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宗喜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
林石猛律師林楷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宗喜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吳任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天進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建平選任辯護人 葉永宏律師
李衣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0056 號、10
6 年度偵字第1502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0、61、64至74、141 至15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肆萬伍仟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洪宗喜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四、蘇天進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五、謝建平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事 實
一、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榮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係於民國60年6 月9 日登記設立,以乾點食品等產品之加工製造及買賣業務為登記營業項目之法人食品業者。洪宗喜為裕榮公司董事長暨實際經營之負責人;蘇天進於84年間進入該公司,自90年起擔任廠長;謝建平於裕榮公司任職20餘年,自104 年5 月間起,以財務經理身分兼管財務部及管理部,主要負責採購、總務等業務,並為倉管業務之主管。其3 人均從事食品工廠之經營、管理多年,對於食品之生產、製造及管理有充分的專業知識與經驗,依其身分及職務,並有確保所生產及販賣之食品均符合法定衛生安全與品質要求之義務。
二、洪宗喜、蘇天進、謝建平3 人依渠等之身分、職務及經驗,均明知食品有效日期標示之作用,在於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藉以保障食用者之健康不受影響,食品如逾有效期限,因無法確保完全未變質、腐壞或產生其他變化,自有致一般特定或不特定體質、體能狀況者之身體健康受到危害之虞;其3 人亦均知悉裕榮公司並未針對該公司使用之食品原物料之有效日期訂立相關之稽核管理程序,復未曾進行過期原料、食品添加物之報廢銷毀作業,且依裕榮公司內之倉儲及作業區域,長年放置眾多已逾有效日期、或效期標示不明之原物料之情狀,均可預見該公司用於生產食品之原料、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之情事,洪宗喜、蘇天進2 人竟於103年12月12日(即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9條規定施行生效之日)起,並與謝建平於104 年5 月間任職上開職務之日起,共同基於縱所製造、販賣者為逾期食品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容任該公司之生產部門員工或研發人員,使用已於103 年5 月25日逾期之柴魚粉為原料,製造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蝦味先」;使用已於105 年4 月28日逾期之調味劑無水檸檬酸為添加物,製造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泡菜」、「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使用已於105 年
8 月14日逾期之紅麴粉為原料,製造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下簡稱養生粉)等食品,並以前述各項食品製造完成之日期為計算始點,在食品包裝上印製尚未屆至之有效日期(蝦味先產品均為製造後8 個月,養生粉為製造後2 年),再將該等以逾期原料、添加物製成之食品,透過廣大行銷通路,販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眾多廠商及對象,進而輾轉銷售予遍佈全國之不特定消費大眾食用,售出數量合計1,107,407 包,銷售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9,745,005元,致使包含老人、幼童、孕婦、病患、體弱者等在內之廣大不特定消費大眾,因誤信上開產品標示之「有效日期」,無法正確依自身狀況進行把關、防範,因而曝露在誤食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所存在之危險中,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三、嗣裕榮公司經檢舉人舉發相關違反食安法情事,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並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於106 年5 月17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裕榮公司所在處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逾期原料及其製造之成品等物。
四、案經衛生局、高雄市調處移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暨該署檢察官自動分案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衛生局106 年5 月12日查核食品項目表、衛生局106 年6 月
6 日高市衛食字第10633907200 號函所附裕榮公司涉使用逾期原料事件大事紀、衛生局106 年5 月12日、106 年5 月17日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逾期原料使用產品清單㈠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定有明文。此係因該等文書為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故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規定之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2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食安法第41條第1 項第1 至
3 款定有明文。查衛生局人員於106 年4 、5 月間,曾依食安法前開規定,多次前往裕榮公司執行現場稽查及抽樣檢驗,命業者提供原料、產品之來源、數量等資料,並封存不合格之產品。經核卷附衛生局106 年5 月12日查核食品項目表、106 年6 月6 日高市衛食字第10633907200 號函所附裕榮公司涉使用逾期原料事件大事紀、衛生局106 年5 月12日、
106 年5 月17日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逾期原料使用產品清單之內容(見他卷㈡第1 至10頁、第37頁),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衛生局人員於執行上開職務過程中,基於現場觀察、發現、聽聞之情形而製作之紀錄文書,具有高度客觀性及真實性,虛偽製作之風險極低,復查無任何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裕榮公司及洪宗喜否認上開文書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82至87頁、第151 至152 頁),並無可採。
二、除前已提及之證據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裕榮公司、洪宗喜、蘇天進及謝建平(下合稱被告
4 人)暨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80至88頁、第151 至152 頁。雖另有部分證據經被告裕榮公司、洪宗喜、謝建平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引用該部分證據作為認定被告4 人之犯罪事實,故不贅述證據能力之有無),且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俱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無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之供述及答辯
一、被告4 人之共同答辯要旨:本案並不符合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要件㈠食安法第44條第1 項行政罰及同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刑罰
規定,均係以「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為規範對象,兩者差別在於是否有同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所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易言之,如有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行為,並不當然發生「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結果,必須就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達到「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要件,其法律效果始從行政罰「量變」層升為刑罰。且依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之立法理由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為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檢察官自應就具體危險事實(結果)之存在,及行為與危險結果之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責任。
㈡由衛生局之檢驗報告可知,裕榮公司所使用之過期紅麴粉,
並未驗出任何危害人體健康之成分;「日式照燒」、「蜜烤魷魚」、「泡菜」、「墨西哥煙燻」4 種口味之蝦味先則未經該局實際檢驗,衛生局先前並依其專業,認定本案並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逕自裁罰裕榮公司700 萬元罰鍰,且於訴願答辯書中,明確表明本案五涉案產品之檢驗結果均未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再者,卷附國立中興大學107 年2 月26日回函,已具體指明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單以逾保存期限乙節為判斷;而原審依職權函詢多個機關,並無任一機關回函認本案該當「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要件;復無任何消費者或廠商對裕榮公司提出身體不適或健康遭到危害之申訴或賠償請求。此外,本案3 項過期原料或添加物,佔成品之使用比例極低,亦可佐證本案並未產生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㈢綜前,檢察官既未舉證證明本案符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
虞」之要件,被告洪宗喜、蘇天進、謝建平(3 位自然人被告,下稱被告洪宗喜等3 人)所為自均不構成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之犯行。
二、被告4 人之各別答辯要旨
㈠ 被告裕榮公司、洪宗喜部分裕榮公司雖有部分過期及保存狀況不佳之原物料,係被告洪宗喜擬留下供「實驗或試機使用」而怠為清理,惟被告洪宗喜此部分僅係出於「實驗或試機」之目的,並無將過期原料用於食品生產之主觀犯意。實則,本案使用過期原料,係生產人員未注意原料期限而誤用,被告洪宗喜根本不知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紅麴粉有過期之情事,自無可能指示員工將該3 項過期原料供作實驗、試車使用,遑論用以生產食品。
被告洪宗喜主觀上確無使用逾期原料之故意,不能僅以被告洪宗喜為裕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以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之罪名相繩。
㈡ 被告蘇天進部分⒈被告蘇天進雖為廠長,但正確名稱為生產部經理,主要職務為生產線之排程及掌控廠內之機器設備。且:
⑴就裕榮公司購買原料之流程而言,是由各組組長發現原料即
將不足時,即向採購部反應,不會亦無需要向廠長即被告蘇天進反應,採購部訂貨後,會輸入請購單,之後請被告蘇天進在請購單上簽名,被告蘇天進實質上完全未參與採購流程,不可能也無須注意各別原料之採購日期。
⑵就倉管流程而言,採購原料送達裕榮公司時,由倉管人員收
受原料,並在賣方出貨單上記載有效日期,倉管人員另須製作進貨單,並在進貨單上記載品名及重量,此部分單據之收受、製作及保存,均與被告蘇天進無關。而收受之原料,若屬於需冷凍者,即由倉管人員自行放入公司一樓冷凍庫,若屬於生產部各組之物品,即由倉管人員送交各組。由各組自行貯存及保管,此部分原料放入貯藏地點之流程,亦與被告蘇天進無涉。
⑶就領料及生產流程而言,被告蘇天進僅指示幾天後需出貨多
少數量之商品,之後即由各組組長自行至冷藏室或配料室領料,並將之製成調味料,被告蘇天進並未參與原料製成調味料之過程。被告蘇天進在領料單上簽名,僅屬橡皮圖章性質,被告蘇天進簽完名後,即交由倉管人員輸入公司電腦系統存檔,被告蘇天進無法由領料過程中發現某項原料是否逾保存期限。
⑷就盤點流程而言,裕榮公司每月係由各組組長或負責保管原
料之人員做一盤點,以本件而論,柴魚粉及無水檸檬酸之盤點人員是三組組長鍾文清,紅麴粉則是品研人員,本案3 項過期原料之盤點均非被告蘇天進負責,被告蘇天進實不可能知悉該3 種原料已逾保存期限。
⑸綜上所述,被告蘇天進之職務完全不會碰觸本案3 種原料,
該等原料之保存期限更非被告蘇天進所掌管之工作範圍,自不得僅籠統以被告蘇天進身為廠長,即認定被告蘇天進實際管理之業務,包括全廠一切生產、物料、備料、場所之指揮調度及監督管理。
⒉被告蘇天進並無將逾期原料用於生產之認識及意欲
相關證人雖曾證述同案被告洪宗喜生性節儉,不願丟棄任何物料,然該等不願丟棄之過期原料,並不會使用在產品之生產上,被告蘇天進與其他同案被告即便知悉有該等過期原料之存在,但均無將之供作製造食品之意欲。本案3 種原料,因每次使用量很少,而實際使用之人即鍾文清也從未表示已經過期,被告蘇天進無從知悉該等原料已過期卻仍使用於產品之生產上,故被告蘇天進並無對已逾有效日期原料供製造食品並販賣之認識,當然更無該意欲。
⒊倘若鈞院認為本案符合「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之客觀要件,並認定本件相關原料是否過期亦屬被告蘇天進之職務範圍,被告蘇天進應屬過失,應僅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4 項之過失責任。
㈢ 被告謝建平部分⒈被告謝建平並無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罪名之故意⑴有關裕榮公司食品原料之採購及使用過程,係由生產部門填
寫請購單提出需求,委請採購人員向廠商訂貨;待廠商送貨後,由倉管人員依請購單與廠商核對食品原料之品項、數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確認無誤後,倉管人員即將原料送交生產部門保管。以本案3 種逾期原料而言,柴魚粉及無水檸檬酸平日係放置在冷藏室及配料室,由三組組長鍾文清保管,紅麴粉則放置在養生室,該等場所及原料之管理或使用,均非被告謝建平所負責。又平日領料程序,均由三組組長或研發人員劉珈羽自行前往配料室、冷藏室或養生室領料,事前不需向被告謝建平告知,事後領料單亦未經被告謝建平確認。而每月之盤點程序,復非由被告謝建平負責,盤點項目亦不包括原料之有效日期。是被告謝建平無從知悉該等原料之使用量多寡、保存期限,亦不知生產線人員有無使用逾期原料乙事,自無使用逾期原料之故意。
⑵被告謝建平係於104 年5 月後始兼任管理業務,負責採購、
總務等業務。本件過期之柴魚粉、紅麴粉及無水檸檬酸,最後一次進貨時間分別是103 年6 月20日、8 月14日及10月6日,均非被告謝建平採購任內所購入,直至106 年4 月間衛生局查察後,被告謝建平始有購買柴魚粉之紀錄。是被告謝建平從未辦理採購本案逾期3 項原料之業務,當無預見生產部門使用該等逾期原料製造食品之可能性。
⑶裕榮公司之冷凍庫中另雖亦置放過期之柴魚粉,並以明顯大
字標示為「過期」,但衛生局查獲正在使用之逾期柴魚粉並非在冷凍庫中查扣,而是在前述由三組組長鍾文清管理、使用之冷藏室及配料室查獲。且冷凍庫中之柴魚粉標示過期,其意即在提醒生產人員不要取用,故鍾文清對於已標示逾期之柴魚粉並無欲使用意思。又裕榮公司內部是否建立妥適、完善之逾期原料銷毀機制,並非被告謝建平此一按月領薪之採購經理可單獨決定,不能以此跳躍推論被告謝建平有使用逾期原料之犯意。
⒉被告謝建平至多僅負食安法第49條第4 項之過失責任
扣案電腦光碟內之相關資料係被告謝建平應調查人員之要求,由裕榮公司之公用伺服器所下載,被告謝建平並非光碟內相關表單資料之原始登繕者;且被告謝建平平時採購之項目繁雜,對於各項原料之採購次數、頻率並無特別印象,系爭逾期之3 項原料又非熱門銷售商品,倘若連生產線人員均經檢察官認定並無使用逾期原料之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則職司後端採購之人員更無可能預見生產線人員有使用逾期原料之可能。退步言之,縱認被告謝建平確實可接觸電腦光碟內之資料,而有預見生產線人員使用逾期原料進行生產及避免結果發生之可能,亦僅屬被告謝建平應負食安法第49條第
4 項過失責任之問題,尚乏積極證據可認被告謝建平具有使用逾期原料之間接故意。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裕榮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於60年6 月
9 日登記設立,為以乾點食品等產品之加工製造及買賣業務為登記營業項目之法人食品業者。被告洪宗喜於60年間創立裕榮公司,為裕榮公司董事長暨實際經營之負責人,綜理裕榮公司所有之食品加工製造買賣等營運業務;被告蘇天進於84年間進入裕榮公司,自90年起擔任裕榮公司廠長;謝建平於84年間進入裕榮公司,94年間擔任財務經理,並於104 年
5 月起兼管財務部及管理部,經手採購、總務等業務。被告洪宗喜等3 人平日並各以負責人、主管人員身分參加公司固定於晨間召開之業務報告與討論會議等情,業經被告4 人坦認無訛,核與證人陳坤聰、王俊傑、鍾文清、盧炯廷、劉珈羽、賀懷萱、廖明松等人於調詢、偵查或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裕榮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及會議紀錄在卷足參(見調查卷第81頁、偵卷㈠第54至211 頁),此部分首堪認定。
二、被告裕榮公司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事實認定㈠按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物:
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食安法第3條第1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柴魚粉及紅麴粉均屬於一般食品原料,未歸類於食品添加物中;無水檸檬酸為食品添加物,在食品添加物分類中歸類為第11類調味劑之事實,有國立中興大學107 年2 月26日興農字第1071700194號函覆意見、國立臺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108 年9 月16日(108)大食研字號11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添加物許可證附卷足憑(見原審卷㈠第193 至194 頁、原審卷㈢第145 至146 頁、他卷㈠第94頁)。
㈡被告裕榮公司於103 年12月12日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規
定施行生效後,曾使用於103 年5 月25日逾期之柴魚粉為原料,製造「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兩種口味蝦味先;使用於105 年4 月28日逾期之調味劑無水檸檬酸為添加物,製造「泡菜」、「墨西哥煙燻」等兩種口味蝦味先;使用已於105 年8 月14日逾期之紅麴粉為原料,製造「養生粉」等食品,其製造數量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裕榮公司於103 年
5 月25日至同年12月11日期間,雖亦有使用逾期之柴魚粉為原料,生產「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兩種口味蝦味先,然因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規定係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於103 年12月11日之前,就前述裕榮公司代表人或受僱人以逾期柴魚粉製造蝦味先之行為,尚無刑事處罰規定,故就裕榮公司於103 年5 月25日至同年12月11日間製造逾期「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之蝦味先,應不列入本案犯罪事實。關於食安法法律規定修正之相關說明,另參後述)。嗣裕榮公司經檢舉涉嫌違反食安法,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調處,並會同衛生局人員,於106 年5 月17日持高雄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裕榮公司上址所在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逾期原料、製造之成品及其他物品等情,均經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中直承屬實(見本院卷㈡第152 至156 頁、第413 頁),復有衛生局
106 年5 月16日高市衛食字第10633555201 號函附該局稽查報告、106 年5 月12日、5 月17日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106 年5 月12日查核食品項目表、裕榮公司涉使用逾期原料事件大事紀、逾期原料使用產品清單、入庫單及領料單、柴魚粉照片、養生粉照片、無水檸檬酸照片、稽查照片、庫存數量明細表、歷史進貨紀錄表、高雄地院106 年聲搜字64
7 號搜索票、高雄市調處106 年5 月17日、106 年5 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地檢署109 年11月20日回函在卷為憑(見他卷㈠第1 至24頁、第26至35頁、他卷㈡第4 至10頁、第17至37頁、調查卷第37至48頁、偵卷㈢第39至53頁、本院卷㈣第13頁),裕榮公司確有以逾期柴魚粉、無水檸檬酸及紅麴粉製造如附表一所示食品之事實,至為明確。
㈢關於「原料」逾有效日期(即原本使用之原料即已逾期),
與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規定之文義邏輯及適用關係,經原審函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後,據該署以108 年5 月3 日FDA 食字第1089010535號函回覆略以:㈠經查72年11月11日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增列第11條第9 款規定「逾保存期限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等;又於89年2 月9 日將「保存期限」修正為「有效日期」,並移列為第11條第8 款;後於102年6 月19日移列為第15條第1 項第8 款。㈡「有效日期」係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準此,食品業者固然係於製造完成後,始為有效日期之標示,然該有效日期經標示後即不得變更。㈢從而,於食品原料已然逾期之情形,業者若使用該逾期原料製成其他產品,則縱其另行於成品上標示尚未屆至之期限,仍不改變其製造之產品已然因使用逾期原料而自始逾期之事實,此即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所稱「製造逾期產品」文義所涵攝之情節。㈣綜上,將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理解為「以逾有效日期之原料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並未逾越文義之最大範圍。」(原審卷㈢第23頁、第24頁),核其論述意旨,與食安法之立法目的及論理解釋之結果相合,值堪認同。從而,裕榮公司人員以逾期原料或添加物製造如附表一所示產品之行為,已與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要件該當,當無疑問。
三、被告裕榮公司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之事實認定㈠裕榮公司以逾期柴魚粉、無水檸檬酸及紅麴粉所製成如附表
一所示之逾有效日期食品,均以各項食品製造完成之日期為計算始點,在食品包裝上印製尚未屆至之有效日期,其中4種口味之蝦味先產品之有效日期均為製造後8 個月,養生粉為製造後2 年;復依裕榮公司之生產及銷售流程,前述4 種口味之逾期蝦味先產品,約均在製造生產後1 個月內即銷售完畢,養生粉則為試賣性質,亦多約在生產後1 、2 個月內出貨,業經被告4 人供承甚明(見本院卷㈡第409 頁、本院卷㈢第404 至405 頁),且有扣押物品照片可憑。㈡裕榮公司製成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蝦味先產品、養生粉後,
曾於103 年12月12日起至106 年5 月17日本案查獲日止之期間,將該等逾期蝦味先、養生粉販售予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及對象,販售之數量、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如附表三所示之廠商部分,則尚乏明確證據證明裕榮公司於103 年12月12日起至106 年5 月17日查獲日止之期間,曾將本案逾期蝦味先、養生粉販售予該等廠商等事實,有各廠商函覆向裕榮公司進貨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之蝦味先及養生粉商品之進貨明細資料(原審卷㈣)、①敬安企業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9 頁)、②隆順商行(原審卷㈣第11頁至第21頁)、③逸忠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23頁至第33頁)、④龍輝物業有限公司(下稱龍輝公司,原審卷㈣第35頁至第47頁)、⑤尚新食品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53頁至第55頁)、⑥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57頁)、⑦伍惠商行(原審卷㈣第63頁至第71頁)、⑧鮮全商行(原審卷㈣第73頁)、⑨宏鑫行(原審卷㈣第77頁至第87頁)、⑩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立分公司(原審卷㈣第89頁)、⑪鑫香行(原審卷㈣第91頁)、⑫東泰行(原審卷㈣第93頁)、⑬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原審卷㈣第95頁至第133 頁)、A 岡山物流中心(原審卷㈣第97頁至第112 頁)、B 梧棲物流中心(原審卷㈣第112 頁至第118 頁)、C 觀音物流中心(原審卷㈣第118 頁至第133頁)、⑭大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159 頁至第167 頁)、⑮協懋企業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169 頁至第177 頁)、⑯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179 頁至第187 頁)、⑰欣鼎食品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189 頁)、⑱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193 頁至第239 頁)、A 聯一倉庫(原審卷㈣第195 頁至第217 頁)、B 岡山倉庫(原審卷㈣第219 頁至第239 頁)、⑲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忠明店)、平鎮分公司、內湖分公司、台南分公司、斗南分公司、安平分公司、土城分公司、中壢分公司、南湖分公司、新竹分公司(湳雅店)、頭份分公司、台東分公司、新店分公司(碧潭店)、中和分公司(景平店)、台南佳里分公司、忠孝分公司、員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鳳山分公司、八德分公司(原審卷㈣第241 頁至第251 頁)、⑳宜岱有限公司(下稱宜岱公司,原審卷㈣第253 頁至第
303 頁)、㉑久育行銷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305 頁至第30
6 頁)、㉒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基隆店)(原審卷㈣第307 頁至第309 頁)、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大潤發)(原審卷㈣第311 頁至第313 頁)、㉔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大潤發)(原審卷㈣第31
5 頁至第317 頁)、㉕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319 頁至第331 頁)、㉖沈氏旺企業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333 頁至第355 頁)、㉗旭鼎實業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361 頁至第381 頁)、㉘義丹食品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
387 頁)、㉙正皓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正皓公司,原審卷㈣第389 頁至第405 頁)、㉚立琦食品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
407 頁至第429 頁)、㉛昇睦食品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43
3 頁至第443 頁)、㉜和泰行(原審卷㈣第445 頁至第455頁)、㉝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459 頁至第497頁)、A 大里國光分公司(原審卷㈣第461 頁至第479 頁)、B 台中北屯分公司(原審卷㈣第481 頁至第495 頁)、C高雄分公司(原審卷㈣第497 頁)、㉞瑞鴻商行(原審卷㈣第501 頁)、㉟瑞美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503 頁至第513頁)、㊱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515 頁至第
517 頁)、原審108 年10月3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原審卷㈣第519 頁)、㊲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521 頁)、㊳鴻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㈣第52
3 頁)、㊴原審108 年11月11日、12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原審卷㈣第525 頁至第527 頁)、㊵原審108 年11月21日、22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鮮全有限公司傳真報表(原審卷㈣第529 頁至第533 頁)、㊶宜岱公司
109 年8 月18日回函暨所附產品送貨明細表(本院卷㈢第9至125 頁、第133 至249 頁)、㊷本院109 年9 月8 日電話紀錄表(本院卷㈢第253 至254 頁)、㊸龍輝公司109 年11月5 日回函暨所附光碟(本院卷㈣第5 至8 頁)、㊹本院10
9 年11月20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卷㈣第11至12頁)等件在卷為憑,堪信為真。
㈢就裕榮公司販賣之逾期食品數量、金額,本院與原審認定不
同之說明⒈原判決雖依各廠商於原審審理中之回函,認定裕榮公司販賣
本案逾期產品之數量、金額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然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係於103 年12月12日始生效施行,是裕榮公司於103 年5 月25日至103 年12月11日間販賣逾期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蝦味先之行為,尚無相關刑事處罰規定,該部分販賣數量不應列入本案犯罪事實,原判決於理由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雖敘明於103 年5 月25日至103 年12月
9 日起製造、販賣逾期日式照燒、蜜烤魷魚蝦味先部分不構成犯罪(見原判決第44至45頁),但於原判決附表一計算裕榮公司販賣逾期食品之數量、金額時,未將裕榮公司於上開期間所售出之蜜烤魷魚、日式照燒蝦味先部分予以剔除,容有違誤。
⒉依前所述,本案涉案之4 種口味蝦味先商品,約均在裕榮公
司生產完成後1 個月內銷售完畢,亦即逾期蝦味先食品之製造、販售,兩者間可能有1 個月之時間差。準此,因本案裕榮公司所使用之無水檸檬酸係於105 年4 月28日逾期,則裕榮公司於105 年4 月28日後至本案查獲時止,使用無水檸檬酸為添加物所製造之泡菜、墨西哥煙燻蝦味先,固均可認定屬逾期食品,但裕榮公司於105 年4 月28日至同年5 月27日間所銷售之泡菜、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依該公司上述產銷速度,未必均屬逾期食品,而可能係於105 年4 月28日前該公司即已製造完成之合法食品,故於計算裕榮公司販賣逾期泡菜、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之數量、金額時,應以105年5 月28日(即無水檸檬酸逾期後1 個月)至106 年5 月17日本案查獲日止為計算區間,較為公允合理,原判決以無水檸檬酸逾期日105 年4 月28日為裕榮公司出售逾期泡菜、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之犯罪始點,尚有未合。
⒊至裕榮公司以逾期柴魚粉製造之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蝦
味先部分,因係以103 年12月12日食安法第49條規定生效日後至106 年5 月17日本案查獲日止之期間,作為計算裕榮公司出售該等逾期商品數量之區間,復因柴魚粉於103 年5 月25日早已逾期,則裕榮公司於103 年12月12日後所售出之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蝦味先,當均係逾期食品無誤,無庸再扣除1 個月之時間落差。另觀諸卷附裕榮公司之產品生產明細表可知(他卷㈡第63頁背面、第68頁背面),裕榮公司所生產如附件一所示之逾期養生粉325 袋(品號AH05041 ),均為105 年8 月26日所製造;而裕榮公司上一次生產養生粉之時間為104 年8 月10日,兩者生產時間相差約近1 年,則依裕榮公司之產銷速度及被告蘇天進所陳述之先製造先出貨原則(本院卷㈡第413 頁),應認本案如附表二所售出之養生粉,應均係該公司於105 年8 月26日製造之逾期商品無訛。
⒋宜岱公司為物流業者,負責承攬裕榮公司指定通路之運送業
務,宜岱公司本身並未向裕榮公司購買商品,亦未從事裕榮公司相關商品之銷售;又宜岱公司承攬裕榮公司指定通路之運送業務,所謂「指定通路」係指全聯公司、國防部福利事業處;宜岱公司所提供之產品送貨明細表,其中客戶「弘達岡山」即指全聯公司在岡山之倉庫,宜岱公司係統一將商品送至該倉庫,再由全聯公司運送至雲嘉南地區(並未包含北部地區)之全聯分店等事實,有前引宜岱公司109 年8 月18日函文暨所附產品送貨明細表、本院109 年9 月8 日電話紀錄表可資佐證。而裕榮公司販售本案相關逾期產品予全聯(岡山倉)部分,既已依照全聯公司之回函,計列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則裕榮公司透過物流業者宜岱公司將逾期商品運送至全聯岡山倉庫部分,自不得再於附表二編號4 宜岱公司部分重複計列,原判決誤認宜岱公司為裕榮公司之販賣對象,且未將宜岱公司運送予全聯岡山倉部分之數量、金額剔除,致與附表二編號2 部分重複計算,均有未恰。
⒌原判決附表一另有部分數量、價格計算錯誤之情形(如原判
決附表一蝦味先係列「包」為計算單位,但計算時卻以「箱」計列,或相同商品之進貨價格可能因進貨時間不同而有異,但未明確區分或計算錯誤等情),均應予更正。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9(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55)雖以卷內銷售帳單(他卷㈡第78頁)為據,認被告裕榮公司於105 年9 月8 日有售出逾期養生粉6 箱之事實,然觀諸前揭銷售帳單,其上記載此部分養生粉為贈品,尚難認有販售事實;且該等養生粉之產品編號為AH05062 ,與本判決附表二所列之逾期養生粉產品編號(AH05041 )不同,亦乏積極事證認屬逾期食品。
㈣被告裕榮公司及洪宗喜之辯護人就裕榮公司販賣逾期商品之
數量,雖辯稱:宜岱公司、龍輝公司均僅係物流業者,負責將裕榮公司之商品運送至全聯,原審既已另向全聯公司函詢相關進貨情形,則附表二編號4 宜岱公司及編號9 龍輝公司部分,自均應予刪除,方不致重複計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363 至364 頁)。然而:⒈宜岱公司為物流業者,負責裕榮公司指定通路(全聯公司、
國防部福利事業處)之運送業務,其中運送至全聯公司部分,因與附表二編號2 全聯岡山倉部分重複計列,本院已將之剔除,業如前述;至宜岱公司代裕榮公司運送至國防福利事業處所屬各單位銷售部分,因與附表二其他廠商無重複計列之疑慮,自應納入裕榮公司販售逾期商品之範疇(此即附表二編號4 部分,又該部分販售數量、金額,均已扣除退貨部分,併予敘明)。
⒉龍輝公司固亦屬物流業者,但由該公司所提供之商品配送資
料及前引本院109 年11月20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卷㈣第11至12頁)可知,龍輝公司配送資料上記載「龍輝物業」部分,係指龍輝公司本身向裕榮公司購買商品;記載「136 、供應部、515 營站」部分,係龍輝公司為裕榮公司運送至國軍相關單位;其餘部分(如全聯頭城、全聯北門、宜蘭東港、羅東中正等)則均係龍輝公司為全聯公司運送至全聯公司位於宜蘭縣市之各門市。參以被告謝建平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全聯分店很廣泛,全聯公司於北中南雖設有大型物流中心,但於偏遠處如宜蘭羅東地區,則未設物流中心,故我們各別請龍輝公司去送達等語(本院卷㈣第213 頁),足見龍輝公司乃負責將裕榮公司商品運送至全聯公司位於宜蘭羅東地區之門市,此與裕榮公司將逾期商品銷售予附表二編號1 、
2 、7 全聯公司之觀音、岡山、梧棲物流中心部分(即全聯公司之北中南大型物流中心),兩者並未重疊,並不生前述辯護意旨所辯重複計算之問題。另前述龍輝公司自行向裕榮公司購買及龍輝公司運送至國軍體系相關單位部分,亦核與附表二所示其他廠商均未重疊,辯護意旨主張裕榮公司透過龍輝公司運送部分應自附表二中刪除,不列入裕榮公司販賣逾期食品之數量、金額等語,應無可採。
四、被告洪宗喜等3 人實際參與及管理之事務㈠被告洪宗喜部分
被告洪宗喜為裕榮公司之創立者及負責人,業如前述;其自承每天均會前往裕榮公司,有時會在工廠的臥房內睡覺、生活,並親自主持晨會(原審卷㈡第208 頁反面),甚至著手進行訓練、實驗等情,顯與一般將公司經營完全交由專業經理人經營管理之單純企業所有人迥異;復依前引卷附數量將近300 筆、涵蓋期間跨越本件查獲前數年間之裕榮公司會議紀錄內容,均顯示被告洪宗喜就公司營運之主持及投入,與對各項大小業務之指揮、掌握情形,甚為深入,顯係實際主導並參與公司營運管理之事業負責人,堪予認定。
㈡被告蘇天進部分⒈被告蘇天進於90年間起擔任裕榮公司廠長,實際管理之業務
,包括全廠一切生產、物料、設備、場所之指揮調度,甚至包含原物料及屬於倉管部門之冷凍庫等處所之監督管理在內,並非如其所辯僅侷限於生產排程及機器維修等局部性、技術性之事務等情,除據證人即被告洪宗喜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現場的生產和品管的問題皆由廠長蘇天進處理(他卷㈠第210 頁反面),事實上大概廠長就是管理整個廠的工作,所以有時候我們分層負責工作,交代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原審卷㈡第206 頁反面),(分層負責指的是)工廠就交給廠長,廠長再交給更下面的人(原審卷㈡第209 頁)等語在卷;就被告蘇天進對於品管部門之監督管理,亦據證人即該公司負責品管檢驗之人賀懷萱證稱:我檢驗食品原物料、成品之水分、油分時,依規定都必須製作檢驗報告表,並交給廠長蘇天進審核後,再交給洪宗喜等語(調查卷第14頁反面);證人即負責公司倉儲管理業務之員工陳坤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生產部門來領料)領料之後,紅色的單子會先給廠長簽名,簽完之後,廠長(蘇天進)會把單子放到我桌上,讓我登錄(原審卷㈡第143 頁)等語;另證人即公司生產部門第三組組長鍾文清於原審審理時,對其領取物料之流程並證稱:(領料單)最後也是交給廠長(原審卷㈡第72頁、原審卷㈡第79頁)等語甚明,核與卷內領料單上(他卷㈠第17至24頁)均有被告蘇天進之簽名乙節相合。⒉此外,被告蘇天進於前述每日、或每數日例行由主要幹部與
董事長共同召開之業務會議中,均以廠長身分出席參與各項營運、管理事務之討論、報告,有前引具體記載其討論內容之會議紀錄296 份在卷可稽。略舉其中記載於會議中對廠長即被告蘇天進就負責與物料監督、倉儲管理有關,及應注意生產品質等事項所為之具體指示,即有:㈠《負責人員》廠長、《討論&決議事項》「派二名女生清理一樓冷凍室。」(詳偵卷㈠第93頁反面「104 年10月12日會議紀錄」)、㈡《負責人員》廠長、《討論&決議事項》「…應研究生產量及調味料庫存問題。」(詳偵卷㈠第82頁反面「105 年9 月
5 日會議紀錄」)、㈢《負責人員》特助/廠長、《討論&決議事項》「…廠長負責生產品質」(詳偵卷㈠第109 頁「
104 年4 月27日會議紀錄」)、㈣《負責人員》廠長、《討論&決議事項》「廠長應負責生產品質」(詳偵卷㈠第103頁「104 年7 月20日會議紀錄」)、㈤《負責人員》廠長/資訊、《討論&決議事項》「生產事項應於前天就決定好,檢討好,並將材料準備好。廠長要負責品質、效率、衛生。」(詳偵卷㈠第104 頁「104 年7 月6 日會議紀錄」)、㈥《負責人員》廠長、《討論&決議事項》「查詢加米穀粉的kizi庫存」(詳偵卷㈠第119 頁背面「103 年10月29日會議紀錄」)、㈦《負責人員》廠長/謝經理、《討論&決議事項》「清查黃豆庫存」(詳偵卷㈠第120 頁背面「103 年10月13日會議紀錄」)等情,足徵被告蘇天進擔任裕榮公司廠長,對於全廠之經營運作,包括全部生產、人員之指揮調度,及對生產部門各組與倉管部門就物料之管理使用、廠所維護等,均有實際管理監督之權責及事實。被告蘇天進辯稱其職務之正確名稱為生產部經理,主要負責生產線排程及機器設備之掌控,裕榮公司原料之管理監督並非其職務範圍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謝建平部分⒈被告謝建平於裕榮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多年,並於104 年5 月
起兼管財務部及管理部,負責管理採購、總務等業務,已如前述。又依被告謝建平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我們管理部門沒有一個正式的職稱是管理部的經理,倉管也都是在我們通稱為管理部門在做這些工作的(原審卷㈡第200 頁反面至201頁);證人即裕榮公司倉管人員陳坤聰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王俊傑是我的前手,我的直接上級主管是謝建平,就我的職務內容,如有事情要報告,都找謝建平(原審卷㈡第145 頁);暨證人王俊傑於原審審理中結證:其擔任倉管人員時,在原本之主管離職後,直到被告謝建平上任後才算接手等語(原審卷㈡第49頁),並參之卷內105 年12月30日會議紀錄上記載:「《討論&決議事項》盤點應徹底執行,負責人員:謝經理/王俊傑」等情,可知被告謝建平於104 年5 月起兼管管理部後,倉管業務亦屬其職務管理之範圍。
⒉裕榮公司管理部就公司生產所需之食品原料,經被告謝建平
採購到貨後,其管理流程及方式約略有二:一部直接由生產部門領用並保管於各組;一部則由倉管人員保管於一樓冷凍庫等處,並供生產部門於缺料時領取等情,業據被告謝建平於警詢中供稱:原料進貨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放入倉庫儲存,而由倉儲人員陳坤聰負責倉儲業務,並登記進貨數量無誤和部分原料註記保存期限;另一種則是直接放在生產線儲存,並由生產線組長負責儲存、領用、盤點和督導業務等語(他卷㈠第118 頁反面),核與被告蘇天進供述及證人即裕榮公司生產部第三組組長鍾文清證述之情節相符(他卷㈠第
113 、138 頁背面、原審卷㈡第78頁)。⒊此外,被告謝建平於前述與董事長及其他主管幹部共同召開
之例行會議中,均以經理身分出席參與各項營運、管理事務之討論、報告,有前引具體記錄討論內容之會議紀錄在卷可稽。依其中所謂被告謝建平在104 年5 月接辦管理部門,負責原物料採購管理業務前曾經進行之會議,約略即有如下相關之紀錄:㈠《負責人員》謝經理/資訊:《討論&決議事項》「查天貝粉庫存。」(詳偵卷㈠第125 頁「103 年8 月
4 日會議紀錄」)、㈡《討論&決議事項》謝經理報告:「
一、研發進料如要納入正常庫存將有困難…」(偵卷㈠第12
3 頁「103 年9 月1 日會議紀錄」)、㈢《討論&決議事項》謝經理報告:「衛福部公告明年2 月前,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輸入原物料供應商資料等。」(偵卷㈠第122 頁反面「103 年9 月15日會議紀錄」)、㈣《負責人員》謝經理、《討論&決議事項》「查豌豆粉庫存量」(偵卷㈠第98頁反面「104 年2 月22日會議記錄」)、㈤《負責人員》謝經理、《討論&決議事項》「查天貝KIZI庫存」(偵卷㈠第97頁反面「104 年3 月14日會議紀錄」)。足見被告謝建平不僅對於公司之生產及行政作業,確實居於實際掌管原物料管理之主管身分及分工;甚至早在其前開所稱於104 年5 月間正式接手管理部門之前,即對公司整體營運所應配合之政令研究與現實管理,有全面之參與及權責。
五、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有製造、販賣逾期食品之不確定故意㈠按刑法上之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分為
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二種。前者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言。而後者,則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惟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於本案遭查獲前,裕榮公司並未將逾期與未逾期原料分區或
分類放置,亦未針對原料之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訂立追蹤或稽核程序,復未曾進行逾期原料之銷毀作業等節,業據證人陳坤聰於調詢中證稱:公司內部並沒有設置產品原料區分保存期限內、即期品、逾期品分類機制。公司逾期原料須經董事長洪宗喜批准才可銷毀,自我105 年3 月進裕榮公司擔任倉儲人員迄今,我從未處理過逾期原料,就我所知,裕榮公司未曾處理過逾期原料,亦無制訂逾期原料銷毀流程(他卷㈠第178 頁);證人王俊傑於調詢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自
102 年8 月7 日進入裕榮公司服務後,從未在公司內部聽過有逾期原料的問題,裕榮公司也從未針對逾期原料做出品管、定期盤點及銷毀等處置,裕榮公司內部並未設置產品原料區分保存期限內、即期品、逾期品分類機制(他卷㈠第173至174 頁、原審卷㈡第53頁);證人鍾文清於調詢中證陳:
裕榮公司內部並未設置產品原料區分保存期限內、即期品、逾期品之分類機制,連相關的表格都沒有,自我擔任裕榮公司三組組長以來,裕榮公司並未銷毀過逾期原料等語(調查卷第6 頁背面);證人賀懷萱於調詢中證述:就我所知,我從來都沒有看過裕榮公司內部有制訂任何的銷毀逾期原料流程,裕榮公司並沒有針對原物料管理及保存訂定任何規範,也沒有保存期限及逾期品的分類機制。裕榮公司三組鍾文清會針對倉庫內原料做定期盤點,但盤點的內容只是清點數量,至於品管分類以及銷燬逾期原料等處置,我從來沒有看過等語歷歷(調查卷第14頁背面至15頁),互核一致;佐以被告謝建平亦供稱:公司每個月月底盤點,僅盤點品名及數量,不包括有效期限,106 年前,公司電腦系統並未針對原料有無逾期部分做管理(本院卷㈡第141 頁),此部分事實應無疑義。
㈢於本案遭查獲前,因裕榮公司就原物料之存放及管理方式欠
佳,相關存放原物料之場所,置有諸多或已過期、或內容效期不明、或品質變異之原物料,且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知悉此情等事實,有如下證據可證,足堪認定:
⒈證人賀懷萱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曾經進去過冷凍庫
(倉管)、冷藏庫(生產部),裡面原料很雜、很亂,有一股味道,沒有人在管理,因為從很久以前下來就一直是這樣。我曾經向蘇天進反應過裡面有很多原料過期,但是也都沒有處理。因為大家都很忌憚洪宗喜很節省,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偵卷㈡第71頁、原審卷㈡第100 頁背面至103 頁);因為董事長洪宗喜很節儉,從來沒有報廢過任何逾期原料,但我任職期間曾有一次因一批玉米粒已調濕,恰逢機台故障,當時玉米粒已出現變質狀況,但現場沒有人敢擅作主張丟棄,所以我基於正義感,就叫工人偷偷將該批玉米粒丟棄(調查卷第14頁反面);我們不會跟董事長講這個,因為像之前研發室有新人來,把研發的東西通通丟了,大家都嚇得半死,又去把它撿回來,因為董事長不知道哪天想到的時候又要找那些東西了,所以他們這邊的人是不敢丟董事長的東西。我也是跟研發講過很多次,他試車的東西堆在品管室前面都長蟲了,我說看能不能把它丟掉,可是研發也是不敢丟董事長那些東西(原審卷㈡第108 頁反面至第109 頁);原料過期的問題不是我們使用的原料,是董事長將之前過期的原料都留下來,他要做試車使用,我有跟董事長說過裡面有很多東西過期,是不是應該要整理一下,它不是加在正常的裡面,因為董事長很省,他會把原料通通留下來,並不是加在我們正常的生產要用的原料(原審卷㈡第102 頁反面)。⒉證人陳坤聰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第一次進冷
凍庫就有看到過期的柴魚粉,最上面有用膠帶貼一張A4紙寫「過期」,字體明顯,一眼掃過去就可以看到。一樓冷凍庫有存放過期原料,過期原料數量滿多的,這些東西在我進入公司時就已經存在,我有問過這些東西要如何處理,前手王俊傑說沒有董事長同意,這些無法處理,須經洪宗喜批准才可丟棄,因洪宗喜會利用該等過期原料進行新產品研發的試驗品,所以才會一直保存在冷凍庫內(他卷㈠第108 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原審卷㈡第141 至150 頁)。
⒊證人鍾文清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稱:過期原料有放在配料
室,也有放在冷藏室,過期原料我都會原封不動放在原本的地方,因為我去看盤點表,發現所有過期原料都會記載在盤點表上,盧炯廷說這個不能自己私下處理,所以我跟著繼續那樣做,將過期品一直擺著(他卷㈠第139 頁背面、原審卷㈡第74、81頁)。
⒋證人即曾任生產部第三組組長之盧炯廷於調詢及原審審理中
證稱:我在裕榮公司任職期間,就發現該公司有大量進貨而造成若干原物料不及使用並逾期的問題,所以曾建議採購經理謝建平不要一次叫太多量的原料,避免大量進貨;我也曾告訴過公司有逾期原料要處理,我如果發現裕榮公司有逾期原料,我都是向廠長蘇天進報告。我曾發現生產燒番麥用的原料「玉米粒」已經變色且有異味,我有跟廠長蘇天進報告,事後公司並沒有處理該批「玉米粒」,而是我們自己私下決定要工人偷偷將該批「玉米粒」送到報廢區載運去餵豬銷毀,有部分有丟掉,有部分拿去試驗,那個玉米粒變成綠色的了,老闆就擋住,因為他剛好有看到,他捨不得丟,要我們拿去機台做實驗(調查卷第28至29頁、原審卷㈡第117 頁反面至第118 頁)。
⒌106 年5 月12日上午,衛生局會同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及高
雄市調處人員,至裕榮公司進行同步稽查,在1 樓冷凍庫及
2 樓作業區查獲多項逾期成品及逾期原料;其中1 樓冷凍庫有眾多產品(貼試驗用)、原料(如不明綠色粉末、魷魚、鯊魚軟骨、赤尾青小蝦等…)品項數眾多至難以清點,且無標示有效日期;1 樓冷凍庫及2 樓冷藏庫均有一包包粉末無標示品名及有效日或調配日期,無法據以查證使用原料之批號、有效日等,在2 樓作業區(即查獲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口味產品疑使用逾期原料處),許多原料均無標示相關管理有效日期之措施、隨機抽查其中一原料「紅麴粉」,即發現空箱標示有效期限2 年,但有效日期標示已無,再查該原料最近一次(也是唯一一次)係2014.8.14 進貨,故推論最遲於2016.8.14 即逾期,故現場「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疑為逾期原料製成等情,有前述衛生局稽查報告、106 年5 月12日、106 年5 月17日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查核食品項目表、稽查照片等件在卷為憑。
㈣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參與並從事食品工廠之經營、管理業務
多年,為對於食品之生產、製造及管理,具有充分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其等對於食品或原料之有效日期,為製造廠商對於產品品質之保證,與食品之安全性及有效性至為相關,逾期食品不得製造、販售等情,自均知之甚稔。其次,被告洪宗喜為裕榮公司之創立者,自創立公司後擔任實際負責人迄今,裕榮公司之工廠更為其平日生活作息之重要處所;被告蘇天進、謝建平均為裕榮公司之資深員工,並皆擔任管理職務多年,其3 人對於裕榮公司從未針對逾期原料設立相關之稽核、管理或銷毀規範,復未曾實際進行逾期原料或食品之清理作業,且公司內冷凍庫、冷藏庫、作業區等倉儲或生產處所,長年置放眾多或已逾有效期限、或標示不清、或內容不明之原料或成品,環境雜亂之事實,當亦均知悉甚明。則依其3 人之專業智識、經驗及因長期執行職務之實際見聞,其等對於裕榮公司生產人員或研發人員實際用以生產之原料、添加物,因係以同上方式及於相同環境空間管理、保存,當可能因時間經過、用速緩慢或標示不明,而有逾期情事發生乙節,自均有所預見。然綜觀上開近3 百份會議紀錄可知,該等由被告洪宗喜主持,被告蘇天進、謝建平等幹部參加之會議,雖就裕榮公司採購、生產、盤點、銷售等事務及相關缺失、成本之控制、零件機械之維修、口味之調配、客戶之反應等節,定期由各幹部提出報告、討論,或由被告洪宗喜下達指示,但未見被告洪宗喜等3 人就裕榮公司逾期原物料之管理或處置有所反應或著墨。再者,由前述裕榮公司多位員工之一致證詞,足知因被告洪宗喜生性節儉,員工恐遭被告洪宗喜斥罵,未經洪宗喜許可,員工不敢任意丟棄過期或變質物品,實為裕榮公司內堆放大量逾期、變質原物料之主要原因,且尚有員工隱瞞被告洪宗喜欲丟棄變質玉米粒,遭被告洪宗喜察覺而擋下之情事。又裕榮公司無論是1 樓冷凍庫、2 樓冷藏庫或作業區域,均混有眾多未標示有效日期或已逾期之品項原物料,環境雜亂,衛生狀況不佳等情,業經多位員工指證歷歷,復據衛生局稽查明確,被告蘇天進擔任廠長多年,對於生產、倉管部門之運作及原物料之使用、庫存均有管理監督之責,且在公司例行會議中,屢經被告洪宗喜指示應負責生產品質;被告謝建平身為管理部門及倉管業務之主管,亦有實際管理原物料之權責,但其等卻對上開狀況均視若未見,任由生產或研發人員在上開環境中取料生產或作業,被告蘇天進復經證人賀懷萱、盧炯廷反應有原物料逾期或變質,亦未有任何相應之積極作為,其等對於裕榮公司會否使用逾期原物料生產食品,顯均漠不關心。綜前,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已預見裕榮公司用以生產之原物料,可能有部分早已逾有效日期,卻共同基於縱有此情形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容任心態,由生產人員使用實際上已逾期之柴魚粉、無水檸檬酸及紅麴粉,製造附表一所示逾期食品後,復將之販賣予附表二所示對象,被告等3 人確有製造、販賣逾期食品之不確定故意及犯意聯絡,至為明確。
㈤被告蘇天進、謝建平雖均辯稱其等無從知悉本案3 種原料或
添加物已過期,亦不知悉生產人員有使用逾期原料供生產食品,其等至多應僅負過失責任云云。然而:
⒈被告蘇天進、謝建平基於裕榮公司之客觀環境、管理制度、
企業文化、其等之專業智識、經驗及執行職務時之親身見聞情形,其等對於裕榮公司製造、販賣之食品可能為逾期食品乙事均有預見,業經本院詳論如前。再稽以被告蘇天進為實際在各項原物料請購單、領料單上簽名稽核,且負責安排生產時程之人,其對於原物料庫存及耗用進度,何能諉稱毫不知情。而被告謝建平負責原物料採購及庫存之管理,且由其平日所使用之辦公室電腦,即可看到裕榮公司之進銷項、庫存、生產明細等資料,此經被告謝建平供承屬實(本院卷㈡第415 至416 頁),復有自謝建平辦公室電腦進行存取之光碟扣案可資佐證(本院卷㈢第357 頁),可見被告謝建平對於裕榮公司原物料之進銷日期及庫存數量,均得透過電腦系統查悉,其辯稱其於負責採購期間,均未辦理本案3 項逾期原物料之採購,故未能預見該等原物料已逾期云云,並無可採。參之證人鍾文清亦證稱:當時因為冷藏庫的柴魚粉快用完了,我就跟謝建平經理反應這個事情,謝建平經理表示柴魚粉應該還有庫存,就叫倉管人員陳坤聰去找,陳坤聰在倉庫找了一兩天都沒找到等語(調查卷第5 頁反面),亦可見被告謝建平縱未經手柴魚粉之採購,但對於柴魚粉之庫存情形仍有相當概念,益徵其所辯前詞,不足採信。至被告洪宗喜等3 人是否確切知悉裕榮公司實際用於生產之逾期原料具體品項暨該等原料之各別有效日期,均對其等不確定故意之成立,不生影響。
⒉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
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13條第2 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 項之有認識過失之區別乃: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者,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2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洪宗喜等3 人既均已預見裕榮公司製造、販賣逾期食品結果之發生,且依其等長期任由公司內放置大量逾期原物料不予丟棄銷毀,未逾期、已逾期及效期不明之原物料混雜放置之舉措以觀,其等主觀上顯然並無前開犯罪事實不會發生之確信,而已有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其等辯稱本案至多應僅負過失責任等語,應屬無據。
㈥原判決固認定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明知其等用以製造並販賣
之食品原料中有逾期情事,仍基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為之。惟查:
⒈裕榮公司之倉儲或作業處所,雖貯放諸多逾期原物料,但依
證人賀懷萱、陳坤聰、盧炯廷之上開證述及被告洪宗喜之供述可知,裕榮公司存放大量、多項之過期或變質原物料,係因被告洪宗喜之指示,欲供試車或研發新品使用,並非預備用以生產,此與衛生局至現場稽查時,一樓冷凍庫眾多產品均貼「試驗用」乙情,亦相稽符合,是尚難僅以該等逾期原物料之存在,逕行推論被告洪宗喜等3 人有使用逾期原料製造食品及予以販賣之直接故意。
⒉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為管理階層,並非實際從事製造或研發
業務之人員,其中被告謝建平雖負責採購及倉管業務,被告蘇天進則在請購單、領料單上簽核,然依裕榮公司之採購流程,係先由生產端依實際使用情形提出需求,再由採購人員進行採購,並非由被告謝建平主動規劃採購事宜,而裕榮公司對於原物料之有效日期並未設立完善管理、追蹤制度,業如前述,裕榮公司之請購單、領料單或電腦資料中,均未明確標註原物料之有效日期;再參佐裕榮公司生產之商品品項甚多,所使用之原料種類更為繁多細瑣(依被告謝建平之供述,公司生產所需原料多達百餘種,見本院卷㈡第131 頁),實難苛求被告洪宗喜等3 人對各項原料之進貨情形、保存期限均能記憶或掌握無遺,並進而論認其等對於生產人員用以製造食品之原料或添加物已然逾期乙事,均屬明知。
⒊衛生局人員於106 年4 、5 月間至裕榮公司稽查時,在2 樓
冷藏庫發現無標示有效日期,但在紙箱外手寫「無水檸檬酸」之該品項名稱,5 包完整,1 包已拆封;在2 樓作業區發現包含紅麴粉在內之許多原料均無標示有效日期,經該局人員將無水檸檬酸、紅麴粉之最後一次進貨日期、保存期限及領料單相互勾稽後,方查悉上開標示不清之紅麴粉、無水檸檬酸確均已過期,且有實際用於生產之情事;另衛生局人員雖於二樓冷藏室發現已於103 年7 月7 日逾期之柴魚粉,但該柴魚粉完整未開封,衛生局人員亦係將柴魚粉之進貨日期、保存期限、領料單相互比對勾稽後,始查悉裕榮公司確有使用逾期柴魚粉生產日式照燒、蜜烤魷魚蝦味先產品之事實,此有前引106 年4 月27日、106 年5 月12日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裕榮公司涉使用逾期原料事件大事紀在卷為據。是依裕榮公司現場生產作業環境,雖有逾期原物料混雜其間,然尚乏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洪宗喜等3 人明知實際供生產食品之原物料已逾期,仍指示或有意使生產人員為之。且參酌裕榮公司經查扣者,除本案3 種逾期原料或添加物外,尚有如附表四所列魷魚、蝦子、咖哩粉等眾多逾期或效期不明之原料,設若被告洪宗喜等3 人為圖節省生產成本,而確有使用逾期原料生產食品之直接故意,衡情應不致僅就佔成品比例甚微之本案3 種涉案原料或添加物為之,反將佔成品比例顯然更高之大量過期原料堆置於相關倉儲處所,未予使用於生產作業。原判決認定被告洪宗喜等3 人係基於製造、販賣逾期食品之直接故意而為本案犯行,尚嫌速斷。
⒋至原判決固依證人鍾文清、陳坤聰之證述,認被告謝建平明
知冷凍庫之柴魚粉均明顯過期,竟仍在倉管人員表明不知尚有庫存之情形下,直接表明有存貨並指示提供,顯然有明知為逾期原料而仍積極指示使用之事實(原判決第30頁)。然被告謝建平負責採購之原料項目眾多,且性質相似,實難逐一記憶各原料之採購情形與保存期限,業如前述,被告謝建平雖於證人鍾文清表示柴魚粉將告用罄時,指示柴魚粉應尚有庫存,但被告謝建平是否確知柴魚粉庫存均已逾期,當非無疑。又依證人陳坤聰證述:我第一次進冷凍庫就有看到過期柴魚粉,柴魚粉有以明顯字體標註「過期」。我印象中並沒有拿這些過期原料出來使用(見原審卷㈡第142 、143 、
146 頁);證人鍾文清證稱:106 年3 、4 月間,我跟謝建平反應柴魚粉快用完,謝建平表示柴魚粉應該還有庫存,叫陳坤聰去找,陳坤聰在倉庫找了一兩天都沒找到(調查卷第
5 頁背面),可見冷凍庫內之上述柴魚粉雖已過期,但有以明顯字樣標示過期,應有提醒生產人員勿逕取用之意;且陳坤聰於第一次進冷凍庫時,即已看見上開標示過期之柴魚粉,卻於被告謝建平指示為鍾文清尋找柴魚粉庫存時,遍尋不著,堪認證人陳坤聰應未將前述標示過期之柴魚粉,當作被告謝建平指示找出供鍾文清生產食品之標的。且依證人陳坤聰、鍾文清上開證述,均未能證明證人陳坤聰確有依被告謝建平之指示,將逾期柴魚粉交付鍾文清生產之事實,原判決據以認定被告謝建平應有使用逾期原料製造食品之直接故意,尚非可採。
六、被告洪宗喜等3 人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㈠ 相關法條規定及內涵之說明⒈條文依據⑴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⑵食安法第44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條規定。
⑶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本文及第8 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
⒉規範內涵說明⑴依上開條文規定,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所定禁止規定之態樣
,就關於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者,係以「販賣」、「製造」為「構成要件行為」;以「逾有效日期」食品為「構成要件客體」,並經第4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引為構成要件之一部後,進而成為同法第49條第2 項所定犯罪之構成要件內涵。是依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就本件而言,其關於「有第44條」之行為,即指「有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
⑵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行為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依該條立法理由,屬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所謂具體危險,不以已經發生實害之結果為必要,僅須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危險結果),即足當之。又該條項所謂「情節重大」,應綜依行為人於個案中實施製造、販賣行為之手段、方式、犯罪期間、逾期食品之逾期時間、流通數量、對象、範圍等節加以認定;所謂「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係指凡存在損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者,即足以成立,且此等具體危險,乃客觀上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造成人體罹病、死亡等健康受損之實害為必要,僅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即為已足,且應就個別案情及證據資料,依社會一般通念,客觀判定此等具體危險之存否(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
㈡ 食品有效期限之訂定目的於國內販售之食品,應依食安法之規定標示有效日期。「有效日期」係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之最終期限;食品之有效日期會受到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以及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製造廠商應依前述個別情況,經相關儲存試驗等評估後,據以研訂有效日期,並應確認在此期限產品無變質、腐敗及其他違反食安法規定之情事發生,並在此期限內負全責,此經食藥署108 年5月3 日FDA 食字第1089010535號函、104 年9 月16日FDA 食字第1041303237號函、102 年11月7 日FDA 食字第1024015069號函闡述甚明(原審卷㈢第23至24頁、本院卷㈢第313 頁、第319 頁)。是有效日期為廠商對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具有保障消費者及規範食品產銷業者之雙重作用;易言之,食品有效日期之訂立,係用以界定食品可安全食用之範圍,以保障食用者健康無虞,食品存放時間一經逾越有效期限而再予食用,不論其保存方法是否適當,對人體健康均已存在高低不等、且與時俱增之風險,此情亦為一般成年、理性之消費者所週知。
㈢ 本案之判斷⒈本件被告洪宗喜等3 人用以製造食品之柴魚粉、無水檸檬酸
、紅麴粉於逾越有效日期後,該等原料或添加物可維持安全食用之期限即已屆至,其自然腐敗、細菌孳生等條件狀況進展之程度,即已進入原製造廠商不能擔保之危險階段,且其變質、腐壞之進程無從逆行,不因被告洪宗喜等3 人使用該等逾期原料、添加物製造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而有異。
⒉食用逾期食品風險之高低,除與逾期時間久暫、保存、乃至
於加工方式,均有關聯外,猶應考量不同消費者依個人身體狀況、條件,所能承受風險之能力,非可一概而論。是就風險之控制,尚有賴消費者依其對自身身體狀況、健康條件之認識,本於對個別食品之性質、逾期時間久暫,及保存狀況之正確認識,方能就個案食用之安全與否,作成適當之風險評估,避免因錯誤評估致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倘行為人販賣或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及方式,係以誤導消費者,或可能存在之食用者,對於該有效日期或逾期時間長短為錯誤認識之方式而為,則不論食品實際逾期時間之長短如何、所含逾期成分之份量高低,均已造成消費者或隱存之食用者,對於其健康狀況、身體條件、食用該食品所能承受之極限與風險評估發生錯誤。例言之,苟有原本評估其個人體質對保存良好食品,可承受於購置後再擺放、保存一定長度期間風險之情況下,果因對於有效日期及保存狀況之認識錯誤,以致實際食用時間又更晚於原本評估可接受之範圍者,其因而造成身體健康之危害,與該販賣或製造之行為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其以此方式所為販售或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對於法益造成侵害之風險昇高即至為明顯,自應認為情節重大,並因此情節重大之作為,依社會一般通念,確有致使消費者因陷於上開錯誤而食用已逾越其承受能力,並造成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結果之高度或然率,自已構成前開法條規定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等構成要件之規定(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同此意旨)。
⒊被告洪宗喜等3 人以逾期原料、添加物製成之蝦味先、紅麴
粉,其原料、添加物逾期之時間約1 年至3 年不等,其3 人於103 年12月12日至106 年5 月17日止長約2 年半之期間,持續製造逾期食品,並持續銷售予如附表二所示包含全聯、新光三越、萊爾富在內之知名通路或廠商,再輾轉銷售予遍布全國之消費者,售出數量多達1,107,407 包,銷售所得合計19,745,005元,流通範圍極廣。又裕榮公司為國內知名食品業者,該公司生產之蝦味先更係銷售歷史悠久,廣為人知之休閒零食,其公司品牌及所售產品,具有相當之公信力,足令消費者信賴其產品之標示及品質安全無虞;復觀諸卷內蝦味先之外包裝照片,可見該食品包裝上繪製老幼爭食之卡通圖樣,並註記旁白「連『阿公』也搶著吃」等字樣,標榜該產品老少咸宜之特性;而「養生粉」依其名稱,已暗示產品為健康食品等形象,甚至依被告裕榮公司內部會議擬定之行銷策略,亦已鎖定要開拓「醫院型通路」,此觀卷附裕榮公司102 年5 月20日會議紀錄記載:「業務報告養生粉現況:一、目前台北、高雄積極開發醫院型通路…」等語(偵卷㈠第152 頁反面)至明。是依其製造、販賣之方式,亦設定訴求消費客層為兒童、老人、孕婦、病患,及其他體能狀況、免疫能力較差之人。從而,綜據前述被告洪宗喜等3 人於本案中製造、販賣逾期食品之手段、方式、持續期間、食品逾期時間、流通數量、對象、範圍各項,被告洪宗喜等3 人製造、販賣逾期食品,確屬情節重大,而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堪認定。
㈣ 被告及辯護人答辯不足採之說明⒈被告4 人均辯稱:裕榮公司所使用之過期紅麴粉,經衛生局
檢驗並未檢出危害人體健康之成分,衛生局於訴願答辯書中,亦明確表明本案5 種涉案產品之檢驗結果均未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又依相關機關函覆原審之回函內容,均未肯認本案已符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要件,復無任何消費者或廠商反應因食用本案逾期食品而有身體不適之情形或提出相關賠償訴求等語。經查:
⑴衛生局前就裕榮公司以逾期紅麴粉製造之養生粉進行檢驗,
檢驗結果並未檢出「規定外煤焦色素、規定煤焦色素、黃麴毒素(B1+B2+G1+G2)」;其餘以逾期柴魚粉、無水檸檬酸製成之上開4 種口味蝦味先,則均未經衛生局檢驗是否含有有害人體成分等情,有衛生局檢驗科106 年5 月25日、同月26日檢驗報告、該局109 年5 月26日高市衛食字第10935320600 號函在卷可稽(他卷㈡第88、89頁、原審卷㈠第143頁、本院卷㈡第269 頁)。另國立中興大學107 年2 月26日興農字第1071700194號回函固亦稱:原料若存放過久而逾保存期限時,有無產生何種對人體有害物質或變異之可能這點,無法單由「逾保存期限」進行判斷,需進一步藉由精密化學分析檢驗以及微生物檢驗是否含有害人體之物質,亦無法單由「逾保存期限」判斷食用已過期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紅麴粉製造之食品,是否會對於包括一般體能正常之成年人,及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或其他因先天、後天原因致體弱者之身體健康,有無造成任何病變、危險或不適之可能(如:過敏、腹瀉、中毒、胃腸道感染、細胞變異……)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93 至194 頁);然審諸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為「具體危險犯」之規定,其成立本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僅須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可能性,即為已足,業如前述。因之,本案4 種口味蝦味先及養生粉等逾期食品曾否以科學方法檢驗分析是否確已變質或腐敗,有無實際檢出危害人體健康之成分,消費者於食用該等逾期食品後,是否實際出現不適反應或危害健康、罹患疾病之後果,均對本案被告洪宗喜等3 人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犯行之判斷不生影響。況本案涉案逾期食品倘若確有積極證據證明檢出有害人體之物質,或因而致消費者健康產生危害,甚至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則被告洪宗喜等3 人所為即可能另該當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3 款製造、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之要件,或應依罪刑更為嚴峻之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後段致危害人體健康,或同條第3 項之加重結果犯規定論處,而非僅適用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加以處罰。
⑵衛生局就本案同一事實,前曾依食安法第44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對裕榮公司行政裁罰720 萬元罰鍰,該局於訴願答辯書中,曾表示本案事實應未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自非屬刑事訴追之範圍等語,有該局106 年7 月26日訴願答辯書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36 至142 頁)。被告
4 人雖據此主張主管機關亦肯認本案應與食安法第49條第2項之要件不符云云,但犯罪事實之認定與相關法律之適用為法院職權,本院本不受行政機關意見之拘束。又衛生局前述對裕榮公司裁處720 萬元罰鍰部分,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480 號行政判決以該行政裁處處分違反刑罰優先原則予以撤銷,繼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判字第29
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足見衛生局於上述訴願答辯書中所陳意見,未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採取。復斟以本件刑事案件,原即為衛生局至裕榮公司稽查後,認裕榮公司製造逾期食品,有涉嫌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及食安法第49條第2 至6 項刑事處罰規定之情事,而將相關卷證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此有衛生局106 年5 月16日高市衛食字第10633555201 號函存卷可參(見他卷㈠第1 頁),可見衛生局實未否定被告等人本案所為已違反食安法第49條之規定,衛生局於前述訴願答辯書中所陳,應僅係該局於該行政爭訟程序中,為維護該局所為行政裁罰處分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再者,本院於審理中,經依辯護人之聲請,函詢衛生局何以先前未就本案4 種涉案蝦味先進行檢驗,經該局以109 年8 月4 日高市衛食字第10937634100 號函覆稱:本局106 年5 月12日現場查核時已查獲裕榮公司使用大批逾期原料製成之不合格品,原料逾期3 年以上,同時有大量食物成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鑑於該公司製造環境多樣缺失、知名度及販賣通路之廣度、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影響、動搖民眾食安信心等層面,違規情節核屬重大無疑;是時考量案內「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使用之「紅麴粉」係為已逾保存期限之穀類原料,其保存環境倘貯存不當易促進黴菌生長而產生更多他類毒素,方檢驗該養生粉(106 年5 月12日查獲) 之黃麴毒素是否合於規定。實則案內蝦味先系列違規產品均已逾期違反食安法第44條第1 項或第49條第2 項規定,故未檢驗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及蜜烤魷魚等口味之蝦味先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75 至478 頁),亦明確表達該局肯認被告等人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之立場。被告4 人片面擷取衛生局於訴願程序中答辯狀之陳述,辯稱本案應不符「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要件,當無足取。
⒉被告裕榮公司、洪宗喜之辯護人另辯稱:依證人徐淑姬、施
如珍、王崑熊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知,該等證人向裕榮公司購買之蜜烤魷魚、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蝦味先產品,進銷數量遠少於原味及辣味之蝦味先產品,且消費者反應不佳,市場需求較少,廠商並會向裕榮公司換取其他銷路較佳之產品以供銷售,顯見前述涉案產品於市場上運銷流通之情形並非廣泛,實際上消費者購買數量亦屬微少,應不符合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情節重大」之要件等語。然查:
⑴證人施如珍為偉昶公司負責人,王崑熊則為君熊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父親),其2 人於調詢、本院審理中,雖均證稱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及蜜烤魷魚等4種口味之蝦味先,因未獲消費者青睞,市場接受度不高,故偉昶公司、君熊公司向裕榮公司進貨該4 種口味蝦味先之數量甚少,亦會以該等商品跟裕榮公司更換銷路較佳之商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94 至402 頁)。但參依證人王崑熊於10
6 年6 月28日調詢中證述:君熊公司在大約3 、4 年前就不曾進貨上開4 種口味蝦味先產品及銷售等語(見調查卷第16頁背面),可見於本案犯罪期間,君熊公司已未再向裕榮公司進貨或購買前述4 種口味之蝦味先產品,本院亦認依卷內事證,不足證明偉昶公司或君熊公司於本案期間有向裕榮公司進貨涉案逾期食品之事實(見附表三編號25、26)。易言之,偉昶公司、君熊公司本即未經本院認定有向裕榮公司購買或進貨本案逾期食品之情形,則該二公司之負責人即施如珍、王崑熊證稱上開4 種口味蝦味先銷售情形不佳等語,實與本院於前判斷本案「情節重大」之基本事實無關,辯護人執該等於本案犯罪期間無進貨事實之廠商負責人之證詞,欲證明本案不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自難採認。
⑵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3正皓公司之負責人徐淑姬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及蜜烤魷魚等4 種口味之蝦味先,正皓公司進貨之數量與原味口味蝦味先相較,沒有很多,在進貨比例中是微乎其微,如果銷路不好,裕榮公司會用換貨方式換成其他商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87 至39
3 頁),是依證人徐淑姬所述,雖可知正皓公司向裕榮公司進貨之前述4 種涉案蝦味先之數量及比例,遠不如原味口味之蝦味先,但本案被告洪宗喜等3 人製造、販賣逾期食品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本應就其等販賣、製造相關逾期食品之情節獨立判斷,非謂裕榮公司有其他更為暢銷或熱門之食品,即可謂裕榮公司販售逾期食品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要屬當然。本件裕榮公司確有製造如附表一所示龐大數量之逾期食品,並將逾期食品販售予如附表二所示廠商或對象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衡以本件裕榮公司售出之逾期商品數量高達1,107,407 包,銷售金額近2 千萬元,辯護意旨猶辯稱涉案逾期食品於市場上運銷流通之情形並不廣泛,消費者實際購買數量亦極少量等語,顯無可採。
⑶至證人徐淑姬於本院審理中雖另稱:泡菜、墨西哥煙燻、日
式照燒及蜜烤魷魚等4 種口味之蝦味先如銷路不佳,會退給裕榮公司更換其他商品,此部分不會紀錄到帳冊中等語;但審諸證人徐淑姬亦自承:正皓公司提供給原審法院的進貨明細表我沒有經手,內容我不清楚(見本院卷㈢第390 頁)。
復觀之正皓公司提供予原審之進貨明細表(見原審卷㈣第38
9 至397 頁),其上確有相關退貨情形之記載,是證人徐淑姬證稱正皓公司不會將退換貨數量紀錄在帳冊中乙節,實難逕認為真。又上開進貨明細表上所載本案相關逾期食品之退貨數量及金額,均業經本院扣除,未計入附表二之販售數量、金額內,是證人徐淑姬之上揭證詞,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
4 人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洪宗喜等3 人如事實欄所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
一、被告洪宗喜等3 人部分㈠被告洪宗喜等3 人如事實欄所示以逾有效日期之柴魚粉、紅
麴粉及無水檸檬酸製造食品並販賣之行為,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之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構成同法第4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行為,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核其等所為,均係犯(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0月00日生效施行之)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其等販賣前之製造行為,為販賣行為之前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祗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同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被告洪宗喜等3 人就本件犯行,雖無明示之協議行為,然不影響其本於共同默契而成立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29號判決參照)。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係以有同法第44條之行為為其內涵,而依第44條第1 項規定之處罰內容,除罰鍰外,既規定為「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 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顯係針對食品業者所為,依其規範對象之性質,自堪認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已預定有反覆實行之多數同種類行為。本件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以從事食品之加工製造及買賣為業,其等因執行業務,反覆多次製造逾期食品而販賣之行為,均應依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論處。
㈣被告洪宗喜為00年出生之人,有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於本件
犯罪行為時係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洪宗喜等3 人就附表二所示販賣逾期食品之行為,其中
有部分未經檢察官列載於起訴書內,因與經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二、被告裕榮公司部分被告裕榮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洪宗喜、受僱人蘇天進、謝建平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罪,應依同條第5 項規定處罰。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洪宗喜、蘇天進(被告謝建平部分,起訴意旨認其係自104
年5 月起參與本案犯罪)自103 年5 月25日(即柴魚粉逾有效日期之日)起至103 年12月11日止之期間,製造、販賣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兩種口味蝦味先之行為,亦涉犯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罪嫌,被告裕榮公司此部分亦應依同條第5 項規定處罰。
㈡被告洪宗喜等3 人及裕榮公司就附表二部分編號項下所列不
能證明部分之事實,及附表三編號1 至54所示廠商部分,亦分別涉犯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及同條第5 項規定之罪嫌。
㈢被告洪宗喜等3 人就上開公訴意旨㈠、㈡部分之事實,暨其
等前述經本院論罪之犯行,均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亦分有明文規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三、經查:㈠前述公訴意旨㈠部分
公訴意旨固以被告洪宗喜、蘇天進於103 年5 月25日至103年12月11日間之行為,應與前開經論罪部分成立相同之罪。
惟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關於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係該法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後,始增設之處罰規定。依該法修正前同條項原本之規定,即:「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則於增訂前開規定後,經移列為同條項後段。依前開說明,自無從以被告洪宗喜、蘇天進行為時法律所未有之規定,論究其此部分之行為。
㈡ 前述公訴意旨㈡部分⒈就附表二各編號項下關於不能證明部分之事實,及銷售對象
為附表三所示編號1 至54廠商部分,固據公訴意旨指稱被告洪宗喜等3 人亦有販賣逾期商品之犯行,然經原審、本院向各該廠商查詢結果,就公訴意旨所指上開內容,部分未據廠商回報,部分據廠商回報內容,並無本案相關逾期食品之交易行為,此等部分自均無從認定被告4 人有何違反食安法之情事。
⒉另附表三之部分廠商雖回報曾向裕榮公司購買本案4 種口味
之蝦味先,然因該等廠商提供之資料較為疏略,未具體區分進貨或購買日期,致本院無法明確判斷販售時間是否確在10
3 年12月12日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生效施行後,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此部分應亦認被告洪宗喜等3 人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有利於被告4 人之認定。
㈢ 前述公訴意旨㈢部分⒈就附表二各編號項下,關於不能證明部分之事實,及附表三
編號1 至54部分,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有逾期食品之交易行為,自亦無從認定被告洪宗喜等3 人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⒉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關於詐欺取財罪之成
立,均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不法意圖為其主觀要件。然依前所述,被告洪宗喜等3 人本件以逾有效日期原料、添加物製造食品之行為,其使用相關逾期原料、添加物之份量,相較於製成成品使用之全部食材及加工之價值,相去懸殊,依常情尚難認為有為獲取如此低微比例之利益,而將財產價值相對高出許多之其他部分一併付出者。是此部分除有其他積極事證可為不同之認定者外,亦應認為不能證明。
㈣ 綜上所述,本件依既有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洪宗喜等3 人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亦無從認被告裕榮公司應就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事實受處罰。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等人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上訴論斷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4 人違反食安法之行為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㈠刑法上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者要件不同,其惡性評價
亦有輕重之別(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洪宗喜等3 人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本案犯行,原判決認被告洪宗喜等3 人主觀上具有製造、販賣逾期食品之直接故意,容有違誤。
㈡被告洪宗喜等3 人本案販售逾期食品之對象、數量、金額應
詳如附表二所示,銷售數量共計1,107,407 包,銷售所得合計19,745,005元;原審認被告洪宗喜等3 人之銷售所得為29,783,001元,暨其餘事實認定與附表一至三所列內容不符部分,均有未恰(關於本院與原審此部分認定事實不符之理由,業經本院詳論如前)。
㈢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係基於製造、販賣乾點食品為營業之單
一目的,在本案期間反覆實施逾期食品之製造、銷售犯行,其等所為應均論以集合犯之一罪,較為公允合理。原判決認被告洪宗喜等3 人所為,應依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銷售對象分論併罰,且被告裕榮公司所受處罰亦應因此各自論處,亦有未合。
二、被告洪宗喜等3 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暨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原審量刑及所定執行刑過輕,經核雖均無理由;然被告4 人上訴意旨另指稱原審認定被告洪宗喜等3 人係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案犯行,及未依集合犯論處為不當,則屬有據,原判決復有前揭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洪宗喜經營知名之食品大廠即裕榮公司,生產頗受各界市場接受之休閒食品,多年來受國人大眾之支持而成長,品牌形象建立不易,自應秉持良心、擔負社會責任,為國人之健康切實把關;被告蘇天進、謝建平分別擔任裕榮公司之廠長、經理,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多年,亦應善盡職責,恪遵食安法相關規定,以維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之健康,其等卻長期漠視對於逾期原物料之管理,任令員工將逾期原料、添加物用於生產食品,並透過廣大通路,對包含老、幼、體弱者在內之龐大消費客群進行銷售,獲取高額所得,所為自均予非難。然考量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無前科,素行尚佳,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等係基於不確定之故意容任本案犯罪結果之發生,與明知原料、添加物逾期仍積極指示員工用以生產食品之情形,惡性尚有所別。另兼衡被告洪宗喜等3 人於犯罪後迄今均否認犯行,不知反省悔改,暨本案犯罪之規模、對於國人所隱存身體健康危害之風險、被告洪宗喜3 人之角色分工、於本院審理中所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㈣第242 至24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 項至第5 項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裕榮公司依其代表人、受僱人即被告洪宗喜等3 人犯食安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罪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本案所獲利益、暨裕榮公司之資本額為2 億5 百萬元(見調查卷第81頁)及營業規模(洪宗喜自承每年約1 至2 億元,見原審卷㈤第83頁)等一切情狀,對被告裕榮公司科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罰金。
四、被告蘇天進、謝建平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等犯罪後雖均否認犯行,未見真心悔悟之意,然衡酌其等於任職裕榮公司期間,被告洪宗喜均以裕榮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實際主導裕榮公司之營運管理,且因被告洪宗喜素來不喜、甚而曾阻撓員工丟棄過期或變質原物料之作風,形成裕榮公司對於逾期原物料管理散漫、輕忽之企業文化,被告蘇天進、謝建平雖居管理階層,但因與被告洪宗喜有業務之上下從屬關係,在執行業務時,仍須聽從洪宗喜之指示,與一般得完全主導公司管理政策之經理人有別。本院考量被告蘇天進、謝建平本案之主觀惡性及上開犯罪背景,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其2 人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參酌被告蘇天進自承已自裕榮公司廠長一職退休,亦無再犯之可能,因認對其2 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3 年。又為促使被告蘇天進、謝建平2 人記取教訓,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其2 人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其2 人之犯罪情節及經濟狀況,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蘇天進、謝建平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半年內,應分別向國庫支付80萬元、60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五、沒收㈠犯罪所得部分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販售金額合計19,745,005元,係被告洪宗喜等3 人因執行裕榮公司業務所為犯罪行為,而為裕榮公司取得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對被告裕榮公司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物品部分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0、61所示逾有效日期之柴魚粉,係被告
洪宗喜等3 人於本件查獲時,尚未用於製造前述食品犯罪使用之原料,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並應認為係所有人即被告裕榮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對裕榮公司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4至74、141 至150 所示以逾有效日期原
料、添加物製造之食物成品,均為被告洪宗喜等3 人因本案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犯罪所生之物,並為供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犯罪預備之物,亦應認為係所有人即被告裕榮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對裕榮公司宣告沒收。
⒊其他扣案物部分
除前述已諭知沒收部分外之其餘附表四所示物品,或因與本案無直接關連,且多數業經高雄市調處及衛生局派員監督銷毀(編號1 至59、75至140 、155 部分均業經銷毀,見本院卷㈡第307 至346 頁、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289號全卷),或僅具證據性質,不具沒收之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第
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8條第3 項、第38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任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裕榮公司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前項第5 款、第6 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1 項第3 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8 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15 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 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2 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4條第1 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 條規定。
附表一:裕榮公司於103 年12月12日後製造之逾有效日期食品┌───────┬──────┬─────────┬─────────┬────────────┐│使用之逾期原料│最後有效日期│ 製成品項 │成品數量(包) │備註 ││或添加物 │ │ │ │ │├───────┼──────┼─────────┼─────────┼────────────┤│無水檸檬酸 │105.4.28 │蝦味先泡菜 │101970(60克/包) │ ││ │ │ ├─────────┼────────────┤│ │ │ │353820(80克/包) │ ││ │ ├─────────┼─────────┼────────────┤│ │ │蝦味先墨西哥煙燻 │93465(65克/包) │ ││ │ │ ├─────────┼────────────┤│ │ │ │26530(115克/包) │ │├───────┼──────┼─────────┼─────────┼────────────┤│柴魚粉 │103.5.25 │蝦味先日式照燒 │256980(65克/ 包)│起訴書所載339900包,係將││ │ │ │ │裕榮公司於103 年5 月25日││ │ │ │ │至同年12月11日間製造之成││ │ │ │ │品數量亦一同計入 ││ │ │ ├─────────┼────────────┤│ │ │ │82780(115克/包) │起訴書記載100430包,不符││ │ │ │ │原因同上 ││ │ ├─────────┼─────────┼────────────┤│ │ │蝦味先蜜烤魷魚 │548340(50克/ 包)│起訴書記載697887包,不符││ │ │ │ │原因同上 ││ │ │ ├─────────┼────────────┤│ │ │ │492504(65克/ 包)│起訴書記載686868包,不符││ │ │ │ │原因同上 ││ │ │ ├─────────┼────────────┤│ │ │ │143030(100 克/ 包│起訴書記載168630包,不符││ │ │ │) │原因同上 │├───────┼──────┼─────────┼─────────┼────────────┤│紅麴粉 │105.8.14 │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325袋(24公克*12小│ ││ │ │ │包/袋) │ │└───────┴──────┴─────────┴─────────┴────────────┘
附表二┌─┬────┬──────┬──────┬──────┬──────┬──────┬──────┬──────┐│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 │全聯觀音│(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倉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65克/包)│ │ 294,684包 │ 5,304,312元││ │ │ 143,820包 │ │ │ 150,864包 │ │ │ ││ │ │ 2,588,760元│ │ │ 2,715,552元│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此部分犯行】│ │ │ ││ ├────┼──────┼──────┼──────┼──────┼──────┼──────┼──────┤│ │本院 │(80克/包)│ │ │(65克/包)│ │ 246,372包 │ 4,434,696元││ │ │ 135,720包 │ │ │ 110,652包 │ │ │ ││ │ │2,442,960元 │ │ │ 1,991,736元│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此部分犯行】│ │ │ ││ ├────┼──────┴──────┴──────┴──────┴──────┴──────┴──────┤│ │備 註│⒈本附表關於裕榮公司販賣泡菜、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之數量、金額,以本附表各廠商於105 年5 月28日後││ │ │ 進貨者計算;裕榮公司販賣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蝦味先之數量、金額,以各廠商於103 年12月12日後進││ │ │ 貨者計算;裕榮公司販賣發芽大豆養生粉之數量、金額,以各廠商於105 年8 月14日後進貨者計算。 ││ │ │⒉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118頁至第133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1。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 │全聯岡山│(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倉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65克/包)│ │ 257,664包 │ 4,637,952元││ │ │ 115,548包 │ │ │ 142,116包 │ │ │ ││ │ │2,079,864元 │ │ │2,558,088元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此部分犯行】│ │ │ ││ ├────┼──────┼──────┼──────┼──────┼──────┼──────┼──────┤│ │本院 │(80克/包)│ │ │(65克/包)│ │ 215,712包 │ 3,882,816元││ │ │ 109,296包 │ │ │ 106,416包 │ │ │ ││ │ │1,967,328元 │ │ │ 1,915,488元│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此部分犯行】│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97頁至第112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3。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 │萊爾富仁│(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武、樹林│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台中物│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流中心(│ │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 │為分別三│ │ │ │ │ │ │ ││ │家門市,│ │ │ │ │ │ │ ││ │詳原審卷│ │ │ │ │ │ │ ││ │㈣第515 │ │ │ │ │ │ │ ││ │頁至第 │ │ │ │ │ │ │ ││ │519 頁回│ │ │ │ │ │ │ ││ │函及公務│ │ │ │ │ │ │ ││ │電話紀錄│ │ │ │ │ │ │ ││ │) │ │ │ │ │ │ │ ││ ├────┼──────┼──────┼──────┼──────┼──────┼──────┼──────┤│ │原審 │ │ │ │(65克/包)│ │ 182,308包 │ 2,995,320元││ │ │ │ │ │ 182,308包 │ │ │ ││ │ │ │ │ │ 2,995,320元│ │ │ ││ ├────┼──────┼──────┼──────┼──────┼──────┼──────┼──────┤│ │本院 │ │ │ │(65克/包)│ │ 139,725包 │ 2,295,681元││ │ │ │ │ │ 139,725包 │ │ │ ││ │ │ │ │ │ 2,295,681元│ │ │ ││ ├────┼──────┴──────┴──────┴──────┴──────┴──────┴──────┤│ │備 註│⒈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515頁至第519頁。 ││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7、88、9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 ││ │ │⒉因廠商回報資料之進貨日期僅記載「年、月」,無法得知103年12月12日至31日、106年5月1日至17日之進 ││ │ │ 貨數量,故以對被告4人有利之104年1月至106年4月期間計算。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4 │宜岱有限│(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公司代送│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之國防部│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福利事業│ │ │ │ │ │ │ ││ │處各單位│ │ │ │ │ │ │ ││ │(全聯岡│ │ │ │ │ │ │ ││ │山不計入│ │ │ │ │ │ │ ││ │) │ │ │ │ │ │ │ ││ ├────┼──────┼──────┼──────┼──────┼──────┼──────┼──────┤│ │原審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64,523包 │2,877,226元 ││ │ │ 1,521包 │ 249包 │ 890包 │ 161,863包 │ │ │ ││ │ │ 26,648元 │ 3,222元 │ 11,517元 │2,835,840元 │ │ │ ││ ├────┼──────┼──────┼──────┼──────┼──────┼──────┼──────┤│ │本院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0,310包 │ 175,367元 ││ │ │ 2,132包 │ 340包 │ 766包 │ 7,072包 │ │ │ ││ │ │ 37,423元 │ 4,011元 │ 8,980元 │ 124,953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253頁至第303頁。本院卷㈢第5至125頁、133至249頁、253至254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4。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5 │家福聯一│(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倉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起訴書│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誤載為:│ │ │ │ │ │ │ ││ │「家福:│ │ │ │ │ │ │ ││ │聯億倉」│ │ │ │ │ │ │ ││ │) │ │ │ │ │ │ │ ││ ├────┼──────┼──────┼──────┼──────┼──────┼──────┼──────┤│ │原審 │ │(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93,940包 │ 2,547,828元││ │ │ │ 11,620包 │ 33,540包 │ 48,780包 │ │ │ ││ │ │ │ 321,471元 │ 909,815元 │1,316,541元 │ │ │ ││ ├────┼──────┼──────┼──────┼──────┼──────┼──────┼──────┤│ │本院 │ │(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81,710包 │ 2,151,975元││ │ │ │ 11,060包 │ 28,510包 │ 42,140包 │ │ │ ││ │ │ │ 306,777元 │ 702,891元 │1,142,307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195頁至第21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6。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6 │三商家購│(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股份有限│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公司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115克/包) │(115克/包) │(50克/包)│ │169,590包 │2,120,979元 ││ │ │ │ 30包 │ 30包 │ 169,500包 │ │ │ ││ │ │ │ 743元 │ 743元 │ 2,118,750元│ │ │ ││ │ │ │ │ │ │ │ │ ││ │ │ │ │ │(100克/包) │ │ │ ││ │ │ │ │ │ 30包 │ │ │ ││ │ │ │ │ │ 743元 │ │ │ ││ ├────┼──────┼──────┼──────┼──────┼──────┼──────┼──────┤│ │本院 │ │ 同上 │ 同上 │(50克/包)│ │ 142,745包 │ 1,795,308元││ │ │ │ │ │ 142,655包 │ │ │ ││ │ │ │ │ │ 1,793,079元│ │ │ ││ │ │ │ │ │ │ │ │ ││ │ │ │ │ │(100克/包) │ │ │ ││ │ │ │ │ │ 同上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179頁至第18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90。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7 │全聯梧棲│(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倉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65克/包)│ │ 103,236包 │1,858,248元 ││ │ │ 85,668包 │ │ │ 17,568包 │ │ │ ││ │ │1,542,024元 │ │ │ 316,224元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此部分犯行】│ │ │ ││ ├────┼──────┼──────┼──────┼──────┼──────┼──────┼──────┤│ │本院 │(80克/包)│ │ │ 同上 │ │ 98,568包 │ 1,774,224元││ │ │ 81,000包 │ │ │ │ │ │ ││ │ │1,458,000元 │ │ │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112頁至第118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2。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8 │家福岡山│(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倉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46,740包 │ 1,251,649元││ │ │ │ 6,120包 │ 16,000包 │ 24,620包 │ │ │ ││ │ │ │ 168,190元 │ 427,565元 │ 655,894元 │ │ │ ││ │ │ │(綜合包形式)│ │ │ │ │ ││ ├────┼──────┼──────┼──────┼──────┼──────┼──────┼──────┤│ │本院 │ │(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40,330包 │ 1,094,179元││ │ │ │ 5,710包 │ 13,650包 │ 20,970包 │ │ │ ││ │ │ │ 157,432元 │ 371,154元 │ 565,593元 │ │ │ ││ │ │ │(綜合包形式)│ │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219頁至第239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5。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9 │龍輝物業│(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及其代送│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之對象 │ │ │ │ │ │ │ ││ ├────┼──────┼──────┼──────┼──────┼──────┼──────┼──────┤│ │原審 │(80克/包)│【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65克/包)│ │ 15,552包 │ 272,473元 ││ │ │ 7,080包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8,472包 │ │ │ ││ │ │ 124,042元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148,431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同上 │ 同上 │(65克/包)│ │ 13,285包 │ 207,594元 ││ │ │ 6,912包 │ │ │ 6,373包 │ │ │ ││ │ │ 109,442元 │ │ │ 98,152元 │ │ │ ││ ├────┼──────┴──────┴──────┴──────┴──────┴──────┴──────┤│ │備 註│⒈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5頁至第47頁。本院卷㈣第5至7頁。 ││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1) ││ │ │⒉龍輝公司向裕榮公司進貨之商品,包括供龍輝公司自用部分,及龍輝公司代送至宜蘭縣市之全聯及國軍相關││ │ │ 單位部分。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0│和泰行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60克/包)│(65克/包)│(65克/包)│(50克/包)│ │ 18,803包 │ 247,327元 ││ │ │ 6,421包 │ 1,882包 │ 4,488包 │ 6,012包 │ │ │ ││ │ │ 84,812元 │ 24,724元 │ 58,841元 │ 78,950元 │ │ │ ││ ├────┼──────┼──────┼──────┼──────┼──────┼──────┼──────┤│ │本院 │(60克/包)│(65克/包)│(65克/包)│(50克/包)│ │ 18,401包 │ 243,175元 ││ │ │ 6,783包 │ 1,885包 │ 4,728包 │ 5,005包 │ │ │ ││ │ │ 89,997元 │ 24,832元 │ 62,444元 │ 65,902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445頁至第455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1│立琦食品│(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8,150包 │ 240,000元 ││ │ │ 2,520包 │ 630包 │ 1,695包 │ 13,305包 │ │ │ ││ │ │ 32,000元 │ 8,000元 │ 22,600元 │ 177,400元 │ │ │ ││ ├────┼──────┼──────┼──────┼──────┼──────┼──────┼──────┤│ │本院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3,635包 │ 180,055元 ││ │ │ 2,100包 │ 555包 │ 1,200包 │ 9,780包 │ │ │ ││ │ │ 26,649元 │ 7,043元 │ 15,996元 │ 130,367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407頁至第429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4)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2│伍惠商行│(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不能證明有│(65克/包)│(65克/包)│ │ 12,384包 │ 215,051元 ││ │ │ 6,000包 │起訴書就此部│ 420包 │ 5,964包 │ │ │ ││ │ │ 105,123元 │分所指犯行】│ 5,437元 │ 104,491元 │ │ │ ││ ├────┼──────┼──────┼──────┼──────┼──────┼──────┼──────┤│ │本院 │ 同上 │ 同上 │(65克/包)│(65克/包)│ │ 11,034包 │ 192,085元 ││ │ │ │ │ 270包 │ 4,764包 │ │ │ ││ │ │ │ │ 3,495元 │ 83,467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63頁至第71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8。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5)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3│正皓食品│(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6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3,830包 │ 193,620元 ││ │ │ 450包 │ 225包 │ 6,360包 │ 6,795包 │ │ │ ││ │ │ 6,300元 │ 3,150元 │ 89,040元 │ 95,130元 │ │ │ ││ ├────┼──────┼──────┼──────┼──────┼──────┼──────┼──────┤│ │本院 │(6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7,790包 │ 220,080元 ││ │ │ 3,450包 │ 2,190包 │ 5,460包 │ 6,690包 │ │ │ ││ │ │ 40,950元 │ 30,450元 │ 74,130元 │ 74,550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89頁至第39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5。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6)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4│旭鼎實業│(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1,391包 │ 182,368元 ││ │ │ 3,960包 │ 1,500包 │ 2,475包 │ 3,456包 │ │ │ ││ │ │ 69,377元 │ 19,416元 │ 32,036元 │ 61,540元 │ │ │ ││ ├────┼──────┼──────┼──────┼──────┼──────┼──────┼──────┤│ │本院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6,801包 │ 107,132元 ││ │ │ 1,680包 │ 675包 │ 1,950包 │ 2,496包 │ │ │ ││ │ │ 29,431元 │ 8,737元 │ 25,242元 │ 43,722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61頁至第381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7。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7)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5│昇睦食品│(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不能證明有│(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定價20元款)│ │ 6,685包 │ 158,723元 ││ │ │起訴書就此部│次販賣時間及│ 2,315包 │ 2,911包 │ │ │ ││ │ │分所指犯行】│所售是否為前│ 57,875元 │ 64,373元 │ │ │ ││ │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 │ │後製造之產品│ │(100克/包) │ │ │ ││ │ │ │,故全部不計│ │ 1459包 │ │ │ ││ │ │ │入) │ │ 36,475元 │ │ │ ││ ├────┼──────┼──────┼──────┼──────┼──────┼──────┼──────┤│ │本院 │ 同上 │ 同上 │(115克/包) │(定價20元款)│ │ 5,976包 │ 131,994元 ││ │ │ │ │ 2,019包 │ 2,578包 │ │ │ ││ │ │ │ │ 45,725元 │ 54,544元 │ │ │ ││ │ │ │ │ │ │ │ │ ││ │ │ │ │ │(100克/包) │ │ │ ││ │ │ │ │ │ 1,379包 │ │ │ ││ │ │ │ │ │ 31,725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433頁至第443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0。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6│大買家國│(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光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60克/包)│(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6,568包 │ 147,150元 ││ │ │ 615包 │ 30包 │ 1,527包 │ 2,328包 │ │ │ ││ │ │ 8,275元 │ 945元 │ 44,245元 │ 65,393元 │ │ │ ││ │ │(綜合包形式)│ │ │ │ │ │ ││ │ │ │(65克/包)│(65克/包)│ │ │ │ ││ │ │ │ 336包 │ 1,732包 │ │ │ │ ││ │ │【起訴書漏載│ 4,562元 │ 23,730元 │ │ │ │ ││ │ │此部分犯行】│(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 │本院 │(60克/包)│(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5,238包 │ 119,859 元││ │ │ 538包 │ 0包 │ 1,220包 │ 1,971包 │ │ │ ││ │ │ 6,829元 │ 0元 │ 35,352元 │ 56,877元 │ │ │ ││ │ │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65克/包) │(65克/包)│ │ │ │ ││ │ │此部分犯行】│ 311包 │ 1,198包 │ │ │ │ ││ │ │ │ 4,197元 │ 16,604元 │ │ │ │ ││ │ │ │(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461頁至第479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8。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2)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7│逸忠股份│(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定價20元款)│(定價20元款)│ │ 9,180包 │ 137,970元 ││ │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3,630包 │ 4,650包 │ │ │ ││ │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50,820元 │ 65,100元 │ │ │ ││ │ │ │ │ │ │ │ │ ││ │ │ │ │ │(定價35元款)│ │ │ ││ │ │ │ │ │ 900包 │ │ │ ││ │ │ │ │ │ 22,050元 │ │ │ ││ ├────┼──────┼──────┼──────┼──────┼──────┼──────┼──────┤│ │本院 │ 同上 │ 同上 │(定價20元款)│(定價20元款)│ │ 6,420包 │ 137,970元 ││ │ │ │ │ 2,420包 │ 3,100包 │ │ │ ││ │ │ │ │ 50,820元 │ 65,100元 │ │ │ ││ │ │ │ │ │ │ │ │ ││ │ │ │ │ │(定價35元款)│ │ │ ││ │ │ │ │ │ 900包 │ │ │ ││ │ │ │ │ │ 22,050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23頁至第33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4。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3)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8│大樂股份│(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民族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起訴書│ │ │ │ │ │ │ ││ │附件誤載│ │ │ │ │ │ │ ││ │「大統:│ │ │ │ │ │ │ ││ │民族」)│ │ │ │ │ │ │ ││ ├────┼──────┼──────┼──────┼──────┼──────┼──────┼──────┤│ │原審 │(60克/包)│(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7,280 包 │ 123,367 元 ││ │ │ 630包 │ 140包 │ 540包 │ 720包 │ │ │ ││ │ │ 8,845元 │ 4,186元 │ 15,666元 │ 21,437元 │ │ │ ││ │ │ │ │ │ │ │ │ ││ │ │ (60克/包) │ (60克/包) │ (60克/包) │ (60克/包) │ │ │ ││ │ │ 510包 │ 510包 │ 2,115包 │ 2,115包 │ │ │ ││ │ │ 7,177元 │ 7,177元 │ 29,439.5元 │ 29,439.5元 │ │ │ ││ │ │(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此部分犯行】│ │ │ │ │ │ ││ ├────┼──────┼──────┼──────┼──────┼──────┼──────┼──────┤│ │本院 │(60克/包)│(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6,250包 │ 106,518元 ││ │ │ 630包 │ 140包 │ 430包 │ 640包 │ │ │ ││ │ │ 8,845元 │ 4,186元 │ 12,488元 │ 19,175元 │ │ │ ││ │ │ │ │ │ │ │ │ ││ │ │ (60克/包) │ (60克/包) │ (60克/包) │ (60克/包) │ │ │ ││ │ │ 465包 │ 465包 │ 1,740包 │ 1,740包 │ │ │ ││ │ │ 6,502元 │ 6,532元 │ 24,395元 │ 24,395元 │ │ │ ││ │ │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此部分犯行】│ │ │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159頁至第16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8)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19│瑞美有限│(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公司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65克/包)│ │ 6,516包 │ 114,158元 ││ │ │ 2,700包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3,816包 │ │ │ ││ │ │ 47,302元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66,856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同上 │ 同上 │(65克/包)│ │ 4,716包 │ 82,620元 ││ │ │ 2,580包 │ │ │ 2,136包 │ │ │ ││ │ │ 45,200元 │ │ │ 37,420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503頁至第513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6。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0)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0│大買家北│(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屯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60克/包)│(65克/包)│(115克/包) │(100克/包) │ │ 5,281包 │ 108,052元 ││ │ │ 405包 │ 120包 │ 991包 │ 1,388包 │ │ │ ││ │ │ 5,583元 │ 1,717元 │ 28,392元 │ 39,849元 │ │ │ ││ │ │(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 │ │ │ │(65克/包)│ │ │ │ ││ │ │【起訴書漏載│ │ 2,377包 │ │ │ │ ││ │ │此部分犯行】│ │ 32,511元 │ │ │ │ ││ │ │ │ │(綜合包形式)│ │ │ │ ││ ├────┼──────┼──────┼──────┼──────┼──────┼──────┼──────┤│ │本院 │(60克/包)│(65克/包)│(115克/包) │(100克/包) │ │ 3,747包 │ 79,708元 ││ │ │ 401包 │ 60包 │ 841包 │ 1028包 │ │ │ ││ │ │ 5,525元 │ 837元 │ 24,267元 │ 29,597元 │ │ │ ││ │ │(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 │ │【起訴書漏載│ │(65克/包)│ │ │ │ ││ │ │此部分犯行】│ │ 1,417包 │ │ │ │ ││ │ │ │ │ 19,482元 │ │ │ │ ││ │ │ │ │(綜合包形式)│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481頁至第495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2)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1│沈氏旺企│(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業有限公│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司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4,440包 │ 72,843元 ││ │ │ 1,080包 │ 240包 │ 840包 │ 2,280包 │ │ │ ││ │ │ 18,922元 │ 3,106元 │ 10,870元 │ 39,946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同上 │(65克/包)│(65克/包)│ │ 3,735包 │ 57,042元 ││ │ │ 1,020包 │ │ 675包 │ 1,800包 │ │ │ ││ │ │ 17,870元 │ │ 8,735元 │ 27,331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33頁至第355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1。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8)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2│尚新食品│(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65克/包)│(50克/包)│ │ 5,130包 │ 71,562元 ││ │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200包 │ 3,930包 │ │ │ ││ │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16,738元 │ 54,824元 │ │ │ ││ │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 │入) │入) │ │ │ │ │ ││ ├────┼──────┼──────┼──────┼──────┼──────┼──────┼──────┤│ │本院 │ 同上 │ 同上 │(65克/包)│(50克/包)│ │ 2,490包 │ 31,384元 ││ │ │ │ │ 675包 │ 1,815包 │ │ │ ││ │ │ │ │ 8,367元 │ 23,017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53頁至第55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2。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9)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3│宏鑫行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不能證明有│(65克/包)│(65克/包)│ │ 3,930包 │ 68,439元 ││ │ │ 2,880包 │起訴書就此部│ 90包 │ 960包 │ │ │ ││ │ │ 50,458元 │分所指犯行】│ 1,164元 │ 16,817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3,810包 │ 66,336元 ││ │ │ 2,760包 │ │ │ │ │ │ ││ │ │ 48,355元 │ │ │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77頁至第8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7。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0)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4│隆順商行│(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3,024包 │ 50,728元 ││ │ │ 612包 │ 75包 │ 405包 │ 1,932包 │ │ │ ││ │ │ 10,710元 │ 970元 │ 5,238元 │ 33,810元 │ │ │ ││ ├────┼──────┼──────┼──────┼──────┼──────┼──────┼──────┤│ │本院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2,391包 │ 40,066元 ││ │ │ 456包 │ 0包 │ 315包 │ 1,620包 │ │ │ ││ │ │ 7,989元 │ 0元 │ 4,075元 │ 28,002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11頁至第21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3。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3)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5│鴻大食品│(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股份有限│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公司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定價20元款)│(定價20元款)│ │ 2,310包 │ 44,901元 ││ │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450包 │ 450包 │ │ │ ││ │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6,000元 │ 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定價35元款)│ │ │ ││ │ │ │ │ │ 1,410包 │ │ │ ││ │ │ │ │ │ 32,901元 │ │ │ ││ ├────┼──────┼──────┼──────┼──────┼──────┼──────┼──────┤│ │本院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同上 │ 同上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523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4)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6│協懋企業│(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有限公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2,046元 │ 33,507元 ││ │ │ 228包 │ 90包 │ 420包 │ 1,308包 │ │ │ ││ │ │ 3,994元 │ 1,164元 │ 5,434元 │ 22,915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同上 │(65克/包)│(65克/包)│ │ 1,539包 │ 25,241元 ││ │ │ 192包 │ │ 285包 │ 972包 │ │ │ ││ │ │ 3,363元 │ │ 3,687元 │ 17,027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169頁至第17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0。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0)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7│大潤發基│(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隆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821包 │ 22,388元 ││ │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335包 │ 486包 │ │ │ ││ │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9,126元 │ 13,262元 │ │ │ ││ │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 │入) │入) │ │ │ │ │ ││ ├────┼──────┼──────┼──────┼──────┼──────┼──────┼──────┤│ │本院 │ 同上 │ 同上 │(115克/包) │(100克/包) │ │ 820包 │ 22,377元 ││ │ │ │ │ 350包 │ 470包 │ │ │ ││ │ │ │ │ 9,397元 │ 12,980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07頁至第309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4。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2)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8│零售105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年9月12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日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 │ │ │(75元/袋)│ 148袋 │ 11,100元 ││ │ │ │ │ │ │ 148袋 │ │ ││ ├────┼──────┼──────┼──────┼──────┼──────┼──────┼──────┤│ │本院 │ │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4)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29│零售106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年4月28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日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 │ │ │(75元/袋)│ 120袋 │ 9,000元 ││ │ │ │ │ │ │ 120袋 │ │ ││ ├────┼──────┼──────┼──────┼──────┼──────┼──────┼──────┤│ │本院 │ │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5)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0│新光三越│(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高雄左營│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65克/包)│ │ 468 包 │ 8,372元 ││ │ │ 144包 │ │ │ 324包 │ │ │ ││ │ │ 2,572元 │ │ │ 5,800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 │(65克/包)│ │ 348包 │ 6,224元 ││ │ │ 132包 │ │ │ 216包 │ │ │ ││ │ │ 2,358元 │ │ │ 3,866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31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6)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1│新光三越│(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臺中中港│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65克/包)│ │ 300 包 │ 5,366元 ││ │ │ 84包 │ │ │ 216包 │ │ │ ││ │ │ 1,500元 │ │ │ 3,866元 │ │ │ ││ ├────┼──────┼──────┼──────┼──────┼──────┼──────┼──────┤│ │本院 │ 同上 │ │ │(65克/包)│ │ 240包 │ 4,292元 ││ │ │ │ │ │ 156包 │ │ │ ││ │ │ │ │ │ 2,792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2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7)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2│惠康百貨│(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股份有限│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公司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 │ │(65克/包)│ │ 288包 │ 4,723元 ││ │ │ │ │ │ 288包 │ │ │ ││ │ │ │ │ │ 4,723元 │ │ │ ││ ├────┼──────┼──────┼──────┼──────┼──────┼──────┼──────┤│ │本院 │ │ │ │ 同上 │ │ 同上 │ 同上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5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4。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8)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3│新光三越│(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臺南西門│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80克/包)│ │ 192 包 │ 3,434元 ││ │ │ 72包 │ │ │ 120包 │ │ │ ││ │ │ 1,286元 │ │ │ 2,148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 │ 同上 │ │ 168包 │ 3,005元 ││ │ │ 48包 │ │ │ │ │ │ ││ │ │ 857元 │ │ │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29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4。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0)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4│大買家高│(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雄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不能證明有│(65克/包)│(100克/包) │ │ 117包 │ 2,659元 ││ │ │ │起訴書就此部│ 48包 │ 69包 │ │ │ ││ │ │ │分所指犯行】│ 648元 │ 2,011元 │ │ │ ││ │ │ │ │(綜合包形式)│ │ │ │ ││ ├────┼──────┼──────┼──────┼──────┼──────┼──────┼──────┤│ │本院 │ │ 同上 │(65克/包)│(100克/包) │ │ 10包 │ 275元 ││ │ │ │ │ 0包 │ 10包 │ │ │ ││ │ │ │ │ 0元 │ 275元 │ │ │ ││ │ │ │ │(綜合包形式)│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497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0。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2)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5│新光三越│(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桃園大有│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65克/包)│ │ 144 包 │ 2,575元 ││ │ │ 48包 │ │ │ 96包 │ │ │ ││ │ │ 857元 │ │ │ 1,718元 │ │ │ ││ ├────┼──────┼──────┼──────┼──────┼──────┼──────┼──────┤│ │本院 │ 同上 │ │ │(65克/包)│ │ 124包 │ 2,217元 ││ │ │ │ │ │ 76包 │ │ │ ││ │ │ │ │ │ 1,360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23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1。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3)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6│新光三越│(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新竹中華│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80克/包)│ │ │(65克/包)│ │ 108 包 │ 1,930元 ││ │ │ 72包 │ │ │ 36包 │ │ │ ││ │ │ 1,286元 │ │ │ 644元 │ │ │ ││ ├────┼──────┼──────┼──────┼──────┼──────┼──────┼──────┤│ │本院 │(80克/包)│ │ │(65克/包)│ │ 72包 │ 1,287元 ││ │ │ 60包 │ │ │ 12包 │ │ │ ││ │ │ 1,072元 │ │ │ 215元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原審卷㈣第325頁。 ││ │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4)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7│零售105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年12月5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日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 │ │ │(75元/袋)│ 20袋 │ 1,500元 ││ │ │ │ │ │ │ 20袋 │ │ ││ ├────┼──────┼──────┼──────┼──────┼──────┼──────┼──────┤│ │本院 │ │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5)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8│零售106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年2月22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日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 │ │ │(110元/袋) │ 5 袋 │ 550元 ││ │ │ │ │ │ │ 5 袋 │ │ ││ ├────┼──────┼──────┼──────┼──────┼──────┼──────┼──────┤│ │本院 │ │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39│零售106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年1月5日│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原審 │ │ │ │ │(110元/袋) │ 4 袋 │ 440元 ││ │ │ │ │ │ │ 4 袋 │ │ ││ ├────┼──────┼──────┼──────┼──────┼──────┼──────┼──────┤│ │本院 │ │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7) │├─┼────┼──────────────────────────────────┬──────┬──────┤│ │ │ │ 總計數量 │ 總計所得 ││ │ │ │ 包(袋) │(新臺幣/元)││ │ │ │ 1,107,407 │19,745,005元│└─┴────┴──────────────────────────────────┴──────┴──────┘附表三┌─┬───────────┬────────────────────┐│編│ 廠商名稱 │ 說 明 ││號│ │ │├─┼───────────┼────────────────────┤│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521頁 │├─┼───────────┼────────────────────┤│2.│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司:五福( 起訴書附件二│(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編號2) │備註:原審卷㈣第89頁 │├─┼───────────┼────────────────────┤│3.│臺北信義新天地A4 (起訴│回報之進貨情形不在本件範圍。 ││ │書附件二編號5) │備註:原審卷㈣第321頁 │├─┼───────────┼────────────────────┤│4.│新光三越:高雄三多(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6)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9頁 │├─┼───────────┼────────────────────┤│5.│新光三越:臺北南西(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9)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9頁 │├─┼───────────┼────────────────────┤│6.│新光三越:臺北天母(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10)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9頁 │├─┼───────────┼────────────────────┤│7.│臺北信義新天地A11 (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12)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9頁 │├─┼───────────┼────────────────────┤│8.│新光三越:臺北站前(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13)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9頁 │├─┼───────────┼────────────────────┤│9.│新光三越:臺南中山(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15)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9頁 │├─┼───────────┼────────────────────┤│⒑│新光三越:嘉義垂楊(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16)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9頁 │├─┼───────────┼────────────────────┤│⒒│上品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18) │ │├─┼───────────┼────────────────────┤│⒓│源宏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20) │ │├─┼───────────┼────────────────────┤│⒔│昱信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22) │ │├─┼───────────┼────────────────────┤│⒕│南供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25) │ │├─┼───────────┼────────────────────┤│⒖│聖騏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37) │ │├─┼───────────┼────────────────────┤│⒗│敬安企業有限公司( 起訴│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書附件二編號38)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9頁 │├─┼───────────┼────────────────────┤│⒘│盛國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40) │ │├─┼───────────┼────────────────────┤│⒙│鑫香行( 起訴書附件二編│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號41)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91頁 │├─┼───────────┼────────────────────┤│⒚│東泰行( 起訴書附件二編│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號43)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備註:原審卷㈣第93頁 │├─┼───────────┼────────────────────┤│⒛│升裕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44) │ │├─┼───────────┼────────────────────┤││順有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45) │ │├─┼───────────┼────────────────────┤││綜神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46) │ │├─┼───────────┼────────────────────┤││協隆發公司(東隆)( 起│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訴書附件二編號47) │ │├─┼───────────┼────────────────────┤││久驊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48) │ │├─┼───────────┼────────────────────┤││偉昶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54) │ │├─┼───────────┼────────────────────┤││君熊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56) │負責人於警詢中亦陳稱已久未進貨。 │├─┼───────────┼────────────────────┤││成香公司( 起訴書附件二│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編號57) │ │├─┼───────────┼────────────────────┤││久育行銷有限公司(起訴│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書附件二編號51。原審判│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決附表一編號9 )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305頁至第305-1頁) │├─┼───────────┼────────────────────┤││鮮全商行(起訴書附件二│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編號53。原審判決附表一│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編號10)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73頁) │├─┼───────────┼────────────────────┤││義丹食品有限公司(起訴│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書附件二編號35。原審判│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決附表一編號12)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387頁) │├─┼───────────┼────────────────────┤││大潤發忠孝(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1。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18)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9頁) │├─┼───────────┼────────────────────┤││大潤發南湖(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5。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19)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7頁) │├─┼───────────┼────────────────────┤││欣鼎食品有限公司(起訴│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書附件二編號36。原審判│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決附表一編號20)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189頁) │├─┼───────────┼────────────────────┤││大潤發土城(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3。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24)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7頁) │├─┼───────────┼────────────────────┤││大潤發八德(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80。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25)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51頁) │├─┼───────────┼────────────────────┤││潤泰中崙(起訴書附件二│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編號83。原審判決附表一│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編號26)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5頁至第317頁) │├─┼───────────┼────────────────────┤││大潤發湳雅(起訴書誤載│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為「大潤發:南亞」)(│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7。原│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7) │(備註:原審卷㈣第247頁) │├─┼───────────┼────────────────────┤││大潤發頭份(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81。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29)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7頁) │├─┼───────────┼────────────────────┤││大潤發平鎮(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2。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31)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5頁) │├─┼───────────┼────────────────────┤││大潤發台南(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6。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33)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5頁) │├─┼───────────┼────────────────────┤││大潤發員林(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6。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34)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51頁) │├─┼───────────┼────────────────────┤││大潤發斗南(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0。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35)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5頁) │├─┼───────────┼────────────────────┤││大潤發忠明(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1。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36)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5頁) │├─┼───────────┼────────────────────┤││大潤發中壢(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4。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37)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7頁) │├─┼───────────┼────────────────────┤││大潤發佳里(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9。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41)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9頁) │├─┼───────────┼────────────────────┤││潤泰中和(起訴書附件二│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編號82。原審判決附表一│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編號42)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311頁至第313頁) │├─┼───────────┼────────────────────┤││大潤發內湖(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5。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45)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5頁) │├─┼───────────┼────────────────────┤││大潤發碧潭(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7。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46)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9頁) │├─┼───────────┼────────────────────┤││大潤發嘉義(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8。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47)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51頁) │├─┼───────────┼────────────────────┤││大潤發景平(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8。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48)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9頁) │├─┼───────────┼────────────────────┤││瑞鴻商行(起訴書附件二│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編號42。原審判決附表一│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編號49)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499頁至第501頁) │├─┼───────────┼────────────────────┤││大潤發鳳山(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9。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51)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51頁) │├─┼───────────┼────────────────────┤││大潤發安平(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72。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53)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5頁) │├─┼───────────┼────────────────────┤││大潤發台東(起訴書附件│回報資料未具體區分進貨日期,致未能明確判││ │二編號63。原審判決附表│斷各商品之販售時間是否確在本案認定之犯罪││ │一編號61) │期間,暨販售者是否確為逾期食品。 ││ │ │(備註:原審卷㈣第249頁) │├─┼───────────┼────────────────────┤││105 年9 月8 日(原審判│依卷內銷售帳單(他卷㈡第78頁)記載,此部││ │決附表一編號59,起訴書│分養生粉為贈品,難認有販售事實,且產品編││ │附件二未列載) │號為AH05062 ,與附表二所列之逾期養生粉產││ │ │品編號AH05041 不同,尚乏具體事證認屬逾期││ │ │食品。 │└─┴───────────┴────────────────────┘
附表四:扣押物品┌──┬───────┬───────┬───────────────────────────┐│編號│名稱 │數量 │證據出處 │├──┼───────┼───────┼───────────────────────────┤│01 │魷魚 │37.0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原料散裝)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02 │鯊魚骨 │10.8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03 │蝦米 │14.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04 │試驗半成品 │67.3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05 │試驗半成品 │21.8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杏仁粉、S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 │├──┼───────┼───────┼───────────────────────────┤│06 │黑豆 │8.53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07 │豬油 │18.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08 │不明物質 │8.3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09 │不明物質 │10.1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 │不明物質 │16.9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 │蝦 │10.0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 │魷魚漿 │160.7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3 │不明物質 │12.6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 │狗母魚乾粉 │8.5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5 │不明魚排 │856.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6 │不明魚排 │373.0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7 │豬牛咖哩 │14.1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牛?肉片)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8 │豬肉咖哩 │181.9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9 │鯊魚軟骨漿 │127.47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0 │不明黃色粉狀 │26.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1 │赤頭 │48.9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2 │地瓜泥 │685.9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3 │墨魚煙 │15.6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4 │柴魚 │16.7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5 │不明黃色粉袋 │57.2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3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6 │雞頭、蝦干等雜│11.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物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7 │半香半成品 │17.4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8 │次級干貝粉 │134.07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29 │天貝粉 │183.12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0 │黃豆粉 │219.9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1 │半香半成品 │219.7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2 │未知 │831.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現場編號A03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 │├──┼───────┼───────┼───────────────────────────┤│33 │未知 │14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現場編號A04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 │├──┼───────┼───────┼───────────────────────────┤│34 │黃豆 │7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5 │豬肉油 │4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6 │豬油 │7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7 │豌豆 │8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8 │雞腳 │3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39 │油魚 │4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0 │玉米粉、發芽大│2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豆雜貨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1 │魷魚堡等雜物 │3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2 │半香半成品等雜│3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物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3 │串肉 │9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4 │串肉 │3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5 │魩仔魚 │66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6 │蕃薯泥等雜物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7 │魩仔魚 │56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8 │未知魚 │8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49 │海藻粉及未知魚│14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0 │鯊魚軟骨 │1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1 │脫水黃豆 │27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2 │半香半成品 │10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3 │白肉 │3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4 │青蔥粉 │1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5 │藍澡綠粉 │5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6 │鯊魚骨粉 │3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7 │蝦子 │17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8 │日本咖哩粉 │26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59 │日本咖哩粉 │69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0 │柴魚粉 │1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1 │柴魚粉 │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2 │綠康飯味纖 │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3 │綠康飯味纖 │2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4 │發芽大豆養生粉│44.92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5 │發芽大豆養生粉│23.61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6 │發芽大豆養生粉│4.47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原味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7 │大豆養生粉 │30.62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8 │蝦味先蜜烤魷魚│22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69 │蝦味先蜜烤魷魚│10.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0 │蝦味先蜜烤魷魚│98.2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1 │蝦味先泡菜 │538.5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2 │蝦味先泡菜 │361.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3 │蝦味先日式照燒│95.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4 │蝦味先日式照燒│1.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5 │粉末醋酸 │1.6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6 │黑胡椒粉 │15.1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7 │米穀粉 │1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8 │黑胡椒NO.1 │0.8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79 │沙茶粉 │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0 │紅蔥渣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1 │試作生地 │5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2 │黃豆粉 │5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3 │豆穀 │3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4 │試作膠 │2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5 │白肉 │26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6 │紅蔥渣 │2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7 │黃豆粉 │7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8 │玉米粉 │10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89 │未知雜物 │4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0 │魚漿 │22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1 │發芽豆粉 │3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2 │鮪魚塊 │3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3 │豬肉(豚肉) │4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4 │肉串 │13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5 │漢堡肉 │3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6 │半香半成品 │4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7 │漢堡 │27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8 │鯊魚軟骨 │4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99 │魚漿 │4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0 │魚漿 │10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1 │鯊魚軟體 │3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2 │魚漿 │2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3 │燕麥粉 │2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4 │海藻粉 │6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5 │地瓜泥 │6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6 │海藻粉、糯米粉│4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7 │高麗菜汁 │3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8 │發芽豆粉 │2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09 │試作生地樣品 │4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0 │豬肉片 │100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1 │鯊魚軟骨 │2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2 │豬油 │3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3 │烤蕃薯調味粉 │11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4 │未知 │7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5 │椰子油 │2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6 │海藻粉 │6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7 │海藻粉 │6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8 │肉片 │5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19 │海藻粉 │5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0 │黃豆粉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1 │納豆 │9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2 │魚漿 │5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3 │鯊魚骨粉 │4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4 │黃豆粉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5 │紅蔥渣 │4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6 │未知 │5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7 │油脂 │7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8 │蝦粉 │3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29 │蝦粉 │3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30 │紅蔥末 │6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31 │試驗半成品 │3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32 │黑豆、糯米粉、│1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蓬萊米粉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33 │發芽豆粉 │3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34 │員工履歷表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35 │105年養生粉原 │24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料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36 │蝦味先配方明細│1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37 │客戶名單 │1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38 │四種產品歷史進│4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貨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39 │大豆養生粉銷貨│25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報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40 │(原登載註銷)│(原登載註銷)│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1 │蝦味先泡菜 │46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包6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2 │蝦味先泡菜 │5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包8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3 │蝦味先墨西哥煙│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燻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1包65克) │ │ │├──┼───────┼───────┼───────────────────────────┤│144 │蝦味先墨西哥煙│117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燻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1包115克) │ │ │├──┼───────┼───────┼───────────────────────────┤│145 │蝦味先日式照燒│223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包65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6 │蝦味先日式照燒│26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包115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7 │蝦味先蜜烤魷魚│14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包5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8 │蝦味先蜜烤魷魚│11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包65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49 │蝦味先蜜烤魷魚│26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包10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50 │發芽大豆養生粉│23.616 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51 │領料單 │1箱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52 │領料單及進貨單│1箱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53 │蘇春苑電腦資料│1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光碟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54 │四種產品銷貨期│4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報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50頁) │├──┼───────┼───────┼───────────────────────────┤│155 │蝦子 │100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1002箱)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156 │裕榮食品股份有│3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限公司電腦資料│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光碟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57 │106年領料單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58 │105年領料單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59 │3 組庫存表(光│1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碟片)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60 │ERP(光碟片) │1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61 │會議紀錄(一)│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162 │會議紀錄(二)│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163 │101年至104 年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財務資料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附表五:本案卷宗簡稱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987號卷㈠ │他卷㈠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987號卷㈡ │他卷㈡ │├──┼─────────────────────────┼────┤│3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668567490號卷 │調查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056號卷㈠ │偵卷㈠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056號卷㈡ │偵卷㈡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25號卷 │偵卷㈢ │├──┼─────────────────────────┼────┤│7 │原審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㈠ │原審卷㈠│├──┼─────────────────────────┼────┤│8 │原審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㈡ │原審卷㈡│├──┼─────────────────────────┼────┤│9 │原審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㈢ │原審卷㈢│├──┼─────────────────────────┼────┤│10 │原審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㈣ │原審卷㈣│├──┼─────────────────────────┼────┤│11 │原審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㈤ │原審卷㈤│├──┼─────────────────────────┼────┤│12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卷㈠ │本院卷㈠│├──┼─────────────────────────┼────┤│13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卷㈡ │本院卷㈡│├──┼─────────────────────────┼────┤│14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卷㈢ │本院卷㈢│├──┼─────────────────────────┼────┤│15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卷㈣ │本院卷㈣│└──┴─────────────────────────┴────┘