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 告 江松濱被 告 林長融被 告 汪晉毅被 告 李俊義被 告 林晏瑋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8 年度上訴字第652 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雖依本院和解筆錄就被告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與原告達成和解,但和解金額顯與上開被告三人刑事判決所認定對原告之詐欺金額僅新臺幣(下同)11萬餘元,相差甚鉅,為符合公平正義及誠實信用原則,尚請貴庭適當闡明被告三人有無提起撤銷和解之訴訟意願,俾善盡法院行使闡明權之義務,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本件因等候刑事辯護人到庭之時間過久,致先行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致有未盡與刑事犯罪事實認定詐欺金額相符之處,容有疏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