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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復忠(原名劉復中)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登在選任辯護人 黃鈺玲律師

劉家榮律師蔡詠晴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有富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黃俊嘉律師黃子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44 號,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2903 、1429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劉復忠附表一編號4 、顏登在附表一編號5 ⑴、5 ⑵、5 ⑶沒收部分,均撤銷。

劉復忠附表一編號4 、顏登在附表一編號5 ⑴、5 ⑶之沒收,如附表一編號4 、5 ⑴、5 ⑶所示。

其他上訴(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罪刑部分及鄭有富沒收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劉復忠(原名劉復中)、顏登在與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以上4 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並附條件緩刑確定)依序為三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澤公司)、盟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盟登公司)與意識新象有限公司(下稱意識新象公司)、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映懋公司)、鼎豐盛洗衣有限公司(下稱鼎豐盛公司)、及茗星有限公司(下稱茗星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鄭有富(原名鄭昌隆)因曾任職金融機構,熟悉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貸款之徵信、審核方式,乃對外宣稱可為企業檢視報稅資料及財務報表,並可視融資需要予以調整、修改,以利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潘信丞(原名潘家榮,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並附條件緩刑確定)則於民國98年、99年間,受僱於鄭有富,並依鄭有富指示,利用電腦軟體進行企業報稅資料、財務報表等文件之修改工作。而劉復忠、顏登在與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因各自經營之公司或有財務困窘、營運不佳、購置廠房設備、財務週轉等資金需求,為求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借款或所需額度之款項,乃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鄭有富、潘信丞與王珍瑜均明知依王珍瑜為負責人之意識新

象公司之營業狀況及條件,尚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借足所需資金,為使金融機構提高貸款授信額度以取得所需款項,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變造準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以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而於附表一編號1 「犯罪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使所示金融機構核貸如所示金額之款項予意識新象公司,以供王珍瑜調度使用。

㈡鄭有富與劉復忠、顏登在、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均明知

依劉復忠等5 人所經營之各該公司營業狀況及條件,尚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借足所需資金,為使金融機構提高貸款授信額度以取得所需款項,竟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由鄭有富、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與劉復忠、顏登在、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變造準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以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至6 「犯罪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使所示各該金融機構核貸如所示金額之款項予各該公司,以供劉復忠、顏登在、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調度使用。

㈢嗣因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接獲檢

舉,經調查後,遂於103 年5 月14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鄭有富位於高雄市○○區○○街○ ○○ 號之住處及址設高雄市○○區○○街○○○ 號之營業處所執行搜索,因而查獲全情。

二、案經高雄市調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鄭有富(下稱被告鄭有富)、上訴人即被告劉復忠(下稱被告劉復忠)、上訴人即被告顏登在(下稱被告顏登在)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檢察官、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辯護人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二第

268 頁),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準用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證據調查依法不受同法第15

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復忠、顏登在、鄭有富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79 至281 頁、卷二第267 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1.被告鄭有富有關附表一編號1 所示王珍瑜為負責人之意識新象公司部分:

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潘信丞(王珍瑜部分,見調查一卷第1 至5 頁、偵一卷第97至100 頁、審訴卷第211 頁、訴一卷第108 頁、訴七卷第22至36頁、卷三第155 頁反面至

171 頁反面、卷五第246 頁;潘信丞部分,見調查一卷第54至61頁、訴五卷第246 、327 至328 、331 至332 頁)、證人董子申(見調查一卷第44至47、52至53頁)、證人即時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下稱中小企銀錦和分行)授信之員工陳惠美、徵信員工邱明順於原審審理時(陳惠美部分,見訴三卷第181 至183 頁反面;邱明順部分,見訴四卷第24頁反面至27頁反面)、證人鄭子健於原審審理時(見訴三卷第172 至180 頁)之證述。

2.被告鄭有富有關附表一編號2 所示林明勳為負責人之映懋公司部分:

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見調查一卷第10至13頁反面、偵一卷第74至77頁、審訴卷第21

1 、212 頁、訴一卷第106 至107 、108 至109 頁、卷五第12頁)之證述。

3.被告鄭有富有關附表一編號3 ⑴、3 ⑵所示蔡耀賢為負責人之鼎豐盛公司部分:

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蔡耀賢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見調查一卷第14至17頁、偵一卷第84至86頁、訴一卷第109 頁、卷四第28至34頁)之證述。

4.被告鄭有富、劉復忠有關附表一編號4 所示劉復忠為負責人之三澤公司部分:

證人劉復忠(被告鄭有富涉犯部分)於原審及本院審理審理時(見訴一卷第109 頁、卷四第34頁反面至37頁、本院卷一第279 至281 頁、卷二第267 頁)、證人鄭有富(被告劉復忠涉犯部分)於調查、原審及本院審理審理時(見調查一卷第28頁、訴一卷第110 至111 頁、本院卷一第279 至281 頁、卷二第267 頁)之證述。

5.被告鄭有富、顏登在有關附表一編號5 ⑴、5 ⑵、5 ⑶所示顏登在為負責人之盟登公司部分:

證人顏登在(被告鄭有富涉犯部分)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見偵一卷第79至81頁、訴一卷第109 至110 頁、本院卷一第279 至281 頁、卷二第267 頁)、證人鄭有富(被告劉復忠涉犯部分)於調查、原審及本院審理審理時(見調查一卷第28頁、訴一卷第110 至111 頁、本院卷一第279 至28

1 頁、卷二第267 頁)之證述。

6.被告鄭有富、周明彥有關附表一編號6 ⑴、6 ⑵、6 ⑶所示周明彥為負責人之茗星公司部分:

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周銘彥於調查、偵查(見調查一卷第7至9 頁、偵一卷第88至90頁)之證述。

7.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之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王珍瑜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向中小企銀錦和分行貸款,經銀行核撥500 萬元予意識新象公司後,即依約支付50萬元代辦費用予被告鄭有富云云。惟此節業經被告鄭有富於原審審理時所否認,且依證人鄭子健於原審理時(見訴三卷第172 至18

0 頁)之證述及客觀卷證資料,並不足佐證王珍瑜此部證述,與事實相符,參以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均未供稱曾因請被告鄭有富處理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之事情,而支付被告鄭有富相關報酬等情,是證人王珍瑜上開證述,尚不足作為被告鄭有富有收取代辦費報酬事實不利之認定。

㈡此外,並有中小企銀錦和分行提供之意識新象公司客戶授信

申請書、個人資料表、授信審核書、94、95、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7年1 月至98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銀行南東分行提供之三澤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1 年

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銀行提供之映懋公司額度支用申請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3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渣打銀行三多分行提供之盟登公司保證人資料表與快速貸款申請書、100 年3 月至101 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提供之盟登公司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1 年3 月至101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銀行灣內分行提供之盟登公司授信案件批覆書、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1 年5 月至102 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銀行左營分行提供之鼎豐盛公司授信申請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0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小企銀仁大分行提供之鼎豐盛公司客戶授信申請書及借據、97至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1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銀行提供之茗星公司額度支用申請書、100 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2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富邦銀行安平分行提供之茗星公司授信申請書、「展業金」專案融資申請書暨調查表、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0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提供之茗星公司授信申請書、98至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1 年1 月至101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扣押之外接式硬碟所存三澤公司之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映懋公司之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3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盟登公司之97至99、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鼎豐盛公司之99年3 月至101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茗星公司之98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國稅局提供之意識新象公司94、95、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7年1 月至98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三澤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2 月至101 年

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映懋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4 月至

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盟登公司97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2 月至102 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鼎豐盛公司97至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2 月至101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茗星公司98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2 月至102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高雄市調處整理之意識新象公司等6 家公司申貸資料彙整表、意識新象公司等6 家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調查處104 年度檢管字第191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中小企銀仁大分行104 年12月30日104 仁大字第126 號函暨所附鼎豐盛公司客戶授信申請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0 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4 年12月18日左營營字第10450012361 號函暨所附鼎豐盛公司授信申請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渣打銀行104 年12月29日渣打商銀SCBC

L 字第1041018461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申請書、100 年11月

2 日至101 年4 月26日匯款水單、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1 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104 年12月23日華籬催字第10400022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101 、102 年度公司戶信用調查表、97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2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銀行灣內分行104 年12月22日一灣內字第00

154 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102 年3 月4 日企業戶徵信報告及財務報表分析資料、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

5 年1 月7 日(104 )星展帳發(明)字第01010 號函暨所附映懋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23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三澤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1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高雄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649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中小企銀錦和分行104 年12月23日104 錦和催字第90號函暨所附意識新象公司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94至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7年1 月至98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預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台北富邦銀行新興金融處

104 年12月29日新企字第1040000119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申請書、「展業金」專案融資申請書暨調查表、華南銀行新市分行104 年12月29日(104 )華新字第104068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信用調查表、放款帳戶資料查詢單、星展(台灣)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5 年1 月11日(104 )星展帳發(明)字第1009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102 年1 月至103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2 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暨資產負債表、100 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2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聲明書、星展(台灣)銀行105 年3 月3 日刑事陳報狀、渣打銀行105 年3月10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2483號函、中小企銀錦和分行10

5 年3 月9 日105 錦和催字第026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5 年4 月11日銀局(控)字第10500052430 號書函、高雄地院105 年度院總管字第1592號扣押物品清單、鄭有富提出之授信徵信調查作業流程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

5 年10月11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1051022495號函暨所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網路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範例、王珍瑜提出之補稅說明資料、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 年3 月22日左營營字第10600010051號函暨所附說明事項、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鼎豐盛公司之放款借據、第一銀行灣內分行106 年3 月22日一灣內字第41號函、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106 年3 月27日華籬催字第1060006 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97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2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資料封面、華南銀行授信業務對保作業應注意事項、華南銀行新市分行106 年3 月24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13號函、台北富邦銀行106 年4 月5 日北富銀新企字第1060001257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開戶主檔及往來明細、渣打銀行106 年4 月

7 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7265號函、中小企銀錦和分行106年3 月30日106 錦和催字第28號函、中小企銀仁大分行106年4 月27日106 仁大字第51號函、星展(台灣)銀行106 年

5 月25日刑事陳報狀、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106 年7 月13日華籬催字第10600011號函暨所附本院103 年5 月6 日雄院隆

102 司執丞字第175192號債權憑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年7 月17日左營營字第10650007531 號函、華南銀行新市分行106 年7 月12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48號函、第一銀行灣內分行106 年7 月14日一灣內字第00093 號函、星展(台灣)銀行106 年7 月18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649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星展(台灣)銀行106 年7 月19日刑事陳報狀、渣打銀行106 年7 月19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15522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 年7 月1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9369號函、中小企銀錦和分行106 年7 月19日

106 錦和催字第055 號函、中小企銀仁大分行106 年7 月26日106 仁大字第101 號函、台北富邦銀行新興金融處106 年

8 月2 日新企字第1060000078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7 年9 月25日北區國稅中和營字第1072324955號書函暨所附意識新象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97年5 月至98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7 年9 月25日南區國稅新化營所字第1072549361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100 至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3 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7 年9 月26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72187600號函暨所附鼎豐盛公司99年5 月至

8 月、100 年9 月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7 年10月17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070299694號函暨所附映懋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6 月、100 年3 月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7 年11月15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70185970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99年1 月至12月、101 年3 月至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 年11月16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072112081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100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更正前後之100 、101 年資產負債表、華南銀行107 年11月19日授管管字第1070105882號函、星展(台灣)銀行107 年11月22日刑事陳報狀、中小企銀10

7 年11月22日107 徵信字第1076024183號函、台北富邦銀行

107 年11月23日北富銀企管字第1070005289號函、渣打銀行

107 年11月27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26175號函、第一銀行總行107 年12月5 日一總徵徵字第108233號函暨所附說明文件、臺灣銀行107 年12月5 日銀授審乙字第10700832621 號函附卷可稽(見調查一卷第62至164 頁;調查二卷第1 至57、70至146 、158 至164 頁;偵一卷第27、28、33至50頁;偵二卷第10至221 、257 至273 、345 至352 、355 至361 、

375 至423 、446 至449 頁;偵三卷第12、13、16至18頁;審訴卷第74至76頁;訴一卷第54、55、206 至208 頁;訴二卷第180 至235 頁;訴三卷第1 至13、15、16、20、21、59至70、75至79、81頁;訴四卷第90至112 、114 至116 、12

3 至136 、156 至163 、165 至173 、177 至181 、184 至

186 頁;訴七卷第37頁),則被告劉復忠、顏登在、鄭有富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被告劉復忠、顏登在、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

勳、蔡耀賢、周銘彥均無權修改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被告劉復忠、顏登在、鄭有富修改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之行為,應成立變造準公文書罪:

1.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無製作權之人,偽以公務員名義製作其職務上之文書即屬偽造公文書。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係營業人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所製作,本屬私文書,惟營業人製作一式二份之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人申報稅捐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蓋章並交還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具有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給收據之性質,即屬公務員基於職務製作之公文書,如無製作權之人,將其內容加以變更,即屬變造公文書之範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22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查,營利事業於網路申報完成,並自行列印申報書表,該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會顯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字樣,另營利事業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並列印申報書,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會顯示「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字樣,以作為營利事業上網辦理申報之憑據一節,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10月11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1051022495號函暨所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401 表)申報書範例各1 份存卷可憑(見訴一卷第206 至208 頁)。則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蓋用之收件章戳記,無論是否為臨櫃申報或透過網路申報,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並收受如各該申報書所示內容之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之準公文書。

2.本件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上既均已先有各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在本件意識新象公司等6 家營業人提出用以申報營所稅、營業稅時予以收件並蓋用含有申報日期或更正日期之收件章之戳記,即表示上開6 家營業人等納稅義務人在該日期完成申報營所稅、營業稅之法定義務,且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係在該日業已核閱並收受納稅義務人所為如各該申報書所示內容之稅捐申報資料之意思,則此際各該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已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各該文件原先之製作人已不得逕自更改該等文書之內容,此與未經申報而尚未經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蓋用收件章之申報書或資產負債表,其等仍得隨時更改內容之情況不同,縱各該文件之原製作人確有更改之需求,應另行以申請更正之方式為之,而非自行在該等具公文書性質之文件上直接塗改,換言之,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及其等各自經營之上開公司,就上開文件已無修改權限,遑論經其等授權之人。是以,被告鄭有富在各該公司前已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而蓋有收件章之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上,擅自變更、修改各該數據,無論變更、修改之結果是否與各該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相符,均已屬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無誤。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鄭有富所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國稅局或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所製作公文書之公信力、憑信性及各該金融機構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㈣被告劉復忠、顏登在、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所為,已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1.按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同法第71條第5 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其犯罪僅須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為已足,與所屬商業是否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無關,此觀該條款文義暨同法第66條、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等與商業財務報表有關之編製、提請承認、備置及檢查等規定,均未提及稅捐稽徵機關,自可明瞭(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72號判決要旨參照)。

2.被告鄭有富既在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委託下,將其等分別交付如附表二之㈡編號2 、4 、附表二之㈢編號2 、4 、6 、附表二之㈣編號2、4 、6 、附表二之㈤編號2 、4 、6 、8 及附表二之㈥編號2 、4 、6 、8 所示各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變造各科目及項目之數據,此舉顯然已使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所為即已該當前開罪名之構成要件,並不以被告劉復忠、顏登在或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事後曾持變造後之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或申請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必要。

㈤被告鄭有富變造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之目的,即係供被

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及周銘彥持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企業融資貸款:

1.被告鄭有富於103 年5 月14日調詢時供稱:我有協助企業向銀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我會向企業提供貸款的建議,包括檢視該企業之401 報表、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銀行存摺,並建議企業衝高營業額、減低庫存、提高資金周轉率等,藉此獲得銀行的融資貸款,基本上我並不出面幫企業辦理貸款,我只是提供建議,都是由客戶親自向銀行申請企業融資,我並沒有對外公開掛牌執行業務,只是接受朋友介紹,希望先提供公司申請貸款建議,以便日後獲得青睞取得公司財務顧問之職位,我拿王珍瑜所提供的401 報表、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銀行存摺為底本,直接在底本上以手寫的方式修改數字以符合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標準,我希望意識新象公司能朝我所提出的財務報告建議書經營,所以在意識新象公司想要企業融資申貸時,我也提出相同的財務報告申貸數據,希望王珍瑜朝向我所建議的範本向銀行申貸等語(見調查一卷第28、33頁),已自承有以檢視、修改401 報表、資產負債表等方式協助包含意識新象公司在內之企業向銀行申請融資貸款一情明確。

2.且據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周銘彥於調詢時證稱:茗星公司由我本人負責辦理貸款申請手續,我因相信鄭有富在財務方面的專業能力,所以請託他幫公司製作財務報表,之後我再以該份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我請鄭有富幫茗星公司規劃製作向星展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之申貸資料係經過變造,是為了能符合銀行要求,以順利通過銀行較高額度貸款等語(見調查一卷第7 、8 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於調詢時證稱:映懋公司向星展銀行的申貸文件是鄭有富幫我製作的,由我本人直接向星展銀行申貸,是我主動將公司實際營運數據提供給他參考後,再由鄭有富加以變造該等不屬實之資料內容,得以順利向星展銀行進行申貸,我是在99年下半年,有一次在台北世貿大樓半導體展覽時,因鄭有富主動到本公司參展攤位而認識他的,約過1 年後,我們有一次在電話聊天時,他提到可以幫我調整、修改本公司之財務報表,以讓我去向銀行進行申貸等事情等語(見調查一卷第11至13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蔡耀賢於調詢時供稱:

我公司向銀行申貸之資料內容並不屬實,該申貸資料是鄭有富協助我變造公司財務報表而來的,目的是讓我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我當初為了購買廠房向銀行貸款,將會計事務所製作的相關財務報表交給鄭有富,並詢問他如何才能順利向銀行申請貸款,他告知我這是「修改後」的財務報表,並告知我這樣才有機會通過核貸等語(見調查一卷第15、16頁);證人即被告劉復忠於調詢時證稱:我曾主動向鄭有富請教如何提高銀行貸款的額度事項,鄭有富有教我可以從原向國稅局申報的營業額等方面來下手,他曾把我的報稅資料拿回去研究,協助我向銀行申貸,我請鄭有富幫我規劃協助,我也根據鄭有富幫我規劃的資料及數目來提交給銀行作申貸之用等語(見調查一卷第19至21頁);以及證人即被告顏登在於調詢時證稱:我聘請鄭有富擔任盟登公司的財務顧問幫我規劃申貸業務,再由我本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盟登公司向渣打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申貸之文件資料均由鄭有富製作,就我所知,鄭有富持有經濟部所發的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執照,加上朋友的推薦,我才會請他幫忙盟登公司申貸等語(見調查一卷第22至25頁),足見被告鄭有富為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變造前開文件,均係為供其等持向銀行申請貸款使用無訛。

㈥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

賢、周銘彥各持經被告鄭有富變造之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各該文件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企業融資貸款,係屬刑法上之詐欺取財行為:

1.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因各自經營之公司有財務困窘、營運不佳、購置廠房設備或財務週轉等資金需求,為求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貸得所需額度之款項,乃持被告鄭有富變造之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向各該金融機構,並分別貸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金額之款項之事實,業如前述。

2.又依⑴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 年3 月22日左營營字第10600010051

號函所附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見訴二卷第180、182 至187 頁),該準則第1 條規定:「本會為提高各會員之徵信水準,加強徵信工作,發揮徵信功能,並求會員間徵信作業之一致性與合理化,特訂定本準則。」、第2 條規定:「本會各會員辦理徵信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第16條第1 項規定:「企業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㈠授信業務:1.短期授信:…⑺最近3 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⑻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2.中長期授信:⑴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1 年以上者):除第1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下同)達新台幣2 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晝、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第18條規定:「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㈠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準此,國內金融機構對於企業授信案件,無論為短期授信或中長期週轉資金授信,均要求企業須提供最近3 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且須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報表者為準,此顯係著眼於上開資料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稅捐機關收件而蓋印有收件章戳記之報稅文件,於客觀上已具有相當之憑信性或公信力之故,而為金融機構作為徵信時主要參考資料之一。又企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以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報稅資料,均係呈現或表彰企業之資產運用情形、負債多寡、獲利及清償能力、進銷及營收結構等是否健全良好之重要依據,金融機構既要求企業須提出上開文件作為徵信、授信之參考資料,可見上開文件呈現之內容或意義,係牽涉金融機構對於該企業之信用評估及風險控管,進而影響金融機構貸款之意願或貸放金額之高低,而此節並不因企業於申貸時有無另行提供物保或人保而有異,此由在有物保或人保之申貸案件,借款人仍須提供上開文件資料即可明瞭。

⑵關於金融機構於審核貸款案之過程中,倘發現客戶所提前開

申貸資料不實時,其處理方式如何一節,亦據本案相關金融機構分別略以:審核中發現所提資料不實時,案件停止徵審並退還客戶,若事後發現申貸資料不實時,依本行簽約借據中特別條款,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隨時減少對客戶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或提高借款利率;若於審核中發現申貸資料不實,將請借款人加以說明,並作為准駁之參考;審核期間,如認客戶所提供之資料不實,則將予以婉拒,或請其提出正確資料後再予以考量;審核中若發現所提申貸資料不實時,將提交本行偽冒防制部做進一步查證是否有文件偽冒或變造之情事,並建檔通報,對尚未核貸案件將予以婉拒,若已核貸案件將轉由債權管理單位做催收法務相關之處理;審核中若有發現所提申貸資料不實時,銀行將不予承作方式處理;於審核中發現申貸戶所提供資料不實時予以婉拒,並將客戶列為警示名單拒貸,及清查關係戶(借戶、關係企業、負責人及配偶、保證人)於本行是否有其他授信往來,並通報本行授信風險控管部列管等內容函覆、陳報原審法院,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 年3月22日左營營字第10600010051 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06 年3 月22日一灣內字第41號函、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6 年3 月24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13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7 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7265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106 年4 月27日106 仁大字第51號函、星展(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25日刑事陳報狀存卷可參(見訴二卷第180 、190 頁;訴三卷第1 、12、15、16、20、21頁)。佐以證人即曾辦理附表一編號1 所示申貸案件之中小企銀錦和分行徵信人員邱明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企貸案件中,需根據借款人提供的借保人資料向聯徵中心查詢,看有無異常狀況,再將徵信資料往上呈報審核,另外有時會去企業營業場所探訪,去拜訪有時會讓客戶知道,有時候不會,另外還需要各方綜合研判,企業提出的申請書、財務報表交給授信部門,依照授權額度由不同層級的授信主管決定貸款額度,徵信部門負責查詢企業的徵信狀況,以目前臺灣來講,申貸人的財務報表有經過稅務機關核章就是真的,臺灣的金融業不會再去跟稅務機關調閱原始財務報表,稅務機關也不可能給你,我們把客戶提供之報表正本影印留底,作為授信憑證,申貸人有提供正本、稅務機關收件章,基本上我們就會相信資料是真的,申貸人提出的財務報表,主要依據有無經過稅務機關蓋章,我們沒辦法認定真假,客戶提供資料銀行就看這些資料,臺灣實務上實際營收跟報表常常差距很大,實際狀況企業主也不會告訴你,我們銀行都是根據報稅資料去判斷等語(見訴四卷第24至27頁),以及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6 年3 月24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13號函文亦明確記載:本行非公務機關,無權向稅捐單位確認客戶提供之報稅資料是否真實,僅能就其書面資料予以審核等內容(見訴三卷第1 頁)以觀,堪認企業於申貸時所提出經稅捐稽徵機關蓋印收件章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是否屬實,確係影響金融機構於評估是否准予貸款或放款額度多寡之重要因素無誤。⑶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

賢、周銘彥既實際經營前開各該公司,且事實上亦有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需求,則其等與被告鄭有富對於金融機構視企業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為必要徵信內容之一環,並因該等資料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核閱而對外具備相當之憑信性、公信力而予以採納等情,自無可能諉為不知,否則被告鄭有富另在空白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上填寫、虛增各項資料數據後,再交由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持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即可,何必先由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將各該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核章之上開報稅資料交予被告鄭有富,再由被告鄭有富花費時間、勞力,以手寫方式在上開報稅資料上書寫、塗改,再指示原審共同被告潘信丞或他人以電腦軟體循此逐一予以變造,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再持變造後之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貸,足見其等均有利用變造後之報稅資料所呈現各該公司之營運狀態良好、具經營實績,並有大幅逾越實際上之獲利能力等虛偽假象此一詐術,使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金融機構於貸款徵信時,立於不實資料之風險評估,誤以為貸款債權日後應得以各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資產為還款來源之意欲,其等顯然具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及故意甚明。

3.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該金融機構以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所提供經被告鄭有富變造之不實報稅資料作為徵信資料,在錯誤資訊下,進而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金額准予核貸,並實際撥款,則各該金融機構於核撥款項予各該公司時,即已受有財產上損害,各被告之詐欺取財行為至此已屬既遂。至於各被告王珍瑜等人或所經營之各該公司事後有無按期還款、是否已全部清償,僅屬犯後是否有積極填補損害,而得於量刑上加以考量之範疇,仍無解於其等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

㈦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本件被告鄭有富既已與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共同謀議合作,以上開方式向各該金融機構詐貸款項,並由鄭有富實際參與變造報稅資料此作為建構向金融機構詐貸款項所需詐術之一環,已合致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雖被告鄭有富本身並未親自為各該公司辦理貸款事務,甚至未因此取得立即且實質上之報酬或其他財物,依照前述說明,仍應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犯罪,負共同正犯之罪責。

㈧綜上所述,被告劉復忠、顏登在、鄭有富罪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且提高數額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本次修法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而本案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係由被告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潘信丞共同以變造之報稅資料向金融機構詐貸;另附表一編號4 至5 所示部分,係由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與鄭有富及不詳姓名成年人;附表一編號2 至3 、6 所示部分,係由被告劉復忠分別與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不詳姓名成年人,共同以上開方式向金融機構詐貸,均為3 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形,而修法後增訂之上開規定既將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與鄭有富,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與鄭有富行為時之法律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資產負債表為商業通用之

財務報表之一種。又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此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

㈢核被告鄭有富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20 條、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修正前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行為,各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修正前同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公訴意旨就被告鄭有富、劉富忠及顏登在變造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或資產負債表部分,認僅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且就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變造資產負債表部分漏未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名,均有未合,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均變更法條予以審理。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所為變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潘信丞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被告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被告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蔡耀賢、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被告鄭有富、劉復忠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被告鄭有富、顏登在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被告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周銘彥、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

6 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被告鄭有富就變造前開資產負債表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部分,其雖非各該公司之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其既與各該公司負責人共同為本案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亦成立共同正犯(惟因該部分與所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處斷,詳下述,故被告鄭有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不再依刑法第31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鄭有富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潘信丞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其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目的,及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就附表一編號2 至

6 部分所示,其行使變造準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目的,均係為使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順利向各該金融機構詐取貸款,是被告鄭有富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行使變造公文書,被告劉復忠、顏登在鄭有富就附表一編號

2 至6 所示各自行使變造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初,即均具有詐欺意圖,是被告鄭有富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行使變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部分,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行為,既係各持內容並非完

全相同之變造準公文書分向不同之銀行詐貸款項,因犯罪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顯均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故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應成立3 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名,且應分論併罰。被告鄭有富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行為,既係變造不同公司之報稅資料供各該公司負責人持向不同之金融機構貸款,且就同一公司歷次向不同金融機構貸款之報稅資料,不僅所提出之變造申貸文件並非全然相同,縱有相同名稱之文件,其上變造之數據亦非全屬一致,可見被告鄭有富對於同一公司向不同金融機構申貸所提出之變造公文書均係依各次申貸當時之情況而予個別考量後為之,則被告鄭有富就各次所為,乃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論以11次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而分論併罰之。

㈦刑之加重事由:

1.被告劉復忠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8年3 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9 頁)。是被告劉復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2.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依據司法院大法官108 年2 月22日釋字第775 號解釋,認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於被告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觀之該解釋文內容,「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可認該號解釋認為違憲部分,僅限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酌減其刑之要件者,因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一律加重其本刑,以致未能科處被告最低本刑有期徒刑6 月,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勢須入監服刑,已對人民之人身自由造成不當侵害之狀況。至最低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為有期徒刑2 月之罪,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要件之情形下,並不會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而變更刑罰執行之方式,亦即不會發生本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經加重後,則必須入監服刑之致人民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之情形,自不在該解釋違憲範圍內。本件被告劉復忠所犯本件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係法定刑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不會發生本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經依累犯加重後,則必須入監服刑之致人民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之情形,且被告劉復忠犯罪情節,並不該當刑法第59條所定酌減其刑之要件。審酌被告劉復忠構成累犯基礎之前案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案件,與本案罪質相類似,其於前案刑罰執行完畢後,卻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相類似之本罪,主觀上之惡性及法敵對意識顯均較偶然犯罪者為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要旨參照),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上訴之論斷:㈠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罪刑部分暨被告鄭有富沒收部分):

1.原審認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1 條、第220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並審酌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因各自經營之公司各因前述原因而有資金週轉需求,竟為順利向金融機構借得款項,或提高依其公司原有條件可借得之貸款額度,而委由被告鄭有富以變造如附表二之㈠至㈥(按其中被告顏登在及劉復忠委託被告鄭有富附表二之㈣、㈤;原審共同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委託被告鄭有富附表二之㈠至㈢、㈥)所示文件供其等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方式,營造各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高額獲利及清償能力之假象,提高債信,使各該金融機構陷於錯誤,錯估各該公司依實際營業情形應有之信用評等、造成呆帳之可能性等償債能力而予核貸,使各該金融機構承受預期外之倒帳風險,而被告鄭有富則僅為獲取日後可能得以擔任各該公司財務顧問職位暨因此接踵而來之利益,竟濫用自己所具金融機構貸款實務之經驗,利用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亟欲度過眼前資金需求之心理,罔顧各該公司營業現況,指示原審共同被告潘信丞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變造上開文件供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及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申請貸款使用,犯罪動機更顯惡劣,而被告鄭有富、顏登在、劉復忠所為均嚴重破壞金融機構徵信機制及紊亂金融秩序,並損及各該金融機構核放貸款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徵機關所製文書之憑信性及公信力,所為自應予相應之刑事非難;復審酌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全盤否認犯行,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過反省之心,被告顏登在更配合鄭有富之辯詞而提出與所辯內容不符之資料欲混淆視聽,可認被告鄭有富、顏登在、劉復忠之犯後態度尚有良劣不同,並考量被告鄭有富、顏登在、劉復忠於本案各自之犯罪角色,以及利用前開方式向各該金融機構詐得之款項因有金額高低之差異,於犯罪後,被告劉復忠、顏登在以清償方式實際返還予各該金融機構之金額或比例不一,致各該金融機構所受財產上損害獲得填補之情形亦有差異,兼衡被告劉復忠於審判中自陳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經營三澤公司,現則從事向他人拿取貨物之買賣業務,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顏登在於審判中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經營盟登公司,現則在友人公司負責接洽訂單之業務,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鄭有富在於審判中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受僱從事零組件之批發貿易工作,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並慮及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就所經營之各該公司清償各筆貸款之能力、意願程度亦有不同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劉復忠有期徒刑1 年4 月;量處被告顏登在有期徒刑1 年5 月、1 年4 月、1 年9 月;量處被告鄭有富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10月、1 年7 月、

2 年、1 年5 月、1 年7 月、1 年6 月、1 年11月、1 年5月、1 年6 月、1 年7 月(均如附表一個編號罪刑所載),並就被告顏登在、鄭有富部分,依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各次行為間之偶發性及關連性、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為綜合判斷後,依序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4 年2 月。復敘明㈠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6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 年7 月1 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鄭有富所有,惟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鄭有富所有,而依卷附事證顯示,鄭有富既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利用電腦軟體變造如附表二之㈡至㈥所示文件,且其中外接式硬碟內存有映懋公司、鼎豐盛公司、三澤公司、盟登公司及茗星公司前開變造文件之電磁紀錄檔案(見調查一卷第36、38至40頁),可認上開物品係供被告鄭有富犯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

2.被告劉復忠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復忠於本院坦承犯行,且已與星展銀行達成協商及還款協議書,也有按期還款;又被告劉復忠累犯之犯罪時間係在98年間,該案亦已執行完畢,自無礙於緩刑之宣告,爰請宣告緩刑等語;被告顏登在上訴意旨意旨略以:被告顏登在於本院承認犯罪,亦與渣打銀行在109 年17月、與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在109 年10月,達成和解,並陸續如期還款,被告顏登在又無犯罪前科,本案係為公司之經營而犯罪,故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被告鄭有富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係董子申檢舉,導致其他被告原來是正常還款,卻變成銀行要求一次還清,而被告鄭有富亦協助其他被告與各銀行達成和解,部分原審共同被告已還清銀行欠款,將本件犯罪所產生的危害修復到最小,故被告鄭有富不是賣資料的人,也無再犯之可能,請考量被告鄭有富犯後態度、犯罪之情況、所造成的危害,撤銷原判決,為附條件之緩刑等語。

3.經查,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於本院雖坦承犯行,其中被告劉復忠與星展銀行、被告顏登在與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各被害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及依協議履行,雖未與渣打銀行達成書面協議,但渣打銀行同意被告還款,惟有認仍不應予量處較原審為輕之刑期,且被告劉復忠不宜宣告緩刑,而被告鄭有富及顏登在則不符合緩刑之要件,故亦不予宣告緩刑,茲分述理由如下:

⑴被告鄭有富、顏登在、劉復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部分:

本件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於原審均矢口否認犯罪,其中被告顏登在於原審審理時,更配合鄭有富之辯解,而提出與所辯內容不相符之資料,圖混淆案情,已如上述,足見其等犯後態度欠佳,未思悔改;迨其等經原審判決有罪科刑後,於判決內容詳載其等之犯罪證據後,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始承認犯罪,亦見其等心存僥倖,浪費司法資源並非真心悔悟而自始坦承犯罪。

⑵被告顏登在、劉復忠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銀行達成還款協議部分:

①本件發生於00年迄103 年間,檢察官於105 年間提起公訴,

迄原審108 年11月27日判決,時間經過非短,被告劉復忠於原審與星展銀行達成返還詐得款項之協議,卻僅履行4 次,還款2 萬元即未再履行;被告顏登在、鄭有富於原審審理期間,則均更未與被害銀行協商返還詐得款項,足見被告劉復忠、顏登在起初並無返還被害銀行債務之意思。

②按本件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之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

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之法定刑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於遭原審法院判決判處罪刑後,被告顏登在、劉復忠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銀行達成其等各自向被害銀行實施詐欺所得款項,因未返還而遭被害銀行追索詐欺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債務款項之分期償還協議(足見被告鄭有富、劉復忠及顏登在之犯罪所得與其等應返還被害銀行款項不同,即後者之金額並非相當於被告3 人之犯罪所得金額),但償還因其等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應返還之債務,本係被告劉復忠、顏登在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更何況其等係於詐欺行為多年後,因刑事遭判刑後,始與被害人協商,導致其等應返還之債務遠較詐欺所得為高,且其等於協商後每月應返還之款項,占債務金額之比例甚低,而被告顏登在之協商條件又具不確定性(均詳下述),故被告劉復忠、顏登在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銀行達成還款協議,亦不足為其等2 人應予減輕其刑或宣告緩刑之依據。其中被告劉復忠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罪所得300 萬元部分,固已返還部分款項,並於107 年7 月間,向星展銀行申請協議返還詐得款項所餘本金餘額162 萬2108元,並經該銀行同意,雙方協商條件為:協議期間2 年,自107 年8 月起至109 年7 月止,共24期,每月為一期,每期償還5000元,上開協議屆期後重新評估後續還款方式等情,有原審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星展銀行107 年7 月26日出具予被告劉復忠之通知函在卷可查(見偵二卷第375 至377 頁、訴五卷第47頁),惟被告劉復忠僅於107 年8 月29日、10月

1 日、10月29日及11月30日分別還款5000元,共計2 萬元後即未再還款之事實,亦有星展銀行108 年6 月4 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還款匯入明細存卷可憑(見訴五卷第111 至122 頁),即被告劉復忠僅依協議給付4 期款項,迄原審辯論終結前,均未再履行協議,可見其實無將犯罪所得所衍生之債務返還星展銀行之誠意及意願。至於被告劉復忠固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星展銀行協商返還詐得款項事宜,嗣由星展銀行於109 年5 月28日發通知書予三澤公司,同意由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劉復忠於收到星展銀行通知書後10日內,以每月為1期,分81期,前24期每月還款2 萬元,第25期至第80期,每期還款每期還款2.5 萬元,第81期再補足差額,以上共計還款190 萬元後,即結清本案,不再追索,惟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劉復忠若未按期履約繳款,則毋庸該行通知,得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借、保戶等訴追,而被告劉復忠並自109 年4 月起至110 年1 月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合計清償10期共20萬元等情,有通知書、存入憑條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43 至445 頁、卷二第113 至117 、391 頁),惟此亦係被告劉復忠為避免其於遭原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 年4 月,如經法院判決確定,須承受入監執行之不利結果之作為,而觀之其自與星展銀行達成分期償還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之協議後,迄今均依約定按月清償之行為,足見被告劉復忠非無返還債務能力之人,然其卻於原審審理期間,與星展銀行達成分期返還詐欺犯罪所得所衍債務之協議,卻僅履行4 期即毀約之情,及酌其亦曾犯與本件相類似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素行,並在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5 年,即再犯本罪,足見其並未從前案取得教訓,及原審判決判處被告劉復忠有期徒刑1 年4 月(詐欺取財300 萬元),亦屬低度刑範圍之情,故認被告劉復忠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再與星展銀行達成分期償返還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之協議,仍不足作為減輕其刑度及對其為緩刑宣告之有利依據。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 ⑴所示之犯罪所得400萬元(渣打銀行三多分行)部分,該銀行業於103 年1 月28日轉銷呆帳,於原審審理時,並未提出任何經該銀行同意之和解清償還款計劃一情,有渣打銀行108 年6 月4 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14000號函暨所附盟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原審法院107 年1 月26日107 司執字第3469號執行命令可查(見訴五卷第123 至131 頁);就附表一編號5 ⑵所示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部分,該筆詐貸之200 萬元款項,業經該銀行於104 年1 月27日全數打銷呆帳,迄原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供任何還款計畫一節,有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108 年6 月14日華籬催字第1080000009號函可查(見訴五卷第133 頁);就第一銀行灣內分行部分1000萬元債務部分,於原審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896 號強制執行事件,計算至108 年5 月31日,共受償3 萬3362元,又債務人現與該銀行並無協商還款一情,有第一銀行公司108 年

6 月3 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原審法院107 年3 月26日107 司執字第25896 號執行命令、盟登公司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債權額計算表、原審法院105 年2 月5 日105 年度司執字第5716號債權憑證影本存卷可查(見訴五卷第135 至

154 頁),足見被告顏登在於原審審理期間,就附表5 ⑴、

5 ⑵、5 ⑶所示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未曾與被害銀行達成返還詐得款項之協議。被告顏登在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與附表一編號5 ⑴所示被害銀行渣打銀行達成任何書面協議,但渣打銀行同意由被告顏登在單方面口頭承諾繳款(見本院卷二第107 頁),又盟登公司迄109 年4 月13日止,尚欠渣打銀行270 萬5904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乙節,有該銀行109 年4 月13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09622號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93 頁),而被告顏登在於109 年7 月至

110 年1 月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按月各給付3361元,合計給付8 月,共2 萬6888元(尚欠267 萬9016元,計算式:

270 萬5904元-2萬6888元=267萬9016元)乙節,有交易傳票可參(見本院卷二第73至77、125 至127 、251 至253 頁),惟被告顏登在每月償還3361元僅約占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270 萬5904元之0.124%)。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⑵所示被害銀行華南銀行部分,迄109 年3 月23日止,均未清償到本金200 萬元(詐欺犯罪所得金額)部分之事實,有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109 年3 月23日華籬催字第0000000000號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49 頁),被告顏登在就詐得之200萬元與華南銀行於109 年9 月14日達成調解,約定「一、被告顏登在願給付原告華南銀行212 萬5300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其給付方法為:㈠自109 年10月份起至

111 年9 月份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615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㈡自111 年10月份起之還款方式及金額由兩造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則被告顏登在應就餘款1 次給付完畢。二、原告華南銀行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104 年度偵字第12903 、14297 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所衍生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被告顏登在並依調解筆錄約定,於109 年11月至110 年1 月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給付各2615元,合計7845元(尚欠211 萬7455元,計算式:212 萬5300元-7845 元=211萬7455元)之事實,有調解筆錄、存款憑條可稽(見本院卷第120-3 至120-4 、

129 、255 、257 頁),其每月清償2615元,約占所積欠

212 萬5300元之0.123%。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 ⑶所示被害銀行第一銀行1000萬元部分,迄109 年3 月16日止,債權金額合計1440萬8675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之事實,有該銀行陳報狀及所附債權憑證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31 至345 頁),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基於第一銀行之授權暨信保基金審理核示同意後,同意被告顏登在「自109 年11月起,按月攤還

2 萬70 00 元,期間暫訂2 年,期滿再議(重新協議新償還條件,否則視為未協議,並依法追償),所清償之2 萬7000元將依原契約之規定沖償,利息持續加計中,如有一期遲延繳款未履行或其他關係,而發生訴訟或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宣告破產或其他法律上之處分時,即視為債權全部到期,均視為期限利益而到期,原協議和解條件視為未履行而失效,將依原契約之相關約定辦理,本行依法辦理追償,絕無異議。」,被告顏登在並依約定,自109 年11月至

110 年1 月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按月給付2 萬7000元,合計

8 萬1000元(尚欠1432萬7675元,計算式:1440萬8675元-

8 萬1000元=1432 萬7675元)等情,有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09 年11月16日函、匯款申請書回條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75-2 、245 至249 頁),其每月返還2 萬7000元亦約占1440萬8675元之0.187%;又被告顏登在與華南銀行、第一銀行所授權之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所簽訂之協議清償方案,期間只有2 年,被告顏登在於滿2 年後是否再與該2 銀行單位續約,其條件為何,均屬未明而具不確定性;再酌以其於原審審理期間未曾與被害銀行協議返還詐得款項之方法,於原審審理期間又飾詞辯解,迨原審判決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月,須入監執行後,始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各被害銀行協商返還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惟其目前所清償各家銀行之詐得款項金額,占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金額之比例極低,及原審判決判處被告顏登在有期徒刑1 年5 月(附表5 ⑴詐欺取財400 萬元,被告顏登在於原審判決時,尚欠256 萬4256元《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欠267 萬9016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1 年4 月(附表5 ⑵詐欺取財200 萬元,被告顏登在全部未清償《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欠211 萬7455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1 年9 月(附表5 ⑶詐欺取財1000萬元,被告顏登在於原審判決時,尚欠996 萬6638元《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欠1432萬7675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合計詐得1600萬元(迄本院辯論終結時,尚欠1900萬9386元),原審判決被告顏登在所犯3 罪之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 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7 月,就其詐欺犯罪所得1600萬元與所受判決宣告刑或執行刑之刑期比較觀察,亦屬從輕量刑之範疇,是本院認被告顏登在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銀行達成分期償返還詐得款項之協議,仍不足作為減輕其刑度之有利依據,亦不符合緩刑之要件,故不予宣告緩刑。

③再原判決量處被告鄭有富有期徒刑1 年6 月(詐欺取財500

萬元,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迄原審辯論終結時,尚欠338 萬

597 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1 年10月(詐欺取財美金23萬元及新臺幣500 萬元,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勳已全數還清)、1 年7 月(詐欺取財600 萬元,尚欠585 萬8217元,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2 年(詐欺取財1900萬元,由債權銀行拍賣抵押物全數清償)、1 年5 月(詐欺取財300 萬元)、1 年7 月(詐欺取財400 萬元)、1 年

6 月(詐欺取財200 萬元)、1 年11月(詐欺取財1000萬元)、1 年5 月(詐欺取財300 萬元,原審共同被告周銘彥已全數還清)、1 年6 月(詐欺取財500 萬元,原審共同被告周銘彥已全數還清)、1 年7 月(詐欺取財800 萬元,原審共同被告周銘彥已全數還清),被告鄭有富參與詐得之款項總共7000萬元美金及23萬元,其雖無所得,且有部分詐得款項亦已由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清償被害銀行或由被害銀行拍賣抵押物受償,或由共同被告顏登在、劉復忠與各被害銀行達成清償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之協議,但均非由被告鄭有富清償;又被告鄭有富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都積欠我債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0 頁),則被告鄭有富於明知王珍瑜等人於向銀行貸款時之債信不佳,卻仍授以不正當之方法,向銀行詐欺取財,而為本案之始作踊者,事後以其未獲得任何所得,而未分擔清償其他由其協助向被害銀行詐得財務之被告顏登在、劉復忠、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所積欠屬於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之債務,而置身度外,迨原審判決其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應入監執行之後,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被告鄭有富所犯11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已屬中低度刑期,亦無過重之情,自不因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即應予以更輕之量刑,其請求從輕量刑,為不可採,且不符合緩刑之要件,故亦不為緩刑之宣告。

⑶綜上所述,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並予以宣告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劉復忠、顏登在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原判決據以對被告劉復忠(附表一編號4 所示)、顏登在(附表一編號5 ⑴、5 ⑵、5 ⑶所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劉復忠於本院審理時,依星展銀行通知,自109 年4 月起,按期清償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被告顏登在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華南銀行達成民事調解,第一銀行亦同意被告顏登在先分期返還清償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2 年,其餘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於被告顏登在如有按期給付2 年後再議,再渣打銀行雖未與被告顏登在達成任何書面協議,但亦接受被告顏登在按月清償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債務等情,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尚有未當。被告顏登在、劉復忠上訴意旨雖未指摘此部分,惟原判決就被告劉復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沒收部分,被告顏登在如附表一編號

5 ⑴、5 ⑵、5 ⑶所示沒收部分,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6 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 年7 月1 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

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劉復忠、顏登在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 、5 ⑴、5

⑵、5 ⑶所示時間,向如所示各該金融機構詐貸而得之款項,雖係匯入所營各該公司之帳戶,然實際上仍由被告顏登在、劉復忠調度支配使用,性質上仍均屬被告顏登在、劉復忠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固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查:㈠被告劉復忠迄原審辦論終結時之犯罪所得為160萬2108元,已如上述。而被告劉復忠於本院審理期間,而被告劉復忠與星展銀行間所達成之協議還款條件為:「同意由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劉復忠於收到星展銀行通知書後10日內,以每月為1 期,分81期,前24期每月還款2 萬元,第25期至第80期,每期還款每期還款2.5 萬元,第81期再補足差額,以上共計還款190 萬元後,即結清本案,不再追索,惟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劉復忠若未按期履約繳款,則毋庸該行通知,得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借、保戶等訴追。」,其協議還款內容繫於被告劉復忠是否按協議返還債務,而未確定(與下述華南銀行與被告顏登在之調解內容所載被告顏登在清償債務方法係屬確定不同),而被告劉復忠自109 年4 月起迄本案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合計清償10期共20萬元,已如上述,則被告劉復忠之犯罪所得140 萬2108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被告劉復忠與星展銀行於本院達成還款協議,由被告劉復忠清償本件詐欺所得300 萬元所衍生之債務含利息、違約金等,但此係被告劉復忠與星展銀行間之民事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劉復忠既已依約返還債務,故於本件沒收,仍為被告劉復忠有利之認定,認其所返還者係其犯罪所得,以下被告顏登在部分亦同)。㈡被告顏登在截至

109 年4 月13日止之呆帳餘額為270 萬5904元乙節,已如上述,雖較原審辯終結時之犯罪所得為256 萬4256元為多,惟上開270 萬5904元係被告顏登在詐欺犯罪所得所衍生之債務,自不可視為其犯罪所得,故仍應以原審辯終結時之犯罪所得為253 萬7368元扣除顏登在於本院審理時所返還部分犯罪所得2 萬6888元後之251 萬480 元,為其犯罪所得,而應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㈢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 ⑵所示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部分,該筆詐貸之200 萬元款項,業經該銀行於104 年1 月27日全數打銷呆帳,迄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供任何還款計畫一節,有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108 年6 月14日華籬催字第1080000009號函可查(見訴五卷第133 頁),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華南銀行達成民事調解,該調解筆錄具有民事執行名義,被告顏登在願給付華南銀行212 萬5300元,其給付方法為:㈠自109 年10月份起至111 年9 月份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615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㈡自111 年10月份起之還款方式及金額由兩造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則被告顏登在應就餘款1 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華南銀行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104年度偵字第12903 、14297 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所衍生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已如上述,即華南銀行與被告顏登在就被告顏登在詐欺犯罪所得及所衍生債務之清償方法已確定,而被告顏登在並於達成協議後,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按月於每月給付2615元,已如上述,故認如對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之5 ⑵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故被告顏登在附表一編號5 ⑵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㈣被告顏登在就第一銀行灣內分行部分1000萬元債務部分,於原審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896 號強制執行事件,計算至108 年5 月31日,共受償3 萬3362元,又債務人現與該銀行並無協商還款一情,有第一銀行108年6 月3 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本院107 年3 月26日107 司執字第25896 號執行命令、盟登公司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債權額計算表、原審法院105 年2 月5 日105 年度司執字第5716號債權憑證影本存卷可查(見訴五卷第135 至15

4 頁),足見被告顏登在就此部分並無將犯罪所得返還予第一銀行灣內分行之意願及具體作為,故原審為避免其保有犯罪所得,亦依上開規定,於扣除該銀行已取償3 萬3362元後,就剩餘之犯罪所得996 萬6638元予以沒收。惟被告顏登在於本院審理期間,與經第一銀行授權之第一資產管理公司達成:第一銀行同意被告顏登在「自109 年11月起,按月攤還

2 萬7000元,期間暫訂2 年,期滿再議(重新協議新償還條件,否則視為未協議,並依法追償),所清償之2 萬7000元將依原契約之規定沖償,利息持續加計中,如有一期遲延繳款未履行或其他關係,而發生訴訟或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宣告破產或其他法律上之處分時,即視為債權全部到期,均視為期限利益而到期,原協議和解條件視為未履行而失效,將依原契約之相關約定辦理,本行依法辦理追償,絕無異議。」之協議,即被告顏登在清償第一銀行犯罪所得之方法並未確定至明。而被告顏登在於協議後,依約定自

109 年11月至110 年1 月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按月給付2 萬7000元,合計8 萬1000元,應再自原審所認定被告顏登在之犯罪所得996 萬6638元中,予以扣除,而就其餘額988 萬5638元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原審共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潘信丞關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潘信丞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緝72號、原審法院判決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155 號等案卷,業經原審法院送執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第

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瑩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犯罪手法 │罪刑及沒收 │├──┼───┼─────────────────────────┼─────────┤│ 1 │王珍瑜│先由王珍瑜於98年3 、4 月間某日,將其所保管之意識新│王珍瑜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富│象公司已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完成申報│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潘信丞│手續而取得之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徒刑壹年肆月。 ││ │ │申報收件章」或「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網│ ││ │ │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年1 月至98年│ ││ │ │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1 報表),及│ ││ │ │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 ││ │ │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4、95、97年度營利事├─────────┤│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交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文件欄位內之│徒刑壹年陸月。 ││ │ │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潘信丞利用「Photoshop 」電腦軟│ ││ │ │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㈠「向│ ││ │ │中小企銀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 ││ │ │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王珍瑜,供王珍瑜於98年5 月5 日│ ││ │ │持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錦和分行申辦企│ ││ │ │業融資貸款,並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 │ │以生損害於中小企銀錦和分行對意識新象公司信用風險評│潘信丞共同犯行使變││ │ │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中小企銀錦和分行於陷於錯誤│徒刑壹年貳月。 ││ │ │,誤信意識新象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 ││ │ │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 ││ │ │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 ││ │ │核准500 萬元之貸款額度,並於98年5 月7 日撥款500 萬│ ││ │ │元予意識新象公司。 │ │├──┼───┼─────────────────────────┼─────────┤│ 2 │林明勳│先由林明勳於100 年11月、12月間,將其所保管之映懋公│林明勳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司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而│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富、不│取得之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徒刑壹年捌月。 ││ │詳姓名│件章」或「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驗迄」印文│ ││ │之成年│、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之401 報表,│ ││ │人 │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 ││ │ │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 ││ │ │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交予鄭│ ││ │ │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㈡│ ││ │ │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 ││ │ │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 ││ │ │如附表二之㈡「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 │ │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林明勳,供林明│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勳於100 年12月某日持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下稱星│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展銀行)企業金融部申辦進口融資及可循環使用融資,並│徒刑壹年拾月。扣案││ │ │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星展│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銀行對映懋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之物沒收。 ││ │ │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星│ ││ │ │展銀行陷於錯誤,誤信映懋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 ││ │ │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 ││ │ │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 ││ │ │認知,進而同意融資,並於100 年12月29日核撥美金23萬│ ││ │ │元為境外貸款代償及500 萬元之貸款予映懋公司。 │ │├──┼───┼─────────────────────────┼─────────┤│ 3 │蔡耀賢│⑴ │蔡耀賢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先由蔡耀賢於100 年5 、6 月間,將所保管之鼎豐盛公司│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富、不│前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伍月。 ││ │詳姓名│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 ││ │之成年│、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9年1 月至100 年4 月之401 報表,│ ││ │人 │及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 ││ │ │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 ││ │ │,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 ││ │ │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其中附表二之㈢編號│ ││ │ │1 至13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 ││ │ │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 ││ │ │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13「向中小企銀申貸之變造├─────────┤│ │ │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予蔡耀賢,供蔡耀賢於100 年6 月初持向中小企銀仁大分│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並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中小企銀仁大分行對鼎豐盛公司信用│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之物沒收。 ││ │ │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中小企銀仁大分行於陷│ ││ │ │於錯誤,誤信鼎豐盛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 ││ │ │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 ││ │ │、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 ││ │ │進而於100 年6 月27日核撥600 萬元款項予鼎豐盛公司。│ ││ │ ├─────────────────────────┼─────────┤│ │ │⑵ │蔡耀賢共同犯行使變││ │ │蔡耀賢於100 年11月間,將所保管之鼎豐盛公司前向財政│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財│徒刑壹年拾月。 ││ │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 ││ │ │屬公文書之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之401 報表,及蓋有「│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印│ ││ │ │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 ││ │ │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 ││ │ │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7 、9 │ ││ │ │至17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 ││ │ │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 ││ │ │造為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7 、9 至17「向臺灣銀行申貸├─────────┤│ │ │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文件連同先前為向中小企銀仁大分行申貸而已變造完成之│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如附表二之㈢編號8 所示文件交予蔡耀賢,供蔡耀賢於10│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0 年12月初持向臺灣銀行左營分行申請貸款,並將之交予│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 │ │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銀行左營│沒收。 ││ │ │分行對鼎豐盛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 ││ │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 ││ │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鼎豐盛公司確有如上│ ││ │ │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 ││ │ │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 ││ │ │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乃陸續於100 年12月6 日、7 日核│ ││ │ │撥200 萬元、1,700 萬元,共計1,900 萬元款項予鼎豐盛│ ││ │ │公司。 │ │├──┼───┼─────────────────────────┼─────────┤│ 4 │劉復忠│先由劉復忠於101 年3 月間,將所保管之三澤公司前向財│劉復忠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小港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造公文書罪,累犯,││ │富、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姓名│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1 年2 月之401 報表,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之成年│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 │人 │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仟壹佰零捌元沒收,││ │ │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㈣所示文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追徵之。 ││ │ │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 ││ │ │之㈣「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 ││ │ │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劉復忠,供劉復忠於101 ├─────────┤│ │ │年4 、5 月持向星展銀行南東分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並│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星展│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銀行南東分行對三澤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徒刑壹年伍月。扣案││ │ │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並使星展銀行南東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三澤公司確有│之物沒收。 ││ │ │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 ││ │ │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 ││ │ │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1 年5 月5 日核撥30│ ││ │ │0 萬元款項予三澤公司。 │ │├──┼───┼─────────────────────────┼─────────┤│ 5 │顏登在│⑴ │顏登在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先由顏登在於101 年5 月間,將所保管之盟登公司前向財│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富、不│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徒刑壹年伍月。未扣││ │詳姓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之成年│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1 年4 月之401 報表,及│貳佰伍拾壹萬肆佰捌││ │人 │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章」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印文、性│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 │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 ││ │ │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㈤編號1 至6 、9 至16所│ ││ │ │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 ││ │ │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 ││ │ │附表二之㈤編號1 至6 、9 至16「向渣打銀行申貸之變造│ ││ │ │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 │ │予顏登在,供顏登在於101 年5 月7 日併同該公司於第一│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100 年11月2 日至101 年4 月│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26日之匯款單,持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三多分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渣打銀行三多分行│之物沒收。 ││ │ │對盟登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渣打銀│ ││ │ │行三多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盟登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 ││ │ │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 ││ │ │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 ││ │ │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1 年5 月23日核撥400 萬元款項予│ ││ │ │盟登公司。 │ ││ │ ├─────────────────────────┼─────────┤│ │ │⑵ │顏登在共同犯行使變││ │ │顏登在於102 年3 月間,將所保管之盟登公司前向財政部│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財│徒刑壹年肆月。 ││ │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 ││ │ │屬公文書之101 年3 月至101 年12月之401 報表,及蓋有│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 ││ │ │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收件章」印文、│ ││ │ │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 ││ │ │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 ││ │ │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6至18、│ ││ │ │20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 ││ │ │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 ││ │ │為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6至18、20「向華南銀行申├─────────┤│ │ │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開文件交予顏登在,供顏登在於102 年3 月13日持向華南│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申請授信額度內之│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短期放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對盟登公司信用│之物,沒收。 ││ │ │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 ││ │ │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於│ ││ │ │陷於錯誤,誤信盟登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 ││ │ │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 ││ │ │、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 ││ │ │進而於102 年3 月14日先後核撥60萬元、140 萬元,共計│ ││ │ │200 萬元款項予盟登公司。 │ ││ │ ├─────────────────────────┼─────────┤│ │ │⑶ │顏登在共同犯行使變││ │ │顏登在於102 年6 、7 月間,陸續將所保管之盟登公司前│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玖月。未扣││ │ │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5 月至102 年6 月之401 報表│玖佰捌拾捌萬伍仟陸││ │ │,及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佰參拾捌元沒收,於││ │ │收件章」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收件章│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追徵之。 ││ │ │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 ││ │ │17至23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 ││ │ │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 ││ │ │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7至23「向第一銀行申├─────────┤│ │ │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開文件連同先前為向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申貸而已變造完│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成之如附表二之㈤編號18、20所示文件交予顏登在,供顏│徒刑壹年拾壹月。扣││ │ │登在持向第一銀行灣內分行申請續貸,並將上開變造文件│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 │ │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第一銀行│示之物,沒收。 ││ │ │灣內分行對盟登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 ││ │ │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 ││ │ │使第一銀行灣內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盟登公司於前一年│ ││ │ │度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 ││ │ │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 ││ │ │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2 年7 月8 日│ ││ │ │核撥1,000 萬元款項予盟登公司。 │ │├──┼───┼─────────────────────────┼─────────┤│ 6 │周銘彥│⑴ │周銘彥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周銘彥於101 年8 月間,將所保管之茗星公司前向財政部│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富、不│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徒刑壹年參月。 ││ │詳姓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 ││ │之成年│、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0 年12月之401 報表│ ││ │人 │,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 ││ │ │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度營所稅申│ ││ │ │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 ││ │ │富,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㈥編│ ││ │ │號5 、6 、9 至14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 │ │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㈥編號5 、6 、9 至14「向│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富邦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徒刑壹年伍月。扣案││ │ │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周銘彥,供其於101 年8 月6 日持│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安平分行申辦貸款│之物,沒收。 ││ │ │,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 ││ │ │以生損害於富邦銀行安平分行對茗星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 ││ │ │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 ││ │ │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富邦銀行安平分行於陷於錯誤,誤│ ││ │ │信茗星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 ││ │ │,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 ││ │ │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1 年│ ││ │ │8 月21日核撥300 萬元款項予茗星公司。 │ ││ │ ├─────────────────────────┼─────────┤│ │ │⑵ │周銘彥共同犯行使變││ │ │周銘彥於102 年3 、4 月間,將所保管之茗星公司前向財│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肆月。 ││ │ │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 │ │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1 月至101 年12月之401 │ ││ │ │報表,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 │ │電子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8至100 年度│ ││ │ │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 ││ │ │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 ││ │ │㈥編號1 至4 、15至20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 ││ │ │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 ││ │ │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㈥編號1 至4 、15至20├─────────┤│ │ │「向華南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連同先前為向富邦銀行安平分行申│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貸而已變造完成之如附表二之㈥編號5 、6 所示文件交予│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周銘彥,供其於102 年4 月2 日持向華南銀行新市分行申│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辦貸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物,沒收。 ││ │ │之,足以生損害於華南銀行新市分行對茗星公司信用風險│ ││ │ │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 │ │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於陷於錯│ ││ │ │誤,誤信茗星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 ││ │ │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 ││ │ │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 ││ │ │102 年4 月10日核撥500 萬元款項予茗星公司。 │ ││ │ ├─────────────────────────┼─────────┤│ │ │⑶ │周銘彥共同犯行使變││ │ │周銘彥於103 年1 、2 月間,將所保管之茗星公司前向財│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伍月。 ││ │ │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 │ │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2 年12月之401 │ ││ │ │報表,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 │ │電子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101 年│ ││ │ │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 ││ │ │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 ││ │ │表二之㈥編號7 、8 、21至26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 ││ │ │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 │ │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㈥編號7 、8 、│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21至26「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周銘彥,供其在103 年│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3 月3 日、14日持向星展銀行企業金融部申辦企業融資貸│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之物,沒收。 ││ │ │足以生損害於星展銀行對茗星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 ││ │ │,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 ││ │ │與正確性,並使星展銀行於陷於錯誤,誤信茗星公司確有│ ││ │ │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 ││ │ │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 ││ │ │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3 年3 月5 日、14日│ ││ │ │先後核撥400 萬元、400 萬元,共計800 萬元款項予茗星│ ││ │ │公司。 │ │└──┴───┴─────────────────────────┴─────────┘附表二:

㈠意識新象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向中小企銀申貸│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之變造數字 │ │├──┼───────┼───────────┼──────┼───────┼─────┤│ 1 │94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3,836,980 │23,836,980 │調查一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68頁、第75││ │書 │營業成本 │2,696,958 │22,696,958 │頁至第81頁│├──┼───────┼───────────┼──────┼───────┤、偵二卷第││ 2 │95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852,569 │35,852,569 │379頁至第 ││ │所得稅結算申報├───────────┼──────┼───────┤397頁、訴 ││ │書 │營業成本 │3,128,751 │33,128,751 │四卷第91頁│├──┼───────┼───────────┼──────┼───────┤至第104頁 ││ 3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63,022,868 │83,022,868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46,136,922 │66,136,922 │ │├──┼───────┼───────────┼──────┼───────┤ ││ 4 │97年1-2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999,081 │12,999,081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49,957 │649,95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447,708 │11,447,70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2,389 │572,38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5 │97年3-4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9,020,556 │13,020,556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51,030 │651,03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149,678 │10,149,67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7,483 │507,48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6 │97年5-6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9,215,450 │13,215,450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60,774 │660,77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7,165,029 │11,165,02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8,252 │558,25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7 │97年7-8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1,925,226 │13,925,226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96,267 │696,26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398,785 │13,398,78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69,942 │669,94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8 │97年9-10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552,185 │14,552,185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7,613 │727,61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467,139 │13,467,13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73,359 │673,35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9 │97年11-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310,370 │15,310,37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65,521 │765,52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372,750 │13,372,75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68,643 │668,64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0 │98年1-2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050,019 │13,050,019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52,503 │652,50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311,046 │12,311,04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15,554 │615,55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㈡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向星展銀行申貸│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之變造數字 │ │├──┼───────┼───────────┼──────┼───────┼─────┤│ 1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45,624,255 │85,624,255 │調查一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128 頁至第││ │書 │營業成本 │37,868,133 │68,959,415 │133 頁、偵││ │ ├───────────┼──────┼───────┤二卷第257 ││ │ │薪資支出 │10,169,467 │7,169,467 │頁至第273 ││ │ ├───────────┼──────┼───────┤頁、訴四卷││ │ │其他費用 │1,722,969 │2,488,513 │第124 頁至│├──┼───────┼───────────┼──────┼───────┤第136 頁 ││ 2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60,016 │2,060,016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977,364 │3,977,364 │ ││ │ ├───────────┼──────┼───────┤ ││ │ │商品 │3,115,139 │13,115,139 │ ││ │ ├───────────┼──────┼───────┤ ││ │ │業主往來 │0 │770,506 │ ││ │ ├───────────┼──────┼───────┤ ││ │ │本期損益 │-11,915,804 │2,313,690 │ │├──┼───────┼───────────┼──────┼───────┤ ││ 3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8,613,276 │108,613,276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39,165,237 │89,165,237 │ │├──┼───────┼───────────┼──────┼───────┤ ││ 4 │99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3,178,811 │2,178,811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1,178,845 │2.178.845 │ ││ │ ├───────────┼──────┼───────┤ ││ │ │商品 │680,539 │12,680,539 │ ││ │ ├───────────┼──────┼───────┤ ││ │ │存出保證金 │250,000 │1,250,000 │ ││ │ ├───────────┼──────┼───────┤ ││ │ │應付帳款 │2,063,610 │2,423,610 │ ││ │ ├───────────┼──────┼───────┤ ││ │ │應付費用 │189,429 │177,015 │ ││ │ ├───────────┼──────┼───────┤ ││ │ │業主往來 │0 │12,00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 │0 │329,354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 │-27,478 │302,016 │ ││ │ │餘額 ) │ │ │ ││ │ ├───────────┼──────┼───────┤ ││ │ │本期損益 │2,857,992 │2,851,558 │ │├──┼───────┼───────────┼──────┼───────┤ ││ 5 │99年3-4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574,280 │7,574,280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8,719 │378,71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947,916 │5,947,916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869,452 │4,869,452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689,936 │12,689,93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4,500 │634,50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6 │99年5-6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617,438 │8,617,438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30,874 │430,87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3,206,976 │6,206,976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031,175 │4,031,175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182,754 │15,182,75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59,144 │759,14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7 │99年7-8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526,656 │14,526,656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6,335 │726,33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3,134,595 │5,134,595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927,371 │14,927,37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46,376 │746,37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8 │99年9-10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93,248 │10,493,248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4,666 │524,666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114,922 │5,114,922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400,960 │4,400,960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398,727 │14,398,72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19,936 │719,93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9 │99年11-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551,341 │11,551,34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77,567 │577,56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324,123 │4,324,123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287,504 │4,287,504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481,671 │13,481,67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4,083 │674,08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0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251,226 │12,251,22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62,562 │612,562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440,158 │7,440,158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658,730 │18,658,73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32,940 │932,94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1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187,872 │11,187,872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59,398 │559,39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670,760 │4,670,760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352,008 │3,352,008 │ │├──┼───────┼───────────┼──────┼───────┤ ││ 12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483,851 │13,368,50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4,194 │668,42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2,371 │4,137,715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902,015 │3,902,015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05,005 │13,005,00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0,253 │650,25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3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321,996 │17,558,974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16,101 │877,94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0 │763,022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807,005 │600,072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834,515 │12,834,51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41,730 │641,73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㈢鼎豐盛洗衣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⑴向中小企銀申│⑵向臺灣銀行申│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 貸之變造數字│ 貸之變造數字│ ││ │ │ │ │ │ │ │├──┼───────┼───────────┼──────┼───────┼───────┼─────┤│ 1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075,217 │15,075,217 │25,075,217 │調查二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71頁至第82││ │書 │營業成本 │1,991,120 │10,991,120 │18,991,120 │頁、偵二卷││ │ ├───────────┼──────┼───────┼───────┤第12頁至第││ │ │薪資支出 │652,229 │1,652,229 │1,952,229 │25頁、第39││ │ ├───────────┼──────┼───────┼───────┤頁至第55頁││ │ │水電瓦斯費 │432,470 │無變造 │732,470 │、訴四卷第││ │ ├───────────┼──────┼───────┼───────┤115 頁、第││ │ │其他費用 │984,325 │954,994 │1,254,994 │116 頁 │├──┼───────┼───────────┼──────┼───────┼───────┤ ││ 2 │97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204,719 │404,719 │404,719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358,270 │358,270 │ ││ │ ├───────────┼──────┼───────┼───────┤ ││ │ │應收帳款 │0 │160,361 │645,141 │ ││ │ ├───────────┼──────┼───────┼───────┤ ││ │ │物料 │0 │210,700 │210,700 │ ││ │ ├───────────┼──────┼───────┼───────┤ ││ │ │機器設備 │0 │無變造 │3,835,000 │ ││ │ │減:累計折舊 │ │ │(219,780) │ ││ │ ├───────────┼──────┼───────┼───────┤ ││ │ │運輸設備累計折舊 │(915,981) │(715,981) │(715,981) │ ││ │ ├───────────┼──────┼───────┼───────┤ ││ │ │生財器具 │280,000 │1,280,000 │1,280,000 │ ││ │ │減:累計折舊 │(190,557) │(290,557) │(290,557) │ ││ │ ├───────────┼──────┼───────┼───────┤ ││ │ │應付稅捐 │31,245 │無變造 │331,212 │ ││ │ ├───────────┼──────┼───────┼───────┤ ││ │ │股東往來 │30,000 │2,030,000 │5,030,000 │ ││ │ ├───────────┼──────┼───────┼───────┤ ││ │ │本期損益 │208,330 │237,661 │1,037,694 │ │├──┼───────┼───────────┼──────┼───────┼───────┤ ││ 3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096,640 │19,096,640 │31,096,640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2,036,026 │14,036,026 │24,036,026 │ ││ │ ├───────────┼──────┼───────┼───────┤ ││ │ │薪資支出 │783,936 │1,750,403 │2,250,403 │ ││ │ ├───────────┼──────┼───────┼───────┤ ││ │ │廣告費 │33,827 │233,827 │233,827 │ ││ │ ├───────────┼──────┼───────┼───────┤ ││ │ │水電瓦斯費 │471,225 │771,225 │971,225 │ ││ │ ├───────────┼──────┼───────┼───────┤ ││ │ │保險費 │32,674 │182,674 │182,674 │ ││ │ ├───────────┼──────┼───────┼───────┤ ││ │ │交際費 │12,990 │162,990 │162,990 │ ││ │ ├───────────┼──────┼───────┼───────┤ ││ │ │其他費用 │928,903 │1,128,903 │1,128,903 │ │├──┼───────┼───────────┼──────┼───────┼───────┤ ││ 4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59,708 │159,708 │459,708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250,800 │566,924 │ ││ │ ├───────────┼──────┼───────┼───────┤ ││ │ │應收帳款 │0 │105.192 │705,192 │ ││ │ ├───────────┼──────┼───────┼───────┤ ││ │ │物料 │0 │74,369 │274,369 │ ││ │ ├───────────┼──────┼───────┼───────┤ ││ │ │機器設備 │445,900 │645,900 │4,645,900 │ ││ │ │減:累計折舊 │(16,890) │ (16,890) │(416,890) │ ││ │ ├───────────┼──────┼───────┼───────┤ ││ │ │運輸設備累計折舊 │(1,301,869) │(1,001,869) │(1,001,869) │ ││ │ ├───────────┼──────┼───────┼───────┤ ││ │ │生財器具 │280,000 │1,280,000 │1,280,000 │ ││ │ │減:累計折舊 │(233,333) │(383,333) │(383,333) │ ││ │ ├───────────┼──────┼───────┼───────┤ ││ │ │應付稅捐 │33,362 │無變造 │273,360 │ ││ │ ├───────────┼──────┼───────┼───────┤ ││ │ │業主往來 │400,000 │2,030,000 │6,03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87,814 │90,747 │170,750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累計盈虧( 87 年度以後│0 │213,895 │1,149,287 │ ││ │ │餘額) │ │ │ │ ││ │ ├───────────┼──────┼───────┼───────┤ ││ │ │本期損益 │205,736 │239,269 │1,149,287 │ │├──┼───────┼───────────┼──────┼───────┼───────┤ ││ 5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7,800,724 │25,800,724 │35,800,724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3,119,364 │19,119,364 │27,119,364 │ ││ │ ├───────────┼──────┼───────┼───────┤ ││ │ │薪資支出 │1,250,870 │2,250,870 │2,750,870 │ ││ │ ├───────────┼──────┼───────┼───────┤ ││ │ │修繕費 │92,760 │292,760 │292,760 │ ││ │ ├───────────┼──────┼───────┼───────┤ ││ │ │水電瓦斯費 │491,503 │991,503 │991,503 │ ││ │ ├───────────┼──────┼───────┼───────┤ ││ │ │折舊 │329,175 │529,175 │529,175 │ ││ │ ├───────────┼──────┼───────┼───────┤ ││ │ │伙食費 │24,000 │65,236 │65,236 │ │├──┼───────┼───────────┼──────┼───────┼───────┤ ││ 6 │99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475,939 │575,939 │575,939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621,934 │無變造 │921,934 │ ││ │ ├───────────┼──────┼───────┼───────┤ ││ │ │應收帳款 │198,150 │398,150 │1,398,150 │ ││ │ ├───────────┼──────┼───────┼───────┤ ││ │ │物料 │0 │109,239 │1,475,819 │ ││ │ ├───────────┼──────┼───────┼───────┤ ││ │ │機器設備 │445,900 │1,478,589 │5,478,589 │ ││ │ │減:累計折舊 │(57,427) │ (57,427) │(657,427) │ ││ │ ├───────────┼──────┼───────┼───────┤ ││ │ │運輸設備累計折舊 │(1,567,174) │(1,267,174) │(1,267,174) │ ││ │ ├───────────┼──────┼───────┼───────┤ ││ │ │生財器具 │280,000 │1,280,000 │1,280,000 │ ││ │ │減:累計折舊 │(256,666) │(456,666) │(456,666) │ ││ │ ├───────────┼──────┼───────┼───────┤ ││ │ │應付稅捐 │52,176 │無變造 │135,556 │ ││ │ ├───────────┼──────┼───────┼───────┤ ││ │ │業主往來 │0 │2,030,000 │7,03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108,388 │146,551 │330,352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累計盈虧(87年度以後餘│0 │415,001 │1,596,028 │ ││ │ │額) │ │ │ │ ││ │ ├───────────┼──────┼───────┼───────┤ ││ │ │本期損益 │322,864 │381,628 │1,596,028 │ │├──┼───────┼───────────┼──────┼───────┼───────┤ ││ 7 │99年1-2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102,664 │3,702,664 │5,702,664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5,135 │185,135 │285,13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0,066 │2,790,066 │4,790,06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505 │139,505 │239,50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8 │99年3-4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89,255 │4,289,255 │4,289,255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457 │214,457 │214,45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61,968 │3,161,968 │3,161,96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098 │158,098 │158,09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9 │99年5-6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28,763 │3,674,272 │6,674,272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1,437 │183,713 │333,71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36,926 │2,636,926 │5,636,92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849 │131,849 │281,84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0 │99年7-8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47,809 │5,032,211 │6,032,211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391 │251,611 │301,61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84,607 │3,184,607 │4,184,60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232 │159,232 │209,23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1 │99年9-10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43,272 │4,143,272 │6,143,272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164 │207,164 │307,16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6,604 │2,076,604 │4,076,60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831 │103,831 │203,83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2 │99年11-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59,050 │4,959,050 │6,959,05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949 │247,949 │347,94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79,720 │3,579,720 │5,579,72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8,985 │178,985 │278,98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3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99,204 │3,499,204 │6,499,204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960 │174,960 │324,96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48,565 │2,948,565 │5,948,56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7,430 │147,430 │297,43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4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692,835 │無變造 │5,692,835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4,643 │無變造 │284,64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24,966 │無變造 │4,424,96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1,249 │無變造 │221,24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5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72,421 │ │5,572,42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8,614 │ │278,61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40,945 │ │5,140,94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7,051 │ │257,05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6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57,986 │ │6,357,98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891 │ │317,89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37,704 │ │5,037,70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1,886 │ │251,88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7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78,831 │ │5,628,525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8,935 │ │281,42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88,274 │ │4,688,27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4,416 │ │234,41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㈣三澤企業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向星展銀行申貸│證據出處 ││ │ │ │之始數字 │之變造數字 │ │├──┼───────┼───────────┼──────┼───────┼─────┤│ 1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11,591,032 │27,591,032 │調查一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97頁至第10││ │書 │營業成本 │9,648,231 │24,066,158 │3 頁、偵二│├──┼───────┼───────────┼──────┼───────┤卷第347 頁││ 2 │97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756,000 │至第361 頁││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0 │482,073 │ ││ │ ├───────────┼──────┼───────┤ ││ │ │本期損益 │157 │1,232,236 │ │├──┼───────┼───────────┼──────┼───────┤ ││ 3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13,019,697 │34,019,697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10,724,070 │30,610,607 │ │├──┼───────┼───────────┼──────┼───────┤ ││ 4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3,208 │203,208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395,838 │ ││ │ ├───────────┼──────┼───────┤ ││ │ │應收帳款 │5,651,900 │3,851,900 │ ││ │ ├───────────┼──────┼───────┤ ││ │ │商品 │2,856,749 │5,362,749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0 │81,163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426,435 │730,475 │ ││ │ │餘額) │ │ │ ││ │ ├───────────┼──────┼───────┤ ││ │ │本期損益 │476,204 │1,339,969 │ │├──┼───────┼───────────┼──────┼───────┤ ││ 5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9,016,190 │43,016,190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7,145,114 │39,665,626 │ │├──┼───────┼───────────┼──────┼───────┤ ││ 6 │99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1,052,411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485,866 │3,485,866 │ ││ │ ├───────────┼──────┼───────┤ ││ │ │商品 │8,341,256 │7,758,429 │ ││ │ ├───────────┼──────┼───────┤ ││ │ │法定盈餘公司( 87 年度│4,977 │241,584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0 │1,991,186 │ ││ │ │餘額) │ │ │ ││ │ ├───────────┼──────┼───────┤ ││ │ │本期損益 │362,432 │1,604,213 │ │├──┼───────┼───────────┼──────┼───────┤ ││ 7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62,177 │8,762,17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8,114 │438,11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59,869 │8,059,85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2,996 │402,99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8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192,441 │7,192,44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9,620 │359,62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64,067 │7,764,06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8,203 │388,20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9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505,300 │8,505,30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25,265 │425,26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491,092 │6,491,09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24,554 │324,55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0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89,258 │7,289,258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64,469 │364,46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814,393 │5,814,39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0,721 │290,72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1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46,711 │7,246,71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62,338 │362,33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47,437 │4,747,43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7,375 │237,37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2 │100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737,324 │7,737,324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86,874 │386,87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98,642 │7,598,64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9,935 │379,93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3 │101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464,783 │6,464,783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3,241 │323,24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06,671 │7,006,67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0,342 │350,34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㈤盟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⑴向渣打銀行│⑵向華南銀行│⑶向第一銀行│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 │ │ │ │ 數字 │ 數字 │ 數字 │ │├──┼───────┼───────────┼──────┼──────┼──────┼──────┼─────┤│ 1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16,185,918 │56,185,918 │ │ │調查二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3 頁至第31││ │書 │營業成本 │11,490,594 │50,490,594 │ │ │頁、偵二卷│├──┼───────┼───────────┼──────┼──────┼──────┼──────┤第57頁至第││ 2 │97年12月31日資│現金 │8,419,432 │419,432 │ │ │115 頁、第││ │產負債表 ├───────────┼──────┼──────┼──────┼──────┤128 頁至第││ │ │銀行存款 │0 │583,064 │ │ │158 頁、訴││ │ ├───────────┼──────┼──────┼──────┼──────┤四卷第157 ││ │ │應收票據 │0 │4,070,165 │ │ │頁至第163 ││ │ ├───────────┼──────┼──────┼──────┼──────┤頁、第166 ││ │ │應收帳款 │5,674,367 │8,674,367 │ │ │頁至第173 ││ │ ├───────────┼──────┼──────┼──────┼──────┤頁 ││ │ │商品 │0 │4,729,660 │ │ │ ││ │ ├───────────┼──────┼──────┼──────┼──────┤ ││ │ │生財器具 │66,571 │2,066,571 │ │ │ ││ │ │減:累計折舊 │(16,481) │(316,481) │ │ │ ││ │ ├───────────┼──────┼──────┼──────┼──────┤ ││ │ │業主往來 │0 │5,000,000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54,342 │354,342 │ │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 │本期損益 │516,818 │1,299,707 │ │ │ │├──┼───────┼───────────┼──────┼──────┼──────┼──────┤ ││ 3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23,034,590 │63,034,590 │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18,249,588 │57,749,588 │ │ │ │├──┼───────┼───────────┼──────┼──────┼──────┼──────┤ ││ 4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303,175 │905,255 │ │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3,220,575 │ │ │ ││ │ ├───────────┼──────┼──────┼──────┼──────┤ ││ │ │應收帳款 │9,844,761 │10,844,761 │ │ │ ││ │ ├───────────┼──────┼──────┼──────┼──────┤ ││ │ │商品 │0 │4,850,290 │ │ │ ││ │ ├───────────┼──────┼──────┼──────┼──────┤ ││ │ │預付貨款 │5,500,000 │0 │ │ │ ││ │ ├───────────┼──────┼──────┼──────┼──────┤ ││ │ │生財器具 │66,571 │2,066,571 │ │ │ ││ │ │減:累計折舊 │(27,577) │(427,577) │ │ │ ││ │ ├───────────┼──────┼──────┼──────┼──────┤ ││ │ │業主往來 │0 │5,000,000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106,024 │484,312 │ │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2,692 │0 │ │ │ ││ │ │餘額 ) │ │ │ │ │ ││ │ ├───────────┼──────┼──────┼──────┼──────┤ ││ │ │本期損益 │1,007,302 │1,404,651 │ │ │ │├──┼───────┼───────────┼──────┼──────┼──────┼──────┤ ││ 5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30,721,098 │70,721,098 │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22,863,311 │62,863,311 │ │ │ │├──┼───────┼───────────┼──────┼──────┼──────┼──────┤ ││ 6 │99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54,977 │1,554,507 │ │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19,172,692 │15,769,722 │ │ │ ││ │ ├───────────┼──────┼──────┼──────┼──────┤ ││ │ │商品 │0 │9,172,692 │ │ │ ││ │ ├───────────┼──────┼──────┼──────┼──────┤ ││ │ │用品盤存 │5,000,000 │0 │ │ │ ││ │ ├───────────┼──────┼──────┼──────┼──────┤ ││ │ │預付貨款 │6,000,000 │2,750,000 │ │ │ ││ │ ├───────────┼──────┼──────┼──────┼──────┤ ││ │ │生財器具 │66,571 │2,066,571 │ │ │ ││ │ │減:累計折舊 │(38,673) │(538,673)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206,754 │624,777 │ │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 │本期損益 │1,346,767 │1,447,996 │ │ │ │├──┼───────┼───────────┼──────┼──────┼──────┼──────┤ ││ 7 │101 年度營利事│營業收入總額 │8,168,450 │ │91,158,698 │68,168,450 │ ││ │業所得稅結算申├───────────┼──────┼──────┼──────┼──────┤ ││ │報書 │營業成本 │2,800,856 │ │82,242,266 │61,800,856 │ ││ │ ├───────────┼──────┼──────┼──────┼──────┤ ││ │ │薪資支出 │2,024,339 │ │3,118,520 │無變造 │ │├──┼───────┼───────────┼──────┼──────┼──────┼──────┤ ││ 8 │101 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 │1,895,217 │ │895,217 │895,217 │ ││ │資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27,802,652 │ │32,068,747 │30,802,652 │ ││ │ ├───────────┼──────┼──────┼──────┼──────┤ ││ │ │商品 │1,633,524 │ │4,633,524 │4,633,524 │ ││ │ ├───────────┼──────┼──────┼──────┼──────┤ ││ │ │預付貨款 │4,900,000 │ │900,000 │900,000 │ ││ │ ├───────────┼──────┼──────┼──────┼──────┤ ││ │ │其他流動資產 │202,727 │ │1,328 │41,799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99 年度│394,114 │ │412,373 │無變造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稅後) │352,604 │ │2,399,041 │1,191,676 │ │├──┼───────┼───────────┼──────┼──────┼──────┼──────┤ ││ 9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847,645 │11,847,645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92,384 │592,384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0,797 │10,130,797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539 │506,539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0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680,789 │12,680,789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4,042 │634,042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4,266 │10,154,26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7,716 │507,71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1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16,453 │11,016,453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0,823 │550,823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346,087 │12,346,087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7,308 │617,308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2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759,454 │14,759,454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7,976 │737,976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0,606 │12,100,60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031 │605,031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3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75,048 │15,075,048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3,755 │753,755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2,226 │14,082,22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113 │704,113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4 │100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124,166 │16,124,166 │無變造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6,211 │806,211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1,713 │14,191,713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587 │709,587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5 │101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8,458 │16,648,458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424 │832,424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01,308 │16,201,308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066 │810,06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6 │101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7,140 │14,493,992 │4,493,992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357 │724,701 │224,701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12,468,944 │2,468,944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623,450 │123,450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7 │101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1,668 │ │3,835,987 │1,835,98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83 │ │191,800 │91,80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 │2,057,444 │57,44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 │102,873 │2,87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8 │101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23,913 │ │4,823,913 │4,823,913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1,195 │ │241,195 │241,19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88,835 │ │4,388,835 │4,388,83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444 │ │219,444 │219,44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9 │101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78,607 │ │無變造 │4,478,60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3,929 │ │無變造 │223,92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96,682 │ │無變造 │3,396,68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832 │ │無變造 │169,83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0 │101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85,598 │ │4,785,598 │4,785,598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9,280 │ │239,280 │239,28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62,827 │ │4,262,827 │4,262,82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143 │ │213,143 │213,14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1 │102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15,716 │ │無變造 │5,315,71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5,787 │ │無變造 │265,78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71,440 │ │無變造 │4,569,68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8,573 │ │無變造 │228,48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2 │102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09,365 │ │無變造 │12,309,365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468 │ │無變造 │615,46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4,426 │ │無變造 │12,174,42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722 │ │無變造 │608,72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3 │102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29,546 │ │無變造 │6,629,54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1,477 │ │無變造 │331,47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7,151 │ │無變造 │6,197,15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859 │ │無變造 │309,85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㈥茗星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⑴向星展銀行│⑵向華南銀行│⑶向富邦銀行│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 │ │ │ │ 數字 │ 數字 │ 數字 │ │├──┼───────┼───────────┼──────┼──────┼──────┼──────┼─────┤│ 1 │98年營利事業所│營業收入總額 │1,559,782 │ │27,559,782 │ │調查二卷第││ │得稅結算申報書├───────────┼──────┼──────┼──────┼──────┤110 頁至第││ │ │營業成本 │1,129,109 │ │26,129,109 │ │113 頁、第│├──┼───────┼───────────┼──────┼──────┼──────┼──────┤117 頁至第││ 2 │98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 │219,963 │ │122 頁、第││ │產負債表 ├───────────┼──────┼──────┼──────┼──────┤124 頁至第││ │ │商品 │756,367 │ │1,256,367 │ │136 頁、偵││ │ ├───────────┼──────┼──────┼──────┼──────┤二卷第417 ││ │ │本期損益 │-240,270 │ │479,693 │ │頁至第423 │├──┼───────┼───────────┼──────┼──────┼──────┼──────┤頁、訴四卷││ 3 │99年營利事業所│營業收入總額 │3,706,999 │ │32,706,999 │ │第106 頁至││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12 頁 ││ │ │營業成本 │2,736,231 │ │30,236,231 │ │ │├──┼───────┼───────────┼──────┼──────┼──────┼──────┤ ││ 4 │99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 │557,026 │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0 │ │1,060,400 │ │ ││ │ ├───────────┼──────┼──────┼──────┼──────┤ ││ │ │商品 │4,464,655 │ │2,464,655 │ │ ││ │ ├───────────┼──────┼──────┼──────┼──────┤ ││ │ │機器設備 │0 │ │1,750,000 │ │ ││ │ │減:累計折舊 │ │ │(175,000) │ │ ││ │ ├───────────┼──────┼──────┼──────┼──────┤ ││ │ │應付票據 │1,300,000 │ │300,000 │ │ ││ │ ├───────────┼──────┼──────┼──────┼──────┤ ││ │ │業主往來 │1,240,000 │ │2,240,000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0 │ │47,969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240,270 │ │431,724 │ │ ││ │ │餘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 │206,824 │ │679,287 │ │ │├──┼───────┼───────────┼──────┼──────┼──────┼──────┤ ││ 5 │100 年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2,266,429 │ │30,266,429 │30,266,429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1,731,717 │ │28,915,235 │28,915,235 │ │├──┼───────┼───────────┼──────┼──────┼──────┼──────┤ ││ 6 │100 年12月31日│銀行存款 │25,219 │ │225,219 │225,219 │ ││ │資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 │906,363 │906,363 │ ││ │ ├───────────┼──────┼──────┼──────┼──────┤ ││ │ │應收帳款 │0 │ │1,570,700 │1,570,700 │ ││ │ ├───────────┼──────┼──────┼──────┼──────┤ ││ │ │進項稅額 │638 │ │0 │0 │ ││ │ ├───────────┼──────┼──────┼──────┼──────┤ ││ │ │留抵稅額 │114,966 │ │0 │0 │ ││ │ ├───────────┼──────┼──────┼──────┼──────┤ ││ │ │機器設備 │0 │ │1,750,000 │1,750,000 ( │ ││ │ │減:累計折舊 │ │ │(350,000) │350,000) │ ││ │ ├───────────┼──────┼──────┼──────┼──────┤ ││ │ │應付帳款 │392,000 │ │785,729 │785,729 │ ││ │ ├───────────┼──────┼──────┼──────┼──────┤ ││ │ │業主往來 │1,960,000 │ │5,000,000 │5,00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99 年度│0 │ │115,897 │115,897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至 98 年│-33,446 │ │0 │0 │ ││ │ │度餘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 │-286,642 │ │91,745 │91,745 │ │├──┼───────┼───────────┼──────┼──────┼──────┼──────┤ ││ 7 │101 年度營利事│營業收入總額 │4,009,938 │33,009,938 │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 ││ │報書 │營業成本 │1,802,522 │28,282,588 │ │ │ │├──┼───────┼───────────┼──────┼──────┼──────┼──────┤ ││ 8 │101 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 │0 │431,934 │ │ │ ││ │資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0 │2,504,395 │ │ │ ││ │ ├───────────┼──────┼──────┼──────┼──────┤ ││ │ │商品 │4,745,429 │2,392,880 │ │ │ ││ │ ├───────────┼──────┼──────┼──────┼──────┤ ││ │ │進項稅額 │199 │0 │ │ │ ││ │ ├───────────┼──────┼──────┼──────┼──────┤ ││ │ │留抵稅額 │70,403 │0 │ │ │ ││ │ ├───────────┼──────┼──────┼──────┼──────┤ ││ │ │其他 │11,594 │0 │ │ │ ││ │ ├───────────┼──────┼──────┼──────┼──────┤ ││ │ │機器設備 │0 │1,750,000 │ │ │ ││ │ │減:累計折舊 │ │(383,000) │ │ │ ││ │ ├───────────┼──────┼──────┼──────┼──────┤ ││ │ │銀行借款 │0 │2,651,000 │ │ │ ││ │ ├───────────┼──────┼──────┼──────┼──────┤ ││ │ │應付票據 │0 │248,625 │ │ │ ││ │ ├───────────┼──────┼──────┼──────┼──────┤ ││ │ │應付帳款 │0 │298,660 │ │ │ ││ │ ├───────────┼──────┼──────┼──────┼──────┤ ││ │ │應付稅捐 │35,970 │0 │ │ │ ││ │ ├───────────┼──────┼──────┼──────┼──────┤ ││ │ │業主往來 │3,620,000 │0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至 98 年│-33,446 │0 │ │ │ ││ │ │度餘額) │ │ │ │ │ ││ │ ├───────────┼──────┼──────┼──────┼──────┤ ││ │ │累積盈虧(99年度以後餘│-286,642 │115,897 │ │ │ ││ │ │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 │198,899 │2,089,183 │ │ │ │├──┼───────┼───────────┼──────┼──────┼──────┼──────┤ ││ 9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1,289 │ │ │5,151,289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565 │ │ │257,56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081 │ │ │4,435,08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56 │ │ │221,75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0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44,890 │ │ │5,244,89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2,245 │ │ │262,24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4,593 │ │ │4,634,59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32 │ │ │231,73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1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8,824 │ │ │6,088,824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441 │ │ │304,44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8,370 │ │ │5,458,37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920 │ │ │272,92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2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0,358 │ │ │5,140,358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017 │ │ │257,01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2,676 │ │ │4,612,67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34 │ │ │230,63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3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357 │ │ │4,052,35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618 │ │ │202,61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596 │ │ │3,613,59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81 │ │ │180,68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4 │100 年11-12 月│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62,952 │ │ │4,162,952 │ ││ │營業人銷售額與│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8,148 │ │ │208,148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391 │ │ │4,027,39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73 │ │ │201,37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5 │101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00,000 │ │4,300,000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000 │ │215,000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162 │ │4,019,162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62 │ │200,962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6 │101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000 │ │5,004,000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00 │ │250,200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91,420 │ │5,291,420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4,577 │ │264,577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7 │101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003,200 │ │5,003,200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0,160 │ │250,160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388,944 │ │4,388,944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9,452 │ │219,452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8 │101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03,729 │ │6,503,729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5,186 │ │325,186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219 │ │6,019,219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63 │ │300,963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9 │101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90,438 │ │5,290,438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523 │ │264,523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81,316 │ │5,181,316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069 │ │259,069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0 │101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0,047 │ │6,140,047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003 │ │307,003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1,558 │ │6,041,558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081 │ │302,081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1 │102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59,636 │6,459,636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2,981 │322,981 │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1,491 │6,031,491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78 │301,578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2 │102 年3-4 月營│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90,952 │6,190,952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9,548 │309,548 │ │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0,344 │6,060,344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20 │303,020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3 │102 年5-6 月營│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219,600 │6,219,600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0,980 │310,980 │ │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3,305 │6,093,305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671 │304,671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4 │102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409,476 │7,409,476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0,474 │370,474 │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50,372 │7,550,372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7,525 │377,525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5 │102 年9-10月營│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95,095 │8,195,095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9,755 │409,755 │ │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78,873 │8,078,873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947 │403,947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6 │102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60,553 │7,760,553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8,028 │388,028 │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6,885 │6,086,885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351 │304,351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1 │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含手寫註記)1 本、臺灣高雄地方法│均為鄭有富所有,惟尚乏具體││ │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支票1 本、謝茂戌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事證證明左列物品與本案犯罪││ │及謝雅雯銀行帳戶資料1 本、蔡鈞富之土地暨建物產權移轉│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 │相關資料1 本、李純環之玉山悠遊聯名卡相關資料1 本、豐│ ││ │瑩公司之兆豐銀行外匯存摺1 本、不動產之買賣產權移轉授│ ││ │權書4 張、手札記事本8 張、名片冊1 本、王珍瑜戶籍謄本│ ││ │及傳真資料2 張、筆記型電腦內列印資料8 張、盟登科技企│ ││ │業資料1 本、富邦商業銀行借款申請書及調查表1 本、指數│ ││ │型信用貸款申請書1 本、電話簿1 本、豐瑩公司資產負債表│ ││ │及損益表1 本 │ │├──┼──────────────────────────┼─────────────┤│ 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含充電器)1 台、電子產品(外接式│均為鄭有富所有,並供作附表││ │硬碟)1 台、電腦設備(主機)1 台 │一編號2 至6 所示犯行所用,││ │ │均宣告沒收 │├──┼──────────────────────────┼─────────────┤│ 3 │電子產品(白色隨身碟)1 支 │為潘信丞所有,係其在99年12││ │ │月30日提出予高雄市調處做為││ │ │證據使用,僅具證據性質,難││ │ │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 │ │宣告沒收 │└──┴──────────────────────────┴─────────────┘附錄:卷證索引┌──┬────────────────────────────────┬──────┐│編號│卷宗案號 │下稱 │├──┼────────────────────────────────┼──────┤│ 1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468545570號卷㈠ │調查一卷 │├──┼────────────────────────────────┼──────┤│ 2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468545570號卷㈡ │調查二卷 │├──┼────────────────────────────────┼──────┤│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903號偵查卷㈠ │偵一卷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903號偵查卷㈡ │偵二卷 │├──┼────────────────────────────────┼──────┤│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903號偵查卷㈢ │偵三卷 │├──┼────────────────────────────────┼──────┤│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297號偵查卷 │偵四卷 │├──┼────────────────────────────────┼──────┤│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72號偵查卷 │偵緝卷 │├──┼────────────────────────────────┼──────┤│ 8 │原審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卷 │審訴卷 │├──┼────────────────────────────────┼──────┤│ 9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㈠ │訴一卷 │├──┼────────────────────────────────┼──────┤│ 10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㈡ │訴二卷 │├──┼────────────────────────────────┼──────┤│ 11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㈢ │訴三卷 │├──┼────────────────────────────────┼──────┤│ 12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㈣ │訴四卷 │├──┼────────────────────────────────┼──────┤│ 13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㈤ │訴五卷 │├──┼────────────────────────────────┼──────┤│ 14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㈥ │訴六卷 │├──┼────────────────────────────────┼──────┤│ 15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㈦ │訴七卷 │├──┼────────────────────────────────┼──────┤│ 16 │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㈧ │訴八卷 │├──┼────────────────────────────────┼──────┤│ 17 │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號卷 │訴九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