幫我轉接,或交易的印鑑有問題,本來交易做完已經走了,可能會請許丁文先生把印章送來,通常就是這樣子;至於我會說「這樣的情形,我們認為是同一家公司開了4 個不同的OBU 帳戶做資金的調度,意指這4 個帳戶都是美嘉生電公司開的,會有如此認知是因為美嘉生電公司與這4 個OBU 帳戶間做匯入匯出的動作,因為有時是從美嘉轉到艾野富,再從艾野富轉到首威,因為他們轉來轉去;調4-1 卷第30頁,98年11月13日許丁文匯款給張宏彬的申請單右上角的送件編號是我等給國外部的號碼,XX就是OBU 轉DBU ,1113是日期,003 是我們分行,004 是今天第四筆,U 是指OBU ;調4-1 卷第31頁,98年11月13日張宏彬匯款相同金額給美嘉生電公司,申請人是張宏彬,受款人是美嘉生電公司上分行送件編號上所載XX是申請書編號,1113是日期,003 是我們分行,005 是第5 筆。是連續做這兩份送件資料,004 是在005 之前,上開張宏彬蓋章的原因就是如我剛所述匯款人同時帶有受款人的章,所以我請他們蓋上。調4-3 卷第48、49頁,右上角XX-4-U是簡寫第4 筆,XX-6-U是指第六筆,我辦完許丁文匯給上海首威公司後,隔了1 筆又馬上接到上海首威公司要匯給美嘉生電公司的行內互轉申請書,該受款人部分蓋有上海首威公司是如我偵查中證述因為申請人同時帶有受款人的章,受款人名稱很長,我請申請人直接蓋上受款人名稱等語(見原審甲卷六第131 、
132 、140 、149 、156 、157 、170 、171 、179 、180、182 頁),及酌以證人即會計師陳裕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有發現石家庄(指石家庄麥克龍)由張宏彬匯款,正常的會計原則應該是由石家庄匯款,但卻是由石家庄的負責人張宏彬匯款,意思就是張宏彬匯款給美嘉生電公司的錢,美嘉生電公司當作是石家庄麥克龍應付的貨款等語(見原審甲卷七第44頁)之情,足認為美嘉生電公司辦理匯款之李秀容、許丁文、陳美玲等人,持有張宏彬、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香港ME公司在大眾銀行開設的OBU 帳戶之印鑑章,且有同時或接續辦理美嘉生電公司與上開各公司間匯入匯出之循環匯款,洵堪認定。
⑷至於證人馬琳及許丁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附表一所示OBU 帳
戶是部分支付先支付線上賭博之賭金,再以該賭金做為向美嘉生電公司購買機台之價金,上海首威公司是美嘉生電公司在中國大陸之總代理,該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之機台買賣是買斷,不是寄台云云。惟查,由下述如附表一所示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上海艾野富公司間匯款資金之轉帳過程,可知上開匯款轉帳均由美嘉生電公司之人員持美嘉生電公司所保管之黃勝堂、許丁文活儲帳戶、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張宏彬、香港ME公司之OBU帳戶為之。故證人馬琳、許丁文上開證述,即無從為有利於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間之交易是買賣之認定。
⑸再勾稽比對下列卷附之張宏彬、香港ME公司、上海首威公司
、上海艾野富公司等4 個OBU 帳戶交易明細,及證人許丁文、林春凰、陳美玲、李秀容等人所為匯款資金之轉帳,亦可證明美嘉生電公司對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對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均係由美嘉生電公司為匯款轉帳,最後亦匯回美嘉生電公司或相關人士之帳戶,而無實際交易之情,然美嘉生電公司卻將之做其與上開3 家公司有進、銷貨之憑據,茲分述如下:
①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於97年11月21日存入新臺幣,同日兌換
等值美金存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②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於98年4 月1 日存入新臺幣,同日兌換
等值美金存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三民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③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於98年4 月27日存入新臺幣,同
日兌換等值美金存入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④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於98年4 月28日存入新臺幣,同
日兌換等值美金存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⑤自許丁文人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於98年5 月22日兌換等值美
金存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
5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⑥自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98年5 月25日兌換等值美金存
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
⑦-1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於98年5 月25日
轉入美金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翌日(98年5 月26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存美金入香港ME公司OBU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存入張宏彬OBU 帳戶,翌日(98年5 月27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並與⑦-2一併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⑴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⑴ 所示)。⑦-2許丁文於98年5 月27日存入新臺幣至許丁文大眾銀行帳戶
,兌換等值美金後,於同日轉入張宏彬OBU 帳戶,並與⑦-1一併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⑵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⑵ 所示)。
⑧-1美嘉生電公司98年6 月9 日自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
轉出美金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98年6 月19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轉帳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與⑧-2一併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8⑴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8⑴ 所示)。
⑧-2許丁文於98年6 月19日自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轉帳兌換等
值美金後,於同日轉入張宏彬OBU 帳戶,並與⑧-1一併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8⑵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8⑵ 所示)。
⑨黃勝堂於98年6 月23、24日、黃健彰於98年6 月24日大眾銀
行帳戶(美嘉生電公司於同日轉帳新臺幣1000萬元至黃健彰上開帳戶)一起於98年6 月24日自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兌換等值美金,轉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香港ME公司OBU帳戶轉出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上海首威公司OBU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
⑩黃勝堂於98年6 月29、30日、黃健彰於98年6 月30日大眾銀
行帳戶(美嘉生電公司於如⑨所示於98年6 月24日轉帳新臺幣1000萬元至黃健彰上開帳戶)一起於98年6 月30日自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兌換等值美金,轉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出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⑪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於98年7 月8 日、9 日存入新臺
幣,翌日(98年7 月10日)兌換等值美金存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⑫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98年7 月1 日至10日間合計8 筆新臺幣
於98年7 月10日兌換等值美金存入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⑬-1美嘉生電公司98年8 月19日自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
轉出美金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年月26日再由張宏彬
OBU 帳戶與⑬-2一併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3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3⑴所示)。
⑬-2許丁文於98年8 月26日自匯豐銀行匯款至其大眾銀行新臺
幣帳戶,與其在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存款一併兌換等值美金後,於同日轉入張宏彬OBU 帳戶,並與⑬-1一併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3⑵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3⑵所示)。
⑭許丁文大眾銀行帳戶於98年8 月20日兌換等值美金後,同日
存入張宏彬OBU 帳戶,翌日(98年8 月21日)自張宏彬OBU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⑮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98年8 月20日兌換等值美金存入香港ME
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翌日(98年8 月21日)自上海首公司帳戶轉出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⑯-1張宏彬大眾銀行OBU 帳戶於98年8 月28日轉出美金至上海
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與⑯-2一併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6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6⑴所示)。⑯-2美嘉生電公司98年8 月27日自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
轉出美金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翌日(98年8 月28日)與⑯-1一併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入張宏彬OBU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6⑵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6⑵所示)。
⑯-3許丁文大眾銀行帳戶於98年8 月28日兌換等值美金後,同
日存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與⑯-1、⑯-2自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6⑶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6⑶所示)。⑰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98年9 月7 日兌換等值美金存入上海首
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出至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⑱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新臺幣帳戶於98年9 月22日兌換等值美
金後,同日存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轉出美金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⑲美嘉生電公司98年9 月28日自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轉
出美金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翌日(98年9 月29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①入上海首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出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再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入黃勝堂外幣帳戶,黃勝堂於98年10月5 日自上開外幣帳戶兌換新臺幣,同日轉入黃健彰大眾銀行帳戶,同日再由黃健彰上開帳戶轉入被告鄭治洧大眾銀行帳戶;②入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三民分行外幣帳戶;③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再自香港ME公司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三民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⑳美嘉生電公司98年10月26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翌日(98年10月27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入張宏彬OBU 帳戶,翌日(98年10月28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至許丁文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許丁文同日兌換新臺幣入其大眾銀行帳戶,同日再自許丁文上開帳戶轉出新臺幣至被告鄭治洧大眾銀行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㉑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新臺幣帳戶於98年11月12日兌換等值美
金後,同日存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轉出美金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㉒許丁文大眾銀行帳戶於98年11月13日兌換等值美金後,同日
存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自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㉓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新臺幣帳戶於98年11月18日兌換等值美
金後,同日存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㉔黃勝堂大眾銀行帳戶新臺幣帳戶於98年11月20日兌換等值美
金後,同日存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轉出美金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㉕美嘉生電公司98年12月11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年月15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
U 帳戶轉帳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香港ME公司OB
U 帳戶轉出至黃勝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㉖黃勝堂將其㉕之美金,於98年12月29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
存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出美金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99年1 月5 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㉗美嘉生電公司98年12月29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入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至許丁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翌日(98年12月30日)自許丁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兌換等值新臺幣,再提出部分現金(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㉘美嘉生電公司99年1 月6 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⑴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至許丁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同日自許丁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以部分美金兌換等值新臺幣,存入其新臺幣帳戶,再提出部分現金;⑵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香港ME公司OBU帳戶入黃勝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於同日及21日再由黃勝堂轉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㉙黃勝堂於98年1 月8 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存入香港ME公司
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出至⑴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⑵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㉚許丁文將其自㉘提領之新臺幣於109 年1 月21日匯款入黃勝
堂大眾銀行新幣帳戶,同日黃勝堂再兌換等值美金入其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後,同日再轉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再於同日自香港ME公司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㉛美嘉生電公司99年1 月11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再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出至許丁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同日自許丁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以部分美金兌換等值新臺幣,存入其新臺幣帳戶,再匯出支付其購買股票(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㉜美嘉生電公司99年1 月14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帳戶轉出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㉝許丁文將賣㉛之股票款及其他新臺幣於109 年1 月22日兌換
等值美金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㉞-1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1 月25日
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與㉞-2同日一併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4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4⑴所示)。
㉞-2美嘉生電公司99年1 月25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
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帳戶與㉞-1 同日一併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4⑵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4⑵所示)。
㉞-3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1 月25日
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4⑶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4⑶所示)。
㉟-1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1 月27日
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與㉟-2一併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5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5⑴所示)。
㉟-2美嘉生電公司99年1 月27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與㉟-1一併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5⑵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5⑵所示)。
㊱-1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2 月8 日
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6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6⑴所示)。
㊱-2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2 月9 日
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6⑵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6⑵所示)。
㊲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2 月22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及張宏彬OBU 帳戶,再於同日各自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㊳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2 月24日轉
至張宏彬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
㊴美嘉生電公司99年2 月25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自香港ME公司轉至黃勝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翌日(99年2 月26日)由黃勝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於同日兌換部分等值新臺幣後,存入其大眾銀行行新臺幣帳戶,再提領存入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再由許丁文提領部分新臺幣(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㊵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3 月9 日轉
至張宏彬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
㊶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3 月25日轉
至張宏彬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㊷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3 月26日轉
至張宏彬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㊸美嘉生電公司99年4 月8 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香港ME公司OBU帳戶,同日再轉出美金兌換等值新臺幣後,存入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再於同日轉至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用以支付經被告鄭治洧背書之支票票款(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
㊹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4 月14日轉
至張宏彬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㊺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4 月14日轉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再於同日轉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㊻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4 月14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㊼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4 月22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
㊽美嘉生電公司99年4 月23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上海艾野富公司同日再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轉出美金兌換等值新臺幣入黃勝堂大眾銀行新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㊾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4 月23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
㊿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4 月26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4 月26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5 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11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11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4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4⑴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13日轉
至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11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翌日(99年5 月12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18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24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24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28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0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31日轉
至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由張宏彬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1所示)。
-1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 月31日
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與-2一併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2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2⑴所示)。
-1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5月31日
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帳戶,同日與-1一併由上海首威公司OBU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2⑵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2⑵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6 月1 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6 月2 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6 月14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5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5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7 月23日轉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6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6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7 月27日轉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7 月30日轉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8 月11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8 月11日轉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0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8 月18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
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8 月20日轉
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8 月20日轉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3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3所示)。
黃勝堂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8 月23日轉
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
-1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8 月23日
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4-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4-1所示)。
-1美嘉生電公司99年8 月11日、24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
出美金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於99年8 月25日及同年
9 月9 日再各轉出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於99年8 月25日及同年9 月9 日復再自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各自轉出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5⑴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5⑴所示)。
-2許丁文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兌換等值美金於99年9 月9 日
轉至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同日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5⑵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5⑵所示)。
美嘉生電公司99年8 月31日大眾銀行新臺幣帳戶轉帳至沃爾
富公司大眾銀行帳戶,沃爾富公司大眾銀行帳戶於99年9 月17日再轉帳至沃爾富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沃爾富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於同年月21日兌換等值美金後,以DACO ELECYRONICENTERPRISE CO LTD 名義匯款至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於同年月23日轉帳入上海首威公司
OBU 帳戶,同日再由上海首威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6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6所示)。
李哲卿大眾銀行帳戶99年9 月24日兌換等值美金至香港ME公
司OBU 帳戶,同日再由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7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7所示)。
美嘉生電公司99年10月6 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上海艾野富公司同日再轉至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張宏彬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
-1MS CHENG SHU MEI(音譯鄭淑美)99年10月27日自香港匯
豐銀行匯美金至張宏彬OBU 帳戶,同日張宏彬OBU 帳戶轉帳至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備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8-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8-1所示)。
美嘉生電公司99年11月19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99年11月19日及26日上海艾野富公司再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黃勝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同年月22日及26日再由黃勝堂外幣帳戶兌換新臺幣(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
美嘉生電公司99年12月7 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上海艾野富公司再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黃勝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同日再由黃勝堂外幣帳戶兌換新臺幣(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
美嘉生電公司99年12月20日自大眾銀行外幣帳戶轉出美金至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 帳戶,同日上海艾野富公司再轉至香港ME公司OBU 帳戶,同日香港ME公司OBU 帳戶轉帳至黃勝堂大眾銀行外幣帳戶,同日再由黃勝堂外幣帳戶兌換新臺幣(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
⑷觀之前開款項匯轉情形,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許
丁文匯款給張宏彬,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張宏彬」之印鑑章(見調四之一卷第16、30、38、40、42、44、46、48、50、52頁),而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給張宏彬,卻可於受款人名稱處蓋上「張宏彬」之印鑑章(見調四之一卷第32、34、
36、53頁)及張宏彬匯款給許丁文,卻可於受款人名稱處蓋上許丁文之印章(見調四之一卷第37頁);觀調四之二卷第
18、42、44、48、64、88、90、92、94、96、98、100、102頁之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給香港ME公司,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香港ME公司之印鑑章,調四之二卷第23、25、27、29、33、35、37、47、52、54、56、58、60、63、69、75、77、79、81、83、85頁之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香港ME公司匯款給上海首威公司,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海首威公司印鑑章,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首威公司匯款給香港ME公司,亦可於受款人處蓋上香港ME公司印鑑章,觀四之二卷第62、66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美嘉生電公司、美嘉網路公司匯款給香港ME公司,也可於受款人處蓋上香港ME公司印鑑章;觀調四之三卷第5、44、48、56、58、62、64、66、67、75、78、80、87、95、99、101 、107 、111 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許丁文匯款給上海首威公司,卻可於受款人名稱處蓋上海首威公司印鑑章,觀調四之三卷第7 、9 、13、
17、21、23、25、27、29、33、35、38、40、42、50、89、
91、93、97、103 、105 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香港ME公司匯款給上海首威公司,卻可於受款人名稱處蓋上海首威公司印鑑章,觀調四之三卷第15、52、54、59、68、
72、74、81、83、85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黃勝堂匯款給上海首威公司,卻可於受款人名稱處蓋上海首威公司印鑑章;觀調四之三卷第19、37、109 、112 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上海首威公司,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海首威公司印章,觀調四之三卷第43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首威公司匯款給美嘉生電公司,甚至亦可蓋上美嘉生電公司印章;觀四之四卷第19、37、44、45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上海首威公司,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海首威公司之印鑑章,觀四之四卷第22、23、27、29、32、36、38、40、43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美嘉生電公司匯款給上海艾野富公司,竟可於受款人處蓋上上海艾野富公司之印鑑章,觀四之四卷第19、37、44、45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上海首威公司,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海首威公司之印鑑章,觀四之四卷第24、26、39、41、53、54、57、60、63、65、66、69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艾野富公司匯給香港ME公司,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香港ME公司印鑑章,觀四之四卷第30、33、50頁大眾銀行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給張宏彬,卻可於受款人處蓋上張宏彬之印鑑章之情,則上開各帳戶之印鑑章,均由為美嘉生電公司辦理匯款者許丁文、林美凰陳美玲、李秀容持有及使用,至為明確。美嘉生電公司辦理「行內互轉交易」匯款者,持有及使用張宏彬、香港ME公司、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等上揭4 個OBU 帳戶之印鑑章、及黃勝堂、許丁文等上揭帳戶印鑑章,且美嘉生電公司與其所稱交易之對象即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石家庄麥克龍間,確有循環匯款以充為買受人支付貨款之事實,事證甚為明確。又依一般正常交易情況,美嘉生電公司及其員工不會持有其銷貨對象(張宏彬《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進貨對象(上海艾野富公司)在大眾銀行
OBU 帳戶的印鑑章,此為一般在商業上交易之當然道理,復經證人即會計師陳裕勳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甲卷七第33頁),及證人馬琳證述如上,足認美嘉生電公司與上開境外公司間交易之付款,係屬虛偽,已甚明顯。況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交易倘係真實,美嘉生電公司自無需虛偽為上開「行內互轉交易」而浪費人力、金錢之理?且美嘉生電公司既係銷貨予上海首公司或石家庄麥克龍,自無再付款予該2 公司;又其既向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貨,其匯款之款項最後又均入美嘉生電公司;甚至彼此間之匯款尚經由與交易無關之香港ME公司OB U帳戶匯款轉帳,是美嘉生電公司之人員持有其進、銷貨廠商之OBU 帳戶印鑑章,甚至以之匯款給美嘉生電公司充作交付買賣價金,此皆與一般商業交易模式及常情明顯有違,而有虛偽交易用以美化財報之事實甚明。
⑸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
克龍間有不實之進、銷貨交易之事證,已詳如上述,此外,復有下列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文書及扣案物等資料,可資佐證,玆分述如下:
①經檢視大眾銀行OBU 帳戶關於上海首威公司之開戶資料,營
業執照上所載負責人是鮑慧明(見偵28卷第416 頁),然觀卷附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於97年11月14日發出的上海首威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松江九亭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明顯可發現發照日期是同一天、蓋印位置相同,但負責人記載卻不相同,而是馬琳(見調五卷第22頁),另經檢視大眾銀行
OBU 帳戶關於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開戶資料,營業執照上所載負責人是吳忠亮(偵見28卷第387 頁),然觀卷附95年8 月11日發出的上海艾野富公司營業執照,亦可發現發證日期是同一天,但負責人卻是趙云(見調五卷第24頁),及證人馬琳證稱:我於向李政嶽詢問OBU 帳戶之開設程序後,請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公司同時辦理由黃政旺見簽之大眾銀行OBU 帳戶,酌以被告李政嶽亦自承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係其引進美嘉生電公司之情,已見其開戶情況與美嘉生電公司有關聯性。再佐以證人葉聖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不清楚鮑慧明在上海首威公司擔任何職位等語(見原審甲卷六第30頁);證人馬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鮑慧明是我下面的一個員工,他不屬於首威,鮑慧明沒有出資等語(見原審甲卷十四第125 頁),益徵上開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張宏彬於大眾銀行所開立之
OBU 帳戶係供美嘉生電公司循環匯款以充為進、銷貨支付或收受貨款之事實。復由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在大眾銀行申設上開OBU 帳戶,卻由大眾銀行人員親赴上海辦理公司負責人面簽事宜,其見簽程序全由美嘉生電公司所安排、出資、主導,及被告鄭治洧請其朋友接機協助,業經證人即前往大陸上海處理面簽之大眾銀行經理黃政旺證述如前;何況美嘉生電公司在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張宏彬申請設立大眾銀行OBU 帳戶之前,早已與上開公司進行交易往來,則其等焉有可能不知悉上開公司原有登記的負責人為馬琳、趙云之理?復參酌上開公司及張宏彬(即石家庄麥克龍)等人申請設立上揭OBU 帳戶時,均將聯絡人及地址、電話,設在美嘉生電公司或與美嘉生電公司有關之人員、地址上,尤其申請設立後,即將該帳戶及印鑑章全部交給美嘉生電公司人員持有、支配、管理、使用等各情,足徵張宏彬、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係配合美嘉生電公司偽作資金循環之需求,而申設上揭OBU 帳戶,其目的係提供予美嘉生電公司使用,而非真正供己支付貨款予美嘉生電公司甚明。
②再毅捷公司登記之負責人雖為許丁文,然毅捷公司設立之資
本額為200 萬元,設立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有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憑(見資料卷一第22
5 頁),上址即為林春凰、陳文通之戶籍址,堪認與林春凰、陳文通有關聯;又毅捷公司的設立資金200 萬元是經林春凰指示李秀容,由李秀容填寫存款條分兩次存入,一次195萬元,一次5 萬元等情,業經證人李秀容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甲卷十二第102 至103 頁),並有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2 張、登記簿資料在卷可證(見資料卷一第217、218 頁);又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鄭治洧曾以嘉億達公司法人代表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嗣改以自然人身分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見美嘉生電公司前開重大訊息公告)於97年3 月20日匯款250 萬元進入毅捷公司的帳戶,另美嘉生電公司下游的太陽遊藝場每隔一陣子就匯款金額到毅捷公司的帳戶,包括97年7 月21日、8 月1 日、8 月19日、9 月1 日依序分別存入33萬元、15萬元、23萬元、50萬元到毅捷公司,亦有板信商業銀行101 年10月17日函及隨函所附毅捷公司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原審甲卷九第83至97頁),足徵美嘉生電公司有透過下遊遊藝場、子公司輸送金錢給許丁文擔任負責人之毅捷公司。另外,依李秀容扣案物伍-15 隨身碟內資料所示,其中檔案為李秀容2/美嘉/V工作/97 年交接資料內載有:「15甲存部分:請每天詢問今天有無甲存─華銀…(9768鄭先生票)…(沃爾富的票)…大眾…(1316美嘉票)(9811許丁文票)」、「3.國泰世華銀行及群益證券等印章,佳明、偉中、春凰(在春凰姐那)、佩真、美玲(跟三多路等同一顆印章)。4.三多路:國泰世華存摺及統一證券存摺、印章、密碼、許丁文、張善凱、黃勝宏、陳美玲(跟陽明路的印章同一顆)。5.統一證券:要掛單前要先確任(認之誤繕)存摺內有沒有錢,才可做網路轉帳…例如:許先生要掛單,則必須要存摺內有錢…」等內容(見原審甲卷九第100 頁反面、103 頁);另檔案李秀容2/美嘉/V工作/ 每日收支資料內亦可見:「大眾- 丁文摺領」、「鄭先生取」(見原審甲卷九第105 頁)及「美嘉遊藝場存入美嘉生電」、「毅捷有限公司存入美嘉生電」、「太陽遊藝場存入毅捷有限公司」、「毅捷有限公司存入美嘉網路的存摺」等內容(見原審甲卷九第108 、110 、111 頁)及固定支出明細:「5 日/電話費/0000000000-美玲名-鄭先生用。公司000-0000and000-0000FAX(美玲)+000-0000(毅捷)」等內容(見原審甲卷九第109 頁),顯見美嘉生電公司有支付毅捷公司電話費情形,甚至保管有許丁文、陳美玲等人之存摺、印章等物,許丁文、毅捷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鄭治洧間彼此關係密切,且有彼此將款項互存入對方之帳戶內等資金互相流通循環之情形,從上開各節事實,足認毅捷公司為美嘉生電公司負責人鄭治洧所實際掌控及支配,許丁文僅係毅捷公司名義上登記之負責人而已甚明,則證人許丁文將其名義之大眾銀行帳戶供美嘉生電公司使用,亦無可疑之情。
③另查,美嘉生電公司為應99年間申請私募股票補辦公開發行
程序,曾於回函櫃買中心補充說明中表示,該公司於大陸經營之模式有「由大陸當地廠商提供場地,美嘉提供遊戲機檯及專業人員之經營模式,雙方合作開店分配拆帳收入」等情,有美嘉生電公司99年4 月28日99美股字第099040002 號函及所附補充說明及會計師意見書可憑(見偵12卷第103 至13
8 頁)。該函既無隻字片語指出或特別強調係未來之營業計劃,且觀其全文意旨,亦難獲得係將來預定執行的營業方式之結論,乃被告鄭治洧、李政嶽、黃耀南均辯:稱該回函係指未來可能之營業方向,非指美嘉生電公司現實已在大陸進行寄檯拆帳業務云云,已難憑採。另外,由美嘉生電公司扣案物編號壹-1-13、14、16、17 、壹-2-16、19、 參-1、參-7可知,上海艾野富公司訂購單聯絡人原本是記載「趙云」(見偵5 卷第18頁),但美嘉生電公司訂購單委託華揚海運、上海昂興國際物流的出口明細收件人卻是「葉聖文」(見偵5 卷第40、43、50頁),且上海首威公司機台訂單,聯絡人為「葉聖昱」(見偵5 卷第23頁),有上海昂興國際物流關於美嘉生電海運快遞出口資料及華揚海運出貨明細等資料在卷可證(見偵5 卷第34至53頁)。按出賣人出貨應係寄送給買受人收受,以完成出賣人之買賣標的物給付義務,然美嘉生電公司依訂單應出貨給上海艾野富公司,然竟寄送給自己公司在大陸組裝電玩機檯之人員葉聖文,美嘉生電公司既未寄送貨物給買受人上海艾野富公司,其顯然未完成上海艾野富公司該筆訂單之買賣交易,上開機檯買賣交易顯係虛偽不實,而美嘉生電公司即依上開訂單、出貨單及其他相關單據,配合首揭6 帳戶間相互匯款之操作,偽作買受人已將貨款支付予美嘉生電公司之外觀,據以登載入美嘉生電公司之財務報告中,以增加其不實之營業實績。再觀之上開上海首威公司向美嘉生電公司之機檯訂單,其聯絡人理應係首威公司之負責人或相關承辦人,始符商場上買賣交易之常情,然機檯訂單上之聯絡人竟係填寫美嘉生電公司在大陸組裝或維修電子機檯之人員葉聖昱,此筆交易是否真實存在,已殊啟人疑竇,依上開違反交易常情事證觀之,洵難認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間之電玩機檯買賣,係真實之買賣交易。又由華揚海運100 年3 月16日出船明細記載,物品收件人是河北石家庄麥克龍電玩城陳東明先生(見偵5 卷第52頁),顯見扣案之麥克龍周報、東明周報上署名「東明」之人即係「陳東明」,而上開麥克龍周報上已載明:本星期陳總至石家庄視察訪問等內容,並有批示者於上開周報上批示:「今後『寄台』機種,營運尚可,公司將予以採購…」,並同時在美嘉生電公司扣得麥克龍之員工童祥虎等7 人之7 月份工資表,另東明周報上則批示「何種機台速回報,重報何種機台,『拆帳比例』」,有上開扣案物扣案及東明周報、麥克龍周報、7 月份工資表在卷可證(見偵5 卷第34至53頁)(按東明周報、麥克龍周報均係自高雄市○○區○○路00號2樓處查扣《即扣案物編號壹-2-19 》,上址與美嘉生電公司有地緣關係,且上海大榮食品公司董事長鄭志弘的臺灣辦事處即是高雄市○○路00號2 樓,則上開扣案東明周報、麥克龍周報,自非與美嘉生電公司無涉)。由上開事證,已足認美嘉生電公司在河北石家庄麥克龍有從事電玩機檯寄台拆帳之業務。被告鄭治洧雖引證人陳恭彬之證詞,據以辯稱:上開扣案物係陳恭彬所有用以經營石家庄麥克龍之業務,與美嘉生電公司無關,美嘉生電公司係出售電玩遊戲機檯予石家庄麥克龍云云,惟證人陳恭彬係被鄭治洧雇用的幹部,此已據葉聖文於調詢時陳述明確,詳如前述,且證人陳恭彬在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3 月2 日所製分機表上,更被列為「大陸事業總監」,此有上開美嘉生電公司分機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資料卷三第28頁反面),再參酌「這是機密資料不要外流資料」檔案,沃爾富公司、董事陳恭彬亦與美嘉網路公司、華聯電信公司、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毅捷有限公司(董事許丁文)、揚明企業社(陳恭彬)等同列,而於美嘉生電公司電腦內被找到,並註明「這是機密資料不要外流」,亦有「這是機密資料不要外流資料」可稽(見原審卷資料卷三第105 頁),已足認證人陳恭彬係受被告鄭治洧指揮在美嘉生電公司及其相關企關工作之幹部無訛。況證人陳恭彬所證述其所有用以在大陸河北石家庄經營麥克龍業務之相關文件資料,竟會遠在台灣高雄的美嘉生電公司所在地址被搜獲扣案,所證述已不符常情,而難憑採,尤其石家庄麥克龍所雇用員工之工資表,係用以發放員工工資之表冊,理應由石家庄麥克龍之會計、出納或主辦工資發放人員等製作、持有、保管,以方便最近管理、核算及發放工資,方符一般經營商業之實務慣例及常情,乃竟在美嘉生電公司所在地被搜獲,顯見上開扣案之麥克龍員工工資表,係由美嘉生電公司保管、持有中甚明。再參諸在美嘉生電公司所查扣之上揭周報有「寄台機種」、「拆帳比例」等記載,足見美嘉生電公司應有參與石家庄麥克龍的電玩寄檯拆帳之經營方式,亦可認定。另在美嘉生電公司查獲之扣案物編號壹-2-15 之月度收支表、壹-2-16「收支表」中,西元2010年9月份、11月份及12月份淶亭遊戲天地月度收支表上,均有記載「本月營業收入合計」、「台灣公司分成」、「股東分成」之金額等內容,「營業收入合計及分成」之記載,即屬拆帳分配之意思,尤其「台灣公司分成」之記載,更顯示美嘉生電公司應有在大陸地區之電玩店進行寄台拆帳之營業,始有拆帳受分配之情。此再參諸上開扣案物之收支表內其中「10年(當指2010年)收支表12月-泗 」之資料內容中,更載有葉11月薪資
1 萬1000(按應係指人民幣,約可兌換新臺幣5 萬2245元《
1 萬1000元×4.7495=522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證人葉聖文前開證述其薪水每月3 萬5000元及人民幣3000(約可兌換新幣1 萬4249元,合計4 萬9249元,雖有差距,但應係因匯率兌換及其他績效等因素,致其薪資有變動)等內容(見偵5 卷第154 至157 頁),葉聖文係美嘉生電公司派往大陸組裝、維修電玩機檯之人員,領有薪資,事證已詳如前述,玆上揭扣案之收支表,竟載有葉聖文之月薪資及津貼,凡此益足徵在美嘉生電公司扣得之上揭扣案物,確係美嘉生電公司所有,被告鄭治洧辯稱上開扣案物與美嘉生電公司無關云云,要非可採。此外,再參酌於美嘉生電公司同棟大樓即高雄市○○路00號2 樓所查扣之扣案物當中包括編號壹-2-1至壹-2-1 2(持有人吳佩真),而上開扣案物中除扣得大榮食品董事長名片盒等物外,並一併扣得編號壹-2-9號匯款明細列印資料,觀該匯款明細列印資料內容更有99年1月起匯款予葉聖文、葉聖昱之明細資料(見調五卷第86至88頁),參互以觀,美嘉生電公司如確係出售電玩機檯予上開大陸之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及其下游公司、行號,而無提供電玩寄檯拆帳、參與經營之行為者,買受人只須支付貨款與美嘉生電公司即可,當無明列店內週轉金收支表、損益表等予美嘉生電公司之必要。是由上開各事證綜合勾稽、參互引證,自堪認美嘉生電公司將其生產製造之電玩遊戲機檯以整機報關出口或以零組件郵寄至大陸上海艾野富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等處所,交由陳文通派遣至大陸之維修技師葉聖文、葉聖昱兄弟負責組裝及後續維修後,再交由下游電玩遊藝場採寄檯拆帳方式營業,且被告鄭治洧再指示他人私下匯款薪資、津貼給葉聖文、葉聖昱兄弟及葉聖文在大陸為美嘉生電公司召募之員工等情,至為顯明。
④依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及99年相關財務報表之記載,該公司
與「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沃爾富公司」、「美嘉網路公司」間之進、銷貨金額,其中98年度部分,⑴與石家庄麥克龍遊藝廳之銷貨金額為8978萬1000元(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營收22% ,⑵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7910萬3000元(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營收19% ,合計98年度銷貨金額達1 億6888萬4000元,⑶另該公司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6095萬1000元(實際正確金額為6391萬5744元,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進貨比率28.87%,⑷與沃爾富公司之進貨金額6328萬1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進貨比率29.97%,⑸與美嘉網路公司之進貨金額647 萬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進貨比率3.06%,合計98年度進貨金額達1 億3070萬2000元;99年度部分,⑴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1 億9063萬9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營收4755%,⑵與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金額為1 億3448萬7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營收
33.55%,合計99年度銷貨金額達3 億2512萬6000元,⑶另與沃爾富公司之進貨金額1 億105 萬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進貨比率32% ,⑷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7928萬2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進貨比率25.1% ,合計99年度進貨金額為1 億8033萬2000元。以上有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表(包括98年度、99年度年報、98年度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98年至100 年第一季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附卷可稽(見調三全卷、偵4 卷第70至125 頁)。而被告鄭治洧等人以上揭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詳如前開所述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示),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前開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彼此間之進、銷貨金額,其中98年度⑴虛增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7910萬3000元(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千位數以下四捨五入),⑵虛增與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金額為8978萬1000元(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千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8年度虛增銷貨金額達1 億6888萬4000元,⑶另虛增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6391萬5744元(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6所示,年報上誤載為60,951仟元),⑷並隱匿沃爾富公司為關係人交易之事實,而與沃爾富公司進貨金額為6328萬1000元;99年度則⑴虛增與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金額為6800萬3334元(詳如附表二編號9 至12所示),⑵虛增與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金額為3015萬8418元(詳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合計99年度虛增銷貨金額達9816萬1752元,⑶另虛增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7928萬2000元(詳如附表四編號7至16所示,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詳如前述之認定理由,美嘉生電公司再依會計作業程序,將上開虛增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該公司98年度、99年度年報內,據以申報及公告,上開年報內虛偽不實之財報內容及隱匿關係人即沃爾富公司為關係人重大交易事項(詳下述),依上揭各年度之虛增進、銷貨金額及占全年度之比例觀之,顯具有重大性及關鍵性意義,足以使投資大眾誤信美嘉生電公司營運甚佳且獲利龐鉅,顯然足生影響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被告鄭治洧等人以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為幌子,進行虛偽不實之進、銷貨行為後,為解決不實進、銷貨之資金進出,以製造進、銷貨款已支付之假象,陸續持張宏彬、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香港ME公司等4 個OBU 帳戶及黃勝堂、許丁文2個活儲帳戶等合計6 個帳戶,至大眾商業銀行之營業櫃檯填寫「行內互轉專用申請書」等交易憑條,並以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示),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前開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彼此間之進、銷貨金額,亦詳如上述,因係虛偽不實之進、銷貨交易,故均已安排、備妥表面上完全相符之各項相關進、銷項憑證及單據等財務文件,再依會計作業程序將上開虛增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該公司98、99年度年報內,故年報及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自屬正確、吻合、允當表達,此已經證人即會計師林建邦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前審卷五第44至56頁),然財務報告之記載內容與進、銷項會計憑證及相關單據吻合,係會計憑證及相關單據記載之內容與財務報告記載之相關營業數據相符合,並不當然代表各該進、銷項交易均屬真實存在,此觀上開各節所論述之證據,足以認定美嘉生電公司以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虛增美嘉生電公司與前開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及石家庄麥克龍彼此間之進、銷貨金額,故登載於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內之進、銷貨交易,顯係虛偽不實,應堪認定。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以證人林建邦已證稱其查核之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年報及財務報表,均係正確、真實、允當表達等,據以主張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年報及財報無虛偽不實,所載上開進、銷貨交易,均係真實之交易云云(證人林建邦證述不足為其等有利之認定之其他理由,詳下述),洵非可採。
⑹被告黃耀南雖以其曾會同會計師事務所陳裕勳、大眾證券王
偉矗前往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所在地調查,上開公司真實存在,而據以辯稱: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進、銷貨交易係真實,而非假買賣真寄台云云。惟查,證人陳裕勳於99年4 月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跟著被告黃耀南、李政嶽及王偉矗一同去上海參訪,在上海艾野富公司參訪時,由黃耀南與該公司人員打招呼之後,就一起進入該公司存放美嘉生電公司遊戲機台的倉庫,倉庫現場工人大約4 、5 人;另外上海首威也是由被告黃耀南帶著前往參訪,是直接去到位於上海淶亭南路上
4 樓的「首威遊戲城」,裡面有放置美嘉生電公司所銷售的「OCEAN PARK」機台,在吧台區有豎立「首威遊戲天地」的招牌,當時參訪的目的是驗證這兩家公司是否真的存在,並沒有要進一步瞭解這兩家公司的實際運作情形,所以沒有跟這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或相關代表接觸,沒有實地查核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的狀況,也不能執行審計業務,其沒有在現場看過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的營業登記原本,對存在性以外的部分,證人陳裕勳並沒有進一步瞭解,其亦不清楚「首威遊戲城」是否就是上海首威公司,沒有確定上海首威公司與遊戲城之關係,且美嘉生電公司若與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有循環交易行為,確實就有違反一般商業交易模式,且有美化財報的疑慮等情,業經證人陳裕勳於調詢、偵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4 卷第323 至325 頁、偵12卷第140 至142 、146 至
147 頁、原審甲卷第19至20、57、58頁),並有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0 年10月4 日德六字第6200100401號函及所附99年4 月17日至18日、同年9 月24日至26日會計師出差報告及照片可稽(見偵12卷第103 至138 頁)。是證人陳裕勳雖曾前往上海參訪,然其並未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負責人或相關代表人員在上開2 公司內會面或接受招待並簡介上開2 公司,而僅係在上海艾野富公司大門口、機台倉庫以及「首威遊戲城」營業大廳與大樓外觀簡單拍照加以紀錄,此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若果真分別係美嘉生電公司之重要往來進貨客戶與銷貨客戶之情相較,其參訪顯流於形式。又美嘉生電公司若將機台零件寄給派駐在上海之葉聖文,並向上海艾野富公司借用或租用廠房來組裝機台,另將機台寄台於「首威遊戲城」,證人陳裕勳當日亦同樣可在上海艾野富公司大門口、機台倉庫以及「首威遊戲城」營業大廳與大樓外觀簡單拍照及看見美嘉生電公司之機台,是證人陳裕勳既明確證稱其不清楚「首威遊戲城」是否就是上海首威公司,更未對存在性以外的部分加以查核,且該次前往並未見上開2 公司負責人或相關代表人員,更未查核及目睹美嘉生電公司與上開2 公司之相關交易資料,顯不足以證明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石家庄麥克龍等大陸相關公司間之銷貨或進貨交易業務是真實存在,被告黃耀南以其等曾前往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調查,上開公司真實存在為由,而據以辯稱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進、銷貨交易係真實云云,洵非有據,尚難採信。
⑺被告鄭治淆、黃耀南之辯護人並據以聲請將美嘉生電公司98
年度、99年度年報及財務報表(包含會計憑證、會計帳冊及相關財物文件、單據)送請鑑定是否有不吻合及不正確,依上開說明,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㈤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虛偽交易金額:
1.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觀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所載,美嘉生電公司對上海首威公司銷貨金額分別為79,103千元(即7910萬2749元,見調三卷第23頁反面、資料卷五第48頁)、190,639 千元(即
1 億9063萬8601元,見調三卷第58頁反面、資料卷五第48頁),經與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間轉帳傳票互核結果相符,且各筆交易明細暨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98年度之交易,其資金同一之銷貨數額即虛偽交易金額為7910萬2749元;另99年部分,僅附表二編號9 至12所示之交易,其資金係同一,銷貨額即虛偽交易金額計6800萬3334元。⑵至於附表二編號13至15、17所示之交易及編號16所示之100 年1 月26日應收帳款收回計8827萬1369元,其資金係由附表二編號13至17所示備註欄所示之不特定人經由不特定銀行匯款入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此部分非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大眾銀行帳戶,應予更正),此部分交易之真實性固非無疑,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夠事證證明確屬虛偽不實。另外,附表二編號16所載100 年1 月18日、25日及27日之3 筆應收帳款,係陳柏誼、莊義順自台灣匯入上海首威公司大眾銀行OBU 帳戶,然匯入前揭帳戶之匯款人,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夠事證證明與美嘉生電有直接或間接關聯性,自難認屬虛偽不實。從而,公訴人就附表二編號13至17此部分之交易金額認為亦有虛增,容有未洽,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2.美嘉生電公司與石家庄麥克龍間虛偽交易部分:⑴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所載,美嘉生電公司對石家庄
麥克龍銷貨金額分別為89,781千元(即8978萬1263元,見調三卷第23頁反面、資料卷五第48頁)、134,487 千元(即1億3448萬6501元,見調三卷第58頁反面、資料卷五第48頁),經與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間轉帳傳票互核結果相符,且各筆交易明細暨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98年度之交易,其資金均同一,其銷貨數額即虛偽交易金額為8978萬1263元;另99年部分,僅其中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交易,係來自同一筆資金,其銷售額即虛偽交易金額合計3015萬8418元。
⑵至於附表三編號8 至19所示之交易應收帳款收回計1 億432
萬8083元,其資金流向如同一編號備註欄所示之係由不特定人透過不特定銀行匯款入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尚非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大眾銀行帳戶,應予更正),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具體事證證明與美嘉生電有直接或間接關聯性,自難認屬虛偽不實,從而,公訴人就附表三編號8 至19所示部分之交易金額,認為亦有虛增,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3.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艾野富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⑴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年報所載,美嘉生電公司自艾野富進貨
金額為60,951千元(見調三卷第24頁),另102 年1 月14日鄭治洧於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中附件所示,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自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貨金額為7727萬4768元(見資料卷五第390 頁),又美嘉生電公司98年12月31日總分類帳(商品存貨-海外 )查核說明所載金額為6391萬5744元,前揭金額未含當年度美嘉生電公司委託上海艾野富公司加工部分之金額134 萬4000元(見資料卷十第24頁)。是參以會計師查核底稿所附美嘉生電公司商品存貨總分類帳暨被告鄭治洧前揭準備書狀所附美嘉生電公司對艾野富公司應付帳款沖轉明細(見資料卷五第394 至397 頁),調整後98年度美嘉生電公司來自艾野富公司之商品進貨額計6391萬5744元。
⑵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來自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額為6391萬
5744元(年報上誤載為60,951千元),已如前述,且各筆進貨明細暨資金流向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又美嘉生電公司前於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28日及98年1 月14日間對艾野富公司尚有應收帳款美金1 億6761萬5391元未收回,而逕以該公司97年12月29日、98年1 月16日對艾野富公司進貨之應付帳款沖抵(即附表四編號1 所示98年4 月10日帳款)。
98年間除前揭交易款項係互抵外,其餘資金亦均同一,其進貨額即虛偽交易金額計6391萬5744元。
⑶美嘉生電公司99年度年報所載,美嘉生電公司自艾野富公司
進貨金額為79,282千元(即7928萬1685元,見調三卷第59頁、資料卷五第390 頁),其各筆進貨明細暨資金流向如附表四編號7 至16所示,除編號10所示之交易因美嘉生電公司給付艾野富公司款項中尚含木箱雜費,非屬原料進貨予以扣除外,其進貨金額與應付帳款同,且資金同一,而其進貨額即虛偽交易金額為7928萬1685元,起訴書此部分所載金額7928萬2000元,應予更正。
㈦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境內交易部分,沃爾富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為被告鄭治洧,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之交易係關係人交易,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未依法揭露:
1.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間之交易,為關係人間之交易:依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之記載,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自沃爾富公司進貨金額分別為如附表五編號1 至16所示之63,281千元(即6328萬571 元,見調三卷第24頁、資料卷五第390 頁)、如附表五編號17至33所示之101,050 千元(即1 億104 萬9775元,見調三卷第59頁、資料卷五第390頁),而依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財務報告記載,沃爾富公司為美嘉生電公司98年第2 大進貨廠商(第1 大進貨廠商為上海艾野富公司)、99年第1 大進貨廠商(第2 大進貨廠商為上海艾野富公司)乙節,亦有德昌會計師事務所108 年9月3 日108 德(發)七字第0027號函及所附資料可佐(見本院卷四第247 、263 、265 頁),足見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間之交易關係緊密。然沃爾富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之關聯性,觀諸下列有關沃爾富公司之設立、變更、營業場所、產品關聯性及相關證人證述等情,均足認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係屬關係人交易,分述如下:
⑴沃爾富公司原營利事業名稱為大格電子企業有限公司,79年
12月13日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設立,登記負責人鄭志宏(之後改名為鄭志弘、鄭治洧),登記營業項目為電子材料設備零售、家電零售、電腦及週邊設備零售、電器修理,94年9 月30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沃爾富公司,並變更負責人為陳恭彬(同年10月11日完成登記),94年10月12日遷址至同區民壯路48號3 樓,98年11月29日遷址至同區鼎山街24
3 號2 樓(同年12月1 日完成登記),99年1 月28日變更負責人為孫玉龍(同年2 月12日完成登記),99年6 月3 日變更負責人為葉聖文(同年月11日完成登記),99年12月3 日變更負責人為賴啟旻(同年月6 日完成登記),101 年10月
3 日遷址至同區民壯路48號1 樓,有沃爾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函、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可稽(見偵14卷第113 至119 、264 至27
0 頁、資料卷十六全卷)。而沃爾富公司實際上為被告鄭志弘掌控之公司,此經曾任沃爾富公司之負責人即證人葉聖文於100 年9 月25日調詢時證稱:99年間鄭志宏(即鄭治洧)曾表示要以我的名義擔任沃爾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我一開始信任鄭志宏就同意了,但實際上都是在向大陸上海艾野富公司借用的工廠內工作,對於沃爾富企業有限公司的經營並沒有參與,約半年後因我有卡債問題,就向鄭志宏表示請他更換負責人,後來鄭志宏向我表示沃爾富企業有限公司已經更換負責人等語(見偵22卷第2 頁);其於100 年9 月25日偵訊中亦證稱:是鄭志弘找我去當沃爾富之負責人,100年9 月25日調詢中所述實在(見偵22卷第28至29、36頁)。
另外,幕後單位(陳文通)、林春凰(Susan lin )與葉聖文於附表八所示時間有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skype 對話內容,而觀99年(西元2010年)1 月12日9 時2 分、8 分(見附表八編號3 、4 所示)、10月25日9 時14分至35分(見附表八編號8 至11號所示,該時段全部對話內容詳資料卷三第11
8 頁反面至119 頁)、同年12月8 日7 時32、34分(見附表八編號12、13所示)skype 對話之內容,亦明顯可見葉聖文係受僱領取薪資,而於上海工作,並有積欠匯豐、花旗、台新銀行卡債約70萬元,林春凰於99年10月25日告知葉聖文,剛才匯豐銀行有打電話過來,10幾年前的卡債,詢問要不要跟他們和解。葉聖文(上海生產單位)表示不要理他,改天有能力再還他們。林春凰並告知葉聖文如不理會,他們(意指銀行)將強制執行,強制扣薪。葉聖文即表示其沒有薪資在帳戶上,林春凰隨即表示「但他查到你在沃爾富掛負責人,我和公司的法務商量一下」,葉聖文隨即表示「再說我目前也沒多餘的錢繳,如果會影響公司的話,那還是換人呢」,林春凰接下來就問葉聖文欠多少錢,並表示「如果老板(闆之誤繕)要你繼續掛負責人,我們在(再之誤繕)來溝通看看」,並表示其知道葉聖文(文哥)的難處,其先跟老闆溝通看看,看老闆願不願意幫葉聖文處理,如果老闆不願意,林春凰會跟他提「更換負責人之事」,葉聖文則表示:「在這又不敢兼差」、「是很感謝老板(闆之誤繕)對我兄弟的厚愛,該問題是我個人的事呀,我也不想影響公司」,且之後於同年12月8 日林春凰並特別向葉聖文提及:「對了,負責人我這裡已換掉了」,葉聖文則表示「好的」等情,經核亦與證人葉聖文上開調詢、偵訊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益徵證人葉聖文上開證述確屬真實可信,葉聖文僅係沃爾富公司名義負責人,實質係由被告鄭治洧掌控該公司,已甚明確。至於證人葉聖文於原審審理時雖證述:那時候我跟孫玉龍合股,我是匿名股東,出資一半,因為跟他有吵架,所以從99年6月 就把他撤換,由我擔任沃爾富負責人,之前於調詢中陳述是鄭治洧用我的名義擔任沃爾富公司負責人,是因為我怕涉入此案,所以說謊云云。惟查,證人葉聖文自其30歲(約85年間)起即積欠銀行卡債,共積欠3 、4 家銀行,大約70、80萬元,直至103 年3 月17日在原審作證時仍未還清,甚至於99年8 月積欠健保費而遭法務部寄送執行命令,並曾供述其經濟拮据沒有錢請律師,此觀葉聖文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自明(見原審甲卷十二第158 、172 、284頁、偵22卷第28至29頁),則證人葉聖文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其在沃爾富公司出資500 萬元(見原審甲卷第158 頁),已非可信。再者,證人葉聖文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不僅與其之前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歧異,且佐以其於原審審理時表示不想回答其之前偵訊時何以陳述:「鄭志弘在高雄影響力很大,我很擔心我的人身安全,我希望出國工作,我現在沒錢交保,我也不想靠鄭志弘幫我交保」等語,及證人葉聖文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亦與其與林春鳳上開skype 對話內容大相逕庭,益證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並非真實可信,自非可採。
⑵被告鄭治洧係沃爾富公司實際業務負責人之事實,經證人即
負責工商登記股務之代辦人余再洲於101 年6 月29日偵訊中證稱:我負責代辦沃爾富、美嘉網路科技、銥衛公司,代辦費用是向公司內的會計收取,他們有將公司大小章交給我,是林春鳳或陳美玲交給我的,她們2 個都有,她們還會交公司章程給我,林春凰或陳美玲都有交給我沃爾富的公司章程過;我之前於101 年6 月29日詢問筆錄內容實在,筆錄是詳閱後簽名,是出於自由意思陳述,沒有遭刑求等語(見偵14卷第234 至235 頁),而其前於101 年6 月29日於偵查時亦證稱:美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銥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沃爾富企業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都是「老四」的公司。形式上這3 家公司都看不到老四的名字,都是他公司會計小姐拿給我辦理的,大部分都是林春凰,陳美玲也有拿給我,「老四」就是鄭志弘(即鄭治洧),我認定上開3 家公司都是鄭志弘的公司,是因為每次要變更登記的資料及收款,都是向林春凰或陳美玲領取,每次的代辦費都是5 、6000元,我自98年左右開始辦理沃爾富公司的變更登記,沃爾富的負責人是由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美嘉網路科技表面上不是鄭志弘的公司,實際上那些公司負責人都聽鄭志弘的話,我15年前就認識鄭志弘了,但是在2 、3 年前,他才正式委託我辦理工商案件等語(見偵14卷第232 至233 頁);又證人即幫余再洲繕打工商登記服務之張獻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經手3 次沃爾富公司負責人的變更,都是余再洲請我幫忙,除沃爾富外,余再洲還有請我處理銥衛、理鉑、華聯、美嘉網路4 間公司,我於101 年6 月29日詢問所述實在,筆錄是詳閱後簽名,陳述出於自由意思,無遭刑求等語(見偵14四卷第251 至252 頁)。另觀證人即沃爾富公司99年間負責人孫玉龍於偵查中之證述,衡諸常情,證人孫玉龍若非僅係擔任沃爾富公司名義負責人,而係擔任公司實際負責人,則於偵訊中自不可能僅記得係99年間接手,而不記得接手沃爾富公司之詳細日期,並證稱其主要是做業務,想要分紅,且每月領取由吳佩真所給付之現金3 萬8000元,其經檢察官訊問時所述沃爾富公司人事成本約20幾萬元,亦與其自述之公司員工數目10幾個人、鄭金銘薪水約10幾萬元,其他員工每月薪水約2 至8 萬元之計算結果不符,甚至就公司現金存放在何金融機構亦不清楚,就公司設立地址亦沒有印象(見偵14卷第271 至274 頁),復佐以其於偵查中所證:實際上我沒有出錢買公司,我只做了幾個月而已,離開時由葉聖文接手,葉聖文沒有出資買沃爾富公司,我就只是將公司交給他,當時我接手時的客戶只有美嘉生電公司,美嘉生電公司是李政嶽跟我接洽,公司只有我一個人在跑業務,我在沃爾富公司沒有抽佣金,只有領薪水3 萬8000元,對整個公司業務不是非常清楚,也不知道實際是何人去處理等語(見偵14卷第255 至263 頁),及證人孫玉龍、賴啟旻(沃爾富公司負責人)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渠等對取得沃爾富公司之經過、購得資金、該公司之業務、人員均不甚清楚等情,益證證人孫玉龍、賴啟旻僅係擔任名義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人。由上開各證人之證述及沃爾富公司相關變更登記名義負責人事務,均由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林春凰、會計陳美玲參與處理,堪認沃爾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鄭治洧,且沃爾富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間如上所述之關係緊密,而屬被告鄭治洧所擁有之重要關係企業無訛。
⑶另外,由下列事證:①孫玉龍係自陳恭彬處接手擔任沃爾富
公司負責人,然孫玉龍並沒有出資購買沃爾富公司,已如上述,②證人陳恭彬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我擔任沃爾富公司負責人是因為鄭志弘之關係,係經我舅舅鄭志弘邀請而擔任等語(見原審甲卷三第238 、241 頁),③於美嘉生電公司電腦中找出之檔案資料,其中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3 月2 日所製分機表上亦有陳恭彬之名字,更被列為「大陸事業總監」(有上開美嘉生電公司分機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資料卷三第28頁反面),④於「這是機密資料不要外流資料」中,沃爾富公司、董事陳恭彬亦與美嘉網路公司、華聯電信公司、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毅捷有限公司(董事許丁文)、揚明企業社(陳恭彬)等同列而於美嘉生電公司電腦內找到,並註明「這是機密資料不要外流」(有「這是機密資料不要外流資料」在卷可證,見原審卷資料卷三第105 頁),⑤沃爾富公司直至98年12月前公司仍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見資料卷十六第134 至142 、180 至185 頁),⑥附表一編號34號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等公司之資金流向,陳恭彬(沃爾富公司)亦參與提供部分金流之匯款,附表一編號48號部分,亦有美嘉生電公司資金匯給上海艾野富公司,再輾轉匯款最後流向陳恭彬(見附表一編號34、48所載),⑦鄭治洧曾分別擔任大格電子企業有限公司(後改名沃爾富公司)、美嘉網路公司及美嘉生電公司負責人,3家公司營業地址均相近,且美嘉網路公司及美嘉生電公司亦曾有交易(美嘉網路公司係美嘉生電公司98年第6 大進貨廠商,見本院卷四第263 頁;沃爾富公司係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第2 、1 大進貨廠商,見本院卷四第263 、265 頁),
3 家公司應明知彼此營業項目,然觀附表五物流所載,沃爾富公司向美嘉網路公司進貨後,旋銷售予美嘉生電公司,而由沃爾富公司賺取部分利潤,亦有違一般商業交易常情等,亦可佐證陳恭彬與被告鄭治洧間關係密切,而可認沃爾富公司實際上係由被告鄭治洧實際掌控。至於證人陳恭彬於原審審理時雖證述:我有出資1000萬元,鄭志弘沒有再管理沃爾富公司的事情了云云,然證人陳恭彬經詰問其何時、何地以何方式向鄭治洧承購沃爾富公司股份,款項如何支付?其當庭卻證稱要回想一下、要查、記不清楚了及未能明確回答,並證稱:如果有的話,應該是從華南銀行領錢給鄭治洧,後則改稱應該是匯款,之後則又稱是拿現金,真的忘了云云(見原審甲卷三第255 、256 頁),嗣後其亦未提出確切款項給付證明供審酌,併參以孫玉龍係自陳恭彬處接手擔任沃爾富公司負責人,且不必出資即可擔任負責人,則陳恭彬若果有出資1000萬元,何以未要求孫玉龍出資購買上開股份?顯見證人陳恭彬上開證述其有出資購買乙節,應非真實。故陳恭彬僅係沃爾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應堪認定。
⑷再者,李秀容所持有扣案物編號伍之15隨身碟2 個,該隨身
碟內之資料內載有「座位右邊的抽屜第三層:沃爾富甲存對帳單」(見原審甲卷十一第2 頁),其上所記載支出明細亦有沃爾富之電費(見同上卷第14頁)、包括美嘉生電、美嘉網路、華聯、沃爾富公司的員工名冊及美嘉生電、美嘉網路、華聯、沃爾富各單位人數彙整總數(見原審甲卷十一第22至30頁),及受文者為美嘉、華聯、沃爾富各部門幹部之公佈(見原審甲卷十一第41頁)、葉聖文99年12月薪資明細資料、黃勝堂12月薪資簽收條(見原審甲卷十一第58頁反面、59頁反面)、WF沃爾富甲存的帳(見原審甲卷十一第141 、
169 頁)等資訊,及證人李秀容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是林春凰請我去那邊請吳瓊玉拿沃爾富公司的大小章拿下來蓋,我只是幫忙林春凰做這件事而已等語(見原審甲卷十二第113頁),亦可佐證沃爾富實際上為鄭志弘所掌控無誤,且林春凰、李秀容等人均得知悉上情。
⑸綜上各節事證之分析,被告鄭治洧對沃爾富公司有實質控制
力,在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等方面有實質影響力,故沃爾富公司係被告鄭治洧實質控制之公司,而美嘉生電公司之實質負責人亦為被告鄭治洧,是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之交易係關係人交易,應堪認定。
2.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間之關係人交易,並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揭露:
⑴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
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編製之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 項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第3 條規定「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業已明確規範發行人辦理編製財務報告所應遵循之優先順序。而關係人交易揭露之目的並非在嚇阻關係人交易之發生,而是在於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之條件以避免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關係人交易之所以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在於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之重大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而使現行法對於提高財務報告於資訊透明度之及時性、真實性、公平性與完整性以建立成熟資本市場機能形同虛設。
⑵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
訊,100 年7 月7 日修正前(即98年1 月10日修正)之編製準則第13條總計臚列有25款應在財務報告加以註釋之事項,其中第13款即係「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其第2 點第1 項、第3 項規定,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又同號公報第4 點定有「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略)」(按:100 年7 月7 日修正前編製準則第16條亦有「發行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之規定),均明定企業與關係人間有重大之交易事項,始應於財務報表之附註揭露,是發行人編製之財務報告對此「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有所隱匿者,自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又同公報第5 點亦規定,前段揭露事項,每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
⑶本案沃爾富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係實質關係人,已經本院認
定如前,且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自沃爾富公司進貨各63,281千元、101,049 千元(未扣除附表五編號32之交易),係美嘉生電公司第2、第1大進貨商,佔全年度進貨額比率各為29.97%、32% ,自屬重大交易,依法即應於財務報告中揭露,然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中均未揭露,美嘉生電公司對此「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有所隱匿,自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參諸上開說明,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意旨,洵非的論,而不可採。
⑷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年度、99年度財務報告未記載沃爾富公
司為美嘉生電公司之關係人,而隱匿此關係人之重大交易資訊,已詳如前揭各節所述。被告鄭治洧、黃耀南並分別於98、99年度年報(內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告)以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之身分蓋章,被告莊銘仁則以監察人身分承認該年報及核章,復於99年3月4日、100年4月26日公告及申報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而已完成公告申報等情,此有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年報(見本院卷三全卷)、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股東會年報暨年度財務報告之查詢資料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 年9 月
5 日函可佐(見原審甲卷七第77至80、226 頁)。而被告李政嶽雖未在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上董事長、經理人或會計主管欄簽名,而不具申報及公告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告之義務,然其於100 年間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之前,均擔任美嘉生電公司之副總經理職務,負責美嘉生電公司之業務,並自98年5 月27日起,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參與董事會對美嘉生電公司包括98、99年度財務報告之議決,故其亦知悉美嘉生電公司與沃爾富公司間之交易,為關係人之交易至明,然其卻與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共同隱匿兩家公司間為關係人交易之重大資訊,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並與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共同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亦堪認定。
3.起訴書雖以被告鄭治洧等人為虛增美嘉生電公司收入以美化財務報表,共同基於增加美嘉生電公司業績及「虛增海外營收」之不法犯意聯絡,而以上揭黃勝堂等6 帳戶進行資金調度及偽作資金循環流程等(見起訴書第6 至7 頁),而據以認定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之年報,所載美嘉生電公司向沃爾富公司之進貨涉及虛偽不實部分(見起訴書第9 頁),然此二者間,究有何關聯性,既未見檢察官舉證以實其說,且亦未詳細說明認定進貨虛偽不實之理由,況被告鄭志弘等人亦均否認上情,是此部分亦無證據足資佐證,自難認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之年報,所載美嘉生電公司向沃爾富公司之進貨,係屬虛偽不實。
㈧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
克龍間有不實之進、銷貨交易之事實,且有將前揭所述虛增之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年報等相關財務報告,且均未記載沃爾富公司為美嘉生電公司之關係人,而隱匿此關係人之重大交易資訊,已詳如前揭各節所述。被告鄭治洧、黃耀南並分別於98年度、99年度年報(內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告)以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之身分蓋章,被告莊銘仁則以監察人身分承認該年報及核章,復於99年3 月4 日、100 年4 月26日公告及申報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而已完成公告申報等情,此有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年報(見本院卷三全卷)、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股東會年報暨年度財務報告之查詢資料4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年9月5日函1份可佐(見原審甲卷七第77至80、226頁),自足認發行人即美嘉生電公司申報及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確有隱匿情事,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亦堪認定。
㈨證人即德昌會計師林建邦所證,不足為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及李政嶽未涉違反本件證券交易法之有利認定:
1.依美嘉生電公司與德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3 月2 日及98年12月30日簽訂之委任書二、工作方式記載:「㈠委任人(美嘉生電公司)提供查核之財務報表係由委任人負責編製,故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情形之表達,應由委任人負責。受任人(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於查核過程中雖可能就如何使財務報表之內容及表達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供協助,惟編製責任仍屬委任人,受任人僅就其查核報告內容負責。因此,委任人應就此次查核出具「客戶聲明書」。㈡為順利達成上述查核工作,委任人應提供編製財務報所依據之帳冊、紀錄、文件及憑證等,供受任人審閱,並答覆有關問題之詢問。委任人之同仁應對查核工作儘量協助,此項協助包括編製各科目明細表、調節表、部分工作底稿、詢證函之填寫,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至於其具體事項,將由受任人查核工作人員於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及工作底稿格式,商請委任人有關人員惠予配合。㈢受任人工作結束後,對委任人會計處理、內部控制制度及有關之稅務事項,若發現有待改進之處,應提供改進之建議等情,有委任書可參(見本院卷八第11、169 至171 頁),故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林建邦會計師查核本件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之財務報,係依美嘉公司提供之帳冊、紀錄、文件及憑證等財務文件,供受任人審閱,並答覆有關問題之詢問,證人林建邦雖證稱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間之交易,是屬買賣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20 頁),但依德昌會計師事務所與美嘉生電公司簽訂委任書所載,可知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於查核過程中雖可能就如何使財務報表之內容及表達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供協助,惟編製責任仍屬委任人,受任人僅就其查核報告內容負責」,即德昌會計師事務所對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之真正意圖,並不負查核之責。而依據前開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交易資金之流向,可知其等間之交易,非屬買賣交易,即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之財務報告有編製不實之情,應堪認定。
2.證人即負責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林建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公司財務報告的編製,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係依編製準則的規定,若未規定,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在我國是基金會所出具(發布)之財務會計報告準則公報的規定,依該準則第32號公報內規定,收入的認列必須要符合4個條件,才可以認列收入,我們看到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的財務報告是允當表達的,我們是出具無保留意見,本案在100 年發生以後,主管機關有調閱我們的工作底稿,我們並依主管機關要求,對檢察官所質疑之交易資料,整理完整後,交由主管機關審查,至今沒有(被)要求重編財報,沒有被認為有疏失,我也沒有被懲處等語(見本院金上訴2 號卷五第45至56頁)。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 年2 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131685號函謂:有關會計師執行財務報告簽證業務是否涉有疏失,本會係依據會計師工作底稿記載及所附查核證據,據以判斷其是否已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執行查核工作,且獲取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並作成適當之查核結論等事項,據以論斷會計師查核工作是否涉有疏失,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是否涉有不實無關。本案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建邦、詹誠一會計師查核美嘉生電公司98年半年度至100 年財務報表所涉缺失,業經本會於102 年6 月21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4422號函請簽證會計師注意改進,查嗣後本會未接獲林建邦會計師提出相關答覆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1至42頁),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 年7 月12日證期(審)字第1080321327號亦函稱:公司若單純因採用之會計處理錯誤,致影響財務報允當表達,本局會立即要求公司重編(更正)財務報告;惟若相關交易涉及虛偽或隱匿情事,具體事證尚需經由檢調單位蒐證釐清之前,因本局所取具(體)之事證有限,處理方式係待司法最終判決結果再為後續財務報告重編(更正)之處理。本案考量該公司98年、99年對大陸地區主要客戶之銷貨是否確實,係以寄台拆帳方式銷貨,以及是否透過資金循環虛增營收等情事,均須檢調單位蒐證釐清及司法判決確定,爰尚未就上開情事要求該公司重編相關期間財務報告,本局將俟判決定讞後,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等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處理。美嘉生電公司簽證會計師(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建邦、詹誠一會計師)查核美嘉生電公司98年半年度至100 年度財務報告,經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發現多項缺失,前已於102 年6 月21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4422號函請簽證會計師嗣後注意改進等語,並檢附包括102 年6 月21日函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卷四第81至85頁),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8 年
7 月12日證櫃監字第1080006288號函更謂:本中心雖未逕行要求美嘉生電公司重新編製其98年及99年度財務報告,惟該公司是否需重新編製或更正其旨揭年度財務報告,尚待司法判決確定後,依判決結果認定之。另本中心經審閱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均函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會計師工作底稿後,發現簽證會計師有違反審計規則公報第38號第29條、第32條、第45號第32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 項第3 款第1 目規定之情事(見本院卷四第87頁),又於同年7 月23日證櫃監字第1080008278號函檢送該中心查閱美嘉生電公司98、99、100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所涉缺失等資料(見本院卷四第193 至201 頁),再酌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 年4 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135545號函亦就該委員會102 年6 月21日函為進一步說明,並檢送相關資料為佐(見本院卷七第71至111 頁)等情,復參酌證人林建邦於證人陳婉愔接受檢察官偵訊後,即南下至美嘉生電公司,了解陳婉愔接受檢察官訊問有關三角貿易之情事,已如上述,故林建邦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上開所證及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見本院卷六第401 至423 頁),已不足為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間之交易為買賣,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及李政嶽未涉違反本件證券交易法之有利認定。
㈩美嘉生電公司與美嘉網路公司間之交易:
依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之記載,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度自美嘉網路公司進貨金額為647 萬元(即646 萬9900元,見資料卷五第390 頁),其中美嘉生電公司與美嘉網路公司係關係人,業於美嘉生電公司年報中載明,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公訴人並未提出美嘉網路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間之進貨涉及虛偽不實之證據,自無從證明美嘉生電公司與美嘉網路公司間交易涉及虛偽不實。從而,公訴人主張美嘉生電公司於98年度虛增與美嘉網路公司之進貨金額647 萬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進貨比率3.06% 部分(見起訴書第9 頁第8 、9 行),既乏足夠證據以資證明,自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鄭志弘、李政嶽、黃耀南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鄭治洧、李政嶽、黃耀南於本案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99年6 月2 日、101 年1 月4 日先後修正公布,各於99年6 月4 日、101 年1 月6 日施行,其中99年6 月2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第1 項第1 款增列與本案即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無涉之「或第2 項(指同法第157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其餘並無修正;而101 年
1 月4 日之修正,就99年6 月2 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條文,並未為任何修正,而係針對同條項第
3 款之罪,另於第2 項增設「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0
0 萬元」者,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之規定,及增設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等情形準用同法第20條等規定,其他如加重條件、自首等規定皆與修正前相同,僅係調整其次序;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107 年1 月31日再為修正,惟依該條之立法理由記載第1 項並未修正,是就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及李政嶽所涉及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之罪,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
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論處。又被告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10l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原第1 項條文未更動,增列第2 項:「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就本案而言,因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之上開修正亦無何者較有利於被告之問題,亦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101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二、罪名及罪數:㈠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
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者,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以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又同法第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另同法第179 條第1 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從文義以觀,既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應指實際行為之負責人而言,參照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1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2 項)可見上揭規定所指執行職務,係指基於經理人等身分,執行與其公司業務有關之事務而言。又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第1 項)『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4 章、第6 章及第7 章之規定。』(第2 項)『第1 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第3 項)再按同法第36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第
1 項第1 款)「第1 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 項)依上開規定,上揭財務報告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並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且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由此可見,財務報告之編製、申報、公告,既有上揭程序規範,自須有編製、申報、公告上揭財務報告業務之人,依該法定程序,始得為之;反之,若非有上揭身分之人,除有刑法第31條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情形,應以正犯或共犯論外,不能單獨成立本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發行人、公開
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下稱前罪),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違反第20條第2 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之罪(下稱後罪),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後罪所處罰之內容不實文件,當專指依該法規定應經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而言,至於非屬依該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者,或雖屬之、但尚未申報或公告者,尚非該條規範之對象。而前罪所禁止虛偽記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並無如後罪之以『申報或公告』為構成要件,從而,凡符合本條項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均屬之,其中包括『依本法(證券交易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但尚未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以及無須申報或公告之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後罪範圍小,前罪範圍大。該二罪責之所以有輕重之別,主要著眼於前罪虛偽記載之文件,或尚未經『申報或公告』、或依法無須『申報或公告』,故其不實,尚未達廣泛散布於證券交易市場之階段,或不致廣泛散布於證券交易市場,對於市場上投資人之侵害程度較輕。由此可知,行為人虛偽記載內容之文件,為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但不屬於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業務文件者,應依前罪處罰,若所虛偽記載內容者,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雖同時該當2 罪之構成要件,然因前罪之犯行實為後罪(即申報或公告)之前階段行為,是前罪之低度、輕罪行為應為後罪之高度、重罪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後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發行人美嘉生電公司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而製作內容虛偽之98、99年度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等文件,依上開說明,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財務文件之範圍。
㈢另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
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第1 項);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4 章、第6 章及第7 章之規定(第2 項);第1 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第3 項);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 項)」;再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二、於每會計年度第1 季、第2 季及第3 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第1 項)」、「第1 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 項)」、「第1 項至第3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第5 項)」,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 、4 、5 項(101 年
1 月4 日修正前原列為同法第1 、3 、4 項)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鄭治洧於98年3 月2 日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於98年5 月20日任總經理(見本院卷八第131 頁),於99年5 月21日卸任總經理職務,由被告黃耀南接任(見本院卷八第313 頁),且被告黃耀南於98年5 月27日擔任會計主管(見本院卷八第139 頁),則依上開說明,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被告鄭治洧(董事長兼總經理《98年度》或董事長《99年度》)、被告黃耀南(會計主管《98年度》或總經理、會計主管《99年度》)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堪以認定。
㈣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
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編製之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 項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第3 條規定「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業已明確規範發行人辦理編製財務報告所應遵循之優先順序。而關係人交易揭露之目的並非在嚇阻關係人交易之發生,而是在於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之條件以避免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關係人交易之所以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在於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之重大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而使現行法對於提高財務報告於資訊透明度之及時性、真實性、公平性與完整性以建立成熟資本市場機能形同虛設。而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100 年7 月7 日修正前(即98年1 月10日修正)之編製準則第13條總計臚列有25款應在財務報告加以註釋之事項,其中第13款即係「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其第2 點第1 項、第3 項規定,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又同號公報第4 點定有「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略)」(按:100 年7 月7 日修正前編製準則第16條亦有「發行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之規定),均明定企業與關係人間有重大之交易事項,始應於財務報表之附註揭露,是發行人編製之財務報告對此「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有所隱匿者,自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又同公報第5 點亦規定,前段揭露事項,每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 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查本案沃爾富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係實質關係人,已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美嘉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自沃爾富公司進貨各63,281千元、101,049 千元(未扣除附表五編號32之交易),係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第2 大進貨商,99年度第1 大進貨商(見本院卷四第263 、264 頁),佔全年度進貨額比率各為29.97%、32% ,自屬重大交易,依法即應於財務報告中揭露,美嘉生電公司對此「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有所隱匿,自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
㈤是美嘉生電公司,編製不實之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等會
財務文件後,進而申報及公告之98、99年度年報等財務報告內容,而有虛偽(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三角貿易部分)、隱匿(與沃爾富公司關係人交易部分)之情事,被告鄭治洧、黃耀南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
3 項規定,在同條第1 項財務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之聲明之董事長(被告鄭治洧)、經理人(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及會計主管(被告黃耀南)。而美嘉生電公司編製完成並申報之98、99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其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主要報表已經該公司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財務報告業經其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公告及申報等情,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8 年12月6 日證櫃監字第1080201698號函及所附資料可佐(見本院卷六第237 至269 頁)。是核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分別於98及99年度,所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 項、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虛偽之財務報告罪。其中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所為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製作虛偽之財務報告之前階段行為,為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漏引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之法條,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加予補充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原審甲卷十六第18頁反面),但起訴書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認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被告李政嶽(尚包括原審共同被告莊銘仁、林春凰、陳文通、黃健彰、許丁文、陳美玲)雖未具上開身分,然其與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共同為之,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同理,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至於同法第300 條規定,有罪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在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不變更起訴之犯罪事實,亦即在不擴張及減縮原訴之原則下,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始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三者不得混為一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92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漏未載明美嘉生電公司為發行人,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犯)編製、公告及申報之98、99年度年報,分別有隱匿美嘉生電公司與關係人即沃爾富公司間重大交易之事實,惟此部分之事實,與已起訴之美嘉生電公司公告及申報之98、99年度年報,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之財報虛偽不實之事實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上開實質上一罪未經起訴之「隱匿關係人重大交易」之事實,法院自應合一審判,原審加予審理判決,並無違誤。被告鄭治洧辯護人主張此部分,原審係訴外裁判云云,容有誤會。
㈦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及李政嶽就附表二編號13至
17所示(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99年虛增銷貨金額部分、附表三編號8 至19所示行為(美嘉生電公司與石家庄麥龍99年虛增銷貨金額部分),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1 款、第179 條第1 項之罪,尚有未洽,已如上述,惟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此部分行為,與前開有罪部分之行為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㈧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與原審共同被告莊銘仁、林春
凰、陳文通、黃健彰、許丁文、陳美玲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利用不知情之美嘉生電公司會計、業務部門員工製作不實前階段行為之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而將前揭所示虛偽交易所生之進、銷貨金額計入上揭財務報告,均屬間接正犯。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就上開98、99年度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之行為,既分屬不同年度,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犯意可分別決意,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自不符合接續犯要件,均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
1.按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又「刑法第31條第1 、2 兩項所規定之情形,迥不相同。前者非有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不能構成犯罪,故以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為犯罪構成條件,後者不過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為刑罰重輕或應否免除其刑之標準,質言之,即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亦能構成犯罪,僅以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為刑罰重輕或應否免除其刑之條件。」(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4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李政嶽不具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在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告編製、申報及公告簽名或蓋章之身分,但與具有身分之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共同犯罪,故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減輕其刑。
2.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本條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觀諸該條各款之規定,係以因可歸責於法院之事由導致訴訟延滯,作為適用之前提,但並非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逾8 年而未能判決確定,且其延滯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告,即得當然減輕其刑,仍須以法院於審酌該條各款規定之事項,並就個案整體綜合評價,尤應考量被告所犯罪名及其犯罪情節是否重大等事由,再就被告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判斷,認被告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始得適用本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且應於判決理由內明確表示產生量刑差距之具體理由,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黃耀南、李政嶽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於101 年7 月5 日對其等2 人(及其他被告)提起公訴,並於101 年8 月14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1 年8 月13日雄檢瑞結100 偵24319 字第12
032 號函可參(見原審院甲卷一第1 頁);被告鄭治洧與被告黃耀南、李政嶽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亦經檢察官於101 年10月21日追加起訴,於同年月25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1 年10月25日雄檢瑞光101 偵緝1516號第429 號函及所附101 年度偵緝字第1442、1443、1516、1517、1522、1523號追加起訴書可參(見原審戊卷一第1 至33頁),迄本案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2日宣判,已逾8年,而其延滯之原因,並不可歸責於被告3 人,故本件被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所犯本案件之罪,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李政嶽並遞減其刑。
3.本件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⑴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要旨參照),及「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44 號裁判要旨參照)。
⑵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辯護人固主張:本件被告有刑
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云云。惟查,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犯本件之罪,係其依其等自己之意思而為之犯罪,被告鄭治洧係本案犯罪之決策及主導者,被告李政嶽及黃耀南則係主要執行者,3 人係美嘉生電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之行為的主要核心推動人物,全程支配、指揮其他被告共同分工、實行本案之犯行,參與犯罪之情節、惡性均重大,實無從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致其等必須為之,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再被告3 人所犯之本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刑具靈活彈性,而無僵化之情事,是本件並無倘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輕法重之情況。故依上開說明,辯護人上開主張,礙難准許。
參、上訴之論斷:原判決予以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未詳予認定被告鄭治洧於98年3 月2 日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98年5 月20日兼任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於99年5 月21日卸任總經理職務,及其在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董事長、經理人)、99年度(董事長)財務報告蓋章時之職務;亦未詳予認定被告黃耀南於98年5 月27日,接任美嘉生電公司會計主管職務,復因鄭治洧於99年5 月21日免兼而卸任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職務時,接任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及其在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會計主管)、99年度(經理人、會計主管)財務報告蓋章時之職務;復未認定被告李政嶽於98年5 月27日,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雖未具證券交易法第14條在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告上蓋章之身分,但因具董事身分,而參與議決美嘉生電公司
98、99年度財務報告及負責美嘉生電公司業務及指示被告黃耀南依製作進、銷貨憑證及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鄭治洧、黃耀南證券交易法第17
9 條第1 項、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共同正犯責任,均於法未合。㈡原判決認被告鄭治洧、黃耀南及李政嶽就附表二編號13至17所示、附表三編號8 至19所示行為,不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 條第1 項之罪,但未敘明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此部分行為,與前開有罪部分之行為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論知,尚有未當。㈢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均有刑事妥適審判法第7 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審未及審酌,同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輕,及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鄭治洧有罪部分,被告黃耀南、李政嶽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鄭治洧於本案行為時,擔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總攬並決策美嘉生電公司之財務及業務,被告黃耀南擔任會計主管或總經理,總攬並實際運作美嘉生電公司之財務,兩人均係美嘉生電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之行為的主要核心推動人物,全程支配、指揮其他被告共同分工、實行本案之犯行,又係在美嘉生電公司98及99年度財報上簽名或蓋章之人,其等2 人參與犯罪之情節、惡性均重大,可罰性高;被告李政嶽擔任副總經理及董事,負責美嘉生電公司大陸地區三角貿易之業務,復參與董事會之運作,知悉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財務報告編製不實,卻未能於董事會議決時,善盡董事之職責,被告3 人不思以正常途徑增加美嘉生電公司業績及收入,竟以事實欄所載虛偽之方式,製造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之假象及隱匿沃爾富公司為關係人之交易事實,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製作虛偽財務報告之進、銷貨憑證及會計憑證等財務文件,進而將上開虛偽之營業實績,編製不實之美嘉生電公司98、99年度財務報告,再委託德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後,申報及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使投資大眾誤信美嘉生電公司營運狀況,不僅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美嘉生電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事後又否認犯罪,尚無悔意之態度,及酌以被告李政嶽犯罪情節較被告鄭治洧、黃耀南為輕之情,暨被告鄭治洧係大學畢業,做過電子業、科技的被動零件、電影業,現在在做一些慈善事業,已婚,小孩已成年(見本院卷十第356 頁),被告李政嶽係大專畢業,曾經擔任過美嘉生電公司總經理跟董事長是100 年6月之後,現在無業,已婚,小孩已成年(見本院卷七第276頁、卷十第356 頁),被告黃耀南係研究所畢業,目前在朋友經營之飯店從事房間銷售工作,已婚、小孩均已成年(見本院卷十第357 頁)等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鄭治洧、黃耀南、李政嶽所犯各罪,依序量處有期徒刑4 年3 月(2 罪)、3 年6 月(2 罪)、2 年6 月(
2 罪),並定應執行刑為被告鄭治洧有期徒刑5 年10月、被告黃耀南有期徒刑4 年2 月、被告李政嶽有期徒刑3 年2 月。如附表六所示之扣案物,均非違禁物,亦非直接供本案犯罪所用,亦非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不符刑法第38條所規定應沒收或得沒收之要件,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肆、被告鄭治洧關於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莊銘仁、林春凰、陳文通、黃健彰、許丁文、陳美玲、李秀容、黃勝堂、葉聖文、蔡炳成、鄞良安、陳立憲部分,均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殷玉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協展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子宜提起上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怡瑩附表一:(美嘉生電公司與上海首威公司、張宏彬、艾野富公司
間之資金流向)┌─┬──────┬─────┬─────┬─────┬──────┬───────┬───┐│編│資金來源 │資金去向1 │資金去向2 │資金去向3 │資金去向4 │說明 │出處 ││號│ │ │ │ │ │ │ │├─┼──────┼─────┼─────┼─────┼──────┼───────┼───┤│1 │黃勝堂於97年│97年11月21│97年11月21│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11月21日於大│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2第5││ │眾銀行大昌分│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 │ │舉。 │至6頁 ││ │行存入台幣11│OBU 帳戶30│戶轉出美金│ │ │②資金來自黃勝│、資料││ │0 萬元兌換成│0000000000│3萬944.48 │ │ │堂,最終去向係│卷五第││ │等值美金3萬2│號入美金3 │元入美嘉生│ │ │美嘉生電公司。│436頁 ││ │843.66元存入│萬2843.66 │電公司土地│ │ │ │反面、││ │香港ME公司OB│元。 │銀行岡山分│ │ │ │調五卷││ │U帳戶。 │ │行外幣帳戶│ │ │ │第48頁││ │ │ │0000000000│ │ │ │、資料││ │ │ │88號(約定│ │ │ │卷十一││ │ │ │匯款金額為│ │ │ │第1至3││ │ │ │美金3萬967│ │ │ │頁。 ││ │ │ │元),惟土│ │ │ │ ││ │ │ │地銀行於11│ │ │ │ ││ │ │ │月25日始解│ │ │ │ ││ │ │ │匯美金3萬9│ │ │ │ ││ │ │ │64元入帳。│ │ │ │ │├─┼──────┼─────┼─────┼─────┼──────┼───────┼───┤│2 │黃勝堂於98年│98年4月1日│98年4月1日│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4月1日以台幣│香港ME公司│香港ME公司│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2第7││ │現金200萬元 │大眾銀行OB│自前揭帳戶│ │ │舉。 │至8頁 ││ │兌換等值美金│U帳戶30020│轉出美金6 │ │ │②資金來自黃勝│。 ││ │5萬9058.02存│0000000號 │萬42元入美│ │ │堂且以現金交易│ ││ │入香港ME公司│入美金5萬 │嘉生電公司│ │ │形成資金斷點,│ ││ │OBU帳戶。 │9058.02元 │土地銀行三│ │ │最終去向係美嘉│ ││ │ │。 │民分行外幣│ │ │生電公司。 │ ││ │ │ │帳戶033101│ │ │ │ ││ │ │ │046651號(│ │ │ │ ││ │ │ │約定匯款金│ │ │ │ ││ │ │ │額為美金6 │ │ │ │ ││ │ │ │萬元)。又│ │ │ │ ││ │ │ │前揭香港ME│ │ │ │ ││ │ │ │公司帳戶轉│ │ │ │ ││ │ │ │出後餘額為│ │ │ │ ││ │ │ │美金865.88│ │ │ │ ││ │ │ │元。 │ │ │ │ │├─┼──────┼─────┼─────┼─────┼──────┼───────┼───┤│3 │許丁文於98年│98年4月27 │98年4月27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4月27日存入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3卷第5││ │其大眾銀行台│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至6頁 ││ │幣帳戶168204│行OBU帳戶3│帳戶轉出美│ │ │②資金來自許丁│、資料││ │049814號現金│0000000000│金5萬7785.│ │ │文且以現金交易│卷六第││ │200萬元並於 │4號入美金5│67元匯款至│ │ │形成斷點,惟資│65頁反││ │同日轉出195 │萬7785.67 │美嘉生電公│ │ │金最終流向美嘉│面、調││ │萬2000元兌換│元。 │司土地銀行│ │ │生電公司。 │五卷第││ │等值美金5萬7│ │帳戶034101│ │ │③許丁文及上海│48頁。││ │785.67元存入│ │016988號(│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上海首威公司│ │約定金額為│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OBU帳戶。 │ │美金5萬774│ │ │所持有。 │ ││ │ │ │4.8元), │ │ │ │ ││ │ │ │惟土地銀行│ │ │ │ ││ │ │ │於28日始解│ │ │ │ ││ │ │ │匯5萬7741.│ │ │ │ ││ │ │ │84元入帳。│ │ │ │ │├─┼──────┼─────┼─────┼─────┼──────┼───────┼───┤│4 │許丁文於98年│98年4月28 │98年4月28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4月28日以現 │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自│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4││ │金500萬元存 │眾銀行OBU │前揭帳戶轉│ │ │舉。 │至5頁 ││ │入其大眾銀行│帳戶300208│出美金14萬│ │ │②資金來自許丁│、資料││ │台幣帳戶1682│742816號入│4990元(約│ │ │文且以現金交易│卷五第││ │00000000號,│美金14萬49│定匯款金額│ │ │形成資金斷點,│436頁 ││ │並於同日轉出│90元。 │為美金14萬│ │ │惟最終去向係美│反面、││ │490萬7187元 │ │4946元)入│ │ │嘉生電公司。 │資料卷││ │兌換等值美金│ │美嘉生電公│ │ │③此係張宏彬帳│六第65││ │14萬4990元入│ │司土地銀行│ │ │戶之第1筆交易 │頁反面││ │張宏彬OBU帳 │ │岡山分行帳│ │ │。 │、調五││ │戶。 │ │戶00000000│ │ │ │卷第48││ │ │ │6988號,惟│ │ │ │頁。 ││ │ │ │土地銀行於│ │ │ │ ││ │ │ │翌日(即29│ │ │ │ ││ │ │ │日)始解匯│ │ │ │ ││ │ │ │美金14萬49│ │ │ │ ││ │ │ │43.03元入 │ │ │ │ ││ │ │ │帳。 │ │ │ │ │├─┼──────┼─────┼─────┼─────┼──────┼───────┼───┤│5 │許丁文於98年│98年5月22 │98年5月22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5月22日以現 │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自│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6││ │金4筆計279萬│眾銀行OBU │前揭帳戶轉│ │ │舉。 │至7頁 ││ │元、某不詳之│帳戶300208│出美金14萬│ │ │②資金來自許丁│、資料││ │人亦以現金4 │742816號入│7251元(約│ │ │文且以現金交易│卷五第││ │筆計171萬元 │美金14萬72│定匯款金額│ │ │形成斷點,惟最│436頁 ││ │,共450萬元 │51元。 │為美金14萬│ │ │終去向係美嘉生│反面、││ │入許丁文大眾│ │7207元)入│ │ │電公司。 │資料卷││ │銀行台幣帳戶│ │美嘉生電公│ │ │③張宏彬聯絡地│六第66││ │000000000000│ │司土地銀行│ │ │址為高雄市民壯│頁反面││ │號,並於同日│ │岡山分行帳│ │ │路42號。 │、調五││ │轉出481萬554│ │戶00000000│ │ │ │卷第48││ │9元兌換等值 │ │6988號,惟│ │ │ │頁。 ││ │美金14萬7251│ │土地銀行於│ │ │ │ ││ │元入張宏彬OB│ │98年5月25 │ │ │ │ ││ │U帳戶。 │ │日始解匯美│ │ │ │ ││ │ │ │金14萬7203│ │ │ │ ││ │ │ │.93元入帳 │ │ │ │ ││ │ │ │。 │ │ │ │ │├─┼──────┼─────┼─────┼─────┼──────┼───────┼───┤│6 │許丁文、李秀│98年5月25 │98年5月25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容分別於98年│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自│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8││ │年5月25日以 │眾銀行OBU │前揭帳戶轉│ │ │舉。 │至9頁 ││ │現金47萬元、│帳戶300208│出美金4萬 │ │ │②資金來自許丁│、資料││ │100萬元,計1│742816號入│3320元(約│ │ │文、李秀容且以│卷五第││ │47萬元入許丁│美金4萬332│定匯款金額│ │ │現金存入形成資│436頁 ││ │文大眾銀行台│0元。 │為美金4萬3│ │ │金斷點,惟最終│反面、││ │幣帳戶168204│ │286.36元)│ │ │去向係美嘉生電│資料卷││ │049814號,並│ │入美嘉生電│ │ │公司。 │六第66││ │於同日轉出14│ │公司土地銀│ │ │③張宏彬聯絡地│頁反面││ │1萬5784元兌 │ │行岡山分行│ │ │址為高雄市民壯│、調五││ │換等值美金4 │ │帳戶034101│ │ │路42號。 │卷第48││ │萬3320元入張│ │016988號,│ │ │ │頁。 ││ │宏彬OBU帳戶 │ │惟土地銀行│ │ │ │ ││ │。 │ │於翌日(即│ │ │ │ ││ │ │ │26日)始解│ │ │ │ ││ │ │ │匯美金4萬3│ │ │ │ ││ │ │ │283.29元入│ │ │ │ ││ │ │ │帳。 │ │ │ │ │├─┼──────┼─────┼─────┼─────┼──────┼───────┼───┤│7 │⑴美嘉生電公│98年5月26 │98年5月26 │98年5月26 │98年5月27日 │①資金來源及最│調四卷││ │司於98年5月 │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自張宏彬前揭│終去向均為美嘉│之4第4││ │25日自土地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帳戶轉出美金│生電公司,另就│、6頁 ││ │行岡山分行外│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轉帳存入│30萬44元(=2│檢察官所提資料│、調四││ │幣帳戶034101│戶00000000│存入香港ME│張宏彬大眾│9萬9972元+72│予以補充。 │卷之1 ││ │016988號轉出│3010號入美│公司大眾銀│銀行OBU帳 │元),扣除手│②上海艾野富公│第10至││ │美金30萬元,│金29萬9972│行OBU帳戶3│戶00000000│續費後,以約│司與香港ME公司│12頁、││ │大眾銀行於98│元。 │0000000000│2816號美金│定美金30萬元│之帳戶印鑑章為│資料卷││ │年5月26日始 │ │8號美金29 │29萬9972元│入美嘉生電公│同一人所持有。│五第43││ │以扣除手續費│ │萬9972元。│。 │司土地銀行岡│③張宏彬之聯絡│6反面 ││ │淨額美金29萬│ │ │ │山分行帳戶03│地址為高雄市民│。 ││ │9972元入上海│ │ │ │0000000000號│壯路42號。 │ ││ │艾野富公司OB│ │ │ │,惟土地銀行│④被告鄭治洧抗│ ││ │U帳戶。 │ │ │ │於98年6月1日│辯對本交易前揭│ ││ ├──────┼─────┼─────┼─────┤實際解匯美金│資金去向3 未知│ ││ │⑵許丁文於98│ │ │98年5 月27│29萬9996.9元│、美嘉生電公司│ ││ │年5月27日於 │ │ │張宏彬大眾│入帳。 │是日無此款項云│ ││ │大眾銀行帳戶│ │ │銀行OBU 帳│ │云,惟查美嘉生│ ││ │新存入台幣現│ │ │戶00000000│ │電公司前揭土地│ ││ │金2349元,兌│ │ │2816號入美│ │銀行岡山分行帳│ ││ │換成等值美金│ │ │金72元 │ │戶於98年6 月1 │ ││ │72元存入張宏│ │ │ │ │日轉帳存入美金│ ││ │彬OBU帳戶。 │ │ │ │ │29萬9996.9元(│ ││ │ │ │ │ │ │資料卷五第425 │ ││ │ │ │ │ │ │頁資金流程一)│ ││ │ │ │ │ │ │。 │ │├─┼──────┼─────┼─────┼─────┼──────┼───────┼───┤│8 │⑴美嘉生電公│98年6月10 │98年6月19 │98年6月19 │98年6月19日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司於98年6月9│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張宏彬自大眾│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1││ │日自土地銀行│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銀行OBU帳戶3│舉。 │3至15 ││ │岡山分行外幣│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轉帳入張│00000000000 │②許丁文前開台│頁、調││ │帳戶00000000│戶00000000│入香港ME公│宏彬大眾銀│轉出美金20萬│幣帳戶資金多為│四之4 ││ │6988號轉出美│3010號入美│司大眾銀行│行OBU帳戶3│44元入美嘉生│現金存入,除前│卷第7 ││ │金14萬3663元│金14萬3645│OBU帳戶300│0000000000│電公司土地銀│揭美金6 萬元(│至9頁 ││ │,大眾銀行於│元。 │000000000 │1號美金14 │行岡山分行外│約佔3 成)來自│、調四││ │98年6月10日 │ │號美金14萬│萬1000元。│幣帳戶034101│許丁文外,餘7 │之2卷 ││ │扣除相關費用│ │3645元。 │ │016988號(約│成資金來源及最│第20至││ │後,解匯美金│ │ │ │定匯款金額為│終去向均係美嘉│21頁、││ │14萬3645元入│ │ │ │美金20萬元)│生電公司。 │資料卷││ │上海艾野富公│ │ │ │,惟土地銀行│③張宏彬聯絡地│五第43││ │司OBU帳戶。 │ │ │ │於98年6月22 │址為高雄市鳥松│6頁反 ││ ├──────┼─────┼─────┼─────┤日始解匯美金│區神農路48巷13│面、資││ │⑵許丁文於98│ │ │98年6月19 │19萬9996.96 │號。 │料卷六││ │年6月19日自 │ │ │日張宏彬大│元入帳。 │ │第66頁││ │大眾銀行台幣│ │ │眾銀行OBU │ │ │。 ││ │帳戶00000000│ │ │帳戶300208│ │ │ ││ │9814號轉帳19│ │ │742816號入│ │ │ ││ │7萬5860元, │ │ │美金6萬元 │ │ │ ││ │兌換成等值美│ │ │。 │ │ │ ││ │金6萬元入張 │ │ │ │ │ │ ││ │宏彬OBU帳戶 │ │ │ │ │ │ ││ │。 │ │ │ │ │ │ │├─┼──────┼─────┼─────┼─────┼──────┼───────┼───┤│9 │黃勝堂於98年│98年6月24 │98年6月24 │98年6月24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6月23 、24日│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7││ │以3 筆現金計│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舉。 │至8頁 ││ │260 萬元,黃│OBU帳戶300│戶轉帳入上│帳戶轉出美│ │②資金除約40% │、調四││ │健彰於6 月24│000000000 │海首威公司│金20萬44元│ │台幣260 萬元來│卷之2 ││ │日自其大眾銀│號入美金20│大眾銀行OB│入美嘉生電│ │自黃勝堂且以現│第22至││ │行帳戶168125│萬元。 │U帳戶30020│公司土地銀│ │金存入形成斷點│23頁、││ │223212號轉帳│ │0000000號 │行岡山分行│ │外,餘60% 資金│資料卷││ │400 萬元(同│ │美金20萬44│外幣帳戶03│ │雖係自黃健彰帳│五第43││ │日美嘉生電公│ │元。 │0000000000│ │戶轉出,惟資金│6頁反 ││ │司轉帳入黃健│ │ │號(約定匯│ │之供給者係美嘉│面、資││ │彰帳戶1000萬│ │ │款金額為美│ │生電公司,且最│料卷六││ │元),共計66│ │ │金20萬元)│ │終資金亦回流至│第76頁││ │0 萬元入黃勝│ │ │,惟土地銀│ │美嘉生電公司。│、調五││ │堂大眾銀行台│ │ │行於翌日(│ │③香港ME公司及│卷第48││ │幣帳戶168209│ │ │即25日)始│ │上海首威公司等│頁、資││ │415111號,並│ │ │解匯美金19│ │帳戶印鑑章為同│料卷七││ │於24日自上開│ │ │萬9996.95 │ │一人持有。 │第135 ││ │帳戶轉出新台│ │ │元入帳。 │ │④上海首威公司│頁。 ││ │幣658萬2600 │ │ │ │ │聯絡地址為高雄│ ││ │元兌換等值美│ │ │ │ │市左營區文川路│ ││ │金20萬元入香│ │ │ │ │382 號10樓之3 │ ││ │港ME公司OBU │ │ │ │ │。 │ ││ │帳戶。 │ │ │ │ │ │ │├─┼──────┼─────┼─────┼─────┼──────┼───────┼───┤│10│黃勝堂於98年│98年6月30 │98年6月30 │98年6月30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6月29 、30日│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9││ │以2 筆現金計│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舉。 │至10頁││ │595 萬元,黃│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出美│ │②資金來自黃勝│、調四││ │健彰於6 月30│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金20萬9824│ │堂且以現金存入│卷之2 ││ │日自其大眾銀│號入美金20│司大眾銀行│元入美嘉生│ │形成斷點,另黃│第24至││ │行帳戶168125│萬9780元。│OBU帳戶300│電公司土地│ │健彰部分係自美│25頁、││ │223212號轉帳│ │000000000 │銀行岡山分│ │嘉生電公司流入│資料卷││ │100 萬元(來│ │號美金20萬│行外幣帳戶│ │,且最終亦回流│五第43││ │自美嘉生電公│ │9824元。 │0000000000│ │至美嘉生電公司│7頁、 ││ │司前於6 月24│ │ │88號(約定│ │。 │資料卷││ │日之存入款餘│ │ │匯款金額為│ │③香港ME公司、│六第76││ │額,參編號9 │ │ │美金20萬97│ │黃勝堂及上海首│頁、調││ │),共計695 │ │ │80元),惟│ │威公司等帳戶印│五卷第││ │萬元入黃勝堂│ │ │土地銀行於│ │鑑章為同一人持│49頁、││ │大眾銀行台幣│ │ │7月1日始解│ │有。 │資料卷││ │帳戶00000000│ │ │匯美金20萬│ │④上海首威公司│七第13││ │5111號,並於│ │ │9776.94元 │ │聯絡地址為高雄│5頁。 ││ │同月30日自上│ │ │入帳。 │ │市左營區文川路│ ││ │開黃勝堂帳戶│ │ │ │ │382 號10樓之3 │ ││ │轉出台幣690 │ │ │ │ │。 │ ││ │萬3860元兌換│ │ │ │ │ │ ││ │等值美金20萬│ │ │ │ │ │ ││ │9780元入香港│ │ │ │ │ │ ││ │ME公司OBU帳 │ │ │ │ │ │ ││ │戶。 │ │ │ │ │ │ │├─┼──────┼─────┼─────┼─────┼──────┼───────┼───┤│11│許丁文於98年│98年7月10 │98年7月10 │ │ │①資金來自許丁│調四卷││ │7 月8 、9 日│日張宏彬大│日自張宏彬│ │ │文且以現金存入│之1第1││ │間存入3 筆現│眾銀行OBU │前揭帳戶轉│ │ │形成資金斷點,│6至17 ││ │金計555 萬元│帳戶300208│出美金20萬│ │ │惟最終去向係美│頁、資││ │於其大眾銀行│742816號入│44元(約定│ │ │嘉生電公司。 │料卷五││ │台幣帳戶1682│美金20萬44│匯款金額為│ │ │②許丁文及張宏│第437 ││ │00000000號,│元。 │美金20萬元│ │ │彬帳戶印鑑章為│頁、資││ │並於同月10日│ │)入美嘉生│ │ │同一人持有。 │料卷六││ │轉出661萬705│ │電公司土地│ │ │③張宏彬聯絡地│第67頁││ │5元,兌換成 │ │銀行岡山分│ │ │址為高雄市鳳山│、調五││ │等值美金20萬│ │行帳戶0341│ │ │區善和路街113 │卷第49││ │44元入張宏彬│ │00000000號│ │ │號6 樓之3。 │頁。 ││ │OBU帳戶。 │ │,惟土地銀│ │ │④被告鄭治洧抗│ ││ │ │ │行於98年7 │ │ │辯對本交易前揭│ ││ │ │ │月13日始解│ │ │資金去向1 未知│ ││ │ │ │匯美金19萬│ │ │且表示該款項係│ ││ │ │ │9996.98元 │ │ │上海首威公司貨│ ││ │ │ │入帳。 │ │ │款云云,經查,│ ││ │ │ │ │ │ │同日上海首威公│ ││ │ │ │ │ │ │司確係有匯入款│ ││ │ │ │ │ │ │,詳編號12所示│ ││ │ │ │ │ │ │(資料卷五第42│ ││ │ │ │ │ │ │5 頁資金流程二│ ││ │ │ │ │ │ │)。 │ │├─┼──────┼─────┼─────┼─────┼──────┼───────┼───┤│12│黃勝堂大眾銀│98年7月10 │98年7月10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行台幣帳戶16│日上海首威│日自前揭上│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1││ │0000000000號│公司大眾銀│海首威公司│ │ │舉。 │2頁、 ││ │自98年7 月1 │行OBU帳戶3│帳戶轉出美│ │ │②資金來自黃勝│資料卷││ │日至10日間計│0000000000│金20萬44元│ │ │堂且以現金存入│五第43││ │存入現金8 筆│4號入美金2│(約定匯款│ │ │形成資金斷點,│7頁、 ││ │計655萬5000 │0萬44元。 │金額為美金│ │ │惟最終去向係美│資料卷││ │元,並於同月│ │20萬元)入│ │ │嘉生電公司。 │六第76││ │10日自上開帳│ │美嘉生電公│ │ │③上海首威公司│頁、資││ │戶轉出661萬 │ │司土地銀行│ │ │聯絡地址為高雄│料卷七││ │7055元兌換等│ │岡山分行帳│ │ │市左營區文川路│第151-││ │值美金20萬44│ │戶00000000│ │ │382 號10樓之3 │1頁。 ││ │元入上海首威│ │6988號,惟│ │ │。 │ ││ │公司OBU帳戶 │ │土地銀行於│ │ │ │ ││ │。 │ │98年7月13 │ │ │ │ ││ │ │ │日始解匯美│ │ │ │ ││ │ │ │金19萬9996│ │ │ │ ││ │ │ │.98元入帳 │ │ │ │ ││ │ │ │。 │ │ │ │ │├─┼──────┼─────┼─────┼─────┼──────┼───────┼───┤│13│⑴美嘉生電公│98年8月19 │98年8月19 │①98年8 月│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司於98年8月 │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26日張宏彬│ │證據編號87未列│之4第 ││ │19日自土地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自前揭帳戶│ │舉。 │10至12││ │行岡山分行外│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轉出美金 │ │②張宏彬聯絡地│頁、調││ │幣帳戶匯款入│戶00000000│存入張宏彬│20萬44元,│ │址為高雄市阿蓮│四卷之││ │上海艾野富公│3010號入美│大眾銀行OB│於扣除手續│ │區復安里166 號│1第21 ││ │司大眾銀行OB│金3萬2065.│U帳戶30020│費後以約定│ │。 │至22頁││ │U帳戶並於同 │12元。 │0000000號 │匯款金額美│ │ │、資料││ │日始解匯美金│ │美金3萬206│金20萬元入│ │ │卷六第││ │3萬2065.12元│ │5.12元。 │美嘉生電公│ │ │68頁、││ │入帳。 │ │ │司土地銀行│ │ │資料卷││ ├──────┼─────┼─────┤岡山分行帳│ │ │五第43││ │⑵許丁文於98│ │98年8月26 │戶00000000│ │ │7頁。 ││ │年8月26日自 │ │日張宏彬大│6988號,惟│ │ │ ││ │匯豐銀行匯款│ │眾銀行OBU │土地銀行於│ │ │ ││ │300萬元及現 │ │帳戶300208│翌日(即27│ │ │ ││ │金300萬元, │ │742816號入│日)始解匯│ │ │ ││ │共計600萬元 │ │美金17萬元│美金19萬99│ │ │ ││ │存入其大眾銀│ │。 │96.98元入 │ │ │ ││ │行台幣帳戶16│ │ │帳。 │ │ │ ││ │0000000000號│ │ │②續編號16│ │ │ ││ │,並於同日自│ │ │所示,98年│ │ │ ││ │前揭帳戶轉出│ │ │8月28日交 │ │ │ ││ │560萬6260元 │ │ │易。 │ │ │ ││ │兌換等值美金│ │ │ │ │ │ ││ │17萬元入張宏│ │ │ │ │ │ ││ │彬OBU帳戶。 │ │ │ │ │ │ │├─┼──────┼─────┼─────┼─────┼──────┼───────┼───┤│14│某不詳之人於│98年8月20 │ │98年8月21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98年8月19、 │日張宏彬大│ │日自張宏彬│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 ││ │20日間以多筆│眾銀行OBU │ │前揭帳戶轉│ │舉。 │19至20││ │現金存入許丁│帳戶300208│ │出美金7萬 │ │②張宏彬聯絡地│頁、資││ │文大眾銀行台│742816號入│ │8925元,扣│ │址為高雄市0000000
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區○○里000 號│第67頁││ │049814號,另│1元。 │ │以約定匯款│ │(即許丁文之址│反面、││ │同月20日自許│ │ │金額美金7 │ │)。 │資料卷││ │丁文前揭帳戶│ │ │萬8881元入│ │ │五第43││ │轉出台幣260 │ │ │美嘉生電公│ │ │7頁。 ││ │萬5450元兌換│ │ │司土地銀行│ │ │ ││ │等值美金7萬8│ │ │岡山分行帳│ │ │ ││ │881元存入張 │ │ │戶00000000│ │ │ ││ │宏彬OBU帳戶 │ │ │6988號,惟│ │ │ ││ │。 │ │ │土地銀行於│ │ │ ││ │ │ │ │98年8月24 │ │ │ ││ │ │ │ │日始解匯美│ │ │ ││ │ │ │ │金7萬8877.│ │ │ ││ │ │ │ │95元入帳。│ │ │ │├─┼──────┼─────┼─────┼─────┼──────┼───────┼───┤│15│黃勝堂於98年│98年8月20 │98年8月20 │98年8月21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7 月29日、31│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自前揭上│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日以現金2 筆│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海首威公司│ │舉。 │13至14││ │計300 萬元存│OBU帳戶300│戶轉帳入上│自帳戶轉出│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調││ │入其匯豐銀行│000000000 │海首威公司│美金8萬953│ │堂且其本人以現│四卷之││ │高雄分行帳戶│號入美金8 │大眾銀行OB│元入美嘉生│ │金存入形成斷點│2 第26││ │000000000000│萬953元。 │U帳戶30020│電公司土地│ │,惟最終去向係│至27頁││ │號(98年7 月│ │0000000號 │銀行岡山分│ │美嘉生電公司。│、資料││ │29日開戶),│ │美金8萬953│行外幣帳戶│ │③香港ME公司、│卷五第││ │並於8 月20日│ │元。 │0000000000│ │黃勝堂及上海首│437 頁││ │自前揭帳戶轉│ │ │88號(約定│ │威公司等帳戶印│、資料││ │出270 萬元匯│ │ │匯款金額為│ │鑑章為同一人持│卷六第││ │入其大眾銀行│ │ │美金8萬909│ │有。 │76頁、││ │台幣帳戶1682│ │ │元),惟土│ │④上海首威公司│資料卷││ │00000000號,│ │ │地銀行於8 │ │聯絡地址為高雄│七第92││ │,且於同日自│ │ │月24日始解│ │市左營區文川路│頁反面││ │上開大眾銀行│ │ │匯美金8萬 │ │382 號10樓之3 │。 ││ │帳戶轉出267 │ │ │905.95元入│ │。 │ ││ │萬3473元兌換│ │ │帳。 │ │ │ ││ │等值美金8萬9│ │ │ │ │ │ ││ │53元入香港ME│ │ │ │ │ │ ││ │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 │├─┼──────┼─────┼─────┼─────┼──────┼───────┼───┤│16│⑴張宏彬98年│98年8月28 │98年8月28 │98年8月28 │ │①本交易除前揭│調四卷││ │8月28日自大 │日上海艾野│日自前揭上│日自前揭張│ │美金6萬元(約 │之1第 ││ │眾銀行OBU帳 │富公司大眾│海艾野富公│宏彬帳戶轉│ │佔23%)來自許 │25至27││ │戶0000000000│銀行OBU帳 │司帳戶轉帳│帳美金26萬│ │丁文且以現金存│頁、調││ │16號轉出美金│戶00000000│入張宏彬大│2元入美嘉 │ │入形成資金斷點│四卷之││ │16.92元入上 │3010號入美│眾銀行OBU │生電公司土│ │外,餘77%資金 │4第13 ││ │海艾野富公司│金16.92元 │帳戶300208│地銀行岡山│ │來源及最終去向│至16頁││ │OBU帳戶。 │。 │742816號美│分行外幣帳│ │均係美嘉生電公│、資料││ ├──────┼─────┤金20萬元。│戶00000000│ │司,另就檢察官│卷五第││ │⑵①續編號13│98年8月28 │ │6988號,惟│ │所提資料予以補│437頁 ││ │⑵②美嘉生電│日艾野富公│ │土地銀行於│ │充。 │、資料││ │公司於98年8 │司大眾銀行│ │98年8月31 │ │②被告鄭治洧抗│卷六第││ │月27日自土地│OBU帳戶300│ │日始解匯美│ │辯對前揭交易未│68頁、││ │銀行岡山分行│000000000 │ │金25萬9998│ │知或稱美嘉大眾│調五卷││ │外幣帳戶(起│號美金19萬│ │.96元入帳 │ │是日無此匯入款│第50頁││ │訴書證據編號│9982元。 │ │。 │ │云云,然查其交│。 ││ │87誤載為大眾│ │ │ │ │易如前所述(資│ ││ │銀)00000000│ │ │ │ │料卷五第425頁 │ ││ │88號轉出美元│ │ │ │ │,資金流程六)│ ││ │20萬元,惟大│ │ │ │ │。 │ ││ │眾銀行於翌日│ │ │ │ │ │ ││ │(即28日)始│ │ │ │ │ │ ││ │解匯美金19萬│ │ │ │ │ │ ││ │9982元入上海│ │ │ │ │ │ ││ │艾野富公司 │ │ │ │ │ │ ││ │OBU帳戶。 │ │ │ │ │ │ ││ ├──────┼─────┼─────┤ │ │ │ ││ │⑶許丁文等人│ │98年8月28 │ │ │ │ ││ │於98年8月27 │ │日許丁文入│ │ │ │ ││ │、28日以現金│ │張宏彬大眾│ │ │ │ ││ │2筆計130萬元│ │銀行OBU帳 │ │ │ │ ││ │入許丁文大眾│ │戶00000000│ │ │ │ ││ │銀行台幣帳戶│ │2816號美金│ │ │ │ ││ │000000000000│ │6萬元。 │ │ │ │ ││ │號,合併原帳│ │ │ │ │ │ ││ │戶(即編號13│ │ │ │ │ │ ││ │)於26日匯入│ │ │ │ │ │ ││ │款餘額後,於│ │ │ │ │ │ ││ │28日自前揭帳│ │ │ │ │ │ ││ │戶轉出197萬5│ │ │ │ │ │ ││ │380元,兌換 │ │ │ │ │ │ ││ │等值美金6萬 │ │ │ │ │ │ ││ │元入張宏彬OB│ │ │ │ │ │ ││ │U帳戶。 │ │ │ │ │ │ │├─┼──────┼─────┼─────┼─────┼──────┼───────┼───┤│17│黃勝宏於98年│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 │ │①資金來自黃勝│調四卷││ │9月7日存入現│上海首威公│自前揭上海│ │ │宏以現金存入黃│之3第 ││ │金1000萬元在│司大眾銀行│首威公司帳│ │ │勝堂帳戶形成資│15至16││ │黃勝堂大眾銀│OBU帳戶300│戶轉出美金│ │ │金斷點,惟資金│頁、資││ │行台幣帳戶16│000000000 │30萬44元,│ │ │最終去向係美嘉│料卷五││ │0000000000號│號入美金30│扣除手續費│ │ │生電公司。 │第437 ││ │,並於同日兌│萬3905.18 │後以約定美│ │ │②黃勝堂、上海│頁、資││ │換等值美金存│元。 │金30萬元匯│ │ │首威公司帳戶印│料卷六││ │入其大眾銀行│ │入美嘉生電│ │ │鑑章為同一人持│第76、││ │外幣帳戶2002│ │公司土地銀│ │ │有。 │79頁、││ │00000000號,│ │行岡山分行│ │ │③被告鄭治洧抗│調五卷││ │旋轉出美金30│ │外幣帳戶03│ │ │辯美嘉生電公司│第50頁││ │萬3905.18元 │ │0000000000│ │ │是日無此款項云│。 ││ │入上海首威公│ │號,惟土地│ │ │云,惟查該帳戶│ ││ │司OBU帳戶。 │ │銀行於翌日│ │ │於98年9 月8 日│ ││ │ │ │(即8日) │ │ │轉帳存入美金29│ ││ │ │ │始解匯美金│ │ │萬9996.95元( │ ││ │ │ │29萬9999.9│ │ │資料卷五第426 │ ││ │ │ │5元入帳。 │ │ │頁資金流程十)│ ││ │ │ │ │ │ │。 │ │├─┼──────┼─────┼─────┼─────┼──────┼───────┼───┤│18│許丁文於98年│98年9月22 │98年9月22 │98年9月22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9 月17日以現│日香港ME公│日自前揭香│日自前揭上│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120 萬元、│司大眾銀行│港ME公司帳│海首威公司│ │舉。 │17至18││ │黃勝堂於9 月│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出美│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調││ │21日自匯豐銀│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金17萬2171│ │堂、許丁文且以│四之2 ││ │行匯款120 萬│號入美金17│司大眾銀行│.05元,扣 │ │現金存入形成資│卷第28││ │及現金330 萬│萬2000元。│OBU帳戶300│除手續費後│ │金斷點,惟最終│至29頁││ │元,計3 筆共│ │000000000 │以約定美金│ │去向係美嘉生電│、資料││ │570 萬元存入│ │號美金17萬│17萬2127.0│ │公司;另許丁文│卷五第││ │黃勝堂大眾銀│ │2180元。 │5元匯入美 │ │與黃勝堂間資金│437 頁││ │行台幣帳戶16│ │ │嘉生電公司│ │有互流。 │反面、││ │0000000000號│ │ │土地銀行岡│ │③黃勝堂、香港│資料卷││ │,並於9 月22│ │ │山分行外幣│ │ME公司及上海首│六第76││ │日自上開帳戶│ │ │帳戶034101│ │威公司帳戶印鑑│、79頁││ │轉出570 萬元│ │ │016988號,│ │章為同一人持有│、調五││ │兌換等值美金│ │ │惟土地銀行│ │。 │卷第50││ │17萬5795.71 │ │ │於翌日(即│ │ │頁。 ││ │元存入其大眾│ │ │23日)始解│ │ │ ││ │銀行外幣帳戶│ │ │匯美金17萬│ │ │ ││ │000000000000│ │ │2123.95元 │ │ │ ││ │號且轉出美金│ │ │入帳。 │ │ │ ││ │17萬2000元入│ │ │ │ │ │ ││ │香港ME公司 │ │ │ │ │ │ ││ │OBU帳戶。 │ │ │ │ │ │ │├─┼──────┼─────┼─────┼─────┼──────┼───────┼───┤│19│美嘉生電公司│98年9月29 │①98年9月2│98年9月29 │①98年9月29 │①資金來自美嘉│調四卷││ │於98年9月28 │日上海艾野│9日上海艾 │日上海首威│日香港ME公司│生電公司,最終│之4第 ││ │日自土地銀行│富公司大眾│野富公司自│公司自前揭│大眾銀行OBU │去向除部分流至│17至19││ │岡山分行(起│銀行OBU帳 │前揭帳戶轉│帳戶轉帳入│帳戶00000000│鄭治洧帳戶外,│、25至││ │訴書證據編號│戶00000000│帳入上海首│香港ME公司│6518號轉出美│並於黃勝堂領現│26頁、││ │87誤載為大眾│3010號入美│威公司大眾│大眾銀行OB│金15萬元入黃│後形成資金斷點│調四卷││ │銀)外幣帳戶│金16萬9982│銀行OBU帳 │U帳戶30020│勝堂大眾銀行│,另就檢察官所│之2 第││ │000000000000│元。 │戶00000000│0000000號 │外幣帳戶2002│提資料另予補充│30至31││ │號轉出美金17│ │4014號美金│美金15萬元│00000000號。│。 │、44、││ │萬元匯入大眾│ │15萬元(轉│。 │②黃勝堂於98│②上海首威公司│46頁、││ │銀行上海艾野│ │出後帳戶餘│ │年10月5日自 │、上海艾野富公│資料卷││ │富公司OBU帳 │ │額為美金1 │ │上開大眾銀行│司、香港ME公司│五第43││ │戶,惟大眾銀│ │萬9982元)│ │外幣帳戶轉出│及黃勝堂等帳戶│7 頁反││ │行於翌日(即│ │。 │ │美金15萬元,│印鑑章均為同一│面、資││ │29日)始解匯│ │②98年12月│ │兌換等值台幣│人持有。 │料卷六││ │美金16萬9982│ │29日上海艾│ │483萬元入其 │③上海艾野富公│第76頁││ │元入帳。 │ │野富公司自│ │本人大眾銀行│司、香港ME公司│反面、││ │ │ │前揭帳戶轉│ │行台幣帳戶,│於申請書上所載│79頁、││ │ │ │帳美金4004│ │並於同日由本│聯絡地址分別為│調五卷││ │ │ │.35元入美 │ │人提領現金23│高雄市三民區民│第51頁││ │ │ │嘉生電公司│ │0萬元及轉出2│壯路46、48號。│、資料││ │ │ │土地銀行三│ │50萬元入黃健│④被告鄭治洧抗│卷七第││ │ │ │民分行帳戶│ │彰大眾銀行16│辯美嘉公司是日│135頁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號│無此匯入款云云│。 ││ │ │ │51號(實際│ │帳戶,共計轉│,惟查是日資金│ ││ │ │ │約定匯款金│ │出480萬元。 │係自美嘉生電公│ ││ │ │ │額為3986. │ │③前揭入黃健│司土地銀行帳戶│ ││ │ │ │35元)。 │ │彰帳戶之250 │轉出而非匯入(│ ││ ├──────┼─────┼─────┼─────┤萬元,於翌日│資料卷五第426 │ ││ │ │ │③98年12月│98年12月29│(即6日)轉 │頁資金流程七)│ ││ │ │ │29日上海艾│日香港ME公│出200萬元入 │。 │ ││ │ │ │野富公司自│司前揭帳戶│鄭治洧大眾銀│ │ ││ │ │ │上揭帳戶轉│轉帳入美嘉│帳戶00000000│ │ ││ │ │ │帳(即前9 │生電公司土│1710號。 │ │ ││ │ │ │月29入上海│地銀行三民│ │ │ ││ │ │ │首威公司後│分行外幣帳│ │ │ ││ │ │ │之餘額)入│戶00000000│ │ │ ││ │ │ │香港ME公司│6651號美金│ │ │ ││ │ │ │大眾銀行OB│7126.9元,│ │ │ ││ │ │ │U帳戶30020│惟約定匯款│ │ │ ││ │ │ │0000000號 │金額為7108│ │ │ ││ │ │ │美金1萬元 │.9元。 │ │ │ ││ │ │ │(轉出後帳│ │ │ │ ││ │ │ │戶餘額為美│ │ │ │ ││ │ │ │金6695.75 │ │ │ │ ││ │ │ │元)。 │ │ │ │ │├─┼──────┼─────┼─────┼─────┼──────┼───────┼───┤│20│美嘉生電公司│98年10月26│98年10月27│98年10月28│①許丁文於同│①資金來自美嘉│調四卷││ │於98年10月26│日上海艾野│日自前揭上│日自前揭張│日(即98年10│生電公司,最終│之4第 ││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海艾野富公│宏彬帳戶轉│月28日)自前│除由許丁文提領│20至21││ │行外幣帳戶20│銀行OBU帳 │司帳戶轉帳│帳入許丁文│揭大眾銀行台│現金形成資金斷│頁、調││ │0000000000號│戶00000000│入張宏彬大│大眾銀行外│幣帳戶提領現│點外,部分資金│四之1 ││ │轉帳美金21萬│3010號入美│眾銀行OBU │幣帳戶2002│金400 萬元;│則回流至鄭志宏│卷第28││ │3350元入上海│金21萬3350│帳戶200208│00000000號│翌日提領現金│帳戶,另就檢察│至29 ││ │艾野富公司OB│元。 │742816號美│美金21萬30│130 萬元且轉│官所提資料予以│頁、資││ │U帳戶。 │ │金21萬3000│00元,許丁│帳160 萬元入│補充。 │料卷六││ │ │ │元。 │文於同日兌│黃健彰大眾銀│②被告鄭治洧抗│第69頁││ │ │ │ │換等值新台│行台幣帳戶16│辯對前揭資金去│、調五││ │ │ │ │幣691萬572│0000000000號│向未知云云(資│卷第51││ │ │ │ │元入其大眾│,2 日共轉出│料卷五第425頁 │頁、資││ │ │ │ │銀行台幣帳│計690 萬元。│資金流程三)。│料卷七││ │ │ │ │戶00000000│②前揭轉入黃│ │第135 ││ │ │ │ │9814號。 │健彰帳戶160 │ │頁反面││ │ │ │ │ │萬元部分,於│ │。 ││ │ │ │ │ │同日合併帳戶│ │ ││ │ │ │ │ │餘額轉出500 │ │ ││ │ │ │ │ │萬元入大眾銀│ │ ││ │ │ │ │ │行鄭治洧帳戶│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號。 │ │ │├─┼──────┼─────┼─────┼─────┼──────┼───────┼───┤│21│黃勝堂於98年│98年11月12│98年11月12│98年11月12│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11月12日以現│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330 萬元存│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舉。 │21至22││ │入其大眾銀行│OBU 帳戶30│戶轉帳入上│帳戶轉出美│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調││ │台幣帳戶1682│0000000000│海首威公司│金10萬44元│ │堂且以現金存入│四之2 ││ │00000000號,│號入美金10│大眾銀行OB│,扣除手續│ │形成資金斷點,│卷第32││ │並於同日轉出│萬元。 │U 帳戶3002│費後以約定│ │惟最終去向係美│至33頁││ │323萬3700元 │ │00000000號│美金10萬元│ │嘉生電公司。 │、資料││ │兌換等值美金│ │美金10萬元│匯入美嘉生│ │③黃勝堂、香港│卷五第││ │10萬元入香港│ │。 │電公司土地│ │ME公司及上海首│437 頁││ │ME公司OBU帳 │ │ │銀行岡山分│ │威公司帳戶印鑑│反面、││ │戶。 │ │ │行外幣帳戶│ │章為同一人持有│資料卷││ │ │ │ │0000000000│ │。 │六第76││ │ │ │ │88號,惟土│ │ │頁反面││ │ │ │ │地銀行於翌│ │ │、調五││ │ │ │ │日(即13日│ │ │卷第51││ │ │ │ │)始解匯美│ │ │頁。 ││ │ │ │ │金9萬9996.│ │ │ ││ │ │ │ │9元入帳。 │ │ │ │├─┼──────┼─────┼─────┼─────┼──────┼───────┼───┤│22│許丁文於98年│98年11月13│98年11月13│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11月12、13日│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自│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 ││ │以現金3 筆計│眾銀行OBU │前揭帳戶轉│ │ │舉。 │30至31││ │530 萬元入其│帳戶300208│帳入美嘉生│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大眾銀行台幣│742816號入│電公司大眾│ │ │文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帳戶00000000│美金18萬34│銀行外幣活│ │ │形成資金斷點,│第69頁││ │9814號,並於│32元。 │存帳戶2002│ │ │惟最終去向係美│、調五││ │13日轉出593 │ │00000000號│ │ │嘉生電公司。 │卷第51││ │萬1274元兌換│ │美金18萬34│ │ │③許丁文、張宏│頁。 ││ │等值美金18萬│ │32元。 │ │ │彬等帳戶印鑑章│ ││ │3432元入張宏│ │ │ │ │為同一人所持有│ ││ │彬OBU帳戶。 │ │ │ │ │。 │ │├─┼──────┼─────┼─────┼─────┼──────┼───────┼───┤│23│黃勝堂本人於│98年11月18│98年11月18│98年11月18│ │①資金來自黃勝│調四卷││ │98年11月17及│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堂且以現金存入│之2第 ││ │18日間,以4 │司大眾銀行│司自其前揭│公司自前揭│ │形成資金斷點,│34至35││ │筆現金計500 │OBU帳戶300│帳戶轉帳存│帳戶轉帳存│ │惟最終去向係美│頁、調││ │萬元入其大眾│000000000 │入上海首威│入美嘉生電│ │嘉生電公司。 │四卷之││ │銀行台幣帳戶│號入美金15│公司大眾銀│公司大眾銀│ │②黃勝堂、香港│3第23 ││ │000000000000│萬元。 │行OBU帳戶 │行外幣活存│ │ME公司及上海首│至24頁││ │號,並於98年│ │0000000000│帳戶200206│ │威公司等帳戶印│、資料││ │11月18日轉出│ │14號美金15│335314號美│ │鑑章均為同一人│卷六第││ │482萬7750元 │ │萬元。 │金15萬元。│ │持有。 │76頁反││ │,兌換等值美│ │ │ │ │③被告鄭治洧僅│面、調││ │金15萬元入香│ │ │ │ │抗辯前揭資金去│五卷第││ │港ME公司OBU │ │ │ │ │向2 之交易未知│52頁。││ │帳戶。 │ │ │ │ │,另表示上海首│ ││ │ │ │ │ │ │威公司之款項係│ ││ │ │ │ │ │ │貨款(資料卷五│ ││ │ │ │ │ │ │第426 頁資金流│ ││ │ │ │ │ │ │程十一)。 │ │├─┼──────┼─────┼─────┼─────┼──────┼───────┼───┤│24│黃勝堂於98年│98年11月20│98年11月20│98年11月20│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11月19、20日│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以現金3 筆計│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舉。 │25至26││ │380 萬元存入│OBU 帳戶30│戶轉帳入上│帳戶轉帳入│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調││ │其大眾銀行台│0000000000│海首威公司│美嘉生電公│ │堂且現金存入形│四之2 ││ │幣帳戶168209│號入美金13│大眾銀行OB│司大眾銀行│ │成資金斷點,惟│卷第36││ │415111號,並│萬3435元。│U 帳戶3002│外幣活存帳│ │最終去向係美嘉│至37頁││ │於20日轉出43│ │00000000號│戶00000000│ │生電公司。 │、資料││ │1萬9691元兌 │ │美金13萬34│5314號美金│ │③黃勝堂、香港│卷六第││ │換等值美金13│ │35元。 │13萬3435元│ │ME公司及上海首│76頁反││ │萬3435元入香│ │ │。 │ │威公司帳戶印鑑│面、調││ │港ME公司OBU │ │ │ │ │章為同一人持有│五卷第││ │帳戶。 │ │ │ │ │。 │52頁。│├─┼──────┼─────┼─────┼─────┼──────┼───────┼───┤│25│美嘉生電公司│98年12月11│98年12月15│98年12月15│續編號26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於98年12月11│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 │證據編號87為列│之4第 ││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其│司自其前揭│ │舉。 │22、24││ │行外幣帳戶20│銀行OBU帳 │前揭帳戶轉│帳戶轉帳存│ │②資金來源及最│頁、調││ │0000000000號│戶00000000│帳存入香港│入黃勝堂大│ │終去向均係美嘉│四卷之││ │轉帳美金10萬│3010號入美│ME公司大眾│眾銀行外幣│ │生電公司。 │2第45 ││ │元入上海艾野│金10萬元。│銀行OBU帳 │帳戶200209│ │③美嘉生電公司│、47頁││ │富公司OBU帳 │ │戶00000000│415111號美│ │、上海艾野富公│、調四││ │戶。 │ │6518號美金│金10萬元。│ │司、香港ME公司│卷之3 ││ │ │ │10萬元。 │ │ │、黃勝堂及上海│第28頁│├─┼──────┼─────┼─────┼─────┤ │首威公司等帳戶│。 ││26│黃勝堂於98年│98年12月29│98年12月29│99年1月5日│ │印鑑章均為同一│ ││ │12月29日自其│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上海首威公│ │人持有。 │ ││ │大眾銀行外幣│司大眾銀行│司自其前揭│司自前揭帳│ │ │ ││ │帳戶00000000│OBU帳戶300│帳戶轉帳存│戶轉帳存入│ │ │ ││ │5111號,將其│000000000 │入上海首威│美嘉生電公│ │ │ ││ │於98年12月15│號入美金10│公司大眾銀│司大眾銀行│ │ │ ││ │日自香港ME公│萬元。 │行OBU 帳戶│外幣活存帳│ │ │ ││ │司取得之美金│ │0000000000│戶00000000│ │ │ ││ │10萬元(即編│ │14號美金10│5314號美金│ │ │ ││ │號25)轉帳存│ │萬元。 │10萬元。 │ │ │ ││ │入香港ME公司│ │ │ │ │ │ ││ │OBU帳戶。 │ │ │ │ │ │ │├─┼──────┼─────┼─────┼─────┼──────┼───────┼───┤│27│美嘉生電公司│98年12月29│98年12月29│98年12月29│98年12月30日│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於98年12月29│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張宏彬前│許丁文前揭大│號87未列舉。 │之4第 ││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其│揭帳戶轉帳│眾銀外幣帳戶│②資金來自美嘉│27至28││ │行外幣帳戶20│銀行OBU帳 │前揭帳戶轉│入許丁文大│轉出美金7萬5│生電公司,惟最│頁、調││ │0000000000號│戶00000000│帳入張宏彬│眾銀行外幣│000元兌換等 │終去向因許丁文│四卷之││ │轉帳美金7萬5│3010號入美│大眾銀行OB│帳戶200204│值台幣241萬6│領現形成資金斷│1 第32││ │000元入上海 │金7萬5000 │U帳戶30020│049818號美│050元入同行 │點。 │至33頁││ │艾野富公司 │元。 │0000000號 │金7萬5000 │台幣帳戶1682│③美嘉生電公司│、資料││ │OBU帳戶。 │ │美金7萬500│元。 │00000000號,│、上海艾野富公│卷六第││ │ │ │0元。 │ │且於同日許丁│司及張宏彬等帳│55、59││ │ │ │ │ │文領現69萬元│戶印鑑章為同一│頁反面││ │ │ │ │ │,另餘額208 │人持有。 │、70頁││ │ │ │ │ │萬6000元入同│ │、調五││ │ │ │ │ │行支票存款帳│ │卷第52││ │ │ │ │ │戶0000000000│ │頁、資││ │ │ │ │ │18號,另由許│ │料卷七││ │ │ │ │ │評信經玉山銀│ │第147 ││ │ │ │ │ │兌領。 │ │頁。 │├─┼──────┼─────┼─────┼─────┼──────┼───────┼───┤│28│美嘉生電公司│99年1月6日│①99年1月6│99年1月6日│99年1月6日、│①編號29、30為│調四卷││ │於99年1 月6 │上海艾野富│日上海艾野│張宏彬自其│7日許丁文自 │起訴書證據編號│之4第 ││ │日自其大眾銀│公司大眾銀│富公司自其│前揭帳戶轉│前揭大眾銀行│87未列舉,惟與│29至31││ │行外幣帳戶20│行OBU帳戶3│前揭帳戶轉│帳入許丁文│外幣帳戶分別│編號28具關聯性│頁、調││ │0000000000號│0000000000│帳存入張宏│大眾銀行外│轉出美金7萬 │,併予敘明。 │四卷之││ │轉帳美金20萬│0號入美金 │彬大眾銀行│幣帳戶2002│元、3萬元並 │②就編號28至30│1第35 ││ │元入上海艾野│20萬元。 │OBU帳戶300│00000000號│於同日兌換等│所示,99年1 月│頁、調││ │富公司OBU帳 │ │000000000 │美金10萬元│值台幣計317 │6 日美嘉生電公│四卷之││ │戶。 │ │號美金10萬│。 │萬9620元入其│司轉入上海艾野│2第49 ││ │ │ │元。 │ │大眾銀行台幣│富公司之美金20│頁、資││ │ │ │ │ │帳戶00000000│萬元部分,其中│料卷六││ │ │ │ │ │9814號,另由│美金10萬元雖於│第59頁││ │ │ │ │ │本人於上開2 │99年1月6日、7 │反面、││ │ │ │ │ │日領現台幣3 │日由許丁文兌換│70頁;││ │ │ │ │ │筆,共計314 │等值台幣領現,│調五卷││ │ │ │ │ │萬元。 │然99年1月21日 │第52頁││ │ │ ├─────┼─────┼──────┤許丁文再提供現│。 ││ │ │ │②99年1月6│99年1月6日│黃勝堂分別於│金供黃勝堂兌換│ ││ │ │ │日上海艾野│香港ME公司│99年1月6日、│等值美金(即編│ ││ │ │ │富公司自其│入黃勝堂大│21日自前揭帳│號28、30),故│ ││ │ │ │前揭帳戶轉│眾銀行外幣│戶轉出美金入│資金之來源及最│ ││ │ │ │帳存入香港│帳戶200209│香港ME公司 │終去向均美嘉生│ ││ │ │ │ME公司大眾│415115號美│OBU帳戶。 │電公司。 │ ││ │ │ │銀行OBU帳 │金10萬元。│ │③美嘉生電公司│ ││ │ │ │戶00000000│ │ │、張宏彬及香港│ ││ │ │ │6518號美金│ │ │ME公司等帳戶印│ ││ │ │ │10萬元。 │ │ │鑑章為同一人持│ ││ │ │ │ │ │ │有。 │ │├─┼──────┼─────┼─────┼─────┼──────┤④被告鄭治洧抗├───┤│29│99年1月8日黃│99年1月8日│①99年1月8│ │ │辯是日美嘉生電│調四之││ │勝堂自其大眾│香港ME公司│日香港ME公│ │ │公司匯出加工款│2卷第 ││ │銀行外幣帳戶│大眾銀行OB│司自其前揭│ │ │予上海艾野富公│50至52││ │000000000000│U帳戶30020│帳戶轉帳存│ │ │司;且對編號28│頁、調││ │號轉出美金7 │0000000號 │入美嘉生電│ │ │所示之資金去向│四之3 ││ │萬5000元入香│入美金7萬 │公司大眾銀│ │ │3未知云云(資 │卷第29││ │港ME公司OBU │5000元。 │行外幣帳戶│ │ │料卷五第426頁 │至30頁││ │帳戶。 │ │000000000 │ │ │資金流程八)。│、資料││ │ │ │314號美金 │ │ │ │卷六第││ │ │ │6萬837.08 │ │ │ │79頁。││ │ │ │元。 │ │ │ │ ││ │ │ ├─────┼─────┼──────┤ │ ││ │ │ │②99年1月8│99年1月8日│ │ │ ││ │ │ │日香港ME公│上海首威公│ │ │ ││ │ │ │司自其前揭│司入美嘉生│ │ │ ││ │ │ │帳戶轉帳存│電公司大眾│ │ │ ││ │ │ │入上海首威│銀行外幣活│ │ │ ││ │ │ │公司大眾銀│存帳戶2002│ │ │ ││ │ │ │行OBU帳戶 │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00│美金1萬209│ │ │ ││ │ │ │14號美金1 │0元。 │ │ │ ││ │ │ │萬3000元。│ │ │ │ │├─┼──────┼─────┼─────┼─────┼──────┤ ├───┤│30│⑴續編號28 │99年1月21 │99年1月21 │99年1月21 │99年1月21日 │ │資料卷││ │⑵99年1月21 │日黃勝堂大│日黃勝堂自│日香港ME公│上海首威公司│ │六第69││ │日許丁文匯款│眾銀行外幣│前揭帳戶轉│司入上海首│入美嘉生電 │ │頁反面││ │台幣340萬元 │帳戶200209│出美金12萬│威公司大眾│公司大眾銀行│ │、79頁││ │入黃勝堂大眾│415115號入│元(含前於│銀行OBU帳 │外幣帳戶2002│ │、調四││ │銀行台幣帳戶│美金10萬元│99年1 月6 │戶00000000│00000000美金│ │之2卷 ││ │000000000000│。 │日取自香港│4014號美金│12萬元。 │ │第53至││ │號,同日黃勝│ │ME公司10萬│12萬元。 │ │ │54頁、││ │堂自其前揭台│ │元,復於8 │ │ │ │調四之││ │幣帳戶轉出31│ │日交付香港│ │ │ │3卷第3││ │9萬6800元兌 │ │ME公司美金│ │ │ │3至34 ││ │換等值美金10│ │7萬5000元 │ │ │ │頁。 ││ │萬元入其於大│ │後之剩餘款│ │ │ │ ││ │眾銀行外幣帳│ │部分,即編│ │ │ │ ││ │戶。 │ │號28)入香│ │ │ │ ││ │ │ │港ME公司 │ │ │ │ ││ │ │ │OBU帳戶。 │ │ │ │ │├─┼──────┼─────┼─────┼─────┼──────┼───────┼───┤│31│美嘉生電公司│99年1月11 │99年1月11 │99年1月11 │99年1月11日 │①此交易係檢察│調四卷││ │於99年1 月11│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自前揭張│自前揭許丁文│官證據編號87予│之4第 ││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宏彬OBU帳 │大眾銀行台幣│以補充。 │32至33││ │行外幣帳戶20│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帳戶轉帳│帳戶匯出475 │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0000000000號│戶00000000│存入張宏彬│入許丁文大│萬元至國泰世│生電公司,最終│四之1 ││ │轉出美金15萬│3010號入美│大眾銀行OB│眾銀行外幣│華銀行南高雄│去向係經由許丁│卷第36││ │元入上海艾野│金15萬元。│U帳戶30020│帳戶200204│分行其本人之│文買入美嘉生電│至37頁││ │富公司OBU帳 │ │0000000號 │049818號美│證券交割帳戶│股票而流入股票│、資料││ │戶。 │ │美金15萬元│金15萬元(│000000000000│市場形成斷點。│卷六第││ │ │ │。 │起訴書證據│號供作99年1 │③美嘉生電公司│70頁、││ │ │ │ │87誤載為入│月12日買入美│、上海艾野富公│資料卷││ │ │ │ │美嘉生電公│嘉生電股票交│司、張宏彬及許│七第16││ │ │ │ │司土銀帳戶│割款之用(續│丁文等帳戶印鑑│至18頁││ │ │ │ │),許丁文│編號33)。 │章為同一人所持│。 ││ │ │ │ │於同日兌換│ │有。 │ ││ │ │ │ │等值台幣47│ │④被告鄭治洧抗│ ││ │ │ │ │4萬9750元 │ │辯對前揭資金去│ ││ │ │ │ │入其大眾銀│ │向2未知且美嘉 │ ││ │ │ │ │行台幣帳戶│ │生電公司是日無│ ││ │ │ │ │0000000000│ │此匯入款(資料│ ││ │ │ │ │14號。 │ │卷五第425 頁資│ ││ │ │ │ │ │ │料流四)。 │ │├─┼──────┼─────┼─────┼─────┼──────┼───────┼───┤│32│美嘉生電公司│99年1月14 │99年1月14 │99年1月15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於99年1月14 │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上海首威│ │證據編號87未列│之4第 ││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公司自前揭│ │舉。 │34、35││ │行外幣帳戶20│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帳戶轉帳存│ │②資金來源及最│頁、調││ │0000000000號│戶00000000│存入上海首│入美嘉生電│ │終去向均係美嘉│四卷之││ │轉出美金15萬│3010號入美│威公司大眾│公司大眾銀│ │生電公司。 │3第32 ││ │元入上海艾野│金15萬元。│銀行OBU帳 │行外幣帳戶│ │ │頁。 ││ │富公司OBU帳 │ │戶00000000│0000000000│ │ │ ││ │戶。 │ │4014號美金│14號美金15│ │ │ ││ │ │ │15萬元。 │萬元 │ │ │ │├─┼──────┼─────┼─────┼─────┼──────┼───────┼───┤│33│(續編號31資│99年1月22 │99年1月22 │99年1月22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金去向4)許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丁文於99年1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舉。 │35至36││ │月22日自其國│OBU帳戶300│戶轉帳入上│帳戶轉帳入│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調││ │泰世華銀行帳│000000000 │海首威公司│美嘉生電公│ │文賣出美嘉生電│四之2 ││ │戶0000000000│號入美金14│大眾銀行OB│司大眾銀行│ │股票之款項及不│卷第55││ │49號匯款330 │萬3680元。│U帳戶3002 │外幣活存帳│ │詳之人以現金存│至56頁││ │萬元(賣出美│ │00000000號│戶00000000│ │入黃勝堂帳戶形│、資料││ │嘉生電股票款│ │美金15萬84│5314號美金│ │成資金斷點,惟│卷六第││ │)、另有不詳│ │0元(合併 │15萬5570元│ │最終去向係美嘉│76頁反││ │之人以現金2 │ │帳戶原有款│(合併帳戶│ │生電公司;另許│面、資││ │筆63萬元,共│ │項,轉出後│原有款項,│ │丁文與黃勝堂間│料卷七││ │計393萬元存 │ │餘3.76元)│轉出後餘7.│ │資金有互流。 │第22頁││ │入黃勝堂大眾│ │。 │37元)。 │ │③黃勝堂、香港│。 ││ │銀行台幣帳戶│ │ │ │ │ME公司及上海首│ ││ │000000000000│ │ │ │ │威公司帳戶印鑑│ ││ │號,並於同日│ │ │ │ │章為同一人持有│ ││ │轉出432萬591│ │ │ │ │。 │ ││ │5元兌換等值 │ │ │ │ │ │ ││ │美金13萬5000│ │ │ │ │ │ ││ │元入其本人外│ │ │ │ │ │ ││ │幣帳戶200209│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另於同日轉出│ │ │ │ │ │ ││ │美金14萬3680│ │ │ │ │ │ ││ │元(合併帳戶│ │ │ │ │ │ ││ │原有款項,轉│ │ │ │ │ │ ││ │出後餘118.45│ │ │ │ │ │ ││ │元)入香港ME│ │ │ │ │ │ ││ │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 │├─┼──────┼─────┼─────┼─────┼──────┼───────┼───┤│34│⑴99年1月25 │99年1月25 │99年1月25 │99年1月25 │ │①前揭99年1月 │調四卷││ │日陳恭彬、許│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26日上海首威公│之2第 ││ │丁文各匯款台│司大眾銀行│司入上海首│公司自前揭│ │司匯入美嘉生電│57至60││ │幣200萬元、1│OBU帳戶300│威公司大眾│帳戶將來自│ │公司之交易,係│頁、調││ │30萬元及黃勝│000000000 │銀行OBU 帳│上開上海首│ │起訴書證據編號│四卷之││ │堂以現金450 │號入美金24│戶00000000│威公司及上│ │87未列舉,併予│3第39 ││ │萬元存入等方│萬3689.08 │4014號美金│海艾野富公│ │補充。 │至41頁││ │式,共計780 │元。 │24萬3689.0│司之款項轉│ │②除其中83%資 │、調四││ │萬元入黃勝堂│ │8元。 │帳存入美嘉│ │金來自黃勝堂、│卷之4 ││ │大眾銀行台幣│ │ │生電公司大│ │許丁文及陳恭彬│第36 ││ │帳戶00000000│ │ │眾銀行外幣│ │外,餘17%資金 │至37頁││ │5111號,同日│ │ │活存帳戶20│ │來自美嘉生電公│、資料││ │自前揭帳戶轉│ │ │0000000000│ │司且最終去向均│卷六第││ │出780萬元兌 │ │ │號美金35萬│ │係美嘉生電公司│76頁反││ │換等值美金24│ │ │元。 │ │;另陳恭彬之資│面、77││ │萬3689.08元 │ │ │ │ │金係由沃爾富公│、79頁││ │入其大眾銀行│ │ │ │ │司存入其華南銀│、調五││ │外幣帳戶2002│ │ │ │ │行帳戶(見附表│卷第53││ │00000000號,│ │ │ │ │五編號17之資金│頁、資││ │並於同日將上│ │ │ │ │流程說明),是│料卷七││ │開等額美金轉│ │ │ │ │沃爾富、陳恭彬│第188 ││ │帳入香港ME公│ │ │ │ │、黃勝堂與許丁│頁。 ││ │司OBU帳戶。 │ │ │ │ │文間資金有互流│ ││ │ │ │ │ │ │。 │ ││ ├──────┼─────┼─────┤ │ │③黃勝堂、香港│ ││ │⑵美嘉生電公│99年1月25 │99年1月25 │ │ │ME公司、上海首│ ││ │司於99年1月2│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 │ │威公司、上海艾│ ││ │5日自其大眾 │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 │ │野富公司及美嘉│ ││ │銀行外幣活存│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 │ │生電公司等帳戶│ ││ │帳戶00000000│戶00000000│存入上海首│ │ │印鑑章均為同一│ ││ │5314號轉帳美│3010號入美│威公司大眾│ │ │人持有。 │ ││ │金11萬3309.8│金11萬3309│銀行OBU帳 │ │ │④前揭美金35萬│ ││ │9元入上海艾 │.89元。 │戶00000000│ │ │元部分,依銀行│ ││ │野富公司OBU │ │4014號美金│ │ │匯款資料係由上│ ││ │帳戶。 │ │11萬3309.8│ │ │海首威公司匯入│ ││ │ │ │9元。 │ │ │,惟被告鄭治洧│ ││ ├──────┼─────┼─────┼─────┤ │抗辯該款項係廈│ ││ │⑶99年1月26 │99年1月26 │99年1月26 │99年1月26 │ │門豐鈿貨款(資│ ││ │日許丁文匯款│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料卷五第427頁 │ ││ │350萬元、黃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資金流程十二、│ ││ │勝堂以現金65│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存│ │446頁反面、447│ ││ │0萬元存入等 │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入美嘉生電│ │頁)。 │ ││ │方式共計1000│號入美金30│司大眾銀行│公司大眾銀│ │ │ ││ │萬元,入黃勝│萬5324.49 │OBU帳戶300│行外幣活存│ │ │ ││ │堂大眾銀行台│元。 │000000000 │帳戶200206│ │ │ ││ │幣帳戶168209│ │號美金30萬│335314號美│ │ │ ││ │415111號,同│ │5324.49元 │金30萬元。│ │ │ ││ │日轉出980萬 │ │。 │ │ │ │ ││ │元,兌換等值│ │ │ │ │ │ ││ │美金30萬5324│ │ │ │ │ │ ││ │.49元入香港M│ │ │ │ │ │ ││ │E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35│⑴黃勝堂於99│99年1月27 │99年1月27 │99年1月27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年1月27日以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4││ │現金2筆計560│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舉。 │2至43 ││ │萬元存入其大│OBU帳戶300│戶轉帳入上│帳戶轉帳入│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調││ │眾銀行台幣帳│000000000 │海首威公司│美嘉生電公│ │堂且以現金存入│四之2 ││ │戶0000000000│號入美金17│大眾銀行OB│司大眾銀行│ │(約85% )形成│卷第61││ │11號,並於同│萬4520.07 │U帳戶30020│外幣活存帳│ │資金斷點,另15│至63頁││ │日轉出560萬 │元。 │0000000號 │戶00000000│ │% 來自美嘉生電│、資料││ │元兌換等值美│ │美金20萬41│5314號美金│ │公司,惟資金最│卷六第││ │金17萬4520.0│ │93元。 │21萬6522.8│ │終去向係美嘉生│77頁、││ │7元入香港ME │ │ │2元(合併 │ │電公司。 │調五卷││ │公司OBU帳戶 │ │ │原帳戶款項│ │③黃勝堂、香港│第53頁││ │。 │ │ │,轉出後餘│ │ME公司、上海首│ │├─┼──────┼─────┤ │1.01元)。│ │威公司及美嘉生│。 ││ │⑵美嘉生電公│99年1月27 │ │ │ │電公司等帳戶印│ ││ │司於99年1月 │日香港ME公│ │ │ │鑑章為同一人持│ ││ │27日自大眾銀│司大眾銀行│ │ │ │有。 │ ││ │行外幣活存帳│OBU帳戶30 │ │ │ │ │ ││ │戶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14號轉帳美金│號入美金3 │ │ │ │ │ ││ │3萬964元入香│萬964元。 │ │ │ │ │ ││ │港ME公司OBU │ │ │ │ │ │ ││ │帳戶。 │ │ │ │ │ │ │├─┼──────┼─────┼─────┼─────┼──────┼───────┼───┤│36│⑴許丁文於99│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年2月8日自合│上海首威公│上海首威公│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作金庫匯款24│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 │ │舉。 │44至47││ │2萬元、另以 │OBU帳戶300│戶轉帳入美│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現金188萬元 │000000000 │嘉生電公司│ │ │文部分,計美金│料卷六││ │,計430萬元 │號入美金13│大眾銀行外│ │ │22萬4615.06元 │第70頁││ │存入其大眾銀│萬3615.06 │幣活存帳戶│ │ │(合作金庫部分│、調五││ │行台幣帳戶16│元。 │0000000000│ │ │係99年2月8日由│卷第53││ │0000000000號│ │14號美金13│ │ │五福燁佑及顏嘉│頁、資││ │,並於同日轉│ │萬元。 │ │ │諒等存入許丁文│料卷七││ │出430萬元兌 │ │ │ │ │之合庫九如帳戶│第123 ││ │換等值美金13│ │ │ │ │而來)係以現金│頁。 ││ │萬3615.06元 │ │ │ │ │存入形成斷點,│ ││ │入上海首威公│ │ │ │ │惟資金最終去向│ ││ │司OBU帳戶。 │ │ │ │ │係美嘉生電公司│ ││ │ │ │ │ │ │計美金22萬4000│ ││ ├──────┼─────┼─────┤ │ │元。 │ ││ │⑵許丁文於99│99年2月9日│99年2月9日│ │ │③許丁文及上海│ ││ │年2月9日以現│上海首威公│上海首威公│ │ │首威公司帳戶印│ ││ │金2筆計293萬│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 │ │鑑章為同一人持│ ││ │元存入其大眾│OBU帳戶300│戶轉帳入美│ │ │有。 │ ││ │銀行台幣帳戶│000000000 │嘉生電公司│ │ │ │ ││ │000000000000│號入美金9 │大眾銀行外│ │ │ │ ││ │號,並於同日│萬1000元。│幣活存帳戶│ │ │ │ ││ │轉出292萬483│ │0000000000│ │ │ │ ││ │1元元兌換等 │ │14號美金9 │ │ │ │ ││ │值美金9萬100│ │萬4000元。│ │ │ │ ││ │0元入上海首 │ │ │ │ │ │ ││ │威公司OBU帳 │ │ │ │ │ │ ││ │戶。 │ │ │ │ │ │ │├─┼──────┼─────┼─────┼─────┼──────┼───────┼───┤│37│許丁文於99年│①99年2月 │99年2月22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2 月22日以現│22日上海首│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710 萬元存│威公司大眾│公司自前揭│ │ │舉。 │48至49││ │入其大眾銀行│銀行OBU帳 │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調││ │台幣帳戶1682│戶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文且其以現金存│四之1 ││ │00000000號,│4014號入美│司大眾銀行│ │ │入形成資金斷點│卷第38││ │並於同日分別│金4萬5500 │外幣活存帳│ │ │,惟最終去向係│至39頁││ │轉出145萬904│元。 │戶00000000│ │ │美嘉生電公司。│、資料││ │9元、513萬72│ │5314號美金│ │ │③許丁文、張宏│卷六第││ │0元各兌換等 │ │4萬5500元 │ │ │彬及上海首威公│70頁、││ │值美金4萬550│ │。 │ │ │司帳戶印鑑章為│調五卷││ │0元、16萬元 ├─────┼─────┤ │ │同一人持有。 │第54頁││ │入上海首威公│②99年2月2│99年2月22 │ │ │ │。 ││ │司及張宏彬OB│2日張宏彬 │日張宏彬自│ │ │ │ ││ │U帳戶。 │大眾銀行OB│前揭帳戶轉│ │ │ │ ││ │ │U帳戶30020│帳入美嘉生│ │ │ │ ││ │ │0000000號 │電公司大眾│ │ │ │ ││ │ │入美金16萬│銀行外幣活│ │ │ │ ││ │ │元。 │存帳戶2002│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美金16萬20│ │ │ │ ││ │ │ │00元(合併│ │ │ │ ││ │ │ │原帳戶款項│ │ │ │ ││ │ │ │,轉出後餘│ │ │ │ ││ │ │ │美金897.35│ │ │ │ ││ │ │ │元)。 │ │ │ │ │├─┼──────┼─────┼─────┼─────┼──────┼───────┼───┤│38│許丁文等人於│99年2月24 │99年2月24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99年2月24日 │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前│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 ││ │以現金2筆計 │眾銀行OBU │揭帳戶轉帳│ │ │舉。 │40至41││ │160萬元入許 │帳戶300208│入美嘉生電│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丁文大眾銀行│742816號入│公司大眾銀│ │ │文且其以現金存│料卷六││ │台幣帳戶1682│美金5萬元 │行外幣活存│ │ │入形成資金斷點│第70頁││ │049814號,並│。 │帳戶200206│ │ │,惟最終去向係│反面、││ │於同日轉出16│ │335314號美│ │ │美嘉生電公司。│調五卷││ │0萬4850元兌 │ │金5萬元。 │ │ │③許丁文、張宏│第54頁││ │換等值美金5 │ │ │ │ │彬等帳戶印鑑章│。 ││ │萬元入張宏彬│ │ │ │ │為同一人所持有│ ││ │OBU帳戶。 │ │ │ │ │。 │ │├─┼──────┼─────┼─────┼─────┼──────┼───────┼───┤│39│美嘉生電公司│99年2月25 │99年2月25 │99年2月25 │99年2月26日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於99年2月25 │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黃勝堂自前揭│證據編號87未列│之4第 ││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帳戶轉出美金│舉。 │38、39││ │行外幣活存帳│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轉帳存入│12萬元兌換等│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戶0000000000│戶00000000│存入香港ME│黃勝堂大眾│值台幣384萬 │生電公司,最終│四卷之││ │14號轉帳美金│3010號入美│公司大眾銀│銀行外幣帳│1800元存入其│去向係由黃勝堂│2第65 ││ │12萬9998.79 │金12萬9998│行OBU帳戶 │戶00000000│設於同行之台│轉給許丁文,且│頁、資││ │元入上海艾野│.79元。 │0000000000│5115號美金│幣帳戶168209│由許丁文提現形│料卷六││ │富公司OBU帳 │ │18號美金12│12萬元。 │415111號,並│成資金斷點。黃│第70頁││ │戶。 │ │萬9000元。│ │於同日轉出台│勝堂與許丁文間│反面、││ │ │ │ │ │幣370萬元入 │資金有互流。 │77、79││ │ │ │ │ │許丁文於同行│③美嘉生電公司│頁。 ││ │ │ │ │ │之台幣帳戶16│、上海艾野富公│ ││ │ │ │ │ │0000000000號│司、香港ME公司│ ││ │ │ │ │ │,再由許丁文│及黃勝堂等帳戶│ ││ │ │ │ │ │於同日領現35│印鑑章均為同一│ ││ │ │ │ │ │0萬元。 │人持有。 │ │├─┼──────┼─────┼─────┼─────┼──────┼───────┼───┤│40│許丁文於99年│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3月9日以現金│張宏彬大眾│張宏彬前揭│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 ││ │2筆計319萬元│銀行OBU帳 │帳戶轉帳入│ │ │舉。 │42至43││ │入其大眾銀行│戶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台幣帳戶1682│2816號入美│司大眾銀行│ │ │文且其以現金存│料卷六││ │00000000號,│金9萬9102.│外幣活存帳│ │ │入形成資金斷點│第70頁││ │並於同日轉出│65元。 │戶00000000│ │ │,惟最終去向係│反面、││ │316萬1870元 │ │5314號美金│ │ │美嘉生電公司。│調五卷││ │兌換等值美金│ │10萬元(合│ │ │③許丁文、張宏│第54頁││ │9萬9102.65元│ │併原帳戶款│ │ │彬等帳戶印鑑章│。 ││ │入張宏彬OBU │ │項,轉出後│ │ │為同一人所持有│ ││ │帳戶。 │ │餘額為零)│ │ │。 │ ││ │ │ │。 │ │ │ │ │├─┼──────┼─────┼─────┼─────┼──────┼───────┼───┤│41│許丁文於99年│99年3月25 │99年3月25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3月25日以現 │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前│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 ││ │金500萬元入 │眾銀行OBU │揭帳戶轉帳│ │ │舉。 │44至45││ │其大眾銀行台│帳戶300208│入美嘉生電│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幣帳戶168204│742816號入│公司大眾銀│ │ │文且其以現金存│料卷六││ │049814號,並│美金15萬元│行外幣活存│ │ │入形成資金斷點│第59頁││ │於同日轉出50│。 │帳戶200206│ │ │,惟最終去向係│反面、││ │0萬元兌換等 │ │335314號美│ │ │美嘉生電公司。│70 頁 ││ │值美金15萬68│ │金15萬元。│ │ │③許丁文、張宏│反面、││ │08.63元入其 │ │ │ │ │彬等帳戶印鑑章│調五卷││ │同行外幣帳戶│ │ │ │ │為同一人所持有│第55頁││ │000000000000│ │ │ │ │。 │。 ││ │號,並於同日│ │ │ │ │ │ ││ │轉出美金15萬│ │ │ │ │ │ ││ │元入張宏彬OB│ │ │ │ │ │ ││ │U帳戶。 │ │ │ │ │ │ │├─┼──────┼─────┼─────┼─────┼──────┼───────┼───┤│42│許丁文於99年│99年3月26 │99年3月26 │ │ │①資金來自許丁│調四卷││ │3月26日存入 │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自│ │ │文且其以現金存│之1第 ││ │現金3筆各300│眾銀行OBU │前揭帳戶轉│ │ │入形成資金斷點│46至47││ │萬元、400萬 │帳戶300208│帳存入美嘉│ │ │,惟最終去向係│頁、資││ │元及400萬元 │742816號入│生電公司大│ │ │美嘉生電公司。│料卷六││ │,共計1100萬│美金34萬73│眾銀行外幣│ │ │②張宏彬及許丁│第57頁││ │元入其大眾銀│98元。 │活存帳戶20│ │ │文等帳戶印鑑章│反面、││ │行台幣帳戶16│ │0000000000│ │ │為同一人所持有│70頁反││ │0000000000號│ │號美金34萬│ │ │。 │面、調││ │,並於同日轉│ │7398元。 │ │ │③被告鄭治洧抗│五卷第││ │出1086萬7546│ │ │ │ │辯對於前揭資金│55頁。││ │元兌換等值美│ │ │ │ │去向1 未知(資│ ││ │金34萬590.01│ │ │ │ │料卷五第425 頁│ ││ │元入其大眾銀│ │ │ │ │資金流程五)。│ ││ │行外幣帳戶20│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另合併3月2│ │ │ │ │ │ ││ │5日結餘款( │ │ │ │ │ │ ││ │即編號41)而│ │ │ │ │ │ ││ │於同日轉出美│ │ │ │ │ │ ││ │金34萬7398元│ │ │ │ │ │ ││ │(轉出後餘額│ │ │ │ │ │ ││ │為0.73元)入│ │ │ │ │ │ ││ │張宏彬OBU帳 │ │ │ │ │ │ ││ │戶。 │ │ │ │ │ │ │├─┼──────┼─────┼─────┼─────┼──────┼───────┼───┤│43│美嘉網路公司│99年4月8日│99年4月8日│99年4月8日│99年4月8日許│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於99年4月8日│香港ME公司│香港ME公司│黃勝堂自前│丁文以現金10│證據編號87未列│之2第 ││ │自其大眾銀行│大眾銀行OB│自其前揭帳│揭台幣帳戶│0萬元入其前 │舉。 │66至67││ │台幣帳戶1082│U帳戶30020│戶轉出美金│轉帳入許丁│揭台幣帳戶且│②資金來源由美│頁、資││ │00000000號轉│0000000號 │6萬3000元 │文大眾銀行│合併黃勝堂前│嘉網路公司,惟│料卷六││ │出201萬4800 │入美金6萬3│,兌換等值│台幣帳戶16│揭轉入款200 │資金經由黃勝堂│第55頁││ │元,兌換等值│719.17元。│台幣198萬 │0000000000│萬元及該帳戶│、許丁文帳戶作│反面、││ │美金6萬3719.│ │6201元入黃│號200萬元 │存款,於同日│為中繼,最終回│71、77││ │17元入香港ME│ │勝堂大眾銀│。 │轉出375萬元 │流至鄭治洧。 │頁、調││ │公司OBU帳戶 │ │行台幣帳戶│ │入其本人於同│③美嘉網路公司│五卷第││ │。 │ │0000000000│ │行之支票存款│、黃勝堂及香港│56頁、││ │ │ │11號。 │ │帳戶00000000│ME公司等帳戶印│資料卷││ │ │ │ │ │9811號,並於│鑑章均為同一人│七第14││ │ │ │ │ │同日以支票兌│持有。 │7 頁反││ │ │ │ │ │領400萬元( │ │面。 ││ │ │ │ │ │鄭治洧背書,│ │ ││ │ │ │ │ │鄭添舜兌領)│ │ ││ │ │ │ │ │。 │ │ │├─┼──────┼─────┼─────┼─────┼──────┼───────┼───┤│44│許丁文於99年│99年4月14 │99年4月14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4月14日以現 │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前│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 ││ │金340萬元入 │眾銀行OBU │揭帳戶轉帳│ │ │舉。 │48至49││ │其大眾銀行台│帳戶300208│入美嘉生電│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幣帳戶168204│742816號入│公司大眾銀│ │ │文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049814號,並│美金10萬元│行外幣活存│ │ │形成資金斷點,│第71頁││ │於同日轉出31│。 │帳戶200206│ │ │惟最終去向係美│、調五││ │5萬900元兌換│ │335314號美│ │ │嘉生電公司。 │卷第56││ │等值美金10萬│ │金10萬元。│ │ │③許丁文、張宏│頁。 ││ │元入張宏彬OB│ │ │ │ │彬等帳戶印鑑章│ ││ │U帳戶。 │ │ │ │ │為同一人所持有│ ││ │ │ │ │ │ │。 │ │├─┼──────┼─────┼─────┼─────┼──────┼───────┼───┤│45│許丁文於99年│99年4月20 │99年4月20 │99年4月20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4月20日以現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證據清單87未例│之3第 ││ │金290萬元入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舉。 │50至51││ │黃勝堂大眾銀│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入│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調││ │行台幣帳戶16│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美嘉生電公│ │文且其以現金方│四卷之││ │0000000000號│號入美金8 │司大眾銀行│司大眾銀行│ │式存入黃勝堂帳│2 第68││ │,並於同日自│萬9000元。│OBU帳戶300│外幣活存帳│ │戶,形成資金斷│至69頁││ │前揭黃勝堂帳│ │000000000 │戶00000000│ │點,惟最終資金│、資料││ │戶轉出280萬3│ │號美金10萬│5314號美金│ │去向係美嘉生電│卷六第││ │055元兌換等 │ │元(合併原│10萬元。 │ │公司;另許丁文│77頁、││ │值美金8萬900│ │帳戶款項,│ │ │黃勝堂間資金有│調五卷││ │0元入香港ME │ │轉出後餘13│ │ │互流。 │第56頁││ │公司OBU帳戶 │ │.25元)。 │ │ │③黃勝堂、香港│。 ││ │。 │ │ │ │ │ME公司及上海首│ ││ │ │ │ │ │ │威公司等帳戶印│ ││ │ │ │ │ │ │鑑章均為同一人│ ││ │ │ │ │ │ │持有。 │ │├─┼──────┼─────┼─────┼─────┼──────┼───────┼───┤│46│黃勝堂於99年│99年4月21 │99年4月21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4月21、22日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以現金2筆計6│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52至53││ │10萬元及某不│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資││ │詳之人亦以現│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堂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金2筆計40萬 │4號入美金1│司大眾銀行│ │ │形成資金斷點,│第77頁││ │元,共650萬 │0萬元。 │外幣活存帳│ │ │惟最終去向係美│、調五││ │元入其大眾銀│ │戶00000000│ │ │嘉生電公司。 │卷第56││ │行台幣帳戶16│ │5314號美金│ │ │③黃勝堂、香港│頁。 ││ │00000000000 │ │10萬元。 │ │ │ME公司等帳戶印│ ││ │號。且於21日│ │ │ │ │鑑章為同一人持│ ││ │轉出313萬920│ │ │ │ │有。 │ ││ │0元兌換等值 │ │ │ │ │ │ ││ │美金10萬元入│ │ │ │ │ │ ││ │上海首威公司│ │ │ │ │ │ ││ │OBU帳戶(續 │ │ │ │ │ │ ││ │編號47)。 │ │ │ │ │ │ │├─┼──────┼─────┼─────┼─────┼──────┼───────┼───┤│47│續編號46,99│99年4月22 │99年4月22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年4月22日自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黃勝堂大眾銀│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52至53││ │行台幣帳戶16│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資││ │0000000000號│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堂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轉出314萬4│4號入美金1│司大眾銀行│ │ │形成資金斷點,│第77頁││ │300元兌換等 │0萬元。 │外幣活存帳│ │ │惟最終去向係美│、調五││ │值美金10萬元│ │戶00000000│ │ │嘉生電公司。 │卷第56││ │入上海首威公│ │5314號美金│ │ │③黃勝堂及上海│頁。 ││ │司OBU帳戶。 │ │10萬元。 │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 │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 │ │ │ │ │持有。 │ │├─┼──────┼─────┼─────┼─────┼──────┼───────┼───┤│48│美嘉生電公司│99年4月23 │99年4月23 │99年4月23 │①99年4月23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於99年4月23 │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日黃勝堂自前│證據編號87未列│之4 第││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揭帳戶匯款至│舉。 │40至41││ │行外幣活存帳│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轉出美金│華南銀行南高│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戶0000000000│戶00000000│存入香港ME│19萬8200元│雄分行陳恭彬│生電公司,續以│四卷之││ │14號轉帳美金│3010號入美│公司大眾銀│兌換等值台│帳戶100萬元 │黃勝堂、許丁文│2第71 ││ │19萬8200元入│金19萬8200│行OBU帳戶3│幣入黃勝堂│、又分別轉出│作為中間轉手,│頁、調││ │上海艾野富公│元。 │0000000000│大眾銀行台│200萬元、100│最終資金去向除│四之3 ││ │司OBU帳戶。 │ │8號美金19 │幣帳戶1682│萬元入許丁文│台幣各100 萬元│卷第56││ │ │ │萬8200元。│00000000號│、黃健彰於大│入陳恭彬、黃健│至57、││ │ │ │ │620萬2669 │眾銀行帳戶,│彰,且由渠等2 │59、61││ │ │ │ │元。 │尚餘約220萬 │人領現形成資金│頁、資│├─┼──────┼─────┼─────┼─────┤元未處理。另│斷點外,餘均回│料卷六││49│黃勝堂於99年│99年4月23 │99年4月23 │ │黃健彰部分,│流至美嘉生電公│第71、││ │年4月23日自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於同日提領現│司。 │77頁、││ │其大眾銀行台│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金2筆計93萬 │③美嘉生電公司│資料卷││ │幣帳戶168209│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元;陳恭彬則│、上海艾野富公│七第13││ │415111號轉帳│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分別於23日、│司、香港ME公司│5頁反 ││ │200萬元、許 │4號入美金1│司大眾銀行│ │26日提領現金│、黃勝堂、上海│面、18││ │丁文以現金22│0萬元。 │外幣活存帳│ │計118萬元。 │首威公司及許丁│9頁。 ││ │0萬元,計420│ │戶00000000│ │②續編號49、│文等帳戶印鑑章│ ││ │萬元入許丁文│ │5314號美金│ │50。 │為同一人持有。│ ││ │大眾銀行台幣│ │10萬元。 │ │ │ │ ││ │帳戶00000000│ │ │ │ │ │ ││ │9814號,並於│ │ │ │ │ │ ││ │同日自許丁文│ │ │ │ │ │ ││ │上開台幣帳戶│ │ │ │ │ │ ││ │轉出314萬500│ │ │ │ │ │ ││ │元兌換等值美│ │ │ │ │ │ ││ │金10萬元入上│ │ │ │ │ │ ││ │海首威公司OB│ │ │ │ │ │ ││ │U帳戶。 │ │ │ │ │ │ │├─┼──────┼─────┼─────┤ │ │ │ ││50│某不詳之人於│99年4月26 │99年4月26 │ │ │ │ ││ │99年4月26日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 │ ││ │以現金2筆計8│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 │ ││ │6萬元入黃勝 │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 │ ││ │堂大眾銀行台│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 │ ││ │幣帳戶168209│4號入美金8│司大眾銀行│ │ │ │ ││ │415111號,另│萬1834.99 │外幣活存帳│ │ │ │ ││ │合併同年4月2│元。 │戶00000000│ │ │ │ ││ │3日自香港ME │ │5314號美金│ │ │ │ ││ │公司轉入之結│ │8萬1834.99│ │ │ │ ││ │餘款約220萬 │ │元。 │ │ │ │ ││ │元(參編號48│ │ │ │ │ │ ││ │),共306萬 │ │ │ │ │ │ ││ │元,且於26日│ │ │ │ │ │ ││ │轉出256萬700│ │ │ │ │ │ ││ │0元兌換等值 │ │ │ │ │ │ ││ │美金8萬1834.│ │ │ │ │ │ ││ │99元入上海首│ │ │ │ │ │ ││ │威公司OBU帳 │ │ │ │ │ │ ││ │戶。 │ │ │ │ │ │ │├─┼──────┼─────┼─────┼─────┼──────┼───────┼───┤│51│許丁文於99年│99年4月26 │99年4月26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4月26日以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473萬元、 │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58、60││ │黃健彰自其大│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眾銀行轉帳40│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文、黃健彰等,│料卷六││ │0萬及某不詳 │4號入美金2│司大眾銀行│ │ │且許丁文以現金│第71頁││ │之人現金10萬│8萬1497.07│外幣活存帳│ │ │存入形成資金斷│、調五││ │元,計883萬 │元。 │戶00000000│ │ │點,惟最終去向│卷第56││ │元入許丁文大│ │5314號美金│ │ │係美嘉生電公司│頁、資││ │眾銀行台幣帳│ │28萬1497.0│ │ │;另黃健彰之40│料卷七││ │戶0000000000│ │7元。 │ │ │0 萬元係由陳志│第211 ││ │14號,並於同│ │ │ │ │榮自其華南銀行│頁。 ││ │日轉出883萬 │ │ │ │ │帳戶轉出匯款,│ ││ │元兌換等值美│ │ │ │ │許丁文與黃健彰│ ││ │金28萬1497.0│ │ │ │ │間資金有互流。│ ││ │7元入上海首 │ │ │ │ │③許丁文及上海│ ││ │威公司OBU帳 │ │ │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戶。 │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 │ │ │ │ │持有。 │ │├─┼──────┼─────┼─────┼─────┼──────┼───────┼───┤│52│許丁文於99年│99年5月5日│99年5月5日│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5月5日以現金│上海首威公│上海首威公│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550萬元及某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 │ │舉。 │62至63││ │不詳之人亦以│OBU帳戶300│戶轉帳入美│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現金2筆計85 │000000000 │嘉生電公司│ │ │文且其以現金存│料卷六││ │萬元,共63 5│號入美金20│大眾銀行外│ │ │入形成資金斷點│第71頁││ │萬元入許丁文│萬元。 │幣活存帳戶│ │ │,惟最終去向係│反面、││ │大眾銀行台幣│ │0000000000│ │ │美嘉生電公司。│調五卷││ │帳戶00000000│ │14號美金20│ │ │③許丁文及上海│第56頁││ │9814號,且於│ │萬元。 │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同日轉出631 │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萬3600元兌換│ │ │ │ │持有。 │ ││ │等值美金20萬│ │ │ │ │ │ ││ │元入上海首威│ │ │ │ │ │ ││ │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 │├─┼──────┼─────┼─────┼─────┼──────┼───────┼───┤│53│許丁文於99年│99年5月11 │99年5月11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5月11日以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300萬元存 │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64至65││ │入其大眾銀行│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台幣帳戶1682│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文且其以現金存│料卷六││ │00000000號,│4號入美金1│司大眾銀行│ │ │入形成資金斷點│第71頁││ │且於同日轉出│0萬元。 │外幣活存帳│ │ │,惟最終去向係│反面、││ │316萬4100元 │ │戶00000000│ │ │美嘉生電公司。│調五卷││ │兌換等值美金│ │5314號美金│ │ │③許丁文及上海│第56頁││ │10萬元入上海│ │10萬元。 │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首威公司OBU │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帳戶。 │ │ │ │ │持有。 │ │├─┼──────┼─────┼─────┼─────┼──────┼───────┼───┤│54│⑴99年5月11 │99年5月12 │99年5月12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日許丁文大眾│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銀行台幣帳戶│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66至67││ │000000000000│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各│ │ │②資金來自許丁│、70至││ │號入10筆票款│0000000000│入美嘉生電│ │ │文,惟最終去向│71頁、││ │計861萬8000 │4號各入美 │公司大眾銀│ │ │係美嘉生電公司│調四卷││ │元,於翌(即│金20萬元、│行外幣活存│ │ │。 │之1 第││ │12日)自上開│5萬1566元 │帳戶200206│ │ │③許丁文、張宏│50至51││ │帳戶分別轉出│。 │335314號美│ │ │彬及上海首威公│頁、資││ │635萬2800元 │ │金20萬元、│ │ │司等帳戶印鑑章│料卷六││ │、163萬7942 │ │5萬1566元 │ │ │為同一人持有。│第71頁││ │元,共計799 │ │。 │ │ │ │反面至││ │萬742元兌換 │ │ │ │ │ │72頁。││ │等值美金20萬│ │ │ │ │ │ ││ │元、5萬1566 │ │ │ │ │ │ ││ │元入上海首威│ │ │ │ │ │ ││ │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 ││ │⑵續編號55。│ │ │ │ │ │ │├─┼──────┼─────┼─────┤ │ │ │ ││55│99年5月13日 │99年5月13 │99年5月13 │ │ │ │ ││ │許丁文自上開│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自│ │ │ │ ││ │台幣帳戶之前│眾銀行OBU │前揭帳戶轉│ │ │ │ ││ │揭票款餘額(│帳戶300208│帳入美嘉生│ │ │ │ ││ │即編號54)轉│742816號入│電公司大眾│ │ │ │ ││ │出現金22萬41│美金7068元│銀行外幣活│ │ │ │ ││ │26元兌換等值│。 │存帳戶2002│ │ │ │ ││ │美金7068元入│ │00000000號│ │ │ │ ││ │張宏彬OBU帳 │ │美金7068元│ │ │ │ ││ │戶。 │ │。 │ │ │ │ │├─┼──────┼─────┼─────┼─────┼──────┼───────┼───┤│56│99年5月11日 │99年5月12 │99年5月12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黃勝堂大眾銀│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行台幣帳戶16│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68至69││ │0000000000號│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資││ │入4筆票款計3│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堂,惟資金最終│料卷六││ │54萬6000元,│4號入美金1│司大眾銀行│ │ │去向係美嘉生電│第77頁││ │於翌(即12日│0萬元。 │外幣活存帳│ │ │公司。 │反面、││ │)自上開帳戶│ │戶00000000│ │ │③黃勝堂及上海│資料卷││ │轉出317萬640│ │5314號美金│ │ │首威公司等帳戶│七第15││ │0元兌換等值 │ │10萬元。 │ │ │印鑑章為同一人│8頁。 ││ │美金10萬元入│ │ │ │ │持有;另黃勝宏│ ││ │上海首威公司│ │ │ │ │之印章似亦為同│ ││ │OBU帳戶。 │ │ │ │ │一人持有(申請│ ││ │ │ │ │ │ │書原誤蓋黃勝宏│ ││ │ │ │ │ │ │印章,調四卷之│ ││ │ │ │ │ │ │3第68頁)。 │ │├─┼──────┼─────┼─────┼─────┼──────┼───────┼───┤│57│99年5月13至 │99年5月18 │99年5月18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18日有3筆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計112萬元 │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72至73││ │及票款4筆49 │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資││ │萬5000元,計│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堂之票款及現金│料卷六││ │161萬5000元 │4號入美金5│司大眾銀行│ │ │,惟資金最終去│第77頁││ │入黃勝堂大眾│萬元。 │外幣活存帳│ │ │向係美嘉生電公│反面。││ │銀行台幣帳戶│ │戶00000000│ │ │司。 │ ││ │000000000000│ │5314號美金│ │ │③黃勝堂及上海│ ││ │號,另於18日│ │5萬元。 │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自前揭帳戶轉│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出159萬6600 │ │ │ │ │持有。 │ ││ │元兌換等值美│ │ │ │ │ │ ││ │金5萬元入上 │ │ │ │ │ │ ││ │海首威公司OB│ │ │ │ │ │ ││ │U帳戶。 │ │ │ │ │ │ │├─┼──────┼─────┼─────┼─────┼──────┼───────┼───┤│58│黃勝堂於99年│99年5月24 │99年5月24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5月24日以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500萬元入 │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74、76││ │其大眾銀行台│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資││ │幣帳戶168209│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堂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415111號,且│4號入美金1│司大眾銀行│ │ │形成資金斷點,│第77頁││ │於同日自上開│5萬元。 │外幣活存帳│ │ │惟最終去向係美│反面、││ │帳戶轉出482 │ │戶00000000│ │ │嘉生電公司。 │調五卷││ │萬2200元兌換│ │5314號美金│ │ │③黃勝堂及上海│第56頁││ │等值美金15萬│ │14萬667.96│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元入上海首威│ │元。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公司OBU帳戶 │ │ │ │ │持有。 │ ││ │。 │ │ │ │ │ │ │├─┼──────┼─────┼─────┼─────┼──────┼───────┼───┤│59│許丁文於99年│99年5月24 │99年5月24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5月24日以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600萬元入 │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75、77││ │其大眾銀行台│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幣帳戶168204│0000000000│美嘉生電公│ │ │文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049814號,且│4號入美金1│司大眾銀行│ │ │形成資金斷點,│第72頁││ │於同日自上開│5萬元。 │外幣活存帳│ │ │惟最終去向係美│、調五││ │帳戶轉出482 │ │戶00000000│ │ │嘉生電公司。 │卷第56││ │萬2200元兌換│ │5314號美金│ │ │③許丁文及上海│頁。 ││ │等值美金15萬│ │15萬元。 │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元入上海首威│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公司OBU帳戶 │ │ │ │ │持有。 │ ││ │。 │ │ │ │ │ │ │├─┼──────┼─────┼─────┼─────┼──────┼───────┼───┤│60│許丁文於99年│99年5月28 │99年5月28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5月28日以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金130萬元入 │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舉。 │78至79││ │其大眾銀行台│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入│ │ │②資金來自許丁│頁、資││ │幣帳戶168204│000000000 │美嘉生電公│ │ │文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049814號,且│14號入美金│司大眾銀行│ │ │形成資金斷點,│第72頁││ │於同日自上開│4萬元。 │外幣活存帳│ │ │惟最終去向係美│、調五││ │帳戶轉出128 │ │戶00000000│ │ │嘉生電公司。 │卷第57││ │萬1280元兌換│ │5314號美金│ │ │③許丁文及上海│頁。 ││ │等值美金4萬 │ │3萬7200元 │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元入上海首威│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公司OBU帳戶 │ │ │ │ │持有。 │ ││ │。 │ │ │ │ │ │ │├─┼──────┼─────┼─────┼─────┼──────┼───────┼───┤│61│許丁文於99年│99年5月31 │99年5月31 │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5月31日以現 │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前│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1第 ││ │金2筆計630萬│眾銀行OBU │揭帳戶轉帳│ │ │舉。 │42頁、││ │元入其大眾銀│帳戶300208│入美嘉生電│ │ │②資金來自許丁│資料卷││ │行台幣帳戶16│742816號入│公司大眾銀│ │ │文且以現金存入│五第43││ │0000000000號│美金19萬59│行外幣活存│ │ │形成資金斷點,│5 頁反││ │,並於同日轉│91.76元。 │帳戶200206│ │ │惟最終去向係美│面、資││ │出627萬8400 │ │335314號美│ │ │嘉生電公司。 │料卷六││ │元兌換等值美│ │金19萬5991│ │ │③許丁文、張宏│第72頁││ │金19萬5991.7│ │.76元。 │ │ │彬等帳戶印鑑章│、調五││ │6元入張宏彬O│ │ │ │ │為同一人所持有│卷第57││ │BU帳戶。 │ │ │ │ │。 │頁。 │├─┼──────┼─────┼─────┼─────┼──────┼───────┼───┤│62│⑴99年5月31 │99年5月31 │99年5月31 │ │ │①編號63所示之│調四卷││ │日黃勝堂及某│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99年6 月1 日交│之3第 ││ │不詳之人以現│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易係就起訴書證│80至84││ │金4筆計640萬│行OBU帳戶 │帳戶轉帳存│ │ │據編號87所列資│頁、資││ │元入黃勝堂大│0000000000│入美嘉生電│ │ │料予以補充。 │料卷六││ │眾銀行台幣帳│14號入美金│公司大眾銀│ │ │②許丁文之資金│第72、││ │戶0000000000│10萬元。 │行外幣活存│ │ │來自黃勝宏匯入│77頁反││ │11號,並於同│ │帳戶200206│ │ │;另來自黃勝堂│面、調││ │日轉出320萬3│ │335314號美│ │ │部分係以現金存│五卷第││ │400元,兌換 │ │金40萬元。│ │ │入形成資金斷點│57頁、││ │等值美金10萬│ │ │ │ │,惟最終去向均│資料卷││ │元入上海首威│ │ │ │ │係美嘉生電公司│七第16││ │公司OBU帳戶 │ │ │ │ │。 │1頁。 ││ │(續編號63所│ │ │ │ │③許丁文、黃勝│ ││ │示之99年6月1│ │ │ │ │堂及上海首威公│ ││ │日交易)。 │ │ │ │ │司等帳戶印鑑章│ ││ ├──────┼─────┤ │ │ │均為同一人持有│ ││ │⑵99年5月31 │99年5月31 │ │ │ │。 │ ││ │日黃勝宏自其│日上海首威│ │ │ │④被告鄭治洧抗│ ││ │國泰世華南高│公司大眾銀│ │ │ │辯就資金去向1 │ ││ │雄帳戶061580│行OBU帳戶 │ │ │ │未知,僅供稱是│ ││ │107264號將賣│0000000000│ │ │ │日之款項係上海│ ││ │出美嘉生電公│14號入美金│ │ │ │首威公司貨款(│ ││ │司股票之款項│30萬元。 │ │ │ │見資料卷五第42│ ││ │,匯出1000萬│ │ │ │ │7 頁資金流程十│ ││ │元入許丁文大│ │ │ │ │三)。 │ ││ │眾銀行台幣帳│ │ │ │ │ │ ││ │戶0000000000│ │ │ │ │ │ ││ │14號,同日自│ │ │ │ │ │ ││ │前揭帳戶轉出│ │ │ │ │ │ ││ │961萬200元兌│ │ │ │ │ │ ││ │換成等值美金│ │ │ │ │ │ ││ │30萬元入上海│ │ │ │ │ │ ││ │首威公司OBU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63│99年6月1日自│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 │ │ │ ││ │黃勝堂大眾銀│上海首威公│上海首威公│ │ │ │ ││ │行台幣帳戶16│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 │ │ │ ││ │0000000000號│OBU帳戶300│戶轉帳入美│ │ │ │ ││ │,將上開帳戶│000000000 │嘉生電公司│ │ │ │ ││ │於5月31日存 │號入美金10│大眾銀行外│ │ │ │ ││ │入結餘款轉出│萬元。 │幣活存帳戶│ │ │ │ ││ │(即編號62)│ │0000000000│ │ │ │ ││ │322萬7300元 │ │14號美金10│ │ │ │ ││ │兌換等值美金│ │萬元。 │ │ │ │ ││ │10萬元入上海│ │ │ │ │ │ ││ │首威公司OBU │ │ │ │ │ │ ││ │帳戶。 │ │ │ │ │ │ │├─┼──────┼─────┼─────┼─────┼──────┼───────┼───┤│64│黃勝堂於99年│99年6月2日│99年6月2日│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卷││ │6月2日以現金│上海首威公│上海首威公│ │ │證據編號87未列│之3第 ││ │320及某不詳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 │ │舉。 │85至86││ │之人現金40萬│OBU帳戶300│戶轉帳入美│ │ │②資金來自黃勝│頁、資││ │元,共360萬 │000000000 │嘉生電公司│ │ │堂且以現金存入│料卷六││ │元入黃勝堂大│號入美金12│大眾銀行外│ │ │形成資金斷點,│第77頁││ │眾銀行台幣帳│萬1300元。│幣活存帳戶│ │ │惟最終去向係美│反面、││ │戶0000000000│ │0000000000│ │ │嘉生電公司。 │調五卷││ │11號,且於同│ │14號美金13│ │ │③黃勝堂及上海│第57頁││ │日自上開帳戶│ │萬4030元(│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轉出392萬441│ │合併原帳戶│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9元兌換等值 │ │款項,轉出│ │ │持有。 │ ││ │美金12萬1300│ │後餘美金18│ │ │ │ ││ │元入上海首威│ │.19元)。 │ │ │ │ ││ │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 │├─┼──────┼─────┼─────┼─────┼──────┼───────┼───┤│65│許丁文於99年│99年6月14 │99年6月14 │ │ │①資金來源自許│調四卷││ │6月14日自其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丁文賣出美嘉生│之3第 ││ │國泰世華銀行│威公司大眾│公司自前揭│ │ │電股票之款項,│87至88││ │帳戶00000000│銀行OBU帳 │帳戶轉帳存│ │ │惟最終去向係美│頁、資││ │6349號匯款13│戶00000000│入美嘉生電│ │ │嘉生電公司。 │料卷六││ │00萬元(賣出│4014號入美│公司大眾銀│ │ │②許丁文及上海│第72頁││ │美嘉生電股票│金35萬9000│行外幣活存│ │ │首威公司帳戶印│反面、││ │款項)入其大│元。 │帳戶200206│ │ │鑑章為同一人持│資料卷││ │眾銀行台幣帳│ │335314號美│ │ │有。 │七第30││ │戶0000000000│ │金35萬8530│ │ │③被告鄭治洧抗│頁。 ││ │14號,並於同│ │元。 │ │ │辯對於前揭資金│ ││ │日轉出1109萬│ │ │ │ │去向1 未知,僅│ ││ │2828元,兌換│ │ │ │ │供稱是日之款項│ ││ │等值美金35萬│ │ │ │ │係上海首威公司│ ││ │9000元入上海│ │ │ │ │貨款(見資料卷│ ││ │首威公司OBU │ │ │ │ │五第427 頁資金│ ││ │帳戶。 │ │ │ │ │流程十四)。 │ │├─┼──────┼─────┼─────┼─────┼──────┼───────┼───┤│66│黃勝堂於99年│99年7月23 │99年7月23 │99年7月23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7月23日以現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號87中未列舉。│之2第 ││ │金160萬元、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②資金來自黃勝│74至75││ │另有永豐銀行│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存│ │堂,最終去向係│頁、調││ │匯款330萬元 │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入美嘉生電│ │美嘉生電公司。│四卷之││ │,計490萬元 │號入美金15│司大眾銀行│公司大眾銀│ │③黃勝堂、香港│3 第89││ │入黃勝堂大眾│萬元。 │OBU帳戶300│行外幣備償│ │ME公司及上海首│至90頁││ │銀行台幣帳戶│ │000000000 │帳戶250206│ │威公司等帳戶印│、資料││ │000000000000│ │號美金15萬│335319號美│ │鑑章均為同一人│卷六第││ │號,並於同日│ │元。 │金15萬元。│ │持有。 │77頁、││ │自前揭帳戶轉│ │ │ │ │ │調五卷││ │出482萬7000 │ │ │ │ │ │第58頁││ │元兌換等值美│ │ │ │ │ │。 ││ │金15萬元入香│ │ │ │ │ │ ││ │港ME公司OBU │ │ │ │ │ │ ││ │帳戶。 │ │ │ │ │ │ │├─┼──────┼─────┼─────┼─────┼──────┼───────┼───┤│67│黃勝堂於99年│99年7月27 │99年7月27 │99年7月27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7月27日以現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號87中未列舉。│之2第 ││ │金310萬元、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②資金來自黃勝│76至77││ │另有永豐銀行│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存│ │堂且以現金存入│頁、調││ │匯款188萬400│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入美嘉生電│ │形成資金斷點,│四卷之││ │0元計498萬40│號入美金15│司大眾銀行│公司大眾銀│ │惟資金最終去向│3 第91││ │00元入黃勝堂│萬元。 │OBU帳戶300│行外幣備償│ │係美嘉生電公司│至92頁││ │大眾銀行台幣│ │000000000 │帳戶250206│ │。 │、資料││ │帳戶00000000│ │號美金15萬│335319號美│ │③黃勝堂、香港│卷六第││ │5111號,並於│ │元。 │金15萬元。│ │ME公司及上海首│78頁、││ │同日自前揭帳│ │ │ │ │威公司等帳戶印│調五卷││ │戶轉出481萬 │ │ │ │ │鑑章均為同一人│第58頁││ │1400元兌換等│ │ │ │ │持有。 │。 ││ │值美金15萬元│ │ │ │ │ │ ││ │入香港ME公司│ │ │ │ │ │ ││ │OBU帳戶。 │ │ │ │ │ │ │├─┼──────┼─────┼─────┼─────┼──────┼───────┼───┤│68│黃勝堂於99年│99年7月30 │99年7月30 │99年7月30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7月30日以現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號87中未列舉。│之2第 ││ │金650萬元入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②資金來自黃勝│78至79││ │其大眾銀行台│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存│ │堂且其以現金交│頁、調││ │幣帳戶168209│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入美嘉生電│ │易形成資金斷點│四卷之││ │415111號,並│號入美金20│司大眾銀行│公司大眾銀│ │,惟最終去向係│3 第93││ │於同日自前揭│萬元。 │OBU帳戶300│行外幣備償│ │美嘉生電公司。│至94頁││ │帳戶轉出640 │ │000000000 │帳戶250206│ │③黃勝堂、香港│、資料││ │萬2600元兌換│ │號美金20萬│335319號美│ │ME公司及上海首│卷六第││ │等值美金20萬│ │元。 │金20萬元。│ │威公司等帳戶印│78頁、││ │元入香港ME公│ │ │ │ │鑑章均為同一人│調五卷││ │司OBU帳戶。 │ │ │ │ │持有。 │第59頁││ │ │ │ │ │ │ │。 │├─┼──────┼─────┼─────┼─────┼──────┼───────┼───┤│69│許丁文於99年│99年8月11 │99年8月11 │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8月11日以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號87中未列舉。│之3第 ││ │金200萬元入 │威公司大眾│公司自前揭│ │ │②資金來自許丁│97至98││ │其大眾銀行台│銀行OBU帳 │帳戶轉帳存│ │ │文且其以現金存│頁、資││ │幣帳戶168204│戶00000000│入美嘉生電│ │ │入形成資金斷點│料卷六││ │049814號,並│4014號入美│公司大眾銀│ │ │,惟最終去向係│第73頁││ │於同日自前揭│金6萬元。 │行外幣備償│ │ │美嘉生電公司。│、調五││ │帳戶轉出191 │ │帳戶250206│ │ │③許丁文及上海│卷第59││ │萬1600元兌換│ │335319號美│ │ │首威公司等帳戶│頁。 ││ │等值美金6萬 │ │金6萬元。 │ │ │印鑑章均為同一│ ││ │元入上海首威│ │ │ │ │人持有。 │ ││ │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 │├─┼──────┼─────┼─────┼─────┼──────┼───────┼───┤│70│黃勝堂於99年│99年8月11 │99年8月11 │99年8 月11│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8月5日、11日│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號87中未列舉。│之2第 ││ │各以現金230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②資金來自黃勝│80至81││ │萬元、180萬 │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存│ │堂且其以現金存│頁、調││ │元,計410萬 │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入美嘉生電│ │入形成資金斷點│四卷之││ │元入其大眾銀│號入美金10│司大眾銀行│公司大眾銀│ │,惟最終去向係│3 第97││ │行台幣帳戶16│萬元。 │OBU帳戶300│行外幣備償│ │美嘉生電公司。│至98頁││ │0000000000號│ │000000000 │帳戶250206│ │③黃勝堂、香港│、資料││ │,並於11日自│ │號美金10萬│335319號美│ │ME公司及上海首│卷六第││ │前揭帳戶轉出│ │元。 │金10萬元。│ │威公司等帳戶印│78頁、││ │318萬6000元 │ │ │ │ │鑑章均為同一人│調五卷││ │兌換等值美金│ │ │ │ │持有。 │第59頁││ │10萬元入香港│ │ │ │ │ │。 ││ │ME公司OBU帳 │ │ │ │ │ │ ││ │戶。 │ │ │ │ │ │ │├─┼──────┼─────┼─────┼─────┼──────┼───────┼───┤│71│許丁文於99年│99年8月18 │99年8月18 │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8月18日以現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號87中未列舉。│之3第 ││ │金280萬元入 │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②資金來自許丁│99至10││ │其大眾銀行台│行OBU帳戶 │帳戶轉帳存│ │ │文且其以現金交│0 頁、││ │幣帳戶168204│0000000000│入美嘉生電│ │ │易形成資金斷點│資料卷││ │049814號,並│14號入美金│公司大眾銀│ │ │,惟最終去向係│六第73││ │於同日自前揭│10萬元。 │行外幣備償│ │ │美嘉生電公司。│頁、調││ │帳戶轉出319 │ │帳戶250206│ │ │③許丁文及上海│五卷第││ │萬6300元兌換│ │335319號美│ │ │首威公司等帳戶│28頁。││ │等值美金10萬│ │金10萬元。│ │ │印鑑章均為同一│ ││ │元入上海首威│ │ │ │ │人持有。 │ ││ │公司OBU帳戶 │ │ │ │ │ │ ││ │。 │ │ │ │ │ │ │├─┼──────┼─────┼─────┼─────┼──────┼───────┼───┤│72│許丁文於99年│99年8月20 │99年8月20 │ │ │①資金來自許丁│調四卷││ │8月20日自其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文(其中匯豐銀│之3第 ││ │匯豐銀行帳戶│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行部分,係8 月│101至 ││ │000000000000│行OBU帳戶 │帳戶轉帳存│ │ │20日由翁佳絃、│102頁 ││ │號、合作金庫│0000000000│入美嘉生電│ │ │姚謝月貴及某不│、資料││ │帳戶00000000│14號入美金│公司大眾銀│ │ │詳之人等存入許│卷六第││ │06591號各匯 │15萬2400元│行外幣備償│ │ │丁文匯豐銀行高│73頁、││ │款200萬元及 │。 │帳戶250206│ │ │雄分行帳戶共5 │調五卷││ │現金50萬元,│ │335319號(│ │ │筆計245萬3235 │第59頁││ │計450萬元入 │ │起訴書證據│ │ │元,再由許丁文│、資料││ │其大眾銀行台│ │編號87將美│ │ │領現50萬元及匯│卷七第││ │幣帳戶168204│ │嘉生電帳戶│ │ │出200萬元;另 │57頁反││ │049814號,並│ │誤載為2002│ │ │合作金庫,亦係│面、12││ │於同日轉出48│ │00000000)│ │ │於同日由某不詳│5頁。 ││ │7萬3904元, │ │美金15萬24│ │ │之人以現金3筆 │ ││ │兌換成等值美│ │00元。 │ │ │計131萬7900元 │ ││ │金15萬2400元│ │ │ │ │及林忠昭匯入13│ ││ │入上海首威公│ │ │ │ │0萬元,共260餘│ ││ │司OBU帳戶。 │ │ │ │ │萬元,入許丁文│ ││ │ │ │ │ │ │合作金庫九如分│ ││ │ │ │ │ │ │行帳戶,再由前│ ││ │ │ │ │ │ │揭帳戶轉帳200 │ ││ │ │ │ │ │ │萬元匯出),惟│ ││ │ │ │ │ │ │最終去向係美嘉│ ││ │ │ │ │ │ │生電公司。 │ ││ │ │ │ │ │ │②許丁文及上海│ ││ │ │ │ │ │ │首威公司帳戶印│ ││ │ │ │ │ │ │鑑章為同一人持│ ││ │ │ │ │ │ │有。 │ ││ │ │ │ │ │ │③被告鄭治洧抗│ ││ │ │ │ │ │ │辯美嘉生電公司│ ││ │ │ │ │ │ │是日無此交易(│ ││ │ │ │ │ │ │資料卷五第427 │ ││ │ │ │ │ │ │頁資金流程十五│ ││ │ │ │ │ │ │),惟起訴書證│ ││ │ │ │ │ │ │據編號87之美嘉│ ││ │ │ │ │ │ │生電帳號係誤載│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正確帳號為25│ ││ │ │ │ │ │ │0000000000號。│ │├─┼──────┼─────┼─────┼─────┼──────┼───────┼───┤│73│黃勝堂於99年│99年8月20 │99年8月20 │99年8月20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8月20日以現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號87中未列舉。│之2第 ││ │金260萬元存 │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②資金來自黃勝│82至83││ │入其大眾銀行│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存│ │堂且其以現金交│頁、調││ │台幣帳戶1682│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入美嘉生電│ │易形成資金斷點│四卷之││ │00000000號,│號入美金10│司大眾銀行│公司大眾銀│ │,惟最終去向係│3第103││ │並於同日自前│萬元。 │OBU帳戶300│行外幣備償│ │美嘉生電公司。│至104 ││ │揭帳戶轉出31│ │000000000 │帳戶250206│ │③黃勝堂、香港│頁、資││ │9萬8100元, │ │號美金10萬│335319號美│ │ME公司及上海首│料卷六││ │兌換等值美金│ │元。 │金10萬元。│ │威公司等帳戶印│第78頁││ │10萬元入香港│ │ │ │ │鑑章均為同一人│、調五││ │ME公司OBU帳 │ │ │ │ │持有。 │卷第59││ │戶。 │ │ │ │ │ │頁。 │├─┼──────┼─────┼─────┼─────┼──────┼───────┼───┤│74│黃勝堂於99年│99年8月23 │99年8月23 │99年8月23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8月23日以現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日上海首威│ │號87中未列舉。│之2第 ││ │金2筆計130萬│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公司自前揭│ │②資金來自黃勝│84至85││ │元存入其大眾│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帳戶轉帳存│ │堂且其以現金交│頁、調││ │銀行台幣帳戶│000000000 │上海首威公│入美嘉生電│ │易形成資金斷點│四卷之││ │000000000000│號入美金5 │司大眾銀行│公司大眾銀│ │,惟最終去向係│3 第10││ │號,並於同日│萬元。 │OBU帳戶300│行外幣備償│ │美嘉生電公司。│5 至10││ │自前揭帳戶轉│ │000000000 │帳戶250206│ │③黃勝堂、香港│6 頁、││ │出159萬9550 │ │號美金5萬 │335319號美│ │ME公司及上海首│資料卷││ │元兌換等值美│ │元。 │金5萬元。 │ │威公司等帳戶印│六第78││ │金5萬元入香 │ │ │ │ │鑑章均為同一人│頁、調││ │港ME公司OBU │ │ │ │ │持有。 │五卷第││ │帳戶。 │ │ │ │ │ │59頁。│├─┼──────┼─────┼─────┼─────┼──────┼───────┼───┤│74│許丁文於99年│99年8月23 │99年8月23 │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1│8月23日自其 │日上海首威│日上海首威│ │ │號87中未列舉。│之3 卷││ │大眾銀行台幣│公司大眾銀│公司自前揭│ │ │②資金來自許丁│第107 ││ │帳戶00000000│行OBU帳戶3│帳戶轉帳存│ │ │文,惟最終去向│頁。 ││ │9814號轉出31│0000000000│入美嘉生電│ │ │係美嘉生電公司│ ││ │9萬9100元兌 │4號入美金1│公司大眾銀│ │ │。 │ ││ │換等值美金10│0萬元。 │行外幣備償│ │ │③許丁文及上海│ ││ │萬元入上海首│ │帳戶250206│ │ │首威公司等帳戶│ ││ │威公司OBU帳 │ │335319號美│ │ │印鑑章均為同一│ ││ │戶。 │ │金10萬元。│ │ │人持有。 │ │├─┼──────┼─────┼─────┼─────┼──────┼───────┼───┤│75│⑴美嘉生電公│99年8月11 │①99年8月 │99年8月25 │ │①資金除許丁文│調四卷││ │司於99年8月 │日、24日上│25日上海艾│日上海首威│ │美金2萬5000元 │之4第 ││ │11日、24日自│海艾野富公│野富公司自│公司自前揭│ │約佔總資金來源│42至45││ │其大眾銀行外│司大眾銀行│前揭帳戶轉│帳戶轉帳存│ │7%外,餘93%之 │頁、調││ │幣活存帳戶20│OBU帳戶300│帳存入上海│入美嘉生電│ │來源為美嘉生電│四卷之││ │0000000000號│000000000 │首威公司大│公司大眾銀│ │,且最終去向均│3 第11││ │各轉帳美金66│號各入美金│眾銀行OBU │行外幣備償│ │係美嘉生電公司│0 至11││ │02.78元、31 │6602.78元 │帳戶300208│帳戶250206│ │。 │3 頁、││ │萬5000元入上│、31萬5000│664014號美│335319號(│ │②美嘉生電公司│資料卷││ │海艾野富公司│元(8月24 │金25萬元。│起訴書證據│ │、上海艾野富公│六第73││ │OBU帳戶。 │日上海艾野│ │編號87誤載│ │司、上海首威公│頁反面││ │ │富公司上揭│ │帳戶為2002│ │司及許丁文等帳│。 ││ │ │帳戶餘額為│ │00000000號│ │戶印鑑章均為同│ ││ │ │美金32萬92│ │)美金24萬│ │一人持有。 │ ││ │ │98.96元) │ │3400元。 │ │③被告鄭治洧僅│ ││ │ │。 ├─────┼─────┤ │供稱99年8 月24│ ││ │ │ │②99年9月9│99年9月9日│ │日前揭資金去向│ ││ │ │ │日上海艾野│上海首威公│ │1 係支付艾野富│ ││ │ │ │富公司自前│司自大眾銀│ │公司加工款外,│ ││ │ │ │揭帳戶轉帳│行OBU帳戶 │ │另就8 月25日資│ ││ │ │ │存入上海首│0000000000│ │金去向3 辯稱美│ ││ │ │ │威公司大眾│14號轉帳存│ │嘉生電公司是日│ ││ │ │ │銀行OBU帳 │入美嘉生電│ │無此匯入款且其│ ││ │ │ │戶00000000│公司大眾銀│ │餘均不詳(資料│ ││ │ │ │4014美金7 │行外幣備償│ │卷五第426 頁資│ ││ │ │ │萬5000元。│帳戶250206│ │金流程九、十六│ ││ ├──────┼─────┼─────┤335319號美│ │)。 │ ││ │⑵許丁文於99│ │99年9月9日│金10萬元。│ │ │ ││ │年9月9日以現│ │上海首威公│ │ │ │ ││ │金80萬元入其│ │司大眾銀行│ │ │ │ ││ │大眾銀行台幣│ │OBU 帳戶30│ │ │ │ ││ │帳戶00000000│ │0000000000│ │ │ │ ││ │9814號,並於│ │號入美金2 │ │ │ │ ││ │同日自前揭帳│ │萬5000元。│ │ │ │ ││ │戶轉出79萬82│ │ │ │ │ │ ││ │50元,兌換成│ │ │ │ │ │ ││ │等值美金2萬5│ │ │ │ │ │ ││ │000元入上海 │ │ │ │ │ │ ││ │首威公司OBU │ │ │ │ │ │ ││ │帳戶。 │ │ │ │ │ │ │├─┼──────┼─────┼─────┼─────┼──────┼───────┼───┤│76│99年8月31日 │99年9月21 │99年9月23 │99年9月23 │99年9月23日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美嘉生電公司│日沃爾富公│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上海首威公司│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自大眾銀行轉│司自前揭華│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自大眾銀行OB│舉。 │46至48││ │帳2300萬元(│南銀行帳戶│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U帳戶0000000│②資金來源及去│頁、調││ │參附表五編號│轉帳台幣85│戶00000000│存入上海首│64014號轉帳 │向均係美嘉生電│四之3 ││ │32)入沃爾富│6萬276元兌│3010號入美│威公司大眾│存入美嘉生電│公司。 │卷第11││ │公司大眾銀行│換等值美金│金26萬9929│銀行OBU帳 │公司大眾銀行│ │5 頁、││ │台幣帳戶1082│26萬9649.3│.38元。 │戶00000000│外幣備償帳戶│ │資料卷││ │00000000號,│8元,以DAC│ │4014號美金│000000000000│ │七第10││ │嗣於9月17日 │O ELECYRON│ │26萬2000元│號美金26萬18│ │4 頁、││ │沃爾富公司自│IC ENTERPR│ │。 │29.73元。 │ │資料卷││ │前揭帳戶轉出│ISE CO LTD│ │ │ │ │十二第││ │1000萬元入其│之名匯款美│ │ │ │ │244 、││ │華南銀行大昌│金26萬9647│ │ │ │ │259頁 ││ │分行帳戶7091│.38元入上 │ │ │ │ │。 ││ │00000000號。│海艾野富公│ │ │ │ │ ││ │ │司,惟大眾│ │ │ │ │ ││ │ │銀行於99年│ │ │ │ │ ││ │ │9月23日始 │ │ │ │ │ ││ │ │解匯美金26│ │ │ │ │ ││ │ │萬9929.38 │ │ │ │ │ ││ │ │元入帳。 │ │ │ │ │ │├─┼──────┼─────┼─────┼─────┼──────┼───────┼───┤│77│李哲卿於99年│99年9月24 │99年9月24 │ │ │①起訴書證據編│調四卷││ │9月24日自其 │日香港ME公│日香港ME公│ │ │號87中未列舉。│之2第 ││ │大眾銀行台幣│司大眾銀行│司自前揭帳│ │ │②資金來自李哲│86至87││ │帳戶00000000│OBU帳戶300│戶轉帳存入│ │ │卿(即理鉑公司│頁。 ││ │6916號轉出台│000000000 │美嘉生電公│ │ │負責人),惟資│ ││ │幣129萬5518 │號入美金4 │司大眾銀行│ │ │金最終去向為美│ ││ │元兌換等值美│萬1000元。│外幣備償帳│ │ │嘉生電公司。 │ ││ │金4萬1000元 │ │戶00000000│ │ │③李哲卿及香港│ ││ │入香港ME公司│ │5319號美金│ │ │ME公司等帳戶印│ ││ │OBU帳戶。 │ │4萬680元。│ │ │鑑章均為同一人│ ││ │ │ │ │ │ │持有。 │ │├─┼──────┼─────┼─────┼─────┼──────┼───────┼───┤│78│美嘉生電公司│99年10月6 │99年10月6 │99年10月6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99年10月6 │上海艾野富│日上海艾野│日張宏彬自│ │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其大眾銀│公司大眾銀│富公司自前│大眾銀行 │ │舉。 │49至50││ │行外幣活存帳│行OBU帳戶 │揭帳戶轉帳│OBU 帳戶30│ │②資金來源及最│頁、調││ │戶0000000000│000000000 │存入張宏彬│0000000000│ │終去向均係美嘉│四之3 ││ │14號轉帳美金│010號入美 │大眾銀行OB│號轉帳存入│ │生電公司。 │卷第11││ │38萬7059.94 │金38萬7059│U帳戶30020│美嘉生電公│ │③張宏彬、上海│5 頁。││ │元入上海艾野│.94元。 │0000000號 │司大眾銀行│ │艾野富公司等帳│ ││ │富公司OBU帳 │ │美金39萬元│外幣備償帳│ │戶印鑑章為同一│ ││ │戶。 │ │。 │戶00000000│ │人持有。 │ ││ │ │ │ │5319號美金│ │ │ ││ │ │ │ │35萬元。 │ │ │ │├─┼──────┼─────┼─────┼─────┼──────┼───────┼───┤│78│MS CHENG SHU│99年10月27│99年10月27│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1│MEI (音譯鄭│日張宏彬大│日張宏彬自│ │ │證據編號87未列│1 卷第││ │淑美)於99年│眾銀行OBU │大眾銀行OB│ │ │舉。 │55至57││ │10月27日自香│帳戶300208│U 帳戶3002│ │ │②資金最終去向│頁。 ││ │港匯豐銀行電│742816號入│00000000號│ │ │係美嘉生電公司│ ││ │匯美金61萬99│美金61萬99│轉帳存入美│ │ │。 │ ││ │67.08元入張 │67.08元。 │嘉生電公司│ │ │ │ ││ │宏彬OBU帳戶 │ │大眾銀行外│ │ │ │ ││ │。 │ │幣備償帳戶│ │ │ │ ││ │ │ │0000000000│ │ │ │ ││ │ │ │19號美金61│ │ │ │ ││ │ │ │萬3220元。│ │ │ │ │├─┼──────┼─────┼─────┼─────┼──────┼───────┼───┤│79│美嘉生電公司│99年11月19│①99年11月│99年11月19│99年11月22日│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99年11月19│日上海艾野│19日上海艾│日香港ME公│黃勝堂自前揭│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野富公司自│司自前揭帳│帳戶各轉出美│舉。 │51至54││ │行外幣活存帳│銀行OBU帳 │前揭帳戶轉│戶轉帳存入│金13萬9026.8│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戶0000000000│戶00000000│帳存入香港│黃勝堂大眾│1元、7萬元,│生電公司,惟最│四之2 ││ │14號轉帳美金│3010號各入│ME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計20萬9026.8│終去向係入黃勝│卷第88││ │41萬9969元、│美金41萬99│銀行OBU帳 │戶00000000│1元兌換台幣 │堂帳戶,且由黃│至91頁││ │17萬7417元,│69元、17萬│戶00000000│5115號美金│計631萬2600 │勝堂提領現金形│、資料││ │共計59萬7386│7417元,共│6518號美金│30萬元。 │元,且於同日│成資金斷點。 │卷六第││ │元入上海艾野│計59萬7386│30萬元。 │ │由黃勝堂本人│③上海艾野富公│78、79││ │富公司OBU帳 │元。 │ │ │分4筆提領現 │司、香港ME公司│頁、調││ │戶。 │ │ │ │金計630萬元 │及黃勝堂等帳戶│五卷第││ │ │ │ │ │。 │印鑑章為同一人│61頁。││ │ │ │ │ │ │持有。 │ ││ │ │ ├─────┼─────┼──────┤ │ ││ │ │ │②99年11月│99年11月26│99年11月26日│ │ ││ │ │ │26日上海艾│日香港ME公│黃勝堂自前揭│ │ ││ │ │ │野富公司自│司自前揭帳│帳戶轉帳轉出│ │ ││ │ │ │前揭帳戶轉│戶轉帳存入│美金38萬元,│ │ ││ │ │ │帳存入香港│黃勝堂大眾│(含99年11月│ │ ││ │ │ │ME公司大眾│銀行外幣帳│19日取自香港│ │ ││ │ │ │銀行OBU帳 │戶00000000│ME公司美金30│ │ ││ │ │ │戶00000000│5115號美金│萬元後,於22│ │ ││ │ │ │6518號美金│29萬元。 │日轉出之結餘│ │ ││ │ │ │29萬元。 │ │數)兌換等值│ │ ││ │ │ │ │ │台幣1155萬12│ │ ││ │ │ │ │ │40元入其台幣│ │ ││ │ │ │ │ │帳戶00000000│ │ ││ │ │ │ │ │5111號,並黃│ │ ││ │ │ │ │ │勝堂本人自99│ │ ││ │ │ │ │ │年11月29日至│ │ ││ │ │ │ │ │12月7日止, │ │ ││ │ │ │ │ │分14筆提領現│ │ ││ │ │ │ │ │金計1152萬60│ │ ││ │ │ │ │ │00元。 │ │ │├─┼──────┼─────┼─────┼─────┼──────┼───────┼───┤│80│美嘉生電公司│99年12月7 │99年12月7 │99年12月7 │99年12月7日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99年12月7 │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黃勝堂自前揭│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帳戶轉帳轉出│舉。 │55至57││ │行台幣帳戶10│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轉帳存入│美金12萬元兌│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0000000000號│戶00000000│存入香港ME│黃勝堂大眾│換等值台幣36│生電公司,惟最│四之2 ││ │各轉出2 筆台│3010號入美│公司大眾銀│銀行外幣帳│0萬7800元入 │終去向係入黃勝│卷第92││ │幣兌換等值美│金13萬5318│行OBU帳戶 │戶00000000│其台幣帳戶16│堂帳戶,且由黃│至93頁││ │金13萬5318.6│.68元、3萬│0000000000│5115號入美│0000000000號│勝堂提領現金形│、資料││ │8元、3萬6601│6601.14元 │18號美金15│金12萬元 │,並黃勝堂本│成資金斷點。 │卷六第││ │.14元,計17 │,共計17萬│萬元。 │ │人自99年12月│③上海艾野富公│78頁反││ │萬1919.82元 │1918.82元 │ │ │8日至12月17 │司及香港ME公司│面、79││ │入上海艾野富│。 │ │ │日止分5筆提 │等帳戶印鑑章為│頁、調││ │公司OBU帳戶 │ │ │ │領現金計364 │同一人持有。 │五卷第││ │。 │ │ │ │萬元。 │ │61頁。│├─┼──────┼─────┼─────┼─────┼──────┼───────┼───┤│81│美嘉生電公司│99年12月20│99年12月20│99年12月20│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99年12月20│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 │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台灣銀行│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 │舉。 │58至60││ │匯款美金24萬│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轉出美金│ │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6542.49元入 │戶00000000│存入香港ME│26萬元兌換│ │生電公司,惟最│四之2 ││ │上海艾野富公│3010號入美│公司大眾銀│等值台幣77│ │終去向係存入黃│卷第94││ │司OBU帳戶。 │金24萬6542│行OBU帳戶3│5萬340元入│ │勝堂帳戶,且由│至95頁││ │ │.49元。 │0000000000│黃勝堂大眾│ │黃勝堂提領現金│、資料││ │ │ │8號美金26 │銀行台幣帳│ │形成資金斷點。│卷六第││ │ │ │萬元(合併│戶00000000│ │③上海艾野富公│78頁反││ │ │ │部分於99年│5111號,並│ │司、香港ME公司│面、79││ │ │ │12月7日取 │由黃勝堂於│ │及黃勝堂等帳戶│頁、調││ │ │ │自美嘉生電│99年12月21│ │印鑑章為同一人│五卷第││ │ │ │公司之款項│日至23日止│ │持有。 │61、62││ │ │ │,參編號80│分3筆提領 │ │ │頁。 ││ │ │ │)。 │現金計775 │ │ │ ││ │ │ │ │萬元。 │ │ │ │├─┼──────┼─────┼─────┼─────┼──────┼───────┼───┤│82│美嘉生電公司│100年1月7 │100年1月7 │100年1月7 │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100年1月7 │日上海艾野│日(申請書│日(申請書│ │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台灣銀行│富公司大眾│載1月6日)│載1月6日)│ │舉。 │61至63││ │匯款美金11萬│銀行OBU帳 │上海艾野富│香港ME公司│ │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2616.83元入 │戶00000000│公司自前揭│自前揭帳戶│ │生電公司,惟最│四之2 ││ │上海艾野富公│3010號入美│帳戶轉帳存│轉出美金11│ │終去向係入黃勝│卷第96││ │司OBU帳戶。 │金11萬2616│入香港ME公│萬元,兌換│ │堂帳戶,且由黃│至97頁││ │ │.83元。 │司大眾銀行│等值台幣存│ │勝堂、黃勝宏提│、資料││ │ │ │OBU帳戶300│入黃勝堂大│ │領現金形成資金│卷六第││ │ │ │000000000 │眾銀行台幣│ │斷點。 │78頁反││ │ │ │號美金11萬│帳戶16 820│ │③上海艾野富公│面、調││ │ │ │元。 │0000000號 │ │司、香港ME公司│五卷第││ │ │ │ │320萬7160 │ │及黃勝堂等帳戶│62頁。││ │ │ │ │元,並於1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 │ │ │月11日至13│ │持有。 │ ││ │ │ │ │日止分4筆 │ │ │ ││ │ │ │ │提領現金計│ │ │ ││ │ │ │ │217萬元( │ │ │ ││ │ │ │ │其中1月11 │ │ │ ││ │ │ │ │日由黃勝宏│ │ │ ││ │ │ │ │領現8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83│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2│①100年1月│100 年1 月│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沃爾富公司自│日上海艾野│14日上海艾│14日香港ME│ │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台中銀行高雄│富公司大眾│野富公司自│公司自前揭│ │舉。 │64至66││ │分行取得押匯│銀行OBU帳 │前揭帳戶轉│帳戶轉出美│ │②資金來自沃爾│頁、調││ │款台幣2000萬│戶00000000│帳存入香港│元30萬元,│ │富公司,惟資金│四之2 ││ │元,旋於12日│3010號入美│ME公司大眾│兌換等值台│ │最終去向係入黃│卷第98││ │將上開款項轉│金53萬4152│銀行OBU帳 │幣存入黃勝│ │勝堂帳戶且因提│至101 ││ │入該公司之大│.47元。 │戶00000000│堂大眾銀行│ │領現金形成資金│頁、資││ │眾銀行帳戶10│ │6518號美金│台幣帳戶16│ │斷點。 │料卷六││ │0000000000號│ │30萬元。 │0000000000│ │③上海艾野富公│第78頁││ │,復於同日自│ │ │號868萬890│ │司、香港ME公司│反面、││ │前揭帳戶轉出│ │ │0元,並同 │ │及黃勝堂等帳戶│資料卷││ │1556萬7874元│ │ │日提領現金│ │印鑑章為同一人│十二第││ │兌換等值美金│ │ │800萬元。 │ │持有。 │260 、││ │53萬4152.47 │ │ │ │ │ │265頁 ││ │元入上海艾野│ ├─────┼─────┤ │ │。 ││ │富公司OBU帳 │ │②100年1月│100 年1 月│ │ │ ││ │戶。 │ │17日上海艾│17日香港ME│ │ │ ││ │ │ │野富公司自│公司自前揭│ │ │ ││ │ │ │前揭帳戶轉│帳戶轉出美│ │ │ ││ │ │ │帳存入香港│元25萬元,│ │ │ ││ │ │ │ME公司大眾│兌換等值台│ │ │ ││ │ │ │銀行OBU帳 │幣存入黃勝│ │ │ ││ │ │ │戶00000000│堂大眾銀行│ │ │ ││ │ │ │6518號美金│台幣帳戶16│ │ │ ││ │ │ │25萬元。 │0000000000│ │ │ ││ │ │ │ │號723萬975│ │ │ ││ │ │ │ │0元,並於 │ │ │ ││ │ │ │ │18、21及24│ │ │ ││ │ │ │ │日分3筆計 │ │ │ ││ │ │ │ │提領現金 │ │ │ ││ │ │ │ │897萬元。 │ │ │ │├─┼──────┼─────┼─────┼─────┼──────┼───────┼───┤│84│美嘉生電公司│100年1月25│100年1月25│100年1月25│ │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100年1月25│日上海艾野│日上海艾野│日香港ME公│ │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 │舉。 │67至69││ │行外幣活存帳│銀行OBU帳 │揭帳戶轉帳│戶轉出美元│ │②資金來自美嘉│頁、調││ │戶0000000000│戶00000000│存入香港ME│12萬元,兌│ │生電公司,惟資│四之2 ││ │14號各轉出美│3010號各入│公司大眾銀│換等值台幣│ │金最終去向係入│卷第10││ │金850元、11 │美金850元 │行OBU帳戶 │存入黃勝堂│ │黃勝堂帳戶,且│2至103││ │萬749.18元計│、11萬749.│0000000000│大眾銀行台│ │因提領現金形成│頁、資││ │11萬1599.18 │18元,計11│18號美金12│幣帳戶1682│ │資金斷點。 │料卷六││ │元入上海艾野│萬159 9.18│萬元。 │00000000號│ │③上海艾野富公│第78頁││ │富公司OBU帳 │元(前揭艾│ │347萬5560 │ │司、香港ME公司│反面、││ │戶。 │野富公司OB│ │元,並同日│ │及黃勝堂等帳戶│79頁。││ │ │U帳戶餘額 │ │、2月10日 │ │印鑑章為同一人│ ││ │ │為美金12萬│ │各提領現金│ │持有。 │ ││ │ │3209.69元 │ │300萬元、 │ │ │ ││ │ │)。 │ │48萬元,計│ │ │ ││ │ │ │ │計348萬元 │ │ │ ││ │ │ │ │。 │ │ │ │├─┼──────┼─────┼─────┼─────┼──────┼───────┼───┤│85│美嘉生電公司│100年2月15│100年3月30│100年3月31│100年3月31日│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100年2月15│日、3月30 │日上海艾野│日WINMAX公│、4月1日熊新│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其大眾銀│日上海艾野│富公司自前│司自前揭帳│村自其前揭華│舉。 │71至73││ │行外幣帳戶20│富公司大眾│揭帳戶轉出│戶轉出美元│南銀行左營分│②資金來源為美│頁、資││ │0000000000號│銀行OBU帳 │美金30萬44│29萬9000元│行台幣帳戶各│嘉生電公司,資│料卷六││ │轉出美金320 │戶00000000│元(含手續│存入熊新村│提領現金700 │金最終去向係入│第43頁││ │元、再於3月3│3010號各入│費美金44元│華南銀行左│萬元及150萬 │熊新村帳戶,且│、資料││ │0日自土地銀 │美金320元 │)後,以淨│營分行外幣│元。 │因領現形成資金│卷七第││ │行匯款美金30│、30萬元(│額美金30萬│帳戶708970│ │斷點。 │179 、││ │萬元均入上海│前揭上海艾│元存入WINM│146483號,│ │ │199頁 ││ │艾野富公司OB│野富公司帳│AX公司華南│並於同日兌│ │ │。 ││ │U帳戶。 │戶餘額為美│銀行OBU帳 │換等值台幣│ │ │ ││ │ │金30萬3529│戶00000000│入其本人於│ │ │ ││ │ │.88元)。 │6021號。 │同行之台幣│ │ │ ││ │ │ │ │帳戶712200│ │ │ ││ │ │ │ │0125號880 │ │ │ ││ │ │ │ │萬7045元。│ │ │ │├─┼──────┼─────┼─────┼─────┼──────┼───────┼───┤│86│美嘉生電公司│100年5月27│100年5月27│100年5月30│100年5月30及│①此交易起訴書│調四之││ │於100年5月27│日上海艾野│日艾野富公│日WINMAX公│31日熊新村自│證據編號87未列│4 卷第││ │日自其大眾銀│富公司大眾│司自前揭帳│司自前揭帳│其前揭華南銀│舉。 │3 、74││ │行外幣活存帳│銀行OBU帳 │戶轉帳存入│戶轉出美金│行左營分行台│②資金來源為美│至75頁││ │戶0000000000│戶00000000│WINMAX公司│52萬7000元│幣帳戶各提領│嘉生電公司,資│、資料││ │14號轉出美金│3010號入美│華南銀行OB│入熊新村華│現金700及800│金最終去向係入│卷六第││ │52萬2730元入│金52萬2730│U帳戶70899│南銀行左營│萬元。 │熊新村帳戶,且│48頁、││ │上海艾野富公│元。 │0000000號 │分行外幣帳│ │因領現形成資金│資料卷││ │司OBU帳戶。 │ │美金52萬61│戶00000000│ │斷點。 │七第3 ││ │ │ │72.06元。 │6483號,並│ │③至此,艾野富│、180 ││ │ │ │ │於同日及翌│ │公司帳戶餘額轉│至181 ││ │ │ │ │日各提領美│ │入WINMAX公司後│頁。 ││ │ │ │ │金52萬7000│ │,餘額為零。 │ ││ │ │ │ │元、3萬700│ │ │ ││ │ │ │ │0元兌換 等│ │ │ ││ │ │ │ │值台幣各14│ │ │ ││ │ │ │ │09萬3380元│ │ │ ││ │ │ │ │及106萬864│ │ │ ││ │ │ │ │元入其本人│ │ │ ││ │ │ │ │於同行之台│ │ │ ││ │ │ │ │幣帳戶7122│ │ │ ││ │ │ │ │000125號。│ │ │ │└─┴──────┴─────┴─────┴─────┴──────┴───────┴───┘附表二:美嘉生電公司98至99年間對上海首威公司之銷貨明細:┌──┬─────┬──────┬───────────┬─────────┬────────────────────┬──────┐│ │ │ │ 應收帳款收回款 │ 對應之資金流程 │ │ 出 處 ││編號│ 交易日期 │ 銷 貨 ├────┬──────┤ │ 備 註 │ ││ │ │ │ 日 期 │ 金 額 │ │ │(資料卷五)│├──┼─────┼──────┼────┼──────┼─────────┼────────────────────┼──────┤│ │ │ │98/6/25 │6,898,000 │附表一編號9 │1.由上海艾野公司出貨,僅有INVOICE。 │第137至138頁││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記載業務聯絡係陳│反面、274至 ││ 1 │98/2/25 │14,000,000 ├────┼──────┼─────────┤ 文通。 │275頁。 ││ │ │ │98/7/1 │7,102,000 │附表一編號10 │3.左揭2筆應收帳款轉帳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 │ ││ │ │ │ │ │ │ 凰核章。 │ │├──┼─────┼──────┼────┼──────┼─────────┼────────────────────┼──────┤│ │ │ │ │ │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L28/9009,發 │第71頁反面、││ │98/3/4 │3,048,835 │98/7/13 │3,048,835 │附表一編號12 │ 票號碼FA00000000。 │72、74頁反面││ 2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75、142頁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反面、143、1││ │ │ │ │ │ │3.本件交易所附INVOICE及PACKING LIST上所 │40至141、277││ │ │ │ │ │ │ 載TO:SHIN JING, CHINA與美嘉生電公司於│頁。 ││ │ │ │ │ │ │ 98/3/27、98/5/23與石家庄麥克龍交易所附│ ││ │ │ │ │ │ │ 前揭文件之交付對象相同,均係SHIN JING,│ ││ │ │ │ │ │ │ CHINA。 │ ││ │ │ │ │ │ │4.前揭應收帳款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凰核章。│ │├──┼─────┼──────┼────┼──────┤ ├────────────────────┼──────┤│ │ │ │98/7/13 │3,860,016 │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R55/SD02,發 │第142、144頁││ │98/3/25 │13,759,777 ├────┼──────┼─────────┤ 票號碼FA00000000。 │反面至145、 ││ 3 │ │ │98/8/24 │2,785,697 │附表一編號15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277、278頁反││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面、280頁。 ││ │ │ ├────┼──────┼─────────┤3.所附INVOICE及PACKING LIST上所載TO: │ ││ │ │ │98/9/8 │7,114,064 │附表一編號17 │ SHIN JING, CHINA與石家庄麥克龍相同。 │ ││ │ │ │ │ │ │4.左揭3筆應收帳款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凰核 │ ││ │ │ │ │ │ │ 章。 │ │├──┼─────┼──────┼────┼──────┼─────────┼────────────────────┼──────┤│ │ │ │98/9/8 │3,214,936 │ 附表一編號17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R55/SD02,發 │第147至150、││ 4 │98/3/31 │9,141,165 ├────┼──────┼─────────┤ 票號碼FA00000000。 │280至281頁。││ │ │ │98/9/23 │5,926,229 │附表一編號18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 │ │ │ │ │3.所附INVOICE及PACKING LIST上所載TO: │ ││ │ │ │ │ │ │ SHIN JING, CHINA與石家庄麥克龍相同。 │ ││ │ │ │ │ │ │4.右揭2筆應收帳款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凰核 │ ││ │ │ │ │ │ │ 章。 │ │├──┼─────┼──────┼────┼──────┼─────────┼────────────────────┼──────┤│ │ │ │98/11/13│3,288,000 │附表一編號21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CH6/SD08,發 │第150頁反面 ││ │ │ │ │ │ │ 票號碼GA00000000。 │至152、283至││ │98/5/23 │12,607,343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285頁。 ││ 5 │ │ │98/11/18│4,932,000 │附表一編號23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 │ │ │ │ │3.所附INVOICE所載TO:SHIN JING, CHINA與 │ ││ │ │ ├────┼──────┼─────────┤ 石家庄麥克龍相同。 │ ││ │ │ │98/11/20│4,387,343 │附表一編號24 │4.左揭3筆應收帳款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凰核 │ ││ │ │ │ │ │ │ 章。 │ │├──┼─────┼──────┼────┼──────┼─────────┼────────────────────┼──────┤│ 6 │98/9/17 │132,268 │99/1/8 │132,268 │附表一編號29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CX/98/281/20968,發 │第153至155、││ │ │ │ │ │ │ 票號碼JA00000000。 │286至287頁。││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 │ │ │ │ │3.左揭應收帳款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凰核章,│ ││ │ │ │ │ │ │ 且99/1/8上海首威公司匯入美嘉生電公司款│ ││ │ │ │ │ │ │ 項計美金1萬2090元,含上海首威公司之帳 │ ││ │ │ │ │ │ │ 款美金4026.42元及廈門豐鈿美金8063.58元│ ││ │ │ │ │ │ │ 。 │ │├──┼─────┼──────┼────┼──────┼─────────┼────────────────────┼──────┤│ │ │ │99/5/24 │4,824,000 │附表一編號59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A93/YD01,發 │第158至161、││ │ │ │ │ │ │ 票號碼JA00000000。 │287頁反面至 ││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290頁。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 │ │ │ │ │3.所附INVOICE及PACKING LIST上所載TO: │ ││ │ │ │ │ │ │ SHIN JING, CHINA與石家庄麥克龍相同。 │ ││ │98/10/23 │25,214,405 ├────┼──────┼─────────┤ │ ││ │ │ │99/5/31 │12,864,000 │附表一編號62 │ │ ││ 7 │ │ ├────┼──────┼─────────┤ │ ││ │ │ │99/6/1 │3,216,000 │附表一編號63 │ │ ││ │ │ ├────┼──────┼─────────┤ │ ││ │ │ │99/6/2 │4,310,405 │附表一編號64 │ │ │├──┼─────┼──────┼────┼──────┼─────────┼────────────────────┼──────┤│ 8 │98/12/28 │1,198,956 │99/5/28 │1,198,956 │附表一編號60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J18/H717,發 │第161頁反面 ││ │ │ │ │ │ │ 票號碼KA00000000。 │至164、290頁││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反面至291頁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 │ │ │ │ │3.所附INVOICE及PACKING LIST上所載TO: │ ││ │ │ │ │ │ │ SHIN JING, CHINA與石家庄麥克龍相同。 │ │├──┼─────┼──────┼────┼──────┼─────────┼────────────────────┼──────┤│ │98年度合計│79,102,749 │ │79,102,749 │ │ │ │├──┼─────┼──────┼────┼──────┼─────────┼────────────────────┼──────┤│ 9 │99/1/25 │11,571,102 │99/6/14 │11,571,102 │附表一編號65 │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165至166、││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291頁反面至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292頁。 │├──┼─────┼──────┼────┼──────┼─────────┼────────────────────┼──────┤│ │99/2/24 │35,032,536 │99/7/23 │4,806,000 │附表一編號66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P882/H300,發 │第167頁反面 ││ │ │ ├────┼──────┼─────────┤ 票號碼LA00000000。 │至169頁。 ││ │ │ │99/7/27 │同上 │附表一編號67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 │ │99/7/30 │6,408,000 │附表一編號68 │ │ ││ 10 │ │ ├────┼──────┼─────────┤ │ ││ │ │ │99/8/11 │5,126,400 │附表一編號69、70 │ │ ││ │ │ ├────┼──────┼─────────┤ │ ││ │ │ │99/8/18 │3,204,000 │附表一編號71 │ │ ││ │ │ ├────┼──────┼─────────┤ │ ││ │ │ │99/8/20 │8,086,896 │附表一編號72、73 │ │ ││ │ │ ├────┼──────┼─────────┤ │ ││ │ │ │99/8/23 │2,595,240 │附表一編號74、74-1│ │ │├──┼─────┼──────┼────┼──────┼─────────┼────────────────────┼──────┤│ │ │ │99/8/23 │2,210,760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PD56/H472,發 │第172至174頁││ 11 │99/2/26 │10,009,296 ├────┼──────┼─────────┤ 票號碼LA00000000。 │。 ││ │ │ │99/8/25 │7,798,536 │附表一編號75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99/3/24 │11,390,400 │99/9/9 │3,148,000 │附表一編號75 │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買 │第176頁反面 ││ 12 │ │ ├────┼──────┼─────────┤ 受人雖係上海首威公司,惟交運地係山東濟│、178頁。 ││ │ │ │99/9/23 │8,242,000 │附表一編號76 │ 南。 │ ││ │ │ │ │ │ │2.上海首威公司訂購單上記載美嘉生電公司之│ ││ │ │ │ │ │ │ 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 │├──┼─────┼──────┼────┼──────┼─────────┼────────────────────┼──────┤│ │ │ │99/11/15│19,014,000 │透過美嘉生電公司臺│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PZZW/H532,發 │第179至182、││ 13 │99/5/26 │24,718,200 ├────┼──────┤灣銀行香港分行帳戶│ 票號碼NA00000000。 │236頁反面至 ││ │ │ │99/11/16│5,704,200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237、312頁反││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面至315頁。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 │ │ │ 於99/11/15入帳美金2筆10萬元、50萬元, │ ││ │ │ │ │ │ │ 共計60萬元;又NGAI LIK(HK)公司於99/1│ ││ │ │ │ │ │ │ 1/16自中國銀行(HK)匯款美金50萬元入美│ ││ │ │ │ │ │ │ 嘉生電公司左揭帳戶(含本交易帳款美金18│ ││ │ │ │ │ │ │ 萬元、石家庄99/6/24之美金31萬880元及 │ ││ │ │ │ │ │ │ 99/5/18肯琰優美金9120元)。 │ │├──┼─────┼──────┼────┼──────┼─────────┼────────────────────┼──────┤│ 14 │99/6/26 │24,174,077 │99/12/17│24,174,077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796/H935,發 │第182頁反面 ││ │ │ │ │ │ │ 票號碼NA00000000(新海洋樂園機台60台)│、186、316至││ │ │ │ │ │ │ 。 │317頁。 ││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 │ │ │ 於99/12/17入帳美金2筆54萬9750元、20萬 │ ││ │ │ │ │ │ │ 元,共計74萬9750元。 │ │├──┼─────┼──────┼────┼──────┼─────────┼────────────────────┼──────┤│ 15 │99/6/26 │17,520,643 │99/12/26│17,520,643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796/H934,發 │第187、190、││ │ │ │ │ │ │ 票號碼NA00000000(中國象棋機台12台)。│317頁反面。 ││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轉帳傳票記載臺灣銀行香港分│ ││ │ │ │ │ │ │ 行於99/12/16入帳美金54萬3350元。 │ │├──┼─────┼──────┼────┼──────┼─────────┼────────────────────┼──────┤│ │ │ │100/1/18│6,418,000 │詳備註說明3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A48/H403,發 │第191、195至││ │ │ ├────┼──────┼─────────┤ 票號碼PA00000000(中國象棋機台38台)。│196、318至 ││ │ │ │100/1/25│16,045,000 │詳備註說明4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326頁。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 ││ 16 │99/7/31 │55,221,435 │100/1/26│7,058,837 │透過美嘉臺灣銀行香│3.陳柏誼於100/1/18匯款美金20萬元入上海首│ ││ │ │ ├────┼──────┤港分行 │ 威公司大眾銀行OBU帳戶,同日上海首威公 │ ││ │ │ │同上 │13,798,700 │ │ 司自前揭帳戶轉帳美金20萬元(折合新臺幣│ ││ │ │ ├────┼──────┼─────────┤ 641萬8000元)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行美 │ ││ │ │ │100/1/27│11,900,898 │詳備註說明6 │ 金幣活存帳戶(000000000000號)。 │ ││ │ │ │ │ │ │4.陳柏誼於100/1/19匯款美金10萬元、莊順義│ ││ │ │ │ │ │ │ 於同年月25日匯款美金42萬1000元,均入上│ ││ │ │ │ │ │ │ 海首威公司大眾銀行OBU帳戶,同日上海首 │ ││ │ │ │ │ │ │ 威公司自前揭帳戶轉帳美金50萬元(折合新│ ││ │ │ │ │ │ │ 臺幣1604萬5000元)入美嘉生電公司大眾銀│ ││ │ │ │ │ │ │ 行美金幣活存帳戶(000000000000號)。 │ ││ │ │ │ │ │ │5.MOST TEAM INTERNATIONAL公司於100/1/26 │ ││ │ │ │ │ │ │ 自WING HANG BANK百亨銀行匯款美金各21萬│ ││ │ │ │ │ │ │ 9970元(折合新臺幣705萬8837元)、43萬 │ ││ │ │ │ │ │ │ 元(折合新臺幣1379萬8700元),入美嘉生│ ││ │ │ │ │ │ │ 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帳戶。 │ ││ │ │ │ │ │ │6.YO SHEI TRADE CO LTD於100/1/27匯款美金│ ││ │ │ │ │ │ │ 35萬元,入上海首威公司大眾銀行OBU帳戶 │ ││ │ │ │ │ │ │ ,同日上海首威公司自前揭帳戶轉帳美金37│ ││ │ │ │ │ │ │ 萬860元(折合新臺幣1190萬898元)入美嘉│ ││ │ │ │ │ │ │ 生電公司大眾銀行美金幣活存帳戶(000000│ ││ │ │ │ │ │ │ 000000號)。 │ │├──┼─────┼──────┼────┼──────┼─────────┼────────────────────┼──────┤│ 17 │99/11/26 │1,000,912 │100/4/27│1,000,912 │透過美嘉生電公司臺│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I69/W320,發 │第196頁反面 ││ │ │ │ │ │灣銀行香港分行 │ 票號碼RA00000000。 │、198、327至││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上海首威公司訂│328頁。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 ││ │ │ │ │ │ │3.HONG KONG FUHUASUN公司於100/4/27自WING│ ││ │ │ │ │ │ │ HANG BANK百亨銀行匯款美金3萬3100元(折│ ││ │ │ │ │ │ │ 合新臺幣100萬912元)入美嘉生電公司臺灣│ ││ │ │ │ │ │ │ 銀行香港分行帳戶。 │ │├──┼─────┼──────┼────┼──────┼─────────┼────────────────────┼──────┤│ │99年度合計│ 190,638,601│ │ 190,638,601│ │編號9至12所示之交易,銷貨額合計6800萬333│ ││ │ │ │ │ │ │4元,係以同一資金循環進出;編號13至17所 │ ││ │ │ │ │ │ │示之交易,銷貨額合計1億2263萬5267元,尚 │ ││ │ │ │ │ │ │無足夠證據得以證明其資係來自同一人。 │ │└──┴─────┴──────┴────┴──────┴─────────┴────────────────────┴──────┘附表三:美嘉生電公司98至99年間對石家庄之銷貨明細:
┌──┬─────┬─────┬──────────┬──────┬────────────────────┬──────┐│ │ │ │應收帳款收回款 │ 對應之 │ │ 出 處 ││編號│交易日期 │ 銷 貨 ├────┬─────┤ │ 備 註 │ ││ │ │ │日 期 │金 額 │資金流程 │ │(資料卷五) │├──┼─────┼─────┼────┼─────┼──────┼────────────────────┼──────┤│ │98/1/20 │16,075,200│98/5/25 │4,915,242 │附表一編號5 │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66、68、 ││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記載業務聯絡人係│210、211反面││ │ │ ├────┼─────┼──────┤ 陳文通。 │、213頁。 ││ 1 │ │ │98/5/26 │1,445,331 │附表一編號6 │3.左揭3筆應收帳款轉帳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 │ ││ │ │ │ │ │ │ 凰核章。 │ ││ │ │ ├────┼─────┼──────┤ │ ││ │ │ │98/6/1 │9,714,627 │附表一編號7 │ │ │├──┼─────┼─────┼────┼─────┼──────┼────────────────────┼──────┤│ │ │ │98/6/22 │6,886,000 │附表一編號8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R58/SD01,發 │第69頁反面、││ │98/3/27 │25,439,638├────┼─────┼──────┤ 票號碼FA00000000(扭蛋賓果機臺10臺)。│70、214頁反 ││ │ │ │98/7/13 │同上 │附表一編號11│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面、216、217││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頁反面、219 ││ 2 │ │ │98/8/24 │2,715,873 │附表一編號14│3.左揭5筆應收帳款轉帳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 │、220頁反面 ││ │ │ ├────┼─────┼──────┤ 凰核章。 │。 ││ │ │ │98/8/27 │6,886,000 │附表一編號16│4.本交易之商品係美嘉生電公司向美嘉網路公│ ││ │ │ ├────┼─────┤ │ 司及沃爾富公司購進(見附表五編號3所示 │ ││ │ │ │98/8/31 │2,065,765 │ │ ) │ │├──┼─────┼─────┼────┼─────┼──────┼────────────────────┼──────┤│ │98/5/23 │12,607,343│98/8/31 │6,576,099 │附表一編號13│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CH6/SD09,發 │第73、220頁 ││ 3 │ │ ├────┼─────┼──────┤ 票號碼FA00000000。 │反面、222頁 ││ │ │ │98/11/13│6,031,244 │附表一編號22│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 │ │ │ │ │3.左揭2筆應收帳款轉帳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 │ ││ │ │ │ │ │ │ 凰核章。 │ │├──┼─────┼─────┼────┼─────┼──────┼────────────────────┼──────┤│ │98/8/26 │25,954,880│99/2/22 │5,276,340 │附表一編號37│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75頁反面、││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76頁。 ││ │ │ │99/2/24 │1,628,500 │附表一編號38│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4 │ │ ├────┼─────┼──────┤ │ ││ │ │ │99/3/9 │3,257,000 │附表一編號40│ │ ││ │ │ ├────┼─────┼──────┤ │ ││ │ │ │99/3/25 │4,885,500 │附表一編號41│ │ ││ │ │ ├────┼─────┼──────┤ │ ││ │ │ │99/3/26 │10,907,540│附表一編號42│ │ │├──┼─────┼─────┼────┼─────┼──────┼────────────────────┼──────┤│ │ │ │99/5/31 │6,278,400 │附表一編號61│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78至79頁 ││ 5 │98/11/27 │ 9,476,400├────┼─────┼──────┤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 ││ │ │ │99/4/14 │3,198,000 │附表一編號44│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6 │98/12/26 │ 227,802│99/5/13 │227,802 │附表一編號55│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8/ZI74/H201,發 │第80頁反面、││ │ │ │ │ │ │ 票號碼KA00000000。 │81頁反面、82││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頁。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文通。 │ │├──┼─────┼─────┼────┼─────┼──────┼────────────────────┼──────┤│ │98年度合計│89,781,263│ │89,781,263│ │ │ │├──┼─────┼─────┼────┼─────┼──────┼────────────────────┼──────┤│ │99/4/25 │30,158,418│99/10/6 │10,958,500│附表一編號78│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PR41/JH06,發 │第84、88頁。││ 7 │ │ ├────┼─────┼──────┤ 票號碼MA00000000。 │ ││ │ │ │99/10/27│19,199,918│附表一編號78│2.石家庄博克龍訂購單上合約審核之業務有陳│ ││ │ │ │ │ │-1 │ 振煒簽名,美嘉生電公司出貨單業務聯絡人│ ││ │ │ │ │ │ │ 亦載陳振煒。 │ │├──┼─────┼─────┼────┼─────┼──────┼────────────────────┼──────┤│ │99/6/24 │14,448,720│99/11/16│9,864,222 │透過美嘉生電│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88頁反面、││ 8 │ │ ├────┼─────┤公司臺灣銀行│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89頁反面、90││ │ │ │99/12/15│4,584,498 │香港分行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236頁反面 ││ │ │ │ │ │ │3.NGAI LIK(HK)公司於99/11/16自中國銀行│至240頁。 ││ │ │ │ │ │ │ (HK)匯款美金50萬元入美嘉生電公司臺灣│ ││ │ │ │ │ │ │ 銀行香港分行帳戶,前揭50萬美元除石家庄│ ││ │ │ │ │ │ │ 麥克龍帳款美金31萬880元(折合新臺幣986│ ││ │ │ │ │ │ │ 萬4222元)外,尚含上海首威公司99/5/26 │ ││ │ │ │ │ │ │ 之美金18萬元、99/5/18肯琰優美金9120元 │ ││ │ │ │ │ │ │ 。 │ ││ │ │ │ │ │ │4.TAI BON HONG於99/12/15自渣打銀行(HK)│ ││ │ │ │ │ │ │ 匯款美金14萬4500元(扣除溢收款後為新臺│ ││ │ │ │ │ │ │ 幣458萬4498元)入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 │ ││ │ │ │ │ │ │ 香港分行帳戶。 │ │├──┼─────┼─────┼────┼─────┼──────┼────────────────────┼──────┤│ │99/8/27 │15,642,640│100/2/23│3,166,000 │ 同上 │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91、92、24││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0頁反面至247││ │ │ │100/3/3 │同上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頁。 ││ 9 │ │ ├────┼─────┤ │3.TRANSWORLD ACE PTE公司分別於100/2/23、│ ││ │ │ │100/3/8 │同上 │ │ 3/3/、3/8自花旗銀行匯款美金3筆各9萬997│ ││ │ │ ├────┼─────┤ │ 2元(折合新臺幣316萬6000元)入美嘉生電│ ││ │ │ │100/3/21│6,144,640 │ │ 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帳戶。 │ ││ │ │ │ │ │ │4.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 │ │ │ 100/3/21入帳美金40萬2970元(含本交易帳│ ││ │ │ │ │ │ │ 款美金19萬4082元《折合新臺幣614萬4640 │ ││ │ │ │ │ │ │ 元》、99/8/31美金20萬8726元及99/9/30美│ ││ │ │ │ │ │ │ 金162元)。 │ │├──┼─────┼─────┼────┼─────┼──────┼────────────────────┼──────┤│ 10 │99/8/31 │ 6,616,610│100/3/21│6,616,610 │同上 │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93頁反面、││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94頁反面、95││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246至247頁││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 │ │ │ 100/3/21入帳美金40萬2970元(含本交易帳│ ││ │ │ │ │ │ │ 款美金20萬8726元《折合新臺幣661萬6610 │ ││ │ │ │ │ │ │ 元》、99/8/27帳款美金19萬4082元及99/9/│ ││ │ │ │ │ │ │ 30美金162元)。 │ │├──┼─────┼─────┼────┼─────┼──────┼────────────────────┼──────┤│ │ │ │100/3/21│5,008 │同上 │1.由上海艾野富公司出貨,只有INVOICE。 │第96至97、24││ │99/9/30 │ 8,966,100├────┼─────┤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6至247、249 ││ 11 │ │ │100/3/29│3,091,000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至251頁。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100/3/31│5,870,092 │ │ 100/3/21入帳美金40萬2970元(含本交易帳│ ││ │ │ │ │ │ │ 款美金162元《折合新臺幣5008元》、99/8/│ ││ │ │ │ │ │ │ 27帳款美金19萬4082元及99/8/31帳款美金 │ ││ │ │ │ │ │ │ 20萬8726元);又分別於100/3/29、3/31在│ ││ │ │ │ │ │ │ 前揭同一帳戶入帳美金各10萬元(折合新臺│ ││ │ │ │ │ │ │ 幣309萬1000元)、19萬元(折合新臺幣587│ ││ │ │ │ │ │ │ 萬92元)。 │ │├──┼─────┼─────┼────┼─────┼──────┼────────────────────┼──────┤│ 12 │99/10/15 │ 1,705,577│100/5/6 │1,705,577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F92/H412,發 │第98頁反面、││ │ │ │ │ │ │ 票號碼QA00000000。 │100頁反面、 ││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101、255頁反││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面至256頁。 ││ │ │ │ │ │ │3.HONG KONG FUHUASUN公司於100/5/6自WING │ ││ │ │ │ │ │ │ HANG BANK百亨銀行匯款美金10萬元入美嘉 │ ││ │ │ │ │ │ │ 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帳戶(含本交易│ ││ │ │ │ │ │ │ 帳款美金5萬4930元《折合新臺幣170萬5577│ ││ │ │ │ │ │ │ 元》及99/11/26帳款美金4萬5070元)。 │ │├──┼─────┼─────┼────┼─────┼──────┼────────────────────┼──────┤│ │99/11/26 │29,791,108│100/4/26│14,305,225│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I69/W322,發 │第106頁反面 ││ │ │ ├────┼─────┤ │ 票號碼RA00000000。 │、108頁反面 ││ │ │ │100/5/6 │1,363,368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109、252至││ 13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260頁。 ││ │ │ │100/5/18│6,050,000 │ │3.HONG KONG FUHUASUN公司於100/4/26自WING│ ││ │ │ ├────┼─────┤ │ HANG BANK百亨銀行匯款美金47萬2900元( │ ││ │ │ │100/5/26│8,072,515 │ │ 折合新臺幣1430萬5225元)入美嘉生電公司│ ││ │ │ │ │ │ │ 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帳戶;又於100/5/6自同 │ ││ │ │ │ │ │ │ 一銀行匯款美金10萬元(含本交易帳款美金│ ││ │ │ │ │ │ │ 4萬5070元《折合新臺幣136萬3368元》及 │ ││ │ │ │ │ │ │ 99/10/15帳款美金5萬4930元);另於100/5│ ││ │ │ │ │ │ │ /18、26日自上開同一銀行各匯入美金20萬 │ ││ │ │ │ │ │ │ 元(折合新臺幣605萬元)、63萬5000元( │ ││ │ │ │ │ │ │ 含本交易帳款美金26萬6860元《折合新臺幣│ ││ │ │ │ │ │ │ 807萬2515元》、99/1126帳款美金36萬7265│ ││ │ │ │ │ │ │ 元及99/12/25美金帳款875元)入美嘉生電 │ ││ │ │ │ │ │ │ 公司同一帳戶。 │ │├──┼─────┼─────┼────┼─────┼──────┼────────────────────┼──────┤│ 14 │99/11/26 │11,109,765│100/5/26│11,109,765│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I69/W321,發 │第101頁反面 ││ │ │ │ │ │ │ 票號碼RA00000000。 │、105至106、││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259頁反面至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261頁。 ││ │ │ │ │ │ │3.HONG KONG FUHUASUN公司於100/5/26自WING│ ││ │ │ │ │ │ │ HANG BANK百亨銀行匯款美金63萬5000元( │ ││ │ │ │ │ │ │ 含本交易帳款美金36萬7265元《折合新臺幣│ ││ │ │ │ │ │ │ 1110萬9765元》、99/11/26帳款美金26萬68│ ││ │ │ │ │ │ │ 60元及99/12/25美金帳款875萬元)入美嘉 │ ││ │ │ │ │ │ │ 生電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帳戶。 │ │├──┼─────┼─────┼────┼─────┼──────┼────────────────────┼──────┤│ │ │ │100/5/26│25,848 │同上 │1.未見出口報單及發票,且會計傳票之商品存│第109頁反面 ││ 15 │99/12/15 │ 6,021,413├────┼─────┤ │ 貨標示存放地點在海外,認本交易係由中國│至115、258頁││ │ │ │100/6/14│5,995,565 │ │ 大陸逕行出貨。 │反面至260、 ││ │ │ │ │ │ │2.交易對象雖係石家庄麥克龍,惟交運地係河│262頁。 ││ │ │ │ │ │ │ 北省石家庄市○○區○○街000號,和本案 │ ││ │ │ │ │ │ │ 其餘與石家庄麥克龍交易所載交運地為河北│ ││ │ │ │ │ │ │ 省石家庄市○○路00號不同。 │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 ││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 ││ │ │ │ │ │ │4.HONG KONG FUHUASUN公司於100/5/26自WING│ ││ │ │ │ │ │ │ HANG BANK百亨銀行匯款美金63萬5000元( │ ││ │ │ │ │ │ │ 含本交易帳款美金875元《折合新臺幣2萬58│ ││ │ │ │ │ │ │ 48元》、99/11/26帳款美金26萬6860元及36│ ││ │ │ │ │ │ │ 萬7265元)入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 ││ │ │ │ │ │ │ 行帳戶。 │ ││ │ │ │ │ │ │5.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 │ │ │ 100/6/14入帳美金20萬4000元(含本交易帳│ ││ │ │ │ │ │ │ 款美金20萬2964元《折合新臺幣599萬5565 │ ││ │ │ │ │ │ │ 元》及99/12/21帳款美金1036元)。 │ │├──┼─────┼─────┼────┼─────┼──────┼────────────────────┼──────┤│ │ 99/12/21 │ 4,590,794│100/6/14│30,914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8P70/0001,發 │第116頁反面 ││ 16 │ │ ├────┼─────┤ │ 票號碼RA00000000。 │、118頁反面 ││ │ │ │100/6/17│4,559,880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至119、263頁││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反面至263-1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頁。 ││ │ │ │ │ │ │ 100/6/14入帳美金20萬4000元(含本交易帳│ ││ │ │ │ │ │ │ 款美金1036元《折合新臺幣3萬914元》及 │ ││ │ │ │ │ │ │ 99/12/15帳款美金20萬2964元;又100/6/17│ ││ │ │ │ │ │ │ 入帳美金22萬1000元(含本交易帳款美金 │ ││ │ │ │ │ │ │ 15萬2811元折《合新臺幣455萬9880元》、 │ ││ │ │ │ │ │ │ 99/12/26帳款美金6萬7066元及99/12/29帳 │ ││ │ │ │ │ │ │ 款美金1123元)。 │ │├──┼─────┼─────┼────┼─────┼──────┼────────────────────┼──────┤│ 17 │99/12/26 │ 2,001,249│100/6/17│2,001,249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K55/J061,發 │第119頁反面 ││ │ │ │ │ │ │ 票號碼RA00000000。 │、124頁反面 ││ │ │ │ │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訂購│至125、263頁││ │ │ │ │ │ │ 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反面至236-1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頁。 ││ │ │ │ │ │ │ 100/6/17入帳美金21萬1000元(含本交易帳│ ││ │ │ │ │ │ │ 款美金6萬7066元《折合新臺幣200萬1249元│ ││ │ │ │ │ │ │ 》、99/12/21帳款美金15萬2811元及99/12/│ ││ │ │ │ │ │ │ 29帳款美金1123元)。 │ │├──┼─────┼─────┼────┼─────┼──────┼────────────────────┼──────┤│ │99/12/29 │ 399,200│100/6/17│33,511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K82/H523,發 │第125頁反面 ││ 18 │ │ ├────┼─────┤ │ 票號碼RA00000000。 │、128頁反面 ││ │ │ │100/6/27│365,689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麥克龍訂│至129、266頁││ │ │ │ │ │ │ 購單上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反面至267頁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 │ │ │ 100/6/17入帳美金22萬1000元(含本交易帳│ ││ │ │ │ │ │ │ 款美金1123元《折合新臺幣3萬3511元》、 │ ││ │ │ │ │ │ │ 99/12/21帳款美金15萬2811元及99/12/26帳│ ││ │ │ │ │ │ │ 款美金6萬7066元);又100/6/27入帳美金 │ ││ │ │ │ │ │ │ 10萬元(含本交易帳款美金1萬2255元《折 │ ││ │ │ │ │ │ │ 合新臺幣36萬5689元》及另筆99/12/29帳款│ ││ │ │ │ │ │ │ 美金8萬7745元)。 │ │├──┼─────┼─────┼────┼─────┼──────┼────────────────────┼──────┤│ │99/12/29 │3,034,907 │100/6/27│2,618,311 │同上 │1.台灣出口,報單編號BG/99/QK82/H524,發 │第129頁反面 ││ 19 │ │ ├────┼─────┤ │ 票號碼RA00000000。 │、134頁反面 ││ │ │ │100/6/29│416,596 │ │2.美嘉生電公司出貨通知單及石家庄訂購單上│至135、266頁││ │ │ │ │ │ │ 記載業務聯絡人係陳振煒。 │反面至269頁 ││ │ │ │ │ │ │3.美嘉生電公司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對帳單顯示│。 ││ │ │ │ │ │ │ 100/6/27入帳美金10萬元(含本交易帳款美│ ││ │ │ │ │ │ │ 金8萬7745元,折合新臺幣261萬8311元及上│ ││ │ │ │ │ │ │ 筆99/12/29帳款美金1萬2255元;又於100/6│ ││ │ │ │ │ │ │ /29入帳美金10萬元(含本交易帳款美金1萬│ ││ │ │ │ │ │ │ 3961元,折合新臺幣41萬6596元、及豐鈿公│ ││ │ │ │ │ │ │ 司99/12/28帳款美金8萬6039元)。 │ │├──┼─────┴─────┼────┼─────┼──────┼────────────────────┼──────┤│ │99年度合計 134,486,501│ │ │ │編號7所示之交易,銷貨額3015萬8418元,係 │ ││ │ │ │ │ │以同一資金循環進出;至於編號8至19所示之 │ ││ │ │ │ │ │交易,銷貨額計1億432萬8083元,尚無足夠證│ ││ │ │ │ │ │據得以證明資金係來自同一人。 │ │└──┴───────────┴────┴─────┴──────┴────────────────────┴──────┘附表四:美嘉生電公司98至99年自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貨明細(資料卷五第394至397頁):
┌──┬─────┬─────┬───────────────────────┬───────┬───────────────┐│ │ │ 進貨 │ 應 付 帳 款 數 額 │ │ ││編號│交易日期 │ ├────┬───────┬──────────┤對應之資金流程│ 備 註 ││ │ │(新台幣) │日 期 │金額(新台幣)│金額(美金)×匯率 │ │ ││ │ │ │ │ │ │ │ │├──┼─────┼─────┼────┼───────┼──────────┼───────┼───────────────┤│ │98/1/16 │11,046,144│98/4/10 │5,548,069 │167,615.391×33.1 │逕以美嘉生電公│1.美嘉生電公司對上海艾野富公司││ │ │ │ │ │ │司97、98年間對│ 之應收帳款:97/10/31美金2萬 ││ │ │ │ │ │ │上海艾野富公司│ 6719.61元(折合新臺幣85萬850││ │ │ │ │ │ │之應收帳款互抵│ 1元)、97/11/28美金18萬1818.││ │ │ │ │ │ │。 │ 2元(折合新臺幣607萬1元)及 ││ │ │ │ │ │ │ │ 98/1/14美金9萬元(折合新臺幣││ │ │ │ │ │ │ │ 296萬5050元)。依序沖轉97/12││ │ │ │ │ │ │ │ /29應付帳款美金13萬922.419元││ │ │ │ │ │ │ │ (折合新臺幣428萬6400元)及 ││1 │ │ │ │ │ │ │ 本筆應付帳款美金16萬7615.391││ │ │ │ │ │ │ │ 元(見資料卷十第245頁)。 ││ │ │ │ │ │ │ │2.98/1/14美嘉生電公司售予沃爾 ││ │ │ │ │ │ │ │ 富公司MOCVD 1套2台(報單編號││ │ │ │ │ │ │ │ BG98ZA22SD01)。 ││ │ │ ├────┼───────┼──────────┼───────┼───────────────┤│ │ │ │98/5/25 │5,498,075 │166,104.971×33.1 │附表一編號7 │ │├──┼─────┼─────┼────┼───────┼──────────┼───────┼───────────────┤│ │ │ │98/5/25 │4,601,972 │133,895.029×34.37 │附表一編號7 │ ││ 2 │98/2/23 │9,255,000 ├────┼───────┼──────────┼───────┤ ││ │ │ │98/6/9 │4,653,028 │135,380.501×34.37 │附表一編號8 │ │├──┼─────┼─────┼────┼───────┼──────────┼───────┼───────────────┤│ │98/5/18 │8,904,000 │98/8/27 │6,548,000 │200,000×32.74 │附表一編號16 │ ││ 3 │ │ ├────┼───────┼──────────┼───────┤ ││ │ │ │98/10/26│2,356,000 │71,960.9×32.74 │附表一編號20 │ │├──┼─────┼─────┼────┼───────┼──────────┼───────┼───────────────┤│ 4 │98/7/28 │4,725,000 │98/10/26│4,725,000 │145,473.69×32.4801 │附表一編號20 │ │├──┼─────┼─────┼────┼───────┼──────────┼───────┼───────────────┤│ │98/8/21 │22,305,600│98/12/11│3,265,000 │100,000×32.65 │附表一編號25 │ ││ │ │ ├────┼───────┼──────────┼───────┤ ││ │ │ │98/12/29│2,448,750 │75,000×32.65 │附表一編號27 │ ││ │ │ ├────┼───────┼──────────┼───────┼───────────────┤│ │ │ │99/1/6 │6,530,000 │200,000×32.65 │附表一編號28 │美嘉生電公司98/8/31付款憑證暨 ││ │ │ │ │ │ │ │99/1/6轉帳傳票之出納欄有林春凰││ │ │ │ │ │ │ │核章(第441至442頁) ││ │ │ ├────┼───────┼──────────┼───────┼───────────────┤│ 5 │ │ │99/1/11 │4,897,500 │150,000×32.65 │附表一編號31 │ ││ │ │ ├────┼───────┼──────────┼───────┤ ││ │ │ │99/1/14 │同上 │同上 │附表一編號32 │ ││ │ │ ├────┼───────┼──────────┼───────┤ ││ │ │ │99/1/25 │266,850 │8,172.05×32.65 │附表一編號34 │ │├──┼─────┼─────┼────┼───────┼──────────┼───────┼───────────────┤│ │ 98/9/28 │7,680,000 │99/1/25 │3,433,979 │105,136.84×32.662 │附表一編號34 │ ││ 6 │ │ ├────┼───────┼──────────┼───────┤ ││ │ │ │99/2/25 │4,246,021 │129,998.79×32.662 │附表一編號39 │ │├──┼─────┼─────┼────┼───────┼──────────┼───────┼───────────────┤│ │98年度合計│63,915,744│ │63,915,744 │ │ │年報誤載為60,951仟元,應予更正││ │ │ │ │ │ │ │。 │├──┼─────┼─────┼────┼───────┼──────────┼───────┼───────────────┤│ 7 │99/1/25 │6,132,684 │99/4/23 │6,132,684 │190,710.7×32.157 │附表一編號48 │ │├──┼─────┼─────┼────┼───────┼──────────┼───────┼───────────────┤│ 8 │99/3/24 │9,681,840 │99/8/24 │9,681,840 │307,555.27×31.48 │附表一編號75 │ │├──┼─────┼─────┼────┼───────┼──────────┼───────┼───────────────┤│ 9 │99/6/24 │12,281,412│99/10/5 │12,281,412 │387,059.81×31.73 │附表一編號78 │ │├──┼─────┼─────┼────┼───────┼──────────┼───────┼───────────────┤│ 10 │99/7/19 │195,846 │99/8/11 │208,529 │6557.52×31.8 │附表一編號75 │美嘉生電公司支付上海艾野富公司││ │ │ │ │ │ │ │款項20萬8529元,內含原料進貨19││ │ │ │ │ │ │ │萬5846元及1萬2683元木箱雜費( ││ │ │ │ │ │ │ │見資料卷十第227至228頁)。 │├──┼─────┼─────┼────┼───────┼──────────┼───────┼───────────────┤│ 11 │99/8/27 │13,296,244│99/11/19│13,296,244 │419,969.8×31.66 │附表一編號79 │ │├──┼─────┼─────┼────┼───────┼──────────┼───────┼───────────────┤│ 12 │99/8/31 │5,624,119 │99/11/19│5,624,119 │177,417×31.7 │ 同上 │ │├──┼─────┼─────┼────┼───────┼──────────┼───────┼───────────────┤│ 13 │99/9/30 │7,621,185 │99/12/20│7,621,185 │246,560.49×30.91 │附表一編號81 │ │├──┼─────┼─────┼────┼───────┼──────────┼───────┼───────────────┤│ 14 │99/10/18 │26,478 │100/1/25│26,478 │850×31.15 │附表一編號84 │ │├──┼─────┼─────┼────┼───────┼──────────┼───────┼───────────────┤│ 15 │99/11/8 │9,827 │100/2/15│9,827 │320×30.71 │附表一編號85 │ │├──┼─────┼─────┼────┼───────┼──────────┼───────┼───────────────┤│ │99/12/28 │24,412,050│100/3/30│8,901,600 │300,000×29.672 │附表一編號85 │ ││ 16 │ │ ├────┼───────┼──────────┤ │ ││ │ │ │100/5/27│15,510,450 │522,730.18×29.672 │附表一編號86 │ │├──┼─────┼─────┼────┼───────┼──────────┼───────┼───────────────┤│ │99年度合計│79,281,685│ │79,294,368 │ │ │ │└──┴─────┴─────┴────┴───────┴──────────┴───────┴───────────────┘附表五:美嘉生電公司98至99年向沃爾富公司進貨明細(資
料卷五第390至393頁、資料卷十第32至36頁、資料卷十二第1、66至67頁): 單位:新臺幣┌──┬─────┬──────┬──────┬───────────┬──────────────┬──────────────┬────┐│ │ │ │ 發票金額 │ 應付帳款支付數 │ │ │ ││編號│ 發票日期 │進貨(未稅)│(含稅) ├────┬──────┤ 資金流程 │ 物 流 │ 出處 ││ │ │ │ │ 日 期 │ 金 額 │ │ │ │├──┼─────┼──────┼──────┼────┼──────┼──────────────┼──────────────┼────┤│1 │98/1/5 │2,000,000 │2,100,000 │98/1/14 │2,10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8/1/14電匯210│沃爾富公司於97/12/16向世美股│資料卷十││ │ │ │ │ │ │萬元入沃爾富公司華南銀行大昌│份有限公司進貨,旋於98/1/5銷│二第4、 ││ │ │ │ │ │ │分行帳戶(000000000000),同│貨(成品)予美嘉生電公司,再│242頁。 ││ │ │ │ │ │ │日前揭帳戶即提領現金3筆合計2│於1/15、16日轉銷貨予毅捷公司│ ││ │ │ │ │ │ │10萬元。 │、迪諾公司。 │ ││ │ │ │ │ │ │ │ │ │├──┼─────┼──────┼──────┼────┼──────┼──────────────┼──────────────┼────┤│2 │98/1/6 │2,100,000 │2,205,000 │98/1/20 │2,205,000 │1.美嘉生電公司於98/1/20電匯2│1.沃爾富公司於95年間由他人仲│資料卷十││ │ │ │ │ │ │ 20萬5000元入沃爾富公司大眾│ 介進貨中古LED生產設備(MOC│二第5、 ││ │ │ │ │ │ │ 銀行苓雅分行(原名為大眾銀│ VD),並由仲介人交付涉嫌「│254頁。 ││ │ │ │ │ │ │ 行營業部,下稱大眾銀行苓雅│ 開立不營發票營業人」信卡王│ ││ │ │ │ │ │ │ 分行)帳戶(000000000000)│ 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 ││ │ │ │ │ │ │ ,旋於98/1/23自前揭帳戶提 │ 發票,嗣後因無法如預期進入│ ││ │ │ │ │ │ │ 領現金50萬元,2/2分4筆計提│ LED產業,而於98/1/6將上開 │ ││ │ │ │ │ │ │ 領現金170萬元,合計2日計提│ 設備中之1套(2台、成品)售│ ││ │ │ │ │ │ │ 領220萬元(提領後帳戶餘額 │ 予美嘉生電公司高雄分公司(│ ││ │ │ │ │ │ │ 5838元)。 │ 發票號碼:DU00000000),旋│ ││ │ │ │ │ │ │2.關於上海艾野富公司帳款部分│ 於99/1/14再轉售予上海艾野 │ ││ │ │ │ │ │ │ ,參見附表四編號1所示。 │ 富公司。 │ ││ │ │ │ │ │ │ │2.沃爾富公司97及98年財產目錄│ ││ │ │ │ │ │ │ │ ,MOCVD確入財產項目並提列 │ ││ │ │ │ │ │ │ │ 折舊,惟上開售予美嘉生電公│ ││ │ │ │ │ │ │ │ 司之設備卻列帳銷貨收入。 │ │├──┼─────┼──────┼──────┼────┼──────┼──────────────┼──────────────┼────┤│3 │98/3/16 │3,809,524 │4,000,000 │98/5/12 │4,00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8/5/12電匯400│沃爾富公司於98/3/5向美嘉網路│資料卷十││ │ │ │ │ │ │萬元入沃爾富公司大眾銀行苓雅│公司進貨後,旋於98/3/16銷貨 │一第137 ││ │ │ │ │ │ │分行前開帳戶,旋於同日轉帳94│(P2扭蛋二代5臺成品)予美嘉 │、頁資料││ │ │ │ │ │ │萬5000元予銥衛科技公司、轉出│生電公司高雄分公司,再於98/3│卷十二第││ │ │ │ │ │ │215萬元予美嘉網路公司,另提 │/27轉銷貨予石家庄麥克龍(見 │27、254 ││ │ │ │ │ │ │領現金90萬5000元(提領後帳戶│附表三編號2)。 │頁。 ││ │ │ │ │ │ │餘額856元) │ │ │├──┼─────┼──────┼──────┼────┼──────┼──────────────┼──────────────┼────┤│4 │98/5/18 │2,600,000 │2,730,000 │98/7/30 │2,73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8/7/30自土銀 │1.編號4、5及9之物流合併說明 │資料卷十││ │ │ │ │ │ │三民分行電匯273萬元入沃爾富 │ 。 │二第28、││ │ │ │ │ │ │公司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2.沃爾富公司表示扭蛋賓果係該│247頁。 ││ │ │ │ │ │ │000000000000),旋於同日轉出│ 公司自行研發設計並製造,主│ ││ │ │ │ │ │ │200萬元予美嘉網路公司,翌日 │ 要物料廠商含協明工業、昶竑│ ││ │ │ │ │ │ │扣除放款息2筆計9萬1570元外,│ 企業、傑茂電機、美嘉網路公│ ││ │ │ │ │ │ │同日亦提領現金45萬元(提領後│ 司等。嗣將物料組立後,於98│ ││ │ │ │ │ │ │帳戶餘額為22萬9255元)。 │ /5/18、19日銷貨(P2扭蛋二 │ ││ │ │ │ │ │ │ │ 代各5臺成品)予美嘉生電公 │ ││ │ │ │ │ │ │ │ 司高雄分公司,再於98/5/23 │ ││ │ │ │ │ │ │ │ 各轉售5臺予上海首威公司、 │ │├──┼─────┼──────┼──────┼────┼──────┼──────────────┤ 石家庄麥克龍(見附表二編號├────┤│5 │98/5/19 │2,600,000 │2,730,000 │98/8/10 │2,73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8/8/10自土銀 │ 5、附表三編號3所示)。 │資料卷十││ │ │ │ │ │ │三民分行電匯273萬元入華南銀 │3.98/10/5沃爾富公司銷售扭蛋 │二第29、││ │ │ │ │ │ │行南高雄分行前開帳戶,旋於同│ 賓果套件10臺(原料)予美嘉│247頁。 ││ │ │ │ │ │ │日轉出100萬元予美嘉網路公司 │ 生電公司高雄分公司,經其於│ ││ │ │ │ │ │ │,提領現金47萬元(提領後帳戶│ 臺灣加工後,外銷成品售予中│ ││ │ │ │ │ │ │餘額148萬9255元)。 │ 國大陸廈門豐鈿公司(報單編│ ││ │ │ │ │ │ │ │ 號:BG/98/ZRK5/YD06)。 │ │├──┼─────┼──────┼──────┼────┼──────┼──────────────┼──────────────┼────┤│6 │98/7/30 │438,095 │460,000 │98/11/9 │46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8/11/9轉帳46 │沃爾富公司於98/7/10向美網路 │資料卷十││ │ │ │ │ │ │萬元入沃爾富公司大眾銀行苓雅│公司進貨後,於98/7/30銷貨予 │二第56、││ │ │ │ │ │ │分行前開帳戶,旋於同日提領現│美嘉生電公司高雄分公司(商品│255頁。 ││ │ │ │ │ │ │金47萬元(提領後帳戶餘額為 │存貨),遲至99/9/1美嘉生電公│ ││ │ │ │ │ │ │220萬5174元)。 │司始將上開存貨轉為營業固定資│ ││ │ │ │ │ │ │ │產(見資料卷十第33、160頁) │ ││ │ │ │ │ │ │ │。 │ │├──┼─────┼──────┼──────┼────┼──────┼──────────────┼──────────────┼────┤│7 │98/9/15 │2,000,000 │2,100,000 │98/12/29│2,100,000 │1.美嘉生電公司於98/12/29自大│沃爾富公司於98/9/11向美嘉網 │資料卷十││ │ │ │ │ │ │ 眾銀行苓雅分行帳戶(000000│路公司進貨(8人座電視遊樂器 │二第57、││ │ │ │ │ │ │ 335310)轉帳210萬元入沃爾 │1臺)後,於98/9/15銷貨予美嘉│256頁、 ││ │ │ │ │ │ │ 富公司在該銀行帳戶,旋於同│生電公司,旋於同年月18日轉售│資料卷十││ │ │ │ │ │ │ 日提領現金12萬元,翌日轉帳│予毅捷公司。 │一第34頁││ │ │ │ │ │ │ 150萬元予美嘉網路公司在同 │ │。 ││ │ │ │ │ │ │ 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 12/31匯出22萬5600元,99/1/│ │ ││ │ │ │ │ │ │ 4各匯款12萬6570元及14萬元 │ │ ││ │ │ │ │ │ │ (提領後帳戶餘額為1萬8427 │ │ ││ │ │ │ │ │ │ 元)。 │ │ ││ │ │ │ │ │ │2.上開入美嘉網路公司之150萬 │ │ ││ │ │ │ │ │ │ 元,旋於同日匯100萬元至鄭 │ │ ││ │ │ │ │ │ │ 治洧板信銀行陽明分行帳戶(│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8 │98/9/18 │2,200,000 │2,310,000 │99/1/5 │2,310,000 │1.美嘉生電公司於99/1/5自大眾│98/9/12沃爾富公司向美嘉網路 │資料卷十││ │ │ │ │ │ │ 銀行苓雅分行上開帳戶分別轉│公司進貨後(12生肖2臺),於 │二第58、││ │ │ │ │ │ │ 帳173萬2500元、231萬元入沃│98/9/18銷貨予美嘉生電公司, │256頁。 ││ │ │ │ │ │ │ 爾富公司在同行帳戶,旋於同│旋於98/9/25轉售予毅捷公司。 │ │├──┼─────┼──────┼──────┼────┼──────┤ 日及翌日各轉出300萬元、50 ├──────────────┼────┤│9 │ │ │ │99/1/5 │1,732,500 │ 萬元予美嘉網路公司同行帳戶│參編號4所示。 │資料卷十││ │ │ │ │ │ │ ,且上開2日計提領2筆合計53│ │二第30、││ │ │ │ │ │ │ 萬元(提領後帳戶餘額1萬345│ │256頁。 ││ │ │ │ │ │ │ 4元)。 │ │ ││ │ │ │ │ │ │2.美嘉網路公司前揭帳戶於99/1│ │ ││ │ │ │ │ │ │ /5及6日收到沃爾富公司 款項│ │ ││ │ │ │ │ │ │ 後,即於同日各轉帳200萬元 │ │ ││ │ │ │ │ │ │ 及30萬元入鄭治洧於同行之帳│ │ ││ │ │ │ │ │ │ 戶(000000000000號)。 │ │ ││ │98/10/6 │5,500,000 │5,775,000 ├────┼──────┼──────────────┤ │ ││ │ │ │ │99/2/1 │4,042,5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2/1自大眾銀│ │ ││ │ │ │ │ │ │行苓雅分行前開帳戶轉帳404萬 │ │ ││ │ │ │ │ │ │2500元入沃爾富公司在同行帳戶│ │ ││ │ │ │ │ │ │後,旋於同日轉200萬元予美嘉 │ │ ││ │ │ │ │ │ │網路公司在同行帳戶、匯款130 │ │ ││ │ │ │ │ │ │萬6009元至其支票存款帳戶,且│ │ ││ │ │ │ │ │ │於99/2/1、2/4各提領現金45萬 │ │ ││ │ │ │ │ │ │元、29萬元(提領後帳戶餘額 │ │ ││ │ │ │ │ │ │9926元)。 │ │ │├──┼─────┼──────┼──────┼────┼──────┼──────────────┼──────────────┼────┤│ │ │ │ │99/3/1 │3,307,5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3/1自大眾銀│沃爾富公司分別於98/10/7、10/│資料卷十││ │ │ │ │ │ │行苓雅分行帳戶轉出330萬7500 │12各向美嘉網路公司進貨主機板│一第139 ││ │ │ │ │ │ │元入沃爾富公司在同行帳戶後,│50PCE、450PCE共500PCE後,於 │頁、資料││ │ │ │ │ │ │旋於同日轉出150萬元入美嘉網 │98/10/16銷貨該物料予美嘉生電│卷十二第││ │ │ │ │ │ │路公司在同行之帳戶,匯出102 │公司,嗣經加工後,於98/10/23│59、257 ││ │ │ │ │ │ │萬7609元入沃爾富公司板信銀行│轉售予上海首威公司(資料卷十│頁。 ││ │ │ │ │ │ │陽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四第66、67頁、資料卷十第46頁│ ││ │ │ │ │ │ │),且於99/3/4、3/8各提領現 │,附表二編號7所示)。 │ ││ │ │ │ │ │ │金25萬元及46萬元(提領後帳戶│ │ ││ │ │ │ │ │ │餘額6萬2234元)。 │ │ ││10 │98/10/16 │6,300,000 │6,615,000 ├────┼──────┼──────────────┤ │ ││ │ │ │ │99/3/8 │3.307,500 │1.美嘉生電公司於99/3/8自大眾│ │ ││ │ │ │ │ │ │ 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各轉出330 │ │ ││ │ │ │ │ │ │ 萬7500元、100萬元入沃爾富 │ │ ││ │ │ │ │ │ │ 公司在同行帳戶後,旋於同日│ │ ││ │ │ │ │ │ │ 各轉出200萬元入其華銀大昌 │ │ ││ │ │ │ │ │ │ 分行、板信陽明分行帳戶,及│ │ ││ │ │ │ │ │ │ 現領金36萬元(提領後帳戶餘│ │ ││ │ │ │ │ │ │ 額9674元)。 │ │ ││ │ │ │ │ │ │2.併編號18。 │ │ │├──┼─────┼──────┼──────┼────┼──────┼──────────────┼──────────────┼────┤│11 │98/10/23 │10,000,000 │10,500,000 │98/10/23│10,50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8/10/23自大眾│沃爾富公司自98/10/2起至99/1/│資料卷十││ │ │ │ │ │ │銀行苓雅分行帳戶轉出1050萬元│20止,向祥群興業公司、金石門│二第68、││ │ │ │ │ │ │入沃爾富公司在同行帳戶後,沃│企業公司、映誠企業公司、輝煌│244至246││ │ │ │ │ │ │爾富公司旋於同月23日至26日提│路公司、新洽興公司、豪亞公司│頁。 ││ │ │ │ │ │ │領現金15筆合計860萬元,且於 │、大賢公司、宇志公司、瑞結公│ ││ │ │ │ │ │ │10/28轉出190萬元入美嘉網路公│司、金良興公司、金風昌實業公│ ││ │ │ │ │ │ │司在同行帳戶(提領後帳戶餘額│司、全冠公司、百毅公司、美嘉│ ││ │ │ │ │ │ │856元)。 │網路公司、程傑實業公司、上震│ ││ │ │ │ │ │ │ │公司、飛行船休閒館、永鵬公司│ ││ │ │ │ │ │ │ │、弘映公司、明緯公司及昶紘公│ │├──┼─────┼──────┼──────┼────┼──────┼──────────────┤司等購入物料組立哈迪機車,惟│ ││12 │98/10/23 │10,000,000 │10,500,000 │98/10/30│24,50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10/30自大眾│原物料部分憑證(美嘉網路公司│ │├──┼─────┼──────┼──────┼────┤ │銀行苓雅分行帳戶轉出450萬元 │)有遲延1至2月;嗣於98/10/23│ ││13 │98/10/28 │8,333,333 │8,750,000 │98/10/30│ │入沃爾富公司在同行帳戶後,沃│、28及30日各銷售上開哈迪機車│ │├──┼─────┼──────┼──────┼────┤ │爾富公司旋於同日轉出2154萬39│套件原料各30台、30台、25台、│ ││14 │98/10/30 │5,000,000 │5,250,000 │98/10/30│ │00元入美嘉網路公司在同行帳戶│15台,合計100台予美嘉生電公 │ ││ │ │ │ │ │ │。 │司,嗣於98/12/16、18日由美嘉│ ││ │ │ │ │ │ │ │生電公司將上開原料80台及另經│ ││ │ │ │ │ │ │ │加工之半成品20台轉售予中國大│ ││ │ │ │ │ │ │ │陸廣州市番禺貴田貿易商行(報│ ││ │ │ │ │ │ │ │單編號:BG /98/ZH23/H658及 │ ││ │ │ │ │ │ │ │BG/98/ZH8 0/H816)。 │ │├──┼─────┼──────┼──────┼────┼──────┼──────────────┼──────────────┼────┤│15 │98/12/4 │320,000 │336,000 │99/1/26 │419,6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3/31轉帳41 │沃爾富公司於98/12/2向美嘉網 │資料卷十│├──┼─────┼──────┼──────┼────┤ │萬9600元入沃爾富公司台中銀行│路公司進貨後(蒼翼默示錄原料│二第106 ││16 │98/12/4 │79,619 │83,600 │99/1/26 │ │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於98/12/4銷貨予美嘉生電 │、107、 ││ │ │ │ │ │ │,旋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2 │公司,嗣於99/1/4轉營業固定資│264頁; ││ │ │ │ │ │ │筆合計42萬元(提領後帳戶餘額│產。 │資料卷十││ │ │ │ │ │ │9380元)。 │ │四第136 ││ │ │ │ │ │ │ │ │頁。 │├──┼─────┼──────┼──────┼────┼──────┼──────────────┼──────────────┼────┤│ │98年度合計│63,280,571 │66,444,600 │ │66,444,600 │ │ │ │├──┼─────┼──────┼──────┼────┼──────┼──────────────┼──────────────┼────┤│17 │99/1/15 │10,000,000 │10,500,000 │99/1/18 │10,500,000 │1.沃爾富公司於99/1/18以美嘉 │ 沃爾富公司分別於98/8/5、10/│資料卷十│├──┼─────┼──────┼──────┼────┼──────┤ 生電公司之國內信用狀向台中│ 30、11/30及12/31向美嘉網路 │一第38、││18 │99/1/18 │10,000,000 │10,500,000 │99/1/18 │9,500,000 │ 商銀高雄分行取得2000萬元押│ 公司進貨藍波主機板等,於99/│45至46頁││ │ │ │ │ │ │ 匯款,存入其在同行帳戶,旋│ 1/15、18日各銷售數量1000PSC│、資料卷││ │ │ │ │ │ │ 於同日、99/1/22自前揭帳戶 │ 主機之原料予美嘉生電公司, │十二第60││ │ │ │ │ │ │ 各匯款1200萬元、750萬元入 │ 嗣於99/2/24、26日再轉售主機│、242、 ││ │ │ │ │ │ │ 其華銀南高雄分行及大昌分行│ 原料計900PCS予上海首威公司 │249、264││ │ │ │ │ │ │ 帳戶;另於99/2/1、4日各提 │ (見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 │頁、資料││ │ │ │ │ │ │ 領現金40萬元、10萬元,上開│ │卷十四第││ │ │ │ │ │ │ 4筆款項合計2000萬元(提領 │ │137頁反 ││ │ │ │ │ │ │ 後帳戶餘額9780元)。 │ │面、139 ││ │ │ │ │ │ │2.前開沃爾富華銀南高雄帳戶12│ │頁反面、││ │ │ │ │ │ │ 00萬元部分,於同日即99/1/1│ │140頁。 ││ │ │ │ │ │ │ 8日匯入美嘉網路公司在同行 │ │ ││ │ │ │ │ │ │ 帳戶1000萬元,餘各50萬元至│ │ ││ │ │ │ │ │ │ 其華銀大昌分行及板信銀行陽│ │ ││ │ │ │ │ │ │ 明分行帳戶,存入該2帳戶之 │ │ ││ │ │ │ │ │ │ 款項旋以現金提領各46萬元、│ │ ││ │ │ │ │ │ │ 47萬9000元。 │ │ ││ │ │ │ │ │ │3.前揭入沃爾富公司華銀大昌帳│ │ ││ │ │ │ │ │ │ 戶750萬元部分,於同日即 │ │ ││ │ │ │ │ │ │ 99/1/22、25日各轉帳50萬元 │ │ ││ │ │ │ │ │ │ 、15萬元入其同行南高雄分行│ │ ││ │ │ │ │ │ │ 帳戶,旋領現金48萬元、49萬│ │ ││ │ │ │ │ │ │ 元;99/1/25轉帳400萬元入美│ │ ││ │ │ │ │ │ │ 嘉網路在同行帳戶,其餘款項│ │ ││ │ │ │ │ │ │ 提領現金(提領後存款餘額為│ │ ││ │ │ │ │ │ │ 543元),另陳恭彬之200萬元│ │ ││ │ │ │ │ │ │ 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資金來│ │ ││ │ │ │ │ │ │ 源。 │ │ ││ │ │ │ ├────┼──────┼──────────────┤ │ ││ │ │ │ │99/3/8 │1,000,000 │參編號10所示。 │ │ │├──┼─────┼──────┼──────┼────┼──────┼──────────────┼──────────────┼────┤│19 │99/1/18 │212,581 │223,210 │99/2/9 │223,210 │美嘉生電公司前於99/2/9開立之│ 沃爾富公司分別於99/1/5、7日│資料卷十│├──┼─────┼──────┼──────┼────┼──────┤大眾銀行支票,嗣於99/4/30兌 │ 、12日及14日分別向美嘉網路 │二第108 ││20 │99/1/18 │132,681 │139,315 │99/2/9 │139,315 │領44萬8475元入沃爾富公司大眾│ 公司進貨惡魔花架軟體等後, │至111、2│├──┼─────┼──────┼──────┼────┼──────┤銀行苓雅分行帳戶,旋於同日自│ 於99/1/18、19日及20日銷售上│57頁、資││21 │99/1/19 │80,190 │84,200 │99/2/9 │84,200 │該帳戶提領現現金45萬元(提領│ 開「原料」予美嘉生電公司。 │料卷十四│├──┼─────┼──────┼──────┼────┼──────┤後帳戶餘額7860元)。 │ │第137頁 ││22 │99/1/20 │1,381 │1,450 │99/2/9 │1,450 │ │ │反面。 │├──┼─────┼──────┼──────┼────┼──────┼──────────────┼──────────────┼────┤│23 │99/2/3 │230,895 │242,440 │99/3/9 │242,440 │美嘉生電公司前於99/3/9開立其│ 沃爾富公司分別於99/2/1、8日│資料卷十│├──┼─────┼──────┼──────┼────┼──────┤台中銀行支票,嗣於99/4/16兌 │ 分別向美嘉網路公司進貨扭蛋 │二第112 ││24 │99/2/10 │84,000 │222,900 │99/3/9 │222,900 │領46萬5340元入沃爾富公司台中│ 套件後,於99/2/3、10日將上 │至115、2│├──┼─────┼──────┤ │ │ │銀行高雄分行帳戶,旋於同月9 │ 開套件銷售予美嘉生電公司供 │64頁、資││25 │99/2/10 │44,286 │ │ │ │日、10日提領現現金2筆合計35 │ 作「原料」列計。 │料卷十四│├──┼─────┼──────┤ │ │ │萬8000元,於留存帳戶供繳水電│ │第139頁 ││26 │99/2/10 │84,000 │ │ │ │費(提領後帳戶餘額11萬6720元│ │。 ││ │ │ │ │ │ │)。 │ │ │├──┼─────┼──────┼──────┼────┼──────┼──────────────┼──────────────┼────┤│27 │99/3/15 │11,000 │11,550 │99/4/8 │11,550 │美嘉生電公司前於99/3/9開立其│ 沃爾富公司分別於99/3/10向美│資料卷十││ │ │ │ │ │ │台中銀行支票,嗣於99/4/16兌 │ 嘉網路公司進貨(華碩-螢幕)│二第117 ││ │ │ │ │ │ │領46萬5340元入沃爾富公司華南│ 後,於99/3/15日銷售予美嘉生│、243頁 ││ │ │ │ │ │ │銀行大昌分行帳戶(0000000000│ 電公司供作「原料」列計。 │、資料卷││ │ │ │ │ │ │68號)。 │ │十四第 ││ │ │ │ │ │ │ │ │140頁反 ││ │ │ │ │ │ │ │ │面。 │├──┼─────┼──────┼──────┼────┼──────┤ ├──────────────┼────┤│28 │99/3/18 │264,000 │277,200 │99/4/8 │277,200 │ │沃爾富公司99/3/10向慧通電子 │資料卷十││ │ │ │ │ │ │ │企業公司、韋伯企業公司進貨電│二第118 ││ │ │ │ │ │ │ │子零件一批組立成開心果套件後│至120、2││ │ │ │ │ │ │ │,於99/3/18銷售予美嘉生電公 │43頁、資││ │ │ │ │ │ │ │ 司供作「原料」列計,嗣於99/│料卷十四││ │ │ │ │ │ │ │ 3/24轉銷售予DOANH公司。 │第140頁 ││ │ │ │ │ │ │ │ │反面。 │├──┼─────┼──────┼──────┼────┼──────┼──────────────┼──────────────┼────┤│29 │99/4/19 │1,150,000 │1,207,500 │99/5/13 │1,207,500 │美嘉生電公司前於99/5/13交付 │沃爾富公司以94年至96年間向正│資料卷十│├──┼─────┼──────┼──────┼────┼──────┤票據,嗣於99/5/31兌領782萬25│信、依元素等數家廠商購入之物│二第122 ││30 │99/4/20 │6,300,000 │6,615,000 │99/5/13 │6,615,000 │00元入沃爾富公司大眾銀行苓雅│料組立主機後,於99/4/19及20 │至123、2││ │ │ │ │ │ │分行帳戶,旋於同日匯款690萬 │日銷貨予美嘉生電公司供作「原│58頁、資││ │ │ │ │ │ │元予美嘉網路公司、繳納稅款84│ 料」列計。 │料卷十四││ │ │ │ │ │ │萬2803元(提領後帳戶餘額8萬 │ │第141頁 ││ │ │ │ │ │ │7244元)。 │ │反面。 │├──┼─────┼──────┼──────┼────┼──────┼──────────────┼──────────────┼────┤│31 │99/5/20 │550,000 │577,500 │99/6/14 │577,500 │美嘉生電公司前於99/6/14交付 │沃爾富公司以99/5/19向鐿順企 │資料卷十││ │ │ │ │ │ │票據,嗣於99/7/6兌領57萬7500│業社進貨鐵盒後,於99/5/20銷 │二第176 ││ │ │ │ │ │ │元入沃爾富公司大眾銀行苓雅分│貨予美嘉生電公司供作「原料」│、258頁 ││ │ │ │ │ │ │行帳戶,旋於同日匯款35萬元至│列計。 │、資料卷││ │ │ │ │ │ │其華銀南高雄分行帳戶供放款扣│ │十四第14││ │ │ │ │ │ │款之用(提領後帳戶餘額23萬71│ │3頁。 ││ │ │ │ │ │ │98元)。 │ │ │├──┼─────┼──────┼──────┼────┼──────┼──────────────┼──────────────┼────┤│ │99/5/6 │16,428,571 │17,250,000 │99/5/6 │17,25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5/6轉帳1725│1.本交易係美嘉生電公司向沃爾│資料卷十││ │ │ │ │ │ │萬元入沃爾富公司大眾銀行苓雅│ 富公司購置中國象棋機台50台│二第177 ││ │ │ │ │ │ │分行帳戶後,旋於同日匯出6筆 │ (帳款分3期支付各30%、30% │、182、 ││ │ │ │ │ │ │合計1500萬元、5/13匯出150萬 │ 、40%),其於99/5/6、7/31 │244、257││ │ │ │ │ │ │元,合計1650萬元;其中99/5/6│ 各列計「商品存貨-高雄」12 │至259、 ││ │ │ │ │ │ │、13日沃爾富公司自前揭大眾銀│ 台、38台,嗣於99/6/26、7/3│278頁、 ││ │ │ │ │ │ │行帳戶匯2筆合計800萬元予美嘉│ 1將上開中國象棋機台商品各 │資料卷十││ │ │ │ │ │ │網路公司、99/5/13自其華南銀 │ 12台、38台轉售上海首威公司│第160頁 ││ │ │ │ │ │ │行大昌分行匯款400萬元予美嘉 │ (即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資料卷││ │ │ │ │ │ │網路公司,其餘均轉入沃爾富公│ 。 │十一第38││ │ │ │ │ │ │司台中銀行高雄分行、板信銀行│2.交易流程:沃爾富公司分別向│、145頁 ││ │ │ │ │ │ │陽明分行、華銀大昌及南高雄分│ 台灣之宏哈金屬公司、映誠公│反面至 ││ │ │ │ │ │ │行帳戶部分,以現金提領合計41│ 司、統藝公司、美嘉網路公司│146頁。 ││ │ │ │ │ │ │7萬2000元,另於99/5/6及7日自│ 、勳藝公司、決安等公司購入│ ││ │ │ │ │ │ │前揭大眾銀行苓雅分行提領現金│ 物料後,於99/5及7月間,將 │ ││ │ │ │ │ │ │2筆合計85萬元,上開交易額合 │ 上開準備供製造中國象棋機台│ ││ │ │ │ │ │ │計領出1735萬元(提領後帳戶餘│ 50台套件材料,交由美嘉生電│ ││ │ │ │ │ │ │額為7600元)。 │ 公司自行出口至中國大陸,硬│ ││ ├─────┼──────┼──────┼────┼──────┼──────────────┤ 體部分則由沃爾富公司委由上│ ││32 │99/6/7 │16,428,571 │17,250,000 │99/6/7 │17,250,000 │1.美嘉生電公司於99/6/7自大眾│ 艾野富公司組裝代工(含部分│ ││ │ │ │ │ │ │ 銀行苓雅分行各轉帳1725萬元│ 物料),製作完成後,將成品│ ││ │ │ │ │ │ │ 、540萬元,合計2265萬元入 │ 交由美嘉生電公司派員驗收,│ ││ │ │ │ │ │ │ 沃爾富公司在同行帳戶,嗣後│ 並送交美嘉生電公司指定之地│ ││ │ │ │ │ │ │ 自前揭帳戶於99/6/7及24日各│ 點即上海首威公司。 │ ││ │ │ │ │ │ │ 匯款575萬9578元、604萬9050│ │ ││ │ │ │ │ │ │ 元入予美嘉網路公司,99/6/7│ │ ││ │ │ │ │ │ │ 及18日各匯款300萬元、200萬│ │ ││ │ │ │ │ │ │ 元入其板信銀行陽明分行帳戶│ │ ││ │ │ │ │ │ │ (然入帳後旋領現460萬元) │ │ ││ │ │ │ │ │ │ ,另提領現金共8筆合計595萬│ │ ││ │ │ │ │ │ │ 元(提領後帳戶餘額9698元)│ │ ││ │ │ │ │ │ │ 。 │ │ ││ │ │ │ │ │ │2.其餘參編號33。 │ │ ││ ├─────┼──────┼──────┼────┼──────┼──────────────┼──────────────┼────┤│ │99/8/27 │21,904,762 │23,000,000 │99/8/31 │23,00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8/31自大眾 │ │ ││ │ │ │ │ │ │銀行苓雅分行帳戶轉帳2300萬元│ │ ││ │ │ │ │ │ │、540萬元,合計2265萬元入沃 │ │ ││ │ │ │ │ │ │爾富公司在同行帳戶,嗣後自前│ │ ││ │ │ │ │ │ │揭帳戶於99/9/17自前揭帳戶匯 │ │ ││ │ │ │ │ │ │款1000萬元入其華銀大昌分行帳│ │ ││ │ │ │ │ │ │戶,再於99/9/21轉出856萬276 │ │ ││ │ │ │ │ │ │元兌換等額美金26萬9647.38元 │ │ ││ │ │ │ │ │ │入上海艾野富在大眾銀行之OBU │ │ ││ │ │ │ │ │ │帳戶(如附表一編號76所示)。│ │ │├──┼─────┼──────┼──────┼────┼──────┼──────────────┼──────────────┼────┤│ │99/5/5 │5,142,857 │5,400,000 │99/5/5 │5,40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5/5轉帳540 │沃爾富公司於99年間向美嘉網路│資料卷十││ │ │ │ │ │ │萬元入沃爾富公司土銀高雄分行│公司、宏哈金屬公司、映誠公司│二第199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旋於同│、旺皇公司、勝芳五金行、程澤│255、262││ │ │ │ │ │ │日分4筆合計480萬元各匯入華銀│公司、大錦公司、哲紘公司及德│頁、資料││ │ │ │ │ │ │大昌分行、華銀南高雄分行、大│源公司等購入物料組立新海洋樂│卷十第16││ │ │ │ │ │ │眾銀行苓雅分行、板信銀行陽明│園機台,於99/6/23銷售上開機 │頁。 ││ │ │ │ │ │ │分行等帳戶後立即提領現金合計│台成品60台予美嘉生電公司,嗣│ ││ │ │ │ │ │ │470萬元,另自前揭土銀高雄分 │於99/6/26轉售上海首威公司( │ ││ │ │ │ │ │ │行帳戶提領現金40萬元(提領後│即附表一編號14所示)。 │ ││ │ │ │ │ │ │帳戶餘額21萬1993元)。 │ │ ││ ├─────┼──────┼──────┼────┼──────┼──────────────┤ │ ││33 │99/6/7 │5,142,857 │5,400,000 │99/6/7 │5,400,000 │參編號32所示。 │ │ ││ ├─────┼──────┼──────┼────┼──────┼──────────────┤ │ ││ │99/6/23 │6,857,143 │7,200,000 │99/7/8 │7,200,000 │美嘉生電公司於99/7/8自大眾銀│ │ ││ │ │ │ │ │ │行苓雅分行轉帳720萬元入沃爾 │ │ ││ │ │ │ │ │ │富公司上開同行帳戶,旋於同日│ │ ││ │ │ │ │ │ │匯出2筆計400萬元、99/7/29匯 │ │ ││ │ │ │ │ │ │出200萬元。 │ │ │├──┼─────┼──────┼──────┼────┼──────┼──────────────┼──────────────┼────┤│ │99年度合計│101,049,775 │106,102,265 │ │106,102,265 │ │ │ │└──┴─────┴──────┴──────┴────┴──────┴──────────────┴──────────────┴────┘附表六:(歷次扣押物明細表)┌────┬─────────────────────────────┐│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壹-1-1 │美嘉生電公司應收帳資料 │ 冊 │ 壹 │ 李政嶽 │├────┼───────────────┼───┼───┼─────┤│壹-1-2 │美嘉生電公司董事會議記錄暨貸款│ 冊 │ 壹 │ 李政嶽 ││ │用途及償還計畫 │ │ │ │├────┼───────────────┼───┼───┼─────┤│壹-1-3 │美嘉生電應付款項資料 │ 冊 │ 壹 │ 李政嶽 │├────┼───────────────┼───┼───┼─────┤│壹-1-4 │美嘉生電公司財務資料 │ 冊 │ 壹 │ 李政嶽 │├────┼───────────────┼───┼───┼─────┤│壹-1-5 │美嘉生電公司現金增資計畫書 │ 冊 │ 壹 │ 李政嶽 │├────┼───────────────┼───┼───┼─────┤│壹-1-6 │美嘉生電公司投資越南預付款項資│ 冊 │ 壹 │ 李政嶽 ││ │料 │ │ │ │├────┼───────────────┼───┼───┼─────┤│壹-1-7 │美嘉生電公司國內遊戲場拆帳資料│ 冊 │ 壹 │ 李政嶽 │├────┼───────────────┼───┼───┼─────┤│壹-1-8 │美嘉生電公司與美嘉網路科技公司│ 冊 │ 壹 │ 李政嶽 ││ │產品買賣合約書 │ │ │ │├────┼───────────────┼───┼───┼─────┤│壹-1-9 │美嘉生電公司投資柬埔寨遊戲機及│ 冊 │ 壹 │ 李政嶽 ││ │分紅明細等資料 │ │ │ │├────┼───────────────┼───┼───┼─────┤│壹-1-10 │銀行傳票及支票影本 │ 張 │ 伍 │ 李政嶽 │├────┼───────────────┼───┼───┼─────┤│壹-1-11 │三十數位公司變更負責人函文及鄭│ 份 │ 壹 │ 李政嶽 ││ │志宏印鑑三式 │ │ │ │├────┼───────────────┼───┼───┼─────┤│壹-1-12 │100年繳款通知單流水編號表 │ 本 │ 壹 │ 李政嶽 │├────┼───────────────┼───┼───┼─────┤│壹-1-13 │發票及通知單 │ 本 │ 壹 │ 李政嶽 │├────┼───────────────┼───┼───┼─────┤│壹-1-14 │訂購單及出口報單等資料 │ 本 │ 壹 │ 李政嶽 │├────┼───────────────┼───┼───┼─────┤│壹-1-15 │100年外銷訂單流水編號表 │ 本 │ 壹 │ 李政嶽 │├────┼───────────────┼───┼───┼─────┤│壹-1-16 │美嘉生電公司客戶供商送貨地址對│ 本 │ 壹 │ 李政嶽 ││ │照表 │ │ │ │├────┼───────────────┼───┼───┼─────┤│壹-1-17 │供應商、客戶及請採驗流水編號 │ 本 │ 壹 │ 李政嶽 │├────┼───────────────┼───┼───┼─────┤│壹-1-18 │李政嶽板信銀行活儲存摺 │ 本 │ 壹 │ 李政嶽 │├────┼───────────────┼───┼───┼─────┤│壹-1-19 │李政嶽買賣恆春土地資料 │ 冊 │ 壹 │ 李政嶽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2樓(大榮食品[上海])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 1-1 │確認申請資料(申請人:黃健彰) │ 張 │ 1 │黃健彰 │├────┼───────────────┼───┼───┼─────┤│ 1-2 │墾丁生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 本 │ 1 │黃健彰 │├────┼───────────────┼───┼───┼─────┤│ 1-3 │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等 │ 份 │ 2 │黃健彰 ││ │64筆明細表、98-7地號等11筆明細│ │ │ ││ │表 │ │ │ │├────┼───────────────┼───┼───┼─────┤│ 1-4 │土地使用分區 │ 張 │ 63 │黃健彰 │├────┼───────────────┼───┼───┼─────┤│ 1-5 │土地標示部 │ 張 │ 25 │黃健彰 │├────┼───────────────┼───┼───┼─────┤│ 1-6 │鄭志宏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張 │ 63 │黃健彰 │├────┼───────────────┼───┼───┼─────┤│ 1-7 │鄭傑中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張 │ 32 │黃健彰 │├────┼───────────────┼───┼───┼─────┤│ 1-8 │鄭志宏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 筆 │ 51 │黃健彰 │├────┼───────────────┼───┼───┼─────┤│ 1-9 │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使用公路用地挖│ 張 │ 6 │黃健彰 ││ │掘道路之路面修復費用收費標準表│ │ │ │├────┼───────────────┼───┼───┼─────┤│ 1-10 │地籍圖謄本(屏東縣恆春鎮水泉段 │ 張 │ 6 │黃健彰 ││ │98-7、336、337-1地號共3筆) │ │ │ │├────┼───────────────┼───┼───┼─────┤│ 1-11 │地籍圖謄本(屏東縣恆春鎮水泉段 │ 張 │ 9 │黃健彰 ││ │100-3等52筆) │ │ │ │├────┼───────────────┼───┼───┼─────┤│ 1-12 │97年第1期、2期休耕證明書 │ 張 │ 2 │黃健彰 │├────┼───────────────┼───┼───┼─────┤│ 1-13 │高雄縣橋頭鄉公所99年7月2日橋鄉│ 張 │71(含 │黃健彰 ││ │建字第0990008570號函17筆土地使│ │便條紙│ ││ │用分區證明 │ │1張) │ │├────┼───────────────┼───┼───┼─────┤│ 1-14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專案小│ 份 │ 1 │黃健彰 ││ │組召開「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三 │ │ │ ││ │次通盤檢討)」(草案)第八次審查 │ │ │ ││ │會議紀錄 │ │ │ │├────┼───────────────┼───┼───┼─────┤│ 1-15 │墾丁國家管理處函 │ 份 │ 8 │黃健彰 │├────┼───────────────┼───┼───┼─────┤│ 1-16 │陳錦鳳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大社 │ 張 │ 57 │黃健彰 ││ │鄉牛食坑段0044等地號) │ │ │ │├────┼───────────────┼───┼───┼─────┤│ 1-17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登記第│ 張 │ 66 │黃健彰 ││ │二類謄本(橋頭鄉筆秀段1079等地 │ │ │ ││ │號) │ │ │ │├────┼───────────────┼───┼───┼─────┤│ 1-18 │林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恆春鎮水│ 張 │ 1 │黃健彰 ││ │泉段98-7地號 │ │ │ │├────┼───────────────┼───┼───┼─────┤│ 1-19 │陳吳秀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大 │ 張 │ 88 │黃健彰 ││ │社鄉牛食坑段70-9號等) │ │ │ │├────┼───────────────┼───┼───┼─────┤│ 1-20 │鄭志宏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恆春 │ 張 │ 166 │黃健彰 ││ │鎮水泉段100-3號等) │ │ │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壹-2-2 │人員名單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3 │鄭佳明授明申請書及地籍謄本等資│ 冊 │ 乙 │ 黃健彰 ││ │料 │ │ │ │├────┼───────────────┼───┼───┼─────┤│壹-2-4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運用及│ 冊 │ 乙 │ 黃健彰 ││ │償還計畫書 │ │ │ │├────┼───────────────┼───┼───┼─────┤│壹-2-5 │石家莊懷特、卓達之財務資料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6 │美嘉公司董監事聲明書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7 │美嘉生電公司往來公文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8 │美嘉生電公司98年度審查徵提資料│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9 │土地使用申請資料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0 │出貨及請款資料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1 │柬埔寨訪價報價表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2 │美嘉生電公司拆帳收入彙總表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3 │營收表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4 │損益雜項資料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5 │月度收支表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6 │收支表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7 │新竹客戶業務報告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8 │河北石家莊周報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19 │估價單及周報等資料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20 │機器買賣契約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21 │品牌戰略合作協議書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22 │會議記錄及開箱明細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23 │機台開箱資料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24 │機台介紹 │ 冊 │ 乙 │ 黃健彰 │├────┼───────────────┼───┼───┼─────┤│壹-2-25 │機台狀況表 │ 冊 │ 乙 │ 黃健彰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之1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 壹 │沃爾富收支總表 │ 冊 │ 乙 │鄭金輅 │├────┼───────────────┼───┼───┼─────┤│ 貳 │銥衛公司股東名冊 │ 冊 │ 乙 │鄭金輅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壹-四-㈠│墾丁生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 本 │ 2 │鄭金輅 ││-1 │ │ │ │ │├────┼───────────────┼───┼───┼─────┤│壹-四-㈠│白沙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 本 │ 2 │鄭金輅 ││-2 │ │ │ │ │├────┼───────────────┼───┼───┼─────┤│壹-四-㈠│快樂花園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 本 │ 1 │鄭金輅 ││-3 │ │ │ │ │├────┼───────────────┼───┼───┼─────┤│壹-四-㈠│墾丁生態休閒農場開發案服務契約│ 本 │ 2 │鄭金輅 ││-4 │書 │ │ │ │├────┼───────────────┼───┼───┼─────┤│壹-四-㈠│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函(稿) │ 份 │ 1 │鄭金輅 ││-5 │ │ │ │ │├────┼───────────────┼───┼───┼─────┤│壹-四-㈠│美嘉生電有限公司上水泉整地及植│ 份 │ 1 │鄭金輅 ││-6 │樹工程 │ │ │ │├────┼───────────────┼───┼───┼─────┤│壹-四-㈠│休閒農場申設工作Q&A彙編手冊 │ 份 │ 1 │鄭金輅 ││-7 │ │ │ │ │├────┼───────────────┼───┼───┼─────┤│壹-四-㈠│土地登記謄本 │ 本 │ 1 │鄭金輅 ││-8 │ │ │ │ │├────┼───────────────┼───┼───┼─────┤│壹-四-㈠│土地所有權狀 │ 張 │ 1 │鄭金輅 ││-9 │ │ │ │ │├────┼───────────────┼───┼───┼─────┤│壹-四-㈠│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專案小│ 份 │ 1 │鄭金輅 ││-10 │組召開「墾丁國家公園計劃」第八│ │ │ ││ │次審查會議紀錄 │ │ │ │├────┼───────────────┼───┼───┼─────┤│壹-四-㈠│地籍圖謄本 │ 份 │ 1 │鄭金輅 ││-11 │ │ │ │ │├────┼───────────────┼───┼───┼─────┤│壹-四-㈠│上水泉整地及植樹工程墾丁休閒農│ 紙 │ 3 │鄭金輅 ││-12 │場工資及支票影本 │ │ │ │├────┼───────────────┼───┼───┼─────┤│壹-四-㈠│電子郵件 │ 紙 │ 4 │鄭金輅 ││-13 │ │ │ │ │├────┼───────────────┼───┼───┼─────┤│壹-四-㈠│墾丁水泉段土地明細 │ 紙 │ 8 │鄭金輅 ││-14 │ │ │ │ │├────┼───────────────┼───┼───┼─────┤│壹-四-㈠│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 份 │ 1 │鄭金輅 ││-15 │ │ │ │ │├────┼───────────────┼───┼───┼─────┤│壹-四-㈠│恆春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定期通知│ 份 │ 1 │鄭金輅 ││-16 │書 │ │ │ │├────┼───────────────┼───┼───┼─────┤│壹-四-㈠│內政部函(100 年 7 月 5 日台內 │ 份 │ 1 │鄭金輅 ││-17 │營字第1000805446號) │ │ │ │├────┼───────────────┼───┼───┼─────┤│壹-四-㈠│恆春鎮農會函 │ 紙 │ 3 │鄭金輅 ││-18 │ │ │ │ │├────┼───────────────┼───┼───┼─────┤│壹-四-㈠│牧草契作共同運銷合約書及 99 年│ 份 │ 1 │鄭金輅 ││-19 │2期耕作協議書 │ │ │ │├────┼───────────────┼───┼───┼─────┤│壹-四-㈠│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份 │ 1 │鄭金輅 ││-20 │函 │ │ │ │├────┼───────────────┼───┼───┼─────┤│壹-四-㈠│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使用公路用地挖│ 本 │ 1 │鄭金輅 ││-21 │掘道路之路面修復費用標準表 │ │ │ │├────┼───────────────┼───┼───┼─────┤│壹-四-㈠│申請休閒農場作業流程 │ 本 │ 1 │鄭金輅 ││-22 │ │ │ │ │├────┼───────────────┼───┼───┼─────┤│壹-四-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謄本│ 紙 │ 11 │鄭金輅 ││-23 │、地籍圖謄本 │ │ │ │├────┼───────────────┼───┼───┼─────┤│壹-四-㈠│墾丁生態休閒農場全區配置圖及空│ 紙 │ 15 │鄭金輅 ││-24 │照圖 │ │ │ │├────┼───────────────┼───┼───┼─────┤│壹-四-㈠│屏東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免稅│ 紙 │ 52 │鄭金輅 ││-25 │證明書 │ │ │ │├────┼───────────────┼───┼───┼─────┤│壹-四-㈠│96 年 11 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 │ 份 │ 1 │鄭金輅 ││-26 │稅額繳納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 │ ││ │書 │ │ │ │├────┼───────────────┼───┼───┼─────┤│壹-四-㈠│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使用公路用地挖│ 份 │ 1 │鄭金輅 ││-27 │掘道路之路面修復費用標準表 │ │ │ │├────┼───────────────┼───┼───┼─────┤│壹-四-㈠│墾丁生態休閒農場土地使用清冊表│ 紙 │ 4 │鄭金輅 ││-28 │及地籍圖 │ │ │ │├────┼───────────────┼───┼───┼─────┤│壹-四-㈠│禮簿 │ 本 │ 2 │鄭金輅 ││-29 │ │ │ │ │├────┼───────────────┼───┼───┼─────┤│壹-四-㈠│美嘉生電公司 97 年度股票預定買│ 份 │ 5 │鄭金輅 ││-30 │賣轉讓協議書 │ │ │ │├────┼───────────────┼───┼───┼─────┤│壹-四-㈠│鄭志宏之本人資金說明 │ 本 │ 1 │鄭金輅 ││-31 │ │ │ │ │├────┼───────────────┼───┼───┼─────┤│壹-四-㈠│屏東縣恆春農會 98 年 9 月種植 │ 份 │ 1 │鄭金輅 ││-32 │牧草請款單及支票收據 │ │ │ │├────┼───────────────┼───┼───┼─────┤│壹-四-㈠│鄭佳明、鄭志宏之個人資料表 │ 紙 │ 7 │鄭金輅 ││-33 │ │ │ │ │├────┼───────────────┼───┼───┼─────┤│壹-四-㈠│房屋租賃契約書 │ 份 │ 9 │鄭金輅 ││-34 │ │ │ │ │├────┼───────────────┼───┼───┼─────┤│壹-四-㈠│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表 │ 份 │ 1 │鄭金輅 ││-35 │ │ │ │ │├────┼───────────────┼───┼───┼─────┤│壹-四-㈠│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紙 │ 11 │鄭金輅 ││-36 │清單 │ │ │ │├────┼───────────────┼───┼───┼─────┤│壹-四-㈠│09 年 1 月-10年 9 月匯款明細及│ 紙 │ 3 │鄭金輅 ││-37 │結算單 │ │ │ │├────┼───────────────┼───┼───┼─────┤│壹-四-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攤還收息紀錄查│ 紙 │ 4 │鄭金輅 ││-38 │詢單 │ │ │ │├────┼───────────────┼───┼───┼─────┤│壹-四-㈠│和擎科技公司-投資款明細 │ 份 │ 1 │鄭金輅 ││-39 │ │ │ │ │├────┼───────────────┼───┼───┼─────┤│壹-四-㈡│鄭志宏華南銀行帳戶明細 │ 冊 │ 壹 │鄭金輅 ││-1 │ │ │ │ │├────┼───────────────┼───┼───┼─────┤│壹-四-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 │ 張 │ 捌 │鄭金輅 ││-2 │ │ │ │ │├────┼───────────────┼───┼───┼─────┤│壹-四-㈡│三十數位科技相關資料 │ 張 │ 伍 │鄭金輅 ││-3 │ │ │ │ │├────┼───────────────┼───┼───┼─────┤│壹-四-㈡│鄭金輅筆記本 │ 本 │ 壹 │鄭金輅 ││-4 │ │ │ │ │├────┼───────────────┼───┼───┼─────┤│壹-四-㈡│Crescent Mall SF遊樂場合作案資│ 張 │ 壹參 │鄭金輅 ││-5 │料 │ │ │ │├────┼───────────────┼───┼───┼─────┤│壹-四-㈡│鄭金輅雜記 │ 張 │ 壹 │鄭金輅 ││-6 │ │ │ │ │├────┼───────────────┼───┼───┼─────┤│壹-四-㈡│SAMSUNG 手機 │ 支 │ 參 │鄭金輅 ││-7 │ │ │ │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48號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壹-4-1 │華聯電信公司文件資料 │ 本 │ 1 │莊銘仁├────┼───────────────┼───┼───┼─────┤│壹-4-2 │華聯電信公司帳單資料 │ 本 │ 1 │莊銘仁 │├────┼───────────────┼───┼───┼─────┤│壹-4-3 │華聯電信公司存摺影本 │ 本 │ 1 │莊銘仁 │├────┼───────────────┼───┼───┼─────┤│壹-4-4 │莊銘仁電腦連線設定擷取畫面 │ 張 │ 1 │莊銘仁 │├────┼───────────────┼───┼───┼─────┤│壹-4-5 │莊銘仁電磁紀錄1、2 │ 片 │ 2 │莊銘仁 │├────┼───────────────┼───┼───┼─────┤│壹-4-6 │莊銘仁電磁紀錄1、2(複本) │ 片 │ 2 │莊銘仁 │├────┼───────────────┼───┼───┼─────┤│壹-4-7 │筆記本 │ 本 │ 3 │莊銘仁 │├────┼───────────────┼───┼───┼─────┤│壹-4-8 │Fantasy Land International │ 本 │ 1 │莊銘仁 ││ │Corp. 資料 │ │ │ │├────┼───────────────┼───┼───┼─────┤│壹-4-9 │Fantasy Land International │ 個 │ 2 │莊銘仁 ││ │Corp.公司鋼印及簽名章 │ │ │ │├────┼───────────────┼───┼───┼─────┤│壹-4-10 │莊銘仁iPhone手機通訊錄匯出資料│ 張 │ 6 │莊銘仁 │├────┼───────────────┼───┼───┼─────┤│壹-4-11 │莊銘仁個人電腦 │ 台 │ 1 │莊銘仁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參-1 │上海昂興快遞出口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2 │出口柬埔寨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3 │出口上海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4 │柬埔寨進口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5 │韋台海運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6 │廣捷海運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7 │華揚海運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8 │晉大海運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9 │上海出口柬埔寨、台灣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10 │義大利進口FLOOCHI#4散彈槍子彈 │ 顆 │ 15 │陳振煒 │├────┼───────────────┼───┼───┼─────┤│參-11 │義大利進口FLOOCHI#7 1/2 散彈槍│ 顆 │ 22 │陳振煒 ││ │子彈 │ │ │ │├────┼───────────────┼───┼───┼─────┤│參-12 │昇昱報關行報關資料 │ 冊 │ 1 │陳振煒 │├────┼───────────────┼───┼───┼─────┤│參-13 │出口報單影印資料 │ 張 │ 18 │陳振煒 │├────┼───────────────┼───┼───┼─────┤│參-14 │白沙休閒農場開發合約書 │ 冊 │ 1 │陳振煒 │├────┼───────────────┼───┼───┼─────┤│參-15 │白沙休閒農場測量成果報告書 │ 冊 │ 1 │陳振煒 │├────┼───────────────┼───┼───┼─────┤│參-16 │鳥松山水段資料 │ 張 │ 37 │陳振煒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伍-1 │兔寶寶電子遊藝場相關資料 │ 冊 │ 壹 │里長黃文良││ │ │ │ │代 │├────┼───────────────┼───┼───┼─────┤│伍-2 │人事資料卡 │ 冊 │ 壹 │里長黃文良││ │ │ │ │代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陸-1 │筆記型電腦 │ 台 │ 乙 │ 李玉美 │├────┼───────────────┼───┼───┼─────┤│陸-2 │筆記本 │ 本 │ 乙 │ 李玉美 │├────┼───────────────┼───┼───┼─────┤│陸-3 │墾丁國家公園內恆春水泉段332地 │ 本 │ 乙 │ 李玉美 ││ │號等66筆土地營運計劃書 │ │ │ │├────┼───────────────┼───┼───┼─────┤│陸-4 │墾丁國家公園計劃書第一次通盤檢│ 本 │ 乙 │ 李玉美 ││ │討 │ │ │ │├────┼───────────────┼───┼───┼─────┤│陸-5 │墾丁國家公園內恆春水泉段332地 │ 本 │ 乙 │ 李玉美 ││ │號等66筆土地營運計劃書 │ │ │ │├────┼───────────────┼───┼───┼─────┤│陸-6 │屏東縣恆春鎮水泉段基地溫泉開發│ 本 │ 乙 │ 李玉美 ││ │初步評估及建議 │ │ │ │├────┼───────────────┼───┼───┼─────┤│陸-7 │墾丁白沙土地開發計畫案 │ 本 │ 乙 │ 李玉美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鄞良安辦公處所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3-001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空軍水│ 張 │ 2 │鄞良安 ││ │湳機場遷建工程-屏南營區整建工 │ │ │ ││ │程施工進度網狀圖(附11份照片) │ │ │ │├────┼───────────────┼───┼───┼─────┤│13-002 │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號 │ 張 │ 1 │鄞良安 ││ │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 │ │ │ │├────┼───────────────┼───┼───┼─────┤│13-003 │復華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421-22 │ 張 │ 1 │鄞良安 ││ │-00000-0-0復華證券潮州分公司尤│ │ │ ││ │淑惠帳戶 │ │ │ │├────┼───────────────┼───┼───┼─────┤│13-004 │蘋果IPhone4手機(含 │ 支 │ 1 │鄞良安 ││ │0000000000SIM卡乙張) │ │ │ │├────┼───────────────┼───┼───┼─────┤│13-005 │龔王玲珠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及│ 張 │ 2 │鄞良安 ││ │印章各乙 │ 個 │ 1 │ │├────┼───────────────┼───┼───┼─────┤│13-006 │白沙休閒農場申請案資料夾 │ 份 │ 1 │鄞良安 │├────┼───────────────┼───┼───┼─────┤│13-007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08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09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10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11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12 │陳水明申請巷道證明申請書 │ 份 │ 1 │鄞良安 │├────┼───────────────┼───┼───┼─────┤│13-013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5446號函│ 份 │ 1 │鄞良安 │├────┼───────────────┼───┼───┼─────┤│13-0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南區│ 張 │ 1 │鄞良安 ││ │國稅恆春三字第1003000195號函 │ │ │ │├────┼───────────────┼───┼───┼─────┤│13-015 │陳福隆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 張 │ 3 │鄞良安 │├────┼───────────────┼───┼───┼─────┤│13-016 │屏南營區園藝工程共同合作契約書│ 張 │ 2 │鄞良安 ││ │及承諾書 │ │ │ │├────┼───────────────┼───┼───┼─────┤│13-017 │美嘉生電有限公司上水泉整地工程│ 張 │ 2 │鄞良安 ││ │報價表 │ │ │ │├────┼───────────────┼───┼───┼─────┤│13-018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植栽工程報價價│ 份 │ 1 │鄞良安 ││ │目表 │ │ │ │├────┼───────────────┼───┼───┼─────┤│13-019 │台中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植栽報│ 張 │ 1 │鄞良安 ││ │價表 │ │ │ │├────┼───────────────┼───┼───┼─────┤│13-020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21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22 │墾企字第0000000000函(稿) │ 份 │ 1 │鄞良安 │├────┼───────────────┼───┼───┼─────┤│13-023 │美嘉生電有限公司上水泉整地及植│ 份 │ 1 │鄞良安 ││ │樹工程報價表 │ │ │ │├────┼───────────────┼───┼───┼─────┤│13-024 │直轄市、縣市經內政部核定之建築│ 份 │ 1 │鄞良安 ││ │法規彙編 │ │ │ │├────┼───────────────┼───┼───┼─────┤│13-025 │恆春鎮水泉段24-0002所有權狀影 │ 張 │ 1 │鄞良安 ││ │本 │ │ │ │├────┼───────────────┼───┼───┼─────┤│13-026 │發票及收據 │ 批 │ 1 │鄞良安 │├────┼───────────────┼───┼───┼─────┤│13-027 │水泉段331、332、330-3航照套繪 │ 張 │ 1 │鄞良安 ││ │地籍圖 │ │ │ │├────┼───────────────┼───┼───┼─────┤│13-028 │水泉段250實測圖 │ 張 │ 1 │鄞良安 │├────┼───────────────┼───┼───┼─────┤│13-029 │大樹房段436-3航照套繪地籍圖 │ 張 │ 1 │鄞良安 │├────┼───────────────┼───┼───┼─────┤│13-030 │鄞良安辦公室個人電腦(含鍵盤、 │ 組 │ 1 │鄞良安 ││ │螢幕、滑鼠、主機) │ │ │ │├────┼───────────────┼───┼───┼─────┤│13-031 │鄞良安個人硬碟 │ 個 │ 1 │鄞良安 │├────┼───────────────┼───┼───┼─────┤│13-032 │鄞良安辦公室筆記型電腦 │ 台 │ 1 │鄞良安 │├────┼───────────────┼───┼───┼─────┤│13-033 │鄞良安香菸(CASTER) │ 包 │ 1 │鄞良安 │├────┼───────────────┼───┼───┼─────┤│13-034 │李春菊名片 │ 張 │ 1 │鄞良安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屏東縣○○鎮○○路00號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 14-1 │記憶卡 │ 片 │ 1 │吳文銘 │├────┼───────────────┼───┼───┼─────┤│ 14-2 │光碟片 │ 片 │ 3 │吳文銘 │├────┼───────────────┼───┼───┼─────┤│ 14-3 │光碟片 │ 片 │ 2 │吳文銘 │├────┼───────────────┼───┼───┼─────┤│ 14-4 │1.44MB磁片 │ 片 │ 1 │吳文銘 │├────┼───────────────┼───┼───┼─────┤│ 14-5 │硬碟 │ 個 │ 1 │吳文銘 │├────┼───────────────┼───┼───┼─────┤│ 14-6 │光碟片 │ 片 │ 2 │吳文銘 │├────┼───────────────┼───┼───┼─────┤│ 14-7 │複丈收件資料查詢單 │ 張 │ 42 │吳文銘 │├────┼───────────────┼───┼───┼─────┤│ 14-8 │戶地測量光線法觀測手簿 │ 張 │ 19 │吳文銘 │├────┼───────────────┼───┼───┼─────┤│ 14-9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張 │ 10 │吳文銘 │├────┼───────────────┼───┼───┼─────┤│ 14-10 │複丈收件資料查詢單 │ 張 │ 10 │吳文銘 │├────┼───────────────┼───┼───┼─────┤│ 14-11 │天鵝湖相關測量資料 │ 張 │ 7 │吳文銘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屏東縣○○鎮○○街00號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5之1 │蕭素馨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2 │花季會館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3 │金典張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4 │墾丁商店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5 │胡高彰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6 │高雄大長店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7 │李國濱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8 │白沙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9 │蔡培榮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0 │郭博訪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1 │用地變更案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2 │待辦、查證案資料夾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3 │受文者潘亦靜恆春鎮公所函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4 │受文者潘榮春恆春鎮公所函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5 │蘇喬英代書事務所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6 │泰聖營造有限公司收受土石方資源│ 本 │ 壹 │陳妙珠 ││ │同意書 │ │ │ │├────┼───────────────┼───┼───┼─────┤│15之17 │吳冀成墾丁國家公園函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8 │大樹段35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 本 │ 壹 │陳妙珠 │├────┼───────────────┼───┼───┼─────┤│15之19 │光碟片 │ 片 │ 15 │陳妙珠 │├────┼───────────────┼───┼───┼─────┤│15之20 │獅子鄉古道段1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 本 │ 壹 │陳妙珠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屏東縣○○鎮○○里○○0巷0號對面鐵網圍籬內之建物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7-1-1 │天鵝湖土地登記謄本暨建物測量成│ 冊 │ 壹 │鄞良安 ││ │果圖 │ │ │ │├────┼───────────────┼───┼───┼─────┤│17-1-2 │張南島國有財產局承租案資料 │ 冊 │ 壹 │鄞良安 │├────┼───────────────┼───┼───┼─────┤│17-1-3 │隨身碟 │ 支 │ 貳 │鄞良安 │├────┼───────────────┼───┼───┼─────┤│17-1-4 │隨身硬碟 │ 個 │ 壹 │鄞良安 │├────┼───────────────┼───┼───┼─────┤│17-1-5 │記憶卡 │ 個 │ 肆 │鄞良安 │├────┼───────────────┴───┴───┴─────┤│扣押日期│100年8月31日 │├────┼─────────────────────────────┤│扣押地點│屏東縣○○鎮○○里○○路0000號8樓之1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8-1 │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條) │ 台 │ 1 │吳文銘 │├────┼───────────────┼───┼───┼─────┤│18-2 │複丈成果圖 │ 張 │ 1 │吳文銘 │├────┼───────────────┴───┴───┴─────┤│扣押日期│100年9月1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 1 │會計傳票 │ 1 │ 箱 │陳婉愔 │├────┼───────────────┼───┼───┼─────┤│ 2 │進銷項發票100年1~7月 │ 1 │ 箱 │陳婉愔 │├────┼───────────────┼───┼───┼─────┤│ 3 │供應商基本資料 │ 2 │ 本 │陳婉愔 │├────┼───────────────┼───┼───┼─────┤│ 4 │客戶基本資料 │ 1 │ 本 │陳婉愔 │├────┼───────────────┼───┼───┼─────┤│ 5 │貸款聲請書 │ 1 │ 冊 │陳婉愔 │├────┼───────────────┼───┼───┼─────┤│ 6 │電玩機台展示合約書 │ 1 │ 冊 │陳婉愔 │├────┼───────────────┼───┼───┼─────┤│ 7 │拆帳收入彙總表 │ 1 │ 疊 │陳婉愔 │├────┼───────────────┼───┼───┼─────┤│ 8 │美麗達及美嘉生電購票證(統一發 │ 2 │ 本 │陳婉愔 ││ │票) │ │ │ │├────┼───────────────┼───┼───┼─────┤│ 9-1 │美嘉生電公司查核底稿98年7~12月│ 2 │ 本 │陳婉愔 ││ 9-2 │、99年1~6月 │ │ │ │├────┼───────────────┼───┼───┼─────┤│ 10 │休閒農場申請、籌設興辦流程說明│ 1 │ 本 │陳婉愔 ││ │書 │ │ │ │├────┼───────────────┼───┼───┼─────┤│ 11 │美嘉生電土銀外匯存款及匯豐高雄│ 1 │ 本 │陳婉愔 ││ │分行存活明細 │ │ │ │├────┼───────────────┼───┼───┼─────┤│ 12 │美嘉生電玉山林口分行活存及大眾│ 1 │ 本 │陳婉愔 ││ │外幣戶 │ │ │ │├────┼───────────────┼───┼───┼─────┤│ 13 │付款憑單(美嘉生電) │ 1 │ 疊 │陳婉愔 │├────┼───────────────┼───┼───┼─────┤│ 14 │美嘉生電繳款通知單 │ 1 │ 疊 │陳婉愔 │├────┼───────────────┼───┼───┼─────┤│ 15 │美嘉生電應付帳款轉開立應付票據│ 1 │ 疊 │陳婉愔 ││ │明細表 │ │ │ │├────┼───────────────┼───┼───┼─────┤│ 16 │其他文件(1) │ 1 │ 本 │陳婉愔 │├────┼───────────────┼───┼───┼─────┤│ 17 │美嘉生電公司100年第5次董事會議│ 1 │ 本 │陳婉愔 ││ │議程 │ │ │ │├────┼───────────────┼───┼───┼─────┤│ 18 │其他文件(2) │ 1 │ 本 │陳婉愔 │├────┼───────────────┼───┼───┼─────┤│ 19 │上課講義 │ 1 │ 本 │陳婉愔 │├────┼───────────────┼───┼───┼─────┤│ 20 │美嘉生電產品進銷存明細統計表 │ 1 │ 本 │陳婉愔 │├────┼───────────────┼───┼───┼─────┤│ 21 │付款憑單及轉帳傳票 │ 1 │ 本 │陳婉愔 │├────┼───────────────┼───┼───┼─────┤│ 22 │電腦 │ 1 │ 部 │陳婉愔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壹-2-1 │超九、7PK、列車等電子遊戲台開 │ 壹 │ 宗 │吳佩真 ││ │分單 │ │ │ │├────┼───────────────┼───┼───┼─────┤│壹-2-2 │野蠻電子遊戲台開分單 │ 壹 │ 宗 │吳佩真 │├────┼───────────────┼───┼───┼─────┤│壹-2-3 │百家、7PK電子遊戲台開分單 │ 肆 │ 宗 │吳佩真 │├────┼───────────────┼───┼───┼─────┤│壹-2-4 │顧客寄分卡 │ 貳 │ 宗 │吳佩真 │├────┼───────────────┼───┼───┼─────┤│壹-2-5 │大榮食品董事長名片盒 │ 貳 │ 盒 │吳佩真 │├────┼───────────────┼───┼───┼─────┤│壹-2-6 │土地銀行/宇瞻科技4GB隨身碟 │ 壹 │ 支 │吳佩真 │├────┼───────────────┼───┼───┼─────┤│壹-2-7 │鄭志宏100.7.28發票及德英生物科│ 壹 │ 張 │吳佩真 ││ │技送貨單 │ │ │ │├────┼───────────────┼───┼───┼─────┤│壹-2-8 │吳佩真電子郵件列印資料 │ 壹 │ 本 │吳佩真 │├────┼───────────────┼───┼───┼─────┤│壹-2-9 │匯款明細列印資料 │ 壹 │ 本 │吳佩真 │├────┼───────────────┼───┼───┼─────┤│壹-2-10 │正鑫律師聯合事務所收費憑證 │ 壹 │ 張 │吳佩真 │├────┼───────────────┼───┼───┼─────┤│壹-2-11 │00-0000000傳真機接收資料 │ 壹 │ 宗 │吳佩真 │├────┼───────────────┼───┼───┼─────┤│壹-2-12 │0000000000美國蘋果公司行動電話│ 壹 │ 支 │吳佩真 ││ │(含電池及SIM卡) │ │ │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1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6-1 │記事本 │ 本 │ 1 │陳文通 │├────┼───────────────┼───┼───┼─────┤│1-6-2 │人事資料卡 │ 本 │ 1 │陳文通 │├────┼───────────────┼───┼───┼─────┤│1-6-3 │電腦主機(林春凰辦公室) │ 台 │ 1 │陳文通 │├────┼───────────────┼───┼───┼─────┤│1-6-4 │0000000000HTC手機(含SIM卡及電 │ 支 │ 1 │陳文通 ││ │池) │ │ │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7-1 │查先天因果通靈單 │紙 │1 │陳文通 │├────┼───────────────┼───┼───┼─────┤│1-7-2 │7-ELEVEN超商發票 │紙 │1 │陳文通 │├────┼───────────────┼───┼───┼─────┤│1-7-3 │統一超商顧客聯 │紙 │1 │陳文通 │├────┼───────────────┼───┼───┼─────┤│1-7-4 │鄭志宏健保卡正本 │張 │1 │陳文通 │├────┼───────────────┼───┼───┼─────┤│1-7-5 │宋高港汽車駕照正本 │張 │1 │陳文通 │├────┼───────────────┼───┼───┼─────┤│1-7-6 │鄭志宏汽車駕照正本 │張 │1 │陳文通 │├────┼───────────────┼───┼───┼─────┤│1-7-7 │AMERICAN EXPRESS BUSINESS信用 │張 │1 │陳文通 ││ │卡正本 │ │ │ │├────┼───────────────┼───┼───┼─────┤│1-7-8 │會員證(鄭志宏)正本 │張 │1 │陳文通 │├────┼───────────────┼───┼───┼─────┤│1-7-9 │行政院主計處書函 │份 │2 │陳文通 │├────┼───────────────┼───┼───┼─────┤│1-7-10 │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估價單 │張 │1 │陳文通 │├────┼───────────────┼───┼───┼─────┤│1-7-11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屬木格柵│份 │1 │陳文通 ││ │介紹 │ │ │ │├────┼───────────────┼───┼───┼─────┤│1-7-12 │高雄地院100聲4172刑事裁定 │份 │1 │陳文通 │├────┼───────────────┼───┼───┼─────┤│1-7-13 │高雄市政府100年1月27日函 │份 │1 │陳文通 │├────┼───────────────┼───┼───┼─────┤│1-7-14 │SGS久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試驗報 │份 │1 │陳文通 ││ │告 │ │ │ │├────┼───────────────┼───┼───┼─────┤│1-7-15 │美嘉生電-生物科技介紹 │份 │1 │陳文通 │├────┼───────────────┼───┼───┼─────┤│1-7-16 │醫學中心高爾夫4院聯賽通知單 │份 │1 │陳文通 │├────┼───────────────┼───┼───┼─────┤│1-7-17 │手稿 │張 │2 │陳文通 │├────┼───────────────┼───┼───┼─────┤│1-7-18 │安康建設工務主任鄭志弘名片 │盒 │3 │陳文通 │├────┼───────────────┼───┼───┼─────┤│1-7-19 │大榮食品(上海)董事長鄭志宏名│盒 │2 │陳文通 ││ │片 │ │ │ │├────┼───────────────┼───┼───┼─────┤│1-7-20 │華聯電信總理鄭志弘 │盒 │1 │陳文通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5-1 │美萊奇百貨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張 │4 │杜偉仁 │├────┼───────────────┼───┼───┼─────┤│15-2 │沃爾富大廈管理等資料 │張 │15 │杜偉仁 │├────┼───────────────┼───┼───┼─────┤│15-3 │華聯電信公司存摺影本資料 │張 │8 │杜偉仁 │├────┼───────────────┼───┼───┼─────┤│15-4 │柳聰賢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張 │1 │杜偉仁 │├────┼───────────────┼───┼───┼─────┤│15-5 │加盟威寶電信特約服務中心簽呈資│張 │6 │杜偉仁 ││ │料 │ │ │ │├────┼───────────────┼───┼───┼─────┤│15-6 │華聯電信公司99年4月份會計傳票 │冊 │1 │杜偉仁 │├────┼───────────────┼───┼───┼─────┤│15-7 │華聯電信公司99年2月份會計傳票 │冊 │1 │杜偉仁 │├────┼───────────────┼───┼───┼─────┤│15-8 │華聯電信公司申登等資料 │冊 │1 │杜偉仁 │├────┼───────────────┼───┼───┼─────┤│15-9 │華聯電信公司100年5月到8月申請 │冊 │1 │杜偉仁 ││ │書 │ │ │ │├────┼───────────────┼───┼───┼─────┤│15-10 │華聯電信公司100年1月到4月申請 │冊 │1 │杜偉仁 ││ │書 │ │ │ │├────┼───────────────┼───┼───┼─────┤│15-11 │華聯電信公司群組代碼5、8開頭申│冊 │1 │杜偉仁 ││ │請書 │ │ │ │├────┼───────────────┼───┼───┼─────┤│15-12 │華聯電信公司群組代碼6、其他開 │冊 │1 │杜偉仁 ││ │頭申請書 │ │ │ │├────┼───────────────┼───┼───┼─────┤│15-13 │陳婉愔使用之電腦主機 │台 │1 │杜偉仁 │├────┼───────────────┼───┼───┼─────┤│15-14 │許臻庭使用之電腦主機 │台 │1 │杜偉仁 │├────┼───────────────┼───┼───┼─────┤│15-15 │吳曉涵使用之電腦主機 │台 │1 │杜偉仁 │├────┼───────────────┼───┼───┼─────┤│15-16 │高家穗使用之電腦主機 │台 │1 │杜偉仁 │├────┼───────────────┼───┼───┼─────┤│15-17 │華聯電信公司代管美嘉生電電腦伺│片 │1 │杜偉仁 ││ │服器資料 │ │ │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新建大樓(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貳-1 │美嘉生電公司員工e-mail帳號資料│本(片│1 │周靖棠 ││ │(含光碟) │) │ │ │├────┼───────────────┼───┼───┼─────┤│貳-2 │楊子諒電腦資料光碟 │片 │1 │周靖棠 │├────┼───────────────┼───┼───┼─────┤│貳-3 │雜記資料 │張 │3 │周靖棠 │├────┼───────────────┼───┼───┼─────┤│貳-4 │石家庄訂貨資料 │張 │1 │周靖棠 │├────┼───────────────┼───┼───┼─────┤│貳-5 │出口報單等交易資料 │本 │1 │周靖棠 │├────┼───────────────┼───┼───┼─────┤│貳-6 │伙食費申請表 │本 │1 │周靖棠 │├────┼───────────────┼───┼───┼─────┤│貳-7 │美嘉生電公司帳務資料 │本 │1 │周靖棠 │├────┼───────────────┼───┼───┼─────┤│貳-8 │人事資料 │張 │1 │周靖棠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好來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柒-1 │大榮食品鄭丞善名片 │盒 │1 │鄭丞善 │├────┼───────────────┼───┼───┼─────┤│柒-2 │鄭丞善筆電轉錄資料光碟 │片 │1 │鄭丞善 │├────┼───────────────┼───┼───┼─────┤│柒-3 │筆記資料(鄭丞善) │本 │1 │鄭丞善 │├────┼───────────────┼───┼───┼─────┤│柒-4 │98年度米樂電子遊戲場日記帳 │本 │1 │林雪卿 │├────┼───────────────┼───┼───┼─────┤│柒-5 │99-100年度朝代電子遊戲場業總分│本 │1 │林雪卿 ││ │類帳 │ │ │ │├────┼───────────────┼───┼───┼─────┤│柒-6 │98年度凱濤皇后電子遊戲場總分類│本 │1 │林雪卿 ││ │帳 │ │ │ │├────┼───────────────┼───┼───┼─────┤│柒-7 │公司變更登記表 │本 │1 │林雪卿 │├────┼───────────────┼───┼───┼─────┤│柒-8 │凱悅電子遊戲場發票、電費通知單│頁 │3 │林雪卿 │├────┼───────────────┼───┼───┼─────┤│柒-9 │鄭丞善所使用手機門號0975 │隻 │1 │鄭丞善 ││ │-218308 │ │ │ │├────┼───────────────┼───┼───┼─────┤│柒-10 │凱濤皇宮電子遊戲場發票明細 │冊 │1 │林雪卿 │├────┼───────────────┼───┼───┼─────┤│柒-11 │99年度美萊奇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日│頁 │1 │林雪卿 ││ │記帳 │ │ │ │├────┼───────────────┼───┼───┼─────┤│柒-12 │米樂電子遊戲場會計憑證 │冊 │1 │林雪卿 │├────┼───────────────┼───┼───┼─────┤│柒-13 │凱濤皇宮電子遊戲場會計憑證(98│冊 │1 │林雪卿 ││ │年1月1日~98年12月31日) │ │ │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林春凰住處)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捌-1 │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A42F)及│台 │1 │陳文通 ││ │電源線 │ │ │ │├────┼───────────────┼───┼───┼─────┤│捌-2 │桌上型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台 │1 │陳文通 ││ │滑鼠) │ │ │ │├────┼───────────────┴───┴───┴─────┤│扣押日期│100年11月2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鄭志宏住處)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1-2-1 │ipad平版電腦(含電源線) │台 │1 │李玉美 │├────┼───────────────┴───┴───┴─────┤│扣押日期│101年6月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1-2-1 │施工驗收單暨收據(0507) │張 │1 │陳信忠 │├────┼───────────────┼───┼───┼─────┤│1-2-2 │施工驗收單暨收據(0508) │張 │2 │陳信忠 │├────┼───────────────┼───┼───┼─────┤│1-2-3 │華聯電信用戶申請書(楊彥顥) │張 │2 │陳信忠 │├────┼───────────────┼───┼───┼─────┤│1-2-4 │申辦電話資料5張 │份 │1 │陳信忠 │├────┼───────────────┼───┼───┼─────┤│1-2-5 │沃爾富公司變更登記表 │張 │2 │陳信忠 │├────┼───────────────┼───┼───┼─────┤│1-2-6 │速必達公司請款單(資訊境外DMT │份 │1 │陳信忠 ││ │) │ │ │ │├────┼───────────────┼───┼───┼─────┤│1-2-7 │速必達公司請款單(資訊部) │份 │1 │陳信忠 │├────┼───────────────┼───┼───┼─────┤│1-2-8 │速必達. 華聯公司請款單(DMT) │份 │1 │陳信忠 │├────┼───────────────┼───┼───┼─────┤│1-2-9 │華聯匯款申請書 │張 │1 │陳信忠 │├────┼───────────────┼───┼───┼─────┤│1-2-10 │華聯上訴民視陳報狀 │份 │1 │陳信忠 │├────┼───────────────┼───┼───┼─────┤│1-2-11 │孫玉龍身分證.駕照影本 │張 │1 │陳信忠 │├────┼───────────────┼───┼───┼─────┤│1-2-12 │遠傳件審核表 │份 │1 │陳信忠 │├────┼───────────────┼───┼───┼─────┤│1-2-13 │美嘉生電買受發票 │份 │1 │陳信忠 │├────┼───────────────┼───┼───┼─────┤│1-2-14 │美嘉公司線路資料 │張 │1 │陳信忠 │├────┼───────────────┼───┼───┼─────┤│1-2-15 │華聯公司應收帳款(總表) │份 │1 │陳信忠 │├────┼───────────────┼───┼───┼─────┤│1-2-16 │財務事務每日固定作業 │份 │1 │陳信忠 │├────┼───────────────┴───┴───┴─────┤│扣押日期│101年6月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壹-1 │沃爾富公司匯款書 │紙 │2 │林志興 │├────┼───────────────┼───┼───┼─────┤│壹-2-1 │鄭金輅電話單 │紙 │5 │林志興 │├────┼───────────────┼───┼───┼─────┤│壹-2-2 │吳佩真電話單 │紙 │3 │林志興 │├────┼───────────────┼───┼───┼─────┤│壹-2-3 │鄭志宏電話單 │紙 │1 │林志興 │├────┼───────────────┼───┼───┼─────┤│壹-2-4 │鄭富升電話單 │紙 │4 │林志興 │├────┼───────────────┼───┼───┼─────┤│壹-2-5 │沃爾富公司電話單 │紙 │7 │林志興 │├────┼───────────────┼───┼───┼─────┤│壹-2-6 │陳智信電話單 │紙 │3 │林志興 │├────┼───────────────┼───┼───┼─────┤│壹-2-7 │鄭李玉美電話單 │紙 │2 │林志興 │├────┼───────────────┼───┼───┼─────┤│壹-2-8 │陳文通電話單 │紙 │17 │林志興 │├────┼───────────────┴───┴───┴─────┤│扣押日期│101年6月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拾參-1 │收支明細 │紙 │1 │林志興 │├────┼───────────────┼───┼───┼─────┤│拾參-2 │雜記 │紙 │13 │林志興 │├────┼───────────────┼───┼───┼─────┤│拾參-3 │通訊錄 │冊 │1 │林志興 │├────┼───────────────┼───┼───┼─────┤│拾參-4 │吳佩真筆記本 │冊 │1 │林志興 │├────┼───────────────┴───┴───┴─────┤│扣押日期│101年6月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0號(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壹-1 │美嘉生電合作金庫活存及甲存存摺│本 │1 │李政嶽 ││ │明細 │ │ │ │├────┼───────────────┼───┼───┼─────┤│壹-2 │美嘉生電大眾銀行甲存明細及臺灣│本 │1 │李政嶽 ││ │銀行新店分行活存明細 │ │ │ │├────┼───────────────┼───┼───┼─────┤│壹-3 │臺灣銀行香港分行-外幣活存 │本 │1 │李政嶽 │├────┼───────────────┼───┼───┼─────┤│壹-4 │美嘉生電一銀灣內分行活存及大眾│本 │1 │李政嶽 ││ │銀行營業部活存明細 │ │ │ │├────┼───────────────┼───┼───┼─────┤│壹-5 │美嘉生電華南銀行活存及甲存存摺│本 │1 │李政嶽 ││ │明細 │ │ │ │├────┼───────────────┼───┼───┼─────┤│壹-6 │美嘉生電應付帳款轉開立應付票據│本 │1 │李政嶽 ││ │明細表 │ │ │ │├────┼───────────────┼───┼───┼─────┤│壹-7 │美嘉生電土地銀行活存及甲存存摺│本 │1 │李政嶽 ││ │明細 │ │ │ │├────┼───────────────┼───┼───┼─────┤│壹-8 │美嘉生電每月儲值/拆帳收入彙總 │本 │1 │李政嶽 ││ │表 │ │ │ │├────┼───────────────┼───┼───┼─────┤│壹-9 │美嘉生電土銀鳳山活存/兆豐鳳山 │本 │1 │李政嶽 ││ │活存 │ │ │ │├────┼───────────────┼───┼───┼─────┤│壹-10 │美嘉98-99進銷明細表光碟 │片 │2 │李政嶽 │├────┼───────────────┼───┼───┼─────┤│壹-11 │進出口報單 │本 │1 │李政嶽 │├────┼───────────────┼───┼───┼─────┤│貳-1-1~│美嘉生電99年12月至100年12月份 │冊 │36 │李政嶽 ││貳-13-2 │會計傳票 │ │ │ │├────┼───────────────┼───┼───┼─────┤│參 │美嘉生電監視錄影檔案硬碟 │顆 │2 │李政嶽 │├────┼───────────────┼───┼───┼─────┤│肆-1 │Happy Land 等相關資料 │本 │1 │李政嶽 │├────┼───────────────┼───┼───┼─────┤│肆-2 │寄越南機台出貨明細表等資料 │本 │1 │李政嶽 │├────┼───────────────┴───┴───┴─────┤│扣押日期│101年6月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180-1號(銥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品名 │單 位│數 量│持有人 │├────┼───────────────┼───┼───┼─────┤│陸-1 │銥衛會計羅玉玲與秘書吳佩真電子│張 │5 │羅玉玲 ││ │郵件往來記錄 │ │ │ │├────┼───────────────┼───┼───┼─────┤│陸-2 │銥衛公司與股東鄭志宏資金往來記│張 │6 │羅玉玲 ││ │錄 │ │ │ │├────┼───────────────┼───┼───┼─────┤│陸-3 │財務部電腦資料光碟(羅玉玲) │片 │1 │羅玉玲 ││ │ │ │ │ │├────┼───────────────┼───┼───┼─────┤│陸-4 │2006年4月6日止應付帳款明細 │張 │1 │羅玉玲 │├────┼───────────────┴───┴───┴─────┤│扣押日期│101年6月4日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美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伍-1 │番禺公司收支帳 │張 │1 │熊新村 │├────┼───────────────┼───┼───┼─────┤│伍-2 │美嘉網路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張 │4 │熊新村 │├────┼───────────────┼───┼───┼─────┤│伍-3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張 │7 │熊新村 │├────┼───────────────┼───┼───┼─────┤│伍-4 │美嘉網路公司客戶資料 │張 │13 │熊新村 │├────┼───────────────┼───┼───┼─────┤│伍-5 │華聯電信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 │張 │37 │熊新村 │├────┼───────────────┼───┼───┼─────┤│伍-6 │鄭志宏. 林王碧珠不動產買賣契約│張 │2 │熊新村 ││ │書 │ │ │ │├────┼───────────────┼───┼───┼─────┤│伍-7 │宏龍公司95年營所稅核定書 │張 │3 │熊新村 │├────┼───────────────┼───┼───┼─────┤│伍-8 │車籍資料 │冊 │1 │熊新村 │├────┼───────────────┼───┼───┼─────┤│伍-9 │房屋租賃契約書 │本 │6 │熊新村 │├────┼───────────────┼───┼───┼─────┤│伍-10 │美嘉網路公司攜帶式硬碟 │個 │1 │熊新村 │├────┼───────────────┼───┼───┼─────┤│伍-11 │美嘉網路公司會計傳票資料 │冊 │1 │李秀容 │├────┼───────────────┼───┼───┼─────┤│伍-12 │華聯電信公司存摺 │本 │7 │李秀容 │├────┼───────────────┼───┼───┼─────┤│伍-13 │沃爾富公司密碼通知書 │張 │1 │李秀容 │├────┼───────────────┼───┼───┼─────┤│伍-14 │美嘉網路公司員工帳戶帳號資料 │張 │5 │李秀容 │├────┼───────────────┼───┼───┼─────┤│伍-15 │隨身碟 │個 │2 │李秀容 │├────┼───────────────┼───┼───┼─────┤│伍-16-1 │美嘉網路公司存摺 │本 │12 │李秀容 │├────┼───────────────┼───┼───┼─────┤│伍-16-2 │美嘉網路公司存摺 │本 │9 │李秀容 │├────┼───────────────┼───┼───┼─────┤│伍-17 │公司大小章 │枚 │18 │李秀容 │├────┼───────────────┼───┼───┼─────┤│伍-18-1 │美嘉網路公司電腦主機 │部 │1 │熊新村 │├────┼───────────────┼───┼───┼─────┤│伍-18-2 │美嘉網路公司電腦主機 │部 │1 │熊新村 │├────┼───────────────┼───┼───┼─────┤│伍-19 │美嘉網路公司硬碟 │個 │1 │熊新村 │├────┼───────────────┼───┼───┼─────┤│伍-20 │美嘉網路公司筆記型電腦 │部 │1 │熊新村 │├────┼───────────────┼───┼───┼─────┤│伍-21 │理鉑公司隨身碟 │個 │2 │柯佳燕 │├────┼───────────────┼───┼───┼─────┤│伍-22 │陳文通行動電話 │支 │1 │熊新村 │└────┴───────────────┴───┴───┴─────┘附表七:略(被告鄭治洧、李政嶽及黃耀南對本判決傳聞證據部
分,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附表八:(葉聖文Skype對話)┌───┬─────┬────┬──────┬────┬───────────┬─────┐│編號 │時間(西元│作者 │作者顯示名稱│對話夥伴│信息Message │ 出處 ││ │) │author │author displ│Dialog P│ │ ││ │ │ │ay name │artner │ │ │├───┼─────┼────┼──────┼────┼───────────┼─────┤│ 1 │2009/11/01│tung4989│幕後單位 │+0000000│<sms alt="大陸寄檯工作│資料卷一第││ │04:54 │ │ │041238 │分配上海產品陸續出貨,│73頁反面 ││ │ │ │ │ │目前大陸多數都以寄檯為│ ││ │ │ │ │ │主,必須要一套程序方面│ ││ │ │ │ │ │來進行,個人對於這點做│ ││ │ │ │ │ │以下規定,如有不符合再│ ││ │ │ │ │ │修正。大陸寄檯比照越南│ ││ │ │ │ │ │模式進行: 首先由大陸勇│ ││ │ │ │ │ │哥或公司相關人員告知地│ ││ │ │ │ │ │點,再由工廠負責人派遣│ ││ │ │ │ │ │發貨,到達店家在派遣外│ ││ │ │ │ │ │修人員,訓練外修組裝人│ ││ │ │ │ │ │員(台幹教導大陸技師)│ ││ │ │ │ │ │或當地店家駐店技師以口│ ││ │ │ │ │ │頭指導組裝。組裝、報帳│ ││ │ │ │ │ │、收款程序:1. 第一次一│ ││ │ │ │ │ │定向台灣公司索取序號(│ ││ │ │ │ │ │許志偉、陳志榮、陳文通│ ││ │ │ │ │ │)爾後主機電腦故障須換│ ││ │ │ │ │ │修,也必須向公司相關人│ ││ │ │ │ │ │員索取序號。2.固定15 │ ││ │ │ │ │ │天解碼一次,在請店家相│ ││ │ │ │ │ │關人員統一跟上海工廠索│ ││ │ │ │ │ │取解碼程式"> <tape>2</│ ││ │ │ │ │ │tape> <status>6</statu│ ││ │ │ │ │ │s > <failurereason>0</│ ││ │ │ │ │ │failurereason> <target│ ││ │ │ │ │ │s> <target status="6">│ ││ │ │ │ │ │+0000000000000</target│ ││ │ │ │ │ │> </targets> <price>7.│ ││ │ │ │ │ │072 TWD</price> <body>│ ││ │ │ │ │ │<chunk id="0"> 大陸寄 │ ││ │ │ │ │ │檯工作分配上海產品陸續│ ││ │ │ │ │ │出貨,目前大多數都以寄│ ││ │ │ │ │ │檯為主。 │ │├───┼─────┼────┼──────┼────┼───────────┼─────┤│ 2 │2009/11/01│tung4989│幕後單位 │+0000000│<sms alt="(目前先由文│資料卷一第││ │04:55 │ │ │041238 │哥、台幹處理)每月月初│73頁反面 ││ │ │ │ │ │在統計算出拆帳金額,本│ ││ │ │ │ │ │人計畫申請一員可靠人事│ ││ │ │ │ │ │負責財務及解碼。3.故障│ ││ │ │ │ │ │回報盡可能電話告知維修│ ││ │ │ │ │ │問題? 無法處理再派遣人│ ││ │ │ │ │ │員前往(比照大陸寄檯維│ ││ │ │ │ │ │修方式進行,食衣住行負│ ││ │ │ │ │ │責方式)。4.拆帳方式每│ ││ │ │ │ │ │月月初儘量不超過10號,│ ││ │ │ │ │ │不管機台何時出貨統一月│ ││ │ │ │ │ │初拆帳(第一次不硬性規│ ││ │ │ │ │ │定,可二次再拆帳),跟│ ││ │ │ │ │ │店家比對出入帳後,暫時│ ││ │ │ │ │ │統一匯款至陳志榮上海的│ ││ │ │ │ │ │帳戶,由台灣公司會計保│ ││ │ │ │ │ │管,只入帳不出款,先做│ ││ │ │ │ │ │到自給自足為首要,在創│ ││ │ │ │ │ │造利潤給公司。"> <tape│ ││ │ │ │ │ │>2</tape> <status>6</s│ ││ │ │ │ │ │tatus > <failurereason│ ││ │ │ │ │ │>0</failurereason> <ta│ ││ │ │ │ │ │rgets> <target status=│ ││ │ │ │ │ │"6"> +0000000000000</t│ ││ │ │ │ │ │arget> </targets> <pri│ ││ │ │ │ │ │ce>7.072TWD </price> │ ││ │ │ │ │ │<body> <chunk id="0"> │ ││ │ │ │ │ │(目前先由文哥,台幹處│ ││ │ │ │ │ │理),每月月初在統計出│ ││ │ │ │ │ │拆帳金額,本人計畫申請│ ││ │ │ │ │ │一員可靠人事負責財務及│ ││ │ │ │ │ │解碼。3.故障回報盡可能│ ││ │ │ │ │ │電話告知維修問</chunk>│ ││ │ │ │ │ │ <chunk id="1"> 題? 無│ │├───┼─────┼────┼──────┼────┼───────────┼─────┤│ 3 │2010/01/12│swy1617 │組裝生產單位│swy1617 │我是聖文我的台灣帳號郵│資料卷三第││ │09:02 │ │... │ │局局號0000000 帳號 │107 頁反面││ │ │ │ │ │0000000 戶名葉文明 │ │├───┼─────┼────┼──────┼────┼───────────┼─────┤│ 4 │2010/01/12│lin11152│Susan lin │swy1617 │昨天的薪資有收到了嗎 │資料卷三第││ │09:08 │ │ │ │ │107頁反面 │├───┼─────┼────┼──────┼────┼───────────┼─────┤│ 5 │2010/02/09│lin11152│Susan lin │swy1617 │還要請你給我一月份的薪│資料卷三第││ │05:02 │ │ │ │資明細 │109頁 │├───┼─────┼────┼──────┼────┼───────────┼─────┤│ 6 │2010/02/24│lin11152│Susan lin │swy1617 │還有你大哥上次有預借2 │資料卷三第││ │05:11 │ │ │ │萬 │110 頁 │├───┼─────┼────┼──────┼────┼───────────┼─────┤│ 7 │2010/03/08│swy1617 │組裝生產單位│swy1617 │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資料卷三第││ │06:21 │ │... │ │9404戶名/ 呂明霈。我是│110 頁反面││ │ │ │ │ │阿文,台灣帳號薪資麻煩│ ││ │ │ │ │ │你了 │ │├───┼─────┼────┼──────┼────┼───────────┼─────┤│ 8 │2010/10/25│lin11152│Susan lin │swy1617 │但他查到你在沃爾富掛負│資料卷三第││ │09:22 │ │ │ │責人 │118 頁反面│├───┼─────┼────┼──────┼────┼───────────┼─────┤│ 9 │2010/10/25│swy1617 │上海生產單位│swy1617 │如果會影響公司的話,那│資料卷三第││ │09:26 │ │... │ │還是要換人呢 │118 頁反面│├───┼─────┼────┼──────┼────┼───────────┼─────┤│ 10 │2010/10/25│lin11152│Susan lin │swy1617 │如果老板要你繼續掛負責│資料卷三第││ │09:27 │ │ │ │人,我們再來繼續溝通看│118 頁反面││ │ │ │ │ │看 │ │├───┼─────┼────┼──────┼────┼───────────┼─────┤│ 11 │2010/10/25│swy1617 │上海生產單位│swy1617 │是很感謝老板對我兄弟的│資料卷三第││ │09:34 │ │... │ │厚愛,這問題是我個人的│119 頁 ││ │ │ │ │ │事啊 │ │├───┼─────┼────┼──────┼────┼───────────┼─────┤│ 12 │2010/12/08│lin11152│Susan lin │swy1617 │對了,負責人我這裡已換│資料卷三第││ │07:32 │ │ │ │掉了 │123頁 │├───┼─────┼────┼──────┼────┼───────────┼─────┤│ 13 │2010/12/08│swy1617 │上海生產單位│swy1617 │好的 │資料卷三第││ │07:34 │ │ │ │ │123 頁 │├───┼─────┼────┼──────┼────┼───────────┼─────┤│ 14 │2010/12/15│swy1617 │上海生產單位│swy1617 │我大哥的薪資匯了嗎 │資料卷三第││ │00:55 │ │ │ │ │123 頁反面│├───┼─────┼────┼──────┼────┼───────────┼─────┤│ 15 │2011/01/06│tung4989│幕後單位 │swy1617 │會計有找我跟黃董,關於│資料卷一第││ │08:43 │ │ │ │沃爾富你已退出 │138 頁 │├───┼─────┼────┼──────┼────┼───────────┼─────┤│ 16 │2011/01/06│tung4989│幕後單位 │swy1617 │薪資上你稍微有調降3000│資料卷一第││ │08:43、44 │ │ │ │ │138 頁 │├───┼─────┼────┼──────┼────┼───────────┼─────┤│ 17 │2011/01/06│swy1617 │上海生產單位│swy1617 │好的,這我理解 │資料卷一第││ │08:44 │ │ │ │ │138 頁 │├───┼─────┼────┼──────┼────┼───────────┼─────┤│ 18 │2011/01/06│tung4989│幕後單位 │swy1617 │這次百家樂寄檯有成效的│資料卷一第││ │08:45 │ │ │ │話會補給你們 │138 頁 │├───┼─────┼────┼──────┼────┼───────────┼─────┤│ 19 │2011/01/06│swy1617 │上海生產單位│swy1617 │在跟你報告一件事,有員│資料卷一第││ │12:18 │ │ │ │工老婆生了,我想用公司│138頁反面 ││ │ │ │ │ │名義包個紅包500 給他行│ ││ │ │ │ │ │嗎? │ │├───┼─────┼────┼──────┼────┼───────────┼─────┤│ 20 │2011/01/07│tung4989│幕後單位 │swy1617 │員工老婆生小孩包個紅包│資料卷一第││ │01:03 │ │ │ │500--OK │138 頁反面│├───┼─────┼────┼──────┼────┼───────────┼─────┤│ 21 │2011/01/07│tung4989│幕後單位 │swy1617 │你可以把工廠人員名單給│資料卷一第││ │01:04 │ │ │ │我一下 │138 頁反面││ │01:05 │ │ │ │我不曉得我們工廠有多少│ ││ │ │ │ │ │員工 │ │├───┼─────┼────┼──────┼────┼───────────┼─────┤│ 22 │2011/01/07│swy1617 │上海生產單位│swy1617 │傳送檔案"2010年11│資料卷一第││ │01:10 │ │ │ │月工資表.xls" <fi│138頁反面 ││ │01:11 │ │ │ │les alt=""> <file size│ ││ │ │ │ │ │="97280"index="0"> │ ││ │ │ │ │ │2010年11月工資表 │ ││ │ │ │ │ │.xls</file> < /files> │ ││ │ │ │ │ │這是薪資的名冊 │ ││ │ │ │ │ │孫強生了個女兒 │ │├───┼─────┼────┼──────┼────┼───────────┼─────┤│ 23 │2011/06/20│tung4989│幕後單位 │swy1617 │目前上海有二名主管,湖│資料卷一第││ │01:25 、27│ │ │ │南2 大老闆有提出人員需│182 反至 ││ │、29 │ │ │ │求,目前請勇哥在協調 │183 頁 ││ │ │ │ │ ├───────────┤ ││ │ │ │ │ │工廠目前請文哥先行交接│ ││ │ │ │ │ │給阿呆所有的業務,文哥│ ││ │ │ │ │ │請於6月底交接完成 │ ││ │ │ │ │ ├───────────┤ ││ │ │ │ │ │文哥確認調至湖南,薪資│ ││ │ │ │ │ │部分由湖南支付,關於文│ ││ │ │ │ │ │哥駐外薪資會計計算至6 │ ││ │ │ │ │ │月底 │ │└───┴─────┴────┴──────┴────┴───────────┴─────┘附表九:(陳美玲〔下稱「玲」〕所使用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察譯文)┌───────────────────────────────┐│編號1 :於100年5月22日18時18分與林春凰(下稱「凰」)對話 ││ 之通訊監察譯文(卷A第131頁) ││凰:….他自己是董事長勒。 ││玲:他現在的心態就是很敏感,不適合去參加任何場合。 ││凰:哼!很敏感,但他還是掛董事長啊….他怕得要死,我是覺得 ││玲:他現在婚喪喜慶都是叫""彰大""(黃建彰(音譯、台語)去, ││ 他為何不叫""哈低""(音譯)他們去,他說現在他都不適合。 ││凰:他怕得要死….美嘉生電,6個人,我想怎麼會這樣。 ││ ……….(兩人繼續抱怨鄭志宏)…… ││玲:不是已經沒錢了,他還要買車給誰啊! ││凰:應該是不能曝光的人吧,哈哈... ││玲:如果他有錢全部要給那個不能曝光的人的話,看他要買給誰.. ││ ..如果不能曝光,就不要從我們這裡拿錢,看誰要拿給他.. ││ ....他都不擔心他26號前要收多少進來。 ││凰:不會啊!他認為都是小錢啊。 ││玲:對啦對啦都是小錢啦,等到沒錢又在那邊一個一個罵。 ││凰:....看他還有多少揮霍...以後如果掛名,我是堅持到底,我 ││ 是推,那妳。 ││玲:現在就是要推啊。 ││凰:如果他找你們,你們要自己想辦法,大不了不要做,為什麼 ││ 要替他背成這樣。 ││玲:他現在董事長不要掛,那妳勒?妳不要閃嗎? ││凰:現在就是協理啊,我跟他說你想辦法把我的股份過給別人, ││ 協理說他要幫我用。 ││玲:那""佩真""姐(美嘉生電董事)怎麼?她還有股份啊。 ││凰:佩真是質押給那個銥。 ││玲;她質押給誰? ││凰:給....佳明(鄭志宏長子、美嘉生電董事)啊。 ││玲:厚厚...隨便他啦。 │├───────────────────────────────┤│編號2:於100年5月22日18時18分與林春凰(以下簡稱「凰」) ││ 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卷A第138頁): ││凰:印章要帶走 ││玲:為什麼? ││凰:好讓他蓋一蓋就好了 ││玲:""SIGN IN BAR""應該是蓋一蓋就好了? ││凰:還有大小章啊!他今天可能還要用 ││玲:喔 ││凰:我跟他蓋一蓋就好了" │├───────────────────────────────┤│編號3:於100年5月27日9時46分與蔡炳成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卷A第140頁)男(蔡炳成):美玲,怎樣? ││玲:協理,不好意思,等等芝瑩要帶大眾銀行的取款章、大小章 ││ ,先跟你講一下,因為他要去辦…要付錢給一家公司的 ││男:要付錢給一家公司? ││玲:要給""艾野富""的啦!就是海外那部…那段的啦 ││男:喔好好好好 ││玲:因為那銀行的""水單"",都是銀行幫我們填寫的,我們只是負 ││ 責蓋印章而已啦!因為要我們寫我們也不會寫,所以大小章要 ││ 給她帶出去,我先跟你講一下,我擔心她等等要跟你拿你不讓 ││ 她拿,所以先跟你講一下 ││男:好好好 ││玲:大眾的啦!她那個蓋一下就回來了 ││男:好好" │├───────────────────────────────┤│編號4:於100年7月18日13時41分與蔡炳成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卷A第175頁) ││玲:你有沒有在公司? ││成:有 ││玲:那我等一下去跟你蓋一下""SIGN IN BAR""啊 ││成:好" │└───────────────────────────────┘附表十:(陳美玲、林春凰Skype對話)┌───┬─────┬────┬──────┬────┬───────────┬─────┐│編號 │時間(西元│作者 │作者顯示名稱│對話夥伴│信息Message │ 出處 ││ │) │author │author displ│Dialog P│ │ ││ │ │ │ay name │artner │ │ │├───┼─────┼────┼──────┼────┼───────────┼─────┤│ 1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有匯入款 │資料卷三第││ │05:18 │1111 │ │1111 │秀蓉 │116頁反面 │├───┼─────┼────┼──────┼────┼───────────┼─────┤│ 2 │2010/10/20│lin11152│Susan │mickey97│已匯了喔 │資料卷三第││ │05:18 │ │lin │1111 │ │116頁反面 │├───┼─────┼────┼──────┼────┼───────────┼─────┤│ 3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姐有 │資料卷三第││ │05:18 │1111 │ │1111 │問過了 │116頁反面 │├───┼─────┼────┼──────┼────┼───────────┼─────┤│ 4 │2010/10/20│lin11152│Susan │mickey97│要查嗎 │資料卷三第││ │05:18 │ │lin │1111 │ │116頁反面 │├───┼─────┼────┼──────┼────┼───────────┼─────┤│ 5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905萬 │資料卷三第││ │05:19 │1111 │ │1111 │ │116頁反面 │├───┼─────┼────┼──────┼────┼───────────┼─────┤│ 6 │2010/10/20│lin11152│Susan │mickey97│嗯 │資料卷三第││ │05:19 │ │lin │1111 │了解 │116頁反面 │├───┼─────┼────┼──────┼────┼───────────┼─────┤│ 7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這樣加起來對嗎 │資料卷三第││ │05:19 │1111 │ │1111 │ │116頁反面 │├───┼─────┼────┼──────┼────┼───────────┼─────┤│ 8 │2010/10/20│lin11152│Susan │mickey97│這些票也要入嗎 │資料卷三第││ │05:19 │ │lin │1111 │沒錯 │116頁反面 │├───┼─────┼────┼──────┼────┼───────────┼─────┤│ 9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加昨天的票 │資料卷三第││ │05:19 │1111 │ │1111 │ │116頁反面 │├───┼─────┼────┼──────┼────┼───────────┼─────┤│ 10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這樣金額對嗎 │資料卷三第││ │05:20 │1111 │ │1111 │ │116頁反面 │├───┼─────┼────┼──────┼────┼───────────┼─────┤│ 11 │2010/10/20│lin11152│Susan │mickey97│沒錯 │資料卷三第││ │05:20 │ │lin │1111 │ │116頁反面 │├───┼─────┼────┼──────┼────┼───────────┼─────┤│ 12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那可否幫忙打內線跟老大│資料卷三第││ │05:20 │1111 │ │1111 │說一下呢 │116頁反面 │├───┼─────┼────┼──────┼────┼───────────┼─────┤│ 13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在嗎 │資料卷三第││ │05:21 │1111 │ │1111 │ │116頁反面 │├───┼─────┼────┼──────┼────┼───────────┼─────┤│ 14 │2010/10/20│lin11152│Susan │mickey97│嗯 │資料卷三第││ │05:22 │ │lin │1111 │ │117頁 │├───┼─────┼────┼──────┼────┼───────────┼─────┤│ 15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有找到他嗎? 如果沒有我│資料卷三第││ │05:24 │1111 │ │1111 │等一下跟他報股得時候一│117頁 ││ │ │ │ │ │起報 │ │├───┼─────┼────┼──────┼────┼───────────┼─────┤│ 16 │2010/10/20│lin11152│Susan │mickey97│有跟他說了 │資料卷三第││ │05:26 │ │lin │1111 │ │117頁 │├───┼─────┼────┼──────┼────┼───────────┼─────┤│ 17 │2010/10/20│mickey97│mickey │mickey97│謝謝! │資料卷三第││ │05:27 │1111 │ │1111 │ │117頁 │├───┼─────┼────┼──────┼────┼───────────┼─────┤│ 18 │2010/10/25│mickey97│mickey │mickey97│等一下要去匯的人 │資料卷三第││ │02:37 │1111 │ │1111 │ │117頁 │├───┼─────┼────┼──────┼────┼───────────┼─────┤│ 19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很累 │資料卷三第││ │02:38 │ │lin │1111 │ │117頁 │├───┼─────┼────┼──────┼────┼───────────┼─────┤│ 20 │2010/10/25│mickey97│mickey │mickey97│也不知找誰 │資料卷三第││ │02:38 │1111 │ │1111 │ │117頁 │├───┼─────┼────┼──────┼────┼───────────┼─────┤│ 21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到時可能先問他吧 │資料卷三第││ │02:38 │ │lin │1111 │ │117頁 │├───┼─────┼────┼──────┼────┼───────────┼─────┤│ 22 │2010/10/25│mickey97│mickey │mickey97│他心情不好 │資料卷三第││ │02:38 │1111 │ │1111 │就又會說 │117頁 ││ │ │ │ │ │這種事也要他處理 │ │├───┼─────┼────┼──────┼────┼───────────┼─────┤│ 23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他如果說叫我們自己去找│資料卷三第││ │02:38 │ │lin │1111 │ │117頁 │├───┼─────┼────┼──────┼────┼───────────┼─────┤│ 24 │2010/10/25│mickey97│mickey │mickey97│唉 │資料卷三第││ │02:38 │1111 │ │1111 │ │117頁反面 │├───┼─────┼────┼──────┼────┼───────────┼─────┤│ 25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那就請堂哥,宏哥他們幫│資料卷三第││ │02:38 │ │lin │1111 │忙 │117頁反面 │├───┼─────┼────┼──────┼────┼───────────┼─────┤│ 26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找人 │資料卷三第││ │02:39 │ │lin │1111 │因為是用現金匯 │117頁反面 ││ │ │ │ │ │所以匯費會比較高 │ │├───┼─────┼────┼──────┼────┼───────────┼─────┤│ 27 │2010/10/25│mickey97│mickey │mickey97│嗯 │資料卷三第││ │02:39 │1111 │ │1111 │數字大 │117頁反面 │├───┼─────┼────┼──────┼────┼───────────┼─────┤│ 28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也沒辦法啦 │資料卷三第││ │02:39 │ │lin │1111 │ │117頁反面 │├───┼─────┼────┼──────┼────┼───────────┼─────┤│ 29 │2010/10/25│mickey97│mickey │mickey97│可能有問題 │資料卷三第││ │02:39 │1111 │ │1111 │ │117頁反面 │├───┼─────┼────┼──────┼────┼───────────┼─────┤│ 30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可能要找2-3人 │資料卷三第││ │02:40 │ │lin │1111 │ │117頁反面 │├───┼─────┼────┼──────┼────┼───────────┼─────┤│ 31 │2010/10/25│lin11152│Susan │mickey97│當個老板這麼輕易聽信別│資料卷三第││ │04:34 │ │lin │1111 │人的話 │118頁 │├───┼─────┼────┼──────┼────┼───────────┼─────┤│ 32 │2010/10/25│mickey97│mickey │mickey97│正在忍耐中 │資料卷三第││ │04:34 │1111 │ │1111 │嗯 │118頁 ││ │ │ │ │ │又幫了他不少了 │ │├───┼─────┼────┼──────┼────┼───────────┼─────┤│ 33 │2010/10/26│mickey97│mickey │mickey97│很擔心 │資料卷三第││ │03:01 │1111 │ │1111 │馬有打給你嗎 │119頁反面 │├───┼─────┼────┼──────┼────┼───────────┼─────┤│ 34 │2010/10/26│mickey97│mickey │mickey97│要打給他嗎 │資料卷三第││ │03:02 │1111 │ │1111 │怎麼辦呢 │119頁反面 │├───┼─────┼────┼──────┼────┼───────────┼─────┤│ 35 │2010/10/26│mickey97│mickey │mickey97│我怕淑美那要明天才會匯│資料卷三第││ │03:03 │1111 │ │1111 │ㄟ │119頁反面 ││ │ │ │ │ │這樣我們要大約後 │ ││ │ │ │ │ │天才會收到喔 │ ││ │ │ │ │ │怎麼辦呢 │ │├───┼─────┼────┼──────┼────┼───────────┼─────┤│ 36 │2010/10/26│lin11152│Susan │mickey97│大眾打電話來了 │資料卷三第││ │03:15 │ │lin │1111 │美金的事,馬先生可能沒│119頁反面 ││ │ │ │ │ │有跟方提 │ │├───┼─────┼────┼──────┼────┼───────────┼─────┤│ 37 │2010/10/26│mickey97│mickey │mickey97│唉 │資料卷三第││ │03:15 │1111 │ │1111 │我覺得他心已不在這了 │119頁反面 │├───┼─────┼────┼──────┼────┼───────────┼─────┤│ 38 │2010/10/28│mickey97│mickey │mickey97│我請馬林去摧他了 │資料卷三第││ │03:29 │1111 │ │1111 │ │119頁反面 │├───┼─────┼────┼──────┼────┼───────────┼─────┤│ 39 │2010/10/29│mickey97│mickey │mickey97│那就有可能是文哥那代墊│資料卷三第││ │03:07 │1111 │ │1111 │的 │120頁反面 │├───┼─────┼────┼──────┼────┼───────────┼─────┤│ 40 │2010/10/29│lin11152│Susan │mickey97│可是如果是生電 │資料卷三第││ │03:08 │ │lin │1111 │ │120頁反面 │├───┼─────┼────┼──────┼────┼───────────┼─────┤│ 41 │2010/10/29│mickey97│mickey │mickey97│委外 │資料卷三第││ │03:08 │1111 │ │1111 │ │120頁反面 │├───┼─────┼────┼──────┼────┼───────────┼─────┤│ 42 │2010/10/29│lin11152│Susan │mickey97│不是都是直接文哥嗎 │資料卷三第││ │03:08 │ │lin │1111 │ │120頁反面 │├───┼─────┼────┼──────┼────┼───────────┼─────┤│ 43 │2010/10/29│mickey97│mickey │mickey97│意思就是算在生電的委外│資料卷三第││ │03:09 │1111 │ │1111 │加工部份 │120頁反面 ││ │ │ │ │ │艾野富那部份 │ │└───┴─────┴────┴──────┴────┴───────────┴─────┘附表十一: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附表十二:陳美玲使用0000000000於100年5月27日9時46分、6月
23日11時43分、100年7月1日16時03分、7月18日13時41分、7月19日10時20分(起訴書誤為10時23分)、7月26日15時8分、7月29日11時15分、8月3日12時53分與蔡炳成、曾士豪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陳美玲與蔡炳成之對話,100年5月27日9時46分 ││男:美玲,怎樣? ││玲:協哩,不好意思,等等芝瑩要帶大眾銀行的取款章、大小章 ││ ,先跟你講一下,因為他要去辦…要付錢給一家公司的 ││男:要付錢給一家公司? ││玲:要給「艾野富」的啦!就是海外那部…那段的啦 ││男:喔好好好好 ││玲:因為那銀行的「水單」,都是銀行幫我們填寫的,我們只是 ││ 負責蓋印章而已啦! 因為要我們寫我們也不會寫,所以大小 ││ 章要給她帶出去,我先跟你講一下,我擔心她等等要跟你拿 ││ 你不讓她拿,所以先跟你講一下 ││男:好好好 ││玲:大眾的啦!她那個蓋一下就回來了 ││男:好好" │├───────────────────────────────┤│編號2:陳美玲與司機曾士豪之對話,100年6月23日11時43分 ││玲:姿瑩在你旁邊嗎(男:等等) ││ (電話交給芝瑩) ││玲:芝瑩,我是美玲,今天有從香港匯42萬美金到台灣銀行這邊 ││ ,我單子請秀容姐拿去協理那裡,妳回來處理一下好不好 ││瑩:就傳真過去香港那邊嗎? ││玲:對對對" │├───────────────────────────────┤│編號3:陳美玲與蔡炳成之對話,100年7月1日16時3分 ││成:美玲,我們那個未結出來的美金有多少? ││玲:恩,是香港的嘛?(成:恩)是香港的部分應該是50幾啦!他帳 ││ 上是40幾啦! ││成:50幾到哪裡? ││玲:50萬6000多 ││成:依6000來算,現在匯率是多少? ││玲:不一定,你要做什麼你先說 ││成:沒啦!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他那個那筆「關登」(音譯)寫的 ││ 那些 ││玲:要什麼時候付?他還要趕快匯回來勒,他有天數喔! ││成:所以他說星期一,我看不可能啦 ││玲:禮拜一的話現在也來不及了,如果要也要早一點,啊!今天 ││ 香港休假…禮拜一匯應該禮拜二會收的到 ││成:這沒關係這沒關係,50萬6000乘以現在28.97...1465萬那邊 ││玲:喔!他要用那些東西嗎 ││成:沒啊!我是單純這樣啦!我是說,黑啊,你知道我的意思,我 ││ 是說先預留一下這樣" │├───────────────────────────────┤│編號4:陳美玲與蔡炳成之對話,7月18日13時41分 ││玲:你有沒有在公司? ││成:有 ││玲:那我等一下去跟你蓋一下「SIGN IN BAR」啊 ││成:好" │├───────────────────────────────┤│編號5:陳美玲與蔡炳成之對話,7月19日10時20分 ││玲:副總,那個昨天那個有嗎? ││成:有啦!不過他現在要匯到你們帳號他要怎麼樣?要開票還是匯 ││ 錢? ││玲:用匯的吧! ││成:那你要提供那個帳號給他啊 ││玲:好!那我要叫他們傳去哪裡?傳到你們那裡嗎? ││成:沒關係,你傳來這,我會拿給芝瑩,你叫那個會計傳啊 ││玲:我知道 ││成:這樣比較那個正常啊! 你叫那個會計傳那個帳號,看你們要 ││ 用哪一個 ││玲:好 ││成:3筆加起來200多啦 ││玲:好!我知道,謝謝 │├───────────────────────────────┤│編號6:陳美玲與蔡炳成之對話,100年7月26日15時8分 ││蔡:我查「芝瑩」喔,我們現款那邊(玲:台幣200多,美金60幾 ││ 啊),對啊,那妳明天美金結也不會出來啊? ││玲:會啦!他那個當天結當天就可以匯了啊 ││蔡:不是隔天嗎? ││玲:他現在那個美金已經轉到臺灣了勒,已經在台灣銀行的臺灣 ││ 了勒 ││蔡:是香港還是台灣? ││玲:香港我已經轉回來了 ││蔡:臺灣那就可以了,我本來一直以為香港那就糟了 ││玲:我們知錢就轉回來了…..ㄏㄏ,你知道我們後面有人拿刀在 ││ 追我們…. ││蔡:因為我看芝瑩那邊,8 月底會不夠喔,因為30數位那邊好像 ││ 不少錢 ││玲:但是你們應收還沒回來啊 ││蔡:我知道....那就等應收的" │├───────────────────────────────┤│編號7:陳美玲與蔡炳成之對話,100年7月29日11時15分 ││玲:芝瑩跟我說有一條要付給網路的尾款,是不是慶哥搞錯了 ││成:阿,是在搞什麼啊 ││玲:因為我記得我們還沒交嘛,尾款不是不能動嘛 ││成:尾款多少啊? ││玲:600多勒 ││成:對啦,這樣不對了啦,那尾款,都還沒組裝好 ││玲:他可能聽錯了,你要不要跟李董連絡一下,我還沒蓋,跟他 ││ 講那是合約的訂金 ││成:好" │├───────────────────────────────┤│編號8:陳美玲與蔡炳成之對話,100年8月3日12時53分 ││玲:喂,副總 ││男:美玲怎樣 ││玲:我有跟婉愔(會計)說今天有一間要匯錢給我們 , 叫她提供帳 ││ 號給你,你有收到在跟我說一下 ││男:台灣的嗎 , ││玲:恩,因為我不知道他們到底要提供哪個帳號 ,你有收到在跟我 ││ 說一下,你幫我跟他催一下 , 因為我要拜託人家出去用的 ││男:沒關係我看婉愔要提供哪一個 ││玲:他要存摺影本給你喔,因為我不想它直接對我,這樣很奇怪,這 ││ 樣他就知道我們在那個了 ││男:這樣我知道了,你等一下再過來我這拿 │└───────────────────────────────┘附表十三:略(檢察官就被告鄭治洧等3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方法)附表十四:(本案原審法院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案號及其所附之
卷名、案號)┌─────────────────────────────────────────┐│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277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693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331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0833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353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1405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382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1579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383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0980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441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1723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442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1722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443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1062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515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012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516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013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517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1181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535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076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536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075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537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074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538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1244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13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345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14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346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15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344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16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1383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39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407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40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409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41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410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42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2411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643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1437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768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1747號通訊監察書、 ││高雄地檢100年度監字第00796號卷內所附之高雄地院100年聲監字第001846號通訊監察書、 │└─────────────────────────────────────────┘附表十五:略(另以紙本列印附於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十四之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
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