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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2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啟鴻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儷緹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

4 25號,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續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張啟鴻部分撤銷。

張啟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啟鴻於民國101 年2 月間,得悉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安泰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邱瑞安關注台塑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之「雲林麥寮六輕廠副產石灰清除作業」(下稱麥寮石灰清除工程)投標案,惟因副產石灰之補助費用僅每公噸新臺幣(下同)680 元,而未積極投標,張啟鴻竟仗恃其為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原配王月蘭之遠親身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安泰吉公司內,向邱瑞安及其妻康美櫻佯稱:伊與台塑集團關係良好,已與王瑞瑜、王瑞華講好,可用專案方式,替安泰吉公司承攬到每公噸5,40

0 元之麥寮石灰清除工程,然需要費用運作工程事項及打點台塑高層云云,致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邱瑞安及負責財務之康美櫻陷於錯誤,為能使安泰吉公司以該等高價承攬麥寮石灰清除工程,而由康美櫻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本票簽立日期,交付附表一編號1 本票金額欄所載數額之現金與張啟鴻,並由張啟鴻簽立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本票1 張交予康美櫻;於101 年5 、6 月間,蔡儷緹加入與張啟鴻一同前往安泰吉公司,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啟鴻仍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向邱瑞安、康美櫻佯稱由安泰吉公司先以每公噸680 元之價格承攬麥寮石灰清除工程,待2 萬噸清運完畢後,即可以每公噸5,40

0 元之價格承攬云云,復張啟鴻知悉安泰吉公司對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之高雄塑膠中山廠拆場廠作業(下稱中山廠拆廠工程)亦有興趣,然因安泰吉公司之資格不符,且需尋找協力廠商,張啟鴻接續佯稱:伊可替安泰吉公司以專案方式取得中山廠拆廠工程,不需協力廠商云云,前揭過程中,蔡儷緹共同在場,且同向邱瑞安、康美櫻佯稱上開2 件工程均為專案,並協助處理工程之相關文件,張啟鴻與蔡儷緹尚安排邱瑞安、康美櫻與王文長及不詳之「盧科長」餐敘,共同佯稱王文長負責中山廠拆廠工程之事宜,以營造渠等確能替安泰吉公司取得中山廠拆廠工程之假象,致邱瑞安、康美櫻陷於錯誤,張啟鴻、蔡儷緹則共同佯以運作工程、打點台塑高層等事項需要款項為由,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 至10所示之本票簽立日期,向康美櫻取得附表一編號2 至10本票金額欄所載數額之現金,並由張啟鴻簽立附表一編號2 至10所示之本票予康美櫻,康美櫻前後共計交付1,293,800 元。嗣安泰吉公司於101 年8 月1 日與台塑石化公司簽立副產石灰之外包工作承攬契約(補助費用為每公噸

680 元)後,因環保問題無法提運石灰,迄101 年12月31日承攬契約到期即自動解約,且未再行簽立每公噸補助費用為5,400 元之承攬契約,亦遲未能取得中山廠拆廠工程之標案,復與張啟鴻、蔡儷緹均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二、案經安泰吉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據被告2 人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2 人及被告張啟鴻之辯護人知有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另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張啟鴻(下稱被告張啟鴻)固不諱言曾向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邱瑞安稱其和王永慶有親戚關係,與台塑關係良好,且協助安泰吉公司處理麥寮石灰清除工程及中山廠拆廠工程等事宜,並於附表一所示本票簽立日期,向康美櫻取得附表一所示本票金額欄所載數額之現金,同時簽立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與康美櫻,嗣安泰吉公司與台塑石化公司簽立副產石灰外包工作承攬契約之補助費用為每公噸680 元,且未取得中山廠拆廠工程等事實;上訴人即被告蔡儷緹(下稱蔡儷緹)固不諱言自101 年5 、6 月間起,與被告張啟鴻共同前往安泰吉公司,協助處理上開2 件工程之相關事宜,被告張啟鴻並有向康美櫻拿取金錢等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張啟鴻辯稱:我有跟邱瑞安講我是王永慶的姪子輩,也有說我跟台塑關係良好,我記不清楚是否有跟邱瑞安說給付費用就可以專案的方式承攬麥寮石灰清除工程及中山廠拆廠工程,但是我確實有在運作這2 個工程,我有跟「爐課長」、王文長、康美櫻等人聚餐談論中山廠拆廠工程的廢鐵處理問題;關於麥寮石灰清除工程,如果是1 家承包清除作業的話,價格會比較高,因為價格還沒有定案,我也是猜測,但有多家廠商的話承包價格會比較低,後來安泰吉公司有承攬麥寮石灰清除工程成功,安泰吉公司也承認每噸公680 元的價格並簽約,我的公司也擔任保證人;至於中山廠拆廠工程的廢鐵部分,因為要有執照、清除的規範條件,安泰吉公司的資格不符,所以才沒有通過;起訴書所記載之1,293,800 元是我在高雄的開銷費用,是跟康美櫻借的,與工程沒有關係,是純粹的借貸,但如果工程成功的話,我的利潤可以抵銷這些借款,該1,293,800 元確實是借貸關係,康美櫻聲請支付命令時是在提起本案告訴之前,而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就是記載消費借貸等語;被告蔡儷緹辯稱:這件事情是被告張啟鴻與安泰吉公司之前就已經在進行了,我是後來才去幫他們做後續的文書,我不知道這算是詐騙,我是為了爭取工程而積極的去做,怎麼會變成詐欺犯;起訴書記載的1,293,800 元是包含一些賭債與借貸等語。被告張啟鴻之辯護人則稱: ①本件被告張啟鴻所開立之多張本票,金額與頻率不定,且不乏有零頭數字,顯為被告張啟鴻生活花用所需,而非給予台塑高層的打點賄款,且本票之受款人均為康美櫻,而非安泰吉公司,是康美櫻稱需向安泰吉公司報帳乙節,與實情不符;②康美櫻自101 年6 月間起即已開始錄音蒐證,卻仍繼續支付款項,且不因安泰吉公司於101年8 月1 日與台塑公司訂約而有別,從錄音資料亦顯示蔡儷緹有向康美櫻借貸生活費,本件係借貸而非詐騙;③安泰吉公司於中山廠拆廠工程邀標前,即已知悉此工程;且安泰吉公司於被告張啟鴻引薦而以每公噸補助費用680 元取得麥寮石灰清除工程共2 萬公噸,縱被告張啟鴻於言語中提及日後可能有每公噸補助5,400 元之條件,亦以大陸需有廠址,得以處理大量石灰為前提,起訴書稱邱瑞安陷於錯誤,推由康美櫻給付款項,並不足採等語,為被告張啟鴻置辯。

二、經查:㈠被告張啟鴻、蔡儷緹2 人前揭坦認部分,除被告2 人之供述

外,業經證人邱瑞安、康美櫻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影本共10張(見他字卷第57、59至63頁)在卷可按。又安泰吉公司經由台塑企業之發包程序,與台塑石化公司簽立「副產石灰買賣合約書」一節,有台塑石化公司103 年9 月10日(103 )塑化麥總字第103445號函存卷足稽(見偵一卷第49頁),而該「副產石灰買賣契約書」係於101 年8 月1 日簽立,契約內容為台塑石化公司以每公噸2 元之價格,出售副產石灰予安泰吉公司,數量約

2 萬公噸;安泰吉公司復於同日與台塑石化公司簽立「外包工作承攬書」,每公噸之補助費用為680 元等情,亦有「副產石灰買賣合約書」、「外包工作承攬書」各1 份在卷可考(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99 至443 頁)。另中山廠拆廠工程係由台塑公司於102 年9 月27日上網公告詢價,決包廠商為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嗣於102 年10月17日簽立工程承攬書等節,有台塑公司105 年10月12日(105 )台塑北總字第104A0010B065號函暨所附中山廠拆廠工程之招標文件(含工程邀標書、工程承攬須知,材料及施工細目表(詢價用)、工程詢議價記事表、議價函、工程決包資料確認單、工程承攬書)、108 年11月26日(108 )台塑北總字第19BE00145D1C號函附卷可憑(見偵二卷第75至159 頁、原審易字卷一第347 頁)。是被告2 人前揭坦認部分均堪認定為真。

㈡被告2人固以前詞置辯,法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⒈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述列明如下:

⑴證人邱瑞安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是安泰吉公司的負責人

,我太太康美櫻是管理公司的財務;我本來有想要做台塑雲林麥寮廠副產石灰清運的工作,因為副產石灰是產品,要先以每公噸2 元購買,台塑公司再補助每公噸680 元的清運費用,而我在做這個工作前,還去臺南市學甲區租用工業地及土資場,我以花費計算之後,發現要租地、拖車、運輸費,司機還要受訓,每公噸補助680 元不划算,但張啟鴻說他是王永慶的外孫,跟王瑞瑜私下說好了,他不要分財產,就用工程補給他,他說他用專案的方式,副產石灰清運的補助款每公噸是5,400 元,張啟鴻叫我以每公噸680 元與台塑麥寮廠先簽約先做,等簽約的2 萬公噸處理完之後,就是每公噸5,400 元,蔡儷緹都跟張啟鴻一起到我公司,也有說到專案,而在簽約的過程,張啟鴻、蔡儷緹會陪我們去台塑麥寮廠,並說裡面的誰他很熟,有欠缺的資料也會提醒我;後來張啟鴻也有說到台塑高雄中山廠拆廠的事情,那個工程很複雜,要拆屋、移樹、有污染的土要挖掉,我要找協力廠商很麻煩,我只對廢鐵的處理有興趣,張啟鴻說我的公司有廢鐵買賣的資格就好,他會以專案的方式全拿,其中廢鐵讓我處理,其他再找專業拆除的,蔡儷緹都跟張啟鴻一起出入,也有說過中山廠拆廠要用專案處理,張啟鴻還有介紹台塑的王文長給我認識,我與我太太、張啟鴻、蔡儷緹、王文長有一起在漢神吃飯,吃飯的時候沒有說到中山廠拆廠的事情,張啟鴻私底下說王文長是台塑的高層,拆廠的事情都是王文長高專在處理,也有說需要拿錢打點台塑的高層,蔡儷緹都在旁邊一起講,我沒有看過中山廠拆廠的邀標書,後來是中山廠被別人拆完了我才知道;我太太最後跟我說張啟鴻常常跟她拿錢,說要去打點台塑的高層,但何時拿錢的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問拿了多少錢,我沒有在管錢的事情;我認為張啟鴻說的專案,就是以他與台塑的關係,不用照正常程序,就可以私底下將中山廠拆廠的工程給我做,副產石灰清運的部分也是這樣的意思,但張啟鴻說有專案,結果什麼都沒有,我覺得他在騙人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42 至173 頁)。

⑵證人康美櫻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於100 年間就有認識張

啟鴻,可能是我先生在台北的朋友牽線認識的,但沒有深交,101 年間,我在聊天的時候,講到我對台塑麥寮副產石灰的作業有興趣,可是報價只有每公噸680 元,扣除成本的話我根本沒有利潤,張啟鴻就說可以幫我專案處理,每公噸可以5,400 元,他已經和王瑞瑜、王瑞華講好了,他原本可以分到1 千億元的遺產,但不分遺產,所以麥寮廠裡面的100萬公噸就要讓我做,後來安泰吉公司有與台塑簽約,簽約的結果只有每公噸680 元,但張啟鴻說他已經跟王瑞瑜講好了是5,400 元,我簽約的每公噸680 元只有2 萬公噸而已,等

2 萬公噸做完再簽約就會變成每公噸5,400 元;約過了3 、

4 個月後,我看報紙報導中山廠要拆除,我想要承包,我與張啟鴻聊天時有聊到,張啟鴻就說他要用皇親國戚的身分幫我處理,我起先有寄我們公司的資料去台塑公司,但因資料不齊被退回來,我就問張啟鴻、蔡儷緹說我是否要補資料上去,張啟鴻說不用補資料,因為那是專案,會由安泰吉公司先把標案全部標下來,安泰吉公司只處理廢鐵的部分,拆除及廢土的部分再交給其他2 家協力廠商,張啟鴻還說中山廠的王文長已經幫我處理好了,因王文長快要退休,需要額外的收入,他已經跟王文長打點好了,並說王文長來高雄是要跟我說一些細節,我們在漢來鐵板燒吃飯,是蔡儷緹訂的,有我與我先生、張啟鴻、蔡儷緹、王文長在場,但王文長並沒有跟我說細節,吃完飯、去風景區走一走就回去了,之後張啟鴻還有介紹「盧科長」給我認識,並說「盧科長」是負責中山廠拆廠的,讓我認為有機會承攬中山廠的拆除作業,我不知道中山廠的拆除工程有邀標書;張啟鴻有跟我拿錢,說要幫我處理安泰吉公司承攬台塑工程的事情,主要是用在打點高層、請台塑的某某人吃飯,而我要向公司報帳,所以要張啟鴻簽立本票給我,蔡儷緹也有打電話來跟我拿錢,說要幫我處理台塑的公關,還叫我買魚翅、水果送台塑的高層,拿錢的時候張啟鴻與蔡儷緹都有一起過來拿,且因張啟鴻說幫我處理台塑的事情要去跟誰溝通,出門需要車,我有2部汽車也都輪流給張啟鴻開,我與我的家人出門都騎機車;因為我是1 個汲汲營生者,我就是想要包到工程,所以張啟鴻要什麼我都給他,張啟鴻所說的專案,應該就是走後門的意思,我當時相信他身分的關係可以走後門,我如果知道張啟鴻根本沒辦法跟王瑞瑜、王瑞華講這些事,也沒有專案承包,我就不會拿這些錢給張啟鴻;後來副產石灰的部分因環保團體抗爭嚴重不能出貨,就沒有做成,中山廠的拆除作業也沒消息,張啟鴻、蔡儷緹都沒有與我聯絡,拖了很久,我忍不住,就有打電話給王文長問中山廠是什麼情況,王文長說幫我打聽一下,結果中山廠已經發包了,後來我就告他們

2 人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74 至243 頁)。⑶證人即共同被告蔡儷緹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於101 年5

、6 月間有與張啟鴻一起去安泰吉公司,主要是協助安泰吉公司辦理台塑需要的證件、公司資質等,張啟鴻請我與台塑內部聯繫,因為安泰吉公司在台塑這邊沒有做廠商的資料建檔,所以我必須請他們提供檔案,協助他們建檔,安泰吉公司要做的是副產石灰的部分,後來也有提到高雄中山廠的部分;我們雖然是用專案沒錯,但在專案之前還是必須要有資格,還是要附基本的建檔,而所謂專案走後門的方式,我們會提供打文書的方式,再傳真給台塑的主管王瑞瑜或是王總裁他們,讓他們批示這個案件目前是在哪個部門、哪個專員負責;我與張啟鴻一起去找邱瑞安、康美櫻拿的錢,確實是花在張啟鴻的運作上,就是張啟鴻的生活上開銷、賭博,還有約台塑那邊的人員出來吃飯,瞭解這個案子怎麼進行下一步,副產石灰的部分,張啟鴻是找林瑛璽運作,因為林瑛璽是負責這個案子的專員,這部分的運作我們會送個水果禮盒給林瑛璽的上層,價值約1 、2 千元,沒有很特別,因為台塑的人不會去跟廠商拿私下的紅包,另關於中山廠的部分,有找了王文長,但每個標案都有經辦人員,王文長不是主要經辦者,因為有些發包有保密性,王文長只能從他的同事中探口風;我有陪同張啟鴻去找王瑞瑜、王瑞華,但沒有見過本人,聯繫的方式都是用傳真方式,看她們指示要找哪個窗口聯繫,因為總裁她們不可能負責每個案件,張啟鴻會問秘書看上級有無指示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21 至242 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啟鴻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是透過高雄

市前立委郭玟成帶我去安泰吉公司而認識邱瑞安,當時因為我的廣威公司狀況不太理想,且我與台塑公司又有一層關係,所以我很願意找下游廠商跟我配合,由我主導去台塑公司拿一些工程來做,剛好邱瑞安對石灰的案子非常有意願,我們就朝這個方向邁進,當時我聽到麥寮石灰清除作業是每公噸補助5,400 元,這是台塑比較深層的資訊,我聽到5,400元很好賺,才會積極接洽,因為我本身是王永慶大房這邊的關係,我有先打電話給王瑞瑜的秘書,請秘書幫我傳達給王瑞瑜,我說我是大房的親戚,想要做台塑麥寮六輕的工作,懇請王瑞瑜給我機會,秘書說會陳報,但也不會講的很明確,我也知道台塑的行事風格,一定要先弄好資格,如果沒有弄好資格,不管是總裁或副總裁也會說資格不符要怎麼幫忙,那時候我們就在弄資格,而本案確實是上面有關說,我們是到台塑大樓簽約的,不是在六輕簽約;當時安泰吉公司與台塑公司簽約麥寮副產石灰的補助是每公噸680 元,我有說如果有載運出去,或許我可以跟總裁爭取載更多,我只有說可以提高量,至於可不可以到每公噸5,400 元,那時候我不敢確定;另我於101 年間知道台塑有意拆除中山廠,當時台塑還沒有公告相關訊息,是總裁經由內部會議表達想要把高雄廠拆掉的意思,因為我是比較有關係的,所以任何台塑有比較大的工程,內部都會有人通知我,問我有無興趣,那時候我與邱瑞安是很好的朋友,幾乎每天都會去安泰吉公司泡茶、討論,我於101 年6 、7 月間有跟邱瑞安講這個消息,說工程很大,問邱瑞安對於拆除中山廠有無意願,邱瑞安說安泰吉公司剛好有乙級及丙級證照,我說那大家來運作看看,我有直接打電話給王瑞瑜的秘書;王文長是我的好朋友,是我在發包中心的窗口,他有什麼內幕消息都會告訴我,但他跟中山廠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只是單純介紹邱瑞安與王文長認識、交際,沒有提到他跟中山廠有關係,我會請王文長下來高雄,是他在發包中心跟同事討論可以得到一些內部資訊,我有向他請教高雄廠的專案怎麼處理、進度在哪裡,他都會跟我提示一下;我在錄音譯文中所稱「兩邊都是專案」,是指副產石灰及中山廠的部分都是專案,但所謂的專案,在我的認知是用統包;在處理副產石灰及中山廠的過程中,我陸續有向康美櫻拿錢,且有簽立本票,有關要處理工程簽約的部分,是要買茶葉年節送禮方面,我有時候會拿去送給麥寮廠,但送禮的錢沒有那麼多,有部分是賭資,金額約2、30萬元,我之前在偵查中未提到有賭資的部分,是因為這件事很丟臉;我也有向邱瑞安、康美櫻借車使用,因為我有跟他們說,我要運作副產石灰工程及中山廠拆除工程,他們才借車給我使用;在這些過程中,我都沒有親自跟王瑞瑜、王瑞華接觸過,我們的聯絡模式就是透過她們的秘書傳遞,她們的秘書跟我回覆時,也沒有答應每公噸5,400 元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54 至380 頁)。

⑸證人林瑛璽於偵訊中結證稱:我自85年8 月12日起在台塑石

化公司雲林麥寮廠擔任高級工程師,從92年間開始負責副產石灰的推廣使用,副產石灰在公司登記為產品,我們會找客戶跟我們購買,買方如果將石灰做成產品,會有更高的利潤,若另外簽立外包工作承攬書,幫我們推廣行銷石灰,我們公司會給推廣行銷的費用,就是承攬書上所載的使用成本補助費;本件與安泰吉公司簽立的副產石灰買賣合約書,安泰吉公司並不是我去找的,是他們直接找到台北的上層主管,主管認為該客戶有意幫我們推廣這個材料,我們才跟他接觸,一開始是由張啟鴻代表安泰吉公司來接洽,接洽的過程,安泰吉公司的邱老闆也有出面,我沒有很清楚張啟鴻與公司上層主管有何關係,我是從總經理室的單位聽來,說張啟鴻好像與王家有一點親戚關係,後來合約的簽立是透過發包流程,我們把相關資料送去總管理處的發包中心確認後,會請廠商報價、投標,蔡儷緹有協助安泰吉公司詢問投標進度及應備文件等事宜,張啟鴻與蔡儷緹大部分都會一起來公司;簽約之後,安泰吉公司的邱老闆及張啟鴻曾過來過雲林麥寮廠的總經理室好幾次,表示要提領石灰,欲與土方拌合做回填、地基改良,我們也曾經去勘查過現場,現場是工業用地,符合標準,但因為當時也有其他的廠商將石灰用在回填,雲林縣政府反對此用途,建議我們將用途限制在堆放土方資源場,且媒體也攻擊公司,公司為了維護商譽,才依照縣政府的指示,請安泰吉公司另找土方資源場,因為安泰吉公司沒辦法找到土方資源場,且堆放土方資源場的方式也遭環保團體及媒體攻擊,甚至臺南地檢署也有到場勘查,所以就算安泰吉公司找到土方資源場,也沒有辦法執行提領,後來合約就到期,安泰吉公司因此均未提領石灰,合約就自動解約等語(見偵一卷第69至71頁)。

⑹證人王文長於偵訊中結證稱:我認識張啟鴻、蔡儷緹,透過

張啟鴻約在高雄吃飯而認識安泰吉公司的負責人邱瑞安及他太太康美櫻,我曾經在台塑公司擔任發包的經辦,當時有聽說台塑高雄中山廠要進行拆除作業,我沒有負責中山廠拆廠工程之相關招標作業,也沒有參與副產石灰的買賣合約;我記得當時吃飯,主要是告訴邱瑞安及康美櫻如果要參與台塑招標,廠商資料的審查作業程序,因為台塑公司的廠商評鑑作業很繁複,所以我要說明一下;張啟鴻並沒有私下跟我說,要我幫忙安泰吉公司牽線,讓安泰吉公司可以順利得標高雄中山廠拆除工程及副產石灰的買賣,因為在投標之前都必需廠商資格評鑑通過,台塑的招標作業有一定的程序,完全是網路開標,人力無法干涉,我回去公司後,也沒有呈報安泰吉公司有意願參與標案,因為我們的組別區分很細,這部分不是我的範圍,我也沒有參與中山廠拆廠工程的發包等語(見偵三卷第57至60頁)。

⒉依證人邱瑞安、康美櫻之上開證述內容,本案過程中,渠等

係因被告張啟鴻稱與王永慶、王月蘭有親戚關係,與台塑集團關係良好,有關麥寮石灰清除工程之部分,可以替安泰吉公司取得每公噸補助費用為5,400 元之合約,縱安泰吉公司已簽約之部分,係每公噸補助費用為680 元,然清運完2 萬公噸之後,即可以每公噸補助費用5,400 元簽約;有關中山廠拆廠工程之部分,可以用專案之方式幫安泰吉公司取得該工程,並安排渠等與王文長見面,且稱王文長係負責該中山廠拆廠工程,被告蔡儷緹則在旁共同訛稱上開2 案之前揭情節,渠等因而陷於錯誤,始交付1,293,800 元以供運作工程事宜等情。關於此部分,被告張啟鴻、蔡儷緹固略辯稱,有關麥寮石灰清除工程之部分,並未向邱瑞安、康美櫻稱可以爭取到每公噸補助費用5,400 元,有關中山廠拆廠工程之部分,雖係以專案方式,仍需具備廠商資格,並附資料建檔,且並未稱王文長與中山廠拆廠工程有何關連等節,惟:

⑴卷附之證人邱瑞安、康美櫻與被告2 人私下談話內容錄音光

碟,業經原審於108 年9 月16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1 份附卷足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5至62頁),茲列明與認定犯罪事實有關之譯文如附表二。

①依檔案名稱「101 年6 月29日」之錄音譯文,被告蔡儷緹向

邱瑞安、康美櫻稱,王文長係負責中山廠拆廠工程,此部分已成立專案,關於安泰吉公司資格不符之部分,只要事後再補資料即可,雙方可以先談合約之部分,而此2 個工程均是以專案方式,且被告張啟鴻之前已有稱用專案就不用附證件資料等情。

②依檔案名稱「101 年6 月29日-2」之錄音譯文,被告蔡儷緹

稱呼被告張啟鴻為「我老公」,並向康美櫻稱,中山廠拆廠工程是用專案,不用協力廠商也不用建檔,係由安泰吉公司承作,且被告張啟鴻已接洽過了,所以王文長才會下來等情。

③依檔案名稱「101 年7 月1 日-3」之錄音譯文,被告張啟鴻

向康美櫻稱,中山廠拆廠工程是用專案處理,不用協力廠商,資料部分王文長也會幫忙處理到好,中山廠拆廠工程就是由安泰吉公司負責的,若沒有把握,王文長也不敢下來高雄,關於麥寮石灰清除工程及中山廠拆廠工程,被告張啟鴻均已有安排等情。

④依檔案名稱「101 年7 月1 日-4」之錄音譯文,被告張啟鴻

向邱瑞安、康美櫻稱,高雄一向都是王文長在負責處理的,關於中山廠拆廠工程的部分,是以安泰吉公司為主力,另外假意找2 、3 間廠商來比價、陪標,且因為是專案,所以沒有協力廠商也獲寄送議價函,又其與麥寮石灰清除工程之承辦人林瑛璽、副組長、副總、協理等人均交情很好等情,上開談話過程,亦有出現被告蔡儷緹參與談話之聲音。

⑤依檔案名稱「REC001」之錄音譯文,被告張啟鴻向邱瑞安、

康美櫻稱,待安泰吉公司載運完補助費用每公噸為690 元之副產石灰共2 萬公噸後,即可以專案方式與台塑公司簽約每公噸補助費用為5,400 元之契約,共計100 萬公噸,此係直接與王瑞瑜、王瑞華簽約,不是發包中心的發包標的。

⑥依檔案名稱「101 年7 月14日」之錄音譯文,被告張啟鴻向

邱瑞安、康美櫻稱,副產石灰之部分,載運每公噸補助費用

69 0元並沒有用,其已講好價錢,約每公噸補助費用5 千多元等情。

⑦依檔案名稱「101 年8 月3 日」之錄音譯文,被告張啟鴻向

邱瑞安、康美櫻稱,中山廠拆廠工程之部分,已經與王文長講好了,麥寮石灰清除工程,補助費用是每公噸5,400 元,且於101 年8 月3 日就可以簽約了等情。

⑧則依前揭之錄音譯文內容,可看出被告張啟鴻確有向邱瑞安

、康美櫻稱,已與王瑞瑜、王瑞華講好副產石灰之補助費用為每公噸5,400 元,待安泰吉公司載運完2 萬公噸補助費用為每公噸680 元之副產石灰後,即可以專案方式簽約,且其與承辦人林瑛璽及相關上級均交情良好;又中山廠拆廠工程部分,係由王文長處理,應已由安泰吉公司負責,是以專案方式,不用找協力廠商,也不用附上資料等節,而被告蔡儷緹曾共同在旁,也曾向邱瑞安、康美櫻稱,王文長是負責中山廠拆廠工程,此部分是用專案,不用協力廠商,也不用建檔,且上開2 案工程均是專案等情,核與證人邱瑞安、康美櫻證述之情節相符,自堪認被告張啟鴻、蔡儷緹確有向邱瑞安、康美櫻稱上開話語無訛。

⒊被告張啟鴻確為王月蘭之遠房親戚一情,固有王瑞華、王瑞

瑜於106 年5 月8 日之函文1 份附卷可按(見偵二卷第181頁),然:

⑴關於台塑石化公司與廠商簽訂之「副產石灰買賣合約書」及

「外包工作承攬書」,販售及發包之相關資訊,雖並未直接公告於網路,但定有對所有業者一體適用之買賣與承攬資格條件,供業界有使用意願之廠商洽詢,若有任何人向該公司詢問,均予以告知;於安泰吉公司簽約期間前後,每公噸副產石灰之使用成本補助費為680 元等情,有台塑石化公司10

8 年11月29日(108 )塑化麥總字第108567號函存卷可考(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97 頁),是並無被告張啟鴻所稱補助費用可達每公噸5,400 元之情形。又依卷附台塑石化公司103年9 月10日(103 )塑化麥總字第103445號函文記載(見偵一卷第49頁),安泰吉公司與台塑石化公司簽立之「副產石灰買賣合約書」,業務承辦人係林瑛璽,惟依證人林瑛璽之上開證詞,其並不清楚被告張啟鴻與公司之上層主管有何關係,顯見其與被告張啟鴻間,並無何認識或交情,則被告張啟鴻於「檔案名稱:101 年7 月1 日-4」之錄音譯文中,向邱瑞安、康美櫻所稱:「另外那個叫林瑛璽,還有另外1 個那個副總,還有1 個是吳協理嘛,都跟我非常好」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8頁),與實情並不相符。

⑵又依證人王文長如上之證述,其並未負責中山廠拆廠工程、

也未受託幫忙牽線使安泰吉公司得標中山廠拆廠工程等節,與卷附台塑公司105 年10月12日(105 )台塑北總字第164A

00 10B065 號函文記載(見偵二卷第75頁),王文長與中山廠拆廠工程並無任何關連乙情,互核相符,故證人王文長之證述堪可採信。是以,被告張啟鴻、蔡儷緹向邱瑞安、康美櫻所稱,王文長係負責處理中山廠拆廠工程一節,也與事實不合。

⑶再依前揭王瑞華、王瑞瑜於106 年5 月8 日之函文記載(見

偵二卷第181 頁),有關中山廠拆廠工程,安泰吉公司並未參與報價,至於麥寮石灰清除工程,經公開上網詢價,共19家廠商報價,議價後分別決包予11家廠商(其中包含安泰吉公司)。上開發包作業均係透過發包中心循台塑關係企業所規定之發包流程辦理,並無所詢張啟鴻委託本人幫忙牽線由安泰吉公司承攬之情事等語,此部分亦與證人張啟鴻、蔡儷緹如上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渠等並未親自與王瑞瑜、王瑞華見面接洽上開2 件工程乙情相合。

⑷又有關被告2 人所謂之「專案」,觀之渠2 人於錄音譯文中

所稱話語之脈絡,再參以共同被告即證人蔡儷緹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們走後門的方式會提供打文書的方式,再傳真給台塑的主管王瑞瑜或是王總、總裁他們,讓他們批示這個案件目前是在哪個部門、哪個專員負責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26 頁),足認證人康美櫻證稱,「專案」係指「利用被告張啟鴻之身分關係走後門」一節,堪予憑採。然,承上各情,關於麥寮石灰清除工程,台塑石化公司定有對全部業者一體適用之承攬資格條件,於安泰吉公司簽約期間前後,每公噸副產石灰之使用成本補助費為680 元一情,業經敘明如上,誠並無被告張啟鴻所稱每公噸補助費用為5,400 元乙事;又有關中山廠拆廠工程,並非由王文長負責處理,安泰吉公司亦未參與報價乙節,也已說明如前,實無被告張啟鴻、蔡儷緹所稱由王文長專案處理之情事;再者,王瑞瑜、王瑞華均已發函稱,未曾受被告張啟鴻委託而牽線幫忙處理該2件工程之承攬事宜,顯見被告2 人並無何特別管道,足以讓安泰吉公司簽立補助費用較高之副產石灰承攬契約或確保取得中山廠之拆廠工程,亦即並無何所謂「專案」之存在。從而,被告張啟鴻所稱已與王瑞瑜、王瑞華講好,安泰吉公司可以每公噸5,400 元補助費用之價格承攬麥寮石灰清除工程,且被告張啟鴻、蔡儷緹向邱瑞安、康美櫻稱,王文長係負責中山廠拆廠工程,此部分有成立專案,不用協力廠商,也不用資料建檔等節,顯係與事實不符之說法。又依證人張啟鴻、蔡儷緹如前開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均證稱渠等僅透過公文傳真方式,請秘書轉達訴求與王瑞瑜、王瑞華,而秘書回覆時,並未答應每公噸補助費用為5,400 元,且渠等均知悉王文長與中山廠沒有關係、並非該標案之經辦等節,堪認被告2 人皆明知渠等對邱瑞安、康美櫻所稱之上開說詞,均與實情有違。是以,本件被告張啟鴻雖確與台塑集團之創辦人有遠親關係,但依上開事證顯示,被告張啟鴻實際上均無法直接與王瑞瑜、王瑞華等台塑集團之高層聯繫,且上開2件工程之標案,實無何走後門之專案情形,是以,被告2 人對邱瑞安、康美櫻所為之上開說法,皆應係訛詐,渠2 人均有共同對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邱瑞安及負責財務之康美櫻施用詐術之行為。

⒋又依證人康美櫻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係因被告張啟鴻、

蔡儷緹共同前來,被告張啟鴻稱要幫忙處理安泰吉公司承攬台塑工程之事,需拿錢去運作台塑公司之高層,始會陸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82 、189頁)。被告張啟鴻雖辯稱該等金額僅係單純向康美櫻借貸云云,然,被告張啟鴻前於偵訊中供稱:我有向邱太太借一些周轉金,目的是要幫她處理工程的簽約,及一些自己的開銷及生活費用等語(見他字卷第124 頁),已有部分坦認其係以幫忙處理工程簽約之事項而向康美櫻拿取金錢一情;且證人即共同被告蔡儷緹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這些錢都是花在張啟鴻的運作、交通上,或是跟行政人員接觸的時候,但是沒有行賄;運作之方式有購買1 、2 千元之水果禮盒送給林瑛璽之上級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33 、241 至242 ),顯見被告張啟鴻、蔡儷緹共同前往向康美櫻拿取金錢時,被告張啟鴻應確有向康美櫻稱,此係為了運作工程事項、打點高層之用。再依證人康美櫻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如果讓我知道張啟鴻根本沒辦法跟王瑞瑜、王瑞華講好這些事,也沒有專案承包,我不會拿本票上的這些錢給張啟鴻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99 頁),足見康美櫻係因被告2 人前揭施用詐術之行為,誤認被告張啟鴻已與王瑞瑜、王瑞華等高層談妥,且上開2 件工程確有專案等情,陷於錯誤,因而陸續交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依共同被告即證人張啟鴻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所說向邱太太借一些周轉金,目的是要處理工程簽約,我是買茶葉年節送禮給六輕麥寮廠,但金額沒有到

129 萬多元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58 頁),又依證人蔡儷緹之上開證述,亦僅能講出有送價值1 、2 千元之水果禮盒,更足徵渠等所稱為了運作工程事宜而需拿取該等金額乙情,均係虛偽不實。又證人張啟鴻於原審審理中雖證稱:我向康美櫻借錢難免有自尊問題不好意思說,我有拜託蔡儷緹代我轉達我的需求給康美櫻,我的需求就是在高雄的一些開銷、費用,且做任何事情一定都要公關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361 頁),而證人康美櫻亦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他說他需要打點,生活上應該也有提及需要用錢,但講的次數比較少,他主要是說用在打點高層居多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

210 頁),堪認被告張啟鴻曾有以生活上需要費用而向康美櫻拿取金錢,但證人康美櫻於原審另結證稱:縱使張啟鴻用他生活上需要跟我拿錢,我會願意拿錢給他是因為他幫我處理麥寮石灰清除工程與中山廠拆廠工程的緣故,若沒有幫我做這些,我是不可能借錢給他、拿錢給他的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11 頁),自足認康美櫻仍係因誤信被告張啟鴻確實可幫忙以專案等方式處理上開2 件工程,始會願意拿錢支付被告張啟鴻在高雄運作工程期間之生活所需,仍係因遭詐騙致交付金錢,與單純私人間之借貸,仍屬有間。另關於被告2 人辯稱,有部分本票上記載之款項屬於賭債,然被告2人於偵訊中均未提及包含賭債之部分,於法院審理中始初次提及,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有何賭博之情事,是被告2 人之前揭辯解,自無足採。

⒌又邱瑞安固為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然係由康美櫻負責安泰

吉公司之財務等情,業經證人邱瑞安、康美櫻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原審易字卷第152 、199 頁),而上開2 件工程均係安泰吉公司欲承攬之工程,是證人康美櫻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這些錢都是為了安泰吉公司要承包台塑公司的工程,所以都算是安泰吉公司出的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99頁),尚屬合理,足認被告2 人係向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邱瑞安及負責財務之康美櫻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安泰吉公司之金錢,安泰吉公司自屬於被害人。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上,雖記載受款人為康美櫻,然該本票之金額係支付予何人,本可由安泰吉公司自行指定,斷不能因此遽認該等款項與安泰吉公司之業務無關。

⒍綜上所述,被告2 人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

⒈被告張啟鴻、蔡儷緹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

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且於103 年6 月20日開始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修正後刑法第33 9條第1 項之規定,已將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2 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⒉按,①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②又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事中共同正犯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查:

⑴被告張啟鴻、蔡儷緹就詐取負責安泰吉公司財務之康美櫻所

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 至10所載金額之犯罪行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本件被告蔡儷緹係自101 年5 、6 月間,始加入而與被告張

啟鴻共同為上述詐欺取財犯行(認定之理由詳如下列「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則其對於被告張啟鴻詐取附表一編號1所載金額之犯行,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議,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此部分無須對其加入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

⒊被告張啟鴻於附表一編號1 至10之時間、被告蔡儷緹於附表

一編號2 至10之時間,接連向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邱瑞安及負責財務之康美櫻施用詐術之行為,均係出於同一之共同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及模式,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將被告2 人詐得款項之次數,認定為被告2 人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罪數,應認被告2 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㈡刑之加重:

⒈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

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再按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被告張啟鴻前因誣告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

訴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24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6 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被告張啟鴻於前揭罪刑執行完畢後之101 年3 月8 日至同年12月19日間再為本案犯行,其一部行為係在前開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揆諸前揭實務見解,縱僅犯行之一部屬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犯案,仍構成累犯。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然本案被告張啟鴻並無上開解釋文所示情形,本院認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使被告張啟鴻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又本院已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前科訊問、科刑資料調查,被告張啟鴻及其辯護人亦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是綜合上情,本院認為被告張啟鴻之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儷緹與同案被告張啟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自101 年2 月間某日起,即與同案被告張啟鴻共同為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蔡儷緹就附表一編號1 之部分,亦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訊據被告蔡儷緹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是於101 年5 、6 月間起有與張啟鴻一起去安泰吉公司等語。經查;(一)證人邱瑞安固於原審結證稱:我印象中被告2 人都一起出入我那邊,但我沒有在記時間,日期我現在也不清楚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52 頁),證人邱瑞安無法確認被告蔡儷緹係何時參與本案。而依證人康美櫻於原審結證稱:張啟鴻是我本來就有認識,蔡儷緹是聊天講到處理工程的事情後,張啟鴻帶過來才認識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00 頁),可認本件係被告張啟鴻已開始提及協助運作工程之事後,始介紹被告蔡儷緹與邱瑞安、康美櫻認識,再依共同被告即證人張啟鴻於原審結證稱:蔡儷緹是在101 年6 月之後才加入等語,該證述核與被告蔡儷緹之前揭辯解相符,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證被告蔡儷緹係自10

1 年2 月間起即開始參與,自無從謂被告蔡儷緹就附表一編號1 之部分,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二)檢察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蔡儷緹就上開公訴意旨所列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確信,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蔡儷緹之認定。本件就被告蔡儷緹所涉附表一編號1 之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蔡儷緹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揭被告蔡儷緹經判處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認被告蔡儷緹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修正前)、第28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蔡儷緹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利用安泰吉公司亟欲取得台塑公司工程標案之機會,共同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財物受損;迄今尚未與安泰吉公司達成和解,亦未返還任何款項,此業經告訴代理人於原審、本院陳明在卷,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再考量其未曾因犯罪經判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斟酌被告蔡儷緹於本案係處於較次要之地位,且並無取得犯罪所得,且自

101 年5 、6 月間始加入參與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兼衡以本案詐得金額之多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蔡儷緹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其所辯業據法院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及認定理由,並無違誤,被告蔡儷緹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前詞而為不同評價,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審認被告張啟鴻犯行明確,而為論科,固非無見,惟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亦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務必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查被告張啟鴻於本院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成立,先行賠償部分損害30萬元,將近告訴人損失金額之4 分之1 ,由告訴人邱瑞安於本院當庭收受(本院卷第286 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已有部分賠償告訴人邱瑞安之情,與本院審酌科刑之情狀有所不同,刑度尚難謂允當,又上開部分被告張啟鴻之犯罪所得已有縮減,縮減數額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該部分依法亦毋庸諭知沒收,被告張啟鴻雖主張本案僅是民事借貸關係而仍否認有共同詐欺取財罪,雖非可採而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漏未審酌之處,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張啟鴻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利用安泰吉公司亟欲取得台塑公司工程標案之機會,以上開方式對安泰吉公司之代表人邱瑞安及負責財務之康美櫻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財物受損,迄今仍未坦認犯罪之態度,再考量被告張啟鴻除前述成立累犯之案件,尚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斟酌被告張啟鴻於本案犯行中,係立於主要之地位,且取得全部之犯罪所得,此業經被告張啟鴻供述在卷,兼衡以本案詐得金額之多寡,被告張啟鴻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又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

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以為沒收之依據,先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格,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再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而所謂各人所分得,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安泰吉公司遭詐騙而交付之現金1,293,800 元,均由被告張啟鴻取得一情,業經敘明如上,是被告張啟鴻之犯罪所得應為1,293, 800元,扣除30萬元後,被告張啟鴻實際之犯罪所得為993, 80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規定,於被告張啟鴻所犯罪名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張啟鴻及其辯護人請求本院調查證據如下:1、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調取安泰吉企業有限公司之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2 、向安泰吉企業有限公司調取該公司交付之1,293,8000元登載之會計帳目,要求該公司提出總分類帳及相關傳票;3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取該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04 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卷內聲請書云云,然查,有關聲請調查證據1 、2 部分,因是屬於安泰吉企業有限公司報稅資料或會計科目,跟本案告訴人是不是有交付1,293,8000元款項予被告收受之犯罪事實無關,因被告自始坦認有收受1,293,8000元之事實,告訴人如何報稅、登載會計科目一節,屬其公司內部作帳事宜,與本案無關。有關聲請調查證據3 之部分,以何原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也與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無關,因支付命令僅需形式上聲請的債權事項即可,至於聲請原因不代表告訴人提告之真正原因。其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不予以准許,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36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靖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吳佳頴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附表一:

┌──┬──────┬────┬──────┬────┬───────┐│編號│票號 │發票人 │簽立日期 │票面金額│票載兌付日期 │├──┼──────┼────┼──────┼────┼───────┤│1 │CH NO.694553│張啟鴻 │101年3月28日│365,800 │101年12月31日 │├──┼──────┼────┼──────┼────┼───────┤│2 │CH NO.694555│張啟鴻 │101年6月5日 │375,000 │101年6月5日 │├──┼──────┼────┼──────┼────┼───────┤│3 │CH NO.694556│張啟鴻 │101年6月5日 │50,000 │101年6月5日 │├──┼──────┼────┼──────┼────┼───────┤│4 │CH NO.694558│張啟鴻 │101年6月18日│218,000 │101年12月31日 │├──┼──────┼────┼──────┼────┼───────┤│5 │CH NO.694561│張啟鴻 │101年7月3日 │105,000 │101年12月31日 │├──┼──────┼────┼──────┼────┼───────┤│6 │CH NO.694563│張啟鴻 │101年8月2日 │25,000 │101年12月31日 │├──┼──────┼────┼──────┼────┼───────┤│7 │CH NO.694565│張啟鴻 │101年8月18日│50,000 │101年12月31日 │├──┼──────┼────┼──────┼────┼───────┤│8 │CH NO.694566│張啟鴻 │101年8月29日│50,000 │101年8月29日 │├──┼──────┼────┼──────┼────┼───────┤│9 │CH NO.694567│張啟鴻 │101年10月6日│45,000 │101年12月31日 │├──┼──────┼────┼──────┼────┼───────┤│10 │CH NO.694568│張啟鴻 │101年12月19 │10,000 │101年12月31日 │└──┴──────┴────┴──────┴────┴───────┘附表二:

【編號1】【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九-檢察署勘驗報告之A檔】檔案名稱:「Music」文件夾內「101年6月29日」檔案、錄音時間:9分29秒,勘驗結果如下:

(00:45開始)邱瑞安:張董怎麼沒有來咧?蔡儷緹:張董現在在那個郭富源委員那邊,他們在那邊聊,待會他…他叫我先把資料先傳給那個台塑。

邱瑞安:傳什麼資料?蔡儷緹:蛤?邱瑞安:傳什麼資料。

蔡儷緹:傳一些給那個資料,因為台塑一直跟我說他沒有、他沒有收到。

邱瑞安:沒有收到哪一個?蔡儷緹:蛤…沒有、沒有,是那個我這邊要給他的那個資料。開

不起來…邱瑞安:那我這邊的那個退回來了咧。

蔡儷緹:喔,那個他說這一次是送專案的,那因為王專員他會、

他會下來,然後因為那個資料有很多的那個缺…缺的部份,那因為我們這一次跑的專案,他說那一些缺的資料在…在事後再補啦,但是他這趟下來的時候,他先、先幫我做一些資格的那個一些,就是先跟我們、跟我們談那個合約的部份啦,因為高雄廠的那個部分。

邱瑞安:哪一個合約?蔡儷緹:就是,不是啦高雄廠的那個…那個。

邱瑞安:高雄廠拆除的。

蔡儷緹:對、對、對,就是拆除的部份。

邱瑞安:跟那個有沒有關係。

蔡儷緹:石灰的嗎?邱瑞安:對。

蔡儷緹:沒有關係,我剛剛是…邱瑞安:哦,它跟那個分開。

蔡儷緹:對,他是負責高雄廠的部份,他是跟那個不一樣,他跟

那個發包中心的那個游先生他們是不一樣的,對啊,然後他是說…他是說這個東西已經成立專案了,但是因為我們資格不符就是之前不是有建議一些公司要那一些嗎?那一些再補上去就好,他會先來幫我們先談合約的部份,對呀,他說那個事後再補、再補齊。

邱瑞安:那個協力的退回來呀還談什麼合約的那個。

蔡儷緹:他那個是,就是、就是我們是用走專案的部分。

邱瑞安:兩邊都是專案。

蔡儷緹:對,兩邊現在都是走專案的部份。

邱瑞安:那他們那個送發包中心那沒有用呀。

蔡儷緹:發包那個是協力,等一下(接電話:喂!老公,到了、

到了,有、有、有,你要跟邱董講一下話嗎?等一下)邱董你等會要不要去嗎?邱瑞安:要要,我等一下騎摩托車過去!蔡儷緹:(接電話:他會騎摩托車,嗯、嗯、有、有,OK,掰掰

)他在那個,他說他在委員辦公室那邊啦,還是待會你要過去?邱瑞安:對呀,我等一下要過去呀。

蔡儷緹:好哇、好哇。

邱瑞安:這邊弄完我們就過去啦。

蔡儷緹:好哇、好哇,但我現在打不開,那邱董那些資料,上次

我不是說要勾那三個審查的部分就好了、那三個審查的部分就好了。

邱瑞安:什麼三個審查的部分?蔡儷緹:因為先前我們有勾了13個的資格審核。

邱瑞安:是不是這個。

蔡儷緹:對、對、對,之後,地質改良、廢棄物,對、對、對這

二個,然後就附這個改良的這些就樣就好了,就變成附這些資料就好了,這二份的資料。

邱瑞安:現在都打勾通通都要附。

蔡儷緹:對對對對對對!打勾的就是他們要的基本條件,啊因為

我們做專案是因為就是那個我老公他們的方式,他們的關係,然後去做那個部份,所以他才因為這一層關係,他才下來直接跟我們做匯款的部份,啊這個之後,這個資料再送上去。

邱瑞安:那這樣要十幾樣、十幾樣證件。

蔡儷緹:那個就要先那個…邱瑞安:那張董他上一次不是說不用附了嗎?用專案啊。

蔡儷緹:對啊、對啊。

邱瑞安:不用附了呀!那現在又打回來又要了。

蔡儷緹:嘿啊,因為他們說那個協力的部分他們說這邊還是必需

要由下面的他們那些人還是專員還是必須要審核啦!就像我們在翁高昇、翁高昇他們,這一些米蒂他們下面核准之後他們才往上送,啊上面我們那邊是專案的部份他們是直接針對我們。

邱瑞安:那這個…蔡儷緹:因為這個是辦公家大樓那邊,跟像這一些資料呀,像有

一些像盧課長他們呀,盧課長他們也是現場的,所以他們資格審核他們也不會去裁決你到底資格符不符合,資格符不符合是由他們中心來做審核的。

邱瑞安:這要十幾樣、要十幾樣證件、要十幾樣證件、證件。

蔡儷緹:對呀,但是他們說之前就先退給我們、他們,因為這些

都是有關我們公司的內部的那個的資料啦,所以他們就說他們就先不押了,先退回來。

邱瑞安:這十幾樣證件哪一家公司有,除非中鋼、中船。

蔡儷緹:嗯,現在都有一些都是協力的部份啦。

康美櫻:那這樣子說協力,我們沒有協力廠商,那台塑中山廠我們也不用做了呀。

蔡儷緹:這個要再跟那個王高專他們再、再討論內部的部份啦。

邱董可以了…邱瑞安:蛤?我跟在妳後面,蔡儷緹:喔好啊好啊邱瑞安:我騎那個…蔡儷緹:還是我載你…邱瑞安:我騎摩托車比較方便呀,蔡儷緹:還是開車…邱瑞安:我沒有車呀,我沒有車呀,我等一下騎摩托車等一下又要去幹嘛比較方便。

蔡儷緹:喔喔!我是怕說下雨…邱瑞安:下雨不會啦,如果下雨我就把摩托車丟在那邊啦!(08:25至09:29語音不清)【編號2】【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九-檢察署勘驗報告之C檔】檔案名稱:「Music 」文件夾內「101 年6 月29日-2」檔案、錄音時間:2 分13秒,勘驗結果如下:

(00:00)康美櫻:喂,儷緹喔。

蔡儷緹:櫻姐,是是是,櫻姐,那個剛剛我老公有說那個協力廠

商那個呀,那個本來就不在這一次專案,因為協力廠商,專案這一個不用借協力廠商!康美櫻:哦,這個我們不用那個協力廠商哦!蔡儷緹:對、對、對。

康美櫻:那現在就是我不用弄那個蔡儷緹:他現在弄的。

康美櫻:我們台塑的協力廠商沒有過是不是?蔡儷緹:沒有、沒有,他說台塑的這個案子的那個協力廠商就不

用進了,然後他把那個資料先退回,先把我們公司的個人基本資料先退回來給我們。

康美櫻:哦那個台塑的關係企業邱創瑞寄回來的咧!蔡儷緹:對、對、對、對、對、對。

康美櫻:啊,我們那個、我們那個台塑中山路的那個,拆除的那

個是怎麼樣?蔡儷緹:中山路的那個拆除的嘛,那個、那個也是專案的部分。

康美櫻:喔,這樣子喔!蔡儷緹:對、對、對,他說專案的部份這些協力廠商都不用、不

用那個建檔,那個標售商的那些資料呀!那個就是要建檔。

康美櫻:哦!這樣子哦,那個是張董說的嗎?蔡儷緹:蛤?沒有、沒有康美櫻:張董有去接洽過了嗎?蔡儷緹:有、有、有,都有接洽過了。

康美櫻:有接洽過了好、好。

蔡儷緹:對、對、對,所以那個、所以那個王文長呀!他才會下來。

康美櫻:齁、齁、齁。

蔡儷緹:對對對,因為他要了解那個專案整個配合的那個廠商!康美櫻:哦,這樣子哦。

蔡儷緹:對對…康美櫻:那個是由我們安泰吉做還是怎樣?蔡儷緹:對呀,由我們安泰吉做呀。

康美櫻:哦,好啊!好啊!那妳跟他講,跟那個張董講說那個邱瑞安在王清輝跟委員那裡。

蔡儷緹:在委員那邊、王總那邊齁。

康美櫻:對、對、對。

蔡儷緹:好、好,謝謝櫻姐,拜拜。

【編號3】【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九-檢察署勘驗報告之D檔】檔案名稱:「Music 」文件夾內「101 年7 月1 號-3」檔案、錄音時間:1分44秒,勘驗結果如下:

張啟鴻:喂。

康美櫻:張董。

張啟鴻:怎樣?康美櫻:那個昨天台塑那個協力廠商那個,他說我們的不夠資格

,那我們跟阿賢要資料進去做協力廠商這樣可不可以?張啟鴻:可以呀,怎麼不可以,可以呀,就有符合資格就可以啦

!康美櫻:有資格,那現在你講台塑的中山廠我們不用協力廠商,用專案的處理麻齁。

張啟鴻:對、對、對。

康美櫻:那如果我們再要資料,那這樣對我們還有沒有那個必要

,還要再跟阿賢要資料…張啟鴻:不用啦!那個王高專會幫我們弄到好啦,嘿啊。

康美櫻:是哦,可是我聽Jio說他們那邊還有叫了三家咧!張啟鴻:我知道啦,但是那三間我…那三間是不錯啦,但是我又沒有跟他們聯絡呀,嘿啊。

康美櫻:是喔,那你現在是怎麼打算啦?張啟鴻:我現在就是反正我們現在這個高雄廠就是我們負責的,

就對了啦!康美櫻:我們安泰吉負貴,翻土及土壤檢測哦?張啟鴻:對、對、對、對,對啦,我們負責啦,因為如果沒有把

握,王高專不敢下來啦,妳知道我的意思,他說他下來要跟我講比較細節的,啊我們就跟他講,那這種事情儘量不要讓我太太鍾小姐知道,我怕她再打電話去台北鬧,這樣不好。

康美櫻:喔…好。那你都有安排好了?張啟鴻:有呀。我安排好了啦。

康美櫻:那石灰的那個咧?張啟鴻:那個我都有安排啦,放心啦!康美櫻:好啦,下午去喝喜酒回來我再叫那個、那個。

【編號4】【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九-檢察署勘驗報告之E檔】檔案名稱:「Music 」文件夾內「101 年7 月1 號-4」檔案、錄音時間:15分55秒、勘驗結果如下:

(01:44)康美櫻:那個王高專明天有沒有要來?張啟鴻:有啦!康美櫻:有喔。

張啟鴻:要來跟我們講細節。

康美櫻:那今天就下來了哦。

張啟鴻:今天晚就會下來了,高雄一向都是他在發落的。

康美櫻:喔…但是我們安泰吉好像…張啟鴻:他下來就會跟我們講要怎麼做了!康美櫻:是喔。

張啟鴻:不然他沒有在專程下來的!康美櫻:那今天晚上要不要請他吃飯?張啟鴻:不用,他有自己的那個…他跟他同學,明天中午再看跟

我們那個康美櫻:哦,好呀,那中午要在那裡吃飯呀。

張啟鴻:我就是在想呀。

康美櫻:那我們要吃鐵板燒,不然就改去加諾蒂,那個ALOHA的副董開的。

張啟鴻:好呀、好呀、好呀。

康美櫻:在福華飯店再過去一點那一家,還是在中午海慶有沒有開,你有問嗎?還是要帶去吃海產。

張啟鴻:都可以啦康美櫻:那你如果要海慶就現在要訂了吧。

張啟鴻:都可以啦,他11點半叫我去載他嘛,就看我們要在那裡,啊吃一吃去談一些那個問題。

康美櫻:哦…邱瑞安:他那個同學是不是在台塑的?張啟鴻:不是啦,他那個是以前在大學的…他現在就是在講那些以前的廠商他不要啦。

康美櫻:以前的廠商是誰呀?張啟鴻:那個儷緹妳講給櫻姐聽以前的廠商的事…蔡儷緹:(03:26至03:56)(聲音太小不清楚)張啟鴻:到時候我們就,櫻姐啊,到時候我們就找三間跟我們配

合,我們以安泰吉為主要嘛,三間來配合,那這樣就對了,就這樣送過去,他也好交代嘛,價錢就是這樣嘛!康美櫻:就以安泰吉為主力嘛!張啟鴻:對啦,對啦,旁邊去比價嘛,其實都是被我們控制之下嘛,那二間這樣嘛!不是用這樣。

康美櫻:你有沒有二間?張啟鴻:我現在就是晚上要來討論這個嘛,他來之前就是要跟我們講如果有二間,啊他比較好做事情。

康美櫻:對啦、對啦,這樣他比較好做事情啦!張啟鴻:對呀,不可能找一間這樣,如果二間下去陪,然後這一

間比那一間比,他比較好做事,是不是從這邊瑞安…那我們星期一看是六千還是七仟,我們就可以,如果六千我們就可以跟他那個了呀。

康美櫻:那你這些有沒有跟那個…張啟鴻:有啦、有啦,我已經有跟他講過了!我說我們這些還要

過環保局,你還要過大陸,一些程序上…他說那六百九、我說那六百九的情形,他說那六百九就是那些在抗爭的那些當地的…。算說是二噸給他們…給他們…不然他們合約那二萬噸車完就沒有了咧!不是繼續的,那二萬噸完就沒有了咧,如果還要,就要另外咧。

康美櫻:六百九你想是有什麼利潤啦?張啟鴻:那他那個就是當地的嘛!那個算當地的…康美櫻:我們就算把它送到雲嘉南那邊也…張啟鴻:沒有!我們現在重點是我們現在有一個方式就是說我們要運去大陸這個重點,這樣我們的量才可以吃得大。

康美櫻:對呀、對呀,不然你說要屯地,人家地主要不要讓你屯這一塊地。

張啟鴻:我跟你講。

康美櫻:那個是強鹼的咧。

張啟鴻:沒有啦,我跟妳講屯的都有限啦。

康美櫻:對呀!張啟鴻:那160萬噸是要如何屯建地。

康美櫻:對呀,那有把那個寄到那個,等候合約那個。

張啟鴻:我們如果要帶王高專過去,我們可以帶他過去南京嘛。

康美櫻:可以呀。

張啟鴻:到時候我們就帶王高專到南京嘛,讓他們去看嘛。

康美櫻:對呀,對呀。

張啟鴻:副總的也會招待他過去南京。

康美櫻:對呀,我們事實上也是真的有接洽呀。

張啟鴻:對呀,就帶他們去南京看呀,就是有影,事實是這樣呀

,那王高專又是自己的,到時候他只要稍微寫一下事實是我們真的要去大陸,有這些case可以弄呀,這樣就好了呀,最近可能中鋼那邊會比較小心,因為林益世爆成這樣子,中鋼我想。

康美櫻:中鋼又跟我們沒有什麼瓜葛啦。

張啟鴻:對啦。

邱瑞安:我們照步來的。

張啟鴻:對啦!真的現在會比較小心啦!因為他現在爆這樣說那個是什麼啦…什麼中鋼,中聯啦。

邱瑞安:整個國營的都中招啦。

張啟鴻:對啦,整個國營都中招啦。

康美櫻:但是Jio還跟我講他台北找三家!張啟鴻:找三家也是要叫我那個蔣先生嘛,那個說實力說不錯嘛

,我是想說到時候我們再來講嘛,我們以安泰吉為主標嘛,其他二間三間是陪我們的嘛,讓那個王高專比較好做事情嘛,有二、三間陪著說要多少多少嘛,那看我們到時要跟他講,我再按一份給他嘛,這樣就對了,那王高專說今年就要決定了嘛,那我們算是用統包的,從拆除到包含換土這樣,一個廠簽這樣,不用再分成好幾包呀,那到時候我們弄完再那個拆開看我們要怎分,那是我們的事情。

邱瑞安:我是怕會出狀況,到後來…我整個車隊整個我都計畫好了咧,整個都弄好了咧。

張啟鴻:你是說那一攤?邱瑞安:我整個車隊要一百台,我整個。

張啟鴻:那個是妥當的。

邱瑞安:一百台,我整個。

康美櫻:你那時候說八千就可以。

張啟鴻:不是,我跟妳講…康美櫻:我們算了一下有利潤呀,我們就跟他決定了。

張啟鴻:不是,現在…邱瑞安:哦!那一整龐下去…哦,你娘,我真正。

張啟鴻:不會讓你漏氣啦,我們都是自己的,我還要帶他們過去

,那個副總的他也很不願意…那是因為我們是認識的,不然那個副總的人是很好的人咧!你沒有看那天。邱瑞安:哦,我整個後面的哦,到提貨到處理整個,我都已經安

排好了咧!張啟鴻:那個最有利潤的目前就屬那個而已。

邱瑞安:人家一直跟我催,我跟他們講星期一啦、星期一啦!張啟鴻:那個168萬噸,櫻姐妳看那個要賺幾年。

康美櫻:對啊。

張啟鴻:妳算看看就好了。

康美櫻:不過那個有車隊在載也很快咧。

張啟鴻:那個算每個月都轉有在生產。

康美櫻:你開車技術很好咧,從5月1號到現在都沒有接到紅單呀

,你開X5的、開TOYOTA的,我都沒有接過紅單咧!張啟鴻:你以前有接到紅單喔?邱瑞安:哦,那個每個的紅單都有夠多的(9:06至11:04談違規紅單)邱瑞安:那另外我們去六輕開會的那個,另外一個副組長,另外一個姓什麼的。

張啟鴻:姓林。

蔡儷緹:林專員。

邱瑞安:哦,林專員。

張啟鴻:那個林專員是現場的,另外那個副組長是他的上司,這二個我們如果掌握得到。

邱瑞安:副組長叫什麼名字呀?張啟鴻:翁明哲啦。

邱瑞安:翁明哲。

張啟鴻:另外那個叫林瑛璽,還有另外一個那個副總,還有一個是吳協理嘛,都跟我非常好。

邱瑞安:林專員說叫我再補一份什麼東西啊?康美櫻:就是那個…邱瑞安:補那處理廠。

康美櫻:處理場的…邱瑞安:叫我補一份。

康美櫻:有啦,現在有二間啦,他們的土地登記這幾天就會好啦

,會補來給我們,另外那一間已經有補過來了,不是說昨天要傳過去,後來沒有傳嗎?蔡儷緹:就跟合約再一起那個…康美櫻:哦。

張啟鴻:你看我們這個就是專案的嘛,沒有專案他那有可能寄那

個議價函給我們,我們又沒有協力廠他怎麼會寄議價函給我們。

康美櫻:對呀,我們沒有協力廠。

張啟鴻:這個都是算專案的啦!康美櫻:喔,這樣子喔。

邱瑞安:那個王專員在台北嘛,之前去台北嘛!張啟鴻:就台北啦!之前我去的那邊!邱瑞安:就之前我們去吃飯的那邊。

張啟鴻:台北的啦,就郭經理坐在旁邊有沒有,經理就坐在他旁邊。

邱瑞安:哦。

張啟鴻:知道了沒有!邱瑞安:哦,發包的。

張啟鴻:對啦,發包的那個不就坐在後面。

邱瑞安:哦,他坐在經理旁邊。

張啟鴻:對啦。

邱瑞安:那他知道我們星期一要去嗎?張啟鴻:他不知道,他那個不一樣的業務啦,轉錢的是石灰的,

那他那個是算高雄廠是他在發落的,那不同的單位啦,那我們現在過去我們就會跟他講現在高雄廠,我們明天去就講我們六輕那邊可以載來填高雄廠這邊,到時候在換土的時候可以摻入填這邊。

邱瑞安:那個也要處理來配合。

張啟鴻:對、對、對,還要處理廠配合。

邱瑞安:那還要處理廠去摻啦,去摻砂石呀。

張啟鴻:對呀,攪一攪再來屯這邊高雄廠這邊。

明天妳也要跟王高專講那個南亞部分的那個資料也要給我,我們那天只有高雄廠的那個台塑的,旁邊南亞的也要給我。

蔡儷緹:好。

張啟鴻:妳明天記住南亞的部份也要給我。

蔡儷緹:嗯。

張啟鴻:還要問看那個樹要怎麼樣,那個樹吐不少咧那些樹!邱瑞安:那個可以賣。

康美櫻:那個可以賣,賣給我朋友。

張啟鴻:那明天順便跟他講!那些也不少咧!康美櫻:我朋友開園藝的張啟鴻:樹什麼的…園藝…康美櫻:我那個朋友跟人買了不少咧,買了好幾十萬咧!邱瑞安:他有在標市府的那個,我們高雄市的那個。

康美櫻:我也不曉得那那麼貴。

張啟鴻:那個樹有好多的,高雄廠種那。

康美櫻:王永慶有在,也不願意,他的第一間公司創業,創業唯艱。

張啟鴻:高雄廠那邊你跟他看種那個,那一間來拆王高專會上媒

體,因為媒體要來拍,他說那個王永慶第一個工廠要拆掉媒體會來拍。來你們先下車我來停車!【編號5】【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九-檢察署勘驗報告之F檔】檔案名稱:「Music」文件夾內「REC001」檔案、錄音時間:13分16秒、勘驗結果如下:

(00:29)張啟鴻:櫻姐。

蔡儷緹:櫻姐,櫻姐變髮型喔!康美櫻:沒有啊,一樣。

蔡儷緹:感覺變年輕呦。

張啟鴻:他有說要載你,不知講得怎樣。

康美櫻:昨天你打電話給我,我行動沒帶回去,早上才看到。

蔡儷緹:這個先給你。

康美櫻:喔,那個哦。

張啟鴻:那個的。

康美櫻:他可能在服務處,他早上有打電話問你啦,我有跟他說

你2 點2 分到,上次那個就5萬還有5萬,另一張5千,你就簽一下,10萬5千元。

張啟鴻:現在在服務處。

康美櫻:還在睡午覺,0000000,要找委員。

張啟鴻:我要找他。

康美櫻:在那個服務處,他要睡到差不多3點。

張啟鴻:3點。

邱瑞安:早上租地還來找我,我說晚一點打算,說有找到大寮的工業地。

康美櫻:現在那邊你說台北台塑那邊怎麼講,我們5400元我們才報5150元。

張啟鴻:我有添400元。

康美櫻:他們有同意嗎?張啟鴻:同意啊。

康美櫻:是喔。

張啟鴻:王瑞瑜現在他看我,再來一顆未爆彈開始要爆炸!康美櫻:今天不是要發佈遺囑。

邱瑞安:現在開始又要徵收…。

康美櫻:那個環保空污費啦,空污要用保險,昨天我是看到報紙啦。

邱瑞安:現在要生那個什麼…張啟鴻:時代力量不是那個。

邱瑞安:時代力量也沒差。

康美櫻:時代力量沒差啦。

張啟鴻:這樣喔。

邱瑞安:…(語音不明)。

康美櫻:你說王瑞瑜說好,有說什麼時候要簽約。

張啟鴻:後禮拜,不是,月初,他們要等2萬噸載完上次690那批貨。

康美櫻:那個有人簽嗎?張啟鴻:那就690那當地,那上次就說當地簽那100萬噸。

康美櫻:100萬噸喔,啊100萬噸是5400元。

邱瑞安:…(語音不明)張啟鴻:一個整數、一個整數啦。

康美櫻:月初要簽約。

邱瑞安:你找誰簽約,總經理喔。

張啟鴻:王家最高的,王瑞華。

邱瑞安:你有跟他提起。

張啟鴻:我跟他提起啊,我就跟他講那,沒啦,那有條件交換的,過2天你們就知道了,現在郭月蘭的那份,我也…。

邱瑞安:啊,不是開開呀嘛。

張啟鴻:沒,我現在等晚上、下午的記者會。

(5:14至6:10討論家族遺產的事)張啟鴻:妳就等著簽約就對了,過2 天你就知道內容是什麼,康美櫻:沒問題啦,簽這個石灰100 萬噸,沒問題啦,齁。

張啟鴻:100 億我都分得到,沒說是石灰,郭月蘭現在海外共有仟多億。

康美櫻:是喔!邱瑞安:那個時候,你在他身邊…張啟鴻:過2天你就知道…邱瑞安:那時候…遺囑沒有寫你的名字嗎?(6:37至9:13討論家族遺產的事)康美櫻:石灰有跟王瑞瑜講好了,王瑞瑜還是王瑞華。

張啟鴻:姐啊,我是跟你講真的。

康美櫻:講真的。

張啟鴻:震撼彈就出來啊,王瑞瑜還要靠我。

康美櫻:你說月初要簽齁?張啟鴻:到月底2萬噸一起,就一起簽一貫作業就對了。

康美櫻:我們跟誰簽?台塑喔。

張啟鴻:台塑。

康美櫻:發包中心喔。

張啟鴻:不是啦,那專案啦。

康美櫻:專案喔。

張啟鴻:那發包中心是發包標的,我直接對王瑞瑜那邊來的。

康美櫻:王瑞瑜那邊來的。

張啟鴻:禮拜六,我現在研究看看。

【編號6】【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九-檢察署勘驗報告之G檔】檔案名稱:「Music」文件夾內「101年7月14日」檔案、錄音時間:4分30秒,勘驗結果如下:

(0:15)張啟鴻:喂。

康美櫻:張董,你講怎樣?康美櫻:喂。

張啟鴻:喂。櫻姐康美櫻:你講怎樣?張啟鴻:我們上次有送大地亮的那塊地過去嘛,那他們現在在問

那個有沒有跟中鋼有什麼牽連,我是跟他講那個地方我們已經移走了,沒有在大地亮弄了啦。

康美櫻:對呀,我們還有鈺鉅呀,還有另外一間,我們現在還有三間。

張啟鴻:對、對、對,我有跟他講這樣了,那他們現在問說價錢

,我現在跟他講價錢是不要超過五仟以下,我們都可以做,那昨天晚上他們內部有開了一個會,星期一就可以讓我們知道了,對呀。

康美櫻:這樣哦…張啟鴻:現在我跟他撇清那個大地亮跟我們沒有關係!他們問說

大地亮現在不是牽扯中鋼,我說我們現在沒有跟他那個,我現在已經換地方了,我是這樣跟他講。

康美櫻:大地跟中鋼那個沒有關係呀,那是另外一回事呀,而且我們還有別的地方呀。

張啟鴻:對、對、對,那個瑞安還沒有到嗎?康美櫻:瑞安哦,有呀,在這邊呀,我叫他來聽。

邱瑞安:喂。

張啟鴻:瑞安。

邱瑞安:張董。

張啟鴻:昨天他們有開檢討會啦,昨天下午,就是在說我們上一

次送過去的資料去惹到大地那件的事情啦,問大地亮是不是跟中鋼有什麼糾紛,我說現在…。

邱瑞安:那有什麼糾紛,他跟他又沒有什麼糾紛呀。

張啟鴻:說現在是說現在媒體不是在報大地亮跟地勇是什麼的,

不瞭解啦,在問啦,我跟他講那個應該沒什麼糾紛啦,那地方我們還有找兩個替代啦,跟那個沒有什麼關係啦。

邱瑞安:那就沒有關係,那個跟那個又沒有關係,他有沒有讓人

家拿錢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嗎?張啟鴻:對啦,對啦,我有跟他講,因為他們不瞭解啦。

邱瑞安:現在地方還有好幾位。

張啟鴻:我知道呀,我講好幾位,不一定是那裡呀。

邱瑞安:對呀!張啟鴻:他們昨天晚上開完會他們星期一可以確認價格給我們了

嘛!邱瑞安:星期一哦…張啟鴻:對對!星期一,昨晚開那個檢討會,開完我們就因為他

們的組長也都有過去,所以星期一可以給我們正確的價格啦,價格可以我們就可以進去簽這個約啦,大約是這樣。

邱瑞安:哦…現在7月14了,我們什麼時候就開始在運作。

張啟鴻:這種事情算大宗的、算大宗的,總是如果我們要用低價

去載他們隨時都可以讓我們載呀,我們怎麼可能去載那個690,對不對。

邱瑞安:載那個就要貼他錢,我們幹嘛去載那個。

張啟鴻:對呀,690我們就沒有效,我們現在弄那個事情一弄好我們在載就比較順了。

邱瑞安:那你有跟他講價錢多少嗎?張啟鴻:我跟他講價錢大約是五仟多那邊啦,因為我跟他講有時

候現在的法規哦…像環保局跟大地亮的那件事,哦不是,是地勇的事情,所以環保局我們都要很慎重的,所有報的一定要處理很乾淨,不然環保局會找麻煩,所以這種的費用比較高啦,我跟他講這樣。

邱瑞安:對呀!張啟鴻:我是跟他講這樣呀!邱瑞安:哦…昨天有開檢討會哦是在台北開還是在那裡開?張啟鴻:台北、台北、台北,在他們大樓開的,因為這種事他們

也要處理,因為擔心說石灰沒有快點處理造成地勇那個堆得越高,到時候再產生問題他們也困擾啦,所以他們儘量昨晚就一直在開會啦,如果星期一給我們,我們就可以去了啦。

邱瑞安:對呀!後面要處理的場地我都跟人家講好那麼久了,人家都在講我是不是在那個。

張啟鴻:好啦我等一下,下午我也會下去啦,下去我再跟你那個啦。

邱瑞安:下午哦,你石仔還在這邊咧。

張啟鴻:我知道呀,我會跟他聯絡呀。

邱瑞安:好啦。

【編號7】【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九-檢察署勘驗報告之H檔】檔案名稱:「Music」文件夾內「101年8月3號」檔案、錄音時間:3分20秒,勘驗結果如下:

(00:09)康美櫻:明天就八月三日了,有沒有跟他約幾點?張啟鴻:明天你們就跟我上去。

康美櫻:哦,跟王文淵講好了嗎?張啟鴻:對啦,現在都那個呀,那個王文長那一天也都講好了。

康美櫻:王文長台塑拆屋的這個哦,那你後來台塑拆屋的這個是

找誰拆的?張啟鴻:我太太不是說又去接一批了。

康美櫻:接高雄什麼人呀?高雄那一間呀?張啟鴻:她就接高雄那一間我也不知道,我就叫她這二天資料弄

好讓她去搞呀,不然…還有那些樹,王文長說那些樹也可以看我們要怎麼去處理!康美櫻:樹哦…張啟鴻:看那些樹多少。

康美櫻:哦…台塑工廠內的那些樹哦!邱瑞安:那些都有辦法啦。

康美櫻:我們有好幾個朋友張啟鴻:那些樹量有多少咧!康美櫻:我那個朋友就在做樹的,阿珠就跟他買好幾十萬咧,買

桂花買什麼的買了幾十萬咧,她那個庭院那邊種了幾株就多少錢了,是說當然桂花是很貴啦,大株的很貴啦。

邱瑞安:他那邊大部份是青仔啦,路樹那種,公園那種的啦。

張啟鴻:我昨天王文淵沒有去,王文淵昨天沒有去那個。

康美櫻:哦…那個王月蘭的那個…張啟鴻:他就跟王文洋不合哪去幹什麼!王瑞華跟王瑞瑜去點一下就走了。

康美櫻:那現在進去在台塑的墓園裡面。

張啟鴻:對對!康美櫻:昨天八月初一看日子齁。

張啟鴻:我在想說不是說他有多孝順,停在他們的靈堂,怎麼移到那邊去了。

邱瑞安:那你昨天有沒有趕過去。

張啟鴻:我沒有啦,趕過去那多沒場面,王文淵都沒有去了我還去,去那邊相罵,不好,叫我太太過去就好了。

康美櫻:你太太昨天有說過去了。

張啟鴻:叫他去就好了。

康美櫻:台塑六輕的那個二萬噸的還有繼續在標哦…張啟鴻:那個石紋石,那個石紋石要賣給他,也是可以。

康美櫻:格紋石哦。

張啟鴻:格紋石那個。

邱瑞安:…(語音不詳)張啟鴻:啊,現在五仟多也划算。

康美櫻:石灰,五仟多也是划算,五仟四划算啦,我就把底價說完了。

張啟鴻:會賺比較重要啦!…(語音不詳)康美櫻:那明天八月三日過去是不是會順便簽約了?張啟鴻:我們如果過去合約書可以給我們,當然就馬上跟他決定了呀。

康美櫻:對呀,要趕快下去載了。

張啟鴻:對呀,載一載我也省麻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